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沈家本汉律研究的贡献与不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律论文,试论论文,贡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6-0047-05
沈家本的汉律研究集前人研究之大成,为后来的学者所推重。以《汉律摭遗》为代表的成果,反映了其律学研究的最高水平。
沈家本在汉律研究方面的巨大贡献,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尽可能地恢复了汉律的原貌。汉律久亡,使得后人难窥其庐山真面目。沈家本以《晋书·刑法志》与《唐律疏议》为线索,博引史籍,对汉律既作了总体概览,又进行了细致考察。需要说明的是,沈家本所复原的汉律并不仅仅指《九章律》,还包括令、科、比等其它法律形式。这在《汉律摭遗·自序》中便有说明:“诸书所引律、令往往相淆,盖由各律中本各有令,引之者遂不尽别白。如《金布律》见于《晋志》,而诸书所引则《金布令》为多。今于律、令二者亦不能详为区别,若二郑注之所称‘今时’,固难定其为律为令也。”这种做法,既使人们对汉代法律能有整体了解,又为研究者进行深入探讨提供了线索。后来的汉律研究,比如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汉律考》,便基本上是按照这个路子进行的。
其二,注意到了汉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差距。他叙述汉律发展、变化概况说:“汉初除秦苛法,秦人喜悦。其后参用秦法,亦尚因乎时之宜。而孝惠除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孝文除收孥相坐律,除诽谤訞言法,除秘祝,而除肉刑一事,尤为古今刑法之一大关键。孝景之世,亦务在宽。故其时禁网疏阔,刑罚大省,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此为汉法最平恕之时。其时用法者,张释之、张敺诸人也。洎乎孝武之世,公孙弘以《春秋》绳臣下,主父偃、郭解之狱,其罪重至于族,并不知于律为何条?张汤、赵禹之徒,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禁网寝密。用法之吏,唯以武健严酷为能,久之遂成为风气。此汉法最苛急之时也。孝昭时,霍光辅政,与民休息,而用法仍严,盖习见武帝时之苛急,而不知其非,徐仁、王平之狱,尤为失当。孝宣时,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狱刑号为平,然赵、韩、杨、盖诸狱,人尚冤之。孝元有蠲除轻减之诏,孝成有议减死刑之诏。孝哀有除诽谤诋欺法之诏,其时轻殊死之刑一百二十三事……光武中兴,议省刑法……明帝用法苛切。章帝纳陈宠之言,除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和帝时郭躬、陈宠相继为廷尉,用法务存宽厚。此又汉法平恕之时也。安、顺以后,政治日非,党锢狱兴,诛鉏正士,用法之权,操之阉寺,而汉亡矣。”指出文景之时“汉法最平恕”,武帝时“汉法最苛急”,并将法制状况与政治联系起来,最后得出结论:“一代之法,不徒在立法之善,而在用法之得其平。”[1]1369-1370在研究中,沈家本一直非常关注这种文本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脱节,并如实地予以反映。对于当时盛行的“经义折狱”,他认为:“汉人治狱每越乎范围之外,浅识者尚以经义相矜,是未尝深考之耳”[1]1428。《后汉书·郭躬传》载当时中常侍孙章宣诏有误,郭躬据理力争,使得此案得到依法处理,对此,沈家本说:“躬言法令有故、误,可见《汉律》非无故、误之分,而谳狱者往往不分,此非法之疏,乃用法者之咎也。西京自张汤以刻酷为能,典刑者相习成风,若非此不称其位。东京自郭躬、陈宠相继为廷尉,一则多依矜恕,一则务从宽恕,深文刻敝于此少衰,此东京之胜于西京。”[1]1451在讨论汉代的复仇问题时,他引用了《周礼·调人》先郑注、《后汉书·桓谭传》以及王褒《僮约》注,并分析道:“周法,杀人而义者令勿仇,而非义者固不得私相报复也。桓谭所称旧令,已伏官诛而私相杀伤者徙家属于边,即此条后复相报移徙之法也。是汉时未尝不禁人报怨也。第法令虽具而奉行不力,其私相杀伤者仍不绝于世,故桓谭有申明旧令之请,乃当时不省,何也?《僮约》所言,在西汉之时,则旧令早成具文矣。”[1]1472对于章帝限制刑讯之诏,他大发感慨:“考讯之事,古者亦不得已而用之。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大可患也。汉法但得立而考讯之,限制尚严,而有司不遵法度,横施钻鑽之属,何其惨也!章帝感陈宠之言而颁此诏,其时风气为之一变,实盛德也。”[1]1491汉代法律规定,“凡所应得赦者,虽以杀人剽攻重大之狱,但在赦前皆勿治”,然而杜周等在断狱时“更数赦而相告言,尽诋以不道,此酷吏所为,多轶乎法律之外。武帝时风尚如此,可深慨也夫!”[1]1586-1587汉初便有“受鬻法”,具体做法是对于老者,“给米粟以为糜粥”,而在实际执行中则大打折扣。沈家本据文帝诏“受粟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及《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诏有“糜粥糠粃相半”之语,看出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问题,并感叹道:“虽有良法美意,而奉行不力,皆为具文矣。”[1]1724应该说,这种不仅注意立法,而且关注执法的意识,是贯穿于沈家本汉律研究的始终的。
其三,揭示了中华法系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形成时的形态。以《唐律》、《明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具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伦理法律化。即将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改用法律来规范,并用严刑峻法来维护封建礼制,从而加强统治。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为封建法律严厉打击的“十恶”罪中,有的罪(如“不孝”当中的“别籍异财”)是不能算犯罪的。这在汉代究竟是什么样子呢?沈家本的研究已触及到此问题。比如,关于汉代的“不道”罪,他分析道:“不道亦曰无道,亦曰大不道,似无分别,而其罪则大有分别。大逆不道,身要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此其最重者”,处刑又有要斩、弃市、赎罪、髡钳之等级。“至不道之事状,严延年以非谤政治,丁义以言栾大,韩昌、张猛以奉使无状,朱博以不忠,事各不同,而罪名则同,此万难以法理论者”[1]1424-1425。汉有“非所宜言”罪,沈家本对比了《师丹传》、《陈汤传》、《王尊传》的记载,指出其可分为大不道、大不敬、不敬三个等级,断言:“汉之非所宜言,亦如不道之无正法,议狱者可任意轻重也。”并分析了几个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丁义之言五利,当亦以为非所宜言,与王莽之于韩博,并重至弃市。王章死狱中,妻子徙。此皆以不道论者。戴长乐、董宏并免为庶人,昌邑削户,张寿王、匡衡有诏勿劾、勿治。”最后根据史实得出汉代“非所宜言”罪尚“无定法”的结论[1]1426-1427。为维护礼制,汉代设“未除服奸”之罪,《诸侯王表》:“常山王勃,坐宪王丧服奸,废徙房陵。”《楚王戊传》:“为薄太后服,私奸,削东海、薛郡。”沈家本据以总结道:“汉法居丧犯奸其罪极重,诸侯王罪至废徙,其他皆当弃市矣。楚王戊以国丧罪至削郡,礼法之严如此。”[1]1520又,对于亲属相奸,汉律处置很严。乘丘嗣侯外人,“坐为子时与后母乱,免”。美阳有假子以母为妻,县令王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与姊妹相奸,“汉法极重,诸侯王废徙,其他当弃市矣。”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犯“禽兽行”之罪,被迫自杀。此外,尚有“与父御婢奸”、“报伯叔母”,罪名繁多。沈家本将其与《唐律》进行比较后说:“《唐律》分奸缌麻亲及妻、奸从祖母姑、奸父祖妾三条。奸伯叔母者绞,亦沿于晋法,而未改轻者。”[1]1520-1522为了照顾官僚、贵戚与近侍之人,汉代规定有“先请”之制,亦名“上请”。《汉书·高帝纪》:“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纪》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平纪》:“元始元年,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郑司农注《周礼》也说:在汉代,宗室、廉吏、吏墨绶等有罪皆可先请。沈家本据此断定:“汉无八议之文,而有先请之律。先郑所举三者,即《唐律》八议之议亲、议贤、议贵也。……《唐律》请章有上请之文,实本于汉。”[1]1551-1552汉有《养老令》,对年老者或赐米粟酒肉帛等生活用品,或赐爵,或授玉杖,而年老者一般须年七十以上[1]1642-1644,1723-1725。这种恤老做法与年老者犯罪后可享受优待的规定,突出地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尊老、敬老的传统,对于《唐律》相关规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中华法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在处理问题时,往往将情与法结合起来予以考虑。汉代法律规定,女子夫死未葬而改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而董仲舒在判决一宗妻因夫航海溺死未葬,甫四月即奉母命改嫁的案件时,援引经义并发挥说:“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又尊长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沈家本议论道:“汉法,夫死必葬而后许更嫁。若夫亡而死生未定者,不将终身不得嫁乎?此乃法之常。若遇此等情形,自不当一律论也。”[1]1522赞同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应据情理灵活处断。东汉安帝时,河间人尹次、颍川人史玉犯杀人罪应当处死,尹次之兄初及史玉之母军都到官府请求代死,并自缢身亡。尚书陈忠的意见是免次、玉一死,而应劭则坚决反对[2]1610-1611。对此,沈家本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次、玉杀人,本无可疑,乃初、军诣官自缢,将许其代死乎?不许其代死乎?许之违法,不许伤情,事处两难,遂生疑义。以法论,则次、玉无可生之理;以事论,则初、军有已死之情。死者不可伤复生,生者仍然论死,是人之一家之中,于法死之外,复死一人也。使初、军有代死之心,诣官自诉,经官许之,而初、军乃死,此则为杀无罪之初、军,而活当死之次、玉,诚于法有违。今初、军不经官许而自死,其爱子爱弟之深,亦出于天理人情之不自己,与自经沟渎者不同,乌得置之不论?制刑之本,必协情理。若不问情理,而但云执法,恐未足以厌人心也。陈忠因罪疑而从轻,其用法不失为平恕。夫杀人而无偿命之人,则法废,今有一命以偿,以全法也。求代死而不得,必饮恨黄泉,今不使之徒死,以顺情也。一家之中,若偿命者一人,徒死者又一人,则不平;不平,争端不自息。今但以一命偿之,以息争也……唯次、玉阻兵安忍,贷其命已幸矣。若仍得安处乡里,亦非所以禁暴之道。减死而戍之边,则情法两尽。”[1]1776-1778情、理与法应该是和谐统一的,不能将它们对立起来。对于西汉朱博以人情断案,沈家本深表赞同:“前事决事,后世之师也。博能平其轻重,十中八九,其材固过人,亦经验之多。博自谓二十年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在其中,此真晓事人语。若一无经验,而人事又不能深求,但拘守法律,以为定断,而天理人情或未尽协,其轻重转有不得其平者。”[1]1779可见,在沈家本看来,不应囿守法律条文,而要使法与情相协调。他所欣赏的这种做法对后世法官断案的影响是很深远的。
其四,初步解决了学术史上的若干疑案。比如,对于汉承秦制问题,沈家本是以分析具体问题的方式来进行探讨的。他根据《汉书·王莽传》“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的记载,得出结论:“秦时和卖买人,在所不禁。汉律特立‘和卖买人’之条,此力矫秦之弊俗,乃世辄谓汉法皆承于秦,非通论矣。”[1]1402秦、汉律的这种差别还表现在连坐上。沈家本看到:“秦法之相坐,谓十家相保之家,不但父母妻子同产也。怠懈不事事之人即收孥为官奴婢,不但犯大逆不道之缘坐也。汉初之法,未知与秦制是否相同?观诏文特举父母妻子同产言,可见汉法并未全袭秦制。”[1]1557-1558关于《汉律》的亡佚,沈家本依据史实展开了分析:“《隋书·经籍志》刑法篇但收杜预、张斐之书,而不及《汉律》……其序述云:《汉律》久亡,故事、驳议又多零失,是《汉律》久已不传。至其亡在何时,亦无可考。梁武修律,得齐时旧郎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则齐、梁之时,所传者只张、杜之书,其时《汉律》殆已亡矣。盖自晋改《汉律》之后,张、杜之书风行于世,习律学者但研究见行之法,不复追求汉、魏,各家章句束诸高阁,其渐即于亡,势固然也。元魏崔浩有《汉律序》,见《史记索隐》注中,不知当日崔氏亲见《汉律》而序之欤,抑第就张、杜之书而序之欤?经之亡于南者每存于北,或北方当日尚有其书,未可知也。亦可见北方之士,尚知探讨《汉律》,以求其本焉。”[1]1368-1369“崔浩于魏世祖神中奉命修律,因上溯《汉律》而序之。其时当南朝宋元嘉年间,岂《汉律》亡于南而尚存于北欤?晋初修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可知《汉律》犹存。迨后中原扰乱,晋室东渡,南朝《汉律》之亡,殆在此时欤?然杜预、张斐所作《律注》,亦曰‘律本’,盖以明晋律之所自出,其所载必多《汉律》。但不知取《汉律》全载之?抑但取晋律之所沿用者载之?《索隐》引崔浩之序,即继以张斐之注,岂《索隐》所引者即张斐《律注》,而崔《序》亦在其中欤?杜、张之注,唐代犹存,是《汉律》虽亡而未尽亡也,何以历来无别白之者欤?崔既为《汉律》作序,其所修之律,当必以汉为宗。《魏书·刑罚志》中颇引律文,岂即汉之遗文欤?”[1]1391这样,不仅探讨了汉律亡佚的时间、过程,而且试图找出其原因。关于汉文帝刑制改革,宫刑是否亦被废除一事,学术界向无定论,原因是历史记载互相矛盾。沈家本就有关材料仔细分析道:“晁错之对,‘肉刑不用’与‘除去阴刑’为二,景帝诏亦分为二事,是宫刑文帝实已除之,特与除肉刑非一时事,故错对及景诏皆分言之。除肉刑在十三年,错之对在十五年,则宫刑之除,当在十五年之前也。景帝时之‘欲腐者许之’,是以腐代死刑。建武赦诏亦有‘募下蚕室’之文。其曰‘许之’,曰‘募下’,原在罪人之自愿,非悬为定法。第人无不惜生命,既有此令,则欲腐者自多,而此法亦遂复行矣。司马迁诸人并由死罪减者。《通考》谓‘景帝后宫刑复用,而以之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理或然也。张斐、崔浩辈但见后来宫刑之复行,而以为文帝不易,盍考晁错之对、景帝之诏具有明文,未可诬耶?”并对文帝之后司马迁、张贺、许广汉、季都等受腐刑的史实进行了辨析[1]1545-1546。这样,就朝着这个问题的解决迈进了一步。
沈家本处于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由于时代与个人经历的原因,沈家本的汉律研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首先,沈家本所使用的材料,全是传世的典籍,对于当时的出土资料,则未予以运用。例如,两周时期的青铜器,自宋代已有著录。清末以前出土且已有拓本传世的部分青铜器(如曶鼎等),对于研究周代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还有,封泥(尤其是汉代封泥)与瓦当,可以用来探讨汉代的官制。在沈家本之前,便有陈介祺等人进行收集、研究。甲骨文已于19世纪末面世,虽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但有识之士(如罗振玉等)已在着手研究。沈家本对这些考古学界的成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研究汉律时将它们遗漏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究其原因,一是沈家本于科举考试用功甚多,重点研习且擅长经学、史学,而对金石学则较生疏;二是他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在这方面投入了大量时间,影响了他对前贤与时人考古成果的涉猎;三是他写作《汉律摭遗》时已至暮年,精力不济,于考古材料的搜罗、采择已是力不从心。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世纪几次大的相关的考古发掘,出土了大批材料,如居延旧简与新简、武威汉简、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使得探讨汉律某些具体问题所能使用的材料增多,也为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可能。比如,讨论汉代的“挈令”,可以参照居延汉简与武威旱滩坡汉简①;探讨“令甲”等,可以参考居延出土的诏书目录简②;云梦秦简中有关于杀奴婢告官、疻痏、捕奸、投书、故不直、隶臣妾的宝贵材料③;《周礼·朝士》郑司农注所引汉法,在居延出土的编号为395·11的汉简中竟找到了原文,只不过贾疏属之《贼律》,而汉简名其为“捕律”罢了[3]551;“都司空”、“左右司空”之名,在出土的秦汉封泥、瓦当中可以得到印证④;关于“复作”问题,出土汉简中有不少相关材料⑤;有关“邮行有程”问题,居延汉简、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都涉及到⑥;而属于优恤对象的“罢癃”,秦、汉简亦时见其名⑦。关于尊老及授玉杖,出土汉简中也有材料可与之相印证,在武威汉简中就曾发现有著名的“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⑧,证明年七十者受杖之制在汉代确曾实行过。至于秦、汉的爵制,除了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之外,还有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居延破城子等地出土的汉简,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研究资料⑨。当然,这些出土材料的搜集、整理尚需时日,还有待历史学界、考古学界与法史学界众多学人的共同努力⑩。但既然我们生逢其时,比沈家本幸运,能看到这么多考古资料,我们就有责任将它们补充进汉律的研究中去。而这,在我看来,正是今后汉律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沈家本的个别结论也有可重新考虑之处。比如,他把“士伍”当作一种刑罚,将其与“夷三族”、“斩”、“迁”、“戮尸”等并列,作为秦刑罚[4]15。其实,即使仅就《史记·秦本纪》《集解》所引如淳之说“尝有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来看,将“夺爵”理解为一种刑罚也许还说得过去,但说“士伍”是刑罚便显得有些牵强了。在讨论对“殴兄姊”的惩治时,他说:“五岁刑,汉之城旦舂也。……鬼薪、白粲,三岁刑。汉无正四岁刑。”[1]1460而据《汉书·刑法志》与《汉旧仪》,城旦舂并不相同,有髡钳城旦舂与完城旦舂之别,两者刑期也不一样,而是相差一年。所以,笼统地说城旦舂为五岁刑便不确。而且,《汉旧仪》明言完城旦舂为四岁刑,据有的学者研究,其为武帝以后改定之刑制,此前亦有四岁刑(11)。令人疑惑的是,这也与沈氏本人先前在《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一》中的提法自相矛盾[4]299-300,306。可见,说“汉无正四岁刑”尚须斟酌。顺便指出,沈家本对《汉书·刑法志》所载徒刑资料的理解,亦未可奉为定论[1]1537-1538,1542;[4]300。又如,关于文帝是否除宫刑的问题,沈家本认为,文帝除宫刑与除肉刑非一时事,不久又恢复[1]1545-1546。但据我初步考察,现有的资料只能证明文帝仅除女子宫刑,而对于男子宫刑则并未废除(12)。另外,《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石,务令实核。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对于“夺田”,沈家本引章怀注云:“华峤书‘夺’作‘脱’”,并下断语:“‘脱’字为长,脱与增加相反待也。”[1]1707其实,这里的“夺”与“脱”是同一意思,皆为“脱漏”之义,与“增”正相对,本无分别,未可遽断孰优孰劣。
总之,沈家本的汉律研究是汉律研究的一个里程碑,达到了难以逾越的高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研究成果丝毫不容怀疑。由于其本人人生经历、学术兴趣、时间、精力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更由于时代的局限,他没有机会看到我们今天能够有幸目睹的大量出土文物,所以,他所作的个别论断也有可商之处。如果我们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潜心考索,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补充、完善甚或更正沈家本的结论是完全有可能的。
收稿日期:2007-10-20
注释:
①参见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文物》1993年第10期。
②详见陈梦家:《西汉施行诏书目录》,载于《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③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封诊式》中有《告臣》、《群盗》、《奸》等案例,《法律答问》对“疻痏”、“投书”、“故不直”作了明确规定,而有关“隶臣妾”的材料则见于《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及《封诊式》。
④详见陈直:《史记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页-26页;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第103页-104页;吴荣曾:《西汉王国官制考实》之“少府”部分,《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后收入《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⑤详见吴荣曾:《汉简中所见的刑徒制》,《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后收入《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⑥云梦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都有专门的《行书律》,居延汉简与里耶秦简也有零星条文。详见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187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⑦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秦律杂抄·傅律》及《法律答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傅律》中都有关于“罢癃”的规定。
⑧参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王杖诏书令〉册》,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⑨详见朱绍侯:《秦汉简牍与军功爵制研究》,《光明日报》2002年5月31日(后收入《朱绍侯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⑩这方面的资料汇集及初步研究成果,详见李均明、刘军主编《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二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见张建国:《西汉刑制改革新探》,《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后收入《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详见拙作:《汉文帝改制废女子宫刑考辨》,林明、马建红主编:《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变迁与社会进步》,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