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在不同税种下纳税筹划的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种论文,纳税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立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甲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9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甲工业企业的销售对象有接近一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方面,由于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重;而另一方面,甲工业企业的销售对象有接近一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他们在采购货物时更加愿意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因可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获取征收率3%的普通发票,而从甲企业获取的是税率17%的普通发票,其含税价格较高,这样甲企业为了自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对象的利益,有必要将自己的一部分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于是,我们可以从甲工业企业分立出小企业乙,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立后,原企业甲的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乙的年应税销售额30万,这样甲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乙变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经比较,筹划前,甲作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90×17%-90×17%×10%=13.77(万元);筹划后,甲作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60×17%-60×17%×10%=9.18(万元);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30×3%=0.9(万元),甲和乙共纳增值税=9.18+0.9=10.08(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少缴增值税3.69万元(13.77-10.08)。同时,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客户时,更具有价格上的优势。因此,此纳税筹划方案的节税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需要注意的是,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要将其年应税销售额控制在50万以下,一旦超过50万元,需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分立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甲小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某型号小汽车,其正常出厂销售价格每辆20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12%,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100辆。
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必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除外,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卷烟除外,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因此,企业可以分立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以达到降低消费税税负的目的。
经比较,筹划前,由甲小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出厂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20×12%×100=240(万元);筹划后,将甲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立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甲企业先以19万元的价格将小汽车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加价以20万元对外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19×12%×100=228(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少纳消费税12万元(240-228),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分立在营业税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自己的运输自备车队,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15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300万元。
企业对于自己的运输自备车队,可按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自备车队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运输子公司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甲公司同时也可以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按运费的4%作为可抵扣的税。若运费×4%>可抵扣金额×17%,则把运输自备车队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
经比较,筹划前,采取运输自备车队运输的方式,可抵扣税额=300×17%=51(万元);筹划后,将运输自备车队分立出来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1500×7%-1500×3%=60(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多抵扣税额9万元(60-51),因此甲公司应采取分立出来设立独立运输公司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将运输自备车队分立出来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转换成本(比如分立产生的开办费、管理费等),企业应当权衡利弊,做出合理的决策。
分立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甲生产企业尚未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假定2010年预计实现的销售收入为5100万元,预计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共计1200万元。其他可税前抵扣的成本费用为26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很多生产企业存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而不能在税前全部扣除的现象。而若把其销售部门分立出去,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以原企业的名义列支上述费用,这样原本超额不能列支的费用就可以在销售公司列支了,从而起到降低企业集团整体所得税税负的作用。
经比较,筹划前,不设立销售公司,则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750万元(5000×15%),超支450万元(1200-750),因此只能按照75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5100-2600-750)×25%=437.5(万元),税后净利润=5100-2600-1200-437.5=862.5(万元);筹划后,甲公司把销售部门分立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则假设甲企业以4000万元的价格先把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51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且由甲企业负担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600万元,同时销售公司负担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600万元。经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全部税前扣除(计算方法同上,不再赘述)。同时,因甲企业和销售公司之间构成销售关系,需要缴纳印花税2.4万元(4000×0.0003×2)。整体应纳企业所得税=(5100-2600-600-600-2.4)×25%=324.4(万元),税后净利润=5100-2600-600-600-2.4-324.4=973.2(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少缴企业所得税113.1万元(437.5-324.4),多获净利润110.7万元(973.2-862.5),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分立设立销售公司必然发生一定的开办费用以及后续的管理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类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