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进程与劳动环境改善的比较研究_环境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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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36(2012)10-0041-10

一、问题提出

国内外对劳工环境的关注由来已久,近年来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工标准的细化与推行、劳工标准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对出口贸易与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以及影响劳工标准变化的因素及改善劳工环境的相应对策等方面。而对中国劳工环境整体及现状性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有少数学者对中国劳工环境中的工资报酬环境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巴尼斯特(Judith Banister)[1]通过分别考察城市职工和城镇职工的工资并通过估算其他福利性收入,得出中国制造业工人在2002年的人均小时报酬仅相当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3%,与墨西哥和巴西相比,中国也仅为其1/4,建议中国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提高工人报酬。莱特和巴尼斯特(Erin Lett & Judith Banister)[2]的进一步研究则指出,在2002~2004年间中国制造业工人的报酬比美国有了更快的增长,但收入的绝对值依然处在美国3%的水平。而对于中国劳工环境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适宜性问题,目前还少见有直接性的研究成果,但一些学者对劳工标准的决定因素的研究对此具有借鉴意义。戈卢布(Golub)[3]对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研究指出,生产力同工资水平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国的低工资是由其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弗拉纳根(Flanagan)[4]通过研究不同国家之间劳动生产力水平对劳动力成本差异的影响,指出前者对后者的贡献率为87%~88%,因此,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一个有效途径是首先提高该国的劳动生产力水平。马斯库斯(Maskus)[5]的“贫困的恶性循环论”表明,发达国家希望通过贸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的做法,只会使发展中国家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而劳工标准却难以得到提高。周鹏[6]对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演进路径进行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必然经历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市场机制对于劳工标准的改变有重要作用,而并不需要国际组织的外力干预。

总的来看,对中国劳工环境整体状况及与经济发展的适宜性研究还非常少。笔者认为,一国劳工标准的选择、劳工环境的改善,主要是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的产物。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化、现代化社会的历程中,劳工标准、劳工环境必定随工业化演进而不断变化发展,工业化应是劳工环境改善的基本动力。发达国家现阶段所谓高劳工环境,也是由早期的低标准演进而来的。那么,美国、日本在工业化未完成阶段的劳工环境是怎样的,其基本特点、经验教训是什么,中国与它们在工业化的相似阶段相比有何优势,或劣势,中国现阶段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整体劳工环境是否适合国情,适合企业、产业发展的要求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并给出答案。

二、研究思路与假设

笔者认为,对“什么样的劳工环境才适合经济发展要求”这一命题的求证,不可能通过简单模型设定、参数计算得出结论,比较理想的办法可能有以下两种:一种就是进行纵向比较,通过大量观察一国劳工环境与其经济发展的关系,如果其劳工环境不变,或者改善,其经济也在发展,则说明劳工环境适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反之,则不适合经济发展要求。另一种是横向比较法。通过选取公认的经济发展比较顺利的国家作为参照系,通过比较中国与样本国家(即参照系)工业化相似阶段的劳工环境,就可以从大体上判断中国现阶段劳工环境的状况。

本文运用第二种方法来对中国的劳工环境进行分析。这里主要选取美国和日本作为比较的参照系。这两个国家的工业化道路较为顺畅,基本上没有出现太大的波折,是经典的工业化道路模型,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效仿的对象。根据上层建筑应适应经济基础要求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推论:撇开政治制度等因素不论,美国、日本的劳工环境在工业化的各个阶段,在总体上是适合其经济发展要求的。

经济发展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不可重复性的特征。许多运行尺度、发展规则的设定,甚至是非好坏等价值评判标准的选择,是通过对人类社会前期实践活动总结、分析后确定的。事实上,尊重历史,遵循工业化发展规律而总结的经济与社会决策规则,今天已成为处理许多国际问题时广泛使用的方法。一个值得借鉴的例子是,在全球气候问题上,世界各国普遍支持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已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还历史的欠账,而处在工业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则在一定时期没有强制义务,应有更多的排放、发展空间。这样的差异化责任原则,是尊重历史的,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公平的。

由此,基于中国与美国、日本工业化相似阶段劳工环境的比较,我们得到:

假设1:若中国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工业化相似阶段的劳工环境相比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则说明中国在工业化现阶段的劳工环境是相对较优的;若不具有比较优势,则说明中国劳工环境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劳工环境的改善应有历史性和阶段性。因为它既是一国工业化发展的条件,同时也是工业化发展的产物。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的劳工环境在总体上应与工业化阶段相适应,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保持一致。基于与同类发展中国家劳工环境的比较,我们进一步得到:

假设2:若中国现阶段的劳工环境与世界上同类发展中国家相比,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则说明中国在工业化现阶段的劳工环境是相对较优的;若不具有比较优势,则说明中国劳工环境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中国与美国、日本工业化相似阶段劳工环境的比较

(一)中国与美国、日本工业化相似阶段的判断

关于工业化阶段的判断和工业化进程的划分,存在众多的理论方法和评价指标,每种方法都有其科学性与局限性。由于本文的分析涉及中国、美国、日本不同国家的工业化阶段分析,这必然出现统计口径的一致性问题。考虑到比较分析的科学性与现实性,本文主要选择了非农产业产值结构、非农产业就业结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三个指标对工业化进程进行分析与判断。

同时,由于中国自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经济相比1992年之前有了更为迅速的发展,而有关劳工环境改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也是在1992~2007年这段时间推出的。因而,对中国、美国、日本三国的比较主要以中国1992~2007年的发展为基础来进行。本文采用的比较方法为非均衡时期平均值法②,对中国、美国、日本三国非农产业产值结构、就业结构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进行非同期比较,以考察中国与美国、日本历史上不同时期的产业结构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的相似性,进而更准确地把握中国与美国、日本历史相似的工业化阶段。

通过三方面的比较③,本文发现,中国现阶段工业化发展水平大致与美国1860~1910年、日本1920~1965年的工业化发展具有阶段相似性。而美国和日本所处的这个阶段正是其工业化的发展中期阶段,也是向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预备时期。

(二)中国劳工环境与美国、日本在工业化相似阶段的比较

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重要性、可比性等原则,本文在这里主要从工资报酬、工作与休息、职业保障等三个方面对三国的劳工环境作比较分析。

1.工资报酬环境的比较分析。这里选择了中国与美国、日本制造业工人的年平均工资和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作为比较对象。选择制造业,一方面是因为制造业在整个工业体系中具有代表性,制造业工人的工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工业工人的工资报酬环境;另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通常也是世界各贸易国较为关注的对象,通过比较,我们可以从工业化发展的角度对中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状况重新作出评价。中国制造业工人年平均工资的数据来自中国历年统计年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制造业全行业职工,并用居民消费物价指数进行平减,统一换算为以2002年为基准的可比工资。中国制造业人均产出的数据是用制造业增加值除以制造业从业人员数得到,并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平减,统一换算为以2002年为基期的可比值。日本的数据来自美国劳动统计局国际劳动比较数据库,该数据库提供了1950~2008年历年日本制造业工人人均产出增长率和人均报酬增长率,这些数据均为有效消除物价因素后的可比值。美国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与人均产出增长率的数据来自美国统计局第14次人口统计报告之制造业统计摘要,由于涉及年限较长,本文列出的是其5年期平均值,从而更好地与中国、日本进行比较。

中国与美国、日本在工业化相似阶段有关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的比较数据见表1。从表1可以看到,自1994~2007年,中国制造业的人均工资实现了持续高涨,在1997年之后,除2004年,其他年份的增长率均在10%以上。工业化同期的美国和日本,其工资增长率除个别年份达到或超过10%,其他年份的增长率均在10%以下。美国1854~1919年的65年间每5年的增长率也很少有超过10%的,甚至在1889~1899年的10年间还出现了工资的下降。从工资的产出弹性系数来看,美国、中国和日本分别在一些年份里超过了1,表明工资增长率会在有些年份里超过人均产出增长率,体现出工资的刚性特征。但在大多数年份里,工资的产出弹性系数处在1以下,为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保留必要的积累。

通过回归分析,表2进一步给出了中国与美国、日本在工业化相似阶段制造业工资产出弹性的比较数据。

从表2可以看到,美国工人的工资对产出的弹性为0.962,中国为0.282,日本为0.263。从可决系数R[2]来看,中国和日本的可决系数均较低,说明工资的增长还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劳动者知识与技能水平等。而美国工人工资的增长96.6%能由人均产出水平所决定。因而,中国与日本更具有可比性。从弹性系数来看,人均产出每增长1%,中国工人工资增长0.282%,比日本0.263%的增长率还要稍高一点。

从工资增长速度来看,中国比美国和日本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报酬环境更有优势。从回归方程得到的工资产出弹性来看,中国与日本更具有可比性,而在类似的条件下,中国制造业人均产出的增长所带来的工资增长率高于日本。而1950~1965年是战后日本工业恢复后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一段时期,其工人的工资报酬环境也是在工业化实现之前最好的一段时期。因此,中国在本工业化阶段的工资报酬环境优于工业化同期的美国和日本,这个结论是较为确定的。

2.工作与休息环境的比较分析。表3给出了中国、美国、日本工业化相似阶段制造业工人周平均工作时间的比较数据。

美国是较早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国家之一。早在1867年,工人的斗争就使美国的6个州通过了规定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国会也在1868年制定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8小时工作制的联邦法律,使8小时制适用于政府工作人员。但从1886年5月1日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声势浩大的总罢工运动来看,8小时工作制在当时并没有得到普遍推广。从表3可以看到,以每周工作7天计算,美国制造业工人在1903年以前依然没有实现8小时工作制,其周工作时间在1915年也高达53.5小时。

日本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其工人工作时间也是相当长的。在1930年代的日本工厂里,98%以上的工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1936年日本工厂开工时间在8~9小时、9~10小时、10~11小时、11~12小时的比例分别为9.6%、38%、39%、11%[7],可见工人工作强度之大。随着战争的深入,在战时的高压统治下,日本工人的劳动时间还在普遍延长。直至战后,日本才开始制定一系列与劳工权益相关的法律,如《劳动组合法》(1945)、《劳动标准法》(1947)、《劳动基准法》(1949)等,工人的劳动基本权利逐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在1950年之后,日本制造业工人周工作时间均在50小时以下,以8小时工作日计算,每周还可以休息一天。

中国在国民经济刚刚得到恢复的1952年就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坚持贯彻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备。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在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表3来看,中国自1994年之后,除去每周1~2小时的加班时间外,基本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周可休息1天半左右。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与美国和日本的工业化同阶段相比,中国工人工作与休息的环境是明显具有优势的。

3.职业保障环境的比较分析。劳工职业保障环境是指企业和社会通过采取积极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保护,以便劳动者有效防御和抵抗由于疾病、工伤、失业、年老等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与机会所引起的经济和生活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劳工实施的各种职业保障措施也逐步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的大框架中。因而,我们可以通过了解相关国家在特定工业化时期针对劳工提供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措施来对比各国劳工的职业保障环境。

受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美国在内战后奉行“适者生存”的原则,强调个体努力与自我保障,认为工作是个人的事[8]。同时,经济中盛行自由资本主义对经济不干涉的政策,导致政府对劳动者职业保障环境关注较少。受这两种思潮的影响,美国在1860~1910年间有关劳工职业保障的措施主要取决于自救会和民间互助团体及私营保险事业的发展,政府的参与非常有限。在这一时期,政府唯一有所介入的是政府雇员退休制度,开始为警察、消防人员、中小学教师、陆军军人和水兵制定退休计划。此外,在1890~1910年间,许多地方州开始制定雇主责任法和事故抚恤法,为因工受伤的工人提供一定的保障,但这些地方性的法律大多也仅适用于从事某些特殊职业的工人。而美国即使是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后依然强调公民的福利主要应由自己承担的信念,工人除了依靠自己,并没有获得来自企业、社会或政府的更多保障,如今天的美国仍然没有针对在职劳动者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公民大部分的医疗保险以商业保险为主。

日本劳动者的职业保障环境是随其经济爆炸式的增长而快速完善起来的。在医疗保险方面,为了配合战争的需要,日本在1938年推出了《国民健康保险法》,为城市劳工和农民提供疗养、生育、丧葬等保险。通过国家的强制推行,1947年日本全国被保险人数达到2500万人,占总人口的60%左右。1958年日本颁布《国民健康保险法》后,通过设置专门机构、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迅速实现了全民医疗保险,成为继英国、挪威、法国之后第4个实现全面医疗保险的国家。在工伤保险方面,日本早在1922年就颁布了《健康保险法》④,适用于雇员1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包含生育、工伤和疾病保险的内容。1931年通过的《援助受伤工人法》照顾了《工厂法》⑤和《健康保险法》不涉及的工人。1947年9月日本实施《工伤补偿保险法》,保险对象进一步扩展为一般雇佣劳动者、个体营业者和中小企业雇主,对因工作而致伤,因上班而致伤的工人给予六项保险给付。该法为劳动者提供了从伤残直至康复,从本人直至被抚养者、遗属等各方面均较为完善的补偿办法。在失业保险方面,最早以促进就业、防止失业为目的的法律是1921年颁布的《职业介绍法》,该法规定由政府相关机构对就业人员给予相关的就业指导及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1947年颁布的《职业安定法》进一步指出,为了使从业人员能够从事某种特殊技能的职业,政府职业介绍所及其他盈利机构通过对人们教授必要的知识和进行技能培训,为有技能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与此同时,《失业保险法》也正式颁布实施,适用范围包括拥有5人以上雇员的企业,不包括季节工和临时工。由于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失业保险普及率在1948年达到100%。1966年,日本还颁布了《雇佣对策法》,以完全雇佣为目的推进综合雇佣政策的实施,包括雇佣对策计划的制定、职业介绍的保障、技能训练、劳动力均衡供给等国家所实施的政策。通过这些举措,日本基本达到“满足工业以及其他产业所必要的劳动力,达到职业安定和经济昌盛”的目的。在养老保险方面,日本在1936年颁布《养老金与支付筹资法》,要求雇用50多名工人的工厂与矿山对退休或解雇的工人给予政府补贴。1941年劳动省颁布《养老金保险法》,虽然只适用于男性工资劳动者,但这标志着日本从此在私营企业中间实施老年社会保险制度。1944年,厚生省接管养老保险事业,通过对医疗保险方案的修订,扩大了强制性加入的范围,吸收5~10人的小型企业加入,职业女性也加入进来。1954年,日本推出新的《厚生年金保险法》,对保险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参保率。至1961年,工薪阶层随着就业已经全部参加了养老保险,而被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营业者等劳动者均适用于《国民年金法》,由其向这部分人提供公共年金。至此,日本初步实现全民养老保险。

中国劳动者的职业保障环境建设时期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逐步推行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的社会统筹。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成果,同时提出要改变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7月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7月,中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改革,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到2012年9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已经超过了7亿人,养老保险覆盖率在70%以上6,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在医疗保险方面,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入21世纪后,国务院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与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到2003年参保人数突破1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6月起开始试点,至2010年已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截至2011年9月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增加到12.95亿人⑥。在工伤保险方面,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对于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后陆续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增强了工伤保险待遇权的行使与保护机制。它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职业病防治法》共同构筑起维护职业安全和保障伤残者权益的屏障。在失业保险方面,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总体而言,中国已开始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鉴于各地区发展的非均衡性及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与福利措施的可持续性,中国选择了试点与逐步推行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福利水平的逐步提升。中国的职业保障环境与日本“全民皆年金、全民皆保险”的发展状况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与美国的工业化同期相比,中国又具有明显的优势。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在工资报酬环境、工作与休息环境方面,中国比美国和日本工业化同期的劳工环境更有优势。尤其在工资报酬环境方面,无论是工资的增长速度还是工资的产出弹性,中国与美国、日本工业化同期的发展状况较为一致,在类似的条件下,中国甚至是更有优势的。从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历程及现行职业保障体系来看,中国为改善职业保障环境所做的努力可以称得上积极的和有所成效的;与美国工业化同期相比是具有优势的,与日本相比,中国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努力,稳步提升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为工人构建更为完善的职业保障体系。

根据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得到结果,假设1成立:

中国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工业化相似阶段的劳工环境相比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中国在工业化现阶段的劳工环境是相对较优的。

四、中国与现阶段同类发展中国家劳工环境的比较

本文在进行国际比较时,从数据的可获得性、重要性、可比性出发,同时考虑到劳工环境是对多种环境因素的一种综合度量,因而在这里选取了多个指标来进行劳工环境的国际比较。包括:

(1)工资报酬环境,用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表示,数据来源于热纳瓦(Geneva)[9]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的世界工资发展趋势报告,该数据在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强大的数据资源基础上对各国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采用购买力平价的方法转化为可比值。

(2)工作与休息环境,用制造业工人周工作时间表示,为了获得相对稳定的趋势值,对各国均取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的平均值。一般而言,除了因经济萧条或公司经营问题而导致的非自愿性工作时间的缩短,正常工作情况下,周工作时间越长表明工作与休息的环境越差。该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统计数据库。

(3)职业安全与健康环境,用每10万就业者中的伤亡事故率表示,为了获得相对稳定的趋势值,对各国均取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的平均值,该比例值越大表明职业安全与健康环境越恶劣。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统计数据库。

(4)职业保障环境,用各国国家及私人对医疗保健的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表示,该指标值越大表明各国工人在为国家创造财富的同时其获取医疗保障的机会也将随之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职业保障环境的整体状况。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

(5)培训与教育机会环境,用各国教育经费投入额占国民总收入的比值表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各国对教育的重视及工人获得教育机会的大小。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

为了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劳工环境进行对比分析,我们搜集了165个国家2005-2007年3年的样本数据。按照世界银行2007年的国家分类标准⑦⑧,首先将他们分为低收入国家(30个)、中低收入国家(46个)、中高收入国家(37个)和高收入国家(52个)四类,然后根据劳工环境的不同指标分组求平均值。根据这个分类标准,中国属于中低收入水平国家。

中国与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劳工环境的比较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与中低收入水平国家相比,中国需在职业保障环境、培训与教育环境方面有更多改善,而在引人关注的工资报酬环境、工作与休息环境、职业安全和健康环境等方面则普遍优于平均水平,且位列中位值之上。综合考虑劳工环境的整体状况,我们认为,假设2是可以成立的:

中国现阶段的劳工环境与世界上同类发展中国家相比,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中国现阶段的劳工环境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中国工业化现阶段的劳工环境,无论是与美国和日本工业化相似阶段相比,还是与世界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相比,均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尤其是中国的工资报酬环境明显优于工业化相似阶段的美国和日本,高于现阶段世界同等收入水平国家的平均值。虽然与同等收入水平国家相比,中国的职业保障环境及教育与培训环境差一些,但从总体上讲,笼统地将中国归入“低劳工标准国家”的说法是有待商榷的。

2.劳工环境的改善应与工业化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序推进。从美国、日本工业化演进与劳工环境变化关系的研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劳工环境的改善呈现历史的阶段性,应有序推进。从工业化发展历程来看,在工业化实现阶段以前,美国和日本劳工环境改善的步伐普遍较为缓慢。进入工业化实现时期,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开始得到显著提升,产业结构也向更高级的方向演进,这使社会各个方面发展均较为成熟,为劳工环境的全面改善提供了经济与社会基础。美国和日本均是在工业化实现时期才得以完成向福利国家的转型。因此,我们既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迟劳工环境改善的进程,也不能以牺牲长远、全局利益为代价,不恰当地提早全面改善劳工环境。落后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劳工环境是对国民享受权利的剥夺,会对工业化发展产生阻碍作用;超前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劳工环境是对工业化成果的“提前享受”,会对其发展产生伤害。用工业化已经完成的美国、日本等国家现阶段的劳工环境标准来衡量今天的中国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和科学史观的,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

(二)主要产业政策建议

1.大力推进工业化向纵深发展。鉴于中国现阶段的工资报酬环境既优于美国、日本工业化相似阶段,也优于现阶段世界同类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现阶段产业政策的当务之急,不是急于大幅度提高工资报酬标准,而是要在稳定并维持劳工环境持续改善态势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工业化发展,如提升劳动生产率、优化产业结构,以此推动劳工环境的改善。唯有如此,才能使劳工环境的改善获得长久而坚实的支持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自2009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面对“用工荒”而采取的单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不一定利于劳工环境的整体、持续改善。一个非常容易求证的假设是:现在全国各地的平均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2000元,且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这样的幅度是非常大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一线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的整体社会福利,包括住房条件、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养老保障等。

2.全面理解并执行《劳动合同法》。改善中国现阶段劳工环境最为紧迫的任务,不是单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而是使有关劳工环境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到实处,如不拖欠工资、兑现加班工资、保障休息时间等。只有在巩固现有基础的情况下,才可实现劳工环境普遍的持续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说,现阶段希望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进一步提高劳工标准的做法或许是过于急切的。从美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化完成时期高标准、严要求地推进劳工环境改善将更为可行,其时机更为成熟。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即用发达国家的标准来要求劳工环境的改善,在中国当前“二元劳工”市场结构较为明显的情境下将会更进一步强化这种“二元”特征,大型国有企业、垄断性行业及某些高利润行业将在法律制度允许下实现局部、本位劳工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以获取巨额优厚待遇,而大量求生存与发展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将采取“解雇员工后再签订合同”、“正式员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等各种“变通”办法来规避法律制度的约束,而其劳工环境本身却难以真正改善,并且行业部门间的分配不公会越来越严重。这样的例子在现阶段的中国非常普遍,且行业间的分配差距有不断出现加大的趋势。长此下去,将与《劳动合同法》之主旨相去甚远,大量需要改善劳工环境的中低层劳动者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3.大力改善劳工环境中的弱项。尽管从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历程及现行职业保障体系来看,中国为改善职业保障环境所做的努力可以称得上积极的和有所成效的,但与工业化发展时期的日本及当今世界中低发展水平的大多数国家相比,职业保障环境仍是一个弱项。因此,中国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努力,稳步提升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为工人构建更为完善的职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养老保障等。在这方面,政府通过公共支出大力改善农业劳动力(含农民工)的保障状况显得尤为紧迫与必要。另外,政府也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以促进相应环境的改善。

注释:

①劳工环境在本文包括工资报酬环境、工作与休息环境、职业保障环境、就业机会环境、职业安全环境、培训与教育环境、社会责任环境和社区和谐环境等八方面的内容,根据所选指标的代表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可比性,在不同比较方法下将进行有区别的取舍,从整体上反映劳工环境的状况。

②非均衡时期平均值法主要是指根据各国历史发展情况,对非农产业产值比例、就业比例和人均GDP值采用20年、10年、5年平均的方法获得时间序列值,以此观察各国工业化发展的历史状况及趋势。

③限于篇幅,详细的数据分析略。

④原定于1924年生效实施,后因关东大地震推迟到1927年实施。

⑤该法于1911年颁布,适用于被定性为大型工矿的企业,保险内容限定在劳动灾害引起的疾病和工伤范围。

⑥数据来源于人民网,《三年医改财政投入过万亿 医保覆盖达95%》,2012年6月26日。

⑦根据世界银行2007年的国家分类标准,人均国民总收入小于等于935美元为低收入国家,936美元至3705美元之间为中低收入国家,3706美元至11455美元之间为中高收入国家,11455美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国家。在2005-2007年3年间,样本国在分类所属范围上并未发生改变。

⑧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2年9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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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进程与劳动环境改善的比较研究_环境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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