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群运行逻辑与制度信任构建研究_产业集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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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2768(2008)11-0114-03

竞争既是企业生存的压力,也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随着商业环境的变化,传统的单体企业间的竞争转向群体企业间的竞争是未来竞争的主要趋势,这使得中间性组织①与市场、企业一道成为配置经济资源的重要机构。斯密认为驱动市场运作的逻辑是价格这双“无形的手”,钱德勒认为企业借助层级控制这双“有形的手”进行资源配置,拉森则提出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是中间性组织进行资源配置的手段,并称此为“握手”。②产业集群作为企业“在组织界面上寻找提高生产力和竞争优势”的跨企业组织形态,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那么,驱动产业集群配置资源的运行逻辑是什么,如何强化集群企业间的协作关系,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促进“产业地方化、地方专业化”有重要意义。

一、产业集群的运行逻辑:价格、权威与信任交织运行

企业是产业集群的细胞,细胞间的关系决定着生命体的活力。王辑慈(2001)、吴进德(2006)等学者认为集群企业行为既不是由企业内部要素,也不是由供求所导致的价格机制决定的,而是由企业间的关系所控制、决定的。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集群企业间的经济联系具有复杂多元化特征,既有纵向产业链上的购销契约关系,又有横向的共享基础设施、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市场而引发的各种契约或非契约安排,还有因提供可替代产品引发的竞争关系。各企业为突破自身能力、资源限制而展开多种多样的互补、合作活动,使产业集群配置资源的手段多样化。既有传统单体企业内部的阶层权威,也有企业之间正常交易所依托的市场价格,更重要的是存在克服市场失灵和企业失效机制——信任。吴进德(2006)认为产业集群是主要依靠关系、信任和承诺来进行协作的中间性体制组织。本文更赞同杨友仁、夏铸九(2005)的看法,即“在生产组织跨界拓展过程中,价格、阶层控制以及信任这三种不同经济组织的治理运作逻辑是彼此交织的”,并认为信任是产业集群集体效率的关键来源。

运用法律工具防范风险是交易契约区别于权威、信任的重要方面,这也使价格机制在协调集群产业链前、后向关系方面占据重要地位。然而,根据契约理论,交易契约不可能准确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以及各种状态下契约双方的权力和责任,也就是说契约是不完备的,法律工具也将因此失效。可见,交易契约在规定双方权利与责任时,还留有空白,存在权利与责任的公共领地,这是滋生机会主义或交易风险的温床。已有理论与实务对此的解释工具主要是“强权交易”,认为强权方③将在更大程度上占领这个公共领地的利益。然而,在集群内部交易中,协调契约不完备所带来的空白权益的机制是信任,信任是克服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效率的有利工具。

阿罗(Arrow)曾指出信任是经济交易的有效润滑剂。交易活动是信任的载体,如果没有交易或相互依赖的活动,也就无所谓是否相互信任。在著名的“囚徒困境”比喻中,由于动用经由法庭实施的合约使两个犯人被隔离,也就无法交流、无法合作,在一次性博弈情况下,毁约,也就是背叛同伙是个人理性的最优选。为了寻求集体理性,许多学者放松了假设,并认为如果两人的“囚徒困境”博弈无限持续下去,那么每一方都可以默示地与对方交流,从而心照不宣地获取合作利益。这固然是一种解释。实际上,确保一次性“囚徒困境”交易中的罪犯获得合作收益的另一重要方法是信任,两罪犯遵守“道上的规矩”,决不背叛同伙,那么他们就践行了帕勒托最优解。此时,信任超越了信息隔断所诱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尽管集群企业间的信息流通性较好,交易也较频繁,但信息不对称、不完备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要借助信任克服交易风险,而且交易频率对机会主义的影响也是借助信任机制进行的。

Sable(1993)认为,信任就是合作各方相信任何一方都不会利用另一方的易受攻击的弱点来获取利益;梅耶、大卫和司考曼更是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尽管一方有能力监控或控制另一方,但它却愿意放弃能力而相信另一方会自觉地作出对己方有利的事情。也就是说相互信任的交易双方在自觉履行自身义务基础上,不会利用交易契约的不完备性侵害对方利益,即便具有独占公共领地利益的权力与机会。可见,信任在促进双方正常履约、尽责之余,还能免除机会主义。当然,集群企业间交易频繁、经营活动相互依赖是产生信任的基础。道格拉斯·诺思在《历史上经济组织的分析框架》中,列举自己每周在当地公开市场上向固定的橘子商莫里斯购买大宗橘子(榨汁用),说明产权清晰对于消除市场交易不确定性的作用。他最后分析道,“即使莫里斯知道,他将再也看不到我,他大概也不会把一些坏橘子藏到筐底;就我而言,我肯定,当莫里斯转过身装筐时,我也不会拾两个橘子塞进我自己的袋里,尽管不可能被发现。理由是,我们两人都视交易为公平或合法,我们的行为都由对此的确信而受到约束”。这里双方确信对方会恪守公平交易理念,不为私利而欺瞒、欺骗对方,即使明知欺瞒、欺骗不会被对方或第三方发现也不会那样做。这就是信任,即对他方会按某种方式行事的预期。可见,信任具有超越契约不完备的功效,是非机会主义。另一方面,交易合作的成功经历将进一步强化双方的信任,对双方成功开展下一轮交易合作奠定坚实基础,这就将双方的合作与相互信任导入良性循环轨道。可见价格机制和信任机制相互交织着影响集群企业间的合作、互补活动。此外,由于地缘、人缘、亲缘等方面关系,集群企业间信息流通便利,违约的声誉制裁明显,使得集群企业在产业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达成信任。

集群企业有着清晰的法律边界,在企业内部指挥生产要素运动的仍是组织权威。各生产要素以契约为纽带联结在一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契约联结体。只要是契约就需要信任,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信任。首先,各要素所有者在相互信任基础上达成合约;其次,虽然经营过程中企业内部主要借助权威来指挥合作生产,但合作过程处处渗透或体现出相互信任。信任作为非机会主义具有降低代理成本、内部生产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的功效。因此集群企业内部也是权威与信任并存。然而,权威在产业集群内还有另一层更重要的涵义,即由多方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的、专门协调集群企业合作行为的集群委员会(cluster committee)也在一定程度上运用权威机制。Brown(2000)认为集群委员会是比较理想的集群治理结构。集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治理集群企业间的网络合作关系,建设以信任为基础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安排,防止企业合作行为异化。显然,集群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力。本文认为集群委员会作为产业集群治理主体,其权威来自它所具备的给产业集群谋利益的能力和已给产业集群谋取的利益。正如美国亚利桑那州光产业集群内一经理所言,公司参加亚利桑那州光产业集群协会(AOIA,Arizona Op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花费50 000元,却带来了700 000元的订单。这就使得公司今后更愿意配合,服从集群组织的安排,渐渐培育起企业对集群委员会的信赖,渐渐积累起集群委员会的权威。集群委员会运用权威治理产业集群的重要基础也是信任,包括企业与集群委员会间及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因为集群委员会是典型的非正式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它与治理客体之间没有产权联系,其权威来自其给产业集群谋福利的能力及努力。但这种具有实证意义的信任或权威在产业集群内可能比产权纽带更顽强。

总而言之,在产业集群内,价格、权威与信任三种运行机制并存,共同驱动集群经济发展。而信任机制是产业集群区别于非集群产业的运行逻辑,其建设对集群企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制度影响信任的机理分析

根植于集群网络中的信任关系是企业联系的最主要驱动因素,企业间的高度信任使集群企业具备了比非集群企业更多的竞争优势。哈里森(B.Harrison,1992)甚至认为集群的出现是由于存在“信任最大化”行为的结果。那么产业集群的信任是天赐丰裕还是需要后天努力?本文认为制度对信任有重要影响,主张通过完善产业集群的制度规范或制度安排,促使集群企业相互信任,提高信任机制效率。

信任依纽带关系不同,可分为人际关系信任和非人际关系信任。前者是建立在组织间的人际关系基础上,通过人际关系的强纽带形成共同价值观与道德观,通过社会关系形成制约及关系互动中所塑造的集体身份认同,促使大家去履行承诺,不轻易从事机会主义行为,以免破坏自己在社会网络中的信誉,降低相互间的信任感。非人际关系信任也称制度性信任,主要依靠认证、第三方保证等制度安排构建而成。1979年卢曼提出非人际关系信任已逐渐取代人际信任,认为非人际关系信任是当代社会最主要的信任模式。祖克儿则认为通过制度性信任模式,信任在没有家庭关系及类似关系的非人际的经济环境中也能产生。王辑慈(2001)也主张运用一些制度化手段来建设集群企业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影响信任的最终因素是利益,而制度对利益有重大影响,所以制度会影响人际交往中的信任,制度完善能培育制度性信任。制度可以理解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一套行为规范,它激励与约束着人的行为,并从两方面影响信任。

图1 制度、信任与合作关系图

首先,制度通过影响行为人的动机而激励其诚实守信。人们总是赞同他人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反对和抵抗他人对己不利的行动,因此当遵守制度(守信)或违反制度(不守信)对当事人有利时,当事人就会遵守(守信)或不遵守制度(不守信)。例如,假设我很清楚,如果我在交易中欺骗对方将遭受现行制度的严厉惩罚,那么我的最优选择就是保持诚实。于是,人们就觉得我在此类交易中是守信的。其次,制度通过信息传递而帮助人们形成对他人行为的预期,影响守信或不守信的社会观念。制度作为集体最佳稳定对策(盛洪,2002),富含人们行为选择的备选方案,而人的行为选择标准往往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了解现行制度规定就能预测他人的行为选择,进而能判断他人的守信度及己方的守信要求。上例中依制度规定,我的最优选择是守信,那么那些了解现行制度规定,并知道我会遵守制度的人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经历多次成功交易之后,人们就会认为我是守信的,而不论是否存在制度规范。这时,由制度引发的合作行为将会由于彼此信任而画上圆满句号。这样,在制度基础上形成的信任就超越了制度对合作的影响,就不仅仅是制度的效果了。可见,集群企业间的合作交织着制度合作和信任合作。信任合作往往建立在制度合作基础上,是制度合作的升华。这个过程可分三阶段:第一,X发现Y在处理Z事件时会遵守制度规范,第二,X据此推断Y将来处理类似Z事件时也会守信,第三,由于X信赖Y在Z上守信,那么不论是否存在制度规范,X都愿意在Z事项上与Y合作。因此,在产业集群内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和制度安排,是培育信任的重要基础,其对信任及合作的影响关系见图1。

三、建立健全产业集群的各项制度规范,加强集群企业间的制度性信任

制度作为人类克服有限理性和应对客观环境不确定性的工具,具有协调集体行为的功能。然而,制度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因此自发形成的新制度供给必定少于最佳供给。经济学的第二定律④给本文的启示是产业集群的集体效率必须借助适当的指路机构。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和集群委员会就是产业集群发展中的指路机构,应积极采取行动矫正制度供应不足。地方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机构,关注区域内的社会安定、税收、就业、工资及人民生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与其区域经济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密切相关。因此,波特指出政府的责任是改善竞争环境。这种环境并非简单表现为低成本的生产要素或是有利的自然资源,而应是创造能满足产业集群需要的经济基础,包括人才、知识、资金、基础设施、制度规范等,帮助公司赚取高额竞争利润。因此,政府应当树立为产业集群创造价值而服务的意识,积极扶持地方产业集群的发展,完善促使产业集群发展的制度环境。集群委员会是协调、指导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门组织,通常由产业内企业代表、政府官员及金融、法律、会计等各界专家或机构组成,其职责是协调集群企业间合作关系、规划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督促并协助政府进行产业集群服务体系建设。因此,地方政府与集群委员会是关系密切的支持、引导产业集群发展的机构,而且集群委员会是在地方政府鉴别出驱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集群基础上号召各方力量成立起来的。二者共同为捕捉获利机会而倡导、组织并实行新的制度安排。集群委员会负责新制度的组织、谈判,地方政府进行审核、批准。因此,产业集群的制度变迁更具强制性变迁性质。新制度创新过程的首要工作是对地方经济展开详尽、科学的经济基础分析。其次,建立帮助集群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集群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种服务。此外,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以保障制度效用的发挥。

1.建立促进集群企业和谐共生的公开的合作规范,促进集群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集群企业由于地缘、人缘和共处同一产业链的关系,存在自发、朴素而密切的合作关系,但如果这种合作存在双方权力不均衡,易诱发“恃强欺弱”现象,即强权方可能不再对弱势方保持诚信,那么双方的信任关系难以维系。因此,为了保障集群内部长期、互利的合作,需要集群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合作规范,促使集群企业共享信息、共享市场、共同学习,联合采购、联合生产、联合研发及开发基础设施。

2.建设促进集群企业发展的融资服务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融资难一直是阻碍我国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发展的顽疾,而产业集群往往是中小企业集聚成团的结果,因此也普遍面临资金不足问题。集群委员会与地方政府应建立公开、便利的产业集群融资服务制度,如在产业集群内设立业务专门化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或正式公开的集群企业间资金流通机制,或专门服务集群企业的地方金融产品或地方金融机构等。

3.建设推动产业集群创新的风险投资服务制度。创新是产业集群升级发展的基本途径,而创新往往意味着高风险、高投资,这往往超出了集群内的许多中小企业的能力范围。因此,联合创新是产业集群创新的特色,这就要求集群委员会和地方政府设立多方投资的创新基金或设立风险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机构,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常规化、动态化。

4.建设培育区位品牌的区域营销服务制度。区域品牌即产业区位是品牌的象征,对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有极大影响。然而,由于集群内单个企业的综合实力有限,难以独创自己的品牌,因此集群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应积极建设区域营销的公共政策,提升产业集群的专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

总之,产业集群各方面制度健全后,企业间的合作交往就有了规矩,集群企业间就能更有效地达成彼此信任,从而促使价格、权威和信任机制相融合,共同指挥资源配置,创造产业集群的集体效率。然而,产业集群作为跨企业组织,其制度建设复杂,需要各界积极探索。

注释:

①威廉姆森(1983)据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提出在市场和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中间性组织。

②参见Larsson,R.the handshake between invisible and visible hands.international studies of management&organization,1993,23; 1

③可将强权方理解为专用性投资较少的一方,交易合作失败给其带来的损失更少,提高了谈判能力。

④即“无论每位个体如何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最终不会自动产生——只有依靠指路的手或适当的机构才能带来具有集体效率的结果”。参见曼瑟·奥尔森的《经济学的第二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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