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与培育路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农民论文,标准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290(2015)0012-0037-07 按照党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2013年农业部在全国安排了100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两年来,各试点县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标准、资格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新型职业农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导致各地对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影响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的确定、培育措施的选择以及培育效果的达成等[1]。本研究通过中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网以及中国知网等资源,收集、分析了全国20个试点县实践状况。在解析国家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基础上,运用人力资源开发个体素质评价的KSAIBs模型,探讨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及培育路径。 一、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KSAIBs解析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典型的社会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理应在解析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基础上,以农民个体KSAIBs素质——知识(Knowledge,K)、技能(Skills,S)、能力(Abilities,A)、情感(Intervening variables,I;中介变量,包括动机、态度等,本文用情感一词代替,下同)和行为(Behavior,B)5个维度指标实施综合评判。 (一)国家层面概念解析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必须发挥农村的人力资源优势,大幅度增加人力资源开发投入,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持”。可见,该年度“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新型农民”概念的核心是“提高素质”,具体表现在“建设现代农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4个方面。以KSAIBs模型进行分析,可以分别对应于B、K、S、A4个维度指标。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这一概念,强调“加强教育科技培训,全面造就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振兴发展农业教育,加快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大力培训农村实用人才”。要求“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对新型职业农民的K、S、A、B等素质指标要求更为明确。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该文件首次提出,“加强综合协调联动,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要求新型职业农民注重农产品安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对新型职业农民KSAIBs素质各项指标进行了深入阐释。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化了“新型职业农民”概念,指出“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应增强市场意识,加大生态保护,重视环保、防治污染”等。对新型职业农民KSAIBs素质各项标准的要求更为具体。 (二)部门层面概念解析 2005年,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职业农民”的概念,确认职业农民的培养对象为“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职业农民”。该意见将职业农民的最低学历定位于初中文化程度以上(或相当于初中),集中反映了新型职业农民的知识(K)维度指标要求。 2013年,农业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意见明确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业为职业,并接受过教育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生产经营规模,集中反映了对新型职业农民KSAIBs素质全面要求。 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提出以“50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务农农民以及农村新增劳动力”为教育培训对象,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良好科学文化素养和自我发展能力、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较强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该培养方案间接设计了新型职业农民的KSAIBs标准。 二、试点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本研究通过中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网以及中国知网等资源,收集了全国20个试点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并选取其中5个试点县进行了重点考察。分析及考察结果表明,各试点县均按农业部提出的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3种类型,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级别,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但认定标准指标不一。 (一)知识维度 分析全国20个试点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多将知识(K)维度分解为学历标准和培训标准2项指标。其中,学历标准多以拥有《毕业证书》为表征,培训标准多以参加培训的学时数(证明)为表征。在20个试点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中,规定学历标准的有17个县,学历要求随新型职业农民级别的提高而提高。规定学历指标的试点县均将新型职业农民最低学历规定为初中以上,这与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提法基本吻合。如,江苏省兴化市和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规定,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营管理型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技术服务型则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规定培训指标的有12个县,其中有4个县规定较为具体。安徽省五河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等3个县(区)均规定,要取得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参与培训的累计学时数量应分别达到20、40个学时以上,对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则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安徽省南陵县规定,各类型、各级别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培训累计学时都必须达到150个学时以上。 (二)技能维度 在20个试点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中,有10个县提出了技能(S)维度标准指标,将其表达形式定位于获取《技能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动物防疫合格证书》等证书上。其中,规定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有7个县,规定同时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书》《绿色证书》和《农品无公害证书》有2个县,规定具有《技能培训证书》或《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各有1个县。未做具体规定的有10个县,而是采用了描述性语言。如,山东省郯城县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等。据调查,未做具体规定的部分试点县认为,本地农业产业类型较多,各类证书繁杂,难以表征新型职业农民的技能水平。 (三)能力维度 全国20个试点县多将新型职业农民能力(A)素质指标视为其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素质,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涉及“占有农业资源情况”“(种植、养殖)经营规模”“拥有农机设备资产价值”“年收益状况”和“辐射带动能力”等5项指标。其中,在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中,有17个县使用了“(种植、养殖)经营规模”指标,有3个县使用了“占有农业资源情况”指标;在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标准中,有2个县使用了“拥有农机设备资产价值”指标。在所有指标中,使用“年收益状况”指标的有12个县,共出现了25次。其中,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分别使用12次、6次、7次。另外全国20个试点县均使用了“辐射带动能力”指标,其中,有9个县提及“新型职业农民要具有示范带动能力,帮助当地其他农民致富”,有3个县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带动农户的数量。如,安徽省五河县规定,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对周边农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则分别需要带动10~20个农户。 以年龄为表征的新型职业农民身体素质指标也被全国20个试点县纳入认定标准之中。其中,有10个县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在18~60周岁之间,有8个县要求18~55周岁之间,有2个县限定在50周岁以下。安徽省南陵县、上海市浦东新区、湖北省武汉东西湖区等3县(区)制定的认定标准还体现了不同性别新型职业农民的年龄限制,山东省招远市和安徽省五河县对不同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年龄也做出了规定。 (四)情感维度 在20个试点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中,有10个县提出了情感(I)维度指标。其中,有6个县对新型职业农民提出了“应对市场的态度”的标准,有2个县提出了“尝试新产品、新技术态度”的标准,有一个县提出了“关心和热爱农业”“从业稳定、具有务农责任感”的标准,还有一个县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创业意识”。可见,各试点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中有关情感维度指标均未量化,多为“质的描述”。如,山东省桓台县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要热爱农业、关心农业”,山东省滕州市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 (五)行为维度 分析全国20个试点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有关行为维度共提出了“生产经营行为”和“道德行为”2项指标。其中,有5个县将“生产经营行为”以“从业年限”量化指标的方式体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提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年限需分别达到3年、4年、5年以上。河北省献县规定,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时间(从业时间)必须达到全年总时间的80%以上;有4个县提出了“道德行为”指标,多为“质的描述”。安徽省五河县规定,新型职业农民需“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招远市规定,新型职业农民需“熟悉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生产优质无公害果品的意识和水平,重视环保,防止污染,保护环境”。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要求,新型职业农民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素养”。 三、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体系建议 目前,全国20个试点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均处于试行阶段,试行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不断推进,亟须从更广的范围、更高的层面强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科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一)指标体系 依据国家及主管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阐释以及全国20个试点县实践经验,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指标体系由1项一级指标(即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素质,KSAIBs)、5项二级指标(K:知识、S:技能、A:能力、I:情感、B:行为)、12项三级指标(文化知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收入水平、身体状况、辐射带动能力、务农动机、务农态度、务农情感、生产经营行为、道德行为)组成。 根据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应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等3种类型,初级、中级和高级等3个级别。基于此,以上指标可按3种类型、3个级别、12项三级指标,制定108项具体标准。不同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指标应赋予不同的内涵。最低标准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最高标准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介于二者之间的则为中级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只有在获得一定级别的标准认证后,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培训)与实践,达到相应的标准指标并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报更高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由于农业产业类型众多,各级各类指标所涵盖内容也应体现出产业差别。 (二)具体认定标准 1.知识标准 新型职业农民知识素质标准分为文化知识、专业知识2项指标。 目前我国实行9年义务教育,结合国家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型职业农民文化知识素质要求以及全国20个试点县实践经验,新型职业农民的文化知识标准最低应取得表征其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文凭——《初中毕业证书》。但部分试点县实践证明,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新型职业农民仅适合从事农作物生产及畜牧养殖业等,中级生产经营型和初级专业技能型、初级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的学历标准,应确定为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以上,高级生产经营型和中、高级专业技能型以及中高级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文化程度,应确定为高职(高专)以上,这集中反映了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新型职业农民对文化知识的诉求。 图1 基于KSAIBs的新型职业农民标准指标体系 在我国,民众专业知识的增进主要来自于专业教育,由中职学校以及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高等教育机构承担。但是,由于多数职业农民已经超过在校接受教育的年龄,各地多以举办培训班的形式作为提升职业农民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因此,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也应该对职业农民每年参与各类培训班学习的时间做出统一规定。相关试点县经验表明,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掌握农业基本知识即可,可通过“父子相传”“邻里互助”等方式完成,故对其参加培训班学习的时间可不做统一规定。但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能力,必须率先掌握农业生产经营最新科学技术。基于部分试点县经验,认定标准应规定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班学习的时间应分别达到20个、40个学时以上。 2.技能标准 新型职业农民技能素质标准分为职业技能、职业资格2项指标。 各试点县实践结果表明,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技能水平可通过拥有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表征,且随新型职业农民级别的提升,拥有的职业技能证书的级别应随之提升。按国家要求,对一些实行职业资格许可的领域,如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中的畜牧防疫员等,必须同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多以家庭为单位,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涉及主业技能(资格)证书,亦应具有相关行业的技能(资格)证书,如,从事种植业的新型职业农民还需拥有农业机械技能资格证书(操作证、驾驶证)等。基于我国农业产业类型众多、科技发展水平不一的现实,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应立足本地实际,组织群众自行评选一些“种田能手”“养殖能手”等,间接表征职业农民的技能水平,以此弥补国家现行专业技能认证体系中的缺失部分。 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对技能种类的要求不同。以从事种植业的生产经营型的职业农民为例,要求其具有耕作、栽培、灌溉、施肥等基本生产技能。若其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或《绿色食品证书》,则可以表征其具备更高的技术水平;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指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作业的农业工人、雇员等,需要具有娴熟的专业技能,应获得相关技术培训的结业证书和相关产业的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指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人员,如从事农机服务的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具有《农业机械操作证书》《农机维修证书》等,从事畜牧、水产养殖业技术服务的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具有《动物防疫员证书》《动物防疫资格证书》等。 3.能力标准 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标准分为收入能力、身体状况(体能)、辐射带动能力等3项指标。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行政区域农业资源状况差异较大,且农产品种类繁多、产量不一。因而,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难以用具体的种植业、养殖业规模对其生产经营能力实施量化。在全国20个试点县中,有12个县采用了收入能力——“年收益”指标表征了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其中,有7个试点县规定新型职业农民年收入应当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将此作为初级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指标。因为即使农民平均收入达到万元,新型职业农民收入也仅仅达到年收入3万元的水平,这与城镇务工人员收入水平接近。按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年收入则应规定分别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的4~5倍以上。 我国农业劳作多以体力为主,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年龄限制亦应体现出性别差异。基于全国20个试点县实践经验,男性新型职业农民年龄应限定在18~60周岁之间,女性则宜限定在18~55周岁之间。由于劳动强度不同,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对年龄的要求也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别。特别是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要求具有较多的生产经营服务阅历,因而应随级别的提升,年龄有所放宽,但不宜超过65周岁。 新型职业农民的辐射带动能力得到各试点县普遍重视。借鉴安徽省五河县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生产经营型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对周边发挥带动作用的农户应分别达到10户、20户以上,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初中的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对周边发挥带动作用的农户则必须分别达到10户、20户和50户以上。 此外,有关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质的描述”还应包括具有一定的继续学习能力、合理配置农业资源的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具体指标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情感标准 新型职业农民情感素质标准分为务农动机、务农态度、务农情感等3项指标,这些直接决定了职业农民的务农行为。 分析各试点县做法,有关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的情感维度指标多为“质的描述”,需要具体化,且不同等级新型职业农民的情感标准要求应有所差别。综合各试点县实践经验,对应于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务农动机可分为“认为农业是主要经济来源、认为农业能带来良好收益、认为农业能带来丰厚收益”等3个层次;务农态度包括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态度,对气象灾害和市场冲击的态度,对培训的态度等方面,对应于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可分为“一般、较积极、非常积极”等3个层次;务农情感也可分为“一般、喜欢、热爱”等3个层次,分别对应于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以上,均可利用心理学原理编制相应的问答题实施测定。 5.行为标准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资源约束和农产品生产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农民行为方式必须从“高投入、高能耗”模式向“高效、低污”模式转变[2]。综合各试点县经验,新型职业农民的行为标准可分为生产经营行为、道德行为2项指标。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农民从业年限、雇工比例、机械化比例3个方面为具体表征。初中高级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年限应分别设定为3年、5年、10年,雇工比例分别设定为30%、50%、80%,机械化比例分别设定为40%、80%、90%。对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的雇工比例、机械化比例可不做要求,初中高级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年限应分别设定为4年、6年、10年,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年限应分别设定为5年、10年、15年。 道德行为可从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2个方面进行考察。新型职业农民的道德行为不应因其级别不同而存在差异,应做统一“质的要求”。部分试点县采用了“反证阐释法”,如“无违法记录,无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不良记录,能够主动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等,可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统一要求。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优化路径 培养一支发展持续、数量适当、良性竞争、富有活力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战略举措。基于全国20个试点县的实践经验,围绕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需进一步优化其培育路径,着力提升职业农民的KSAIBs素质。 (一)从“培训”到“培育”,提升职业农民的知识水平 我国农民队伍建设经历了一个从“培训”到“培养”,再到“培育”的过程。“培训”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传递,且多为一次性行为;“培养”更加注重长期的教育和训练,关注教育对象的发展;“培育”则更加注重“环境扶持”,使农民接受全方位的教育和训练,实现综合素质的持续提升[3]。从“培训”到“培育”,虽只一字之差,却充分体现了“环境支撑”在新型职业农民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关研究显示,在目前我国约5亿农村劳动力中,文盲或识字很少的占7%,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9.7%[4]。因此,提升职业农民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水平是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农民培训机构应依据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明确培育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多种现代化手段,构建全方位、社会联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让农民不离家、不影响生产经营就可提升文化知识、专业知识水平。 (二)从“传统”到“现代”,提升职业农民的技能水平 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他们是身份有别于市民的群体;而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将农业作为职业,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最大化[5],体现出现代化特征。世界发达国家较早地实现了农民职业化,“持证种田”已被纳入国家准入制度。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尚属起步阶段,应逐步提升各类农业技能证书、农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对获得相关证书的职业农民,当地政府应在经济上有奖励,精神上有鼓励,政策上有激励,提高职业农民对各种技能证书的重视程度。各培训机构应准确掌握服务区域内农民技能水平的现状,充分了解农民培训需求,积极主动地为农民提供各类培训,让农民真正做到有所需就有所学,有所学就有所用。各地应突出特色产业,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培训,让农民自由选择培训方式[6]。不断优化培训手段,拓展培训路径,可通过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和网络培训平台等形式,根据时令季节向农民发送技术指导、防御气象灾害信息等。通过完善农业专家网上服务系统,让农民能够随时随地与专家交流,接受在线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从“生产”到“经营”,提升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 各级政府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应当给予重点扶持[7]。积极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培养培训,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充分了解市场、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实现由“生产”到“经营”的转变,实现经济报酬的最大化。围绕主导产业,不断壮大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规模,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着力培养农村科技示范户、农机能手、植保技术人员和动物防疫员等人才队伍,让他们讲给农民听、带着农民干、帮着农民富,成为提高职业农民技能水平的领头军[8]。将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从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的角度,从重塑农业对社会的贡献和社会责任的高度,支持、带动、帮助和鼓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青壮年新型农民从事现代农业,不断改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年龄结构。支持和鼓励农民自发成立技术协会、农产品营销协会等组织,实现职业农民的自我培训,不断提升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从“无奈”到“热爱”,强化职业农民的务农情感 在我国,“农民”一直是身份的象征,意味着较低的社会地位、较差的社会待遇和福利。农民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多属“无奈”。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业,融入城市。在这种情况下,留住高素质的青壮年农民务农,必须使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使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一部分人“热爱”农业。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应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医疗保障、农业保险保障、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等,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完成从“身份”到“职业”的转变。同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爱护新型职业农民的良好氛围,进而强化其务农情感。培训机构应及时帮助职业农民解读国家关于“三农”的相关政策,展望农村进步、农业发展的美好前景,让农业成为农民实现自身价值的主动选择,进而承担起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等重任。 (五)从“无序”到“规范”,改善农民的生产经营行为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过于传统,处于“无序”状态,导致农业资源污染、农产品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鉴于各地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实际状况,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规制建设,逐步规范农民的生产经营行为。各培训机构除了进行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培训之外,还应加强对农民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内容的培训,实现“依法务农”和“以德务农”,使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具有较高文明素养和道德修养的现代公民。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在注重农业收益的同时,形成重视环保、防止污染的意识,主动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提升职业道德素养、维护农产品安全的典型案例,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生产,引导新型职业农民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形成良好的生产经营行为。标签:农民论文; 新型职业农民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三农论文; 农业论文; 互联网农业论文; 职业路径论文; 学历提升论文; 农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