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来党员标准的实践与理论探讨_党建工作总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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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问题是事关我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发展党员作为“进口”问题尤为关键。我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十分重视党员的发展,并根据自身在不同时期所处的不同历史地位,结合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了不同时期发展党员的标准。在党员标准的80年实践中,有经验,也有教训,这对今天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中所涉及的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很有借鉴意义。

一、党员标准的80年实践与回顾

从历次党章及修正案对党员入党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党对党员入党条件所规定的标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贯穿这一过程有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特点:

(一)把思想入党作为入党的主要标准。

在一大党章中,党提出“凡接受我党的纲领和政策,愿意忠于党,不分性别、国籍,经过一名党员介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可见一大党章是把思想条件作为入党的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把统一思想作为保证党组织纯洁性的最重要的条件。党员入党的其他两个基本条件是在五大之后《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补充的,在这个决议案中,作出了“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缴纳党费”的规定。至此,才完整体现了列宁关于“凡承认党纲,在物质方面帮助党并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者,才能成为党员”的主张。此后,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思想条件)、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组织条件)和缴纳党费(经济条件)作为三个基本条件成为了历届党章关于党员条件的重要内容。但党始终把思想上入党作为入党的主要标准,比如瓦窑堡会议上提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奋斗,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并主张“一切愿意为着共产党的主张而奋斗的人,不问他们的阶级出身如何,都可以加入共产党”。

(二)发展党员注意成份,但不唯成份,通过不同的发展程序加强考察。

中国共产党在其成立之日起即已明确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但并不局限于此,而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吸收各种新鲜血液,团结各种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为党的奋斗目标服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结合本国国情,不仅把农民阶级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也吸收了部分先进的小资产阶级分子、知识分子,同时还吸收了社会上“中层和高层阶级中出身的革命者”,使党的力量不断壮大。但是对于不同社会成份和身份的人在入党手续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最为明显的表现是七大在接收入党问题上的不同处理办法。这个时期,在入党手续上分别依据被接收者的社会地位分为四类:一是对工人、贫农、城市贫农、革命士兵等入党,其介绍人和候补期的规定均较宽;二是对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包括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入党,需要较有经验的党员作介绍人,并要有一年的候补期;三是对社会中上层和高层剥削阶级中出身的革命者,他们的思想较复杂,对党的纲领和纪律不易接受,所以他们要求入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党员介绍,经过比较高级的党委批准,并须有二年候补期;四是对曾有过其他政治信仰,并加入过其他政党与政治团体的人,他们要求入党时需要更有经验的党员介绍,经过更高级的党委审查、批准,并需有二年候补期。比如对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而加入共产党的,要经有党籍一年以上的党员三人介绍,并经省委或中央批准。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做法。

(三)根据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和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地位,提出不同的党员标准。

我党自建立以来,一直以发展的态度对待入党标准的问题。大革命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后的各个不同阶段都带有各个时期的一些时代特性。从七大到八大的政策变化则表现得更加明显。针对七大以后少数人虽然在组织上入了党,但是思想上并未入党的情况,党的八大提出执政党要提高党员条件,要求“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并取消了七大不同社会成份适用不同的入党手续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这两个阶段的不同历史背景去分析和理解。七大召开之时,抗日战争即将胜利,国内政治斗争形势严峻,最大程度地争取更多的力量对当时来说是当务之急,是夺取革命胜利的重要条件,鉴于当时希望加入我党的不同的社会力量和过去发展党员的经验,七大针对不同社会成份的入党者提出个别入党并且区别对待的原则。而八大修改党章之时,我党已执掌国家政权,成为了执政党,入党已不再象过去革命战争时期那样具有很大的风险,而且党的执政地位使入党无形之中成了获取政治资本——“取得名誉和地位”的一种手段,为了防止部分投机分子通过入党的途径来捞取政治利益,对执政党来说有必要提高党员的标准。邓小平同志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指出,这一规定的背景也是因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整个社会在阶级关系上主要是以工、农阶级以及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构成,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被消灭,所以对社会成份的过度强调已经失去意义。当时中央对入党问题从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变化的角度来分析是合理的,也是值得借鉴的。

(四)发展党员严格把关,慎重发展,但不搞关门主义。

在党的80年实践中,从一大仅53名党员发展到如今拥有64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其中有经验,也有教训。在发展党员中如何对待数量与质量问题方面,斯大林曾经说过,“必须永记住,政党的力量和作用,特别是共产党的力量和作用,与其说是取决于党员的数量,不如说是取决于党员的质量,取决于他们的坚定和对无产阶级事业的忠诚。”可以说,从一大开始,为了革命的需要而发展的党员,都是经过了严格的考察并且都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的。从三大开始增加了党员的候补期,并规定了退党的条件。四大、五大基本与三大相同,而且特别强调了组织问题是我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大革命时期有极少数人叛党、脱党,六大党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从党转入秘密活动的需要出发,对发展党员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对介绍人提出责任等。七大把发展党员看作是一件对党的建设起着基本作用的严肃的工作,在入党手续方面,提出不同的社会成份适用不同的入党手续,发展了大量的各阶层的同志入党,但在程序上还是加强把关,并强调了个别入党反对集体参党的原则。八大提出执政党必须提高党员条件,但同时也提出了还需大量吸收机关、企业和学校的优秀分子入党的工作要求。“文革”中九大、十大在党员的问题上发生了混乱和错误,使一些投机分子和破坏分子混入党内。针对这种情况,十一大党章开始有所纠正。十二大修定的党章与七大以来基本相同,强调按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并提出既要反对不严肃、不慎重的态度,又要反对关门主义地发展党员的思想。此后的党章基本坚持了十二大党章对党员标准的规定。可见,党的这一项原则也是一以贯之的。

二、新时期党员标准的实践及理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包括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主在这当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一方面通过经营自己的企业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解决了相当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积极回报社会,对地方社会发展也有重要的贡献。由于表现较好,作用明显,有些人进了人大,有些人进了政协,还有相当部分人担任了一些机构和行业的领导职务。最后,这些人中有的向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但是因这个问题有原则性的规定,于是有许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这样就引发了关于新时期党员入党条件和党员标准问题的争论。

(一)新时期对党员标准问题的有关讨论。

新时期关于党员标准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问题上。此外,部分股东能否入党的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中也经常涉及(见《理论动态》1524期陈德荣、张晓燕文章)。由于后者在某种程度上与前者有相似之处,本文在此不作讨论。现行党章继承了七大党章的原则,也继承了八大党章对党员标准的规定,并从十二大以来基本形成了对党员的标准的一致看法。现行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第一条关于党员标准中虽然没有象八大那样关于“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这一规定,但在第一条所列各阶层及第二条关于“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在理论上是一致的。但这种在事实上淡化的提法给实践领域曾带来一些误解。1989年中央重新明确“由于私营企业主与工人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不能吸收他们入党”。进入90年代后期,各地党委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按1989年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并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贯彻执行。

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政策问题。笔者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中,不时发现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疑虑和争论。疑虑者主要依据中央的规定,提出如果从雇佣关系看,私营企业主与一般员工确实存在雇佣关系和剥削现象,如果让他们入党就会影响党的纯洁性,给老百姓造成有钱就能入党的不良印象。对于一些私营企业主还担任支部书记职务的现象,他们认为不妥,这很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控制基层选举而为私利服务。但在事实上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私营企业主可以入党,理论界与实践层面都有这种倾向。如中央党校党建研究室梁研慧教授据此问题在《理论动态》上发表文章,就倾向于可以让各阶层的优秀分子入党。其它一些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方面的文章也有类似的提法。实践层面上,地方组织部门和一些基层党组织也倾向于同意部分私企老板入党。因为,现在中央和地方都在提出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而大多数私营企业主都是本企业精英,政治表现尚可,而且往往都是企业党建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如果连他们自己都不允许入党,容易打击他们的积极性,也必然会给这些企业的党建工作带来阻力。实践中也有一些“既成的事实”,如在沿海某些非公有制经济发达的地区,一些政治表现较好的私企老板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已经入党。当然这里面有不同的情况,有的企业主是在带红帽(挂牌集体经济或乡镇企业)时入的党,有的则是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时保留了党员的身份,有的则是因为政治表现好以及其他途径也被允许入了党。这些至少都是对党员标准既有统一原则的一种冲击。对私营企业主的入党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使我们不得不感到党建理论某种程度上的滞后。

(二)对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合理化解释。

根据已有的研究,我们可以大致把支持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观点概括为三个方面:

1、“优秀分子”论。即可以让部分表现较好的“优秀”的“先进”的私营企业主入党。他们提出以下一些理由:首先,在一些上规模、上档次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中,业主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科学地组织生产力的诸要素,进行企业的生产与扩大再生产,代表的是先进的生产力。其次,私营企业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并且有力地支援了地方的经济建设,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再次,按照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与消费关系看,其收入是合法收入,而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增大,其消费支出与其投入再生产的比率越来越小,其资本的社会性增强,而且部分表现较好的私营企业主都将其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回报。最后,在身份认同上,企业主中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农民或工人出身,有些人认为自己是知识分子出身,基本上都认为自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和建设者。而且部分私营企业主既是决策者,又亲自参与劳动,并不愿意把自己和劳动者阶层对立起来,换言之,这些人并没有形成所谓“资产阶级”或是“剥削阶级”的那种“阶级意识”。当然,这种观点受到批评也较多。

2、“身份变迁”论。他们指出,一些党员身份的变化(或者正处于不断地转化过程中),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而行的。如有的党员是按照政策带头致富,从而变成了私营企业主;还有部分党员企业主是原来的集体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领导,由于企业转制而成为了私营企业主。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党员能不能办企业?能不能当私营企业主?二是他成了私营企业主后要不要退党?如果用统一标准固定不变地去衡量套用,在实践之中必然会造成混乱。既然党章承认党员有其物质利益,党员在党的富民政策中应带头致富,而且开办企业又是党的政策所允许,更何况有些党员是因企业转制而被改革大潮推到这一位置上的。同样一个问题,如果已经成为私营企业主,当然也不能简单地“退出”就能解决,因为这毕竟不是个人的主观因素所致。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有另一种观点,包括组织部门在内的一些被调查者认为,一些私营企业经过二次创业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造之后,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他们是“共同所有制”或者是“集体所有制”的所有者,并不能以原初意义上的私营企业主去简单地加以衡量。

3、“政治资源”论。我党虽然已是拥有6400多万党员的大党,但是,从党建的历史经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实际来说,需要吸收各个阶层的代表以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如果不让私营企业主入党就少了一股力量来源,缺少了一部分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如果作为一个统一的硬性规定,不让私营企业主入党,会给私营企业主在社会阶层流动上设置障碍,这样一方面容易强化这部分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内部认同,会形成一种自觉的意识,一旦强化可能会形成反弹的力量。而现阶段,私营企业主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与、支持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那么当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提出入党要求之时,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准予入党。

三、新时期党员标准的实践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党的建设在新时期面临着新的历史任务,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四个多样化,给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样,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是一个全新课题,而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问题更是首当其冲。这个问题的解决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息息相关,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信任程度。所以由私营企业主入党而引发的关于党员标准的讨论确系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党员标准的具体实践方面应当贯彻以下三个原则:

(一)对党员标准问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突出党员的“先进性”和“代表性”,淡化身份意识。

江泽民同志提出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概括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党建理论的深刻内涵,是党的建设学说的新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为我们“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指明了方向。在党建问题上也要坚持“三个代表”,突出党员在生产力、文化和人民利益三个重要方面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突出先锋模范意识和“先进代表”的意识。在发展党员的实践中,对各行各业的优秀人物和先进分子,都要注意培养,要善于吸收拥护和支持党的工作的各种力量,从党的力量来源和执政的广泛社会基础的角度来考虑党员标准问题,固立党之本,强执政之基,拓力量之源,真正实践“三个代表”。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中,除了要继续加大发展生产经营一线和重点岗位、关键岗位的骨干分子的力度外,还要敢于探索,突破认识上的误区和禁区,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大胆吸收管理决策层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对政治上要求进步的优秀私营企业主,也应当关心他们的成长,加以培养。

(二)对于党员标准问题,要学习历史经验,加强考察,绝不搞“关门主义”。

发展党员应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具体历史阶段,从大局出发予以考虑。要对改革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的社会形势作出新的判断,要和“八大”一样,对四个多样化情况下社会各阶层的具体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宪法已将包括个私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企业由“补充地位”改为“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地方也开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重视,并对一些贡献较大的业主予以了政治上的承认。党建实务部门,也应当根据发展了的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不同社会阶层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学习总结我党80年来在党员标准问题上的实践经验,广纳贤才,绝不能搞关门主义。对于积极要求上进的政治表现较好,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主,应当借鉴历史上的做法,尽快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入党手续,严格把关,加强考察,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解决。

(三)对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理论要联系实践,尊重实践经验。

现阶段是党建理论相对滞后的时期,应当克服“本本主义”的思想,从有利于实践的角度,尊重实践,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要从历史经验中吸取智慧,从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有利于党执政地位的角度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应当说,目前理论界对新“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探讨,对“三个代表”的理论认识,对中国社会各阶层的理论分析,对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向的理论前瞻等等,都对新时期党员标准的讨论有积极的帮助意义。党建理论必须善于吸收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研究成果,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发展的眼光,创新的精神,善于分析和探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另一方面,理论要指导实践,但要尊重实践经验,善于对实践中以及基于实践的认识所提出的一些观点作深层次的理论分析,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和归纳出规律性的认识。唯其如此,党建理论才能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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