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壮族的传统家庭特点论文

论壮族的传统家庭特点论文

论壮族的传统家庭特点

黄雁玲

(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摘 要: 通过对《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进行分析,发现壮族传统家庭中,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扩大家庭并存;家庭关系的基本格局是“男尊女卑”,但壮族妇女与汉族妇女相比,在家庭的地位相对较高;家庭职能相对较少;家庭继嗣以父系继嗣为主,母系继嗣并存,家庭财产继承实行兄弟均分制。

关键词: 壮族 传统家庭 特点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通过血缘、姻缘、以及收养等关系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它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一个人口最多的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千百年来,壮族人民在岭南地区顽强地生存和发展,受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壮族的传统家庭形成鲜明的特点。它根植于乡土,对壮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了解壮族的传统家庭特点,有利于加深对壮族传统文化的理解,有利于选择性地继承传统,加快壮族社会的发展。

关于壮族家庭,已有学者进行过探讨。李富强认为壮族家庭以基础家庭为主,家庭中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父系继嗣为主流。[1]方素梅认为近代壮族主要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父系小家庭制,妇女家庭地位低下,财产儿子均分,女儿没有继承权。[2]黄润柏的研究发现金竹壮族以核心家庭和直系扩大家庭为主,联合家庭不多,家庭人数少,妇女地位较低。[3]然而,与前述的学者不同,罗生福对广西百色壮族的研究认为,传统壮族“联合家庭居多,传统的观念是:家庭越大越好,辈数越多越好, 三代同堂很普遍,四代同堂、五代同堂也常有”。[4]从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对于壮族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继嗣方面的看法比较一致,但对于家庭结构和家庭规模方面却得出相反的结论。此外,研究内容不全面,家庭职能少见论及。鉴于此,本文根据壮族社会历史发展的特点, 以相关部门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所编写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作为主要分析材料,从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和家庭继嗣等几个方面对壮族传统家庭的特点作进一步的梳理、分析、概括。

一、家庭结构:核心家庭为主,扩大家庭并存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构成类型,是基于婚姻、血缘、亲属等所反映的家庭成员的组合状况。根据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不同,社会学将家庭结构划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三种类型。

在壮族传统社会,家庭主要是以父母与子女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三代以上同堂的少见,儿子结婚后大多数家庭便分家居住。[5]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发现,广西龙胜龙脊乡壮族的家庭,多数是夫妻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小家庭,凡是成年的儿子多是分家居住,父母很少过问。正如谚语所说“人大分家,树大开杈”。这里很少有三代以上同堂的大家庭。[6]广西环江龙水乡壮族的家庭,多数是父母子女两代同居,儿子结婚即分家。该乡的才院村有102个家庭,其中祖孙三代同居的才15户(四代同居的仅2户)。因此,家庭人口也较少,平均每户不到4.5人。[6]广西田东县檀乐乡的壮族家庭平均人口数也不到5人。[7]

以核心家庭为主的传统壮族社会同时也存在着扩大家庭,一般是父母与一对已婚子女组成的主干家庭。据调查,广西西林县那劳区维新乡的壮族崇尚大家庭,“把家庭人数多少作为衡量家庭是否美满幸福、兴旺发达的标准,认为四代、五代同堂是最好的家庭”。[8]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乐乡“普遍存在三代同堂的家庭,个别四代同堂的家庭人口甚至多达40多人”。[6]广西百色县两琶乡壮族“三代同堂的家庭也很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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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关系:基本格局是“男尊女卑”,但与汉族地区相比,壮族妇女在家庭中享有较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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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职能,即家庭的功能,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一般来说,家庭的主要功能有经济功能、生育功能、性生活功能、教育功能、抚养赡养功能、情感功能、娱乐功能等。家庭功能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社会的家庭功能存在差异,并且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三、家庭职能:相对较少

然而,由于壮族历史发展过程中,私有制得不到正常完整的发展,村社土地公有制长期普遍残存于壮族社会,致使母权制及其观念得以较多存在,父权制发展不成熟。正是由于父权制的早熟,以及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壮族妇女与汉族等其他民族相比,占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壮族的家庭也是以男子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但壮族的男权是一种不彻底的男权,妇女有一定的地位。一家祖父掌权,祖父死后祖母也可以掌权。在壮乡,夫妇正当年而妻子掌权的家庭也不是个别的。”[9]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在子女的婚嫁问题上,母亲比父亲有更多的发言权和更大的决定权;壮族的老年妇女也同样受到尊重,她们可以和男子一样,以长者的身份处理家庭事务,会见客人。舅权也是壮族妇女在家庭中享有较高地位的反映,所谓舅权就是女子嫁到夫家生活后,当产生家庭矛盾时,舅舅有权出面干涉,进行警告或提出解决办法,夫家必须对舅舅的意见予以重视,这实际上是对妇女家庭地位的一种保障。这些现象说明,在壮族传统社会,虽然“男尊女卑”是壮族传统家庭关系的基本格局,但由于壮族地区历史发展和自然环境的特殊性,壮族妇女在家庭中一直享有较高地位。[5]

壮族的家庭职能,与汉族等其他民族一样,家庭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但是,由于壮族地区“特殊的自然和社会历史条件,壮族的第一个私有制度——奴隶制,一直处于萌芽状态,未能彻底摧垮原始公有制,社会长期停滞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家长奴隶制阶段上,甚至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后,农村公社的残余仍大量存在”。[10]“壮族私有制得不到正常的发展,村社土地公有制的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壮族父权家长制大家族的长期残存。”[11]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家庭的独立性,以都老制为代表的大家族部分地承担了壮族家庭的某些职能,如经济、教育、宗教等职能。从而,壮族家庭的功能与汉族等民族相比,要相对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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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继嗣是一种承袭香火、继承财产的家庭组织形式。以继嗣主体性别为标准,家庭继嗣可分为父系继嗣和母系继嗣两种,父系继嗣是以男性承袭香火,继承产业,母系继嗣是以女性承袭香火系统、继承财产。壮族自从新石器时代晚期进入了父系社会以后,其继嗣的主导原则一直是父系继嗣。这可以从文献中得到证明。如广西环江县龙水乡壮族莫氏家族,便是按父系计算世系的。莫姓世系从其始祖莫登州公起,至荣很之孙,共二十四世。[6]

四、家庭继嗣:父系继嗣为主,母系继嗣并存,家庭财产继承实行兄弟均分制

都老(寨老)制度是壮族家庭之上的社会组织,是壮族一种历史悠久村民自我管理制度。“都老”又称“都给”、“寨老”、“波板”等,是壮语音译,意为“村寨之父”,是壮族村民对其族长或头人的尊称,“都老”是壮族村寨的实际管理者,享有很高的威望和权力。“都老制是自古传下来的壮族村民自我管理制度。它主要有一个由‘都老’和‘酒头’两人所组成的机构,行使其对村民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等职责,诸如召开长老会议、村民议事会等,以进行讨论、决定和处理村中的重大事情。因其以‘都老’为核心,所以称为‘都老制’。”[12]“都老”一般由村寨中年长的男子担任,他不是自封的,而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都老的职责主要有: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维持村中社会秩序、掌管全族的公共财产、领导全族成员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处理对外事务、主持集体祭祀、组织群众开办学校,培养人才、主持召开各种会议等。[12]这里,都老组织部分地承担了本应由家庭来承担的经济、宗教和教育职能。壮族百姓非常重视祭祀祖宗的活动,在祭祀祖宗的过程中,都老或族长们要向晚辈讲述家族的历史,宣读祖训,要求宗族成员认宗明祖、知规识礼、团结互助,还讲解农作物的耕作时间和方法。壮族地区的青少年通过参加祭祖等各种宗教活动,不仅可以了解民族的历史和风俗,学习到生产知识和技能,而且得到了传统伦理道德教育,净化心灵,养成良好的规范意识和习惯。总之,都老组织部分地承担了本应由家庭来承担的职能,如经济、宗教和教育等,使壮族家庭的职能相对少一些。[5]

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壮族的家庭一般为父系家长制,与大多数民族一样,在壮族传统家庭中,夫妻双方是不平等的,“男尊女卑”是壮族传统家庭关系的基本格局。调查显示,壮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较低下的,如父亲在时,有关家庭的一切事务都由父亲作主,尤其是涉及男子的问题,妇女是丝毫不能干涉,完全由男子主持。……可以说她们除了劳动以外在家庭中是没有发言权的。”[6]

虽然壮族家庭以父系继嗣为主,但是入赘婚曾在壮族社会普遍流行,迄今仍在边远地区的壮族滞存,因而,母系继嗣也一直存在于壮族社会。入赘是指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实行夫从妻居的婚姻形式。“在壮族社会,从古至今一直流传着这种男子上门到女方家,过从妻居生活的入赘婚姻方式。”[13]刘锡蕃在《岭表纪蛮》中也说:“入赘之俗,苗壮略异。苗不能受父母之遗产。……壮可受遗产。”[14]“壮族入赘婚俗源远流长。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屡屡干预和禁止,但入赘婚在壮族地区还是不同程度地普遍保存下来。迄今在桂西偏远的隆林、田林、西林、凌云、凤山、东兰等地还比较盛行。”[13]据解放初的调查,百色的两琶乡的入赘婚占当地婚姻总数一半以上,[8]西林县维新乡招郞入赘是普遍现象,占当地婚姻数的一半之多。[8]

由于壮族家庭以父系继嗣为主的原则,其家庭财产一般由儿子继承,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但是如果有女无子,女儿招赘,这样女儿也能有财产继承权。[5]壮族家庭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有子归子,无子归女,无子无女归房族。如解放前广西龙胜县龙脊乡的家庭财产继承习惯法有以下几条规定:一是家庭财产由儿子继承、均分;二是女儿一般是不能继承财产的,如是无子有女家庭,女子可以招郎入赘,获得财产继承权;三是丈夫死后,没有子女,妻子可以招夫填房,获得财产继承权;四是无子无女的家庭,生前可收养房族中一侄子或远房外族一子作为养子来继承财产;五是绝户(没有子女,也没有亲兄弟)的财产,由房族或远一点的宗族平分,若连房族宗族都没有,便归村寨所有。[6]

结语

壮族的家庭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适应特定的地理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概括为: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扩大家庭并存;家庭关系的基本格局是“男尊女卑”,但与汉族地区相比,壮族妇女在家庭中享有较高地位;家庭职能相对较少;家庭继嗣以父系继嗣为主,母系继嗣并存,家庭财产继承实行兄弟均分制。当然,由于壮族分布广,不同地区壮族的家庭生活方式也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还很大,因此,有些地区的壮族向往大家庭,三代同堂家庭的普遍存在就不足为奇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壮族的家庭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家庭关系逐渐民主,夫妻关系日趋平等,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同时我们也看到,壮族家庭保留着较多的传统,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和家庭功能部分外移,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母系继嗣的传承,与时代的要求不谋而合,推进了男女平等。半个多世纪来壮族的家庭生活方式坚决摈弃消极落后,选择性地继承传统,吸收现代文明,这对于壮族生活方式及民族文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富强.人类学视野中的壮族传统文化[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119-123.

[2]方素梅.近代壮族社会结构及其变迁[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3]黄润柏.壮族婚姻家庭生活方式的变迁:龙胜金竹寨壮族生活方式变迁研究之三[J].广西民族研究,2002,(3).

[4]罗生福.略说百色壮族家庭生活的演变[J].广西地方志,2006,(5).

[5]黄雁玲.壮族传统家庭伦理及其现代演变研究[D].中南大学,2013.

[6]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46-263.

[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124.

[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183-226.

[9]梁庭望.壮族文化概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335.

[10]谈琪.壮族封建农奴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J].广西民族研究,1988,(4).

[11]李富强.壮族家庭制度简论[J].广西民族研究,1995,(2).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106-108.

[13]黄雁玲.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特征探析.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4).

[14]刘锡蕃.岭表纪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76.

中图分类号: G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9082(2019)11-0275-02

基金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壮族传统伦理文化与农村社会治理研究”(15FSH001);

广西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壮族传统家庭伦理与当代家庭美德建设”(2011MDYB015)。

作者简介: 黄雁玲(1972—),女,广西桂平人,广西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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