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_农民论文

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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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形式及特点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就是指把已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协商、互易或拍卖等方式转移给第三者的行为。

其转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互易,即双方互相付给对方土地经营权。它产生的原因大体有两个:其一,从土地资源的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农户为基本的生产单位,经营规模过于狭小。特别是江南一带,耕地面积小,地形地貌复杂,地层又深浅不一,土质肥瘦各异。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为使农户获得相同质量的土地,又人为地将本来就不大的耕地分割得七零八落,使农户难以进行统一规划和规模经营,机械化耕作难以推行。为了便于经营,有些农户互换土地经营权,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集中。其二,从劳动力资源的角度看,劳动者的技能是各有所长的,而且土地的性质不一样,为了找到适合自己经营的土地,也产生了互易。

第二种转让的形式就是转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有些种田能手、专业户苦于经营的规模太小,找不到足够多的生产资料,劳动力没有充分地发挥。与此同时,也有一些能工巧匠、个体工商户想退出承包,去从事商业或其它行业。一方想买,一方想卖,这就产生了经营权的转卖行为。转卖就是一方付给土地经营权,另一方付给一定的物或利,这可以协商也可以用拍卖的方式来进行。这种形式是当前农用土地经营权转让的主要形式。此外,转让还包括赠予、继承等。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的组织方式可以是农户之间的自由流转,即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农户之间自由转包,发展农业经营大户和家庭农场。这是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最为直接、最为广泛的组织方式。它还可以是政府统一引导的。搞村办集体农场;或把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份,通过入股的形式,把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创办股份公司。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在权能结构上,转让的仅仅是经营权。即使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卖,也与一般的买卖行为不同,不涉及土地本身的所有权。无论土地转到谁的手里,最终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和土地经营者的关系不受影响,因为这种转让是在有限期的土地经营权承包的前提下发生的。

其次,操作灵活。因为转换的仅仅是经营权,这种经营权是可以多次转让,时间可长可短,操作灵活,更加体现两权分离的原则,是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

再次,在权利和义务上,原承包者转让土地经营权即转让了原承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国家就和最后登记在案的新的经营权持有者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最后,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互相选择,受让者之间可以进行竞争,转让价格较公平。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在理论上是合理的。

首先,它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分工总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使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产生了人类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此后,生产力越发展,社会分工也越细密,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化趋势也越明显。这一规律必然要求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让一部分农民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从事其他生产。

其次,它符合历史和逻辑相一致的原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农民根据实践的需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把从两权中分离出来而独立存在的经营权拿来转让。涉及的主要是规模问题,并不涉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所以不是对它的否定,而恰恰是对它的坚持和发展,是两权分离原则的进一步运用,符合历史和逻辑相一致的原则。

再次,产权理论要求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交易或转让。在权能结构中,关键的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的问题,而不是经营权掌握在谁的手里,所以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由产权理论可推出:(1)只有允许产权的交易或转让,才能达到产权的最优配置。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生产的两个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而要实现这个结合,不仅要保证生产要素的直接结合,而且在生产要素要求重组的时候要保证重组的灵活性。所以不论产权的配置状态如何,都要允许产权的交易或转让。(2)在承包关系中,只有允许产权的交易或转让才能使经营权的价格趋于公平合理。在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关系中,发包的一方是政府,他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在经济合同的价格协定等方面不能与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而在经营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买方、卖方之间的竞争,使价格趋于公平、合理。(3)只有允许农用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才最终证明了两权可以分离,经营权属于家庭所有。因为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它必须是对人类的有用品,而且出卖者还必须拥有它的所有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要能够转让,才从最终意义上证明了土地经营权属于家庭所有。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不仅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而且广东省、山东省等地的实践也证明了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它实现了规模经营、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规模问题是生产中的重要因素,规模过大或者过小,都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产品成本的降低。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较小土地规模基础上的农业,其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进程是相当缓慢的,对承包者的监督成本也是很高的。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要求推行适度规模的土地经营,促进农业由传统型向现代化的转变。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适应了这一要求,实现了规模经营。具体地说,它从两个方面促使农业向高效型发展:(1)规模经营使科学技术在农业得以推广运用,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了。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起步较早的广东各地尤其是三角洲地区,政府通过扶持和引导,1993年兴办了一批规模型的农业生产基地。有了规模型的生产基地之后,他们变人力耕作为机械化、自动化的耕作,引进良种,推行了现代化生产,结果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1993年全省耕地产量每千公顷1365万元,人均农业劳动生产率为4704元,分别比1980年增加了6倍多和169%。(2)所有者对承包者的履约监督成本降低了。因为推行规模经营后,经营权相对集中了,这就节省了所有者对承包者的履约监督成本。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承包的权利是天赋的,每人一份,是平均主义的。这种供给方式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配置的,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优化配置。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的被浪费,另一方面是部分劳动力的闲置。近年来,农村中许多青壮劳动力外出谋生,留下的往往是妇女、儿童、老人勉强耕作。更有甚者,出现了土地弃耕的现象,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劣等地,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劳动力闲置着。据笔者调查,在福建省一些地理位置较好、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全家都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8%,留下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生产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35%,所以很早就出现了以谷物等物的形式支付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通过转让,无人耕作或勉强耕作的土地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为劳动力的高效转移创造条件,促使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的发展。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增长快,而且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积聚在农村。将来经济的发展,这些剩余劳动力的高效转移,从制度上、经济结构转换上、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充分动员并发掘人力资源的潜力是关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其变革的内容来讲,首先是经营方式的变革,变集中统一为家庭分散经营,农户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并对劳动也有了自由支配权。所以劳动力很快就转移了,为乡镇企业的兴起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他们毕竟还受到土地的束缚,劳动力的转移是有限,并且效率不高,只能利用农闲时间从事一些非农产业。与之相适应的,乡镇企业的建设是分散的,很多就建在乡村,甚至有的乡镇企业还要伴随农忙季节的到来减产或停产,发展是不充分的。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使得这些剩余劳动力真正地从农业中转移出来,既可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选择,又可以在不同区域内选择。劳动力的自由转移,使得乡镇企业不仅发展了,而且布局有了新的变化。以福建省的乡镇企业为例,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已从原来的零星分散、遍地开花走上了相对集中、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发展之路。目前,全省乡镇企业小区已达千片,1994年产值预计将突破1500亿大关。

第四,农用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加快了农村市场的发育进程,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日趋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为基本单位,它从根本上再造了农村经济的微观组织结构,这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农村的商品化进程是非常缓慢的。而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为突破口,带动了土地经营权市场的发育。首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市场的发育,我们称之为二级市场,以区别于政府对土地经营权拍卖的一级市场。其次,它还带动二级市场的发育。以陕西、山东等地为代表,政府从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中得到启发,把荒山荒地的经营权拿来拍卖,陕西千阳县还对原来的承包重新进行调整,减少口粮田的数量,其它田地的经营权均以拍卖的方式承包,形成了非常活跃的土地经营权出让一级市场。这培养了农民的市场意识,带动了劳动力等其它市场的发展,加快农村市场体系的培育。并且,从另一个角度说,由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所推动的政府对土地经营权承包的一些新做法体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在不断地走向成熟,由原来的平均分析走向市场化、合理化。

第五,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有利于加快我国小城镇的城市化进程,促使社会经济结构的转换。中国要实现现代化,首先在于工业化,特别是加快小城镇的城市化进程,转变社会经济结构。而所谓的城市就是指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可见,没有非农业人口的相对集中,就不可能有城市。这就必须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使一部分农民转让出责任田的经营权后,从农村中转移出来,加快小城镇的城市化进程。

三、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目前还处在探索之中,没有固定的模式,所以问题的存在是难免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自发的,所以行为上不规则。到目前为止,这种转让多是农民内部的自由流转,政府尚缺乏管理。转让程序过于简单,既不经过原发包者同意,也没有任何的手续和法律公正。这不仅违反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程序,而且也为一些经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根。

2.带有投机性,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不规范的市场条件就必然产生投机行为,欺行霸市,倒买倒卖。更有甚者,还利用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变相的卖土地。例如,一些农民索取高价转让黑土地给装饰材料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则在黑土地上控土烧砖,再后再填上其它劣等土质还给农民继续耕作。这不仅导致了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的调节机制。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向其它部门,影响农业生产。因为工商业利润率和农业利润率之间存在差别,所以有些农民把土地经营权集中后不是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而是转让给个体工商户办工厂,使农业用地越来越少,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的影响。

4.口粮田的任意转让使一些农民外出没有退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这些问题并不是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行为本身所固有的,只要我们在推行过程中注意做到以下几点,这些问题将是不难解决的:

1.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应以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为前提。发展规模经营,搞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程度。就一个农户来讲,只有在家庭主要劳动力都已相对稳定地转移到非农业中去就业,并获得比较稳定的可靠收入以后,才有退出农业的要求和可能。就一个地区或集体,只有大多数农业劳动力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以后,才具备了推行规模经营的起码条件。所以就全国范围而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不能操之过急,而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就业结构的实际进行。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郊区以及内陆一些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应抓住机遇,分别实行不同组织方式的经营权转让。

2.加强市场秩序的建设。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制定比较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市场的管理条例,对转让的程序、价格、违约责任、利益调节等问题分别给予严格的规定。

3.口粮田和责任田要区别对待。对口粮田的转让要特别谨慎,在农民或从事其它生产的头三年内应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便给他们一个适应的过程。待他们有了较稳定的收入后,再允许转让。若未在城镇入户的,转让期限还应给予限制,不能太长。

4.数量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土地的兼并以及垄断行为,对于农业大户、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给予数量上的限制,具体的数字根据各地耕地数量的多寡而异。

随着条件成熟,规模经营加上乡镇企业将成为农村经济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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