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产权制度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论论文,中国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国内经济学关于中国现代产权制度的最新概括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已公诸于世,但我们认为这一概括并非一定就能够代表中国现代产权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中,能够充分体现一个民族国家产权制度的从来就没有局限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之内,否则就无法判断该产权制度究竟是哪个国家的产权制度。或者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既可以用来描述美国的产权制度,也可以用来概括日本的产权制度,并非仅指中国现代产权制度。
更重要的是,中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取向必须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内在要求,有违此中之一者都足以葬送中国经济的未来。然而,“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式的产权制度,完全有可能在产权配置极其不合理的格局下实现;完全有可能在产权的某种重要结构严重失衡的条件下实现;完全有可能在广大人民群众的产权屡遭侵害的状态下实现,等等。如果是这样的话,把“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当成中国现代产权制度设计而付诸实施,将把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引向灾难。
因此,“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作为一个整体,至多只能是中国现代产权制度某方面的组成部分,远远不能代表中国现代产权制度。
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超越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固有范式,提出一个产权制度模型,推导出产权制度的侵权性质;然后以此为逻辑框架来描述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进展,并揭示出目前中国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最后则是对中国现代产权制度的重新概括。
二、产权制度模型
(一)新概念:产权结构
根据享有的主体在数量上的差别,现代产权经济学将产权区分为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如果产权的享有主体仅为一人,该产权便是私人产权;如果享有的主体多于一人,该产权就是公有产权。这种“产权二分法”原本无可非议,但文献中却把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当成了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类产权,特别是当成了水火不相容的两类产权。其实,在现实经济世界,任何私人产权都不能脱离相应的公有产权而独立存在;任何公有产权也不能脱离相应的私人产权而独立存在(程保平、苏宁,2002)。
1.私人产权不能脱离相应的公有产权而独立存在。设想在一个市场中,张三是货币持有者,李四是苹果拥有者,张三用手中的货币购买李四的苹果。根据现有文献的逻辑,交易前,张三持有的货币是其货币私人产权,李四拥有的苹果是其苹果私人产权;交易中,张三让渡其货币私人产权去交换李四的苹果私人产权;交易后,张三取得的是苹果私人产权,李四获得的是货币私人产权。整个交易过程从讨价还价到缔约再到履约不存在公有产权的任何原子。
其实则不然。仅就交易前而言,货币和苹果属不属于当事人各自的私人产权,并不能依据张三持有货币和李四拥有苹果这一可感知的现象来定义,而是取决于在这个两人世界中,是否存在关于货币和苹果的私人财产制度。假如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私人财产制度,货币和苹果无论在谁手中,都不是私人产权。如果货币和苹果确实是当事人各自的私人产权,那也仅仅只是因为确实存在关于货币和苹果的私人财产制度。私人财产制度为正时,私人产权一定为正;私人财产制度为零时,私人产权一定为零。否定了私人财产制度,就否定了私人产权。现在的问题是,私人财产制度属于什么产权?拿货币私人财产制度来说,它不但能为张三所用(表现为张三持有的货币是其私人产权),同时也被李四所用(表现为李四销售苹果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货币私人产权),这正好就是公有产权的内涵所在。如果货币私人财产制度不是公有产权,仅为张三所用,将会导出“张三不可能用”这一悖论。在这个两人世界中,货币私人财产制度严格排斥李四意味着李四不可能把货币作为私人产权拥有,货币对李四来说就是无用之物,李四就不会把苹果弄到市场上等待张三来购买。货币对李四无用则意味着货币对张三也无用。这时的货币就如同废纸,张三是不会把其作为私人产权持有的。当张三不可能去持有货币时,也就意味他不可能去使用货币私人财产制度。解决这一悖论的关键在于依据公有产权的内涵,把货币私人财产制度正确地看成一种公有产权。因此,私人产权只有与相应的公有产权相联系才成其为私人产权,撇开了相应的公有产权,现实经济世界就无所谓私人产权。
2.公有产权不能脱离相应的私人产权而独立存在。在前面的两人世界案例中,假如张三并不拥有货币私人产权,李四并不拥有苹果私人产权,就不可能存在关于货币和苹果的私人财产制度(公有产权),即便这种私人财产制度(公有产权)表现为黑字条款时也是如此。私人产权为零时,公有产权一定为零;私人产权为正时,公有产权一定为正。因此,公有产权只有与相应的私人产权相联系才成其为公有产权,排斥了相应的私人产权,现实经济世界就无所谓公有产权。
上述分析表明,在现实经济世界里,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既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类产权,也不是水火不相容的两类产权,恰恰相反,它们是两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产权。我们把这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称之为产权结构。
需要补充的是,(1)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的区分,只有在既定的产权关系中才是确定的。在其他的产权关系中,私人产权有可能表现为公有产权,公有产权也有可能就是私人产权。例如,一个家庭的财产是该家庭的公有产权,每个家庭成员都对其拥有私人产权。但是,该家庭的财产相对于其他家庭而言,就不再是公有产权,而是其私人产权了。反过来说,一个家庭的财产尽管在与其他家庭的产权关系中表现为私人产权,但在与其家庭成员的产权关系中,只能作为公有产权出现。(2)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不能相互排斥,只能相互依存,这是从它们的内在本性而言的,但这并不代表某种产权制度完全有可能让公有产权去排斥或侵害私人产权。例如,传统体制下的公有产权就是排斥私人产权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公有产权)就是从根本上排斥工人阶级的私人产权的。不能把某种产权制度的选择当成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的内在本性。根据这种理解,我们把基于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内在本性构成的产权结构称之为均衡性产权结构,把违反这种内在本性即用公有产权排斥或侵害私人产权构成的产权结构称之为失衡性产权结构。
(二)产权制度模型
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契约都是产权契约。将新制度经济学把企业看成是产权契约“联接点”的思想扩展到一个社会,有四类产权契约尤其重要,即政府和企业、政府和企业职工、企业和职工、企业和企业间的产权契约。其他的产权契约,都可以视为这四类产权契约中的一种。例如,政府和农户间的产权契约就可以视为政府和企业间的产权契约,企业和消费者间的产权契约就可以视为企业和企业间的产权契约,如此等等。
在这四类产权契约中,前三类属于纵向产权契约,后一类属于横向产权契约。在纵向产权契约中,政府和企业职工间的产权契约取决于政府和企业间的产权契约,因为企业职工是企业团队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和企业间的产权契约,事实上包含了政府和企业职工间的产权安排。例如,政府如果在与企业的产权契约中赋予企业剥削的权利,在与企业职工的产权契约中一定会赋予职工被剥削的权利。有了政府和企业间的产权契约,政府和企业职工间的产权契约就可以存而不论。
在纵向产权契约和横向产权契约之间,前者决定后者而不是相反。例如,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都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间的产权契约必然是行政契约。相反,在理想的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政府通过产权契约赋予企业独立经济主体地位,这就决定了企业间的产权契约一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的市场契约。
根据上述分析,尽管一个社会的产权契约可能是极其复杂的,但重要的则是政府和企业、政府和企业职工、企业和职工以及企业和企业间的产权契约。在这四类产权契约中,更为重要的则是政府和企业、企业和职工间的产权契约。理解了这两类产权契约,就可以理解该社会所有产权契约。
不管什么产权契约,反映的都是一个社会既定的产权制度。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产权契约。特别地,像政府和企业、企业和职工间的产权契约,本身就是产权制度。例如,政府不可能每遇一事就同企业签订一个产权契约,这样做的交易成本太高,还不如把产权的配置用产权制度来锁定,而且政府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有了产权制度对产权的配置,不管遇到什么具体问题,按既定的产权制度履约即可。因此,政府和企业、企业和职工间的产权契约不但代表了一个社会的产权契约,而且还代表了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
在政府和企业的纵向产权契约关系中,政府为了获取产权利益最大化而向企业提供公有产权。政府如果不向企业提供能被企业所利用的公有产权,企业的存在就是一个悖论。换句话说,政府提供的公有产权必须能够被企业“分割”利用。企业对政府公有产权的“分割”利用在企业那里便是企业拥有的私人产权。在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对私有财产制度(公有产权)的“分割”利用就是企业对其手中的财产拥有私人产权。在改革后的中国,国有企业对政府提供的生产资料(公有产权)的“分割”利用就是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等。可见,在政府和企业的纵向产权契约关系中,存在着一个由政府公有产权和企业私人产权共同构成的产权结构。我们把这一产权结构称之为产权结构Ⅰ。当然,产权结构Ⅰ既可能是均衡性产权结构Ⅰ,也可能是失衡性产权结构Ⅰ。
在企业和其职工的纵向产权契约关系中,企业为了获得产权利益最大化,有必要将其财产以公有产权的形式提供给职工。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除了单一型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的存在就是一个悖论。职工“分割”利用企业提供的公有产权,必须表现为拥有相应的私人产权。如果职工不能“分割”利用企业提供的公有产权,职工的存在就是多余的。可见,在企业和职工的纵向产权契约关系中,存在着一个由企业公有产权和职工私人产权共同构成的产权结构。我们把这一产权结构称之为产权结构Ⅱ。同样,产权结构Ⅱ既可能是均衡性产权结构Ⅱ,也可能是失衡性产权结构Ⅱ。
在前面的分析中,暗含的假定是产权结构Ⅰ和产权结构Ⅱ不存在任何联系。事实上,它们作为一个社会有机体中的两种代表性的产权结构,不可能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总体上讲,不外乎下列四种可能性之一:(1)产权结构Ⅰ均衡,产权结构Ⅱ失衡;(2)产权结构Ⅰ均衡,产权结构Ⅱ均衡;(3)产权结构Ⅰ失衡,产权结构Ⅱ失衡;(4)产权结构Ⅰ失衡,产权结构Ⅱ均衡。
综合上述分析,就可以得到一个具有不同结果的双层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模型(见图1)。
附图
图1 双层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模型
三、理论推导:产权制度的侵权性质
在现代经济中,我们无法假定一个社会旨在追求双层失衡性产权结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一个社会现实的产权制度却往往是双层失衡性产权结构。那么,政府为什么会用其公有产权去排斥或侵害企业的私人产权呢?企业为什么会用其公有产权去排斥或侵害职工的私人产权呢?
(一)哈多克(Haddock)模型
哈多克模型及基本思想(1984)由一个埃奇沃思(Edgeworth)框图给出(见图2)。
附图
图2 埃奇沃思框图
图2表示了一个由A和B两人居住的世界,他们都消费合成商品X;A还抽烟,抽烟引起的烟雾会损害B的效用。图2的上方没有加盖,因为假定香烟是一种自由取用的物品。A从抽烟增量中得到的乐趣依次递减,直到某一点,他抽烟的边际效用降为零,而后变成负数。在图2中,对合成商品X的初期分配为X[,A]和X[,B],I[,A]和I[,B]线分别代表两人各自效用的无差异曲线。对于A来说,I[,A2]代表比I[,A1]更高水平的效用;对于B而言,I[,B2]代表比I[,B1]更高的效用水平。契约线由A和B无差异曲线切点的轨迹构成。假定双方交易他们的原始配额,直至能获得交易好处的所有机会都被用尽,并假定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最终的均衡结果必然落在这条契约曲线上。
先假定B获得了享有无烟环境的权利。这时,A除了使用其部分商品X[,A]向B购买抽烟的权利外,他无权抽烟。假如安排两人交易的成本非常高,大于交易能带来的潜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均衡结果由图2中的F点表示,等于初期的分配,不会出现抽烟。而当交易成本很低时,双方可能发现相互交易的好处。假如以X商品表示的抽烟价格由外部给定(图2中具负斜率的直线),这时A和B的买卖行为将会使均衡点从F点移向位于契约线上的F[*]点。对于A和B来说,F[*]点上的结果代表着比F点较高一级的效用,因为双方的无差异曲线均移到了较高的位置。
再看假定A拥有自由抽烟权利时的情况。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A将持续抽烟,直至最后一次的边际效用降至零为止。从图2中看,A将从F点上升至S点。在这点,抽烟增量对他的效用无任何增加。当交易成本很高时,S点就是均衡结果。但是当可以相互交易且交易价格由外在因素决定时,A和B的交易行为将会从S点移到契约线上的S[*]点。
不难看出,哈多克模型解释的是在横向产权契约关系中,基于不同交易成本假定下的产权的初始配置及最终配置的状况。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改变A和B的身份,把哈多克模型扩展至纵向产权契约关系中,讨论双层失衡性产权结构的形成机理。
(二)哈多克(Haddock)模型的扩展
1.失衡性产权结构Ⅰ的形成
在哈多克模型中,重新令A为政府,B为企业。在政府作为吸烟者拥有自由吸烟权利的初始配置条件下,如果它吸烟至S点,必将以损害企业即以企业得不到清洁空气为沉重代价。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企业为了得到清洁空气,就会拿出部分商品X[,B]向政府购买,以换取政府不要把空气污染得太严重。同时,政府也会愿意将自己的部分抽烟权利卖给企业。交易后,均衡的结果将由S点移至S[*]点。在S[*]点,政府的抽烟权利较之S点有所弱化,但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即企业向它支付了部分商品X[,B];企业向政府支付了部分商品X[,B],但由此获得了比以前要清洁得多的空气。双方各得其所,谁也没有占到谁的便宜。如果交易成本为正,均衡的结果就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1)假如政府是独裁政府。在此假定下,即便存在对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政府也不会与企业进行谈判,将自己的部分抽烟权利卖给企业。因为政府与其将自己的部分抽烟权利卖给企业,还不如保持原有的抽烟权利更能节省讨价还价引起的交易成本。而且,政府还能够做到既剥夺企业要求清洁空气的权利,同时又剥夺企业的部分商品X[,B]。在前一情况下,均衡的结果为S点。在后一情况下,均衡的结果将出现在S点的右上方。(2)假如政府是民主政府。在此假定下,如果存在对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政府就会将自己的部分抽烟权利拿出来卖给企业。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政府处在比企业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它将操纵价格线的斜率,即让价格线变得更为平坦,以便使企业用更多的商品X[,B]来购买更少的抽烟权利,并在S点的右下方和S[*]点的上方之间的某处实现均衡。
在企业拥有享受清洁空气或拥有抽烟权利的初始配置条件下,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政府作为抽烟者为了能够最大化抽烟,就会拿出部分商品X[,A]向企业购买抽烟权利,均衡的结果将出现在F[*]点。在F[*]点,交易双方皆大欢喜。如果交易成本为正,均衡的结果也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1)假如政府是独裁政府。在此假定下,即便存在对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政府也不会拿出部分商品X[,A]向企业购买抽烟权利,因为直接剥夺企业的抽烟权利比拿商品X[,A]去购买更为划算。而且,政府还可以做到既剥夺企业的抽烟权利,同时又剥夺企业部分商品X[,B]。在前一情况下,均衡结果将出现在S点。在后一情况下,均衡的结果将出现在S点的右上方。(2)假如政府是民主政府。在此假定下,如果存在对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政府将会向企业购买抽烟权利。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政府处在比企业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因而会操纵价格线的斜率,即让价格线变得更为陡直,以便用更少的商品X[,A]向企业购买到更大的抽烟权利,在F[*]点的右上方达到均衡。
上述讨论表明,只要交易成本为正,只要政府的产权利益有别于企业,只要政府的谈判地位优于企业,不管政府是独裁还是民主,即便存在对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政府都会侵害企业的私人产权。因此,产权结构Ⅰ之所以是失衡性产权结构Ⅰ,取决于(1)交易成本为正;(2)政府特有的产权利益;(3)政府特有的谈判地位。三者缺一不可。
2.失衡性产权结构Ⅱ的形成
在哈多克模型中,只要令A为企业,令B为职工,同样可以得到产权结构Ⅱ往往就是失衡性产权结构Ⅱ,其形成机理仍然是(1)交易成本为正;(2)企业具有不同于职工的产权利益;(3)企业拥有优于职工的谈判地位。三者缺一不可。
假定政府和职工的产权利益完全一致,并能够严格执法,失衡性产权结构Ⅱ还有形成的可能性吗?由此至少可以得到三种答案:(1)企业和职工的产权契约关系可以认为转换成了政府和企业的产权契约关系,失衡性产权结构Ⅱ转换成了失衡性产权结构Ⅰ;(2)形成了一种新的失衡性产权结构Ⅱ,即不是企业用公有产权排斥或侵害职工私人产权,而是职工用私人产权排斥或侵害企业公有产权;(3)形成了另一种新的失衡性产权结构Ⅱ,即政府转换成了企业,原有的企业转换成了职工。在这三种答案中,除了第二种超出了本文研究的范围外,其余的则说明,即便是在“慈善政府”和严格执法假定下,失衡性产权结构Ⅱ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何况在现实经济世界,上述假定还得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尽管一个社会不可能去主动追求双层失衡性产权结构,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经济世界,由于不同经济主体间存在产权利益差别和谈判地位差别,所以,政府会用其公有产权去排斥或侵害企业的私人产权,企业会用其公有产权去排斥或侵害职工的私人产权。
四、实证分析:中国的产权制度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类似于一个“社会大工厂”,其典型的产权契约是沿着社会层级阶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高度侵权。在政府和企业的产权契约关系中,高度侵权表现为企业本应拥有的重要的私人产权全部由政府以公有产权形式持有,例如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产供销活动由政府计划安排;生产要素由政府直接调拨;产品由政府统销包销;利润费用由政府统收统支;产品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企业领导人由政府考核任命等等。在企业和职工的产权契约关系中,高度侵权表现为职工本应拥有的一些重要的私人产权全部由企业以公有产权形式持有,例如岗位选择权,讨价还价权,自由流动权等等。因此,改革开放前,中国的产权制度实际上是高度失衡的双层产权结构。
在“社会大工厂”模式中,由于高度失衡性产权结构Ⅰ事实上决定了产权结构Ⅱ高度失衡,故而在不触动“社会大工厂”模式的前提下,改革失衡性产权结构Ⅰ,并试图通过这种改革来带动失衡性产权结构Ⅱ好转,就会成为中国产权制度改革在初始期(1978—1992)的必然选择。这也就是“放权让利”之所以成为中国产权制度改革路径出发点的基本原因。
“放权让利”最为成功的地方在于相对缓解了原有产权结构Ⅰ的失衡程度,让企业拥有了一些前所未有的企业私人产权。例如根据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2)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产品销售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产品销售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3)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产品价格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产品价格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4)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物资选购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物资选购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5)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资金使用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资金使用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6)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生产处置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生产处置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7)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机构设置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机构设置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8)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人事劳动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人事劳动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9)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工资资金使用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工资资金使用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10)缩小了政府原先拥有的关于企业联合经营的公有产权界区,相应扩大了企业在联合经营方面的私人产权边界。
但是,“放权让利”却未能把通过改革失衡性产权结构Ⅰ来带动失衡性产权结构Ⅱ好转的思路变为现实。这是因为,双层产权结构高度失衡有其特有的形成机制:(1)社会层级阶梯是严格的行政等级阶梯,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关系是上下级主体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其谈判地位极其悬殊。(2)上级主体的产权利益就是下级主体的产权利益,下级主体应有的产权利益实际上被否定了。不同经济主体的产权利益表面上看似完全一致,其实则存在激烈的冲突。双层产权结构高度失衡就是在此情况下形成的。“放权让利”改革并不涉及如何熨平这些悬殊和冲突。因此,“放权让利”既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产权结构Ⅰ,也不可能通过产权结构Ⅰ的改善来带动产权结构Ⅱ好转。还应看到,产权结构Ⅰ和产权结构Ⅱ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毕竟分别属于产权制度的不同层次,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样,改革产权结构Ⅰ并不等于产权结构Ⅱ改革,政府对企业“放权让利”并不代表企业对职工也会“放权让利”。
“放权让利”最大的失误在于忽视了职工群众的私人产权。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不但要重视企业私人产权,同时也要重视职工私人产权。如果忽视职工私人产权,改革就很难保证其社会主义性质。在整个“放权让利”期间,改革的重点始终是围绕如何扩大企业私人产权边界而展开,并没有把如何扩大职工私人产权边界的任务纳入其中。例如,在政府的“红头文件”中,我们能读到一个接一个的对企业扩权的安排,对职工私人产权却没有相应的完整文件。“放权让利”中期以后,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普遍下降(李占祥,1996),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自党的十四大(1992)开始,中国产权制度改革转向彻底否定“社会大工厂”模式的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目标模式的确立,表明中国试图探索到破解双层失衡性产权结构的新道路,以实现市场经济理论及实践的历史性创新。但是,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解释是:(1)构筑市场的微观基础;(2)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3)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快政府职能转换;(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5)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秩序和法律体系(于良春,2001)。其中,(1)、(2)和(5)属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理念,(3)基本上反映的是凯恩斯宏观经济学,(4)则基本上是马克思按劳分配论和西方经济学要素分配论的综合。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理念是“黑箱”理念,里面只有企业私人产权,不存在职工私人产权。凯恩斯宏观经济学是“黑箱”理念基础上总量调控,不可能去重视职工私人产权。分配论(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有效性的前提是必须区分出职工私人产权,但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经济学又没有为此提供逻辑框架。所以,这种意义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至多只能再度改善失衡性产权结构Ⅰ,不可能对失衡性产权结构Ⅱ构成“创造性破坏”。
这种顾此失彼的理论倾向以及由此产生的强大舆论力量,事实上影响甚至左右了其后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实际进展。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理论界的解释是,“产权清晰”主要是指明晰企业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权责明确”主要是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和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政企分开”主要是指政企职责分开;“管理科学”主要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陈锦华,1996)。从中不难看出,这一解释虽然开始打开新古典经济学的“黑箱”,但仍然重视的是企业私人产权,忽视的是职工私人产权;仍然重视的是失衡性产权结构Ⅰ,忽视的是失衡性产权结构Ⅱ。
与这种理论倾向相一致,新一轮改革失衡性产权结构Ⅰ的实际进展伴随着1994年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而拉开序幕,并跟随着1995年的抓大放小、1997年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1999年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等等而继续深化,直至跨过21世纪的门槛。表面上看,经过这一轮改革,企业私人产权边界得以再次扩大,开始拥有了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权、自我发展权、自我约束权以及作为其基础的法人财产权。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改善并不意味着产权结构Ⅰ的改革让企业获得了新古典经济学所要求的企业私人产权。因为在这种改善中,政府和企业间的产权利益冲突和谈判地位不对称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政府依然可以随时随地侵害企业私人产权,即产权结构Ⅰ在实质上仍为失衡性产权结构Ⅰ。
另一方面,这一轮改革不只是再次忽视了职工群众的私人产权及其实现,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失衡性产权结构Ⅱ的形成机制:(1)由于企业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微观主体地位,因而在产权利益方面,企业与职工进一步分化。(2)由于就业环境的深刻变化,因而在谈判地位方面,企业更加优于职工群众。产权利益的分野和谈判地位的悬殊,使得职工群众别说是扩大其私人产权边界,就是原有私人产权的满足程度也会大打折扣。现实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种种令人不解的现象,诸如职工权益屡遭企业“霸王条款”侵害、职工发展计划普遍缺失、职工主人翁意识愈加淡薄、工人“老大哥”经济政治地位明显下降等等,就是这种形成机制得到强化后的必然结果。因此,产权结构Ⅱ不是一般性失衡,而是具有恶化的迹象。
上述情况表明,目前的中国产权制度,无论较之以往有多大的改善,但在总体上仍为双层失衡性产权结构,其中,产权结构Ⅱ的失衡程度更加严重。
五、基本结论
根据前面的分析已知,中国目前的产权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双层失衡性产权结构。不管我们对产权制度的这种现状作出怎样的评价,有一点则是肯定无疑的,即它是中国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逻辑出发点。
由这一逻辑出发点可知,中国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际上在于用双层均衡性产权结构替代目前的双层失衡性产权结构,我们把这种追求简称为“结构均衡”。显而易见,就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排斥“结构均衡”的现代产权制度的任何设计,都将导致中国社会经济的灾难性后果。
用“结构均衡”来检验关于中国现代产权制度的最新设计,就可以相当容易地发现,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所表达的内涵中,根本就没有“结构均衡”的位置。仅此而言,“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就已经不能代表中国现代产权制度。
不仅如此,如果国有企业的产权真正达到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那么这种产权为什么非要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呢?“流转顺畅”还值得同它相提并论吗?如果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尚未达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那么这也只是意味着还要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并没有证明“流转顺畅”存在的理由。如果说国有企业的产权难以达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只能通过“流转顺畅”来解决,那么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提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呢?进行“流转顺畅”方面的操作不是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吗?如果说国有企业的产权难以达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只能通过“流转顺畅”来解决,撇开前一点不论,那么就必须采取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即同样的产权,让它在国有企业那里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但在其他企业那里则刚好相反。如果是这样的话,在一个十分重视国有企业的国度里,这岂不是人为地“逼良为娼”吗?如果说国有企业的产权难以达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只能通过“流转顺畅”来解决,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因为在产权归属不清时,这样的产权就无法表现出市场价格,怎么又能够“流转顺畅”呢?
此外,还有必要指出的是:(1)“归属清晰”所包含的内容不清晰。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归属清晰”中涉及的产权仅指某类私人产权。但根据我们提出的双层产权结构理论,现实经济世界的产权不但包括私人产权,而且也包括与此相联系的公有产权。如果“归属清晰”中所包含的产权仅指私人产权,那么它在现实经济世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在一种产权关系中属于私人产权,在另外一种产权关系中又属于公有产权。如果“归属清晰”指的是企业私人产权归属清晰,那么当企业产权在另一种产权关系中表现为公有产权时,是不是意味着该产权不需要“归属清晰”呢?(2)在缺乏“结构均衡”的前提下的“保护严格”,不但对中国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无益,相反还十分有害。因为在政府侵害企业私人产权或者企业侵害职工私人产权的条件下,“保护严格”就是保护特权。(3)“流转顺畅”并不能“流转”产权制度中的所有产权。在产权制度中,有的产权能够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有的则不能,例如政府拥有的公有产权。但是,无论是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产权还是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产权,都需要优化配置。“流转顺畅”只是考虑到了那些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产权,显然没有充分注意到那些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产权的优化配置问题。
综合上述分析,完全可以认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根本就不能代表中国现代产权制度。
为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必要突破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束缚和立场束缚,运用本文所建立的双层产权结构理论,把中国现代产权制度重新定义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优化配置、结构均衡”。否则,中国现代产权制度将与中国国情背道而驰。这就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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