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财政经济行为模式比较研究_转移支付论文

中日财政经济行为模式比较研究_转移支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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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南财经大学和日本福岛大学进行了长达3年的合作,联合从事中日经济主体行为比较的探讨。本文作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出访了日本国并对中日财政经济行为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作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企分离,要求公共商品的消费和供给与私人商品的消费和供给分离。在此前提下,日本财政行为方式中的有些作法值得借鉴。

一、日本财政经济概况

日本是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一些做法也较为定型。日本政府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地方政府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都、道、府、县政府;二是市、町、村政府。都道府县的建制是并级的,市町村的建制也是并级的。从行政级次上看,都道府县政府相当于我国的省级政府(福岛大学就在福岛县),村政府相当于我国的市、县级政府。日本的国土面积小,但有47个省级政府,3254个市县级政府,行政辖区的范围是不大的。从平均来看,日本的省级政府只管几百万人,市县级政府只管几万人;考虑到人口分布的不平衡,町村的人口就更少了。这可能是日本地方政府行政层次较少的原因。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岛国,但从其人口密度和国土面积来看,资源并不丰富。日本的人均国土面积大约只有我国的五分之二。因此政府在财政干预方面有一些独特的地方。日本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总和占GDP的比例在26%左右。财政支出的内容有:行政管理费、国防费、国土保全及开发费、产业经济费、教育费、社会福利及救济费、债务费及其他经费,其中国防费是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的开支项目。由于日本的特殊国情,国防费开支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并不高,约为3.5%。中央政府的财政占各级政府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约在三分之一,地方政府约占三分之二;但大约有三分之二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征收。这表明日本中央政府在经济干预中的统一筹划地位。

日本的行政管理费(包括支付给退休公务员的养老金)开支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是较高的,约15%强。这个比例差不多是我国的两倍。这有许多不可比因素,比如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务员的收入中是含税的;日本政府机关的房产税(财产税类)是要照样缴纳的;日本没有象我国那样的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预算外资金开支,等等。这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行政管理费应该反映行政管理的真实成本;行政管理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劳务,行政管理费是该公共劳务的成本,因此行政管理费应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我国预算开支中的行政管理费应该说没有全部反映行政管理的成本。这对于加强公共部门的经济核算是不利的。

日本的国土保全及开发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超过五分之一。在这方面的开支中,日本对填海造地和环境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填海造地的规划是由政府制订的,政策上吸引对造地地区的投资,并且在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财政资助。这对于国土特别稀缺的日本来说有重要的意义。日本东京是人口密度相当高的地区,废物处理以免环境污染就成为突出的问题。日本在东京湾沿着海岸线设置“地下仓库”,用于堆放那些不可再处理的废物,而在地面仍进行绿化和营造游乐场所。如果没有介绍,从外观上看根本不会知道美丽的风光是建造在“垃圾”堆之上的。

日本的产业经济费是国家干预产业经济结构的费用,其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6%强。日本在农业方面采取自给政策,尤其是粮食(大米),在最困难的时候仍然实行禁止进口的政策。稳定农业的方法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收入和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日本政府在这方面的干预应该说是基本成功的。日本的农业实现了集约化经营,农户平均经营的耕地在20亩左右,通常只有一个主要劳力和一两个辅助劳力。虽然政府对农业的发展进行干预,但农业经营单位是面对市场的。农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和农协商定,但政府的意图通常能实现。农协名义上是农民团体,但给我们的感觉象是一个准政府组织。它一方面代表农民利益帮助农民把农产品集中、加工、销售、运送;另一方面要贯彻政府的意图,做好农民的工作。

日本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相当重视的。中小企业虽然有资产重组的灵活性,但破产的风险也很大。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指导是必不可少的。日本政府对于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通常采取政府贴息的方法予以支持。但要获得货币资助很不容易,大多是产业指导。

日本的社会福利和救济费是财政支出的大头,超过20%。在这类开支中给人印象较深的是住宅费支出的作用。日本的住房很紧张,房价很贵,居民在中等收入水平以下根本买不起住房。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房价补助,即政府出面建造民宅,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这可以解决一部分居民住房的困难问题,但仍然需大于供。连续申请三四年得不到住房的情况是常事。住房涉及到社会安定和劳动力流动的大问题。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尽力去解决。

日本的公债费是用于归还政府债务本息的支出,数额很大,占财政支出总额的16%左右。日本政府的公债是各级政府都可以发行的,但中央政府大约要占到总量的三分之二。政府债务太重是不利于宏观调控的。

二、日本政府的税制结构

根据日本的法律,日本各级政府都有开征税收的权力。但地方政府的征税权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和控制。这与我国有两点不同:一是我国的税收开征权全部集中在中央;二是我国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在税基上是不重复的。而日本则有建立在同一税基上的中央税和地方税。

日本的中央税也称国税,有以下四类:(1)所得税类,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以及土地转让利得的特别附加税等。(2)财产税类,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3)流转税类,包括消费税、关税、酒税、烟税、汽油税、石油气税、航空燃料税、地方道路税等,其中消费税是一般税,即对所有交易的商品和劳务征税。其他是特殊税,即在消费税的基础上对某些特殊商品的交易征税。可见,日本的消费税类似于我国的增值税;关税与我国相仿;其他则类似于我国的消费税。(4)其他税收类,包括证券交易税、注册登记税、印花税、吨位税、特别吨位税、汽车载重量税及电力资源开发税等。

日本都、道、府、县(简称省级政府)的税收有:(1)所得税类,包括省级居民税和企业税。(2)财产税类,包括汽车税、矿区税、省级财产税等。(3)流转税类,包括省级烟草税、地方特别消费税和高尔夫球场使用税。(4)其他税收类,包括不动产购置税、猎枪注册登记税。

日本市、町、村(简称市级政府)的税收有:(1)所得税类,包括市级居民税。(2)财产税类,包括市级财产税、土地拥有特别税、轻型汽车税。(3)流转税类,包括市级烟草税、游泳场税等。(4)其他税类,包括汽车购置税、轻质油交易税和矿产品税、营业事务所税和城市规划税等。

日本的主税种是所得税,约占全部税收的60%,其中个人所得税要占三分之二以上。日本税收采取居民管辖权制度。法人居民公司分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国内公司是指在日本组建的公司或总机构在日本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在日本境外组建的公司或总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公司。国内公司缴纳所得税应包括该公司的境外所得;外国公司则仅就日本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个人居民是指在日本有住所或以日本为生活中心的个人。居民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种。永久性居民的全部所得,包括日本境外所得,均要在日本缴纳各级政府的个人所得税。非永久性居民仅就日本境内所得,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在日本居住不足一年的为非居民,日本非居民仅就日本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

公司税采取纳税申报制度,在征收管理上实行评级制度。公司财务清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可获得蓝色申报表。获得蓝色申报表的公司可获得税收上的许多优惠。公司在日本省级所在地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其经营所得要在所在地缴纳省级企业税,但在缴纳公司税时可以扣除。非公司(非法人)经营所得要缴纳日本省、市级政府的企业税。经营者提交了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申报表的,则不再需要提交企业税的申报表。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制和预扣制两种方式。实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的,不再提交居民税申报表。实行所得税预扣方式的,不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对所得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则仍需提交。对下列收入实行预扣制:工资、薪金、奖金、劳务费、利息、股息等收入。对预提所得税的,年终进行清算。

日本的消费税是一般税,即是对所有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均要征收的税种。消费税实际上是增值税,在征税管理上采取扣除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收,主要依据是会计记录,而不是发票记录。其他的流转税则是精选的税种,即相当于消费税来说是重复征收的。

日本的税制是比较简单的,征管上重视原始会计记录凭证。这表明管理比较精细,税法就容易落到实处。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税制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这取决于市场经济的秩序,比如,要做到以原始会计记录为依据就很不容易。另外,个人所得税能不能成为主税种,也取决于整个经济环境。这或许预示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税制发展方向。

三、日本财政体制的分税制情况

日本的财政体制也是一种“分税制”。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支出方向)是由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税收作为其支出的收入来源。但是,财政支出责任和收入来源之间不可能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比如,国防支出通常是中央政府的职责,但不可能有有效率的“国防税”来满足其支出的需要。那么,中央政府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税种来满足其国防及其他支出的需要才是有效率的呢?这个问题同样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

事实上,国家首先要考虑资源配置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率,以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采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织构建就是出于这种考虑。政府主要是提供公共商品的,但“公共商品”仅仅是一个理论分析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都是混合商品,只不过有的公共商品成分多一些,有的少一些罢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所称的公共商品,只是公共商品成分较多,且由政府提供的混合商品。即使这样,它的“公共性”仍然是有限制的。有的公共商品受益面较宽,有的受益面较窄。例如,国防的受益面是全国的居民,而城市的基础设施可以看作是城市居民受益。由此可见,无论是公共商品的划分,还是公共商品受益面的划分,都是大致的。

日本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大体上是按上述原则划分的。例如,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费用是要由各级政府承担;国防费由中央政府负担;地方性国立大学及中小学教育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国立大学的教育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等等。

那么,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又如何来划分呢?按照效率原则,中央政府的支出应该由全国居民承担;省级政府的支出应该由省内的居民承担,以此类推。但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整体,税制也总存在税负转嫁的情况,因此我们不可能搞清楚每个人的税负情况,也不可能搞清楚每个人究竟享受了多少当地的公共劳务。除了税制的原因之外,生产要素总是流动的。例如,某人可以在某地居住,但可以从另一个地方获得收入,这表明某人获得的生产性公共劳务和消费性公共劳务是可以分离的。又比如,某人可以在某地生活,但可以从其他地方去购买消费品,这表明消费性公共劳务和居住地公共劳务也是可以分离的。因此,全国性税收和地方性税收的划分也只能是大致的。

一般说来,一般税应列为中央税,日本也是这样做的。一般税是指普遍征收的税收。日本普遍征收的税收由两种税组成,即所得税和消费税。凡是日本居民都要向中央政府缴纳所得税,凡是在日本发生商品或劳务交易行为的都要向中央政府缴纳消费税。从再生产流程来看,前者是向生产要素征税,后者是向产品征税。这两种税覆盖了再生产全过程,因此把它们作为中央税是合理的。公司税是一种法人所得税。依法组成的公司之所以有更高的商誉,是因为它是“法人”。这表明公司获得了更多的政府公共劳务,因此对它征收中央税是应该的。但日本是私有制国家,法人所得归根结蒂是要析分给个人的。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日本对个人的股息所得是实行抵免制度的。一般税大约要占中央财政收入的70%左右,这个收入水平足以维持中央政府开支。

除了一般税之外,中央政府还选择一些特殊的税种。这些特殊的税种相对于一般税来说是重复征收的。从日本的税种来看,选择的依据有以下几种。第一,税收缴纳和受益之间的对应关系比较明确。在效率市场机制中,等价交换是实现效率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表明,谁从商品中受益,谁就要支付该商品的成本。有些公共商品的消费有类似的情形。公路的维护和开发是需要成本的,汽车拥有多、汽油消耗多就表明消费者从公路中受益也多,因此这类消费者多缴税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而且交通是联系国民经济的纽带,对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的汽油税、汽车载重量税等就属于这种情形。第二,对于特别稀缺的资源予以限制。日本是资源并不丰富的国家,因此提高特别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尤为重要。日本的土地增值税、石油税等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限制资源偏好,优化资源配置。有些消费品对人体是有害的,因此国家要限制其消费,以便把稀缺资源配置到更需要的地方。对烟酒征税就是例证。第四,便于集中管理,保护民族利益。关税是典型的例子。第五,体现产业政策取向。例如电力资源开发税等。

日本的地方税大都有地方性的特点。这种地方性表现为:第一,财产的不可移动性,例如不动产购置税、财产税等。第二,资源的不可移动性,例如矿产品税、矿区税等。第三,地方性的一些特殊消费,例如地方特别消费税等。但地方与中央也有相同税基的税,例如地方的居民税和中央的所得税;地方之间也有相同税基的税,例如省、市(县)级之间的财产税、居民税等。共享税基、分设税种与共享税是有所区别的。共享税对影响共享收入的政府来说肯定是同步的,因为共享税通常是在政府间划定一个比例。共享税基、分设税种却不同,因为各级政府对其税收都有调整税率的权利。当然,下级政府的税收受到上级政府的很大限制。地方税通常选择那些被认为与地方公共劳务关系密切的作税基。地方设立与中央共享税基的税收,是因为当地的居民对当地的公共劳务总要享用得多一些。日本省级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省级居民税和企业税,占到省级税收收入的90%以上。日本县市级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县市级居民税和财产税。接近该级政府税收收入的90%。

日本的分税制表明,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集中在少数几个税种上。这与我国有所不同,由此推断日本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可能大于我国。

按照效率原则建立的分税制只是大致的情形。第一,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远大于其支出责任的需要;第二,各级政府的收支划分不仅要考虑到效率原则,而且要考虑到社会公平的要求。从日本的分税制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归中央是有明显公平特征的。这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不同。为了更好地贯彻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这还有赖于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大于其支出的需求,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不足以满足其支出的需要。这就要求对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及收入来源有相当严格的法律限制。如果转移支付制度弹性太大,就难以保证程序化、规范化控制。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在程序化、规范化方面是比较成功的。

中央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在效率方面的考虑,主要是地方公共商品受益的外溢性。如果地方公共商品只是地方居民受益,那么地方公共商品的成本就应该由当地居民承担。但是,这样的对应性在市场条件下几乎是不存在的。有两个因素使地方公共商品不可能只使地方居民受益。一是居民的流动性;二是地方公共商品的受益面超出该地的辖区。居民虽然有固定的住所,但存在到其他地方消费的可能性,因此存在消费其他地方公共商品的可能性。这通过地方特别消费税等得到体现。地方公共商品是指该公共商品的受益面只覆盖该地,这只是一个理论概念。事实上受益面溢出边界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被称之为开放性地方公共商品。如果开放性公共商品的成本仅由当地居民承担,那么资源配置就不可能优化。从理论上说,解决的办法是:受益外溢部分的成本费用由外溢地区的居民承担。但政府组织是纵向等级管理系统,因此开放性地方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要由该地政府的税收和上级政府的补助共同解决。

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在公平方面的考虑,主要是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主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人力资本开发方面的公平。例如普及教育,要做到不论地区贫富、家庭贫富,都要使学龄儿童受到大体相同的普及教育。二是消费方面的基本保证,这又分两方面的内容。在公共消费方面,要使各地居民都消费大体相同的公共商品,例如卫生、环境保护等。在私人消费方面,要保障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例如住房补助、自然灾害救济等。三是对不发达地区进行经济开发。所有这些都要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资助。

中央政府要搞清楚哪些收入用于效率补助,哪些收入用于公平补助是不容易的。但补助参数的决定方式是符合上述原理的。例如,通常可以大致认为商品交易的一般税(在日本是消费税)是符合效率原则的(虽然不排斥其中有公平的因素);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是较多地考虑公平的(虽然不排斥其中有效率的因素),等等。日本政府就以上述两种税作为转移支付的重要收入来源。公平主要是对个人的收入能力和消费水平而言的,因此人口数量是转移支付的重要参数。日本政府也正是这样做的。当然,具体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这要视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日本财政体制的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由三种类型组成,一是地方交付税制度;二是国库支出金制度;三是地方让与税制度。前两者的数量很大,占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量的90%左右。

地方交付税制度是中央对地方的无条件补助制度,即地方可以将获得的这部分补助金按照其支出责任自主安排。地方交付税的资金来源是法定的,即规定中央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酒税收入总额的32%,中央烟税收入的25%,中央消费税收入的24%作为地方交付税的转移支付总额。当然,国会是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来源的百分比作出调整的。地方交付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普通交付税,一是特别交付税。普通交付税占地方交付税总额的94%,用于补助地方政府的支出缺口。特别交付税占地方交付税总额的6%,在普通交付税不足的情况下作为补充拨款,或普通交付税有盈余时,将盈余转入特别交付税。

中央用普通交付税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时,关键要核定两个数值:一是地方标准财政支出需求(E),一是地方标准财政收入(R)。核定以后就可以计算出中央对地方普通交付税的转移支付数额(T),即:

T=E-R

如果上式右边的差大于或等于0,那么该地就得不到中央的转移支付。如果各地需要中央转移支付的数额总和大于中央的地方交付税总额,那么还要对各地的转移支付量根据中央的实际可能作出调整。因此,调整系数通常就是中央转移支付的财力和各地需要转移支付的总额之间的比值。

E和R的核定是比较复杂的,或者说是比较精细的。

E的核定是根据地方政府每项支出任务的标准需求汇总而成。地方政府的支出任务由以下六个方面组成:地方行政管理、警察与消防、政府公共工程、教育、社会福利和劳动服务、工业与经济发展等。每项标准支出(Ei)是根据每项支出提供的劳务数量(Pi)、该劳务的标准单位成本(Ci)和校正参数(a)计算出来的,即:

Ei=Pi×Ci×a

Pi选择一些既便于操作,又基本能反映公共劳务的指标来代替。例如,教育劳务以学龄儿童数和规定的教师比例人数来反映;行政管理劳务、警察与消防劳务以居民数反映;道路的行走劳务以道路的长度及面积反映;等等。

Ci则是法定的单位标准成本,即“标准地方政府”的单位公共劳务成本。日本的标准省级政府被规定为拥有170万人口和6000平方公里面积;标准县市级政府拥有10万人口和160平方公里面积。例如,在省级标准政府下,假定人均行政管理费用是A日元,则A便是省级行政管理费的单位标准成本。这实际上是按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来,然后加以规定的。

a是因为实际地方政府和标准地方政府不一致而产生的校正系数。校正系数值也是法定的。事实上,这是中央政府承认不同地区的开支标准是应该有区别的。影响地方政府开支标准的因素是很多的,例如人口密度、地区物价、地区地理环境等因素。考虑的因素被认为应该增加标准开支的,则校正系数大于1;被认为应该减少标准开支的,则校正系数小于1。日本的校正系数考虑八个方面的因素。(1)种类校正系数。在各项支出当中,不同种类的支出需求是不同的。因此要在标准支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参数予以校正。(2)规模校正系数。这是考虑公共劳务的规模对标准成本的影响。例如,人口、面积超过标准地方政府,单位行政管理费用应该有所下降;低于标准地方政府,则要考虑有所增加。(3)密度校正系数。地方公共商品的单位成本和受益人数成反比。当地方公共商品的受益人数超过标准人数时,成本有所下降,反之则上升。(4)寒冷地区校正系数。公共商品在寒冷地区的单位成本较高,需要对标准开支予以校正。(5)特殊因素校正系数。主要是将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人口流动水平等作为标准支出需求的校正因素。(6)地方公共劳务数量(Pi)增长校正系数。地方公共劳务量的增长超过标准增长量就需要对标准单位成本予以校正。(7)地方公共劳务数量减少校正系数。这与上面增长校正系数是对应的概念。(8)债务等校正系数。日本地方政府有发行政府债的权力,因此也有地方政府偿债的标准。与标准不符的,要对标准支出成本予以校正。

特别交付税通常在以下情况动用。(1)地方政府某些非经常性的支出需求发生时由特别交付税解决。例如,地方发生自然灾害、保护地方的历史文物、地方政府选举换届等。(2)当中央的普通交付税不足以满足地方转移支付需要量时,首先由特别交付税补足。补充以后仍然不够时再予调整。(3)某些特别的预先没有想到的支出需求,类似于我国的预备费。

R实际上是核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标准收入能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由地方税和地方让与税组成。地方税的收入能力由中央核定地方税的税基和核定地方税的标准税率的乘积决定。地方标准税率实际上是个加权平均数。因此,地方税的收入能力和地方税的实际收入是不一致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标准收入由地方税的收入能力和校正系数的乘积加地方让与税之和决定。在日本,规定省级政府的校正系数是80%,市县级政府的校正系数是75%。这进一步使地方政府财政标准收入能力与地方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能力不相一致。因此,如果地方政府的税收能力是LT,地方让与税收入为LR,那么,日本省级政府的财政标准收入能力为:

R=80%×LT+LR

日本市、县级政府的财政标准收入能力为:

R=75%×LT+LR

中央政府核定地方财政标准收入能力,实际上是承认地方政府之间应该有差别,而且也有利于鼓励地方政府增加本级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国库支出金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有条件补助制度。有条件补助的特点之一是专款专用,否则,中央有权收回。有条件补助的另一个特点是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有的项目补助有法律规定,有的项目补助的决定权在中央。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助项目多达上千种,几乎覆盖了地方政府支出责任的所有领域。因此,国库补助金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施加影响的最强有力手段。国库支出金分三种类型:国库委托金、国库负担金和国库补助金。

国库委托金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承办全国性事务的标准成本补助。例如地方从事国会议员选举的费用、日本自卫队驻扎在地方的费用等。

国库负担金是中央政府对地方从事某些事务的标准成本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这里的某些事务是指被认为应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这些“应该”补助的项目和对标准成本的补助比例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公立小学、初中教师的标准工资补助50%;对动物保护项目,中央要补助标准成本的75%,等等。此外,对自然灾害也应补助。

国库补助金是中央政府对被认为应该支持的地方政府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标准成本补助。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补助比例,但不同地区的同类项目获得的比例是相同的。中央政府在决定资助项目时,一方面根据财力可能,另方面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划。地方政府对这类补助要写出申请,说明理由,然后由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职能机关审核决定。

地方让与税制度是中央政府将一些中央税收收入返还给地方政府的制度。返还给地方的中央税有地方道路税、石油汽税、汽车载重量税、航空燃料税和特别吨位税。这5种税的数额不大,因此地方让与税在转移支付中所占的比例较小,约为10%。地方让与税按地方的居民人口和就业人口分配给地方。地方政府对获得的地方让与税的使用是有规定的。例如,地方政府获得的地方道路税、石油汽税和汽车载重量税的让与必须被用在道路的开发和维护上;航空燃料税的让与必须被用于改善机场设施和控制飞机噪音方面。

五、中日财政行为方式比较的几点启示

中日之间的政治体制不同,市场机制领域的所有制构成不同,人口、资源、国土面积等差异也相当大。但日本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有些作法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中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企分离,要求公共商品的消费和供给与私人商品的消费和供给分离,日本的有些作法是有借鉴意义的。

首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政府贯彻效率、公平和宏观调控目标的统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常只被注意或只被强调它的社会公平效应,不重视、甚至忽视它的效率效应和经济稳定增长效应。这是有失偏颇的。事实上,转移支付制度是建立在效率优先和适于宏观调控的基础之上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效率基础体现在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收入来源的对应关系上。中央政府的支出是满足全国居民对公共商品的需求的,因此其支出成本要有全国居民承担。省级政府的支出是满足省内居民对公共商品的需求的,因此其支出成本要有省内居民承担。以此类推。应该说日本的分税制体现了这一原则。当然,由于存在交易费用和技术上的限制,划分只是大致的。但应注意,在此基础上的转移支付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对这种划分的尽可能精细化。日本的“标准地方政府”和公共劳务的“标准成本”的核定正是体现了这种效率的精细化做法。在此基础上核定的公共劳务开支是充分体现效率原则的。

日本的地方交付税制度和地方让与税制度形式上类似于共享税制度,但与我国的做法是根本不同的。我国的增值税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分成比例在形式上很公平,但实际上并不公平,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因为我国的地方政府只能共享该地征得的增值税,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只能依赖于本地的税收收入(包括本地征得的中央税收入)。其实增值税是一种全国性税基,把它仅看作由当地居民负担并以此分给地方是缺乏根据的。这样做使地方成为封闭式的包干制,既无效率又无公平可言。而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源泉扣缴和当地申报两种办法来归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则采取属地原则归地方。这些做法都是扭曲资源配置效率的,也有失社会公平。缺乏效率和公平的做法不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因为宏观调控是全国性的政策,封闭式的财政包干体制对各地的财政利益产生极不均衡的影响,因此宏观政策的统一和落实就很困难。

以上分析说明,分清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核定公共劳务的支出成本、合理分配各级政府的收入来源是财政体制必须考虑的问题。打破封闭式的财政包干体制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其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体制要以合理的税制结构为基础。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个人所得税是中央税(不排斥地方共享税基设地方税)。个人所得税应是累进制的,这既有利于社会公平,又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要使个人所得税起到这样的作用,就必须提高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分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比例太低,不可能起到上述作用。个人所得税太低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管理上的问题;二是本应由个人负担的消费目前仍由公共消费的方式解决,例如住房问题、交通问题等。这些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将得到解决。要使财政体制合理,就要建立真正地方性的税收,使其在平衡地方财政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一方面要改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另方面要提高我国财产税的比重。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给各级政府是不合理的。考虑到我国尚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因此可以按企业的规模划分。例如,可规定以企业某年的资产、就业人数、年利润量等指标为基准,达到的归中央,达不到的归地方。此外,可规定公司税为中央税,待条件成熟以后,公司税划归中央,企业税划归地方。财产税主要是指房产税,这应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产的征税对象为居民的居所、盈利性单位的场所、非盈利组织的场所等,税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房产的价格或房产的租金价格。纳税人为房产的使用者。房产税作为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地方税是较为理想的。无论个人还是单位都享用当地的公共劳务,把不可移动的房产作为享用当地公共劳务的衡量指标是相对准确的。但是,在传统体制下房产税的比例是特别低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房产税基具有普遍性,因此是一般税,除了生活特别困难的贫困户外应该普遍征收。而我国不是根据房产使用者的经济状况,而是根据房产使用者的身份来决定是否征税,显然脱离了效率和公平的标准。综上所述,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房产税制度势在必行。

最后,合理的财政体制要求整个制度体系的协调。财政体制属于非市场机制系统,它是建立在市场机制系统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合理的财政体制要以市场机制系统和非市场机制系统的科学界定为前提。市场机制运行系统的制度建设是财政体制的基础;财政体制是非市场机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赖于非市场机制运行系统的制度建设作保证。这方面,我国的改革任务还是相当艰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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