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和谐思维--与李南明同志商榷_恩格斯论文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和谐思维--与李南明同志商榷_恩格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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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明同志的文章《和谐思维与辩证法理论的创新》(《光明日报》2005年8月23日,以下简称李文)立意甚好,读后颇受教益。一是李文提出一个既有学术探索价值,又很有现实针对性的理论问题,目的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哲学理论基础和思维方式”;二是李文对和谐思维的某些论述也是有启发性的。但是,我们认为李文中也有一些需要商榷的问题。下面,我们怀着与李文相同的目的,就其中一些问题,谈谈我们的粗浅看法,与李楠明同志商榷,并欢迎广大读者、同行专家批评、指正。

在学术探讨中,使用概念及其内涵的统一性,是使学术探讨能够有效深入并取得积极成果的一个重要条件。鉴于国内外学界在辩证法的理解上存在歧见,鉴于李文中也使用了“传统辩证法理论”、“马克思对辩证理论的理解”等概念,本文在展开具体探讨之前,也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和谐思维”作简要的说明。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应当是指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明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由于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着的理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还应当包括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如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对它的丰富和发展。恩格斯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整个自然界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法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统一)中的运动的反映。”①据此,和谐思维应当是客观事物之间和谐、合作的关系及其运动过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辩证法与和谐思维的关系是本文也是李文探讨的一个主要问题。李文认为“对和谐思维意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囿于传统的辩证法理论的阈限内,它更体现了对辩证法性质的全新认识和对辩证法内容的丰富和扩展。只有理解了从对立斗争的思维向和谐思维转换的创新性质,才能使哲学理论更符合当代历史发展的实际,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哲学的理论根据和思维方法。”这样,它实际上就把和谐思维与“传统的辩证法理论”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李文所说的“传统的辩证法理论”也包括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其理由是:第一,“在‘左’的错误时期”,由于误读了马克思的理论,把马克思关于阶级社会发展状态的阐述误解为对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状态的说明,辩证思维也就被等同于矛盾、对立、斗争的思维。”“矛盾的斗争性被赋予了绝对的地位”。第二,李文还追溯到作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来源的黑格尔哲学。认为在黑格尔哲学中“对立和斗争”就已成为辩证思维的主旋律。由于“这种矛盾、对立斗争的思维正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初期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反映,也正是这样的历史背景使马克思接受了这种思维。”

我们认为,李文以上述理由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和谐思维割裂开来是难以成立的。第一,“在‘左’的错误时期”,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确曾遭到误解、误读,并产生了严重的恶果。但是既然是“误解”、“误读”,那么它就不是马克思主义本身所固有的东西,而是被强加于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对此,作为研究者的责任,应当是“回到马克思,发展马克思”,即首先要剔除由“误读”、“误解”而产生的非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面目。好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原著还存在。第二,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来源。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仅继承和吸取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而且还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对它进行了批判和改造。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这是不能混同的。正是这种不同,使二者在对待主体和客体、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解上存在着原则的区别。

1890年9月,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曾指出,为了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根据原著来研究这个理论,而不要根据第二手的材料来研究。”②在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原著的研读中,我们体会到恩格斯的这个“提示”对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和谐思维的关系还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从这些原著中不仅可以直截了当地看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和谐理念与和谐思维的论述,而且可以看出在“‘左’的错误时期”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误解、误读是根本违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的。同时,也有助于我们看清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原则区别。下面,我们就来摘引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和谐思维的论述,也涉及了同样广泛的领域。

(1)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和思维发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恩格斯在谈到自然界中物体的相互作用时写道:“在达尔文的学说中我接受他的进化论,但是我认为达尔文的证明方法(生存斗争、自然选择)只是对一种新发现的事实所作的初步的、暂时的、不完善的说明。在达尔文以前,现在到处都只看到生存斗争的那些人(福格特、毕希纳、摩莱肖特等)所强调的正是有机界中的合作,植物怎样给动物提供氧和食物,反过来动物怎样给植物提供碳酸气和肥料,李比希就曾特别强调这一点。这两种见解在一定范围内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两者都同样是片面的和褊狭的。自然界中物体——不论是死的物体或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中既有和谐,也有冲突,既有斗争,也有合作。因此,如果有一个所谓的自然研究家想把历史发展的全部多样性的丰富内容一律概括在‘生存斗争’这一干瘪而又片面的说法中,那么这种做法本身就已经判决自己有罪,这句空话即使用于自然领域也还是值得商榷的。”③

在《自然辩证法》题为“为生活的斗争”的札记中,恩格斯也论述了与上述思想基本相同的观点。

(2)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在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即生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首先肯定了人对自然界具有主体能动性。“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终的本质的差别,而造成这一差别的又是劳动。”④同时,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者,他们又明确指出,这种能动作用是以承认物质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所以,他们告诫人们说,“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⑤

(3)社会历史领域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具有对抗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就不存在和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为了争取自身和全人类的解放,“全世界无产者”应当“联合起来”,“共同战斗”、“以各国工人的兄弟联盟对抗各国资产阶级的兄弟联盟”。共产党人要建立“党内的真正和谐”,并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的团结和协调”。对于那些对《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原则持有不同意见的社会主义派别,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没有采取对抗、批判、斗争的方式,把《宣言》的原则强加于人;在建立国际工人协会时,也没有把这些派别拒之门外,而是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它们加入。至于说到《宣言》中提出的原则的最终胜利,“马克思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共同行动和共同讨论必然会产生的工人阶级的精神的发展”,即通过平等对话和实践检验来取得共识。实践证明,马克思是正确的。到了“1887年,欧洲大陆的社会主义已经差不多完全是《宣言》中所宣布的那个理论了。”这不仅是用和谐思维成功处理不同社会主义派别之间关系的范例,也是用和谐思维处理思维领域的矛盾的范例。

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从多个角度论述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然,我们注意到,李文也在通过引述马克思原著中的有关论述来说明“马克思对辩证法的理解”并从中导出“和谐思维”。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⑥李文在引述了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之后写道:“这即是说,矛盾、对立和对抗只是阶级斗争的发展状态,在未来社会中,发展还是会继续的,但不再以对立、对抗的方式来进行,自由个性的全面和谐发展的含义即在于此。把历史发展分成性质不同的阶段,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发展状态,对立、对抗的发展形式只存在于阶级社会,这才是马克思对辩证法理论真实全面的理解。”我们认为,李文从引述马克思原著的有关论述中来说明马克思对辩证法理论的理解,并从中导出和谐思维的思路是对的。但它所说明的“马克思对辩证法理论的理解”还不能说是真实全面的。因为:(1)它没有涉及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创始人之一、对阐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及“和谐思维”)作出重要贡献并得到马克思支持的恩格斯的有关思想;(2)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而李文在这里谈到的却只限于社会领域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状况”。还应指出的是,李文把“矛盾”与“对立”和“对抗”一起看作“只是阶级社会的发展状态”也是不妥当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然存在。现在,我们还可以看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

李文虽然承认“和谐思维不是无矛盾的思维”,而且还认为“和谐思维”是辩证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讨论构建和谐社会时却往往把和谐思维与辩证法的矛盾规律特别是“矛盾的斗争性”对立起来。

李文写道:“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转变矛盾的对立、斗争的思维方式,而要从协调、平衡、共处的统一性的视角去观察和处理问题,并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首先,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和过程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不完全的阶级社会,这样,我们就不能再用观察阶级社会那样的对立、斗争和矛盾冲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而要以积极的态度、宽容的心情,从矛盾双方的协调、统一去认识问题。如此才能防止矛盾的扩大化,用最小的改革成本去解决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看来,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的两种基本属性。马克思说:“两个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运动的实质。”⑦列宁指出“发展是对立的‘斗争’”,又说“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⑧毛泽东则认为:矛盾的斗争性和统一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因此,把矛盾的斗争性绝对化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误解、误读,把矛盾的统一性绝对化,也不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正确解读。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哲学范畴,具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在土地改革中暴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是矛盾斗争性的表现形式: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和风细雨式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是矛盾斗争性的表现形式。因此,把矛盾的斗争性仅仅理解为激烈的冲突和对抗是不正确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1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9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2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83-38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83-386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46页。

⑧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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