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的重叠共识、正当与善——晚期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期论文,共识论文,正当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今世界,多元社会是一个普遍现象。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的群体、不同的政治派别、社会集团持有不同的广包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价值观和信仰,却又共存于一个社会当中。这种现象相当广泛地存在着,如何维护这些多元社会的稳定,巩固其社会秩序的道义基础,以实现民主宪政的合法统治,这是当代政治哲学需要认真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罗尔斯提出了自己的一套论述,并且与社群主义者等进行了争论。其中的核心观念是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以及必须回答的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我们在此主要讨论罗尔斯晚期的核心论述,并且就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澄清。
一、稳定性与政治中立
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是政治哲学家一直考虑的重要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述了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的正义原则。而秩序良好的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其公民接受作为该学说根基的两个正义原则。然而,在多元民主社会,不仅存在宗教、哲学和道德等广包学说的多元化,而且还存在那些不相容却合乎情理的广包学说的多元化现象。① 这些学说没有一个是公民普遍认可的,谁也不能预期在不远的将来,其中的一个学说能够得到全体或接近全体公民的认可。正如罗尔斯所明确指出的,“政治自由主义断言,出于政治目的,合理但不相容的广包学说的多元化是在宪政民主体制下自由制度的构架内行使人类理性的正常结果。政治自由主义还断言,合乎理性的广包学说并不排斥民主体制的实质。当然,一个社会也可能包含不合理、非理性甚至疯狂的广包学说。”② 这恰恰表明,罗尔斯在考虑到学说多元化的复杂问题之后,《正义论》中有关秩序良好社会的观念就变得不现实了,因为它不能在可预见的最佳条件下实现它所提出的原则。
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现代性不可克服的多元性,并且又认识到道德和宗教观的多元性处于公共理性的限度之内,那我们将只能为一种有限形式的自由主义作辩护。关于善的广包观念的分歧是不可克服的。只有在政治的领域内,自由主义才是可辩护的。因此,文化、道德和传统的问题都包含在对正义的合理说明之中;自由的政治思想只需要接受现代世界特别是其自由政体的不可消除的多元性。鉴于民主文化合乎理性的多元化的事实,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目的是揭示公众为基本政治问题作辩护的合理基础之可能性条件。如果可能,它应当规定这一基础的内容,并说明它为什么是可接受的。为此,就必须把公共观点与许多非公共的观点区别开来,并解释公共理性何以采取目前的形式。而且,它必须在合乎情理的广包学说之间保持不偏不倚。
这就是所谓政治中立性的核心论题。这种中立性可以用多种方式来表示。比如,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不抨击或批判任何合乎情理的观点。这包括它不批判、更不排斥有关道德判断真理性的任何特定的理论。它只是断言这种真理性的判断是从某个广包的道德学说的观点得出的。在考虑了所有事情之后,决定哪些道德判断是真理,这并不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所承担的任务。这里,罗尔斯坚持的观点是: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与真理观念不相干,因为真理观念无论如何都要定出一种学说的是与非,即便是相对意义上的是与非,而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考虑的是各种对立的、不相容的广包学说何以共存于一个民主社会的现实政治问题,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定出谁是谁非。
罗尔斯认为,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观念的视角与广包学说的多重视角的二元性,其根由不在于哲学的二元性,而在于以合乎理性的多元论为标志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特殊性质。通过考察历史上许多观念争论和演变的历史事实,罗尔斯得出结论:“政治自由主义(以及一般自由主义)的历史起源于宗教改革及其后的事变、16和17世纪有关宗教宽容的长期争论。类似于现代对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理解正始于那个时期。正如黑格尔所看到的,多元化使宗教自由成为可能,当然这并不是路德和加尔文的本意。自然,其他的争论也是十分重要的,如以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设计的恰当原则来限制国王的绝对权力。”③
在罗尔斯看来,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与综合自由主义的区别在于,在有关基本道德的问题上,它并不采取一种普适的立场,而是让当事人以从不同的综合观点看是适合自己的方式来作出回答。政治自由主义只在明确的正义政治观念上持有自己的信念,而道德哲学的一般问题则不是政治自由主义所关注的对象,这也就是说,政治自由主义的性质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它只限于政治领域,而对于人们自身的具体信仰、所持有的哲学与宗教等广包学说不感兴趣。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回答稳定性的基础问题。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关于作为公平的正义和重叠共识的论述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特别是社群主义者经常指出,罗尔斯所表述的自由主义具有内在的缺陷,因为它依赖于抽象的人的概念,并且采用了个人主义的、非社会的人性观念,等等。这也就是所谓“无牵无挂的个人”,而社群主义者既批评罗尔斯正义理论所依据的“原子式个人主义”,也批评其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中立性学说。罗尔斯则认为,诸如此类的批评之根源在于未曾看到原初境况的概念。在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与《正义论》作了比较以后,罗尔斯总结了他所理解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种形式。他还补充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自由站立的(free standing)观点,而重叠共识的观念则属于对稳定性的说明;在对政治建构主义观念的论述中包含了对合理与理性的更详细的说明,以此来确定实践理性中正当与正义的原则。这些论述表明,罗尔斯从康德道德哲学出发所系统阐述的正义理论并没有就此中断,而是进一步延续和发展到政治自由主义之中。就立论的目的而言,正义原则和政治自由主义的重叠共识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因为不公正地对待公民而造成社会伤害和崩溃。正义原则主要面对秩序良好的公民社会,而重叠共识则是针对多元化的社会。
二、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
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恰恰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用以论述其基本原则的核心观念。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何以成为可能的问题,也就是这样的问题:作为特殊的政治领域的价值观通常何以能够压倒有可能与之冲突的其他各种价值观?换言之,我们何以能够肯定我们自己的广包学说,同时又坚持认为运用国家权力来赢得每个人对它的赞同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罗尔斯认为,对此类问题的回答具有两个互补的方面。第一部分是说,政治的价值观是很伟大的价值观,因而难以被轻易地超越。这些价值观规定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构架,规定了政治和社会合作的基本条款。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作为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表达了某些伟大的政治价值观,如平等政治和公民自由、机会平等、经济互补的价值观、公民相互尊重的社会基础等等。在公共质询的指导方针中,在使这种质询自由、公开、广为人知和合理化的努力中,表达了其他方面的政治价值观(公共理性的价值观)。而且,在正义的政治观念上达成的协议如不伴随着对公共质询的指导方针和评估证据的规则的共同协议,便是没有效力的。公共理性的价值观不仅包括恰当地运用判断、推理和证据的观念,而且包括合理性和公平意志的德性,表现为遵守准则和常识的程序,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接受科学的方法和结论。还必须尊重用以规定合理的政治讨论的准则。④
所有这些价值观对自由的政治理想表达的信念是:由于政治权力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作为一个团体行使的强制权力,这种权力就只能以这样的方式来行使,即当宪法要素和基本正义问题受到威胁时,可合理地预期所有公民会按照共同的人类理性来认可这些方式。因此,政治自由主义试图对这个特殊领域(即政治)的价值观提供说明,从而将之看作是一种自由站立的观点。留给公民个人(作为良心自由的部分)自己去决定在其广包学说当中政治价值观与其他价值观是如何联系的。因为公民具有两种视角,一为综合的,一为政治的;他们的总体观点可以分为恰当联系着的两部分。在这样做时,希望能够在可行的政治实践中将宪法要素和基本正义制度唯一地建立在这些政治价值观的基础上,将这些价值观理解为公共理性和证成的基础。
罗尔斯关于政治自由主义何以可能的答案的第二部分是说,宗教和哲学的历史表明,可以有许多合理的方式来理解较广泛领域的价值观,使之与适合由正义的政治观念所规定的、特殊的政治领域的价值观相融洽、支持或无冲突。历史显示出各种合乎情理的广包学说的多元并存。这就使得重叠共识成为可能,因而减少了政治价值观与其他价值观之间的冲突。
罗尔斯指出,重叠共识的特征与其道德对象、道德立场和稳定性有关。重叠共识的深度与广度的问题及其核心的特殊性问题,也就是这样的问题:这种共识渗入公民的广包学说究竟有多深?它所适用的制度的广泛性有多大?这一观念所同意的东西具有怎样的特殊性?罗尔斯回答说,重叠共识深入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得以产生的基本观念中。它预设了足够深入的协议,以致形成了像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等观念。其广度则包括政治观念的原则和价值,并运用于作为整体的基本结构。当然,罗尔斯并没有预设一种政治观念上的重叠共识对于某种社会整合和稳定是必要的,而是说与其他诸要素一起,重叠共识对于人们可以得到的社会整合最合理的基础是足够充分的。
一些学者对重叠共识的观念也提出了质疑,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重叠共识是一种乌托邦,因为不存在足够的政治、社会或心理力量导致重叠共识的产生或在产生后得以稳固。罗尔斯对此的回答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以对宪法的共识作结束,第二步则是实际完成重叠共识。在第一步中,作为宪法共识,这些原则只是作为原则来接受的,而不是作为一种政治观念中的社会和个人理念的基础,更不要说作为一种共享的公共观念了,而且这种共识并不深。
在宪法共识中,满足某些基本原则的宪法确立了减缓社会中政治对立的民主选举程序。这种政治对立不仅包括阶级和利益之间的对立,而且还包括在各种原则中更赞同某些自由原则,无论其理由是什么。那么,一种宪法共识是如何产生的?假设在某个时间里,由于各种历史事件和偶然变故,某些自由的正义原则只是作为权宜之计而被接受,并被置于现存的政治制度中。问题便产生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对符合这些自由原则的宪法的默认何以发展成宪法的共识,如何在此过程当中使这些原则本身也得到了肯定?
罗尔斯认为,当自由原则有效地规范基本政治制度时,它们便实现了稳定的宪法共识的三项要求:第一,鉴于合乎情理的多元化的事实,自由原则符合这样一些紧迫的政治要求,即一劳永逸地确定某些政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并赋予它们以特定的优先性。第二项要求与运用于相关正义的自由原则的公共理性相关联。鉴于这些原则的内容,它们所参照的有关政治程序和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制度的事实,以及机会的可获得性和适于所有目的的手段,可以遵循公共质询的通常指导方针和评价证据的规则来运用自由原则。自由原则能否符合稳定的宪法共识的第三项要求取决于前两项要求的成功满足。遵循这些原则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在运用这些制度时所表现的公共理性形式倾向于鼓励政治生活的合作美德:合理性和公平意识的美德,善于妥协和准备在此过程当中适应他人的精神,这些都联系于随时准备在每个人可公开接受的政治条款上与他人合作。
因此,在宪法共识的第一阶段,原先只是作为权宜之计勉强接受和纳入宪法的正义的自由原则,倾向于改变公民的广包学说,以便使他们至少可接受自由制度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某些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确立缓解政治对立、决定社会政策问题的民主程序。至此,公民的综合观点从先前的不合理变成合理的,简单的多元论转向合理的多元论,实现了宪法的共识。
宪法共识的第二步是实现重叠共识。宪法共识一旦产生,政治团体必然会进入政治讨论的公共讲坛,并诉请那些拥有与自己不同的广包学说的团体。这一事实使这些团体跳出自身较狭隘的圈子并形成一些政治观念,根据这些观念,他们能够向更广泛的公众解释并证明自己所选择的政策。做到这一点后,他们便导向形成正义的政治观念。这些观念掀起了公共讨论的热潮,并为解释每个团体所认可的原则和政策的意义和内涵提供了更深的基础。此外,新的和根本性的宪法问题必定会产生。与任何基础性的社会和公民观念相分离的、原则性的宪法共识只是字面上的,它缺乏用以指导宪法的修改和解释的概念来源。
与深度问题有关的另一个理由是,在一个具有司法审查(或其他审查)制度的宪法体制下,有必要让法官(或其他官员)发展出一种正义的政治观念,他们根据该观念来解释宪法并决定重要的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宣布立法制定的法规是合宪还是违宪;他们也才能对作为宪法依据的价值观和标准的解释提供合理的基础。
在广度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一种纯粹的政治和程序上的宪法共识过于狭隘。因为,除非一个民主社会的人们充分地团结起来并观点一致,否则就将难以实现包括其他宪法要素和基本正义问题的立法,在这些方面的冲突便将出现。必须实行保障一般良心和思想自由,而不只是政治言论和思想自由的立法,以及其他方面自由的立法,并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需求的满足,以便他们能够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因此,包括在宪法共识中的权利、自由和程序只是将要讨论的根本政治问题的有限部分。也可设定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用以支持不同的自由观念。观念上的区别部分反映了这些利益方面的冲突。自由观念的范围将由这些利益对立的程度来决定。
罗尔斯指出,为了让作为公平的正义详细规定那个重叠共识的核心内容,看来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必须正确地将之建立在更核心的基本理念基础上;
2.从支持它并受它鼓励的利益的观点来看,它是稳定的。⑤
总体来看,重叠共识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罗尔斯以此来说明宪政民主制度在多元社会中的稳定性基础,即人们宽容各种各样的广包性学说和信仰,而只是追求并服从重叠共识,以便维持宪政秩序,防止社会分裂和混乱。这种重叠共识与《正义论》中的社会契约虽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在精神气质上却是一致的。社会契约是原初境况中的人们在“无知之幕”之后进行政治选择的假想的情形,重叠共识则是在多元社会中求同存异的理性追求。罗尔斯论述了从最初对正义的自由原则只是作为权宜之计的默认,到宪法共识和重叠共识的发展过程。他断言在此过程中,大部分人的广包学说不是完全综合性或广包的,这就为形成一种独立的政治认同即对有助于导致共识的政治观念的认同留下了余地。这种独立的认同看起来引导人们以明确的意图按照宪法的设置来行动,因为鉴于过去的经验,他们可合理地确信其他人也会这样做。当政治合作的成功继续下去时,公民们相互间渐渐地发展出与日俱增的信任和自信。罗尔斯强调,重叠共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对政治观念作为一种道德观念的肯定,公民们准备出于道德的立场而按此来行动。也就是说,人们把自己持有的广包学说中共同的东西,通过商谈和民主程序而抽取出来,作为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这些重叠共识显然包含了普遍的道义准则,比如像道德黄金律这样的最根本的普世道义原则,当然不是各种具体的广包学说中带有特殊性的东西。这种道义基础的实质仍然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相关联。
三、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
由此我们看到,罗尔斯关于多元社会的自由主义理论诉诸公民的重叠共识,主张对于各种广包的道德学说保持政治中立,这是不是说,它就完全与道德无涉呢?或者说,他的政治自由主义是否存在道德基础,如果存在,那它又是什么?
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是建立在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之上的,即以个人作为判定社会和政治原则的基本单位。政治自由主义的根本信念并没有放弃对个人主义的普遍承诺,也就是说,它并不依赖抽象的集体或共同体观念来证成政治体制和原则的正当性。但是,由于在多元社会中个人所持有的正义观、政治信念及广包学说有可能各不相同,甚至有时候还会相互冲突,所以,社会稳定的根本出发点是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这背后仍然存在其道德基础,它是对罗尔斯前期正义论的道德基础的延伸和发展。
罗尔斯在其前期思想中,根据传统契约理论所发展出来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将康德道德观念的特征性结构凸显了出来,这就是自主观念。晚期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把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方法与他自己的政治建构主义方法区分了开来,并表示自己的正义观由道德自主转向政治自主。建构主义是一种理论构建方法,无论是道德建构主义还是政治建构主义,其特征都是从自主这个观念构造起来的。从道德自主转向政治自主,表明了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的发展。在《正义论》中,他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理论,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提出普遍的正义标准和原则,后期则是证明这种正义理论何以能提供稳定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后期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观念除了建构主义的方法之外,就不再有任何康德道德哲学的特征了?不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多次强调,政治正义观包含了内在规范理想和道德理想,它虽然不从任何广包学说中推导出来,但是,它是一种具有内在理想的规范性观念,即道德观念。政治正义观在《正义论》中也是政治的,因为它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只是罗尔斯前期是从康德的道德自由主义中推导出来,而后期则寻求自由站立的基础。但是,罗尔斯的整个思想体系,无论是前期推导出政治正义观,还是后期通过公共理性导出广包学说之上的重叠共识观念,都可以看到康德自主概念的深刻影响。罗尔斯后期运用的政治建构主义方法,也是从康德自主观念中发展出来的。罗尔斯在《正义论》第40节中说,自主是康德道德理论的核心概念。⑥ 他在完成所有体系的最后一次补充说明中又指出,这个特征性结构是自主观念的结构。康德的这个自主概念影响了政治正义观两个阶段的完成。
政治建构主义观念的全部意义在于它联系着多元化的事实和需要一种民主的社会,以确保对其基本政治价值观的重叠共识的可能性。这样一种观念之成为重叠共识的理由在于,它从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的公共和共有观念中,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中运用他们共同的实践理性发展了正义的原则。公民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尊重表明他们在政治上是自主的,因而以一种方式与合乎情理的广包学说相容。⑦ 而自由主义之所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政治理想的形式,也是因为它把宽容原则应用于哲学本身。自由主义的正当性观念依赖于政治权力是强制权力这一事实,⑧ 而强制原则的有效性也依赖于合理的同意。英国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开创者之一洛克系统地论述了这种关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的同意理论。罗尔斯则在康德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人的自主和平等尊重作为自由主义道德基础的意义。在道德自主、定言命令和目的王国这三个康德道德原则中,人的道德自主和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基本理论前提,仍然构成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这也恰恰是一般民主理论的道德基础。相信人,相信人的理性能力,相信人在道德自主的基础上作出的政治判断,以及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非手段,才是民主社会确立公共秩序的基本前提。反之,则是专制或威权体制的道德基础。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在表述为严格的政治学说时,所依赖的正是这样的道德基础。在要求独立于关于良善生活的广包学说的时候,它并不是完全摆脱一切道德前提的,而只是要求独立于关于良善生活的具体的观念。对人的尊重、相信人的理性能力和把人当作目的,仍然是它根本的道德基础。
政治建构主义则认为,人们通过理性而进入他人的公共世界,并准备提出或接受规定社会合作条款的合乎理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出自一种建构程序,它表达了与恰当的社会和人的观念结合起来的实践理性的原则,以此来运用这些原则以支持我们的判断是合乎理性的。它们也产生出了一种正义的政治观念,以判别基本的制度并规定政治价值观,可以根据这些价值观来评估这些制度因素。因此,“当公民共享一种正义的政治观念时,他们便共享了可使对基本问题的公开讨论得以进行的共同基础”。⑨ 而且,建构主义认为,实践理性的客观性是不依赖于有关知识的因果理论的。
罗尔斯还指出,政治建构主义并不批评对道德判断的真理性所作的宗教、哲学或形而上学的说明,也不批评其有效性。合乎理性是其正确性的标准,就其政治目标而言,它不需要超过这个标准。那么,是否应当认为社会中的任何一个合乎理性的学说是真的或近似真的?政治观念本身并不谈论这个问题。其目的只是阐述合理和理性的公民在反思以后可以认可的关于正义的政治观念,从而对宪法要素和基本正义问题达成自由的协议。做到这一点以后,政治观念便成了公共理性的合理的基础,而这就足够了。
对于罗尔斯的这种政治建构主义,也有学者提出了批评,认为罗尔斯所依据的方法并不具有独特的优越性,用其他方法(比如趋同的方法)也可以得出正义的原则。⑩ 但这样的批评看起来并不太中肯,因为罗尔斯并没有说政治建构主义是获得重叠共识、达成正义原则的唯一可行或合理的方法,而只是论述了自己的政治建构主义的推导过程,以此来补充并强调《正义论》所得出的正义原则的方法论和理性的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在论述重叠共识的政治中立性的原则时,并不是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持有像罗尔斯一样的观点。本来,政治自由主义力求促成共识的正义观只能是政治的,而不是至善论的,也就是说,它不能从任何至善论中推导出自己的正义观。约瑟夫·拉兹对这种政治自由主义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他从三方面批评罗尔斯的论证:第一,即使人们在善观念上存在差异,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在一个既定的文化中,“不同的善观念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要素;第二,也许在推理模式上存在一个普遍同意的衡量标准,我们可以用这个标准来评价各种善观念;第三,当我们就宪法理想不能达成共识时,我们可以从某些价值观出发达成一个次好的共识”。(11) 拉兹质疑道:“《正义论》中几乎没有包含一个明确的论证来证明为什么要从原始境况中排除道德和宗教信念。”(12)
拉兹这些批评发表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出版之前,后来他对自己的观点有所修改,但仍然坚持至善论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这当中展示的自由主义者内部的一些争论仍然有其理论意义。拉兹的质疑提出了一个至善论版本的自由主义是否可行的问题。实际上,罗尔斯对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述表明,提出或论证一种具备真理效力的正确的道德观念,以此作为全民共识,在当代多元社会已经不大可能。而从不同的善观念之间找到共同要素,或者找到一个能够评价各种善观念的衡量标准,则是可能的。这就是罗尔斯所作的论述,它体现在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的观念中。基本益品在罗尔斯看来是与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它是个人得出合理期望的基础,也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它们包括: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功利主义有可能以总体福利为借口,牺牲掉某些人的基本益品,或者证明对某些自由和机会平等的限制是正当的。但是,在罗尔斯所列出的益品清单中,效率原则和功利主义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却排在最后。它们的前面是两条正义原则。其中,自由是最重要的益品,对它的分配构成了第一条正义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对其他益品如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等的分配,构成了第二条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之公正平等原则。根据罗尔斯的优先规则,对自由(指基本自由)的平等分配,优先于对机会的平等分配,优先于对资源的平等分配,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13) 因此,即便可以大幅提高总体的福利和效率,也不能证明对某些人群之基本益品的牺牲是正当的。基本益品体现了一种蕴含道德理想的善观念,但是,它却没有倾向任何一种特殊的善观念,因而不是利己的,而是公共的。
与政治中立性原则相对,至善论自由主义者提倡一种理想道德,而不提倡对话。但是,除非证明这个理想道德是一种道德真理,否则他们就很难向其他文化证成自身。这就构成了具体道德包括善观念得以说服人的共同基础问题。以一种道德观念去指导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共识基础,显然会违反前面说过的宽容原则和道德自主原则,向人们强制执行一部分人选择的善观念和良善生活的计划。也就是说,至善论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它排除了容纳更多道德观念的可能性。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则避免了至善论自由主义的这种困境,通过提倡价值中立和政治对话,它试图表明自己从合理性上看比至善论自由主义更可取。
由此来看,政治自由主义既主张在具体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同时又以某些道德观念为基础,这是否自相矛盾?其实这里涉及道德的不同层面的问题,也是政治自由主义与至善论自由主义相区别的重要方面。一般而言,善观念、良善生活的理想和图景,属于具体的道德层面,因而往往依据具体的社群、个人及其所持有的广包学说而异。而在更抽象的道德层面上,像道德自主原则、平等尊重和目的王国原则,则属于处理人伦关系的最抽象的原则,具有公理的性质,构成了人们超越具体善观念和广包学说的差别而形成并维护重叠共识的公共理性的基础。而至善论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可以找到这样一些理想的道德作为自由民主社会的共同基础(比如拉兹认为可以选择密尔的个体性作为这种理想的道德)。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则认为,这样的理想道德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为多元社会重叠共识的基础和依据的。
由此来看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答案就比较清楚了。所谓正当,也就是一个社会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是非和权利标准,比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诚信等普遍价值观,这是最抽象层面的道德,构成了宪政民主的基本价值,而具体的善观念和良善生活方式的标准,则是具体层面的道德观念。因此,正当优先于善,指的是抽象层面的道德价值和标准优先于具体层面的道德观念,包括善观念和良善生活的标准。那么,抽象层面的道德是否总是与具体层面的道德相对立呢?也不是。这里只是强调,抽象层面的价值的普遍性统摄具体层面的特殊道德标准,抽象层面属于重叠共识,而具体层面则可能是、实际上也是多元的。具体道德价值不能违背抽象的道德原则,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却可以比普遍价值更丰富多样,也往往带有个人和社群的特点。在不违背普遍价值的重叠共识的前提下容忍、尊重具体的善观念,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些论述就构成了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真正道德基础。
[收稿日期]2010-03-25
注释:
①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多次谈到的所谓广包学说是指那些具有综合内容、自成体系的学说、教义或理论,如基督教教义、亚里士多德哲学体系、功利主义道德理论等均属于这种广包学说。一个社会中的个人都会采纳自己所信奉或敬佩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从此出发来对相关的事物或行为作判断,并指导自己的行动。
②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xvi -xvii.
③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xxiv.
④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139.
⑤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168.
⑥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40.
⑦⑧⑨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90,139,115.
⑩ 拉兹著:《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批评者》,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35—664页。
(11)(12) 拉兹著:《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批评者》,第161—162、159页。
(13)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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