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武装冲突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_海洋污染论文

海上武装冲突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_海洋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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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15(2011)02-0079-04

从1856年第一个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巴黎海战宣言》[1]诞生至今已有150余年的时间,期间,国际社会议定了21个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其中一半以上的公约在近代形成,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用现代海战的需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后,世界范围掀起新一轮的“蓝色圈地运动”,相邻相向国家间海洋争端数目剧增,爆发海上武装冲突的可能性也增大。在这一背景下,总结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发展的规律,分析其在当代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对爆发海上武装冲突时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试围绕上述三个问题展开论述,供学者们商榷。

一、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发展的规律

(一)科学技术进步是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发展的根本动力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旦技术上的进步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并且已经用于军事目的,它们便立刻几乎强制性地,而且往往是违反指挥官的意志而引起作战方式上的改变甚至变革”,[2](P187)而军事上的变革最终会促进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发展的过程,就是科技不断进步,海战武器装备不断革新,催生新的海战形态及样式,并最终促使该法律体系产生发展的过程。

十五世纪以前是桨船战舰时代,海战是陆地冷兵器肉搏战向海洋空间的拓展。作战使用的是吃水浅、人力划桨的单层甲板平底战舰以及矛、剑、弓、船首冲角等武器,运用的是船首冲角碰撞、侧舷切桨以及接舷战斗等作战形态及拿捕等作战样式。由于当时科技水平不高,决定了武器装备及作战样式比较单一,因而规制这些武器及作战样式的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则也比较单一,战斗主要适用陆战规则及惯例,拿捕适用区域或各国国内法规定,如14世纪规范地中海各国海上行为的《海事法集》①等。十六世纪初,科技发展推动海战进入风帆舰队时代。这个时代,战舰上火炮的使用引发了战舰功能及海战方式的变革:战舰由单纯的兵员运载工具、战斗人员进行肉搏战的平台,拓展为可用火炮进行对岸轰击以及远距离海上攻击的武器,海战的主要攻击目标也由敌兵员转为敌战舰。海战中出现了火炮攻击、轰击等作战形态及样式,继而出现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则,譬如,海战中禁止中立国商船等。十九世纪中叶,蒸汽动力及螺旋桨的使用推动海战进入蒸汽铁甲战舰时代。这一时代,飞机、潜艇及无线电等新武器、新技术的投入使用,使限制潜艇、飞机等使用成为这一时期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议定的重点,譬如,国际社会议定的1922年《华盛顿条约》[1]及1930年《伦敦条约》[1]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技术进步是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国家利益博弈是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发展的决定因素

历史上,国际社会能以外交会议的形式议定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是各国围绕若干海战问题进行国家利益博弈的结果。国家利益博弈是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发展的决定因素。首先,就海战双方而言,每一方均存在消灭敌方、保存自我的利益需求。为此,双方会竭尽全力令敌方失去战斗力。在此动因作用下,最初的海战惨烈而损失惨重:被俘者遭杀戮,与交战一方有关的货物遭拿捕或毁坏。如14世纪以前的所有交战者均会拿捕或毁坏运载敌货的中立国船舶及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等。这样的海战,不符合交战双方保存自我的共同需求。多次的海战,多次的损失,使海战要打,但要有所节制的理念成为各方共识,于是各国走到一起,就运载敌货的中立国船舶及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免于拿捕或毁坏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形成了调整交战方关系的交战规则。其次,就交战方与非交战方而言,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及博弈:交战方希望在公海甚至是非交战方海域作战,而非交战方希望本国的海域不受干扰,本国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不受限制。双方博弈后达成协议:在满足交战方作战需求的情况下兼顾非交战方的海上利益,将公海作为合法的海战区,将非交战方领海作为中立水域,从而形成调整交战方与非交战方关系的中立规则。上述两类规则构成了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主体。

(三)国际法的近代发展是影响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

首先,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是在吸收、借鉴其上位法——国际武装冲突法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关保护海上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三公约》[1]及《1907年海牙第十公约》[1],分别是1864年及1906年日内瓦陆战公约规则在海战中的推广;有关海战方法及手段的限制性规定吸收、借鉴了1899及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如1907年《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第7条“禁止对即使以突击攻克的城市或地方进行抢劫”的规定是对该章程第28条的重述。其次,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产生发展吸收、借鉴了国际法其他分支的成果。如海洋法中有关领海、公海制度的确立促成了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海上作战区域制度的发展;国际刑法中有关东京及纽伦堡审判的实践开启了国际社会惩治海上战争犯罪的先河等。

总之,上述三个方面因素促使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发展成为规范海上攻击、轰击及封锁三大样式的独特的法律体系,由此派生出临检、拿捕、捕获审判等一系列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制度。其对海上攻击样式的规范侧重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攻击目标,即区分军舰与商船。《1907年海牙第七公约》[1]规定了改装后的商船具有军舰地位,应成为合法的攻击对象。其他有关公约总体规定了敌舰机及其上的战斗员、已对其人员和船舶文件做出安置的敌商船是合法的攻击对象,未对其人员和船舶文件妥为安置的敌商船、非交战方船舶、享有豁免权的船舶与飞机及海上武装冲突受难者等是非法的攻击目标等;其对海军轰击的规范重点是区分轰击的目标。其中,平民居民区、医院区和医务设施、特殊建筑物和纪念物、水坝和闸、交战国双方协定的特殊地区等非军事目标不能予以轰击;其对海上封锁规范的重点是在保障交战方优先作战权的同时保护好非交战方的自由航行权。规定封锁时,封锁方可采取临检的方式将破坏封锁及未破坏封锁的船舶区分开来,对运载禁制品的船舶予以拿捕或令其改航,对抗拒临检或拿捕的船舶予以攻击,对遵守封锁规则的船舶予以放行等。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就是通过对上述海上作战样式的规制,起到遏制海上武装冲突爆发、限制海上武装冲突强度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一法律体系的违约惩治机制尚不健全,其所确立的区分平民与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的区分原则,禁止不必要的伤害,尽可能降低武装冲突残酷性的人道原则以及非交战方水域不受侵犯的中立原则等在海战实践中常遭到破坏。法律的这一缺陷尚需通过国际社会,尤其是海洋大国的努力来得到逐步改善。

二、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及发展趋势

(一)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科学技术进步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变革提供了新动力。二战结束至今,世界科技水平发生巨大变化,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变革提供了新动力。海军武器装备的信息化、电子化趋向使海战场变为海、陆、天、空、电一体化的空间,中远程导弹的投入使用使海上非接触作战、超视距攻击成为可能,核动力舰艇的使用以及核武器在舰艇上的配备使未来海战变得凶险而不可预测,所有这些变化给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与完善带来新的机遇,同时又导致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出现难以适应的局面:传统法中规定的必须对商船先行警告、临检后方能攻击的规则难以适用到超视距攻击中;必须实施近岸封锁,封锁要有实效的规定难以适用到敌方近岸防御攻击体系增强的现代海战中;至今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还没有关于核武器的使用规定等。如何应对上述局面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第一个机遇与挑战。

2.当代海战实践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提出了新课题。当代发生的海战,如英阿马岛海战、两伊战争、海湾战争等出现了新的作战样式,如设立全行程禁区、船舶安全区及进行油轮战等,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提出新课题。

1982年英阿马岛海战中,英国宣布马岛周围半径为200海里的海域为全行程禁区,声明任何船舶或飞机,不论国籍,未经英国国防部授权进入,一律视为是对阿根廷军队的支援而遭攻击。英国又在驶往马岛的英国舰队周围设立了一个随舰队移动的船舶安全区,规定任何试图进入该安全区的阿根廷舰机及民用舰机将被视为威胁而遭攻击。1984年两伊战争及1990年海湾战争期间出现袭击敌方或第三方海上石油设施或油轮的做法,如两伊战争期间,约有400艘油轮和货轮遭袭击,造成的海洋污染需数百年的海水降解才能消除。对于上述三种作战样式的规制,至今没有体现在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如何规范,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又一新问题。

3.《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对海上武力使用法及中立法产生影响。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生效(以下简称《宪章》)确立了国际关系间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了如下影响:一是它使在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纳入海上武力使用法成为必要;二是它使传统的中立法受到挑战。传统法中,中立制度与战争制度相伴而生,出现战争状态才会确立中立状态。《宪章》生效后,发动战争成为非法,中立制度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同时,一旦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对某国采取军事行动的决定,各缔约国不能再置身度外保持中立,而都要接受、遵守并协助执行该决定②。如1990年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的第661号决议后,作为永久中立国的瑞士执行了该决议,并允许多国部队飞机飞越其领空到伊拉克执行战斗任务。因此,如何借鉴《宪章》,修订法律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又一机遇与挑战。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对海上作战区域制度产生影响。海上作战区域制度是指规定敌对行动可能或实际发生的海域及上空的法律制度,是海战中交战方与非交战方经博弈在优先作战权与公海自由航行权之间达成平衡时确立起采的制度。在“领海之外即公海”的传统海洋法时代,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定,除了中立国领海和一些国际协议海域③外,任何国家均享有在己方及敌方领海及公海自由作战的权利。在公海作战须尊重他国使用公海的权利。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结束了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两个部分的时代,确立了内海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海峡、国际海底区域、公海等海洋九大区域制度,如何确定交战方之间及交战方与非交战方之间在其他七类海域的权利义务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又一机遇与挑战。

5.国际刑法的发展对惩治海上武装冲突犯罪产生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刑法迅猛发展,为惩治海上武装冲突犯罪提供了法理及现实基础。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明确规定了战争罪的内容,奠定了惩治战争罪的法律基础;1993年根据联合国第827号决议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起诉1991~1993年期间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该法庭规约在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的立法技术、司法程序及管辖权等方面,与《纽伦堡宪章》及《东京宪章》相比有了跃升;1994年根据联合国第955号决议成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大规模种族灭绝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上述两个法庭的设立是国际社会自纽伦堡、东京审判以来为制止和惩罚武装冲突中不法行为所做的又一努力;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是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的又一成果。该规约对促使各个批准规约的国家重新审视本国有关惩治战争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之,上述国际刑法中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惩治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立法、实践成果对完善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有关惩治犯罪的内容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如何吸收、借鉴这些成果,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新机遇与挑战。

(二)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趋势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有如下发展趋势;

1.法律修订难度大、编纂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是完善这一法律体系面临的一大困难。笔者认为有三个原因导致法律修订难度大:一是二战后,海战实践减少,修订法律的需求减弱;二是相当数量的学者主张规范海战的法律不需自成体系,只需作为部分内容纳入武装冲突法,因此,不必制定单独的海战法典;三是海战涉及海洋国家的重大利益,各国对涉海问题达成共识十分困难。因此,修订法律并编纂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有三个理由可以主张国际社会有必要编纂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一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世界掀起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各国十分重视本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围绕海洋权益展开的争斗也日趋激烈,爆发局部海上武装冲突的可能性在增强。在此背景下修订法律并编纂一部完备的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可以起到抑制海战爆发,限制海战强度的作用;二是海战的参与主体是海军兵力,修订法律并编纂一部全面指导海战期间海军兵力行动的法典是满足海军兵力作战需求、落实法律实效性的保证;三是在武器装备技术日益精良的今天,任何一场冲突都有可能造成人类的致命伤害,因此,禁止使用海上武力解决国际争端,限制海上武装冲突强度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海洋国家应启动磋商机制,以《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3]为蓝本,通过一段时期的双边或多边磋商,就主要问题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议定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

2.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组织,海洋大国积极参与是修订、编纂法律的可能途径。二战以前,大国召集国际社会召开外交会议议定法律是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议定的主要方式。如沙俄邀请各国召开两次海牙会议议定海牙系列公约、美国邀请各国召开会议议定1922年华盛顿条约、英国召集外交会议议定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及1930伦敦条约等。二战结束后,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主的国际组织成为召集国际社会议定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的组织者。如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组织议定了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及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组织议定1971年海床公约等。鉴于传播、发展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且正如1999年于海牙举行的纪念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召开100周年大会上各国国际法专家所言,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全面修订需要海洋大国的积极支持。因此,可以预计,未来的法律修订可能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组织,由海洋大国参与来完成。在这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各国已做出初步努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95年第26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敦促各国按国际法原则编纂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法律条款,并鼓励各国“在任何可能的时候,考虑圣雷莫手册的条款”[4](P.573)。部分国家已根据本国实际参考《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制定出了本国海上军事行动手册,并用于海上军事训练及可能的海上军事行动。

3.充分借鉴国际法新成果,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作战武器和样式进行规制是修订、编纂法律的主要内容。未来的法典必然会在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编纂:国际法的新成就、科技进步催生的新式武器及新作战样式、现代海战出现的新问题。首先,从借鉴国际法新成就看,受《联合国宪章》的影响,海上武力使用法会被纳入法典体系,确立禁止使用海上武力的原则,赋予国家行使海上自卫权及参与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的海上军事行动的权利。传统的中立法规会被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下的非冲突法规所取代;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会明确海战时除领海、公海以外的其它七类海域的法律地位,完善海上作战区域制度;受航空法及太空法的影响,会确立海战期间海洋九大区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受《国际环境法》的影响,会将海战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纳入到法律体系;受《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会更加注重海战期间对人员的保护与尊重,并将这种保护扩展适用到国内海上武装冲突期间;受国际刑法的影响,会建立较为有效的违约惩治机制,逐步加强法律的强制力。其次,从规制新式武器及新作战样式上看,会对海上核装备及武器,各种海军飞机,电子、信息技术,导弹、巡航、精确制导武器及海上电子战、信息战、海上远程轰击等作出规制。再次,从对现代海战的新问题解决上看,会对全行程禁区、船舶安全区、油轮战、直升机参与海上临检拿捕、商船全面参与作战等新问题作出规制。

总之,未来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修订及编纂应是全方位的,议定的法典应具有全面、系统及前瞻性的特点。为此,各国应尽可能做好法典编纂的准备工作,先行就此建立双边进而是多边磋商机制,就一些问题达成共识后拟制草案。

收稿日期:2011-02-26

注释:

①该法典收集了中世纪地中海各社会遵循的海上惯例,特别是包含了一系列有关海上敌人私船、私货被捕获和征用的规则。譬如它认为一个交战国可以拿捕和没收所有敌国私船和私货,但如果船舶或货物中有一样是中立国的,就应将之归还给中立国原主。但法典的上述内容始终没有得到广泛承认,因为,直到克里米亚战争前,就海战中如何对待海上私产的问题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②《宪章》第2条第5款规定:“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第2条第6款规定:“本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遵行上述原则”。参见周洪钧等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③这些海域,譬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麦哲伦海峡、奥兰群岛等,已由相关国家制定国际协定将其中立化。因此,在该海域不得从事作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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