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方法及借鉴意义_商业贿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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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炎兵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讲 摄影/牧歌

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市场竞争而产生的一种极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商业贿赂肆虐全球。据世界银行抽样调查,全球商业流通领域每年的商业贿赂额在2万亿美元以上。商业贿赂引发的腐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敌,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近年来,一些国际知名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也涉嫌商业贿赂,引起了世界各国对商业贿赂的警觉。本文从不同角度介绍国际上近年来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方法,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源头遏制法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治理犯罪成本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应从源头抓起,要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国外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方法较多,下面列举几种:

重视国民道德素质教育。加强素质教育是防治商业贿赂的基础。例如,德国的学校和家庭教育给人一种严谨、守法的整体印象,这一独特的社会文化特征对德国的反贿赂机制有着重要影响。德国德育的目标不是教给学生现成的东西,而是塑造品格。学校教育将遵守行为规范、公正、诚实、遵守自由和民主的基本条例、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及对国家和社会负起责任等列为重点。家庭教育则强调培养子女的生活能力、履行义务的能力、行动的能力以及批判能力等。要求孩子们具有知识、诚实、勤奋、守纪、正直、团结等品格。

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竞争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根源,因此,防治商业贿赂需要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美国由于实行市场经济较早,商业贿赂行为伴随市场经济而日趋活跃。因此,美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也较早,并摸索出了一定经验,主要靠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来抑制商业贿赂,即反垄断机制和企业公平竞争机制。

建立完善的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公务员制度是防止商业贿赂发生的重要保证。德国的公务员制度相当完备,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实行公开招聘;实行轮岗制度,规定敏感部门工作人员5年必须换岗;注意对权力的约束,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必须坚持两人以上把关和同行;实行高薪养廉和公务员终身制,禁止公务员从事第二职业;同时,采取免职、扣减工资和退休金等方式严惩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如规定作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其职权与法律授权不一致可以被辞退;行为决策公开透明,接受多层监督。

制定详尽而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具体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并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制裁。比如,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

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现状,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当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一是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二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具体措施:一是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二是健全监管机构;三是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法律遏制法

法律遏制是世界各国运用最多、最普遍的反腐败手段,也是最威严、最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方法。

印度《1988年防止腐败法》规定,公务员和将成为公务员的任何人,在行使与中央政府、邦政府或全国议会、邦议会、地方当局等任何公务员有关的官方职责时,以接受非法酬谢为目的,或通过履行或不履行公事,对该庇护者不予庇护,对不该庇护者予以偏袒,对有的人提供服务,对有的人不提供服务等手段,在合法酬劳以外,为其本人或他人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企图索取任何额外报酬作为酬谢的,可以处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

新加坡《预防腐败法》规定,代理人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非法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意图索取他人作为诱金或酬金的报酬,从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与其委托人的事务相关的行为,或者就与其委托人有关的事务给予或不给予某人好处或不利之处;任何人非法给予、同意给予或提供给代理人报酬作为诱金或酬金,从而使之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与其委托人的事务有关的行为,或者就与其委托人有关的事务给予或不给予某人好处或不利之处,不管目的是否实现,均构成腐败性交易罪。

1977年美国《涉外腐败行为法》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该法律对美国公司遵守所在国法律,禁止贿赂外国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德国《关于联邦行政机关预防腐败的联邦政府指令》规定,政府所有部门应明示容易和特别容易招致腐败的领域,要采取明确权限、建立述职机制、依靠信息技术监督交易、建立完整和精确的文件记录、加强行政和实质性监督等方式防止舞弊行为发生。在德国,如果投标人或候选人被证实给予或许诺给予负责合同发包的人好处,则该投标人和候选人将被排除在公共合同之外并作为劣迹记录在案。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和相应制度。

我国要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二是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申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三是制定行政法规。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四是制定部门规章。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和预防对策。

外国朋友关注中国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 摄影/牧歌

监督遏制法

监督遏制包括舆论监督、审计监督、“透明”制度、“阳光”法案和行政监督等形式,是防止腐败、反商业贿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形式,是当代社会的信息传播体系,被称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驾齐驱的“第四种权力”。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德国的舆论媒体大都是独资或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腐败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一般就要引咎辞职并受到相应惩处。

国外审计监督的类型按审计主体地位划分,主要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也称民间审计)三类。国家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国会或政府做出财政审计报告,纠正和查举违法违规的财务活动,保证国家公共资金合理合法地支出使用。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或本部门)内部专司审计职能的机构所实施的审计。社会审计组织一般由地方当局、社区和公民代表组成。如墨西哥社会审计,是中央政府制定审计工作总方针,帮助进行培训,地方当局负责组织,各社区选举公民代表组成小组。小组负责人称为检查监督委员。小组的任务是研究审计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审核和管理社会计划拨款、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处理市民的意见、投诉和举报等。

为了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国外广泛推行政府“透明”制度,就是要求政府活动公开化,办事具有透明度,便于社会进行监督。“透明”制度主要包括:政府向国会报告制度;政府公开办事制度;文件公开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韩国现政府2005年3月由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公民社会建立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公共部门的任务是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公民社会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阳光”法案是国外对政府官员监督措施的一种形象用语。“阳光”法案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政府和官员的公务活动及个人活动都要公开,如合同签订的实情公开,土地信托公开,竞选资金公开,政府官员财产和收入公开等。政府官员财产申报是“阳光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国外普遍实行的一种监督制度,而且日趋法制化。

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监督制度体系中,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对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督察、纠偏等活动。行政监督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内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外部行政监督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等。

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反商业贿赂监督方法,包括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形成强有力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氛围;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监督的威严;完善举报制度;开展“阳光操作”,深入推进廉政“阳光工程”;改进政府管理体制,完善行政监管制度等。

机构遏制法

综合各国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机构具有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功能。

司法检察机关。许多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公诉的职权。如美国的司法部、日本的检察厅、韩国的检察院等,意大利米兰检察院内部设有反腐败行动小组。有的国家将贪污贿赂案交警察机关侦察。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负责对涉及政府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案件进行审判。二战以后,英美等国家为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的问题,也设立了行政裁判所和行政法院。一些国家的司法警察、检察和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立案、起诉和审判,特别是对现代西方国家出现的“诚实贪赃”、“合法贿赂”,运用现代司法手段进行侦察、指控。如意大利前总理安德烈奥蒂涉嫌受贿案、委内瑞拉前总统佩雷斯盗用秘密款案,都受到司法检察机关的穷追。

立法机关。西方国家依照“分权”的原则设立的议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议会通过质询、调查、监察专员受理投诉、不信任案和弹劾等形式,对政府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及高级官员,主要是总统、副总统、首相、国务卿、大法官、总检察长等进行监督,对违法失职的高级官员和腐败者实行弹劾。如美国自立宪至今共有14人被弹劾,其中包括2名总统、1名议员、1名陆军部长和10名法官。60年代中期,美国参议院建立了一个规范和品行特别委员会,众议院也建立了道德委员会,对议员的贪污受贿案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包括议会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自1809年瑞典设立第一个议会监察专员公署至今,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监察制度。在初期,监察专员主要受理公民因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良行政或管理不善致使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指控,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进行救助,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监察机关在监督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和反腐败斗争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或隶属立法机构或隶属政府或隶属司法机构。审计机关核查的对象主要是参众两院、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国家事业部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股份公司、国家银行等,审计机关也可以受委托对非国有(股份)公司企业财务进行审计。为加强财政审计,一些国家还建立了资金监管的专门机构。目前,各国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财政审计;二是绩效审计;三是专项审计。

专门的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组织。为了同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斗争,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贪污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机构。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成果显赫,比较突出的是新加坡。新加坡自1952年建立了贪污调查局,平均每年约受理1500件投诉。70年代贪污调查局调查处理了几位部长、次长,名声大振。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协调组织。有的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工作,或作为咨询机构。如印度1962年成立了由议员、内务部官员、特警处巡官和专家学者参加的防止腐败委员会,主要研究政府中的腐败问题和治理腐败的对策,印度政府根据这个委员会的建议,1964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和腐败行为的纠举。法国1992年成立了预防腐败委员会和反腐败斗争中央局,后者由德高望重的法官主持,吸收司法部门、海关的专家和官员参加,与司法部门和警察配合,收集有关腐败的信息,打击和严惩腐败的官员。

由上可见,国外的监督监察机构和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组织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体系。立法、行政、司法、审计等机关都有独立的监督权和办案权,实行互相监督、协作办案。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是对常规监督监察制度的补充,是当代反商业贿赂斗争的产物和主角,其特点是任务专一,力量集中,手段强硬,成效显著。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存在多方机构多头管理的状况。按照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银监会、保监会等各个部门,都有调查取证甚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可成为执法的主体。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而且与国际通行的由专门机构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符。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特别是线索移送制度,所以出现了很多“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或“只处不罚”的现象。

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在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三是建议在立法手段上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可将一切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不当利益都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然后再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加以排除;四是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机制遏制法

机制遏制法是治理商业贿赂最有力和最深刻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世界各国通用,日本和美国做得更为突出。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不仅对经济问题本身产生影响,而且还时常涉及到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日本的反商业贿赂机制,首先体现在法律上。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成熟的市场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业贿赂在美国难以兴风作浪。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对商业贿赂的围剿有这样四个主要机制: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因为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无人问津和公司无法生存。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世,使行贿和受贿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

借鉴国外经验,鉴于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因此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完善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把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征信管理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企业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省级和中央企业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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