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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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先后提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十几年来我们遵循这一方针,在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看来要在我国成功地建立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还要走一段较长的路。本文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探索性的意见。

一、讨论热点和理论难点

党的十四大以来,经济界和理论界对个人收入分配领域的关注热点之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能否实现和如何实现的问题。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可简要归纳为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明确否定按劳分配。认为按劳分配只有在产品经济中才能实行,在商品经济中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理论纯属空想,建国后从来没有实行过,今后也不会实行,今天强调按劳分配只有象征性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实行的,只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第二种,并不否定按劳分配。但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实质上就是一回事,甚至有人主张,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可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第三种,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可以兼容。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客观规律,是不能用人的主观意志加以废除的。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马克思预见的实行按劳分配的环境和条件,的确存在着若干重大差别,从而注定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必将发生新的变化。这正是我们要着力探求和解决的。

以上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无论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衡量,还是用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实践来衡量,都是明显错误的,现在公开主张这种观点的人也为数很少了。但是第二种观点同第三种观点的争鸣则延续至今,而且渗透到个人收入分配领域的各个方面。

当前,我国正深化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成长。工资改革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遇到了不少理论难点,其中之一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形成平衡工资率与劳动者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享有按劳分配的社会权利,这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应如何处理?许多同志认为这是难点中之难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实现按劳分配的关键。几年来,围绕工资改革提出了多种多样的意见,目前影响大的、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各类劳动的平均工资率是劳动力价值的反映。它对于公有经济的工资和非公有经济的工资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劳动力价值和按劳分配存在着多方面的同一性,因此,从个人收入分配的全过程看,两者是融为一体的。例如,有的论者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要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里提供的劳动当作自己劳动力发挥的结果,即把劳动力价值的实现作为实现按劳分配的第一步。从个人收入分配的几个主要层次来看,第一个层次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录用工资”,它是劳动力价值在用人单位录用时的表现,相当于计划体制下的起点工资。第二个层次是企业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表现晋升工资。第三个层次是企业依据劳动者的超额劳动给予奖励。第四个层次是企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分红。

第二种意见,研究分配问题要把内容和形式区别开来。个人收入分配的内容是分配原则,形式是分配机制。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它在公有经济范围内具有客观必然性,它的精髓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离不开市场的作用。市场机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平均化。因此劳动力进入要素市场也将形成要素价格,既计酬标准。问题就在于同样采取价格形式,它所反映的分配原则或经济关系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在公有经济中,劳动力不是商品,也不具有劳动力价值,工资是按劳分配的货币形式,计酬标准实质上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在市场平均化过程中实现的机制。

在工资改革上两种有代表性的意见,显然是前述第二种基本观点与第三种基本观点的争论的延伸。分歧的焦点也还是在如何认识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上。

二、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实现方式的理论探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按劳分配,我试图运用经济规律及其相互作用的理论加以论述。

要想取得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都必须使自己的行动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这是人们的共识。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深刻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每一经济规律都有其依以发生作用的基本条件,都有其相对稳定的基本内容,人们不可能凭主观意愿去废除它。其次,要充分注意到,每一经济规律总是同其它相关的经济规律同时起作用的。它们在同时起作用中的相互关系也具有客观性。再次,要注意区别经济规律的基本内容和它的实现形式。马克思说过,经济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①]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规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使劳动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在剥削制度下,劳动者从来都是为剥削阶级干活。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消灭了剥削阶级,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才第一次出现了为社会劳动和为自己劳动的统一。在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环节上的实现,只能以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为尺度。因此按劳分配就成为体现新的劳动性质、保证劳动者真正享有劳动成果的最合理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规律的基本内容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马克思曾设想按劳分配是在商品货币关系已消亡的条件下进行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没有变,但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和商品货币关系仍然存在,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必将发生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重大变化。

在分配领域有多种经济规律同时起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情况将更为复杂。在公有经济中制约个人收入分配的经济规律不止一个,其中最重要的是按劳分配规律;市场经济中有一系列经济规律在起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价值规律;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收入,也受某些经济规律的支配,其中最重要的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规律。下面我就以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规律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规律为主要对象,研究它们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各个环节上的相互关系。

第一个环节,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各经济规律的作用在相互交错,形成统一的平均工资率。成熟的劳动力市场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能够比较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实行双向选择;二是劳动力在各地区、行业、经济成份之间能够自由流动。这样,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市场化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统一的平均工资率或要素价格。由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经济为主体的基础上的,因此在统一的平均工资率的形成上必然反映出这个特点。在公有经济中,几十年来大体上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基本上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所以双向选择从总体上看谁也不可能抛开原有的工资基础。即使新创办的公有企业,也不会完全不顾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凭空的另搞一套。何况,按劳分配是公有经济的分配规律,今后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应使工资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因此,在公有经济范围内,各行业、企业高低不等的工资水平,会在市场平均化机制下形成各类劳动的平均工资率或要素价格,但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始终是按劳分配的关系。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范围内,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高低不等的工资水平,同样会在市场平均化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平均工资率或要素价格。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仍然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雇佣劳动制度。我们不能只看到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都实行工资制,都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要素价格,而看不到相同现象背后的不同的本质。

为了反映不同经济成份分配原则的本质区别,我把公有经济范围内的平均工资率称之为平均预期收入率。还要看到,在我国未来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可能有大量的劳动者在不同经济成份间频繁地自由流动,上述两种反映不同经济关系的平均预期收入率和平均工资率,将相互影响而形成全社会统一的平均工资率。这是按劳分配规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规律和价值规律的作用相互交错的结果。它将对公有企业和非公有企业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劳动资源的配置产生重要影响。不过,有必要指出,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经济为主体,非公有经济为补充,上述几个规律在作用范围和作用力度上并不是均等的,在形成统一的平均工资率上按劳分配规律起着主要作用。

第二个环节,经过商品交换,使公有企业的局部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为比较不同企业的集体劳动贡献提供客观基础。在公有经济中,局部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是在企业生产的商品经过等价交换得到社会承认之后。但是社会承认的不同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的企业生产的商品,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的则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一种企业表现为劳动生产率高,盈利多,职工的个人收入也比较高;后一种企业的情况则正相反。企业经过等价交换实现的净产值,在剔除了级差收益及其他非劳动因素的影响后余下来的价值量,就体现着企业劳动得集体为社会作出的劳动贡献,这里面包含着企业向职工个人进行分配的消费基金。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向劳动者个人进行分配的主体,已由国家转变为企业;按劳分配所要求的同工同酬,也首先体现在以企业为单位的集体劳动贡献上。

第三个环节,公有企业内部实际工资的形成,在企业内部实际工资(包括奖金)主要由两方面的内容构成。一是企业的实际工资水平;二是各不同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关系。前者是以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平均工资率和公有经济范围内的平均预期收入率为重要参照系,考虑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对各类劳动力的需求程度来确定的。后者则以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不同劳动岗位对劳动质量和强度的要求来确定的。至于每一个职工得到多少工资(包括奖金)则要以它的劳动实绩为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价值规律不仅透过平均预期收入影响企业的实际工资,而且近年来已有许多企业采取模拟市场的做法,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这样,在分厂、车间、班组之间职工的实际工资也要受价值规律的影响。

第四个环节,职工取得货币收入后,通过购买消费品,最终实现按劳分配。在这时要妥善处理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关系,消费需求和消费品供给的关系。

以上分析表明,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的诸经济规律中,按劳分配规律始终起主要作用。我不赞成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要素价格只反映劳动力价值,并对全社会的工资水平起决定作用,而按劳分配仅在公有企业内部起作用。另外,我们有些同志自觉不自觉地照搬西方的工资理论用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于是在公有经济范围内劳动力也成了商品,平均预期收入也成了单纯的劳动力价值的表现,而按劳分配实际上只能是象征性的了。我不赞成这些观点。我认为准确地把握劳动力价值范畴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是解决上述种种误解和曲解的关键。

三、国有企业工资改革模式的设想

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和个人收入分配存在的实际问题,我对今后几年内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的模式设想为:“按劳分配为主,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国家宏观管理。”

按劳分配为主,即个人收入分配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在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企业中,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占大多数。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条件是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其他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结构不变。据统计,到1995年上半年,在职工工资总额中,国有单位占77.71%,城镇集体单位占15.03%,其他经济成分单位占7.17%。大体上还可以说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但也要看到,公有经济占主体并不等于按劳分配占主体。改革开放前两种公有制占绝对优势,按劳分配原则并未得到较好的贯彻就是明证。所以在今后的工资改革中,一是要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既要防止平均主义的回潮,又要防止出现名为按劳分配,实为雇佣劳动的情况。二是要在改革中建立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按劳分配的新的实现机制。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渠道多元化是必然趋势。因此,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不但要做到在职工个人总收入中,从单位得到的工资性收入超过从单位外得到的非劳动收入;而且要做到职工从本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得到的收入,超过按人头平均的各种福利性收入。近年来收入分配秩序混乱,职工收入来源的透明度很差,工资性收入和奖金在个人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1985年职工工资外收入占全部收入的15.3%,1993年提高到24.9%。这样发展下去是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方针相背离的。解决这个问题难度很大,主要靠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共同努力,抓紧整顿分配秩序,努力做到个人收入工资化、规范化、透明化。

市场机制调节,是指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要以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平均工资率和公有经济的平均预期收入率为重要参照系。这样,可把企业的工资变动同市场信号联系起来,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工资正常增长问题。但是,我不赞成市场决定工资的观点。因为平均预期收入毕竟是预期收入,以此为起点,具体化为每个企业的实际工资水平,再具体化为职工个人的实际工资,还要经过若干环节,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我国劳动力市场还很不成熟。如劳动力供过于求,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险体系不可能很快建立和完善,许多国有企业职工对本单位的依赖性较强;流入外资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的高素质人才为数还不多,企业给他们的薪金主要是考虑比国有单位同类人员高出多少就具有吸引力,并不能较好地反映这类人员的劳动力价值。由于这些因素将长期起作用,造成城乡之间、各经济成份之间、各行业和企业之间,劳动力的流动还受许多限制。因此,不但全社会统一的平均工资率不可能形成,即使在一个地区(如一个省)一时也难于形成。在这样的情况下,说市场调节工资更加符合实际。

企业自主分配,即企业对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工资关系有决策权。这本来是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题中应有之义。我也赞成企业在完成上缴利税任务后余下来的剩余产品价值,由企业自主实行劳动分红。不过劳动分红仍应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要按人头平均分配。在社会主义企业里,经营者与劳动者都是工人阶级的一员,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非对抗性矛盾。但理论界现在有人把经营者与劳动者说成是两个对立的利益主体。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同时也增加他们个人的收入,力图把工人的工资压到最低限;而工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力图把工资提到最高限。据说企业工资只有在经营者与劳动者相互制衡中才能合理化。我认为这种说法不但在理论上站不住,而且不符合实际。按劳分配与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是内在统一的,这是企业自主分配必须遵循的原则。

国家宏观管理,在国有经济范围内当前最重要的是两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工资总额和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控。在这方面,从工效挂钩、“两低于”、弹性工资到工资指导线,目的都在于使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相适应。这对于扭转目前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将起重要作用。其二,通过宏观调控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十分复杂。在一般人心目中,两个情况类似的劳动者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从事同样的劳动而收入高低不同,就被认为是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我则认为收入差距扩大是否违背按劳分配还需作具体分析。本文第二部分已谈到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情况相近的劳动者在盈亏状况不同的企业工作,收入有高有低,这正是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不同地区。当然,我决不是说现存的就是合理的。在合理差距与过份悬殊之间有一个“度”,如何掌握这个“度”需要作更深入的研究。不过目前的收入差距有一点肯定是不合理的,即在企业的纯收入中,没有剔除自然资源的贫富,运输条件的优劣,装备水平的高低等非劳动因素对劳动生产率和职工收入的影响,这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而要消除这些影响,只能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特别是税收政策。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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