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不养子”现象与弃婴故事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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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92;K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7)08—0030—07

秦汉时期有关“生子不举”即对初生婴儿不予养育的礼俗迷信,民间弃婴行为也多见于历史记载。这些反人性的现象,反映当时婴幼儿的生存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严重程度。认识到由此体现出的当时社会生命意识的薄弱,使我们对于秦汉社会史和文化史的进一步加深理解,都是有意义的。

服中生子不举

应劭《风俗通义·正失》有“彭城相袁元服”条,说到民间传言的袁元服身世,涉及服中生子不举的民俗:“俗说:元服父字伯楚,为光禄卿,于服中生此子。时年长矣,不孝莫大于无后,故收举之。君子不隐其过,因以‘服’为字。”袁元服的父亲袁伯楚官任光禄卿,服丧期间生了袁元服。吴树平先生校释有这样的解说:“汉俗以为服丧期中所生之子,犯礼伤孝,不能养育。”[1](p96) 然而袁伯楚已经年长,从“不孝莫大于无后”的意识出发①,于是违例收举,又不愿意掩饰自己的过失,所以以“服”为其字。

应劭就此以为传言失实,应予澄清。他写道:“元服名贺,汝南人也。祖父名原为侍中,安帝始加元服,百官会贺,临严,垂出,而孙适生,喜其嘉会,因名曰‘贺’,字‘元服’。原父安为司徒,忠蹇匪躬,尽诚事国,启发和帝,诛讨窦氏,中兴以来,最为名宰。原有堂构之称,矜于法度。伯楚名彭,清拟夷、叔,政则冉、季,历典三郡,致位上列。贺早失母,不复继室,云:‘曾子失妻而不娶,曰:吾不及尹吉甫,子不如伯奇,以吉甫之贤,伯奇之孝,尚有放逐之败,我何人哉?’及临病困,敕使:‘留葬,侍卫先公。慎无迎取汝母丧柩,如亡者有知,往来不难;如其无知,只为烦耳。虞舜葬于苍梧,二妃不从,经典明文,勿违吾志。’清高举动,皆此类也。何其在服中生子而名之‘贺’者乎?虽至愚人,犹不云耳。”应劭说,袁元服所以字“元服”而名“贺”,是出生时正逢“安帝始加元服,百官会贺”,因以得名。

袁元服名字的由来虽依然可疑,然而已不是本文讨论的任务。我们通过应劭的记述至少可以知道,汉代风习,服丧时生子,通常是不可以养育的。这种应劭以为“虽至愚人”也应当理解和遵行的礼俗,其生成的意识背景与“礼”和“孝”的文化规范有关,值得我们注意。有学者在讨论“生子不举”现象时说,“最具社会普遍性的,则属产育禁忌与家计考量之下的生子不举”。导致“生子不举”的“产育禁忌”,包括“产孕异常”和“时日禁忌”[2]。袁元服故事体现的应当并非私人个案,从应劭的议论可以得知,“犯礼伤孝”是另一种因道德伦理而形成的更严格的“禁忌”。

生三子者不举,五月生者不举

应劭说,除了“服中子犯礼伤孝,莫肯收举”之外,生子不举还有更严格的禁忌:“今俗间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莫肯收举。”针对“生三子者”、“以为妨害父母”而“莫肯收举”的民俗,应劭引录了故司空宣酆的如下说法:“越王勾践民生三子与乳母。”这里所说到的越王勾践事迹,见于《国语·越语上》:“生三人,公与之母。”勾践是作为“贤君”的榜样因采取奖励民人蕃生的政策而长久受到推崇的②。对于“生三人,公与之母”,韦昭注:“母,乳母也。人生三者亦希耳。”这里所说的,应当是指生三胞胎的情形,又称“并生三子”。李贞德先生引《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风俗通义》云:“不举并生三子。俗说: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2] 上海涵芬楼影印《太平御览》引作:“《风俗通》曰:‘生三子不举。俗说:生子至于三,子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其所引“不举并生三子”,应是据《意林》卷四引《风俗通》文:“不养并生三子。俗说似六畜,妨父母。”

宣酆所谓“孟尝君对其父‘若不受命于天,何不高户,谁能及者’”之语,涉及另一种出生禁忌。《史记·孟尝君列传》记述了孟尝君也曾经因为这种礼俗迷信在出生之初就险些丧失生存权的故事:“初,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子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田婴。田婴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默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必受命于户,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者!’婴曰:‘子休矣。’”对于“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一句,司马贞《索隐》言:“按:上‘举’谓初诞而举之,下‘举’谓浴而乳之。生谓长养之也。”孟尝君田文因为“以五月五日生”,父亲田婴决意“勿举”,“去此子”。其母私下养育,被发现后,“田婴怒其母”。对于其禁忌,又有“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的说明。田文以机智对答说服了田婴的话,数百年后东汉时仍然被宣酆引用。《论衡·福虚》也重复了这一故事。

尽管自司马迁至宣酆、应劭等开明士人都指出了其荒谬,所谓“不举五月子”的礼俗,在汉代依然严重影响着社会生活。

对于“五月五日生”,当时民间可能有更严格的禁忌。《史记·孟尝君列传》司马贞《索隐》:“按:《风俗通》云‘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至于原因现有资料还不能予以说明。

《论衡·四讳》批评民间恶俗,写道:“……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已举之,父母(祸)[偶]死,则信而谓之真矣③。夫正月、五月子何故杀父与母?人之含气,在腹肠之内,其生,十月而产,共一元气也。正[月]与二月何殊?五[月]与六月何异?而谓之凶也?世传此言久[矣],④ 拘数之人,莫敢犯之;弘识大材,实核事理,深睹吉凶之分者,然后见之。昔齐相田婴贱妾有子,名之曰文。文以五月生,婴告其母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婴。婴怒曰:‘吾令女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至户,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嘿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如受命于户,即高其户,谁能至者?’婴善其言,曰:‘子休矣!’其后使文主家,待宾客,宾客日进,名闻诸侯。文长过户而婴不死。以田文之说言之,以田婴不死效之,世俗所讳,虚妄之言也。夫田婴俗父,而田文雅子也。婴信忌不实义,文信命不辟讳,雅俗异材,举措殊操,故婴名暗而不明,文声驰而不灭。”

王充重复了孟尝君故事,又有“夫田婴俗父,而田文雅子也”以及“婴信忌不实义,文信命不辟讳,雅俗异材,举措殊操”这样的评价,以为因此田婴“名暗而不明”,田文“声驰而不灭”,从而得出“世俗所讳,虚妄之言也”的结论。至于这种“世俗”之所以形成,王充又进行了分析:“实说世俗讳之,亦有缘也。夫正月岁始,五月盛阳,子以[此月]生,精炽热烈,厌胜父母,父母不堪,将受其患。传相放效,莫谓不然。有空讳之言,无实凶之效,世俗惑之,误非之甚也。”“五月盛阳”或作“五月阳盛”⑤。以为“精炽热烈,厌胜父母,父母不堪,将受其患”的说法,只是王充的推想,或许并不真正符合秦汉民间信仰的实际情形。

《西京杂记》卷二说到西汉成帝名臣王凤也是五月五日生,也曾经历“其父欲不举”的遭遇:“王凤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不举,曰:‘俗谚举五日子,长及户,则自害,不则害其父母。’其叔父曰:‘昔田文以此日生,其父婴敕其母曰:勿举。其母窃举之。后为孟尝君,号其母为薛公大家。以古事推之,非不祥也。’遂举之。”⑥ 胡广则被遗弃之后获救。《太平御览》卷七五八引《世说》曰:“胡广本姓黄,五月五日生,父母恶之,乃置瓮投于江湖。见瓮流下,闻儿啼,取儿养之。遂位登三司。广不持本亲服,云于本亲以我为死人。深讥之。”⑦

生子时日禁忌还有《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风俗通》曰:“不举父同月子,俗云妨父也。”也是出于担心“妨父”的考虑。

秦汉五月五日生子不举的风俗后来依然得以继承。南朝刘宋名将王镇恶初生时,幼弱的生命也险些被这种“俗忌”终结。《宋书·王镇恶传》:“镇恶以五月五日生,家人以俗忌,欲令出继疏宗。猛见奇之,曰:‘此非常儿,昔孟尝君恶月生而相齐,是儿亦将兴吾门矣。’故名之为‘镇恶’。”

贫不举子

汉宣帝时,任博士谏大夫的王吉曾经批评帝王在“宣德流化”方面的不足,以为社会风习“质朴日销,恩爱寝薄”,政治结构的上层应负有责任。《汉书·王吉传》写道:“吉意以为,‘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所谓“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说明“生子不举”最普遍的原因,可能还是贫穷。陈东原先生对“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的解释是:“贫穷人家怕子女长大无力婚嫁,已经有溺婴的风俗了。”他又以此为“溺婴之始”[3](p61)。这一说法,显然并不确实。李贞德先生以为,“真正的贫困之人,恐不及考虑到子女长成之后的嫁娶花费,而是一出生即因缺乏衣食,无法养活而不举子”[2]。这样的分析,是合理的。

汉元帝时,御史大夫贡禹上书也说到民间贫困被迫杀子的情形。《汉书·贡禹传》:“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水经注·湘水》引《零陵先贤传》曰:“郑产,字景载,泉陵人也。为白土啬夫。汉末多事,国用不足,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子。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当自代出。产言其郡县,为表上言,钱得除,更名‘白土’为‘更生乡’也。”⑧ 这里也说口钱的压力竟然使得“民多不举子”。《北堂书钞》卷七五引《谢承后汉书》言:“宋度迁长沙太守,人多以乏衣食,产乳不举。度切让三老,禁民杀子。比年之间,养子者三千余人。男女皆以‘宋’为名也。”⑨《后汉书·贾彪传》记载:“(贾彪)补新息长。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数年间,人养子者千数。佥曰‘贾父所长’,生男名为‘贾子’,生女名为‘贾女’。”⑩ 百姓不得温饱,“乏衣食”,“困贫”,“重困”,才是当时人们“杀子”的主要原因。正如《太平经》卷三五《分别贫富法》所谓“为乏衣食而杀伤之”。《三国志·郑浑传》说到东汉末年“下蔡”(今安徽凤台)、“邵陵”(今河南漯河东)地方风习:“太祖闻其(郑浑)笃行,召为掾,复迁下蔡长、邵陵令。天下未定,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生子不举”的原因,是“天下未定”,民生艰难,人们被迫“不念产殖”。正是由于“其生子无以相活”,所以“率皆不举”。这里所说的“产殖”,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亦包括人口的“产殖”。

“生子不举”还有相当怪异的原因。《三国志·诸葛瑾传》裴松之注引《吴书》说:“(诸葛)谨才略虽不及弟,而德行尤纯。妻死不改娶,有所爱妾,生子不举,其笃慎皆如此。”为什么心爱的妾“生子不举”,就是“德行”之“纯”和“笃慎”的表现呢?这应当与当时人们特殊的家庭婚姻观念有关。似乎如此做才不会抬高“爱妾”低于正妻的地位,不会危及对正妻的感情承诺。据《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记载,许美人怀孕,赵昭仪大闹,“谓成帝曰:‘常绐我言从中宫来,即从中宫来,许美人儿何从生中?许氏竞当复立邪!’怼,以手自捣,以头击壁户柱,从床上自投地,啼泣不肯食,曰:‘今当安置我,欲归耳!’”赵昭仪又说:“陛下常自言‘约不负女’,今美人有子,竞负约,谓何?”成帝曰:“约以赵氏,故不立许氏。使天下无出赵氏上者,毋忧也!”后来汉成帝和赵昭仪竟然一同杀死了许美人所生皇子。通过这个故事,或许可以理解诸葛瑾“有所爱妾,生子不举”的原因,也许他对于已经去世的妻子,也曾经有“约不负女”的诺言。

弃婴的命运

《太平御览》卷九九六引盛弘之《荆州记》说,胡广“久患风羸”,然而能够“年及百岁”。这位长期身居高位,“自在公台三十余年,历事六帝,礼任甚优”,“凡一履司空,再作司徒,三登太尉,又为太傅”的大官僚,按照《后汉书·胡广传》的说法,活到82岁。死后备极尊荣,“故吏自公、卿、大夫、博士、议郎以下数百人,皆缞经殡位,自终及葬。汉兴以来,人臣之盛,未尝有也。”这是他华贵人生的终点,可是在人生起点,其微弱的啼哭声竟几乎被悲凉的江风淹没。

胡广据说因“五月五日生,父母恶之”被流于江湖。他所以改姓胡,一种说法是因为曾被“胡翁”营救抚养,另一种说法是被生身父母置于葫芦中漂流。《山堂肆考》卷一一引《小说》:“胡广本姓黄,以五月五日生,父母恶之,藏之葫芦,弃之河流。岸侧居人收养,及长,有盛名。父母欲取之归,广以为背其所生则害义,背其所养则忘恩,两无所归,托葫芦而生也,乃姓胡名广。后登三司,有中庸之号。”虽然《后汉书·胡广传》等史籍关于他的家族关系已有明白的交代(11),我们仍不能轻易否定胡广早年的弃婴经历。胡广虽“谦虚温雅”、“达练事体”,却宁愿承受世人讥议,也不愿意与生身家族恢复关系,这与正统道德推崇的“孝子”典范不同(12),应当是他对于父母当初遗弃行为深心衔恨的缘故。

除了出生时日禁忌导致弃婴,还有其他的情形。《后汉书·周燮传》记载:“(周)燮生而钦颐折頞,丑状骇人。其母欲弃之,其父不听,曰:‘吾闻贤圣多有异貌。兴我宗者,乃此儿也。’于是养之。”对于所谓“钦颐折頞”,李贤注:“颐,颔也。钦颐,曲颔也。《说文》曰:‘頞,鼻茎也。’折亦曲也。”“钦或作‘顩’。”看来,周燮的母亲只是因为婴儿“丑状骇人”,竟然忍心遗弃自己的骨肉。周燮的父亲在面临对婴儿举与不举、养与不养的决策时,想到“吾闻贤圣多有异貌”是很有意思的。我们看到,两汉时期流传的先古圣王的神秘事迹中,也有被作为弃婴的情节。

《史记·周本纪》写道:“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马牛过者皆辟不践;徙置之林中,适会山林多人,迁之;而弃渠中冰上,飞鸟以其翼覆荐之。姜原以为神,遂收养长之。初欲弃之,因名曰‘弃’。”司马贞《索隐》说,弃的神异经历,由《诗·大雅·生民》中的如下诗句予以宣传:“诞寘之隘巷,牛羊腓字之;诞寘之平林,会伐平林;诞真之寒冰,鸟覆翼之。”更遥远的圣王舜,也是一位事实上的弃子。《史记·五帝本纪》写道,“舜父瞽叟盲,而舜母死,瞽叟更娶妻而生象,象傲。瞽叟爱后妻子,常欲杀舜,舜避逃”。

这样的故事在秦汉民间流传,又得之于司马迁笔下记录,应当是有社会意识的背景的。传播者或许通过对这种圣贤神迹的宣扬,表达了对弃婴行为的曲折批判。

“产女则杀之”

杀害女婴,是由来久远的社会行为。

有的学者推测,“史前时代主要采用杀女婴的方法,造成女性明显减少,以达到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据统计,异常性比(男女)平均值高达1.82∶1。论者认为,“中国新石器时代高性比形成的原因当不出以下诸条:(1)男性食物季节性或区域性酸碱失衡,碱性过重,生男性的Y精子形成机会较多;(2)食物匮乏生活艰难导致妇女妊娠性比例偏高;(3)出生性比例偏高,男性明显多于女性;(4)青年女性由于怀孕和生育的艰难,自然死亡率偏高;(5(为保持部落内男性人口的数目而残杀新生女婴;(6)为控制人口的再生产而残杀女婴;(7)因为经济的和宗教的原因残杀女婴”[4][5]。其中(5)(6)(7)三条很可能反映了社会发展进程中一定阶段的历史事实,特别值得社会史研究者注意。这些推想并没有得到学界的共同认可[6]。不过,以多种视角分析考察古代社会的若干现象的思路,无疑是可取的。

大致在战国晚期,仍有杀害女婴的现象。《韩非子·六反》在论证政治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时,这样写道:“今上下之接,无子父之泽,而欲以行义禁下,则交必有隙矣。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所谓“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被韩非作为观点证例,应是当时社会相当普遍的现象。所谓“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指出了行为主体“父母”出于利益关系的考虑而养男弃女,即“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彭卫、杨振红先生指出:“战国末年,家庭溺杀的婴儿大都是女性。”“这种情形在秦汉时也应具有普遍性。”[7](p360) 这样的判断是可以成立的。《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记载:“孝成赵皇后,本长安宫人。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及壮,属阳阿主家,学歌舞,号曰飞燕。成帝尝微行出,过阳阿主,作乐。上见飞燕而说之,召入宫,大幸。”赵飞燕“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史籍没有说明原因,推想有可能是因为性别的缘故。李贞德先生指出,“由于女性的社会地位低,生养女儿,益显无谓。女婴遭弃,并不稀见。以争宠杀婴著名的赵飞燕本人,就曾经是一个弃婴。”李贞德先生还写道:“汉末乱世弃杀女婴的情况更为严重,根据《太平经》的批评看来,可能已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的现象。”其所引《太平经》卷三五《分别贫富法》说:“今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令使女子少于男,故使阴气绝,不与天地法相应。”[2] “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的情形,也许未必汉末“天下失道以来”方才严重,而确如彭卫、杨振红先生推定,当是在整个秦汉时期都“具有普遍性”的。

对于其原因,《太平经》的作者是这样分析的:“天下所以杀女者,凡人少小之时,父母自愁苦,绝其衣食共养之。”按照常理,“子者年少,力日强有余。父母者日衰老,力日少不足也。夫子何男何女,智贤力有余者,尚乃当还报复其父母功恩而供养之也。”然而,女子长成,却难以“还报复其父母功恩而供养之”,“少者还愁苦老者,无益其父母,父母故多杀之也”。

对于“杀子”行为的法律处罚和舆论批判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杀子”的条文:“‘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所谓“有怪物其身及不全”,整理小组注释:“指婴儿有先天畸形。”整理小组译文:“‘擅自杀子,应黥为城旦舂。如小儿生下时身上长有异物,以及肢体不全,因而杀死,不予治罪。’如新生小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由于孩子太多,不愿他活下来,就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应如何论处?作为杀子。”就是说,法律不惩罚杀害残疾婴儿的行为,如果是发育正常的婴儿“弗举而杀之”,应当给予“黥为城旦舂”的法律处罚。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还有相关的内容:“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整理小组注释:“弟子,此处应指其弟之子。”“弃市,在市场中当众处死。《释名》:‘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整理小组译文:“士伍甲无子,以其侄为后嗣,在一起居住,而擅自将他杀死,应当弃市。”又如:“‘擅杀、刑、髡其后子,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整理小组注释:“后子,《荀子·正论》注:‘嗣子。’杨树达《积微居金文余说》卷一认为后子即作为嫡嗣的长子。”“官,据简文此处应指曾经官府认可。”“臣邦君长,简文或作臣邦君公,指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的领袖。”整理小组译文:“‘擅自杀死、刑伤或髡剃其后子的,均应定罪。’什么叫‘后子’?经官方认可其子为爵位的继承人,以及臣邦君长立为后嗣的太子,都是‘后子’。”“之”,即定罪。《说文·水部》:“,议罪也。与法同意。”

《法律答问》还有关于“人奴擅杀子”及相关情形的条文。如:“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整理小组译文:“私家奴婢擅自杀子,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交还主人。”又有关于“人奴妾”杀伤子行为的处罚规定:“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颜頯,畀主。│相与斗,交伤,皆论不殴(也)?交论。”[8](p109~111) 整理小组注释:“,读为枯,《淮南子·原道》注:‘犹病也。”“颜,面额中央。頯(音逵),颧部。”“交,俱,见《孟子·梁惠王上》注。”整理小组译文:“私家奴婢笞打自己之子,子因此患病而死,应在额上和颧部刺墨,然后交还主人。互相斗伤双方都受了伤,是否都要论处?都应论处。”

从这些法律条文看,确实可以说“秦汉时期儿童生活和安全状况受到官方保护,并用法规形式加以确认”。有学者以为,“尽管现存文献的残缺使我们无法窥见当时有关法规的全貌,但可以肯定,重视儿童保护是秦汉王朝四个世纪一以贯之的国策”。这样的认识大体可以被赞同,然而所谓“朝廷对儿童的保护措施涉及平民、奴婢等阶层,并对离异后重组家庭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予以关注”的意见,似可商榷。对于“人奴擅杀子”和“人奴妾治(笞)子,子以(K21R602.JPG)死”明确量刑标准,却不言及“平民”同等罪过的处罚,这种对“奴婢”阶层“儿童的保护措施”,其出发点可能并非是对“奴婢”子的“保护”,而其实是对拥有“人奴”和“人奴妾”及其子女的所有权的“主”的财产的“保护”。

至于所谓“对离异后重组家庭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予以关注”,可能基于“对平民中‘擅杀、刑、髡其后子’之事也要立案侦查”[7](p355) 的理解,否则无从说及这种“关注”。看来,论者对于“后子”的理解与整理小组不同。整理小组的解释,有“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的认识基础,而且简文明确写道:“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有学者指出,“后”还有继承人之意,不限于嗣子。对“后子”提出新的解说,还有必要提供充备的论证[9][10](p305)。与“擅杀、刑、髡其后子,之”对应的律文,我们还看到:“·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整理小组译文是:“什么叫‘非公室告’?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髠剃其子或奴婢,这叫‘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果仍行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经处罪,又有别人接替控告,也不应受理。”[8](p118) 律文大概不至于“对离异后重组家庭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予以关注”,而对非离异家庭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即同样的“擅杀、刑、髠其子”行为却置之不理吧。

《法律答问》尽管“对于了解秦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具有很重要的史料价值”,然而由于只是“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8](p93),并不涉及所有律文,就限制了我们对秦律相关条文的总体认识。从现在看到的内容,可知“擅杀子,黥为城旦舂”,而“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比较而言两者判罪轻重是有明显差别的(13)。原因是整理小组理解的“后子”即“作为嫡嗣的长子”,与一般的“子”明显不同。而对于“新生”之子,又有另外的法律地位区别。就现有资料看,如果说“重视儿童保护是秦汉王朝四个世纪一以贯之的国策”,那么这种“肯定”也不宜拔高到超过对历史真实认识的基本限度。

从“汉承秦制”的认识出发,可以大略推知汉代的相关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贼律》有这样的内容:“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11](p139) 这说的是父母殴打其子及奴婢致死,也应当抵罪。

我们看宋度“禁民杀子”以及《后汉书·贾彪传》记载:“(贾)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城南有盗劫害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城南贼闻之,亦面缚自首。”它们都说明有行政权力对生子不举现象的干预。更极端的例证还有《后汉书·酷吏列传·王吉》:“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合土棘埋之。”

前引《三国志·魏书·郑浑传》说到东汉末年“生子不举”的民间风习:“太祖闻其笃行,召为掾,复迁下蔡长、邵陵令。天下未定,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而郑浑行政,在执法的同时又注重通过经济开发予以引导:“(郑)浑所在夺其渔猎之具,课使耕桑,又兼开稻田,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后稍丰给,无不举赡;所育男女,多以‘郑’为字。”郑浑在“重去子之法”的同时采取了提升经济、促成民间富裕的措施,以开明的政策移风易俗,而方式又不生硬,因此能够大得民心,以致民间“所育男女,多以‘郑’为字”。

《太平经》卷三五《分别贫富法》指责杀害女婴行为时说:“天地之性,万二千物,人命最重。此贼杀女,深乱王者之治,大咎在此也。”有学者将之看作一种“宗教劝戒”[2]。其实,这种观念也与王充、应劭对杀婴礼俗意识背景的批判同样,应看作是反映古人生命意识觉醒的舆论形式。

与郑浑故事“所育男女,多以‘郑’为字”情形类似者,有宋度故事中养子者“男女皆以‘宋’为名”,贾彪故事中“生男名为‘贾子’,生女名为‘贾女’”,郑产故事中白土乡更名“为‘更生乡’”等等,都体现出民间深层意识对生命的尊重。这些官员已经察觉到社会文化否定旧礼俗的朦胧要求,并以行政方式的调整顺应了这一趋势。我们注意到这一历史变化,当有益于准确理解秦汉社会的文化进程。

收稿日期 2006—11—26

注释:

① 《孟子·离娄上》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② 《国语·越语上》:“句践之地……广运百里。乃致其父母昆弟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之归下也。今寡人不能,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

③ 黄晖《论衡校释》:“孙曰:原文当作‘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已举之,父母偶死,则信而谓之真矣’。今本‘不得’下脱‘举也’二字,‘偶’又以形近误为‘祸’,失古本矣。《御览》二十二引正有‘举也’二字,‘祸’正作‘偶’,当据补正。”见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册第977页至第978页。

④ 黄晖《论衡校释》:“孙曰:《御览》引此文‘正’下、‘五’下并有‘月’字,‘久’下有‘矣’字,皆是也。此脱,当据补。”见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册第978页。

⑤ 黄晖《论衡校释》:“刘先生曰:‘盛阳’,《御览》二十二引作‘阳盛’,是也。又案:‘子以生’不词,《御览》引‘子’下有‘此月’二字,当据增。”见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册第979页。

⑥ 《太平御览》卷三一引《西京杂记》曰:“王凤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不举。其叔曰:‘昔田婴敕其母勿举田文,文后为孟尝君。以故事推之,非不祥。’遂举之。”《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作:“王凤五月五日生,其父欲勿举,其母曰:‘田文五月五日生,父婴敕其母勿举,母窃举之。后为孟尝君。以古事推之,非不祥。遂举之。”解救王凤的人,一谓“其叔”,一谓“其母”。

⑦ 《太平御览》卷二一引《世说》曰:“胡广本姓黄,五月生,父母恶之,乃置之瓮,投于江。胡翁见瓮流下,闻有小儿啼声,往取,因长养之,以为子。遂七登三司,流誉当世。广后不治其本亲服,云:我本亲已以为死人也。世以为深讥焉。”《太平御览》卷三八八引《语林》曰:“胡广本姓黄,五日生,父母置瓮中,投之于江流下,闻有小儿啼声,往取,因以为子。遂登三司。广后不治本亲服,世以为议。”

⑧ 《太平御览》卷一五七引《零陵先贤传》曰:“郑产,泉陵人,为白土啬夫。汉末,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自当代出。因名其乡曰‘更生乡’。”

⑨ “宋度”又作“宗庆”,“以‘宋’为名”于是作“以‘宗’为名”。

⑩ 李贞德先生引录这条史料有一处误注为“《后汉书》〈王吉传〉77/2501”,应为“《后汉书》〈贾彪传〉67/2216”。

(11) 《后汉书·胡广传》云:“胡广字伯始,南郡华容人也。六世祖刚,清高有志节。平帝时,大司徒马宫辟之。值王莽居摄,刚解其衣冠,县府门而去,遂亡命交阯,隐于屠肆之间。后莽败,乃归乡里。父贡,交阯都尉。广少孤贫,亲执家苦。长大,随辈入郡为散吏。”李贤注引《襄阳耆旧记》:“广父名宠,宠妻生广,早卒。”

(12) 《太平御览》卷三一引《孝子传》云:“纪迈五月五日生,其母弃之。村人纪淳妻养之。年六岁,本父母云:‘汝是我儿。’迈涕泣,佣所得辄上母。”《太平御览》卷四一一引宋躬《孝子传》云:“纪迈,庐江人,本姓舒。以五月五日生,母弃之。村人纪淳妻赵氏养之。年六岁,本父母时来看,语曰:‘汝是我生。’迈泣涕告赵,赵乃具言始末。及年十岁,佣力所得,辄分二母各半。”

(13) 有学者指出,“弃市显属死罪之下等”。见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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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不养子”现象与弃婴故事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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