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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1)02-092-11
1975年澳大利亚联邦《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的审查令,是指法院根据本法第5、6、7条规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行政决定、为作出决定所采取的措施或懈怠作出决定所颁发的令状。第3条第4款规定:在本法中,(1)关于受行政决定侵害的个人包括:其利益受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至于经由报告或者建议作出的决定,其作出决定依据了上述报告或者建议的,其利益受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个人。(2)受到为作出决定或者懈怠作出决定而采取的、正在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措施侵害的个人,包括其利益受到或将受到上述措施或者懈怠作出决定不利影响的个人。据此规定,“受害人”和“不利影响”是原告资格的主要条件。这一规定无法反映原告资格的完整因素。要准确把握原告资格,必须从四个方面考查。
一、原告必须有某项利益
作为原告起诉资格的利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利益类型。
在澳大利亚,利益主要有下列种类:(1)义务(duties)。一般情况下,总检察长因为其作为国王的首位法律官员以及作为政府监护人的角色这种优越的地位施加给其的义务,使得其在公法中享有起诉资格。① 这种义务要求其行使其权力对适当执法(the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予以监控。(2)权利。权利是典型的法律利益。② 它是一方当事人能够享有利益中最强的类型。③ 法律利益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④ 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衡平法上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⑤ 权利可以是个人的,或者可以是在财产上的某种权利,如对土地获益的所有权。⑥(3)裁量性资格(discretionary entitlements)。随着时代的变化,所有的财产利益不再是权利,即不再是简单的绝对的资格(entitlements)。现在财产中的某种利益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受限制的(qualified)或裁量性的,产生利益仅仅是可能性、期望和期待。简言之,除权利之外,现在还有特权或裁量性利益(某种裁量性资格)。现在许多利益产生起诉资格,但在只把严格意义上的某种法律权利作为起诉资格标准的情况下,通常不能产生起诉资格。(4)附属性关系(secondary relationships)。对利益作纯粹法律的描述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全面的,因为法律利益能产生从属性利益。这些利益的情况是,只是间接的法律上的,但是在道义上或事实上的术语来说,当事人仍然有真实的利益。例如,某块土地主人有下列利益,表现在维护、改善这块土地的价值上(以及在其之上的任何东西),在这块土地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物上,在其景色,在从这块土地能被听到的噪声上,在环绕它的公共和私人的快乐之事,等等。⑦ 因此当事人作为土地的主人所拥有的利益引起派生的、附属的、邻近的、附随的和相关的利益,这些利益涉及对这块土地的享受(amenity and enjoyment of the land)。(5)象征性关系(symbolic relationships)。有时候,某种利益是象征性的或无形的。一般情况下,这些象征性利益对起诉资格来说还不充分,因为它们不是公共利益,⑧ 而且因为与它们能给申诉人的主题事项所给予的亲近关系相比,当事人需要更亲近的关系⑨ 所以愿望、希望、需求、思想、相信、情感和感觉都不是足够的资格条件。在此基础上,许多利益或者不能产生起诉资格,或者只能为之提供微弱的诉求。例证有:仅有的知识的或情感的利益、⑩ 某种行为一概被阻止或者法律应该得到遵守这样的信念、(11) 某种道德上的利益、(12) 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13) 或者对某种争议问题的特别关切。(14)
总之,利益范围很广,但是否构成起诉的特殊利益还要做具体分析。
2.亲近性(接近性)(proximity):与主题事项关系亲近。
法院在奥纳斯案中 (15) 提出:在利益团体和主题事项之间必须有充分的亲近性。在该案中,两位古尔恩迪奇—杰马拉(Gournditch-jmara)族人妇女申请宣告令和禁制令救济,以阻止由被告公司建造电解铝厂,因为该厂对受1972年维多利亚州《考古和原住民遗迹保存法》所保护的部落遗迹(tribal relics)会产生不利影响。高等法院认为,该立法没有授予被看做是一个阶层(class)的原住民任何私人权利。但是,两位申请的妇女在该主题事项中有特殊的利益,因为这些遗迹对该部落来说,具有文化的和历史的重要性,帮助该部落分离的身份得以保存,并用于他们子女的教育中。另外,古尔恩迪奇—杰马拉族人是这种文化的监护者。如果这些遗迹受破坏,他们比澳大利亚共同体其他成员受到更多特定的影响。
高等法院认为,如果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确定构成某种“特殊利益”:第一,该个人或团体诸如文化的、精神的或历史利益等方面的非物质利益将遭受实际的或推定的伤害或损害。第二,该个人或团体将受到特殊的影响:“与一般公众相比,其在某种实质上更大程度地或以一种非常不同的方式受到影响”。(16) 第三,这种利益与该个人或团体之间有充分的关系。法院必须对原告关心的主题事项的重要性,以及他们与主题事项关系的密切性进行评估。斯蒂芬(Stephen)法官把这两位原住民妇女的特殊利益“在权衡性,特别是关系密切性”方面区别于澳大利亚保育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对环境及其保护的关心。
北海岸环境议事会案 (17) 考虑了是否有充分的密切关系。(18) 在该案中,北部海岸环境议事会申请,要求部长根据联邦《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13条规定对其授予一项木材碎屑进口许可的理由予以说明。部长拒绝了他的要求,认为申请人不是受害人。萨克维尔(Sackville)法官驳回了部长的辩解。他认为,该议事会是“受害人”,被法律赋予要求当局说明理由的资格。该议事会不可能单独依赖于它的目标、其作为环境影响说明的评论者或对可能不遵守法定程序所提出申诉的角色。但是,许多因素证明它对森林保育有特别的关心,与主题事项的关系非常密切:第一,它是该地区最高的环境组织,其获得与受碎木屑施工影响的地区关系。第二,在宣传环境价值上的重大的和负责任的角色已经得到联邦和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的承认,政府以财政支持和允许其参与政府决策的形式体现出来。第三,它有长期进行合作协调工程建设和就环境关切事项举行会议的历史,包括开展涉及反对举行碎木屑施工的活动。第四,它已经提出了森林管理方面的意见,并资助对该地区古树成长的研究。可见,尽管该议事会收到的资助比ACF(澳大利亚保育基金公司)的少,而且只是一个地区性而非全国性组织,但是它有某种特定的利益存在于涉及来自于州森林和私人土地的木材碎屑方面的行政决定的主题事项中。确实,其地区性这一关键点有助于显示出它与该行政决定之间有更紧密的关切性。
3.确定代表公益的利益团体的标准。
在公益诉讼中,谁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是一个困难问题。法院拒绝在部分公众的看法和作为整体的公共利益之间作出区分。在辛克莱案中,(19) 法院认为,行政人员有义务考虑辛克莱(Sinclair)和他所代表的组织的反对意见,尽管这项反对只代表了公众一部分而非“作为整体的公众”的看法。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有能力代表公共利益。某些判决已经强调将政府资助、协商和研究作为法院评估该组织是否能代表共同体价值的方法。
在新南威尔士州生命权协会案中,(20) 该协会请求阻止某种受孕后堕胎药物“Mifepristone”的临床试验。影响起诉资格这一最终决定的因素之一是,政府未承认上诉人是该项决定主题事项中某种特定公共利益的代表,也不承认上诉人在该地区从事了任何研究或其他活动。协会给公共服务及卫生部部长写信申诉,使用这种药品违反州堕胎法律。部长没有接受其建议,没有指令停止那些试验。该协会申请对该部长的决定(不作为)进行审查。部长特别主张,此项申请与某个可审查的决定没有关系,申请人缺乏起诉资格。协会在受案范围主张上获得成功,但是在一审和上诉中,起诉资格未获得成功。
洛克哈特(Lockhart)法官否定起诉资格的理由如下:第一,上诉人是一个机构,根据其目标,其主要关心从受孕到自然死亡这一段时间人的生命的尊重和保护;防护生命受到包括堕胎在内的任何威胁;唤醒共同体范围内的责任意识,启动和实施一项行动项目,意在指向可能引导个人拒绝生命权的医疗、心理、社会和经济条件等因素予以减轻;推动个人和共同体认识到个人和每一个人的生命内在的价值,以及人的生命的绝对价值;为了上述目的而发展和实施某项教育工程,意在指向制定公共政策的立法者、指向能使制定的政策赋予实效的领导人、指向影响团体的一般公众,推动说服性的项目影响法律制定者,以便启动、维护和实施那些保护生命权的法律。可见,该协会具有广泛的目标。第二,言论自由权并不意味着有起诉资格。上诉人关心使共同体最好地了解人的生命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必须防护生命反对堕胎,基于下列认识:生命开始于受孕或者当胚胎开始形成时。上诉人的功能之一是努力反复灌输这些理念,使之进入政治家心中。在诸如我们这样的民主社会里,人们有义务尊重他人追求自己的目标:诸如上诉人被授予权利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时追求这种目标,这就像那些鼓吹相反观点的机构有追求他们的目标的平等权一样是重要的。但是并不随之得出下列结论:说话权、影响公众及政治家观点的权利可以被转变为在法院里追求程序的资格权利。尽管起诉资格的法律应该是广泛自由的,但是我国法院已经在开放的制度和在不属于纯粹情感依恋或智力目标或满意的程序性主题事项中某种形式上的要求之间划了一条界线。据此,法院不因为起诉资格的开放,就把属于纯粹情感依恋或智力目标或满意的程序性主题事项纳入起诉范围。可见,法官认为,新南威尔士州生命权协会未被官方确认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对所属于情感依恋或智力目标或满意的程序性主题事项不享有起诉资格。
在1989年澳大利亚保育基金会案中,(21) 澳大利亚保育基金公司申请对部长授予从东南部森林砍伐区出口碎木屑的许可决定提出审查。戴维斯法官认为,尽管该公司没有资格对影响环境的所有决定提出挑战,但在该案中他有资格提出挑战。该法官发展的标准构成要素:第一,申请人不只是一个爱管闲事的人,而且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和代表性的机构,该机构有能力代表公共利益,而且必须获得为代表公共利益能力的“当时的共同体直觉和价值”所承认。(22) 他评论说,自从高等法院在1980年澳大利亚保育基金会公司诉联邦案(23) 作出判决以来,公众要求保护自然环境的观念已经有了提高:社区共同体期望有诸如澳大利亚保育基金公司这样的机构把自己的关切点放在这些问题上,并呈现出保育观点。第二,该公司接受政府资金的帮助也表明,它被看作在东南部森林问题上有某种“特殊的利益”。据此,“特殊利益”须是在特定环境下所特有的情形。
综上,某组织是否有起诉资格,取决于其是否有能力代表公共利益。某些判决强调将政府资助、协商和研究作为法院评估该组织是否能代表共同体价值的方法;申请人对只涉及情感依恋或智力目标或满意的程序性主题事项,不享有起诉资格;一个组织如果是负责任的和代表性的机构,且有能力代表公共利益,且必须获得为代表公共利益能力的“当时的共同体直觉和价值”所承认,就可获起诉资格。
4.“受影响人”(person affected)的利益须是实质性的且属于切身利益。
所谓受影响的利益必须是实质性的,要求受影响的利益必须是重大的而非微小的。(24) 在行政决定对某特定地区的居民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被授予起诉资格。(25) 如1991年昆士兰州《司法审查法》第44条使用了“受影响的人”这个短语,在其“利益在与申请救济相关的事项中受到或将要受到不利的影响,或者受到与该申请救济相关事项的影响或将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一项特权令或特权性指令(禁制令)。
许多管辖权规定了“制定法上的训令”(statutory mandamus)救济,如新南威尔士1970年《最高法院法》第65条。制定法上的训令起诉资格的标准是,原告是否“自己有利益”,即必须有“切身利益”(personally interested)。在其中一案中,(26) 法院发布训令指令一位地方治安官恢复对比尔鲍(Bilbao)兄弟死亡进行调查。比尔鲍与其兄弟的亲近利益和死亡背景可能反映该家庭的情况,这一事实对申请资格来说都是充分的。作为裁判所面前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参与调查,也可以满足这个标准。(27)
5.主题(subject)。
为了享有起诉资格,某人必须在某事物中拥有利益。“某事物”就是这种利益的主题。这些主题可以分成几种类型:许可(permission)、资产(assets)、派生物(derivatives)、象征性关切以及在司法管理中总检察长的利益。
典型情况是,建立在古老财产主题(以权利为基础)的起诉资格的申诉,比那些新主题(建立在某种裁量性资格基础上)发展得更好。但原告寻求保护或恢复的主题未限制在传统财产利益主题上。(28)
主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许可(permission)。通常情况下,规制涉及执行两种主要功能的某部法律:它禁止某人做某些事情,除非他们获得了许可:规定这种许可是由某官员的裁量权决定授予的,除许可表达以外,也使用几种其他表达,比如执照、允许、批准和限额。许可通常是产生起诉资格的充分的利益。(29) 第二,资产。在许多案件中,利益的主题是某种资产。资产分为两种。其一,资产可以是资本性资产(capital),这种主题可以是土地、某种动产(a chattel)、无形的财产如公司的股份;知识产权;诉讼;(30) 奖金(a bounty)、补助金(subsidy)或增产奖金(incentive payment)等。资产也可以是收益流(a stream of income)。它可能来源于某个就业合同;(31) 从事某种贸易、职业或者营业;(32) 由于伤害而丧失而得的补偿;利益,红利;连同新财产,某种养老金或社会保障收益。(33) 第三,派生的主题(derived subjects)。由于利益本身既是间接的,也可以是直接的,这一事实导致其产生混乱。间接利益常常产生于另一种,而且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利益的主题也是派生的。第四,象征性事情(symbolic things)。某种利益的主题可以是象征性的,尽管此种利益难以在公法上证明其正确性。“象征性事情”是一个宽泛的术语,即使不是十分适合于包括非物质性事情,(34) 而在其中,某人可能拥有某种利益。(35) 此类事情可以是个人的或者是社会的。个人利益的事情,比如声誉、(36) 家庭、(37) 教育、(38) 道德、(39) 感情(emotion)、(40) 智能(intellect)、(41) 娱乐(recreation)、(42) 精神、(43) 美丽(44) 以及某个职业(vocation)(尽管这一点有很大的经济利益)、(45) 社会利益的例证,(46) 包括:文化、(47) 宗教、(48) 环境、(49) 公民和政治(civics and politics)(50)(其中某人被作为公民、投票人(51) 或者纳税人(52) 而有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只是某人或团体的实际的利益,或在法律上他们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53) 第五,执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一般情况下,检察总长在公法上享有起诉资格,作为国王的首位法律官员,他有义务监督执法。在这里,利益和义务的主题,都是合适的执法。
上述主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起诉的资格,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6.“特殊利益”是指具有特定性和更大的利益。
原告资格要求原告的利益是“特殊利益”。法院认为它是一种“超过一般公众利益的那种利益”,(54) 这种利益“在一般公众所享有的利益之上”,(55) 它比一般公众成员的利益更大,(56) 它“与公众利益相比是完全特殊的”,(57) 这种利益是“超越更广泛公众共同分享的那种利益”,(58) 它“是高出公众一般成员利益之上的那种利益”,(59) 它是比公众中其他每个人享有的利益“更多的东西”,(60) 而且“对当事人来说它是特殊的利益(advantage),当该行政决定被撤销时,当事人可以获得这种利益”。(61) 这些表达都说明,申请人要符合原告资格,必须与行政行为之间有特殊的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大于其他人。如果其他任何一个人都有与之相同或者大体相当的利益关系,那就说明这种利益关系的密切程度或者特殊程度还不够,就不可能享有起诉资格。除此之外,法院认为,上述这些公式,“不应该被给予刚性的(僵化的)或不灵活的含义。它们是灵活的词语,这些词语的含义来自于并模仿它们出现的背景和相关特定法律的性质。”(62) 这说明,对“受害人”的解释不能机械化。
二、利益必须受到损害
1.“受害”就是当事人与主题事项有“特殊利益”。
利益必须受到损害,即必须有受害人存在。但“受害”是个容易误导人的概念,实际上它并非指当事人一定受到损害,而是指受到不利影响、受到干涉等。
联邦《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3条规定,“受害人”(person aggrieved)有权向联邦法院申请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这被解释为关于原告资格自由的观点,包括那些比一般公众普通成员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更大的人。换言之,只要某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比一般公众更大,其就有可能成为原告。该法第3条第4款将“受害人”界定为“受某行政决定损害”、“受某行政措施损害”、“受懈怠作出行政决定的损害”等三种情况下的当事人。高等法院的贡献在于,把司法审查、裁判所救济和议会监督专员救济等资格条件的公式统一起来。(63) 这种共同适用的公式可以表达为:原告(或申请人)在受到挑战的行政决定中应该有某种“特殊利益”。(64) 换言之,高等法院把法律中的“受害人”转换为“特殊利益”。
在澳大利亚,“受害人”这一公式除了用于联邦外,如联邦《司法审查法》第5条第1款规定:受本法所指行政决定“损害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第3条第4款第1项第1目把“受害人”界定为包括“其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还用于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3条第4款和第5-7条,1991年昆士兰州《司法审查法》第7条、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等。
如何解释“受害人”?艾利考特(Ellicott)法官在图休斯有限公司诉商业和消费者事务部长案中主张,(65) 为了与简化复杂的特权令程序这一立法意图保持一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中“受害人”这个术语应该被给予比普通法上标准更宽泛的含义。案例法已经证明这一解释趋势。该法定标准的幅度在昂格案的判决中得到验证。(66)
在该案中,尽管联邦法院合议庭似乎已经假定,“受害人”标准类似于申请衡平救济的标准,但是洛克哈特(Lockhart)法官说:真实的情况是,在法律的或衡平的权利或财产的或金钱的利益意义上,这些申请人在该行政决定的主题事项中没有特殊的利益,但是他们是受害人,因为驱逐渎神是他们职业必要的事情。据此可知,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把“受害人”解释为“特殊利益”的人,但有时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即使与特定主题事项没有特殊利益,但只要是广义的受害人,就可能享有起诉资格。
2.如何识别“损害”的要求?
损害有明示和默示表达方式。默示的方式是指,对损害的要求是暗含在起诉资格的公式中。例如它暗含在“特殊利益”公式的标准中。明示的方式是指,对利益的损害要求有明确规定,例如它在“受害人”、“受影响人”的表达之中。(67)
关于损害有以下几点极为重要:
第一,须明确,基于起诉资格的目的,什么东西构成了损害。
有几个不同表达,某原告可能遭受“伤害”、(68)“危险”、(69)“冒险”、(70)“不利状况”、(71)“严重的不利效果”、(72)“影响”、(73) 远非一般补偿的某些好处的丧失。(74)《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3条第4款把它界定为,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人。
第二,这种损害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仅仅是受到威胁。(75)
如果是受到威胁,有必要对这种损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因为这与起诉资格直接相关。威胁的可能性必须是真实的,(76) 或者是真实的和紧迫的,(77) 而不是遥远的或不真实的。(78)
第三,对原告这种损害可能是直接的和立即的。(79)
如果这种损害只是间接的,它是否足以构成资格则存在争议。某些案件认为,它足以构成资格条件,(80) 而其他案件则认为,它还不充分——只有直接损害才是足够的。(81) 但是,诸如这些关于易变的概念,很难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
3.损害的程度。
我们需要知道“损害的强度和程度”。(82) 因为某原告获得起诉资格不仅仅是因为对他们的利益受损害,而是因为这种损害足够地严重。利益的尺度(size)是第一位的重要。在其中一案中,(83) 布仁南(Brennan)法官说:“贯穿于各种利益的池塘,情感的波动可能延伸很广”。(84) 因为利益是一种有关强度的程度问题,(85) 真正的问题不只是原告是否有某种利益,而是探求原告利益的“范围”(extent),(86) 以便决定这种利益是否充分,(87) 进而是否不会“太遥远”?(88) 例如,一种潜在的或受威胁的损失对授予起诉资格来说是否具有“足够的重要性”?(89) 这是对利益受害强度和程度重要性的概括。具体有两个衡量公式:
第一,某原告必须是受害人,或者受到特殊的影响,也就是远比平常公众成员的影响更大。(90) 如果说,某行政决定影响了原告的利益,但与其他公民相比“没有什么区别”,这还不足以构成起诉资格。(91) 这说明强度和程度都还不够。
第二,在其他公式中,问题不在于原告是什么,而是他们遭受了什么和如何遭受的。他们遭受了“对其自己来说是特殊的伤害”,(92) 或者他们“比其他共同体成员遭受了更大的伤害或者以一种非常不同于其他成员的方式遭受了伤害”。(93) 因此,在“对特定个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影响的决定,与没有任何区别地影响全体公众成员利益的决定之间”产生了差异。(94) 没有差异则没有起诉资格。
三、损害由被诉公权行为引起和申请的救济须能对损害有某种矫正作用
1.利益损害和公权干涉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起诉资格要求的组成部分,“在损害与申请审查所指控的行为之间有一个原因的联系”,就是说,“损害可以清楚地回溯到被告所作的受挑战的行为”。(95) 例如,某原告没有真实地受到某行政决定的影响,而当时该行政决定一旦做出,就立即被另一个行政决定所压倒。(96) 此时,前一个行政决定实际上没有对受害人产生危害,真正损害的原因是后一个行为。
由行政决定导致损害的原因(真实的或可能的)也涉及程度问题。它必须是“充分地接近”该项行政决定。(97) 该项行政决定可以是从一个非常小的原因到一个实质性的原因再到唯一的某个原因中的任何东西。正如斯卡利亚(Scalia)法官经典判决对因果关系程度的描述:这种损害“必须是直接地(相当地)可以追溯到”被告所作的受到挑战的行为那里。(98) 充分地、直接地、追溯这些词语表明了它的程度。
2.矫正作用。
起诉资格必须是“与被申请的救济相关”。(99) 为了拥有起诉资格,原告必须能证明,“救济是可能的,这与仅仅是猜测性相对,这种损害将可以由某种有利的决定而得到矫正”。(100) 就是说,申请的救济能够对遭受的损害起着一定的矫正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起诉资格依赖于必须显示出,这种裁量权必须得到有利的行使”。(101) 因为如果这样的话,法院可能滥用裁量权,把当事人阻止在受理大门之外。因此,它仅仅表明,在原告造成的损害和原告主张的救济之间必须有一种联系。这意味着,原告必须受到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真实结果”的“影响”,(102) 或者在这种审查结果中有某种“利害关系”。(103) 如果它们在“总体上不受审查结果的影响”,则申请人就缺乏起诉资格。(104) 就是说,即使他们收到了某种救济,他们也“不会避免”由这种受挑战的行政决定所产生的对它们的“任何危害”。(105) 此时就无起诉资格。可见,在所申请的审查令对原告无益的情况下,原告缺乏起诉资格。(106)
另外,如果某人只能受到拟采取的救济的不充分的影响,他们也缺乏起诉资格。(107) 更明确地说,原告的受益必须比“普通公众成员”受益更大。(108) 这也许是比公众成员利益更大的“利益或好处”,(109) 或者说“从对这种伤害获得的救济比公众成员利益更大”。(110)
此项条件必须贯穿于整个程序中。如果“伴随申请人已经改变的环境变化的结果,这件事情变得毫无意义的话”,他们就会失去起诉资格。(111) 尽管也有例外。在美国罗伊诉韦德案中,(112) 挑战堕胎法律合宪性的原告,在上诉到达法院时,已经没有谁还处于怀孕状态,但是他们获得准许对其案件进行争论,因为这种被申诉且受到挑战的行为有重复出现的情况。(113) 但是这种例外不适用于下列情形:“在该行为甚至被开始之前,此项争议已经变得毫无意义。”(114)
也就是说,在法院继续受理没有任何意义的情况下,就无须授予当事人这种起诉资格。
综上,根据立法和法院判例,原告起诉须四个条件:须有某种利益;利益受到损害;利益损害系公权行为导致;申请的救济对矫正利益损害有作用。只有把这四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地把握原告起诉资格。
注释:
① Parens patriae意指国家的父亲。它是指国王的地位,经由总检察长,对那些不能照顾自己的人予以保护者,例如对孤儿和心智不健全的人予以保护。
② Ex parte Sidebotham (1880) 14 Ch D 458 at 465 per James LJ.
③ Tooheys v.Minister for Business (1981) 36 ALR 64 at 79.
④ Tooheys v.Minister for Business (1981) 36 ALR 64 at 79.
⑤ Tooheys v.Minister for Business (1981) 36 ALR 64 at 79.
⑥ Western Australia v.Native Title Registrar (1999) 95 FCR 93 at 312[19].
⑦ Canberra Labor Club v.Hodgman (1982) 47 ALR 781.
⑧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4) 125 ALR 337.
⑨ Cameron v.HREOC (1993) 119 ALR 279.
⑩ Cameron v.HREOC (1993) 119 ALR 279.
(11) Mark v.ABT (1991) 108ALR 209.
(12) 关于这些种类的大多数,有些决定已经向其他方向发展了。如Ogle v.Strickland(1987)71 ALR 41。
(13) Mark v.ABT (1991) 108ALR 209.
(14)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5) 128 ALR 238.
(15) Onus v.Alcoa of Australia Ltd (1981) 36 ALR 425; 149 CLR 27.
(16) Onus v.Alcoa of Australia Ltd.(1981) 36 ALR 425 at ALR 462 per Brennan J.
(17) North Coast Environmental Council Inc.v.Minister for Resources (No.2) (1994) 55 FCR 492; 127 ALR 61下列。
(18) 可参见Tasmanian Conservation Trust Inc v.Minister for Resources and Guns (1994) 55 FCR 516; 127 ALR 580。
(19) Sinclair v.Mining Warden at Maryborough (1975) 132 CLR 473 at 481; 5 ALR 513.
(20)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NSW) Inc v.Secretary,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and Health (1994) 56 FCR 50; 128 ALR 238.
(21) 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Minister for Resources (1989) 19 ALD 70.
(22) 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Minister for Resources (1989) 19ALD 70 at ALD 74.
(23) 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Inc.v.Commonwealth (1980) 146 CLR 493; 28 ALR257.
(24) Chelfco Ninety-Four Pty Ltd.v.Road Traffic Authority [1985] VR 1.
(25) Shire of Beechworth v.Attorney-General (Vic) [1991] 1 VR 325.
(26) Bilbao v.Farquhar [1974] 1 NSWLR 377.
(27) Dickinson v.Perrignon [1973] 1 NSWLR 72.
(28) Onus v.Alcoa (1981) 149 CLR 27 at 42-43.
(29) R v.Ward; Ex parte Brambles Holdings (1983) 34 SASR 269 at 275-276.
(30) Brown v.Commissioner of AFP (1988) 83 ALR 477.
(31) Edgar v.Meade(1916)23 CLR 29(某工会成员有资格挑战对此作出的无效的开除)。
(32) Manuka Business Association v.ACT Executive(1998)146 FLR 464.尽管营业性利益常常产生资格,但有疑问的一个领域是,一位贸易上的竞争者是否有资格,虽然这一整段在其他因素下得到考虑,法院全体在Alphapharm v.SmithKline Beecham(1994)121 ALR 373案中对此加以讨论,以至于法院不能对此提供一个清晰的结论。其中两个因素相互冲突。一方面,竞争是一件好事,正如White法官在Consolidated Press Holdings v.South Australian Totalizer Agency Board(1984)37 SASR 67案中所说的那样。另一方面,竞争意味着公平的竞争,所以通过回避法律义务进行“欺骗”的某当事人不应该豁免来自某个竞争者的挑战。
(33) Green v.Daniels (1977) 13 ALR 1.
(34) Onus v.Alcoa (1981) 149 CLR 27 at 73 per Brennan J.
(35) 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第27条第2款似乎迎合了这些利益,其给某个组织或协会授予起诉资格,不管其是否属于法人,而且规定,如果“某决定与包括在该组织或协会的目的的对象之中的某个事项有关”,那么它就享有利益,而且该利益受到该决定的影响,因此享有起诉资格。
(36) MacDonald v.Hamence(1984)1FCR 45; 53 ALR 136(懈怠在一份某城市的旅游指南中列举某个汽车游客旅馆的行为将引起对声望和名誉的损失)。名誉的损失常常引起收入的减少。例如,在MacDonald v.Hamence案中,懈怠列举出汽车游客旅馆导致未来收益的减少,连同营业价值的结果性减少。但是在Re McHattan and Collector of Customs(NSW)(1977)1 ALD 67; 18 ALR 154案中,营业性声誉(value of the business)不是一种充分的利益。
(37) Kioa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1984)53 ALR 658(一个未成年人女孩有资格挑战针对其父母所作的驱逐命令);Gillick v.West Norfolk Area Health Authority[1986]AC 112(16岁以下的五个女儿的母亲挑战关于十六岁以下女性进行避孕的建议的政府条款)。
(38) Ex parte Cornford ; Re Minister for Education [1962] SR (NSW) 220 at 224.
(39) R v.Greater London Council; Ex parte Blackburn[1976]1WLR 550(反对不强制执行猥亵性言论的法律);R v.Butt; Ex parte Brooke(1922)38 TLR 537(对一位禁酒官在涉及就许可证书的事项享有资格);Ogle v.Strickland(1986)71 ALR41(反对渎神的电影)。
(40) 在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Commonwealth(1980)146 CLR 493 at 530-531案中,Gibbs法官提出,仅仅感情性的利益包括“对矫正某种错误的满意”没有得到承认。美国Allen v.Wright 52 Law Week 5110(1984)案认为,在某个机构遵守法定要求中的感情利益不足以享有起诉资格。在R v.Butt E x parte Brooke(1922)38 TLR 537案中,在某个许可事项中,起诉资格被授予一位禁酒团体官员。在Tooheys v.Minister for Business(1981)36 ALR 64 at 79案中,Ellicott法官拒绝下列看法:“受害人”允许“公众的任何成员能申请一项审查令”。在Re Control Investments(1980)2 ALD 74 at 79案中,戴维斯(Davies)法官说,与联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下的资格相关,“受影响的利益”这个短语“意指,某人享有的非一般公众成员具有的利益,也不是作为一个仅就持有下列信念的人:某种特定类型的行为应该被阻止或某部特定的法律得到遵守”。
(41) 在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Commonwealth(1980)146 CLR 493 at 530-531案中,吉本斯(Gibbs)法官提出,仅仅学术利益(intellectual interests)不能获得资格的承认。
(42) Association of Data Processing Service Organisation v.Camp 397 U.S.150 at 152-153 (1970) .
(43) Onus v.Alcoa(1981)149 CLR 27(原住民的遗物)。
(44) Association of Data Processing Service Organisation v.Camp 397 U.S.150 at 152-153 (1970) .
(45)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4) 125 ALR 337; Cameron v.HREOC (1993) 119 ALR 279.
(46) 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Commonwealth(1980)146 CLR 493 at 547,在该案中,Mason法官主张,一种社会的利益也许可以赋予一项指令(injunction)的资格。
(47) Onus v.Alcoa(1981)149 CLR 27(原住民的遗物)。
(48) Ogle v.Strickland(1987)71 ALR 41(牧师想试图挑战一项审查局的决定,即允许被申诉为渎神的一部电影进口和登记的决定)。
(49) Manuka Business Association v.ACT Executive(1998) 146 FLR 464.在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Commonwealth(1980)146 CLR 493案中,该基金会是一个涉及环境的法人机构,被拒绝给予起诉资格,就中部昆士兰地区建议开设风景地和旅游地的发展相关提起诉讼。在Sinclair v.Mining Warden at Maryborough(1975)132 CLR 473案中,则给予某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对沙滩矿井许可的环境效果予以挑战的资格,但这个人在矿井监察官面前一个早期的听证中是一个反对者。在Central Queensland Speleological Society v.Central Queensland Cement[1989]2 Qd R 512案中,石灰石洞穴是为幽灵蝙蝠过冬的地点,而且被用作挖洞。也请参见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Minister for Resources(1989)19 ALD 70。
(50) Attorney General(ex rel McKinlay)v.Commonwealth(1975)135 CLR 1 at 76; R v.Greater London Council; Ex parte Blackburn[1976]1 WLR 550在该案中,仅仅是某个公民、纳税人或家庭成员就有资格申请对猥亵法的实施提出挑战;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Commonwealth(1980)146 CLR 493 at 547(在该案中,Mason法官主张,一种政治性的利益或许可以享有指令的资格)。
(51) 在Tonkin v.Brand[1962]WAR 2案中,一位投票人被赋予资格对选区界限进行挑战。但是在Attorney General(exrel McKinlay)v.Commonwealth(1975)135 CLR1案中,法院对此有所分歧。在Cormack v.Cope(1974)131 CLR 432案件中,法院对此不热心。
(52) 在某些调取令(maudamus)案中,纳税人取得了资格:R v.Paddington Valuation Officer; Ex parte Peachey Property Corporation[1966] 1QB 380 at 400; R v.Cotham[1898]1 QB 802。
(53) Onus v.Alcoa(1981)149 cLR 27 at 73 per Brennan J; Kioa v.West(1985)62 ALR 321 at 372-373.一个例子是SS Constructions v.Ventura Motors[1964]VR 229 at 246.在该案中,一位邻居有一项法定权利接收申请许可改变土地使用的适当的通知,然而如果该当事人仅仅是一位邻居,那么要识别出其资格更加困难。
(54) Onus v.Alcoa (1981) 149 CLR 27 at 44.
(55) 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Commonwealth (1980) 146 CLR 493 at 547.
(56) Fordham v.Evans(1987)72 ALR 529.因此,在Fowell v.Ioannou(1982)45 ALR 491案中,一位官员对某组织中需要临时帮助的某人提出建议,并不给予其资格,因为所有公众成员都处于同样的地位,申请人并不比别人有其特殊的利益。
(57) Onus v.Alcoa (1981) 149 CLR 27 at 71.
(58) Alphapharm v.Smithkline Beecham (1994) 49 FCR 250 at 264-265.
(59) Schokker v.Commissioner,AFP (1998) 154 ALR 183 at 187.
(60) Allan v.Development Allowance Authority (1998) 152 ALR 439 at 441.
(61) Lord v.Comissioners of the AFP (1998) 154 ALR 631 at 645.
(62) Ogle v.Strickland (1987) 13 FCR 306; 71 ALR 41 at 44 per Lockhart J.
(63) 如在《司法审查法》下的“受害人”,法院解释这个公式,意指申请人必须有一种特殊的利益。
(64) See,eg,Kioa v.West (1985) 159 CLR 550 at 621; Shop Distributive and Allied Employees Association v.Minister for Industrial Affairs (1995) 183 CLR 552.
(65) Tooheys Ltd v.Minister for Business and Consumer Affairs (1981) 4 ALD 277 at 290.
(66) Ogle v.Strickland (1987) 13 FCR 306; 71 ALR 41.
(67)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4) 125 ALR 337.
(68) Barlow v.Collins 397 US.159 at 167-169 at 341.
(69) Queensland Newsagents Federation v.TPC (1993) 118 ALR 527.
(70) Ibid.
(71) Allan v.Development Allowance Authority (1998) 152 ALR 439 at 442.
(72) Ibid at 447.
(73)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4) 125 ALR 337.
(74) Allan v.Development Allowance Authority (1998) 152 ALR 439 at 442.
(75)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Marine and Power Engineers v.Secretary,Department of Transport (1986) 71 ALR 73.
(76) Fordham v.Evans (1987) 72 ALR 529.
(77) Broadbridge v.Stammers (1987) 76 ALR 339 at 341.
(78) Fordham v.Evans (1987) 72 ALR 529.
(79)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4) 125 ALR 337.
(80)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Marine and Power Engineers v.Secretary,Department of Transport(1986)71 ALR 73.
例如在Ross v.Costigan(1982)41 ALR 319案中,被召集到某个皇家委员会作证人,由证人对可能的刑事犯罪作证,它带来刑事程序及其之后的犯罪的可能性。
(81) Broadbridge v.Stammers (1987) 76 ALR 339 at 341.
(82) Ibid.
(83) Re McHattan and Collector of Customs (New South Wales) (1977) 1 ALD 67.
(84) Re McHattan and Collector of Customs (NSW) (1977) 18 ALR 154 at 157.
(85) Allan v.Development Allowance Authority (1998) 152 ALR 439 at 441.
(86) Schokker v.Commissioner,AFP (1998) 154 ALR 183 at 187.
(87) Australian Foremen Stevedores v.Crone (1989) 98 ALR 276.
(88) Re McHattan and Collector of Customs (NSW) (1977) 18 ALR 154 at 157.
(89) Australian Foreman Stevedores Association v.Crone (1989) 20 FCR 377 at 380-381.
(90)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4) 125 ALR 337.
(91) Botany Bay City Council v.Minister for Transport (1996) 66 FCR 537 at 553.
(92) Bateman's Bay Local Aboriginal Land Council v.Aboriginal Community Benefit Fund (1998) 194 CLR 247 at 264[42]; Boyce v.Paddington Borough Council [1903] 1Ch 109 114.
(93)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Secretary,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5) 37 ALD 357 at 370; 128 ALR 238 at 252.
(94) Botany Bay City Council v.Minister for Transport (1996) 66 FCR 537 at 553.
(95) Lujan v.Defender of Wildlife 504 US 555 at 560-561 (1992) per Scalia J; Truth About Motorways v.Macquarie Infrastructure (2000) 200 CLR 591 at 634 [113] per Gummow J,at 656 [169] per Kirby J.
(96)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v.ASC (1995) 128 ALR 318.
(97) Transurban City Link v.Allan (1990) 95 FCR 553 at 566 [54].
(98) Lujan v.Defender of Wildlife 504 US.555 at 560-561 (1992) per Scalia J;Truth About Motorways v.Macquarie Infrastructure (2000) 200 CLR 591 at 634[113] per Gummow J,at 656[169] per Kirby J.
(99) 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v.Commonwealth (1980) 146 CLR 493 at 511 per Aickin J.
(100) Lujan v.Defender of Wildlife 504 US 555 at 560-561 (1992) per Scalia J; Truth About Motorways v.Macquarie Infrastructure (2000) 200 CLR 591 at 634 [113] per Gummow J,at 656 [169] per Kirby J.
(101) Truth About Motorways v.Macquarie Infrastructure (2000) 200 CLR 591 at 612 [47] per Gaudron J.
(102) Transurban City Link v.Allan (1990) 95 FCR 553 at 565 [50]; 168 ALR 687 at 698.
(103) United States Parole Commission v.Geraghty 445 US 388 at 397 (1980) .
(104) Transurban City Link v.Allan (1990) 95 FCR 553 at 564 [48]; 168 ALR 687 at 697-698.
(105) Maritime Union of Australia v.Anderson (2000) 100 FCR 58 at 78[48].
(106) Maritime Union v.Anderson (2000) 100 FCR 58 at 77-75[47]-[49].
(107) Transurban City Link v.Allan (1990) 95 FCR 553 at 564-565 [49]; 168 ALR 687 at 697-698.
(108)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 v.Secretary,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1995) 37 ALD 357 at 370; 128 ALR 238 at 252.
(109) Ibid.
(110) Ibid.
(111) Allan v.Development Allowance Authority (1999) 93 FCR 264 at 567-569 par [50]; Transurban City Link v.Allan (1990) 95 FCR 553 at [60][69].
(112) Roe v.Wade 410 US 113 (1973) .
(113) Maritime Union of Australia v.Anderson (2000) 100 FCR 58 at 80-81.
(114) Ib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