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两国地方税费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德论文,两国论文,税费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英国和德国的税收体制
英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地方政府不能设置、开征地方税种。英国的税收体系完全按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归属,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不设共享税。税收分别由收入归属相应一级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分为四类:
第一类直接税,由国家国内收入局负责征收。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石油收入税。
第二类间接税,由国家关税和消费税局负责征收。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第三类国民保险基金及其他税费,国民保险基金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部基金收入局向有职业的公民收取;其他税费如车辆使用税、投资的利息红利收入、贸易附加收入等,一般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后上缴给财政。
第四类地方税,由各郡和区财政局下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主要有市政税和营业房产税。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税收立法权由联邦政府提请议院立法制定,有些税种还需与各州议院达成协议统一制定。按照联邦的基本法规定,德国的一部分税种收入全归联邦政府,一部分税种收入由联邦与州政府按比例分享,其他财产税和营业税归地方政府所有。德国是实行多税种、多层次、多次征的复合税制,直接税和间接税基本并重,有近40种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教会税、增值税、烟税、烧油税、矿物油税、泡沫酒税、咖啡税、茶税、糖税、盐税、火柴税、照明器具税、啤酒税、饮料税、赛马税、彩票税、娱乐税、酒类零售许可税、狗税、狩猎税、捕鱼税、关税、农产品差价税、财产税、财产净值税、继承税、赠与税、不动产税(房地产税)、第二住宅税、房地产转让税、资本流通税、保险税、息票税、机动车税、消防税及社会保险税。
英德两国与我国地方税相对应的税种
1.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占德国收入的30%以上,构成德国的主体税种。该税实行综合税制,征税项目有七类,分别是:农林收入、贸易和经营收入、提供劳务收入、雇员收入、投资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德国对生计费扣除规定得很详细,除基本扣除外,再按已婚、未婚、配偶工作与否、负担孩子多少,分别确定扣除额。对单身、已婚分别按不同收入档次(五档),适用不同的税率。单身平均税率为24%,边际税率为34.8%;已婚夫妇平均税率为17.8%,边际税率为25.7%。税款的计算比较复杂,需通过电脑进行。德国在税款缴纳上强调雇主代扣代缴,雇主在发放雇员工资的同时,必须将雇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代扣下来,缴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以后的抽查检查中如发现少缴税款,由雇主补缴,并依法追究雇主的法律责任。
2.英国的营业房产税。在英国除农业用房以外,其他工商业、服务业等用房,都属于营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对不同用途的房屋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以电脑管理,记录各种房产的变更情况,每年检查是否改变用途。根据英国税法规定, 营业房产税由使用人缴纳, 如一幢楼有10人使用,那这10人都是纳税人。在英国大多数房屋都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如果房屋的租借价值不能确定,则由评估机构予以确定。铁路部门是按土地价值和乘客流量进行评估,电厂按发电量评估,旅馆、酒店按销售量和客房率评估。具体可以划分为四类:(1)以实际租借的单价为依据;(2)以资产本身价值的百分比为依据;(3)以行业使用比例为依据;(4)以销售额为依据。资产重新评估一般五年一次,必要时每年或三年评估一次。
房产评估机构是政府的评估局(苏格兰)、评估委员会(英格兰),同税务机关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凡有资格证书的评估人员都是政府公务员。
3.德国的财产税和净值税。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国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的个人和在国内有总店或营业场所的法人。非居住人而在德国境内有财产的,就其在境内的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课税对象与课税标准为:个人的全部财产依“估价法”进行估价,估价时应减去负债,从其净额中扣除生活费以其余额为计税标准。生活费扣除规定:基础扣除7 万马克,配偶扣除7万马克,抚养子女每人扣除7万马克。法人以全部财产价额为课税对象,免税点为1万马克。其税率,个人为0.7%, 法人为1%。课征方法:原则上每三年查征一次,全年税额分四次纳库。财产税课税额有较大变动的,可在变动的当年予以纠正,在新的纳税年度重新查定税额。
德国征收净值税与一般财产税以财产总额为课税标准不同,它是以财产的净值为课税标准。每个国内的公司或居民个人都应依其所有财产净额缴纳净值税,而不管其财产坐落何处。外国公司和非居民个人,除依该国国内法或该国与其他国所订条约可以特别免税者外,均就其坐落于该国境内的财产承担纳税义务。常年税率是:公司为0.7%,个人为0.5%,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时,净值税不得扣除。
4.英国的车辆使用税。该税属于国税,由警察局、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解缴入中央金库。英国购车时还征17.5%增值汽油税。英国征收车辆使用税专项用于道路建设,故停止征收养路费。新的车辆使用税规定,车辆必须到公路管理处登记,购车后必须登记一张申请表,车辆牌照登记为车辆使用者,由代理人办理登记。车辆过户、转让通过计算机变更户名。私人轻型面包车以下,定额税135英镑,可以一次缴, 超过3.5吨,按吨位征收。巴士汽车按轮数计税。拖斗车4吨以上另行收税。由交通部门下设机构管理,由计算机中心将全国车辆、驾驶员材料储存。此外,邮局也是这个税的管理机构,由计算机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和开税单,纳税人去邮局纳税。由于委托控制管理代征,每年流失税款很少。德国的车辆使用税与英国相似。
5.英国的资本转移税(即遗产税和赠与税)。英国近代遗产税始于1694年的遗嘱税,规定遗嘱中的遗产者须贴印花方为有效,实为一种印花税,1894年废止。在十八和十九世纪有对遗嘱中的动产课税的遗产税与对不动产课税的继承税,1849年废止。1849年实行总遗产税,只就转移的遗产总额课税。1974年,总遗产税改为资本转移税,仍就遗产总额课征。资本转移税制度第一次将赠与纳入遗产课税范围,这是英国对财富转移课税的一个重大而必要的改革。资本转移税的申报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具体申报内容:(1)现金;(2)存款;(3)其他财产;(4)减免税内容;(5)对土地及建筑物重新评估价值;(6)上市股票或未上市股份资产;(7)共有财产划分扣除。具体计算方法:死亡时所有资产=应税资产+有保赠与物+根据某种规定的保险金、保障金-债务及帐内费用(分期付款欠债等)+死亡前五年内已赠与的财产-免税项目。通过死亡者代理律师来管理财产,法律规定遗嘱一定要公证,在立遗嘱之前,必须先纳税,一般在死亡12个月内全部缴清。英国资本转移税实行40%的单一税率,起征点为15.4万英镑。
6.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税收。英国没有证券期货交易税,对股票交易以印花税方式征税。1986年10月以前税率为1%, 政府债券及不可能转让的债券免税。1986年以后印花税税率降为0.5%。 股票印花税通过经纪人征收,由交易部门进行管理,每年有5亿英镑税款。
德国开征过证券交易税, 对买卖双方的成交金额都征税, 但已于1991年1月1日取消。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改革的借鉴作用
我国税制改革方案,将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作全面的改革。土地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等新地方税种有的已出台,有的即将出台。研讨英德两国的有关税制、税种,对上海实施地方税改革和开征新税种有不少可借鉴之处。
1.完善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使生计扣除变得简单、生硬,照顾不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扣除比较合理,税制相对科学和合理。英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雇主、企业、银行等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并提供申报资料,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在全面申报的基础上。我国个人所得税过渡到综合税制后,申报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有条件的要向全员申报过渡。从英国情况看,计算机网络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输入、审核,税收资料和档案的储存、管理和税款的交割,计算机的全面运用,既提高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准确性,又方便了纳税人申报纳税。我国现在运用计算机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程度还很低,与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和征收管理的要求相距甚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国联网的电子计算机网络。
2.改革房产税。即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原来按帐面原值一次扣除10.30%的余值或租金收入,改为评估价值。英国的市政税、 营业房产税和德国的财产税,其评估方法和税收征管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特别是其收入规模方面更值得我们研究。英国苏格兰地区500万人口,每年征收房地产税收25亿英镑(其中市政税10亿英镑,营业房产税15亿英镑);而上海是拥有13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每年征收房产税只相当于4200万英镑,相差6倍之多。 因此英国税务专家建议我们很好地研究和重视房产税的改革。
3.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改革方案,将该税的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按流转税税额征收改为按销售收入和营业额征收,成为独立的税种。英、德两国虽然没有这个税种,但市政税等税种在筹集城市建设资金方面与该税种有相同之处。因此,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做法。
4.改革车船使用税。按照我国税制改革方案,车船使用税将率先实施改革,主要是较大幅度地提高适用税额,在征收管理和控制税源上制定新办法。英国对车辆税是采取源泉控制,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和邮电局代征,实行电脑控管。上海在制定车船使用税改革方案的实施细则时,可探索和借鉴英、德两国的征管办法。
5.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为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我国将开征遗产和赠与税。最近中央领导指示要抓紧遗产和赠与税的出台。这个税如出台开征,征管难度势必较大,税源也难以控管。建议借鉴英国开征资本转移税和德国开征的继承税和赠与税的征管办法,特别是资产评估和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做法,为我国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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