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意识与社会问题_社会风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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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讲过〔1〕,社会问题产生于社会结构状况,但受篇幅所限,对社会结构状况如何产生社会问题这一重要之点,只从一个方面即构成社会结构环境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与价值等方面作过必要解释。其实,社会结构状况产生社会问题这一命题还有另一个重要涵意,这就是社会意识是社会结构状况与社会问题之间的一个中介,社会结构状况常常首先从社会意识、社会风气、社会情绪、社会心理等方面反映出来,然后才反映为社会问题。这里我们就这个观点讲些粗浅意见,以期引来指正。

社会这个实体本来是无所谓意识不意识的,凡是意识终是被社会人所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意识应该是指多数人共有的意识现象,或者说是在一定社会结构状况下有条件地为多数成员所共有的一种现象。一些古典学者曾用自己的概念来概括社会意识,例如杜尔克姆的“集体再现”,马克斯·韦伯的“时代思潮”,弗罗姆的“社会特征“等等,指的就分别是与个人意识相反的具有外在性和约束性的理性文化,处在利害关系中的人的行为的一种方向性想象力,以及在集体中产生的生活体验、生活方式和基本性格。

社会意识产生于社会生活,应该是指与社会现实相契合的一种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文化,一种社会道德风貌,一种社会文化心态,和日常所说的社会思潮与社会情绪有相通之处。社会意识是一种历史主体,它历史地形成、发展和变化,又现实地存在和为多数人所感知。因此,社会意识是一种社会的或群体的或集团的共相,存在于多数人或部分人之中,为他们所认同。社会意识好比一根有凝聚力和约束力的链条,成为社会整合力的某种粘合剂,并由此成为一种社会合力。社会意识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和集体体验,引导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推动着社会的运行。

社会意识的基本特征是多数人或部分人的共识性,由此可依据社会意识对众人的约束力强度区分其类型。首先是强制性社会意识。在这种社会意识下,趋者较众,识者较广,唯其如此才形成主体性社会意识。例如政治意识、法律意识等等,并不因为谁人不趋谁人不识而可区别对待。其次是约束性社会意识。这种意识的强制力弱于前者,但对众人仍然有着导向性约束力,不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例如道德意识、职业意识等等。再次是自主性社会意识。这种意识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兴趣、爱好、特长等等关系密切,个体有较大自主选择可能,例如消费意识、社交意识等等。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社会意识的层次性来考虑,那么又可对社会意识作这样的区分:第一是已经上升为观念形态的社会意识。这是社会成员不管自觉与否都必须共同信奉的那种社会意识,也即占居支配地位的作为上层建筑和世界观体系的意识形态。这常常表现为主体性社会意识。第二是阶级和阶层意识。这是部分社会成员的意识,与人们的阶级属性和阶层地位相应的意识。第三是群体意识。包括集团意识、单位意识、社区意识、家庭意识等等,是更小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意识,与个体地缘、业缘、血缘归属密切联系的意识。可以发现,这两类六种社会意识大体上是相对应的。

一个结构严密、整合力大的社会必然形成和存在一种占优势地位的、主体性明快的、强制力确然的社会意识。这就是我们谓之的主体性社会意识。如果相反,这种主体性社会意识不足的社会,其结构就比较松散,区分力就比较强,它的组织化和理性化程度以及稳定协调程度就会受到限制。历史和现实启迪我们,任何社会都追求稳定协调发展,也都希望形成一种众所遵奉的主体性社会意识;这种理想境界是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努力为之的。这种理想境界的最后合成点应该反过来反映在社会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上。反之,社会结构的零乱性和破损性——其典型表现形式是社会制度的失当性、社会关系的失调性和社会规范与价值的失灵性,必定形成不了主体性社会意识,必定难求稳定协调发展,并由此出现反常社会现象,形成社会问题。

反常形态的社会意识可以反映在许多方面,这种情形恰与通常所说的亚文化有相当相似之处。这种意识表现为对主体性社会意识的分离、不协调、撞击和对抗。我们把这种意识叫做背离性社会意识。政治意识上的过分集权或分化,经济意识上的穷光荣或唯钱是图,道德意识上的道德至上论或道德无用论,文化意识上的陈腐守旧或盲目趋新,集团和群体意识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阶级意识上的阶级斗争为纲论或无阶级论,劳动意识上的期望不劳或少劳多得和不劳而获,生活意识上的过去取向或超前性,竞争意识上的非公平性或懒散无为,职业意识上的刻板性或玩忽责守,交往意识上的非平等性或交换性,等等等等,还可以举出很多,都是背离了主体性社会意识的。不幸的是,诸如此类的方面实际上仅仅为一部分人或少数人所坚持,但常常是以社会意识面貌出现的,在社会上是有市场的,因而会招来不良后果。这后果就是,它首先表现为或反映为一种社会风气,一种社会情绪,然后便可能成为某种社会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讲,社会风气之源是社会意识。日常所说的社会风气不正,指的就是一种不良社会情绪,一种与主体性社会意识相关的背离性社会意识及其行为。一个社会的风气不正和情绪不健康,意味着公众正当权益的难以行使和得不到保护,意味着正当社会生活的被扰和受损。一种社会风气和社会情绪有碍于公众过正常社会生活,公众认为非予纠正不可,这就大体上构成为社会问题。由于公众受损程度不一,社会问题的严重度也就有了区别,这二者之间基本上是一种正相关。

某些现实值得注意。第一种是,相当多人在一般情况下能遵循主体性社会意识而动,对背离性社会意识持厌恶和憎恨态度。但在某种情况下,情景有异之时,接受了外界非正常引诱和刺激之后,有可能改变初衷——有时仅仅一念之差,做出加重社会不正风气浓度的举动。就是说,这种人并非存心要与不正社会风气和背离性社会意识为伍,但有时候在某种情况下却那样做了。第二种是,少数人常常或置主体性社会意识于不顾,或游离于主体性社会意识之外,有机会就与背离性社会意识为伍,甚至混水摸鱼,为己谋利,损害公众、集体或国家利益,成了背离性社会意识的吹鼓手和得益者,以及不正社会风气的主要力量。第三种是,不少人坚定地信奉和维护主体性社会意识,不仅自己身体力行,而且与背离性社会意识和不正之风——坏人坏事作斗争。就是说,这种人体现了主体性社会意识和社会风气,是社会净化力量。在这三种情况之中,第一种最可注意。这种人就是日常所说的好人,他们本来是主体性社会意识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基本力量,但有时候却不免出现这种情况:一面反对背离性社会意识和不正风气,有时又在某些情景下卷入进去。因此,如何改变这种情形,意义非同寻常。

我们曾经把社会问题分为三类,分别产生于社会制度的失当性,社会关系的失调性,社会规范和价值的失灵性。现在可以进而认为,制度失当、关系失调、规范和价值失灵,必定首先反映为主体性社会意识的不明快和不坚挺,接着表现为社会风气不正,然后表现为社会问题。所以,社会问题形成的路线就是:社会结构失衡——背离性社会意识——社会风气不正——社会问题形成。

自私有制产生以来,人类社会结构从来就没有绝对合理和平衡过,所以社会问题自古有之。那么什么是社会问题?这里暂且以一般观点作如下回答。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由于个人性困扰,由于个性或与个别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引起一些不快、麻烦和问题,使自己的精神或物质利益或生存状况受到某种骚扰或威胁。这种不快、麻烦和问题人皆有之,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还可能随时遇之,解决起来也主要靠个人力量即可完成。这种情况是个人性事情,不是社会性问题。社会问题是超越个人范围的与整体社会生活相连的问题,是公众的精神或物质利益或生存状况受到侵扰,使众人不能过正常社会生活的问题。因此,社会问题的第一个要素便是,一种情况被多数人认为不利于或有碍于他们过正常社会生活,或触犯了他们认同的为社会稳定发展所必须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规范和价值,侵害了一些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和利益,才构成为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的第二个要素便是,那种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众人权益或威胁了众人潜在利益的,又不是瞬间即逝的,而是持续存在的,不是偶然因素所致的,而是与社会结构相关,存在于社会结构状况之中的,因而不在社会结构环境方面采取动作就难解决的现象,便成为社会问题。例如中心城市的公共交通问题,便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困扰人的劳动、交往和生活的问题,只要城市人口过分集中,人口数量与交通工具比例失调,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过少,市政工程落后,管理水平不高,乘客意识淡薄等等,就一时难有较好解决。

社会问题的第三个因素便是在解决途径上要依靠公众力量、集体行为和社会动作,而非靠几个人某些人所能解决的问题,要有解决它的群众性愿望,更要有解决它的群众性行动,并且经过同心合力方可解决的问题。例如勤政廉洁的执政者对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固然不可小视,公众就愿在这种人领导下齐力赴难。但唯其如此,他们之作用的发挥程度最终还是要以公众参与程度和出力程度为转移的。

显然,所谓社会问题的标准是客观的,这就是:公众都这样认定的,侵犯公众权益的,出自于社会结构环境的,要靠公众才可解决的这几条。社会问题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其社会性,正因为是社会性的,它才是以客观现实为条件的。但是,一种社会现象要被当作社会问题,还必须经过公众的判断和认定,公众不那样认为的问题就不能成其为社会问题。从这方面来说,社会问题就有其主观性一面了。这叫做主观对客观的认定。这种判断和认定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实际是一个依据一定价值、观念、规范、道德、利益等等所作的思维、推理和判断过程。这种判断和认定,至少要受两种因素的制约:第一,由于公众所属的阶级、阶层、群体、集团,以及利益、财产、教育等等有别,他们在价值、观念、规范、道德等等方面就可能不同,这使他们所作的判断和认定会出现差异;第二,由于人们所处时代不同和反映某个时代的价值、观念、规范、道德等等不同,他们对同一种社会现象也会作出不尽相同的判断和认定。例如环境污染现象,在人们要为温饱和生存而斗争之时,是不会注意到的,不会认为是一个社会问题的,只有在温饱目的已达到,开始以小康为目标时,才注意于生活质量,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要注意的是这种判断和认定,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意识形成过程,不同的判断和认定一般地表现为有区别的社会意识。

就象背离性社会意识是一种社会存在一样,这里所说的主观判断和认定也是一种社会存在。社会问题的客观标准以及公众对这种客观存在所作的主观判断和认定这一面,都反证着社会问题所反映的是社会结构状况、社会生活状况,以及对社会规范和价值所反映的社会标准的认知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社会问题是人们的一种意见和观点——公众依据一定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与价值对社会现象所作的一种概括反应。决定这种概括反应正确度的因素如上所说包括社会的历史的文化的几个方面。例如,几十年前的苏州河水质较好,鱼肥虾壮,那时人们想象不到如今竟是这个样子,漫不经心地把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等等排(倒)向不会言语的河床。结果清水变黑水,净河变臭河。这时,一方面苏州河确是污染重了,另方面公众对治理污染、改善生活环境的欲念加强了,就是说观念改变了,再方面是社会经济科技发展使治理有可能了,于是就被认为是整个环境污染的一部分而作为重点治理对象。正因为这样,社会问题和社会意识在这里相联了。

社会意识与社会问题的相交相联,讲的就是:前者乃判定后者的主客观同一的标准;后者之归宿要以前者为转移。如果我们仍以社会问题生成的主导成因,把社会问题分为社会制度性问题、社会关系性问题以及行为失范性问题,那么就可以举例来进一步谈谈这些问题。

首先是社会制度性问题,例如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问题。这已是一个人们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并且有理由认为是当前危害极大,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如今一些当权者,颠倒公仆与主人关系,凭在手权力捞票子,争房子,讲车子,贪污受贿,严重脱离人民,侵害人民权益。公众对此意见之大之烈,已人所共知,这个现象告诉人们:

第一,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本身是一大公害,即是众人所认定的、为害众人的、非靠众人起而除之就难得解决的公害,完全够得上社会问题三项标准。同时,它又与当前冒出如此多社会问题,其中有些还相当严重的情况有着某种联系,因为这些当权者不依靠人民也不为人民兴利除弊,相反肆意发横财、弄权柄、摆阔绰、酒肉等等,还有多大愿望、多大可能、多大勇气、多大力量为民谋利,为社会除害?例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造成消费者权益被侵,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当权者的包庇支持,就是他们的利己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在作崇的缘故。

第二,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之所以存在显然与中国社会结构相联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社会结构状况未得理性化,这个问题就难有根本性解决。中国社会结构中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社会关系方面的、社会规范和价值方面的种种不合理现象,是一种客观现实。由于这种情况,一些当权者才可以钻孔子,才可以作恶之后又逃避惩罚,因为他们的权力太大,来得太容易。他们就是法本身,其行为可以不受监督。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平民百姓怎能奈何他们?如实地说,只有当他们怕民众的时候,当社会结构合理到他们不想为也不敢做坏事的时候,这种现象才无生存可能。

第三,在这种社会结构状况下,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意识。这种意识本质上是一种集团意识,并且不是经过训练而是耳闻目染习得的。“为人民”是他们的升官符,升官以后“发横财”是他们的第一意念,至少是第一潜意识。现实生活中这条意识的市场不小,并且只要有市场,他们为恶的办法和手段终归会有的。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为官者清正廉洁,先忧后乐,为民着想,勤政克己,就不是这种意识,就疾恶这种意识,就把这种意识当粪土——这种当权者与上述少数贪官污吏恰好形成鲜明对比。这也正好说明当官意识为何是一个重要问题,日常所说的“意志不坚定”导致犯错误等等,也正好说明当官意识的决定性意义。

第四,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非一招一式所能生效了。要切实完善社会结构状况,要真正依靠人民,更要始终把培育良好的当官意识——为民意识作为大事来抓,真正做到“两手都要硬”。在我们看来,“两手硬”中的精神方面一手,始终要以当权者和接班人作为主要对象,这在当前尤其重要。

其次是社会关系性问题,例如破坏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问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日益严重的问题,有理由认为求得生态平衡和消除环境污染问题已上升到人类生存战略中的首要位置。生产和消费领域排(倒)放出的大量废料、碳酸气、电磁波、废水、有害气体和噪音,严重污染着大气层、水域和土地,威胁和损害着气候、自然资源、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和人类健康。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形成是一个过程,笼统地说,观念改变、城市化、工业化都是其历史背景。从这方面来说,环境污染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又不是注定不可避免或不能减轻其严重程度的。极端地说,不要工业化和城市化就可永保“田园风光”,但这是一种倒退观点。根本的问题是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存在着受社会结构状况制约的社会生态意识上的偏差。如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自身生活离不开清净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逐步重视环境保护,树立良好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养成良好情操和文明习惯;如果政府和社会各界及早以制度性措施,调整社会关系,保护生态环境,纠正不良行为;如果社会单位和居民群众都按生态道德、环保意识和行政条例办事;简言之,如果全社会都有良好环保意识,那么求得社会经济发展和较好生活环境并不是注定不可能的。

正因为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土壤污染等等的日益严重,不同程度地威胁和侵害着人们的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生命活动,人们才在切身体会中认定它已成为不可容忍的一个问题。这就是人们对现实生态环境状况所作的判断和认定。在人们作出这种判断和认定以前,是无所谓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尽管客观上存在着,但并不是一个社会问题。再说,人们尽管作了这种判断和认定,但单个人和单个单位力量有限,如果政府不以有力举措予以治理,问题照样存在,照样日趋严重,单位和个人也并不见得会有效地改变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习惯和行为。这样,作为一种客观反映的社会意识和作为一种客观现实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就都是一种实际存在了。

什么时候人们才会树立起良好环保社会意识?现实告诉我们,就在全社会真正重视保护生态和环境,真正着手治理环境污染的时候,就在“再不重视环保就无法生活,再不治理污染就不能容忍这种社会意识形成并被公众所认同,特别是列入政府工作计划的时候。在这之前,不会有社会性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有的仅是“小打小闹”行为。中外现实说明,社会问题解决的滞后性有点“亡羊补牢”味道,人类大概就是这样既主动又被动地走过来的,责任不在那个个人身上。

再次是行为失范性问题,就是偏差、越轨和犯罪问题,从正面讲是社会治安问题。社会规范和价值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是引导人们作出反应、指向行为的共同标准。当社会区分加速,存在着不同规范和价值,体现规范和价值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关系变异莫测的时候,主体性规范和价值对人们的指引、约束、强制作用就会受到影响,表现出一种失范状态。失范行为既有社会属性,更有个性属性。当人们的人格偏差、社会化过程受挫、规范和价值等等未被认同和内化之时,他的自我意识结构、人格结构、道德认知和社会态度就发生偏异,从而形成背离性社会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自我传递能力和方式,他的思维、判断、选择能力和方式,他对规范和价值的解释、服从能力和方式,他对行为的把握、反应能力和方式等等就都产生偏异,在一定情景中就易于发生地位与角色错位,目标与手段脱节,从而脱出常轨,做出蠢事来。就是说,他们的非社会性意识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而这种意识又是和一定社会结构状况与情景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判断其行为之所以是一种偏差、越轨和犯罪,就是依其行为对公众所造成和构成的危害程度。在这类行为者本身,也并非对已所为全然不知其不好,全然不知已经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做人常理,但就是不肯认同主体性社会意识而修正自我,这方面可举的例子太多,偷盗扒、吃赌嫖、拐骗抢等等都是。如果他们在大多情况下能与主体性社会意识保持同一,那么社会风气就会正,个人就不会有偏差、越轨和犯罪这类事情了。

因此,从社会问题形成到被人们认识到,以及从社会问题存在到人们认识到非花大力气解决不可,这两者之间有着一定间距。这就是人们认识上的滞后性现象,就是社会意识形成的滞后性现象。这种滞后性之为事实,表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被动性一面,即人们一般是在受到社会问题的侵扰和惩罚以后,才来反省、认识和寻找解决对策的。这种认识上的滞后性和行动上的被动性,可以说是典型地反映了人类的认知特征和生活方式。

又因此,认识社会问题的过程,其实是相关社会意识的形成和动员过程,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也是弘扬主体性社会意识、净化社会风气过程。这是对待社会问题的主要一点。事实上,解决社会问题主要是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以有力举措直指社会问题本身,予以较好解决;二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大众来参与其事,依靠和培育主体性社会意识来解决其事,在优化社会风气、扶正社会情绪中解决社会问题。这种做法的明显好处,是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又高扬了主体性社会意识,净化了社会风气,并为完善社会结构状况,为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想提供深厚社会合力。

注释:

〔1〕袁华音:《社会问题论纲》见《社会学研究》199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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