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公开许可的应用研究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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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稿时间:2014年6月 [分类号]G250.7

      1 开放数据许可的类型

      许可的使用是指准许组织和个人再利用受到版权或数据库权保护的信息和资料的一种机制,它明确了利用者和再利用者准许做什么和受到哪些限制。[1]许可协议则是指作品在何种法律授权协议下可被使用。当没有具体的许可协议时,作品应当在满足默认的法律条款(例如版权许可)下被使用。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开放数据许可有知识共享许可、开放数据共用、CCO等。

      1.1 知识共享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在2001年正式推行,其创始人是劳伦斯·莱斯格。知识共享许可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发布。知识共享的理念和著作权紧密联系。传统的著作权中有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种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知识共享组织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思索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的意义。[2]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许可形式及条款组合(见表1),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其创作,授予其他人一定条件下再散布的权利,却又保留其他某些权利。[3]

      

      与传统的版权保护机制相比,知识共享许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承认和尊重创作者版权的前提下,知识共享许可主张对知识创造成果合法地分享、使用和演绎,其“部分权利保留”的版权许可模式赋予了著作权人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允许创作者自愿根据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授权他人在满足特定条件限制下复制、展览、表演、放映、传播、修改和发布其作品;允许著作权人只对其作品的某些片段、照片、图片等单独授权。[4]

      1.2 开放数据共用

      开放数据共用是指在数据开放过程中,用以规范、约束、明确数据拥有者、发布者以及使用者在获取、传播、利用、再生产数据时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知识产权许可类型。开放数据共用包括三种类型:公共领域贡献和许可(PDDL)、开放数据库许可(ODBL)、开放数据共用署名许可(ODC-By)。

      公共领域贡献和许可针对公共领域的数据库及其内容,明确了作品接受方和贡献方各自的职责;规定了该协议所涵盖的范围和协议的法律效力;合法权利所包括的内容;权利不能涵盖的范围,详细说明了对于版权和数据库权利的贡献、弃权和许可,同时还规定了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例如不能随意使用所有人的专利和商标。

      开放数据库许可是一种允许用户无偿的共享、修改和使用数据的许可协议。

      开放数据共用署名许可是2010年6月24日发布的一种数据库的特定许可协议,开放数据共用署名许可类似于知识共享署名许可协议,是专门为数据库设立的。开放数据共用署名许可和开放数据库许可的大部分内容几乎相同,其不同之处有两点:在序言部分,减少了一些解释性的说明,使文本更简洁;在“应用条件”部分去掉了关于“相同方式共享”的条款内容,即开放数据共用署名许可明确地提出了数据库和数据的署名问题,不必揭示相同方式共享的需求。[5]

      1.3 CCO

      CCO是知识共享组织开发的促进释放内容、数据、数据集合、数据库进入公共领域的协议。使用CCO许可,等于版权所有者放弃了所有的权利,例如精神权利、公共或私有权利、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数据库权利、保护数据提炼、分发和再利用的权利。CCO不适用于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作品。[6]

      CCO使创作者和版权的所有者或者数据库所保护内容放弃在其作品中的所有的权利,将其放置到完全的公共领域,以便他人依据版权或者数据库法为任何目的自由的构建、提高和重新使用作品。与知识共享许可(CC)比较,CC允许版权所有者从一系列的范围内选择保留的权利。CCO则放弃了版权、数据库的保护权和自动授予创造者的专有权利,即“没有权利保留的许可”[7]。

      2 国外政府数据开放许可适用情况

      国外政府在开放数据许可的选择上,通常采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但每个国家在许可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一定的变通,并且许可的范围和权利也有所差别。

      2.1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许可适用情况

      2007年在美国政府发布的《开放数据原则》中,第八条原则指出:开放数据免于许可,即数据不受任何版权、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的规制。但需要符合合理的隐私,安全和权限限制。[8]该原则虽然大幅度促进了美国数据的开放,但也带来了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因此美国政府在2013年5月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默认为机读的方式》的行政命令中将“免于许可”改为“采用开放许可”为开放数据许可应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美国联邦的数据通常并不受版权法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数据的开放并不需要许可。许可的应用意味着数据从默认开放的状态向封闭的状态转变,需要许可才可以开放。但该命令并没有对数据集的使用做出严格的限制。[9]

      在美国有专门的开放数据项目组负责数据的开放许可事宜。美国的政府数据开放许可采用的是CCO公共领域贡献许可(CCO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这就意味着作者的作品依据版权法在世界范围内放弃了所有的权利,贡献给了公共领域,包括邻接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在这种许可下,用户则无需申请,可以复制、修改和表演作品,甚至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10]

      被许可的数据具有以下特点[11]:(1)再传播。许可并不限制任何一方或者来自许多资源的作品中的一部分销售或者赠送。(2)第三方可以逐字销售数据或者修改及销售所修改的数据。许可并不收取版税和其他的销售和分发的费用。用户也不必付许可数据的费用。(3)许可允许作品以修改的形式进行传播所导致的与原数据不同的姓名和不同版本。如果数据混合在一起,许可者可以要求混合者标注混合的版本与原始版本的不同。(4)作品所赋予的权利必须适用于所有的传播者,不必实行额外的其他方的许可。公共许可的使用,意味着每一个人在相同的条款下使用数据,不需要额外的个人许可。(5)许可不必对已经传播的许可数据进行限制,例如,许可并不主张所有的其他作品在统一媒介下开放,许可并不影响其他开放的授权数据或者内容的传播。(6)如果改编的作品公之于众,必须依据与原作品同一许可的条款。许可并不对任何人和群体产生歧视。许可的使用并不限制对某一特定领域工作的限制,例如并不限制其在商业或者研究领域的使用。

      2.2 英国政府数据开放许可适用情况

      因为知识共享许可并不包含数据库的内容,英国政府制定了专门的开放政府许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公共领域信息和数据的广泛使用和重复使用。

      目前英国采用的是2013年6月由国家档案馆制定的开放政府许可2.0版。在新版本中,基本内容与1.0版本保持一致,但新增加了“非担保”条款。该条款清楚界定了许可不允许使用者和重复使用者表明信息的使用版本,具有任何官方的身份或者有政府或者公共领域的担保。

      英国的开放政府许可规定[12]:(1)许可在英国公共领域范围内适用;(2)由持有者指定的皇冠版权所有的信息默许许可;(3)许可的范围包括版权和数据库权;(4)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条款,由信息提供者和(或者)版权所有者所提供的任何信息许可重复使用;(5)该许可与广泛使用的许可模式—知识共享署名许可(CC-BY)和开放数据共用署名许可(ODC-BY)兼容;(6)支持将机读描述和语义网络属性描述纳入到许可;(7)不需要注册或者收费。

      重复使用意味着用户可以复制、出版、传播、改编信息、修改信息;信息可以用于商业或者非商业的目的,包括与其他信息整合和将信息纳入到自己的产品和应用当中。[13]许可人需要署名申明,通常具体到信息的提供者,包括任何信息的使用。并且公共机构获得信息开放的许可,需要在信息中明确的申明和提供开放政府许可的URI(统一资源标识符)或URL(统一资源定位器)。

      英国开放政府许可豁免开放的数据有:(1)信息中的个人数据;(2)依据信息获取法(包括英国和苏格兰的信息自由法案),未经信息提供者同意及出版业没有披露的信息;(3)政府部门或公共部门组织的标志、徽章和国家武器,除非它们形成文档或者数据集的一个组成部分;(4)军事徽章;(5)信息提供者没有授权许可的第三方权利;(6)其他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设计权;(7)身份文件,例如护照。

      2.3 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许可适用情况

      澳大利亚政府开放利用与许可框架(AusGOAL)之前称为政府许可框架。该许可框架作为澳大利亚政府制定的信息许可措施,使信息提供者可以采用正确的许可,同时在信息的出版中,能够尊重版权、隐私和商业秘密。

      该许可框架包含六个知识共享许可和AusGOAL限制性许可模板,之后还会将开放源软件许可纳入其中。按照很少限制到严格限制排序,AusGOAL许可包括的类型有:署名许可(BY)、署名—非商业许可(BY-NC)、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许可(BY-SA)、署名—非演绎性许可(BY-ND)、署名—非商业—相同方式共享许可(BY-NC-SA)、署名—非商业—非演绎性许可(BY-NC-ND)、严格限制许可模板(RL)。

      其中限制性许可模板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或者其他机密信息,该许可同样用于限制性或者约束性条件的信息,例如使用的时间或者收费方面的规定。该许可框架为澳大利亚政府数据的使用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导作用。

      在澳大利亚开放利用和许可框架指导下,澳大利亚数据门户上的数据采用的是知识共享署名3.0版本的许可。依据许可,许可方授予用户世界性的、免费的、非排他性的、永久的(对适用的版权期限)许可行使以下权利:(1)复制作品;(2)将作品整合成一个或者多个作品集;(3)复制作品整合到任何作品集;(4)创造并且复制一个或者更多的衍生作品;(5)分发和公开表演作品,衍生作品或者吸纳到任何作品集中的作品。

      以上权利可以在已知道或者以后创建的任何媒介或者格式中应用,包括技术上需要有权在其他媒介和格式中做出的修改。许可方保留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和放弃在本许可范围内所赋予的收取版税的权利。

      国外政府数据开放许可模式,为不同类型的政府数据提供了不同权利和义务的许可使用方式,不仅提高了数据的再利用效率,而且有利于最大化地发挥数据的社会和经济价值。[14]

      3 建立我国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自200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从学界到实践层面都很关注《条例》的实施,而对信息的许可很少关注。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推行数据开放政策,但有些政府机构,例如国家统计局已经尝试开放数据,在国家统计数据网中可以清晰的查询到月度数据、季度数据、年度数据、地区数据、部门数据、国际数据,并有可视化产品的展示。

      政府数据的开放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数据的开放程度不仅透视了国家政府透明和开放程度,也为我国产业升级和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数据的开放不仅需要国家政策支持、法律的保障,而且也需要相关许可协议的约束,才会为数据的深度开放和利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了促进数据的开放,同时也为了有效保护著作权,我国应积极采用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许可。虽然政府数据开放许可的类型较多,但“知识共享许可”是国外政府数据开放许可的重要选择之一。知识共享许可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鼓励著作权人将“保留所有权”或“有著作权,侵害必究”的做法,改以“保留部分权利”的声明呈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15]知识共享许可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16]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产生是在大数据时代,对于传统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用的修正与平衡的结果,同时也是对数字版权和数据开放所带来版权问题的必然选择。因为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环境中,作品完成即受保护,属个人权利领域,任何人想要使用作品需寻求权利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加强。然而这种“默认规则”保护了成千上万没有商业目的的作品,并且也没有为那些想将自己的作品捐赠给公众领域的人提供便利的程序来释放其著作权。[17]另外,在网络时代虽让高效分享和传播作品成为可能,但著作权人因为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作品的控制权,从而使“合理使用”作品的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影响了文化作品和思想的传播。因为通常情况下,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只有被社会公众所知晓,阅读、欣赏其知识创造成果,其应有的价值才能得到最大化的体现。[18]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共享理念和许可的产生为大数据时代知识的传播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它不仅有利于数字时代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而且也为读写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大众消费者只是消费别人所创造的东西,而不是自己进行文化的创造,那么这就是只读文化社会。反之,如果大众消费者也能参与文化的创造,就是一个读写文化社会。[19]因为知识共享协议只保留部分权利,大众在消费其作品过程中,就可以参与其中,并且为再次利用和创造打下基础。基于此,数据开放中采用知识共享许可,一方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还可以促进数据的开发和利用,而且我国有些政府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开放数据。为了更好的保障著作权人权利和数据的开放,知识共享许可的使用将会对我国数据的开放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4 建立我国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制度的策略

      (1)将知识共享许可纳入到我国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中,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知识共享许可将有助于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理念的普及,鼓励对数据的利用、重复利用和创新性利用,不仅对我国信息和数据的创新有益,在分享上有助于更加开放和自由,也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

      (2)正确划分政府信息和数据版权归属。不同公共机构产生的信息版权归属不同,性质不同,适用的许可授权方式也不同,因此要深入调查各个机构的信息生成流程以及现有的版权许可方式,明确不同性质信息的产权归属以及现有许可方式的优劣,划分不同的信息再利用级别并制定相应的版权管理方案和详细的许可授权操作指南等。[20]

      (3)政府出台相关的知识共享许可的政策,大力推广知识共享许可在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领域的应用。例如,英国的《开放政府许可框架》、澳大利亚的《政府开放利用与许可框架》、加拿大政府的《开放许可协议》等为政府数据的开放提供了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豁免的数据等,为数据的合理合法使用提供了保障。为了保障知识共享许可的有效实施,政府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管理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许可相关的事宜,有助于保障政府开放数据的利用和创新。

      (4)加强政府网站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发布信息。政府网站在信息管理过程中,将信息划分为知识共享的不同类型。同时,利用社会性媒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获取公众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发布和共享公众需要的信息,不仅为政府公开信息和开放数据提供了合理共享的工具,同时也为公众参与利用数据和创新性使用提供了保障。例如悉尼的PowerHouse博物馆将所有馆藏物品的信息分为描述性信息和事实性信息,分别采用署名—非商业性使用和以相同方式共享两种授权形式供公众在线获取,同时还以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授权方式发布了一天一张照片的项目,[21]并且利用Youtube、Twitter、Facebook等社会性媒体与公众交流,主动公布公众需要的知识共享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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