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名称、描述词与Gretel问题_罗素论文

特殊名称、描述词与Gretel问题_罗素论文

专名、摹状词与葛梯尔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名论文,摹状词论文,葛梯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

一、葛梯尔的第一个反例源于专名与摹状词的混用

葛梯尔问题称得上是当代西方知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热门话题。自20世纪60年代葛梯尔(Edmund Gettier)发表《确证的真信念是知识吗》一文,构造出与传统的知识三元定义(即作为知识需要满足“真”、“确证”与“相信”这三个要素)相悖的反例以来,学者们发表了许多文章,针对这些反例提出了各自的分析与解决方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回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认为葛梯尔问题对传统的知识三元定义并不构成真正的挑战,因为它来自于某种偶然性,即从某种碰巧为真的前提中得出真实的结论。另一类则认为葛梯尔问题对传统知识定义的挑战是重要的,需要认真对待,以完善知识的定义。他们试图在原有的知识定义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知识的第四个条件等方法,来达到“修补篱笆”的目的。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因果论”和“可信赖理论”等。

不过,与上述的分析与解决方式都不相同,本文拟从专名与摹状词这类“名称”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葛梯尔反例中第一个反例的实质所在①,也就是说在这一反例中葛梯尔问题之所以发生,在于其中所涉及的命题的主词(“史密斯”、“办公室里的某个人”等),利用了“专名”与“摹状词”在涵义(内涵)上的相近性,在它们之间进行切换,由此造成了指称对象的变换,从而造成了所谓的“葛梯尔问题”。因此,这一反例中的问题所在,并非是所谓的知识定义的不严密,而是一个语言的问题,具体说是名称使用的问题,即在专名与摹状词之间的混用。

为了使问题能够明了起见,我们需要先介绍一下葛梯尔本人构造的这第一个反例。

假定有史密斯与琼斯两人一道申请某一工作,并假定史密斯对下述的合取命题有着强的证据:

(a)琼斯将得到一份工作,并且他有十个硬币在口袋里。史密斯的这一证据可能来自公司老板曾对他说过琼斯将被录用,以及十分钟前他数过琼斯口袋里的硬币。

命题(a)蕴含着如下的命题(b):

(b)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

假定史密斯了解从(a)到(b)的推论,并且在他具有强的理由的命题(a)的基础上接受(b),在此情况下,史密斯显然有理由相信(b)是真的。

然而,让我们进一步设想,是史密斯、而不是琼斯将得到那份工作(对此史密斯并不知道);并且,他同样不知道他有十个硬币在口袋里。由此,命题(b)是真的,尽管史密斯由之推论(b)的命题(a)是错误的。这样,在这一例子中如下的陈述都是真的。

(1)(b)是真的,

(2)史密斯相信(b)是真的,

(3)史密斯确证地② 相信(b)是真的。

但是,同样清楚的是,史密斯并没有认识到(know)(b)是真的,因为(b)之真是由于史密斯口袋里硬币的数目,而史密斯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口袋里硬币的数目,他对(a)的相信,是基于对琼斯口袋里有多少硬币的计算,同时他错误地相信琼斯将得到那份工作。

葛梯尔通过这一反例所要证明的是,尽管满足了传统的知识三元定义,但仍然可能得出的是非知识,也就是反例中的这一结论:“史密斯并没有认识到(b)是真的”;因为史密斯实际上并不知道他自己口袋里硬币的数目,而是通过计算琼斯口袋里硬币的数目来碰巧得出“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的结果。

从上面这段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反例的问题出在从命题(a)向命题(b)的推论,而这一推论之所以貌似可行,在于它利用了所涉及的“专名”与“摹状词”两者在涵义与指称上的部分同一,也就是利用“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这一摹状词既可指“琼斯”又可指“史密斯”,因而在推论中从“琼斯”转向“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进而从后者又转为“史密斯”。而之所以能够进行这种转换,根源在于“摹状词”在涵义与指称上的模糊性,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专名”与“摹状词”之间的混用。在上述反例中,摹状词的这一模糊性表现在,虽然从其涵义来说,“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所蕴含的语义内容是明确的,但在指称的对象上却具有含糊性,因为它所指的对象不是唯一的,而是至少包含两个对象——“琼斯”与“史密斯”,这就蕴含了反例中那种含混转换的可能。虽然第一个反例中命题(b)的真是来自于某种偶然性(史密斯口袋里也有十个硬币),但假如没有上述的专名与摹状词之间的这一转换,那么从命题(a)到命题(b)的推理就不可能进行,更不可能将命题(b)的主词的指称对象转换为“史密斯”,从而该反例也不可能产生。所以说,葛梯尔的第一个反例是建立在专名与摹状词之间的混用之上的。

在论述摹状词理论时,罗素这位在摹状词理论上做出过经典分析与重要贡献的哲学家,曾经在理论上指出了将包含专名的命题与包含摹状词的命题加以区分的必要性,并明确指出这是两类不同的命题。他写道:“包含一个摹状词的命题和以名字替换命题中的摹状词而得到的命题不是相同的,即使名字所指的和摹状词所描述的是同一个对象,这两个命题也不一样”。虽然这里罗素强调的是后半句:“即使名字所指的和摹状词所描述的是同一个对象,这两个命题也不一样”。他所举的例子是“司各特是那个写《威弗利》的人”和“司各特是司各特”。③ 而在葛梯尔反例中,其情况属于罗素所说的前半句,即“包含一个摹状词的命题和以名字替换命题中的摹状词而得到的命题不是相同的”。在葛梯尔反例中,正是用摹状词“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替换了专名“琼斯”,才产生了所谓的葛梯尔问题。因此,按照罗素的理论,葛梯尔反例中将这两类不同的命题加以混用,在名称的使用上是有问题的。

二、有关“名称”理论的三个问题

葛梯尔反例中由专名与摹状词的换用所产生的问题,使得我们可以、也有必要从知识论的角度,对有关的“名称”理论进行一番探讨。下面本文将论述如下三个问题:1.名称的确定性问题;2.专名与摹状词的关系;3.专名(名称)作为约定符号的问题。

1.名称的确定性问题

名称的根本作用是指称对象,并且重要的是这种指称应当具有确定性,否则会产生混乱。

罗素下述的说法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正确的:“只有逻辑专名才直接而不含混地相应于(即指谓)世界中的某物”,④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专名都能够有这样相应的、现实的对象。但与摹状词相比,专名确实具有这样的优点。因为专名的作用就是直接命名、指称某一特定对象,如“鲁迅”、“司各特”、“厦门”等。反之,摹状词并没有命名的作用,而只有描述的作用,因此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就不那么确定了。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它的对象可以在“零”与“多”之间变化。例如:

(1)无对象。“当今的法国国王”。

(2)单一对象:“《威弗利》的作者是司各特”。

(3)多数对象:“办公室里的某个人”。假如该办公室有20个人,则它可指称这20个人中的任何一个。

不过,在专名与意义的关系问题上,罗素的看法并不完全。在罗素看来,一个专名的意义就是它的个体。⑤ 索姆斯也有这样的观点:直接指称理论是正确的。即一个专名n的语义内容就是作为n的指称的那个对象本身。本人认为,这一看法并不全面。一个专名的意义应当是在它与有关个体的关联(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个体提供了意义规定的基础,名称的意义离不开相关的个体,但个体并不等于意义本身。假如将专名的语义内容与其指称的对象等同起来,那么就会出现如下的情况:其一,没有相应对象存在的名称,就会变成没有意义,亦即没有语义内容,而这是不对的。“美人鱼”并没有相应的对象存在,但却有语义内容;其二,对象消失了,语义内容就相应地消失。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鲁迅”去世了,但这一名称的语义内容依然还在。

因此,对象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名称的意义。这一点还可从下面的论述中看出。虽然对于一个名称而言,它的对象是恒定的,但这一名称的语义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与认识的变化,却是可变的。例如,“厦门”这一专名的部分涵义,在20世纪50—60年代是“海防前线”,而到了80年代则是“经济特区”,等等。此外,对于不同的使用者而言,专名也可能意味着不一样的涵义。例如对于“鲁迅”这一名称,有的人只知道他是个作家,有的人则知道得很多,包括他的家庭、身世、作品的名称、内容以及它们的评价,知道他还是个思想家、革命家,等等。因此,如果把名称的语义内容等同于这一名称的对象,那等于说只要知道这一名称的人,对它的语义内容的了解都是一样的。然而,显然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由此自然引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名称的确定性何在?在笔者看来,从本原上说,在于它与所指称的对象的关联性。一个名称如果与它的对象有明确的关联(这通过名称对其对象的指称关系而表现出来),那么它就建立了某种规则性,使得人们如果正确地使用它的话,就有了确定性。再以上面的“鲁迅”这一名称为例。不管人们对它的涵义知道多少,但这一名称具有确定性则是无疑的,因为人们总能将它与作为文学家的鲁迅联系起来。除非人们不知道这个名称。此外,从使用上说,尽管有着上述意义上的关联,语词的涵义不论是在规定上还是理解上都会有所变化,但语词仍然会有其基本的确定性。这种基本的确定性来自于某一语词本身所具有的基本规范。一般而言,这种基本规范源于语词在辞书里的字面规定,并且它通过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而得到实行。

与之相比,摹状词在一般情况下则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这除了上面所说的它们在对象指称上的数量的不确定性之外,还有其他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中国的首都”这一摹状词,虽然在对象的指称上显得是确定的,亦即只有一个对象;但是,由于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定词,它就变得不确定。因为在历史上,中国曾经有过不同的首都所在地。

当然,专名也不可能有绝对的确定性。例如同名同姓的人,虽然其名称同样是专名,但所指却不只有一个对象,有时甚至很多。在这种情况下,专名中原本潜藏着的涵义(下面会详细说到),在需要辨别同名同姓者时,就需要显露出来,以摹状词的形式出现。例如,假设在某一单位有两个叫“蔡国庆”的人。这样,虽然“蔡国庆”是个专名,但由于存在有同名的人,因此为了辨别的需要,人们就得在这名字前面加上诸如“老蔡国庆”,“小蔡国庆”之类的限制词,使得专名变成了限定性的摹状词。由此可见,专名与摹状词之间是可以转化的。假如专名与摹状词的关系不可转化,也就不可能出现葛梯尔反例中的由“史密斯”变为“办公室中的某个人”的用语上的变化。

2.专名与摹状词的关系

这一关系表现在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专名的涵义是潜在的、隐而未显的,其涵义是通过摹状词来展现的。因此,将专名与摹状词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但另一方面,专名又与摹状词不同,后者的涵义可能会更广些,指称的对象可能会更多些,如葛梯尔反例中的“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

罗素所持的就是这样的观点。他认为,“一般而言,只有当我们用摹状词替换专名时,处于能正确地使用专名的人的心中的思想,才能被明确无遗地表达出来”。⑥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专名实际上乃是一个缩略了的摹状词,使用者对于这一摹状词至少是在脑子里蕴含地具有它。不过有如J.塞尔所指出的,与专名相关联的摹状词可能不只一个,而是模糊的一组,因此不能说它只是某个特定摹状词的缩写。如“厦门”这个名称,它可与“美丽的海岛”这一摹状词相联系,也可与“中国的经济特区”、“福建省第二大的城市”等摹状词相联系。

诚如克里普克所言,专名是有涵义的,不过就像我们所认为的,在一般情况下专名的涵义是隐而未显的。例如,对于不同的“蔡国庆”,人们实际上在心中有着关于他的不同涵义,如上面提到的:“老的”、“小的”、乃至有“男的”、“女的”等等。特别是,当我们说“鲁迅是周树人”时,这两个专名的原本隐含的涵义就彰显出来了。假如它们没有涵义,我们怎么能知道这两个专名是指的同一对象呢?因此,专名的主要功能虽然是作为事物的标记,但却是有内涵的标记。罗素曾认为日常语言所使用的普通专名都不是真正的专名,而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所说的也正是这样的意思。

从葛梯尔问题看,当命题从“史密斯拥有一部福特车”改变为“琼斯拥有一部福特车”时,我们为什么会知道这一命题的主词(专名)被改变了,而不认为这两个主词(专名)是同一的(史密斯=琼斯)呢?虽然他们都属于“办公室里的某一个人”。显然,这是因为史密斯与琼斯这两个专名有着明确不同的涵义(内涵)与单一指称(外延),据此我们得以知道上述两个命题的涵义得到改变。

进一步说,专名的涵义是通过展现为摹状词的方式来实现的。在葛梯尔的反例中,之所以我们能够从“史密斯”切换到“办公室里的某个人”,乃由于在此特定语境中,“史密斯”这一专名的其中一个涵义就是“办公室里的某个人”。因此,克里普克认为专名和摹状词是两种性质绝然不同的指示词的说法,并不能站得住脚。实际上,在弗雷格那里,不论是名称、词组还是表达式,他都看作是某种“指号”;也就是说,不论是名称、词组还是表达式,都是同属于“指号”,作为其中的一个种类在起作用的。⑦

因此,克里普克所提出的这种解释——专名的实际所指不满足摹状词的涵义,所以专名和摹状词在指称上是有区别的,专名不可能等同于一个或一组摹状词——重在强调专名与摹状词之间的区别,而没有指出它们的联系。上面提到的弗雷格的说法,指出的正是它们之间的联系。

3.专名作为约定的符号

专名(名称)在获得命名之后,即成为一个约定的符号。使用符号的人并不必了解这一符号是如何被命名的,也不必知道有关它的使用是如何形成一个因果的链条。他只需按照有关的约定(实质上表现为某一使用规则)来使用该专名(名称)就行。违反规则的使用是不允许的。葛梯尔反例中的使用,就属于违反规则的使用,所以产生了错误。

斯特劳森曾对专名与摹状词的“意义”问题给出一种新的解释,认为它们乃是对语词或语句的使用提供“一些一般的指导”,⑧ 即指导使用者将某一语词使用于指称或某一特定的对象,或指导使用者将某一语句使用于构成某些真的或假的论断。斯特劳森的这种解释,论及的实质上也是语词(及语句)的使用规则问题。

遵守规则使得我们能够正确地使用名称,即使不同的使用者对名称的涵义所知的程度有较大的不同。例如对于“鲁迅”这一名称,小学生仅知道他是一个有名的作家,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是绍兴人,以及他在哪个年AI写作了哪些作品。但对于一个鲁迅研究者而言,他则有丰富的有关鲁迅的知识,甚至有着自己对鲁迅的理解和解释。但这些了解程度上的不同,并不妨碍人们同一地使用“鲁迅”这一专名。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使用者“承继地”使用相同的名称,不过所承继的只需是该名称的基本规范,亦即基本的涵义以及相应的指称。这种“承继”的关键同样在于遵守相同的规则。掌握了该名称的使用规则,就可让使用者不必“亲知”、而只需通过间接的描述,就可正确地使用相同的名称。

三、意义指称论是认识的语义学基础

对于任何名称来说,它的根本作用是指称对象,并且重要的是这种指称应当具有确定性,否则就会发生混乱,产生错误。葛梯尔的上述反例对于名称理论的启示,首先应当是在这里。就这种作用而言,专名比摹状词具有确定性,因此在使用上具有优越性。在一些特定的场合,需要像罗素所提出的那样消除摹状词。

认识的确定性首先源自名称与所指对象相关联而来的确定性。语词的所指越是确定,则相关的认识结果也就越确定。葛梯尔反例中由摹状词的引入而产生的问题表明,要保证名称的确定性,意义论的基础应当是“指称论”,而不是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的意义“使用论”;也就是说,在名称的基本层面上,首先应当通过指称的作用来获得有关语词的语义规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从语词的“使用”的层面来解释其“意义”。后者之所以可能,是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引出如下的结论:意义指称论是认识的语义学基础,从而也是知识论的一个前提条件。

这一语词意义的“指称”与“使用”层面的区分,即使以维特根斯坦本人的“板石”的例子来说明,也是如此。之所以当A喊一声“板石”,而不用喊出完整的句子:“拿板石给我”,B就懂得将板石给A拿过去,首先也是在于这一名称“板石”有其确定的所指,因此才有可能产生在这一特定语境下语词使用者所意指的“拿板石给我”的含义。这一例子同时也表明,意义指称论与意义使用论两者是可以相容的,而并非是相互排斥的。它们在解释上的不同,只是在“指称”与“使用”层面上的不同。

注释:

① 葛梯尔本人给出的反例共有两个,本文所论究的只是其中的第一个。

② Justified,亦可译为“有理由地”。之所以译为“确证地”,是为了与上文提到的知识的三个要素,即“真”、“相信”与“确证”(justification),在中文的表达上相一致,以便有助于前后一致地理解有关问题。

③ 罗素:《摹状词》,引自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下同),第407页。

④ 见A·C·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62页。

⑤ 罗素:“一个名字乃是一个简单的符号,直接指一个个体,这个个体就是它的意义。”见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第407页。

⑥ Bertrand Russell,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New York:Holt,1912,p.29.

⑦ 见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第376,380,381页。

⑧ 斯特劳森:《论指称》,见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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