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透视论文,青年学生论文,当代论文,权利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尤其是青年学生的权利意识被唤醒,其重要标志是自我意识觉醒。然而当前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状况并非令人乐观。本文拟从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某些具体表现出发,探讨其权利意识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寻求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的途径、方法。
一
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约、中国传统文化后继性影响以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呈现出以下特点:
1、权利的欲望与权利的认知不协调——盲目从众,权利认知模糊。自从改革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有强烈的平等权利愿望。然而对自己应该和实际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十分模糊,支离破碎,甚至表现出对权利的陌生。权利意识很大程度来自从众心理,人云亦云。他们谈论人权,却不知道人权与自己实际生活的关系如何?他们渴望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有多少?他们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
2、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的不协调——强调权利、价值,忽视义务、责任。当代青年学生确立了权利观念、价值观念之后,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他们强烈要求获得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他们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和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他人的利益,是否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危害。
3、对权力与权利的价值取向的不协调性——重“权力”轻“权利”。当代青年学生受传统的法律意识影响,权力观念仍十分深重。一方面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力事实”极为敏感、向往,甚至不择手段去追求;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对权利的轻视,淡漠。一方面对权力者的侵权行为深表不满、痛恨,疾呼权力者的权力要加以制约;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又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寄希望于某些权力的作用。
4、权利意识呈现出多种层次,权利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从青年学生个体来看,表现为既有推进社会进步的权利观,又有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落后的权利观,既有社会主义的权利观,又有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权利观。从青年学生群体来看,权利意识呈现出三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对公民的权利积极探索和理解,对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和义务有科学和系统的认知。第二层次,对权利持有积极心理状态,反映出对权利的认知、感觉、情绪和愿望。但缺乏对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科学和系统的认知,表现出片面强调权利而忽视或贬低义务。第三层次,对权利持消极心理状态,由于个人认识的局限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使这些学生对权利表现出淡漠情绪和消极态度。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是一定物质、精神因素的反映。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和偏差,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其一,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这种社会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君主既是权力的所有者,又是权力的行使者,“君权神授”为其权力的垄断戴上正义的光环。唯有权力的恣意妄为、纵横弛骋,没有权利的栖息之地。人们的行为及行为评价,必须无条件服从权力。人们不能以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立足于社会。个人的权利被无情的扼制、剥夺、抹杀,个人的价值微不足道。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们对权利及权利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的疏忽,导致权力决定一切的专制行为至今仍未消除。这种久积的专制遗风仍影响着人们敬畏权力、屈从权力、崇拜权力,而淡漠了权利。这种权力观念在青年学生身上也有突出表现。如有人说:“朝里无人难办事”、“有权能使鬼推磨”、“满腹经伦,不如跪靠衙门”。还有的认为青年学生光有良好的知识技能素质不够,还必须学会一套能应用自如的“奉迎术”,否则事业难成。更有甚者,只热衷于投机钻营、巴结讨好权贵之类的技能训练,而忽视自己思想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其二,西方极端个人主义观念的侵袭。
西方极端个人主义的要害,就是只要求享有自己的权利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只向社会索取,不向社会奉献。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竞争意识、功利意识的冲击下,唤醒了在人们心中压抑已久的正当的物质利益要求,使人们敢于正视和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从此获得合法地位。与此同时,一部分青年学生在西方极端个人主义观念侵袭和影响下,迷失方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等。某省属大学对二年级学生的一项调查中,回答“如果国家、集体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你首先选择前者还是后者?”的问题时,令人吃惊的是选择后者的学生比例竟有一成之多。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其三,民主与法制不健全。
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以民主与法制的健全为前提。民主与法制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犹如一把双刃剑。法制的性质取决于民主的性质,而法制的程度也与民主的程度相匹配;法制体现着民主的内容,又保障着民主的实施。民主被破坏时,必然是法制遭到践踏的时候,而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时候,必然是法制得到加强的时候。然而目前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还不够健全,人民还不能真正依照法定程序把自己真正信任的人选进国家机关充当公仆,也还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不称职的公务人员,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常常流于形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化急剧,民主与法制建设还不能及时满足社会需要。一方面,许多法定权利不被人们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法制建设滞后,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民主与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贯彻不力的问题。这些负面效应给青年学生带来了不良的心理影响,表现为对民主与法制信心不足。如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持冷漠态度。在某校一项调查中,青年学生对个人十项权利重要性的排序,选举权列为第六位。而笔者在一项调查中,对于“不论一个人的官怎样当上的,只要他们能够为老百性办事,就拥护他”的说法怎样看?同意的和十分同意的占60%,反对的占28%,说不清的占12%。可见青年学生对于自己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反映冷漠,普遍不重视。当问及对“我国法律不管用”这一说法如何看时,认为很有道理的占15%,有一定道理的占58%,没有道理的占27%。笔者在教学中了解到,青年学生对我国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知之甚少,甚至很陌生。当问到对最能体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政诉讼法》知否时,竟然全班只有15%的学生略知一二。由于这种法律认识水平低下,不仅导致青年学生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不能很好依法办事,有的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
权利意识是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观点的社会评价。权利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重要作用。而一个美好、合理的现代社会,不仅应是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而且应是个人权利得到良好保护的社会,还是最大限度引导、启发和满足权利意识的社会。当前对青年学生进行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这是市场经济自身运行和发展规律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价值增殖为天性,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体制。它客观上要求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和独立的权利、自由,并能得以充分的展开和实现。可以这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权利经济。因此,要使市场经济发达起来,最大限度地释放出经济活力,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制以保障经济主体的权利、自由,更需要对主体权利意识进行培养和提高。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他们的权利意识状况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国今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
其次,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要通过一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为其奠定坚固的思想基础,否则其法制只能是空中楼阁。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应将权利意识的树立放在首位。因为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法的领域都为它所穿透和吸引。可以这样说,认识了权利也就认识了法,有了权利意识,也就有了法律意识。因而权利意识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思想条件,而且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完善,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法制氛围,提高整个国家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这是青年学生自身全面素质提高的内在要求。“素质教育”是当今教育界的热点问题。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的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它包括人的思想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身体素质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等。素质教育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潜能的挖掘过程、个性的培养过程。即培养学生具有综合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又培养学生包括理想、道德、情操、人格、文明在内的精神品质。权利意识教育是素质教育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不仅有利于青年学生主体意识的增强,维护个人的尊严,增强自觉性、自主性、自创性,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
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和偏差,是对学校德育教育的一个挑战,如何营造一个引导、启发、培养和提高学生权利意识的良好氛围,是当前学校道德教育的一个重大社会课题。为此,必须做到:
一要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为内容。
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这是权利意识教育的内容要求。权利是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它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权利享有者有权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二是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不做出某种行为或作出某种行为;三是权利享有者的权利被侵害时,有权请求有关组织、机关或舆论给予排除侵害和有效保护;四是权利享有者权利受到破坏时,有权要求致害人给予相应赔偿。任何社会都必须授予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然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律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紧紧相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两者同时产生,相互依存,相互对应。任何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权利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则以权利享有者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否则权利只能是一纸空文。因而义务履行的状况,则成为权利享有状况的前提。其次,权利的实现受国家利益和需要的限制,超出或破坏国家利益行为,都不会成为权利。同时任何法定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权利,否则非但得不到保障,而且要被制止,甚至被制裁。第三,权利的实现还受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物质关系所制约和限制,权利的范围、内容与经济基础和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相适应,任何超出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的权利,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可见权利意识是相对的,有限的,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造成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损害,以满足自身超越权利范围的目的之行为,都是滥用权利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认识这些,才能正确对待权利,通过正当手段、方式、途径行使权利,维护权利。
二要以法律知识教育为基础。
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近几年来,国家教委已将《法律基础》作为普通高校学生必修的德育课程之一,这是提高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要结合青年学生特点,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育,不仅让学生懂得宪法、刑法,还应该让学生认识经济、民事法律、法规;不仅认识实体法,还应认识程序法;不仅认识基础法律,还要认识有关的专业法律,从而使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及法制现状有比较系统全面的了解。同时,应根据国家立法和修订法律的速度,弥补教材与立法现实相脱节的缺陷,及时向学生补充最新的法律内容,从而使学生全面地认识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应重视法律意识的提高。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即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而提高法律意识的重点应放在树立学生的权利观念上。法律的基础就是利益,法律的本体就是权利,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权利。提高法律意识,首先应当提高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弱化,法律意识必然淡漠。有了权利意识,也就有了法律意识。因此,应从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角度,组织学生学法、用法。这样才能把纸上的法律权利变成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内在的自我要求,由被动变为主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另外,要注意加强青年学生的涉法实践教育,这是对青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青年学生的涉法过程,实际上是法律的实践过程,其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其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因此,教师应积极发现、挖掘学生中的法律事实,建立法律咨询中心,实行教育、服务、引导一体化,切实帮助他们正确进行法律活动,处理法律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针对学生涉法实践有限的特点,可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开庭,感受权利保护的过程,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帮助学生正确行使权利。
三要以营造权利意识教育良好氛围为手段。
权利意识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决不是靠学校的一门《法律基础》课就能实现的。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形成一种合力,才能实现。首先,领导必须在思想上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把《法律基础》课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学师资队伍,给予足够的课时安排,从而对权利意识的培养、提高起到保障的作用。其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应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大政方针相一致。要尊重教师、学生的合法权利,帮助老师和学生排忧解难。这是培养学生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校宣传部门、学生会、团委,应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普法活动。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法律讲座,营造校园的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从而引导、激发学生的权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