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芽时期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
——基于南洋公学特班的研究
沈 伟*
目次
一、中西会通还是完全西化
二、南洋公学特班的法学教育
(一) 特班成立背景
(二) 特班的师生
(2)R型聚类分析和因子分析,Au-Ag-As-Sb-W等元素组合最为紧密,且组成的金矿化因子对方差的贡献度特别大。As-Sb为前缘晕指示元素,Au-Ag为主矿化元素,W为矿化的尾晕指示元素,共存于同一组合反映了金矿化的多层叠加关系,这就意味着新村金矿由多期矿化作用叠加所形成,其深部还有良好的矿体。
(三) 特班的法学教育
陈果夫:《上蒋委员长建议今后党的宣传工作宜重人才培养延揽、启发鼓励书》(1943年5月7日),李云汉主编:《陈果夫先生文集》,(台湾)“国民党中央党史会”1993年版,第27页。
三、萌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特征
(一) 比较法学教育的精神
(二) 西方公法知识的输入
(三) 近代法学教育的引路人
余论
摘要 在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体系确立前,诸多新式学校是传播法学知识的主要机构,它们选择教育模式及其生员学习西方法学知识的过程,展现出了法学教育启蒙时期的探索。学界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在萌芽时期的具体教学形态的阐述实际并不清楚。在这一时期,南洋公学特班的法学教育尤其值得注意,从其师生日记可见,特班借鉴传统书院制教学的同时糅合了中西之学,其教育内容不再囿于“交涉公法”,体现出的比较法学教育的精神、西方公法知识的输入等现象,也是这一时期新式学校法学教育的共同特征。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比较法 南洋公学 蔡元培
自1862年7月11日,作为中国讲授近代西方法律最早的一个教育机构——京师同文馆开办,拉开了新式法学教育的序幕。[注] 关于京师同文馆的创立背景,学界普遍认为源于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天津条约》第50款的约定:“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书详细校对无讹,亦照此例。”[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Ⅰ (Shanghai: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 1908, First Edition), p.226.]但事实上,英文版《中英天津条约》并无中文版中所称,“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的约定条款,在法文版《中法天津条约》中确有相应的表述:“jusqu’au moment où le Gonvernement Impérial de Pékin, ayant des interprètes pour parler et- écrire correctement le Français.”(候大清国京师有通事谙晓且能译大法国言语)因此,清廷鉴于现实翻译人才的匮乏创设了同文馆,乃是间接地受中文版《中英天津条约》及《中法天津条约》之规定的影响。至1902年后,清廷陆续颁布《钦定学堂章程》(癸寅学制)和《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在学制上对法学教育做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近代高等法律教育的正式确立。这一段近40年的萌芽时期,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等多项政治运动,新式法学教育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注] 学界对于近代中国法学教育肇始于何时尚有一些分歧,多数学者将京师同文馆的建立视为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端[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有的学者则将1895年创设的天津中西学堂视为发轫(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也有学者将1905年的直隶法政学堂视为起点(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笔者赞同第一种说法,即19世纪60—70年代确已有新式法学教育的萌芽形态,并且笔者窃以为这一发展时期止于1904年“癸卯学制”的颁布,即清廷在制度层面上确立起了新式的法学教育体系。
目前,学界关于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萌芽时期的研究成果很多,难以枚举,但大部分著述注重历史脉络的梳理,对法律教育的具体细节关注不多,集中于研究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成果尚属鲜见。[注] 目前,学界对中国法学教育萌芽时期的研究大致分为两个方向,一则关注萌芽时期法学教育的发展史,例如有徐彪:《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影响》,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徐彪:《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经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冯子宸:《清末法律教育刍议》,载《史学集刊》2017年第3期。前者聚焦于近代法学教育在萌芽时期的转型与影响,后者侧重于研究戊戌年后新式法学教育的成长。二则着眼于部门法学在萌芽时期的成长,例如有侯强:《移植与改造: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中的行政法教学》,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宫雪:《起步与探索——略论清末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法律教育(1861—1932)》,载《中西法律传统》2014年第1期。 有关这一时期是否存在比较法学教育的萌芽?或是英美法教育的雏形?早期学校的法律教育究竟以何种方式进行?对于这些问题,学界尚未做出解答。本文即着眼于此,以南洋公学特班为例,通过对其法学教育发展过程的梳理,理清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萌芽时期的成长轨迹,归纳出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形态特征;借南洋公学特班的法学教育活动,阐释新式法学理念的接受路径,描绘出中国生员对西方法学知识的认知和思想观念变化的过程。
一、中西会通还是完全西化
清末新政后,随着新学制的颁布,中国开始出现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教育模式逐步走向一条整齐划一的道路。新式法政类院校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1905年近代第一所法政专门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开办,[注] 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1906年第一所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并养成裁判人材”。[注] 《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载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 高等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但是,反观新政前萌芽时期的法学教育,可以发现,在救亡图存和“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潮下,“公法”教育虽然得到了执政者的重视,但诚如有的学者总结的,这一时期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准尚属稚嫩,“新式教育的内容一直局限于语言、军事和技术的范围,而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受‘中体西用’的影响,法律教育也一直没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围,仍长期处于极幼嫩的萌芽状态”。[注]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教育思想和模式方面却在发生一些变化,不仅在中西会通还是完全西化,这两种办学主旨间做出探索,不少学校也在尝试结合中西法学教育模式,试图突破局限于“交涉公法”的教学。
贯彻中西会通思想的学校,多会借鉴传统书院的教学方法,将法学与经史大义等内容相结合,法学功能上类同其他西学,成为了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基础知识。这类新式学校大体上“究其讲学之旨,宗西汉公羊家学,而参西洋哲学宗教家之说,其课程则取颜习斋、李恕谷六府三事之旨,而取昔人六艺,改为礼乐数恕图枪,在今日视之,颇觉幼稚,然在昔日,已为创获矣”。[注] 谢国桢:《近代书院学校制度变迁考》,载胡适等:《张菊生先生七十生日纪念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61页。 例如,1895年味经书院的《万国公法》仍杂于《三礼》《通志》《通典》等掌故之书中,作为兼涉外洋政治“与中国现行政治相印证”的学习书目。[注] 《味经创设时务学斋章程》,载朱有献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一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75页。 1896年创立的陕西崇实书院的学古斋,“以书经春秋三传为本,历代史鉴纪事附之,兼讲外国古今政局政治并一切刑律公法条约”。[注] 《魏光焘等:奏陈陕西格致实学书院创办情形折》,载陈元晖主编,高时良、黄仁贤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 洋务运动时期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9页。 事实上,这类学校对“西学”的讲授多不深入,往往偏重于传统“中学”,办学问题也时常出现。例如,京师同文馆的学员就因学习外语闹过不少笑话,[注] 参见[美] 丁韪良:《花甲忆记——一个美国传教士眼中的晚清帝国》,沈宏、恽文捷、郝田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没有官方的职位给予学员,有些学员因为要花七八年时间学习外语,内心的意志力已经有些松动了,后悔现在就这么浪费时间”。[注] “The Causes Which L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Ung-Wen-Kwan”,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December 12, 1870. 京师同文馆发展至后期时,师生质量和教学纪律都已退步不少:“学生们资质鲁钝,无动于衷,教员选了最差的,纪律也是形同虚设。他们个人学习的热情,可能是因为每人出席会有固定的薪水,只要这份工资照付,他们就会全身心地去得到它。”[注] “The T’ung-Wen-Kuan is One of The Most Unique Institutions in Existence”,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November 15, 1881.
与中西会通相对的是完全西化的教育思想,代表学校便是北洋大学堂,这所由盛宣怀呈请,于1895年10月2日奉准设立的学校,[注] 参见欧七斤:《盛宣怀与中国教育早期现代化——兼论晚清绅商兴学》,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史专业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1页。 其头等学堂第四年课程中便有万国公法一课,而专门学划分为五门,其中即有律例学一门,讲授大清律例、各国通商条约、万国公约等课。[注] 参见《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载沈云龙主编:《近代史料丛刊》(第七十八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385~393页。 王宠惠的成绩单也反映出了具体的教育内容,1895年王宠惠入读北洋大学头等学堂,并于1899年毕业,四年内共修习了下列科目:英文、几何学、八线学、化学、格致学、身理学、天文学、富国策、通商约章、律法总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律、英国犯罪学、万国公法、商务律例、民间词讼律、英国宪章、田产易主律例、船政律例、听讼律例。[注] 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大学编:《中国近代第一所大学——北洋大学(天津大学)历史档案珍藏目录》,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由这些课程所见,北洋大学堂相比京师同文馆、湖南时务学堂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的确已增进不少,只是在丁家立的主持下也奠定了北洋大学法科以英美法系法律教育模式为主导的教学格局,[注] 参见朱志辉:《两位美国人与清末民初的中国法律教育》,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课程编排,讲授内容,授课进度,教科用书,均与美国东方最著名之哈佛、耶鲁大学相伯仲”。[注] 李书田:《北洋大学之过去五十三年》,载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编辑室编:《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资料选编》(1),天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3页。 以至于毕业后留学加州伯克利大学的王宠惠,专程写信向盛宣怀感叹北洋大学堂与伯克利大学的法律课程相差无几:“生等顷在学堂(伯克利大学)中已居毕业之列。学堂所教授之书,类多在北洋大学堂时已习闻,欲求新学,无几矣。”[注] 王杰编著:《学府探赜:中国近代大学初创之史实考源》,天津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却没有像往常一样,紧接着体贴地问一句,“要叫她过来吗?”而是直接把酒水单放在了程致远和另一位男士面前。
刘成禹(1970—),男,云南富源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工程地质、隧道与地下工程方面的研究工作。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助推乡村振兴 ............................................................................................................8-1
1896年,盛宣怀吸取了北洋大学堂办学中全盘西化的经验教训“如津学之制而损益之”,回归中西会通的教育思想。[注] 参见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117634-2,《请设学堂片》。 他在上海创办了南洋公学,后者成为一所规模宏大的高等学府,“逮盛杏苏先生瞭于大势所趋,始奏立南洋公学,以与北洋大学并峙,其规模宏远,不特为当时华校所罕见,抑亦在华西校所难几然”。[注] 《北京大学蔡校长(元培)在本校廿周纪念会上祝词》,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69页。 其卓越的办学成绩,甚至得到了准备复兴京师大学堂的张百熙的称赞,“查京外所设学堂,已历数年,办有成效者,以湖北自强学堂、上海南洋公学为最”。[注] 《张百熙奏办京师大学堂疏》,载朱有?棑v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2页。 南洋公学别具一格的法学教育,既不囿于“交涉公法”,亦不照搬西方模式,坚持契合“中体西用”思想的同时衔接了本土与西方的法学教育模式,该校成为展现萌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水准的最佳代表。
二、南洋公学特班的法学教育
1897年南洋公学正式开课,仿近代西方及日本的三级学制,初建师范院及附属外院。次年建成中院,并且开设了法律浅学课程,由外籍教员讲授,而后设立铁路班和政治班逐步形成上院,各生外院毕业后先升中院再入上院,按班递进。“依其所学之浅深,按班递进,上院生即以法文理三部为纲,而以法文两部为重。”[注] 《南洋公学纲领》,载《实学报》1897年第1—14期,第331页。 由此,公学建构起外院、中院、上院组成的正规学校教育系统,采用分年级按班级的授课制度,成为中国最早的分层设学,且相互衔接的三级学制体系。[注] 参见欧七斤:《盛宣怀与中国教育早期现代化——兼论晚清绅商兴学》,华东师范大学2012年教育史专业博士论文,第65页。
(一) 特班成立背景
1901年,南洋公学于上院中院之外,特设一班“以待成材之彦之有志于西学”,定名为“南洋公学特班”,[注] 《拟设南洋公学特班章程》,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64页。 专教中西政治、文学、法律、道德诸学,“养成新式从政人才”。[注] 蔡元培:《记三十六年以前之南洋公学特班》,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69页。 其实,早在特班成立之前,盛宣怀就已经注意到了法政之学的重要性,“政法交涉士夫所当研求,异国衔使命来者,莫不精心结撰,知己知彼,春秋巳重为命,近日何独不然”。[注] 盛宣怀:《督办铁路大臣盛复允湘学院捐助湖南算学生员赴顺天乡试书》,载(清) 江标等编:《湘学报》(一),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6页。 筹建南洋公学时,盛宣怀就想在北京和上海分别设立一所专教法政之学的达成馆附于南洋公学之内,以期能培养外交人才,“在京师及上海两处各设一达成馆,取成才之士,专学英法语言文字,专课法律、公法、政治、通商之学,期以三年,均有门径,已通大要,请命出使大臣奏调随员悉取于两馆”。[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117634-2,《请设学堂片》。 可惜的是,碍于经费有限,达成馆最终未能设立。
1901年清廷诏令开设经济特科,借此契机,盛宣怀便请求设立特班应经济特科之选,以储国家栋梁之材,“去岁变法,治下人心奋起,海内明达之士必多有志西学,亟宜于南洋公学设立特班,以待成才之彦。他日学成,可备朝廷器使等因”。[注] 《请设特班呈文(节录)》,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12~13页。 因此,特班的创设构想实际脱胎于达成馆,“但公学设此特等,系本达成馆初意”。[注] 《批复南洋公学设立特班》,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39页。 故而,在办学理念上也可看出特班一脉相承于达成馆,“变通原奏速成之意,专教中西政治、文学、法律、道德诸学,以为有志应经济特科者预备之地”。[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845,《奏陈南洋公学历年办理情形请旨遵行折》。 具体如校方注重专学的教育观念,在设计达成馆时盛宣怀就提出了让学员专学一门的构想,“达成馆专学政法、交涉,在今日为济时之急务,在他日即为专学之一门”。[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5033,《筹建南洋公学及达成学舍片》。 尽管达成馆的计划被清廷否决了,但是,专学的办学理念在之后的南洋公学管理层中达成了一致,监院福开森(John Calvin Ferguson)明确承认公学的教员应当限定在专教几门课程上,“我们的方针是不给学生从范围广的课程中取得肤浅的知识,而是把我们自己局限在教几门课程上,使得学生能够透彻地掌握知识”。[注] [加] 福开森:《南洋公学早期历史》,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12~13页。 特班的教学设计亦是如此,学生仅专攻政学中一门,不再涉猎其他学科,“宜专志政学,不必兼涉艺学”。[注] 《南洋公学添设特班是为应经济特科之选》,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39页。
特班成立后,盛宣怀对其期望很高,因为自己不谙外语,每逢办理对外交涉事宜备尝辛苦,盛宣怀希望特班能培养出如曾国藩、李鸿章之类的股肱名臣:“但望学成之后,能如曾李两星,使以少年贵胄而习方言,折衡俎豆,获益良多。本大臣不谙文语,每逢办理交涉备尝艰苦,此中损益情形应与诸生共喻之。”[注] 同上。
(二) 特班的师生
特班专设管理者两名,分别担任监督和指导,前者初由赵从蕃担任,不久赵氏辞职,改由王舟瑶继任,而指导一职始终由蔡元培负责,“特设教员二人以管理之,其一任监督,初聘江西赵君从蕃任之,赵君辞职后聘黄岩王君舟瑶继任;其一任指导,则由我任之”。[注] 前注〔27〕,蔡元培文,第69页。 除此之外,特班还配有英文教习,由吴纯之和冯玉帆担任。[注] 参见王世儒编:《蔡元培日记》(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页。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教员数量略少,但均有功名在身且学识渊博。赵从蕃在任特班监督前已是光绪甲午科进士,[注] 参见秦国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8),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6页。 履职公学期间,尽心办学,“措置一切,尤为井井有条”。[注] 陈壁:《望嵓堂奏稿》卷三,载沈云龙主编:《近代史料丛刊第十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56页。 继任者王舟瑶1885年入杭州诂经精舍,学识为俞樾称赞。1889年中举人,先后被福建、江苏督学聘任,主讲清献于临海东湖书院,1896年受清廷赏内阁中书衔。[注] 参见严振非总纂:《浙江省黄岩县志》,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2年版,第605页。 蔡元培则是1892年的进士,1894年得授翰林院编修职,之后历任绍兴中西学堂监督、澄衷学堂校长。受聘为特班指导后,蔡元培也承担了主要的教学任务。
1901年5月,特班举行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地点在南洋公学,复试地点则在盛宣怀宅内,考试方式为笔试,内容为国文,试题涉及国学和时策,题目晦涩难懂,如《明夏良胜中庸衍义书后》《请建陪都议》,“与试者大都不知第一题之出处。由监试员检试四库全书提要。乃勉强完卷”。[注] 前注〔27〕,蔡元培文,第75页。
首批录取学员42人,尽管特班章程载明:“凡学识淹通,年力健强者,均可入学。有无出身勿论,曾习西文否勿论。”[注] 《拟设南洋公学特班章程》,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64页。 但多数新生已有功名在身,其中有举人2人,附生16人,监生8人,廪生5人,近四分之三是江浙籍,在两年的学习中有不少学员中途辍学,毕业时学生人数已降至35人。[注] 参见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26498,《南洋公学特班生成绩表》。 尽管,学生人数时有波动,但是丝毫不影响学员的学习热情,如洪允祥就时常在其日记中自勉:“初十日,看国法学,近日功课潦草,大有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之意,如此岂有圆满之日哉,提起精神,□鞭向前,毋落人后也。”“日月逝矣,所学无一可恃者,千病百通由无恒二字耳,今特发宏愿,力矫夙弊,作功课表如左,偶或违此,惰子之归而君子之弃矣,吁其戒之。”[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2,《洪允祥日记等》。
2) 公园面积越大,周边住宅价格增值越多.徐州市主城区的公园面积每增加66 700 m2,住宅价格增加1.6%.从住宅位置示意图也可以看出,大型公园周边的小区数目明显多于较小的公园,居民更倾向于选择靠近大型公园居住.
1902年公学爆发墨水瓶事件,[注] 1902年11月14日,南洋公学教习郭镇瀛到五班上国文课,发现座椅上有一个空墨水瓶,认为是学生讽刺他胸中无墨,便要求开除伍正钧等3名学生,引发五班学生集体抗议.总办汪风藻决定开除五班全部学生,引起南洋公学145名学生退学,史称“墨水瓶事件”。参见秦国强:《中国教育史话》,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0页。 特班濒临分崩离析,从1903年开始,南洋公学办学方向也由政学转办实学,各班受到了裁撤,“现拟将译书院、东文学堂及特班、师范班全裁,商务学堂亦缓办,只留中院生六班,以二百人为度”。[注] 《附录 商约大臣盛宣怀来电》,11-7,河南大学出版社袁世凯全集数据库,1903年2月3日。 1905年,公学彻底转型为上海高等实业学堂。[注] 参见《商部奏改南洋公学为上海高等实业学堂折》,载《申报》1905年3月29日,第9版。
主要指产于芨岭岩体北带南缘碱性杂岩体及岩体接触带的一系列矿化,主要是受绿草沟断裂及其次级断裂控制。根据含矿岩性和矿化元素可以分为碱性正常岩中的纯钍型矿化、碱性正长岩铀钍混合型矿化、外接触带暗灰色镁至矽卡岩纯钍型铀化、片岩层间破碎带和辉绿岩挤压破碎带中的纯铀型矿化、构造热液蚀变带纯铀型矿化、裂隙氧化带型铀矿化和叠加矿化。代表矿化点有汪尔井、404、607-1(图7)和607-2等。
(三) 特班的法学教育
南洋公学的教学主旨始终围绕“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公学所教,以通达中国经史大义,厚植根柢为基础,以西国政治家日本法部文部为指归,略仿法国国政学堂之意”。[注] 《南洋公学章程》,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36页。 但盛宣怀对特班则有更高的要求,他主张特班应当专攻政学,达到中西贯通之效果,“宜专志政学,不必兼涉艺学,尤宜讲求中西贯通,希合公理之学,不可偏蹈新奇乖僻混入异端之学”。[注] 《南洋公学添设特班是为应经济特科之选》,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39页。
近代法学教育在萌芽时期的成长,少不了无数引路人的努力,例如京师同文馆的丁韪良、北洋大学堂的丁家立、湖南时务学堂的梁启超等,他们作为启蒙者不仅引介了西方的法学知识,而且也推动了新式的法律教学模式的发展。南洋公学特班亦不例外,总教习蔡元培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其教学活动亦可瞥见近代法学教育模式的演进。
需要注意的是,因特班仅存在2年,实际教学仅仅停留在了前期课程上,[注] 前注〔27〕,蔡元培文,第78~79页。 也就是主要讲授英文、算学和格致化学的课程。具体的教学安排可从黄炎培就学时的课程表中窥见:
表1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357-1,《黄炎培日记》)
蔡元培批语:臣仆者,犹言办事之人耳,非恶名也。[注] 同注〔99〕。
特班学生除了要学习格致、算学、西文外,还承担了不少翻译书籍的任务,这也是受盛宣怀“译书尤为兴学之基址”的教育思想影响。[注] 《南洋公学推广翻辑政书折》,载夏东元编:《盛宣怀年谱长编 下》,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5页。 特班日文的教学由蔡元培亲任,以和文汉读法帮助学员速成,似乎取得了不错的教学效果,“其时学生中能读英文者甚少,群思读日文书,我乃以不习日语而强读日文书之不澈底法授之。不数日,人人能读日文,且有译书者”。[注] 前注〔27〕,蔡元培文,第69页。 “学生有愿习和文汉读者,是日始课之。”[注] 前注〔38〕,王世儒书,第196页。 对照洪允祥日记中的内容可见,特班的学习日程得到了学员们更加严格的执行:
六点半开钟即起,温习西文;九点半上西课堂;午后之二点半看国法学兼及宪法门应看之书,如国家学原理等,他门书不必看;二点半之三点半,东文算学;间日上课余涉猎词章时务各书不拘,灯下读西文,不得以他课间之。[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2,《洪允祥日记等》。
至此,我们不禁要问,特班是否存在法学教育?
事实上,特班的法学教育比较特殊,它并不在初级课程的课表中,而是隶属于课外学习,即“西课余暇,当博览中西政事诸书,以为学优则仕之地”,校方配以上文介绍的两位教员(监督和指导)加以辅导,整体上借鉴了传统书院的方式,“指导之法,稍参书院方式”。[注] 前注〔27〕,蔡元培文,第69页。 学生每人写札记交由教员阅批,辅以考试问答作为补充,札记每7日一缴,一节精要,一著心得,一记疑义,[注] “札记之例:一稽本末(即因果,凡下论断,必先推其前因后果),略如纪事本末之属。一比事类,略如赵氏札记之属(此即论理学归纳之法,谓于杀散殊别中,抽出共同公理以贯之)。一附佐证,略如商榷考异之类(本书不详,别引书证明之,或援以比例时事,惟不可涉于琐屑)。”《南洋公学特班生学习办法》,载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出版社1984年版,第134~135页。 特班学生开始学习前,先由蔡元培开示修习门类及相对的应读书目,学生可自由选择一至二门,凭着书目顺序向学校图书馆借书或者自购阅读。特班的专研科种类多样如有:法律学、哲学、外交学、政治学、理财学、理化学、行政学、文学、教育学等。[注] 参见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26498,《南洋公学特班生成绩表》。 在这些修学门类中,黄炎培选习了外交学一门,蔡元培于是列出了“国际公法”和外交文牍给他。[注] 参见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38页。 至于阅读频率,专研科为法律学的王世澂一个月的学习书目大致如下:阅读法学通论(4次)、温习东文文法(2次)、阅读支那文明史(13次)。[注] 参见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357-3,《王世澂日记》。 具体的教学情形,在黄炎培的回忆中得到了展现:
吾师手写修学门类及每一门类应读之书,与其读书先后次序。其门类就此时所忆及,为政治、法律、外交、财政、教育、经济、哲学、科学——此类分析特细,文学、论理、伦理等等,每生自认一门或二门,乃以书目次序,向学校图书馆借书或自购阅读。每日令写札记呈缴,手自批改,隔一二日发下,批语则书于本节之眉,佳者则于本节左下加一圈,尤佳者双圈。每月命题作文一篇,亦手自批改。每夜招二三生入师朝夕起居之室谈话或发问或令自述心得,或对时事感想。[注] 黄炎培:《敬悼吾师蔡孑民先生》,载浙江研究社编辑:《蔡孑民先生纪念集》,浙江研究社1941年版,第50页。
另外,根据广东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广东省水利厅积极筹集资金,为基层水政监察队伍购置调拨了执法车辆12部,近年总计已达到71部,调拨了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87套取证器材,进一步改善了基层执法条件。
表2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7,《节译克氏亚洲游历记》[注] 载前注〔38〕,王世儒书,第186~199页。 )
从问答题目中可见特班法律科的教学范围很广,涉及国际法、民法、刑法等方面,较之同时期的味经书院、崇实书院乃至京师同文馆,特班的法学教育显得更加细致多样,与北洋大学堂相比而言,则更突出了“中学为体”的元素。且从其课堂讨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特班的法学教育不是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介绍,而是带着一些学理性的思考。例如,在讨论中国有无民法时,特班学生从物权、债权、亲族、继承四点,解读中国有类似民法的规定而无民法原理,甚至已经考虑到未来民法的修订必须重视国民之习惯,“吾国民无法律概念者不得谓非吾国无民法有以致之也,……法之立也,必有立法者之意载乎其中,其法谓之法律,其意则法理也,吾国立法者,曾无意于民法,故虽有民法之规定,而实无此条法理。欲修一完全民法,为国民所共遵守,则非特取诸成文法而已,尤必究吾民之惯习法而厘订之而后可也”。[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7,《节译克氏亚洲游历记》。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科的修习书目颇为专业,如宪法学修习的书目有:国文、国家学原理、国家学、宪法精理、万国宪法志、国法学、大清会典、历国岁计政要。[注] 参见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5,《刘伯渊日记》。 学习方法上以循序渐进,按部就班为主,且课外书目的种类亦很广泛:
宪法学:国法学,每日看一课,国家学原理每日看一章;算学:演代数备旨;西文:每课极少课二十遍,每日温已读书三课,饭后学西字,七点半译西文;东文:看和文汉读法;涉猎各书:三通考辑要,史记、杜诗、义山诗、万国地志、新民丛报、天演论、日本宪法、熙朝纪政。以上所定课程,与永藩同志,互相结束,不得偶旷,三月初一日书。此月三十日内应看毕书目:国家学原理、日本宪法、三通考辑要、與地门、万国地志、曾选义山诗。[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2,《洪允祥日记等》。
特班学生毕业时,校方会考查学生专研科、文词、算学、英文、日文的成绩,此外也会评判学员日常的行仪举止,如下表中王世澂、徐敬熙、王世谦的成绩不仅反映出特班对法学教育的重视,而且可以发现法律学已作为一门专业科目独立出现:
表3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26498,《南洋公学特班生成绩表》[注] 评分标准如下:算学分为甲(心思敏捷布式简明)、乙(学不躐等功无间断)、丙(加以熟练必有可观)三等;英文则分为甲(口齿清楚,文法娴熟又勤敏好学,进步最速)、□甲(勤敏兼备,所授文学均能理会)、乙(学力有余尤能潜心于文法,故写作均有可观)、□乙(志趣向上学有心得)、丙(作辍不常,然于功课尚有进境),□丙(能耐勤劳尚堪造就)六等;日本文分为:甲(通和文汉读法,看和文书除通俗书,十解其九者,如殷崇亮、邵闻泰、林文潜、洪允祥四人和文书之疑难不过百分之二三),乙(较甲级为浅者,和文书十通五六者)两等。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26498,《南洋公学特班生成绩表》。 )
从南洋公学特班的法学教育情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近代西方法律知识的传授过程,而且这一培育模式对学生产生了一定影响,为其未来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特班学生毕业后有不少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如吴宝地、潘承锷在上海执业律师,王世澂、朱履和、贝寿同任职于司法机关,洪允祥在大学讲授法学课程,邵力子投身于民主事业。[注] 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南洋公学特班同学调查表》,载《南洋旬刊》1926年第5期。 正如在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经济科留学的项骧,向盛宣怀感慨道:“今日得以稍窥世界学问之崖略者,皆自公学发其端。”[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18565,《项骧致盛宣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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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萌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特征
南洋公学特班并非是这一时期新式学堂中的特例,但却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同时期的京师同文馆、湖南时务学堂、直隶畿辅学堂等学校,都在不同程度上展现出了一些法学教育的活动,不过均有蜻蜓点水之嫌,并未如南洋公学特班这般细致翔实。总体而言,基于南洋公学特班的考察,可以发现,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在萌芽时期呈现出了以下几点特征。
(一) 比较法学教育的精神
尽管,清末新政前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体系,但是比较法学教育的萌蘖可能已经出现了,例如在湖南时务学堂的三种专门学中,掌故门和公法门均涉及了外国律例及通商条约的内容,[注] 参见郑大华主编:《湖南时务学堂研究》,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5年版,第150页。 课堂教学中亦有中国与法国军事法的比较讨论。[注] 参见徐滌珊:《湖南时务学堂学生日记类钞》,三通书局1914年版,第143~144页。 江苏南菁书院则有对西方律师制度和日本变法等问题的讨论,[注] 参见前注〔8〕,朱有?棑v书,第422~423页。 上海格致书院亦不乏此类现象,在其考试中便有中西法律异同比较的课艺题目,“西国用律师判断两造,权与官捊,此中国所无也。中西律例异同安在?能详悉言之欤?”[注] (清) 王韬:《格致书院课艺7 防务 税则 刑律》,上海富强斋书局1898年版,第95~96页。 只不过,这些学校的比较法学教育尚未受到真正重视并且形成一定规模。
相比之下,南洋公学特班在教学中体现出的比较法学教育精神则更为明显,这与其教育宗旨讲求中西贯通不无关系,“尤宜讲求中西贯通希合公理之学,不可偏蹈新奇乖僻混入异端之学”。[注] 《南洋公学添设特班是为应经济特科之选》,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39页。 从学员作文中可见他们已明了一些学习法律的具体方法,如邵闻泰在读完《各国交涉公法论》后领悟到学习罗马法“不可泥其文字与条款,求大意所在”,学习法律不可“斤斤于文字与条款之间”,进而感叹效仿西法不能取其皮毛,须知西法之精意是也。
露骨的炫富行为,暴露的不只是财富,还有炫富者的浅薄与粗鄙,看不出这一点的人,才可能对炫富者心生艳羡;如果是极度缺乏自信的人,则可能产生仇富心理。近几年,在网上炫富跟哗众取宠差不多是一个意思,有时被群嘲,更多被无视,这说明越来越多的网友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双重提升,已经超越了会被炫富者牵着鼻子走的阶段;而当人们更进一步,在善意的嘲讽或宽容之余,甚至欣然参与“改编剧本”,反客为主、反守为攻,把“没意思”的笑话变成“有意思”的演出——这是多么自信、有趣的人啊。
法律之学,至精至细,若不深明其意,而徒斤斤于文字与条款之间,则其所订条款文字,亦必耗损不浅,我国与西人所订和约,往往因一二字之含混简括,贻人口实,此在当局者非不审慎,而无如其不明法律之深意也,且岂特法律已哉,经纬万端泥迹者败,政治教育皆必酌量之事理,从其是而去其非,自强而仿西法,殆非深知西法之精意不可也,袭取皮毛,还珠买椟,天下事殆无一可为之矣,而法律之非其显著者哉。[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6,《邵闻泰日记》。
诚然,以今日的视角看,特班的比较法学教育显得非常稚嫩,但其多样的比较法学教育元素,折射出了彼时比较法学教育的一种萌芽形态,从历史的维度看确是殊为难得。例如在特班师生的问答中,就有对西方国家之间法律的比较,《日本钦定宪法与普鲁士宪法异者何在》一文就从议会对宪法有无修订和解释权的角度出发,比较了日本和德国钦定宪法之间的区别:
普鲁士之宪法虽有钦定之名,实由议会修正,而后颁行,日本则君主自定之,未经议会之修正,此不同者一也。宪法或有疑义,在普则君主与议员各争解释之异同,在日则君主咨之枢密院而已,在下者不得执异义,以解已定之宪法,此其不同者二也。故钦定宪法之名当专属之于日,在普则名实稍不相符矣。[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074-1,《洪允祥日记》。
此外,还有中西法律之间的比较,如《中外刑律互相有异同,自各口通商日繁,交涉应如何参酌损益妥定章程令收回治外法权策》一文将收回治外法权与现实国情联系起来,比较了中外刑律之间的异同;[注] 参见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26502,《南洋公学学生论文集》。 另有不同法律思想之间的比较,《民约说为佛国宪法之本,果足为公理否?》一文比较了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得出“卢梭之意在乎震激佛人之国民思想”不过是“哲学家之思想”,而孟氏之说乃立国之“公例”;[注] 参见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2,《洪允祥日记等》。 更有中国古今法律之间的比较,如《揭唐律今律之大不同而有关系者,评其得失》[注] 前注〔38〕,王世儒书,第189页。 和《论监禁与放流两刑用意之异同》。[注] 前注〔38〕,王世儒书,第188页。
不难发现,南洋公学特班利用比较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仍是经世致用,无论是从其题目设计还是学生回答,都反映出师生希冀通过比较中西各国法制异同,寻找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如《英德日本皆立宪君主政也,中国欲定宪法当以何者为则》一文比较了英国和德国君主立宪政体与国情的关系,得出两国的立宪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的论断,进而分析中国制定宪法的方向乃是学习日本,最终倡议创建适合中国的立宪制度,“将来中国立宪之制,则当以日本为根本而以英国为发花时代,其结果则未知有限也,盖进化之理无止境,斯政体之改良无形,中国且不能以强大之英国限况在髫年之日本乎哉”。[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3,《贝寿同日记》。 再如《拟中国地方自治之制》一文解释了中央行政与地方自治之间的关系,比较了日本和英国之间的不同,阐释中国宜行地方自治的理由,“文明之世咸亟亟自治之制以补政府之所不及,盖非欲侵中央之权以乱统治之局,而正欲由自治之功以毕中央之业耳”。[注] 同注〔84〕。 此外,在这些习作的评语中亦可看到,特班教员颇鼓励学生用比较法学的方式思考问题,“能以现行事例比阐之甚佳,文颇草率”。[注] 同注〔84〕。
(二) 西方公法知识的输入
通过这一形式,蔡元培将民主法制的思想灌输给了学生,变其心移其俗,“我国苦专制久矣,诚以诸君宗旨之正而引而申之,扩而充之,以灌输立宪思想于国民之脑中,则政体改革之机,必有影响于是者”。[注] 《在杭州方言学社开学日演说词》,载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出版社1984年版,第126页。 一方面,从其布置的周课题和月课题的题目中可以看出这一行为,周(月)课题的频率为每周(月)一次,由蔡元培命题,交学生作答,再由蔡氏批阅点评,类似的题目有:“问立宪政体不可破之主义何在?”“问立宪君主体与民主政体之异同?”[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2,《洪允祥日记等》。 这些题目的设置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意在破除学员固有的认识。另一方面,还体现在评语之中,在讨论民智未开是否宜设议院时,学员认为:“国家为国民之形体,有一定通共之民意以成一切法律之本原,国民既为国家之一体,于公理宜有国家之责,若必待其已开化而与之,则国家将专任权势以虐视人民,其极至举全国而委于暴君强相,使国民皆为奴隶,而永远绝文明自主之宪法,终古无望开化矣,故欲通民智,必自设议院始。”[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4-7,《论者多谓民智未开不宜设议院然否》。 时值以康梁为代表的立宪派鼓吹国人民智未开,不宜贸然设立议院之主张,如梁启超的《古议院考》就断言民智未开而设议院是取乱之道,[注] 参见(清) 梁启超:《古议院考》,载《梁启超全集》第一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并且,在其主持湖南时务学堂教务时,这一思想也影响到了学员:
有趣的是,一方面,大多数特班学生是功名在身的地方生员,入读特班也是为了应试经济特科做天子门生,入学前他们接受的是传统的四书五经教育,这也符合特班“专收学识淹通,年力强健各生肄业西学”的入学要求。[注] 盛宣怀:《批复南洋公学设立特班》,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39页。 1901年特班举行的招生考试,校方并未对西学加以考察。[注] 前注〔27〕,蔡元培文,第66页。 同时,南洋公学的培养目标是造就忠于清廷的洋务人材,因此公学的尊孔与忠君表现得非常突出。每逢朔望,公学总办会率全体师生排队至礼堂用三跪九叩礼谒圣,每年8月27日孔子诞辰均会悬灯结彩放假庆祝。[注] 参见俞子夷:《回忆蔡元培先生和草创时的光复会》,载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纪念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彼时上海革命党的运动风起云涌,校方也一再上表清廷声称竭力保护公学不受侵害,“前年上海革命自由诸党纷纷煽惑公学,该令尤能约束生徒”。[注] 盛宣怀:《奏议:兵部右侍郎盛奏保南洋公学教习片》,载《教育杂志(天津)》1905年第6期。 此外,特班的生员也多胸怀报国之志,在他们所吟诗中亦可窥见其爱国之情:“报国驰驱始,忧时涕泪频。有家休话别,去去饱风尘。”[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87891,《出塞留别诸友》。 “何人死报君恩重,为诵离骚吊国殇。”“蓬蔂书生成底事,杞天低处祗愁哦。”[注] (清) 洪允祥:《感怀》,载宁波诗社编:《宁波诗词》,团结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
另一方面,这些生员通过研读《法学通论》《国法学原理》《宪法精理》等法学著作,对西方法制与晚清时局有了自己的见解,这些书籍除了引介法学知识外,它们也起到了传播西方政治思想的功效。如学员研读的《宪法精理》一书即是“采集各国宪法正文,述其成立之所由”,“详论宪法之原理,而举列国现行宪法为例”,书中对宪法的意义、主权、国民权利都有详细介绍,蕴含颇多在当时视为“激进”的观点,如在其序言中就断言:“公理日明,人人终有求其自由之一日,则国必易人之统治而代以法律,此一定不易之时势也。”[注] 《宪法精理》,载梁启超主编:《壬寅新民丛报汇编》,1902年版,第855页。 这也恰恰是校方所担心的,张美翊就颇为忧虑,并且劝诫盛宣怀应该引进“心术端正”的人员,不宜让蔡元培编译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著作,唯恐“致扬民权之焰”:
近闻学堂及在日本官派学生多倡平权自由甚,且昌言革命覆满,实亦清议国民等报,及新出译书汇编等书惑之,……蛰仙、叔蕴言,如延蔡鹤顷编译东文书,须先为慎择,勿从事于法人孟德斯鸠及卢骚之书,致扬民权之焰,其襄校亦应引进心术端正之士。[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67,《张美翊致盛宣怀函》。
作为受众的特班生员,接收这些知识时的认知也体现出了浓厚的时代特征,如学生对《宪法精理》一书中“人民权利”一节的理解就颇值得玩味,该书罗列了人民应当有起诉、服官、尊信、迁徙、鸣愿等十三项权利,在讨论这些权利与“我国现行法制”有无违合时,学员将它们分为完全者(赴诉、服官、尊信)、有而不完全者(产业、本身、家宅)、公认者(书函)等七类,并且认为当时的法制环境下,人民权利已大有改观,“今兹所行,虽仍不出乎君主有权人民无权之成见,然其二千年传来之专制君权,其程度固已大退。君主之权少减,则人民之权利渐进,故得于日渐之恢复者有之”。[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3,《贝寿同日记》。
在诸项权利中生员们认为最不发达者是参政权,这也是造成“彼日强而我日弱”的症结所在,“平民不准议论朝政,生员不许有所建白,参政之权,我国所极不自由者也,……泰东西均转而为公民国家,而我国犹墨守其专制政体与之角逐,彼日强而我日弱,非大昌参政之权而起人人之国家思想以抵之,则计将安出哉”。[注] 同注〔96〕。 中西权利的不同,实是两者对自由的见解存在差异,“盖欧人之自由,以法律为范围,以侵人之自由为界限,故人有之而安,国有之而强,而我政府所忌所疾之自由则非欧人所宝之自由也,疑自由将侵我法律也靳之,疑自由之将犯我君父也则靳之”。清廷将自由视为无父无君违法乱序之病根而限制自由,生员们则认为如欲强国必先解自由之义,完全赋予人民权利,“自由之解一日不明,则人民权利一日不全,人民权利一日不全,则公民国家一日不立,公民国家一日不立,则立宪政体一日不成立,立宪政体一日不成,则私人与公民争,专制之国家与合群之国家争,何以言内政,何以言外交,何以强种,何以强国”。[注] 同注〔96〕。
除了对自由和权利有了自己的见解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生员的作文中还反映出了他们在国民和臣民的身份间徘徊,对于君主权力的迷惑与身陷专制的挣扎,“君政之弊常至于君重民轻,上下背戾,共和之弊在国民逞威权夺横无不至,故调和君民使之连合巩固,莫若立宪君治政体”。[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6,《邵闻泰日记》。 生员们既苦于专制之弊,又不能悖君君臣臣之纲常:
照搬英美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北洋大学堂几乎沦为了一所美国大学,脱离了中国本土的文化教育。何嗣焜在参观北洋大学堂时发现,学生精通中文者寥寥无几,有的甚至连简单的国文作文都写不了,“何先生发现该校学生精通中文者没几个。……不管这些学生对其他学科掌握得多好,但是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却不会写简单的汉语作文,而且对中国文学毫不熟悉”。[注] [加] 福开森:《南洋公学早期历史》,载《交通大学校史》撰写组编:《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页。 这种情况到1914年时仍未改变,以至于该校法科学生毕业后如果要当律师和法官的话,仍需自学中国法律,“法科的美国教员没有了解中国社会的能力,他们除了给学生讲些固定的课本外,就把学生塞到许多美国案例里;法科学生肚子里装满了美国案例,但要当律师,做法官,还得自修中国法律,因此不少北洋法科的毕业生都转入了外交界”。[注] 《〈北洋大学事略〉记民国初年的北洋大学系科调整风潮》,载朱有?棑v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页。
国君者,国家第一之臣仆,斯言也,自孛王弗利德力飞言之则为格言,而自臣民言之,则固大不可也。国民者,诚不可无独立不羁之精神,然苟至以臣仆视其君,则孔子所谓君君臣臣之义又安在,故国君能以臣仆自居,而不以帝天自视,而国民则恪守尊亲之义,其斯为君臣各得之道欤。
由上表可知,特班课程安排得非常密集,星期的称谓以日式的月、火、水、木、金、土指代,教学偏重历史性和理论性,按其规章所定,每日的课程中有三小时编纂,三小时讲义,一小时修辞之学,“编纂为探迹之学。凡所看记叙之书(日本人所谓历史的)皆属之。讲义为探理之学,凡所看论著之书皆属之(日本人所谓理论的)。讲堂七小时外,随意看书,有心得疑义,可别录,与札记同缴”。[注] 《南洋公学特班生学习办法》,载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4~135页。
蔡元培对“臣仆”的解释,不仅像是对生员的一种宽慰,更似一种理念的灌输,间接地认同了国君即为臣仆的论断,否定了君君臣臣的纲常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教育下,生员们的思想发生了渐变。
1902年南洋公学爆发了轰动一时的墨水瓶事件,在生员对校方的声明中,除了控诉管理层的专制以外,他们也借宪法原理中的权利义务概念表达了不甘为奴的思想,由此亦可见,生员对执政者与国家在认识上有了根本区别,体现出了法制思想的转变:“欧美各国宪法夙立,权义分明,为国民者即使仅有服从法律勤勉义务之思想已为幸福,而学校之中一切规则课程,殆无不适宜于学生者,其学生守分修业固已可矣。我国政界顽野已极,非有改革思想者殆不得为国民,而学校行政其顽野亦复不逊政界。使于学生思想中惟留服从之一点,而其余之一切排去之。则今日为学校之奴隶,他日为政府或外人之奴隶而已,於我国何裨焉?”[注] 《南洋公学腐败历史之余录》,载《选报》1902年第35期。
(三) 近代法学教育的引路人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特班章程规定课程分前后两期,各限3年卒业。前期的初级课程包含:英文(写、诵、文法、章句),算学(数学、代数、几何、平三角),格致化学(手演);后期的高级课程包括:格致化学(阐理),地志,史学,政治学,理财学,名学。[注] 参见张元济:《张元济全集 第5卷 诗文》,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页。 考虑到有些特班学生已经学习过了初级课程,有些则没有接触过,校方统一将特班安排在中院学习,“因特班生对于初级功课有已习或未习者,故均在中院上课,或插班,或开班,我已忘之”。[注] 前注〔27〕,蔡元培文,第69页。
1901年,因刘树屏与盛宣怀的情谊,由刘氏推荐,蔡元培被聘任为南洋公学特班总教习。[注] 参见高平叔:《蔡元培与南洋公学特班》,载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编:《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建所二十周年纪念文集 1979—1999》,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250页。 刚刚见证戊戌政变的他,便发现如欲自强,必先改变人们的人心与风俗,“戊戌之变,元培在京师,历见其终始。……居今日而欲自强,其必自人心风俗始矣”。[注] 蔡元培:《戊戌心迹》,载朱鸿召编选:《孑民自述》,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南洋公学特班也就此成为蔡元培践行自己教育理念的平台。
考试问答每月月中由教员命题,以甲乙划分等次,“学生每人写札记由教员批阅,月终由教员命题考试,评次甲乙,送总理鉴定”。[注] 前注〔27〕,蔡元培文,第69页。 笔者遴选了部分考题,以现代法学学科体系划分,试做如下归类:
在特班的教学中,蔡元培常常通过试题、评语等形式引导和启发学生的求知欲,“斯时吾师之教人,其主旨何在乎?盖在启发青年求知欲,使广其吸收,由小己观念进之于国家,而拓之为世界。又以邦本在民,而民犹蒙昧,使青年善自培其开发群众之才,一人自觉,而觉及人人”。[注] 黄炎培:《吾师蔡孑民先生哀悼词》,载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纪念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学生每次上交的读书笔记,蔡元培都会亲自批改并加注批语,加以指导,如下列王世澂的作文即是如此:
今虽各行省议立学堂,然人皆知书尚需时日,则莫若用演说法,择乡邑之有声望者,随时以此理开导,使夫吾国之民,晓然于国家之重收租税,皆为我民之故,然后详审利弊,精择而切行之,而后可也。
蔡元培批语:今日非设议院不可,演说尚恐空言,不足以动之。[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6,《邵闻泰日记》。
当然,评阅的范围并不仅限于读书笔记或札记,乃至学生的日记及译稿也会随时抽查评判,这实际也是盛宣怀的要求,“嗣后所造浅深,当不难于日记中考核”。[注] 《南洋公学添设特班是为应经济特科之选》,载前注〔19〕,《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第40页。 对于这种严苛的审查,学生们也感到了不少压力:“今者教习每日莅课堂,三十余人所有日记译本皆一一评判之。虽三家村学究,不劳于此矣。虽然此其形式也,若以精神论之,似有进乎此者。”[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074-1,《洪允祥日记》。
如这一时期的多数新式学堂一样,南洋公学特班也扮演着输入和启蒙西方先进的法学知识的角色,在其学员的作文和日记中清晰可见师生间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特班师生对法不溯及既往、三权分立、君主立宪制等法学概念均有细致的讨论。[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357-3,《王世澂日记》。
基于物联网的智能楼宇综合管理系统技术架构如图1所示。系统总共分为感知层、接入层、传输层、平台层和应用层五个部分。感知层主要指接受智能楼宇系统统一管理的各种终端设施,包括动力设备(空调、新风、排风、排水、电梯等)、信息感知及采集设备(环境传感器、音视频设备)和控制设备等。传输层主要指由楼宇驻地网、互联网(或专线)及移动通信网组成的智能楼宇数据传输和通信管理网络。
李泽澐问:今欲仿泰西之法,设立议院,使民权得其上达,亦古者议市谤朝之遗意也。不知可复行否?
教习韩批:民智开乃行。[注] 徐滌珊:《湖南时务学堂学生日记类钞》,三通书局1914年版,第53页。
蔡元培则在其学生的作文中,不仅明确指出开设议院是有利无弊之举,无须等待民智启蒙,而且赞扬学生的论辞乃是破立宪派之顽梦:“纯依公理著笔,虽于有利无弊之实际未书发明,而强证雋辩,亦是破顽梦矣。”[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924-7,《论者多谓民智未开不宜设议院然否》。 得益于蔡元培的指点,特班学生更加晓然革命的意义,“特班生类皆优于国学,得先生之陶冶,益晓然于革命大义”。[注] 蒋维乔:《民国教育长蔡孑民之历史》,载《申报》1912年1月8日,第7版。
多功能酶标仪、微量移液器、旋涡混匀器、恒温水浴锅、离心机、半干转膜槽、电泳仪、电泳凝胶成像系统、倒置显微镜、体视镜、显微手术器械、小动物呼吸机.
Loch Striven海湖养鱼场的几何特征令我惊讶,因为我现在身处高山,周围生长着高山植被,水面上的漂浮物保护着悬挂在下面的贻贝。就在Loch Striven海岸的涨潮线上面,我差一点踩到蛎鹬蛋,还好只是巢穴上有了一点浅浅的刮痕。潮湿幽寂的海岸两侧长着黄色的鸢尾花。海岸渐渐陡峻,我不得不走过齐胸高的蕨菜,这时,我的皮肤立刻爬满了蜱虫。
当然,蔡元培的教育思想也引来了守旧的公学管理层的反感,如盛宣怀就对其过新的思想颇有意见:“蔡鹤顷太史学问甚美而思想过新,往往舍科学而设哲理,虽哲学亦西儒心得之一门,然不可以躐科学之等而为之,致蹈日本国民教育资料所称十五六年前之覆辙。”[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179-2,《盛宣怀致张百熙函》。 张美翊更直呼其为传播民权革命的“怪物”:“蔡鹤顷真是怪物,据特班生未散者言,培老所定课程一不遵守其宗旨,每月一变。今日言恳亲,明日创哲学,而大要以民权革命,立会演说为目的(此等字眼甚为讨厌!)”[注] 《张美翊致盛宣怀函》,载上海图书馆编:《盛宣怀档案选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50页。
1902年因墨水瓶事件爆发,南洋公学200余名同学愤然离校,[注] 参见《爱国学社之建设》,载《选报》1902年第35期。 在中国教育会的帮助下组建了爱国学社。[注] 参见陈科美主编:《上海近代教育史 1843—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蔡元培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评亦谓生员牺牲保举机会相率退学,实受蔡元培的影响,“特班生亦牺牲其保举经济特科之资格,而相率退学,论者谓孑民平日提倡民权之影响”。[注] 蔡孑民:《蔡孑民》,都昌、黄世晖记,载蔡元培:《蔡孑民先生言行录》,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盛宣怀也将这一事件的过错归咎于他,“因之诸生如钟枚,贝寿同两人时有嚣张不靖之气,鹤顷既未先事戒劝,而临事旋即辞去,尤可怪者”。[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179-2,《盛宣怀致张百熙函》。 张美翊更是认为这一事件中蔡元培是不知大局“诚不能为之恕耳”:
方此次中院事起,特班嚣张者请示鹤顷,应否干预?蔡答以干预尽好,但不可有始无终,遂如火燎原,不可收拾,钟枚等不足责,独蔡以翰林而不知大局,诚不能为之恕耳。[注] 《张美翊致盛宣怀函》,载上海图书馆编:《盛宣怀档案选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50页。
由此可见蔡元培在特班教学中发挥的个人影响之大。当然,以蔡元培为核心并借鉴书院制的教学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短板。例如,尽管蔡元培教授日语时推广了和文汉读法,但他的日语水平有限,“我不能说日语,但能看书,即用我的看书法教他们,他们就试译书”,[注] 崔志海编:《蔡元培自述》,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导致了学员对于日文语法也存在很多难解的问题,自学法学知识亦有一知半解,而教员无法察觉的情形,“初六日,阅法学通论第六节第二款,此下未经改正,颇难通晓,以意揣之,略知大意而已。……连日阅东文,颇觉烦难,虽有译本对校,可云其大意,然于其用字之法,尚多未了”。[注] 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044357-3,《王世澂日记》。 因此,在这种模式下,教师实际上仍不能深入了解学员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法学已有成为一门专门科目独立出现的迹象,至少在新式法学教育体系建立之前,一些书院和新式学堂确已存在比较法学、英美法学、部门法学教育的精神,其教学方法、内容和范围已成雏形,这已超越了我们对这一时期法学教育的既有认识。当然,在教育水准方面和清末新政后逐步确立起的法学教育体系尚有一定的距离,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学学科教育体系尚未建立。无论是新式书院还是学堂,在教学方法上仍未与传统的书院模式完全脱离,教育宗旨上多受洋务派“中体西用”思想的影响,课程中充斥着大量经史大义的内容,法学知识在课堂教学中常与四书五经的内容纠缠在一起,学制的设置也并不科学,有层次有计划的法学学科教育体系尚未确立起来。例如,1897年创设的直隶畿辅学堂,其公法和刑律仍与十三经、二十四史、正续通鉴等课程混合讲授,并未独立出来,[注] 参见前注〔8〕,朱有?棑v书,第724页。 因此,专门的法学教育仍在朦胧中摸索。
其次,专门的部门法教育并未形成。多数学校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存在着“诸法合体”式的现象,校方缺少专业的部门法教师,这就导致了实际教学的质量并不高,各部门法的内容时不时穿插讲授,造成了学员的法学知识体系支离破碎。例如,1903年至1906年京师大学堂政法教习仅陆世芳一人。[注] 参见前注〔23〕,朱有?棑v书,第913页。 这一现象直至新政后都没有得到彻底改观,1907年北洋大学堂就因仅有林文德(Edgar Pierce Allen)教授法律学,刘国珍教授中国法律,[注] 参见《奏派调查直隶学务员报告书》,载《学部官报》1907年第22期。 遭到了学部的训斥,“所招学生普通学之素养未深,致教习虽有学力合度者,成绩大减于旧。宜增添高等教习,改良校舍,推广名额,以期进步”。[注] 《奏派调查直隶学务员报告书》,载《学部官报》1907年第21期。 此外,许多部门法课程的讲授仅触及一些基本的法律理念,对具体的法律法规并不做衍生讲解,尚没有形成系统且专门的部门法教育。
最后,整体的教学更加偏重于公法。当然,“公法”的范围已不再单单局限于“交涉公法”一类的课程,刑法、行政法、宪法等课程都已进入课堂。但是,“私法”课程的数量则相对较少,多数学校对民商事类的法学课程并不重视,例如湖南时务学堂的法学教育中私法的内容很难寻觅:“一曰公法学,宪法、民律、刑律之类为内公法,交涉、公法、约章之类为外公法。”[注] 《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载《湘报》报馆编:《湘报(九六—一七七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40页。 即使是京师大学堂的仕学馆,其法律学的课程也仅有民事诉讼法,民法和商法则归入了政治学。[注] 仕学馆法律学课程包括:刑法总论及分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制史、罗马法、日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政治学课程包括:行政法、国法、民法、商法。参见《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载前注〔23〕,朱有?棑v书,第760页。 这一问题当然与救亡图存和变法新政的政治背景有关,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是“重公法轻私法”传统法制观念的延续。
余 论
南洋公学特班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史的长河中仅仅是沧海之一粟,但它却代表了一个时期的缩影,通过阐释特班法学教育的情况,我们可以窥见中国法学教育在萌芽时期的发展梗概。同样,特班产生的影响也是弥足深远的,概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特班在近代法律教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特班借鉴了传统书院制的教育模式,糅合了传统经典与西方法律的内容,衔接了两种不同的文化,达到了中西会通的效果。另一方面,特班的成功代表了近代法学教育摸索时期取得的成果,其戛然而止不仅意味着旧学制下的法学教育的衰亡,同时也预示着新兴法学体系的到来,特班成为近代法学教育由萌芽过渡到成长阶段的重要一环。
第二,特班培养了一批在各个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学人。值得注意的是,仅42名学生的特班却走出了不少名人,如著名教育家黄炎培、“和平老人”邵力子、北大校长胡仁源、“洋状元”项骧、佛学大师李叔同、著名建筑家贝寿同、文学家谢无量和洪允祥等,他们均是一时的翘楚,在追求民主的时代浪潮中,为民族进步和文化发展贡献出了各自的力量。在培养时间短,教员少,课程尚未全部修毕的情况下,相比同时期其他学校,特班能够取得如此成绩是蔡元培当初没有想到的,[注] 鉴于特班存在时间短暂,因此蔡元培自谦地将特班学生取得成就归因为自己后期的努力。“特班开办于民元前十一年之春.解散于前十年之冬,自始至终,不及二年。不特章程第四条之初级功课未能修毕,即第七条之自修,恐亦影响甚微。其中多数特班生卒能在学术上社会上有贡献者,全恃此后特殊学力之结果耳。”前注〔27〕,蔡元培文,第78~79页。 这也体现出了特班在教育上的成功之处。
第三,特班学生身体力行投身于推动近代民主法制进程。其实,无论是特班的名人还是普通人,我们都能在近代民主法制的变迁中看到他们贡献自己的力量。如王世澂积极参与起草了《中华民国约法》和《修正大总统法》,力图实现“法律制袁”的目的;[注] 参见叶利君:《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选举制度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254页。 黄炎培终其一生在为民主和教育事业奋斗;洪允祥在担任《天铎报》主编期间,勇于针砭时弊;[注] 参见方印华、余麟年:《洪允祥小传》,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慈溪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慈溪文史资料第3辑 慈溪人物》,1989年版,第17页。 抗战期间项骧不堪见到故土沦陷选择绝食而亡,展现出了民族气节;[注] 参见陈正焕:《项骧》,载余振棠主编:《瑞安历史人物传略》,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李叔同、萨君陆、范况、穆湘瑶等则通过翻译外文书籍传播先进思想,如李叔同翻译的《法学门径书》即旨在教导国民学习法律之必要和提供研究的方法。[注] 参见《弘一大师全集》编辑委员会:《弘一大师全集 八》,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4页。 穆湘瑶翻译的《苏格兰独立志》更是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得到了很高的赞誉,“足以药我国人心之委靡”。[注] 参见徐垲:《穆氏兄弟的两本早期译著》,载唐国良主编:《穆藕初:中国现代企业管理的先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为培养法律精英人才开始推行“三三制法科特班”,旨在建立一个有较长时间和新型教学方法保障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这一做法某种意义上继承了该校前身优秀的教育形式,汲取了历史的经验,期待它能如南洋公学特班一样取得璀璨成绩。
Abstract In the budding stage of modern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many new schools became the main body of spreading legal knowledge b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legal education system.The process of choosing the mode of education and the process of learning the western legal knowledge are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Chinese legal education.During this period, the legal education of special class in Nanyang College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Its educational content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public law of negotiation”.Instead, it links the legal educ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ern countries, which reflects the comparative legal education and spreading of democratic and legal thoughts.It is also the common attribute of legal education in new schools in that period.
Keywords Legal Education, Comparative Law, Nanyang College, Cai Yuanpei(蔡元培)
*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讲师、法学博士。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惠赐宝贵意见。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建国前后法学教育转型研究——以上海为视角》[CLS(2017)D22]、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继承与超越:新时代“海派”法学教育模式探究》(2018EFX012)、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近代中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研究》(18SFB3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另获“华东政法大学博士毕业生后续学术发展支持计划”资助。
(责任编辑:赖俊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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