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君主制与帝国:德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_德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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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特殊道路”(German Sondernweg)、“德意志是不同的”(Germany Was Different)、“德意志问题”(the German Problem),关注德意志历史特别是政治史的学者对这些论断一定不陌生。假如这些论断确能成立,那么中古时期德意志的历史进程相当程度上似乎就是问题之“源”。中古德意志的政治道路,若从王权的历程来看,明显不同于英格兰和法兰西。当英、法王权日益强大,行政制度不断完备,统一的民族国家渐趋形成之时,德意志却走进所谓诸侯时代。英、法在中古后期经历的政治进程,在德意志只是发生在各诸侯领地内,这一过程导致的不是整个德意志国家的统一,而是诸侯领地国家的林立。换言之,中古后期在国家制度方面能够与英、法王国并举的,不是德意志王国或神圣罗马帝国,而是德意志一批诸侯领地国家。

德意志为什么没有像英、法一样走向统一的民族国家?这几乎是德意志中古政治史研究的“永恒”问题。在德国,这个问题的提出与西欧中古史研究的职业化几乎同步。兰克的三大门生魏茨(G.Waitz)、吉泽布雷希特(W.von Giesebrecht)和西贝尔(H.von Sybel),都曾关注这个问题。吉泽布雷希特多卷本《德意志皇帝时代的历史》,一出版就大受知识界欢迎,成为学术畅销书。这部巨著之畅销,源于19世纪德国知识分子的“爱国”热情,他们从这部史著之中看到了历史对于现实的意义:12世纪以前,德意志国家强大,统治者大有作为,甚至称霸欧洲,统一的前景似乎已经不远。12世纪以后,德意志作为一个政治体却从欧洲的舞台上逐渐消失。对于19世纪德国知识分子来说,中古德意志不只是唤起思古之幽情的时代,更是需要论证和解说的时代:德意志的“优势”在12世纪以后何以不再?有哪些教训可供当代政治汲取?著名的“西贝尔—菲克尔争论”就发生在这一背景之下:西贝尔和菲克尔(J.von Ficker)就中古德意志帝国政治的得失和意义进行了激烈论战。西贝尔强烈指责帝国政治,他认为,自奥托一世开始的帝国政治把德意志与意大利、罗马教廷纠缠在一起,德皇总是把力量用于控制意大利,却造成德意志地方势力的崛起,可见帝国政治严重损害了德意志民族,阻碍着民族国家的成长。菲克尔是帝国政治的辩护者,他认为奥托一世称帝之举值得肯定,正是帝国成为凝聚德意志王国和民族的重要因素。①19世纪德国的历史学与现实的联系极其紧密,当代政治往往成为提出历史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论者对中古时期帝国政治无论是辩护还是批评,其实都以一些“时代错置”的预设为基本前提。②西贝尔和菲克尔的观点显然分别代表了普鲁士和奥地利的立场。

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德意志政治道路问题一直是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研究的焦点。即使是这一领域的新视野、新方法,往往也始于对这一问题的再思考。关于20世纪以来德意志中古政治史研究,国外学者已作过一些总结。③就笔者所见,我国学术界对这一学术史尚无系统的总结。本文在国外学者相关学术总结的基础上,以若干基本问题为重点,对20世纪以来德意志中古政治史研究进行较为详细的考察,以展示这一领域在一个多世纪里的变化以及面临的问题。

一、国家是什么——关于中古早期德意志国家性质的认识

贝洛的国家观

20世纪初期,德国一些学者就能否用“state”一词指称德意志中古时代的王权和政治结构,也就是说中古德意志是否真正存在“state”意义上的国家,进行过激烈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当时的政治体并非公法意义上的“国家”(state),而是私法范围内的混杂体。但贝洛(G.von Below)、科伊特根(F.Keutgen)、瓦斯(A.Waas)、迈斯特(A.Meister)等多数学者肯定了中古德意志国家为公法意义上真正的国家。贝洛的阐述代表了当时的主流看法。他认为,“state”意义上的国家意味着一套公权,每个时代都有公权,所以每个时代都存在“state”意义上的国家。当然不同时代的国家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国家的性质始终不变。作为“state”意义上的国家,中古时期的王国代表着那个时代的公权,但也确有其特点,这就是封建主义对国家制度的侵蚀。在他看来,西欧封建主义的核心是私人关系侵蚀国家—臣民关系,“私人关系对于国家制度的侵蚀是中古时期的鲜明特点,国家制度的范围变得狭窄”。④同时他又指出,私人关系、私权没有也不可能取代国家—臣民关系和国家制度。他强调不能把王权归结为私法关系,王权与国家是相互覆盖的,王权是国家制度的体现,国王是公共权威。“王权与国家肯定是联系在一起的,国王的所有关系都是国家关系”。⑤

贝洛认为,“西贝尔—菲克尔争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如何认识中古德意志国家的历程。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怎样解释德意志地方势力逐渐超出甚至支配中央权力?这一结果是统治王朝错误政策的产物还是源于外部因素?德意志地方精神是怎样形成的?地方自主性是古已有之还是历史变迁的结果?这种地方性究竟应当肯定还是否定?这种地方性对于德意志文化发展是否必要?贝洛认为,解答这些问题需要联系德意志中古时代的帝国政治。⑥针对西贝尔对帝国政治的激烈抨击,贝洛指出,德意志地方势力并非帝国政治所制造,地方势力在奥托称帝之前即已存在,奥托称帝也并非是个人意志的产物。他反对用鲜明的价值色彩描绘中古时期的政治形势和斗争,不赞成将教皇、意大利城市和德意志诸侯的态度与行为视作对德意志王权或国家的“背信弃义”。不难看出,贝洛看待德意志国家发展的“民族立场”,已不像西贝尔那般“鲜明”。不过大体来说,贝洛赞同西贝尔的基本观点:帝国政治对于德意志民族和国家的确是灾难,它虽然不是地方势力的“制造者”,却为这些势力的成长提供了空间,从而巩固并壮大了地方主义,削弱了中央权力,阻碍了德意志国家的发展。⑦贝洛指责贵族握有独立司法权,在他看来贵族手中的司法权其实是对王权或国家权利的篡夺,因为它最初来自国王的委托或授权。他认为,正是德意志诸侯势力的坐大和诸侯领地的兴起,造成国家的分裂和中央政府的衰弱。

可以看出,贝洛对中古国家性质的认识折射出“主权国家”的概念,这一概念是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的明确区分为前提。由此看来,王权或国家是超越个人并代表公共权威的一套抽象制度,是中古政治结构的核心,因而是政治史研究的主题。所以宪政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研究也就成为传统政治史学的基本模式。贝洛的阐述代表了传统政治史学的前提和方法。

20世纪20、30年代,传统观念和研究模式受到挑战,新趋势迅速发展,“新德意志宪政史学”(Neue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下文简称新宪政史学)由此形成。有关论者虽不拒绝继续用“state”一词指称中古时期的国家,但提出应从中古世界内部理解“state”的内涵。与贝洛用公权规定“state”不同,新一代学者用领主权(Herrschaft,英译为lordship)规定“state”,甚至王权本身也被作为领主权的一种形式。这股趋势发端于德国一批知识分子对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宪政史学的批判,其奠基之作是布伦纳(O.Brunner)的《领地与领主权:中古奥地利的治理结构》,⑧本书享有新宪政史学的“起点”之称。⑨新学派一方面系统地批判传统宪政史学的前提和方法,另一方面致力于建构新模式。

布伦纳对传统宪政史学的批判

布伦纳认为,形成于19世纪的传统宪政史学深受自由主义思潮和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它从主权国家的概念出发,致力于从中古时期探究现代民族国家和自由社会秩序的起源。这种理路的思想前提是19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分离式思维”(disjunctive thinking)。它首先把现代的国家与社会作为相互分离的两个领域。“国家”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因而成为垄断着立法、警察、军队、司法、税收和行政的“公共领域”;“社会”则是由个人活动组成的“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意味着公权与私权的分离,国家由此成为公权的垄断者。⑩贯穿着现代“分离式思维”的传统宪政史学的突出弊端,在于把中古国家制度的历史与社会史、经济史分离开来,似乎两者毫不相干。但是,“通过把中古世界分离为‘法律’、‘国家’或‘经济’这些独立的领域来认识中古世界的结构及运动”是不可能的。他特别指出,传统宪政史学当中的国家概念,其实对应于绝对君主制的原则。这种概念一方面承认君主的绝对主权,另一方面认可等级代表会议对君主的限制。然而“当中古国王从未是绝对的时候,又怎么可能说他是‘受限制的’?”(11)“绝对”与“有限”之说,显然是基于“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截然两分的概念体系。这种“分离式思维”将彼此分离着的一系列现代范畴(诸如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等等)导人中古史研究。在布伦纳看来,这种学理模式根本无力解释中古世界。

布伦纳认为,中古国家当然不是“公权”的垄断者,王权也不能与国家相互覆盖。因为中古时代的领主、教会和城市,都拥有司法权和征税权,都对当地居民进行管理,甚至都有权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权益。这表明,中古世界并不能用“国家”与“社会”,“公法”与“私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这些范畴进行区分。这些范畴分别指称的领域在中古时代既未相互分离,也不相互对立。在中古时期,领主权本质上是公共的,是政治性的。但在主权国家的概念之下,中古时期各个地方的领主权被归于行政法的元素,因为按绝对主义国家的原则,地方权力的存在是经最高统治者的允许和授权的。布伦纳指出,这是“不假思索地把绝对主义国家的情况搬到了中古国王的身上。众所周知,在中古各国,那些公权——无论是派生的还是非派生的——为各地掌权者持有并视之仿佛是‘合法的’私权。……各地掌权者不仅仅按照‘私法原则’对待他们手中的公权,而且彼此这样对待,有时甚至这样对待国王”。(12)

布伦纳的具体论证首先是分析领主之间所谓“私战”的性质。领主之间发生暴力冲突是中古时代的普遍现象,通常称之为“私战”。按布伦纳的分析,正是“私战”这一说法显示出看待中古历史的现代国家观念。其实,在现代观念里的这类无政府现象,在中古往往却是“合法的”,甚至是“公理”与“公正”的体现。“这些例证显示出决定中古政治行为的那些前提条件,是多么不同于我们在现代国家中视作理所当然的那些条件。我们看到拿起武器反对皇帝、领地诸侯、封建宗主的贵族领主(noble lords)——所有人都符合严格规定的程序规则,所有人的行为都在有关暴力的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我们看到这些贵族领主是如何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13)在布伦纳的笔下,蕴含在领主权当中的所谓“公理”与“公正”,是指当法庭的裁决不能主持或维护“正义”时,领主用武力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他认为领主之间的“私战”,“是中古政治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像国家之间的战争是现代国家和国际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样。”传统宪政史学用以研究这一类现象的现代概念与范畴,与这一类现象的性质是“不相容的”,基于现代“分离式思维”的那些概念和范畴根本“不能把握这一类现象构成其基本要素的那个世界的内部结构或‘制度’”。布伦纳不否认旨在掠夺和扩张的暴力冲突也会以捍卫“公理”和“公正”为借口,但他始终强调领主间的“私战”“通常是政治性的”。(14)布伦纳以辨析这一类现象的性质作为出发点,全面检讨了充斥在中古制度史研究中的现代概念与范畴。他指出正是所谓“私战”的性质,显示了中古国家真正的特点。中古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区别,不是制度完备与否的区别,而是内涵的区别。

布伦纳一方面提出,必须跳出主权国家的概念,跳出贯穿着一系列彼此分离的现代概念和范畴的传统宪政史的研究模式,从根本上重新思考中古政治史;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不应一味地否定应用现代概念研究中古史,历史学不可能去除现代概念,但现代概念须置于历史条件之中理解。他不反对继续使用“国家”(state)一词研究中古政治史,但强调须警惕把现代国家的特征投射到中古时期。史学家应当关注“现代国家在中古时期的历史根源”,同样重要的是要研究“中古时期的结构和心态怎样延存到现代”。当历史研究呈现中古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对比时,这并非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而是要阐明中古国家的具体特点。他所反对的是把现代国家的特征反射到中古时期,从而遮蔽中古国家的特点。(15)

新宪政史学的模式建构

中古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领主权。领主权有多种形式,其对象可以是“族群、王国、领地、依附农民等,也可以是城镇和农村共同体”。不过布伦纳视为中古国家之核心的领主权是抽象概念,他借用韦伯的定义,把“领主权”的含义表述为“‘强求人们服从特定指令’的能力。因为‘命令和禁止’,‘强制和指令’,是所有形态的领主权的共性,不同形式的领主权只能根据它们各自的对象进行分辨。”他用一个一般性概念即“随从”(gefolgschaft)表述各种形式的领主权关系当中的共同要素。“随从”作为一般性概念之所以能够成立,又取决于如下事实:所有领主权关系都取决于“忠诚”(treue),(16)每一种领主权都对应于一个“领地”(land),这里的领地并非仅指地域,也包括生活其上的居民。所以“land”是整体,是共同体,是居民生活于其中的合理秩序。“领地+领主权”(Land und Herrschaft),才是中古时期的国家。这是日耳曼式的国家,布伦纳又称其为“民族的国家”(Volkstaat)。他强调这是完全源于日耳曼人的社会制度。(17)

据布伦纳的考察,“领地+领主权”的国家模式源自部落时代日耳曼人的家庭领主权(Hausherrschaft),这种领主权的对象是日耳曼人大家庭,它是有机的结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伴随中古历史的进程,家庭领主权逐渐扩展为更广泛的制度。封建主义又进一步丰富了领主权的内容。稳定的领地共同体出现在12世纪以后,这就是史料当中的“land”。这是有着共同利益、共同习惯的共同体,保护这个共同体是共同体的领主即领地诸侯的职责。(18)

领主权是新宪政史学考察中古德意志国家的一个核心概念。对于很多论者来说,王权、国家不过是领主权的一种形式。肯普夫(H.Kmpf)汇集了新宪政史学最具代表性的论述,编成《中古时期的领主权与国家》。编者就书名解释说,本书不以国家与领主权(Staat und Herrschaft)命名,而称领主权与国家(Herrschaft und Staat),用意就在于破除对“国家”一词的高大、神圣之感。其实,中古时期的国家不过是领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19)施莱辛格(W.Schlesinger)认为:“中古德意志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领主权。‘领主’对于所属的大家庭来说是家长,对于小农来说是大地主,对于扈从来说是首领,对于领地来说是领地诸侯……王权在王国范围内也是一种领主权。”(20)既然把王权也作为一种领主权,那就意味着用“公权”与“私权”区分王权与其他形式的领主权不再有意义。迈尔(T.Mayer)指出,德意志中古早期国家的基础不是一套行政制度,而是个人之间的联系,他称这种国家为以个人联合为基础的国家(Personenverbandsstaat)。贵族广泛地“参与国家活动。这种合作在当时具有多种形式,然而它一直是中古制度史上的关键因素……可以肯定的是,贵族拥有我们今天称之为主权的那种权利,行使着我们今天作为国家职责的那些职责。贝洛指责贵族握有司法权……我们今天对于中古贵族的权利有了另外的看法,我们推翻了贝洛对贵族的指责。”贵族的权利并非来自王权的委托或授予,“贵族承担保护职责,这既是贵族的权利,也是贵族的义务。”(21)丹内鲍尔(H.Dannenbauer)认为,中古国家是贵族与国王共治的国家,“国王本人也是贵族当中的一员,是贵族中的第一人。”(22)

布伦纳等人对传统宪政史学前提和方法的批判赢得了广泛的反响和赞同。当跳出旧的思维模式和概念框架后,人们认识到,主权国家的出现是一个历史过程,中古国家只能根据中古世界的内部结构来认识,而不能用现代概念和范畴体系进行推演。这样一来,以往作为前提的命题现在则需要解释和论证,一系列新问题由此展现出来。正如切耶特(F.L.Cheyette)评论说,长期以来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主权国家似乎是政治制度的“天然的”或“正常的”形式,所以这一点不需要解释。非主权国家的政治制度倒是需要解释,而且需要联系“正常的”国家形式来解释。“或许由于这个原因,中古社会长期以来是按照国家的解体或崩溃,‘公权’变成私权和国家的臣民被‘并入’贵族之手来解释的。如果我们不假设任何自然或正常的国家或政治制度,情况又当如何?如果我们设问任何形式的统治都需要解释,情况又当如何?”(23)由此可见,新宪政史学的最大学术贡献在于启发人们摆脱传统学术模式的桎梏,重新认识中古国家。近来不少论者已经指出,“公权”与“私权”之分,“公法”与“私法”之别,用于中古时代需要特别谨慎。“私战”一说,也日渐消退了。(24)

布伦纳等人对传统学术模式的批判所具有的启迪意义,他们的学术实践为推动整体性、综合性研究的发展所做出的学术贡献,得到众多学者的肯定。(25)但是,他们的模式建构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学术上都招致广泛的批评。布伦纳等人的“领地+领主权”模式,旨在突出所谓“日耳曼传统”、“日耳曼制度”,这一点与20世纪20、30年代德意志的右翼政治有密切关系,具有浓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布伦纳基于奥地利历史提出的新模式,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怀疑者也大有人在。针对迈尔的中古早期国家为“个人联合基础上的国家”一说,雷诺兹指出,这种说法实难成立,因为所有国家都需有领地作基础。(26)罗伊特(T.Reuter)虽然不赞成雷诺兹的观点,但也反对把“个人联合基础上的国家”与“领地基础上的国家”对立起来,因为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两者很难截然区分。“中古早期的国家和中古后期的国家都显示了‘个人的’和‘领地的’理想类型。”(27)可以说,新宪政史学于“破旧”方面贡献良多,于“立新”方面却未免走入歧途。

二、变异,还是自然的历史过程——关于德意志王权历程的解释

关于王权的历程,论者有着基本一致的事实判断:德意志王权的历史道路明显不同于英、法王权。换言之,当英、法王权日益朝集中化方向发展时,德意志王权却没有实现这种转变,反而随着领地大公国的兴起而衰退,其中的原因何在?对德意志王权的所谓“特殊道路”究竟应当否定还是肯定?论者对于这些问题总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传统政治史学的解释

以王权为核心概念的传统政治史学,关注的焦点自然是“高层政治”(high politics),叙述的主要对象是国王政府的历史。如何解释德意志王权的历程,是传统政治史研究的中心问题,其他问题都是围绕这一问题提出的。汉佩(K.Hampe)于1909年发表了他的重要著作《萨利安和霍亨斯陶芬皇帝统治下的德意志》。(28)作者依次讲述11—13世纪前半叶德意志两个统治王朝诸皇帝的历史。汉佩反对从狭隘民族主义角度看待德意志中古政治史。在他看来,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11—13世纪前半叶的德意志国家仍然沿着“正常”的道路即向着强大、集权的中央政权的方向发展。汉佩认为腓特烈的王权确实强大,他“远高于贵族中第一人的地位”。(29)不过他也承认,无论是在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还是在这一时期的前后,王权一直面临困难和障碍,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俗诸侯权的挑战。王权与教俗诸侯权的此消彼长,是决定德意志政治道路的关键因素。汉佩指出,13世纪是德意志历史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腓特烈二世一方面不得不认可教俗诸侯在各自领地上已经取得的权力,另一方面他仍然维护着王权作为国家政治中枢的地位。当时的特许状用“领地权力(dominus terrae)”一语表述诸侯领地国家,其实是对诸侯权一种有保留的认可。腓特烈二世在1237年能够说服诸侯推举他9岁的儿子康拉德为王位继承人,而且没有为此付出政治代价,就充分说明了“腓特烈的权威所达到的程度”。(30)汉佩认为,腓特烈二世对于教俗诸侯的让步确实有损城市利益,但对此也不应夸大,有时王廷仍站在城市一边,并从中获益。帝国城市仍然忠于王权,因为这些城市知道“它们的基本利益取决于和平的贸易和交通,而这就需要强大、集权的中央政权。”汉佩不否认腓特烈二世时期中央权威逐渐丧失,教俗诸侯日益强大的事实,但他同时又指出腓特烈仍然引导着德意志王国沿着一条可取、可行的道路前进。在汉佩的笔下,德意志王权之路直至1250年仍然是光明的。腓特烈二世的死亡摧毁了统治王朝,因为“他根本没有与他相匹配的继承者”。(31)此后,德意志逐步走上一条与此前完全不同的道路。

20世纪前半叶,很多学者就统治王朝是否错失加强王权的时机等问题,不断地展开争论。与贝洛等人强调中古帝国政治对于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发展的灾难性影响不同,也与汉佩等人着重从最高统治者的政策及其遭遇的挑战解析王权历程的理路不同,著名法律史家米泰斯(H.Mitteis)集中分析封建法对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影响。他接受了迈尔等人的说法,称中古早期国家是“以个人联合为基础的国家”,(32)但在他看来,个人间的联系纽带就是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既可以带来封君与封臣的共生共存,也可以导致不平衡。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封臣效忠封君的原则,天平就倒向封臣一边,这就是封建无政府状态;封臣参与最高政治决策过程也可能导致其对君权的篡夺,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德意志就是如此。如果效忠封君的原则得到有效维护,王权就能够克服封建无政府状态,并逐渐强大起来。法国王权从弱到强并最终克服封建无政府状态的过程,生动地显示了中古法律原则具有的重大意义。德意志是另一典型,即封建宗主权未得到维护,封建无政府状态盛行。米泰斯由此提出,如何通过维护封建宗主权以克服封建主义的破坏性因素,是中古西欧所有国家面临的关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虽非绝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是由应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实践决定的。”(33)

米泰斯认为,在德意志,封建法总是偏重于维护封臣的权益。德意志封建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封土强制”(Leihezwang):德皇必须在一年零一天之内将没收的帝国诸侯的封土再次分封给帝国诸侯。这一原则是由复杂的封建等级结构和帝国诸侯在封建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据《萨克森法典》中的“军盾制”(Heerschildordnung),德皇为第一“军盾”,其下是帝国诸侯,再下是伯爵等。帝国诸侯是德皇的总封臣,伯爵等只能是次级封臣,他们直接臣服于帝国诸侯。德皇应当保证帝国诸侯的地位稳固地介于皇帝和伯爵之间,以避免缩短封建等级的链条。这就是“封土强制”的法律基础。所以德皇并不能像法王一样将没收的封土并入王领进而壮大王廷的实力,反而有义务在一年零一天之内再次将封土授予诸侯。(34)米泰斯把腓特烈一世整合王领政策的失败归于封建法中的“封土强制”原则。他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德意志王领的零乱分散明显削弱了王权。腓特烈致力于改变这一状况,然而“封土强制”的封建习惯致使腓特烈以失败告终。他虽然在1180年1月设法取消了狮子亨利的封土,从而消除了这一最强大诸侯对王权的威胁,却无法把没收的诸侯封土真正收归己有。腓特烈在这一年先后又将原属狮子亨利的萨克森公国和巴伐利亚公国分封给几个诸侯,而没有将它们并人王领。在腓特烈与狮子亨利的斗争中,真正的胜者是诸侯而不是德皇。如果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并入王领,必将为政治统一创造条件,德意志就会走上不同的道路。可见,“1180年对德意志未来的历史进程是关键性的。”(35)作为法律史家,米泰斯十分关注法律原则或习惯具有的历史意义。他认为民族和国家的历史并非只取决于政治家的才干,也决定于日常事务的运转。帝国政治的确使德意志人民付出重大代价,但超越地方主义的基督教帝国有助于把德意志各个部族联结成一个民族。他强调,德意志王权的失败,与其说在于帝国政治,在于统治王朝过多地卷入意大利事务,不如说在于社会结构的特点。在德意志,封建习惯既为王权提供了资源,也限制了王权。

米泰斯虽然也指出德皇并非只是封建宗主,封建法也没有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但他事实上已把封建法的特点视为德意志王权之所以不同于英、法王权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引起不少学者的质疑。论者指出,没有证据证明1180年时存在“封土强制”的封建法原则或习惯,腓特烈一世把没收的狮子亨利的封土再次分封的原因,是政治的需要。因为德皇必须依靠其他诸侯击垮狮子亨利,而将狮子亨利的封土授予这些诸侯就是给予他们的回报。腓特烈扩充领地的方式也不能以“封建政策”来概括。罚没、继承和购买,都是腓特烈获取土地、扩充领地的方式,这些方式并不说明腓特烈推行了一种自觉、系统的封建政策。(36)

英国史学家巴勒克拉夫(G.Barraclough)是20世纪前半叶英语世界研究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12月8日向德皇亨利四世发出他的信件之时,“他引起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深深地改变了德意志政治发展的整个进程。”德意志在此前的发展历程,“不管遇到多少困难,受到多少阻碍,一直是正常的,是不断进步的;德意志已经走上的道路,5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诺曼统治者才在英格兰踏上这条路,法国的卡佩王朝在12世纪后半叶才开始走上这条路。然而这种上升的局面由于和教会的斗争,以及社会与政治动乱的斗争而毁灭,我们称这场斗争为‘授职权之争’”。伴随这场斗争的发生,“新的力量主导了政治,新的革命性观念,把德意志抛入混乱之中,新世界观在新旧观念的融合之中形成了。”当《沃尔姆斯和约》结束这场纷争之时,“一个新德意志诞生了”,它与此前的德意志很少有相像之处。(37)

这个“新德意志”与以前的德意志究竟有哪些不同?在巴勒克拉夫看来,“授职权之争”以后德意志在社会结构方面的突出变化是迅速封建化,结果是诸侯获取了大量资源,自由人的沦落则使王权失去了对这个阶层的控制;教会的封建化也使王权不再能掌控教会的资源。与此同时,“授职权之争”期间德皇为得到诸侯的支持又不得不做出大量让步,这些让步不仅使王权在经济上遭受损失,也使得王位为诸侯所控制。他指出,“授职权之争”以前的德意志王权其实已经是世袭王权,尽管新国王的产生形式上还需一番推举。但在“授职权之争”以后,王权开始向真正意义上的选举王权转化。(38)巴勒克拉夫还将“授职权之争”以后德意志的社会变化与诸侯领地国家的产生联系起来。他提出:“领地国家没有单一的起源,它们的发生并非是现有制度的一种缓慢而又不可阻挡的演变结果,而是内战造成的社会震动的产物。关键性的条件是各种政治力量在某一特殊历史时刻的特定组合。因此从11世纪的制度当中探寻诸侯在‘授职权之争’时开始握有的资源是错误的。诸侯会用尽手中的一切手段,但以前已存在的权利和制度不过是原材料,决定性的条件是将各种不同的因素熔接为一个领地的意志和能力。”(39)

按巴勒克拉夫的解释,德意志王权其实经历了一次“断裂”,这就是“授职权之争”。这场被他称作一次“革命”的斗争,最终改变了德意志国家发展的轨迹。曾经强大的王权开始衰退,“诸侯的时代”日益迫近,不同于英、法的德意志政治格局逐渐呈现。(40)巴勒克拉夫反对从起点上解释德意志政治道路的“特殊性”,不赞成把12世纪以后德意志政治和社会特点视为10、11世纪政治和社会制度长时期渐变的结果。他强调各种因素(传统与现实因素,内部与外部因素,政治与经济社会因素等)在特定时刻(“授职权之争”期间)的组合和相互作用。但是,认为是“授职权之争”使德意志王权的历程发生“断裂”的观点,也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他们指出,德意志在“授职权之争”前后,无论在社会方面还是政治方面,远非巴勒克拉夫所论述的那样呈现鲜明对比,历史的连续性才是主要方面。(41)

传统宪政史学对于德意志王权历程的解释,有一基本假设:尽管有种种困难和障碍,德意志王权和国家曾经沿着“正常”的道路行进。如果没有内、外反作用力的干扰,如果统治者的一些错误政策能够避免,德意志王权和国家就会一直沿着“正常”道路发展。论者之间的分歧仅在于造成德意志王权和国家脱离“正常”道路的具体原因。正因为如此,11世纪后期至13世纪中叶对于这些论者有着特殊意义,成为他们集中论说的时代。在汉佩看来,这是德意志王权遭遇众多挑战的时代;在米泰斯的论述中,这是有利于诸侯而不利于王权的德意志封建法产生的时代;在巴勒克拉夫的笔下,这是最终摧毁德意志王权的“革命”时代,这场革命是由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发起的“授职权之争”引起的。而且,他们的阐述都含有价值判断:脱离“正常”历史道路的德意志政治史是“不幸的”。可以看出,这里的“假设”和“价值观”,与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概念高度关联。在这一理论视角下,通向“民族国家”似乎是中古西欧诸王国的既定道路,西欧王权和国家发展,成为或者理应成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前史”:英、法由于形成“民族国家”从而代表“正常”发展道路,德意志则因为没有形成“民族国家”,而是产生一批诸侯领地国家,从而体现“特殊”发展道路。其实历史学家应当更多地关注不平衡性和多样性,并根据中古世界自身的情况解释这些不平衡性和多样性。中古时代各地发展程度明显不同,社会结构纷繁复杂,政治力量多种多样,多重权力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致使各地王权和国家发展不会遵循某种模式,不平衡性和多样性才是历史发展的常态。

迈尔的解释

新宪政史学的一位重要学者迈尔指出,王权代表公权,但是各自独立的共同体也“担当政府的职责,共同体的权利并非来自王权,这种共同体一开始就存在,并且是公共生活中的持久因素。”(42)所以他把公权的双重来源作为德意志中古政治史的基本特征。他强调,大贵族在其领地上往往持有并非来自国王和中央政府的公权,这就是深植于日耳曼传统的领主权。他们与封建贵族不同,其法律地位并不取决于封建法。他们的特权和地位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让渡和剥夺的。这些“高贵者”的特殊地位可以追溯至部落时代,其特权和地位并非出自国王的分封或授予。不仅如此,伴随中古历史的进程,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德意志东部与西部的土地开垦与开发,这些大人物手中的“公权”迅速扩张,以至形成诸侯领地国家。也就是说,领地诸侯的“公权”更多的是在土地开垦与开发过程中“自发”产生出来,并非来自王权的委托或授予。所以迈尔把土地开垦和开发作为领地“公权”的来源。(43)当然,情况不是绝对的。土地开垦与开发既可以有国王的授权,也可以没有国王的授权。但不管怎样说,“德意志的公权远非总是来自国家的中央政权,也可以是自发的。所以从公权出现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明显的‘二元性’。”(44)由此,迈尔把德意志东部和西部大规模的土地开垦与开发,与王权的历程紧密联系起来。

从德意志自身的社会结构看,王权的历程便呈现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在迈尔看来,帝国政治、罗马教廷和封建主义这些因素,都远不足以解释德意志王权的历程何以不同于法兰西王权。深层原因就在于,法、德的历史发展是由根本不同的因素决定的。法国各地在罗马统治时期经历了长期的均衡和融合过程,德意志从未经历这一过程,所以地方的“本土性”因素,也就是各地自生、自发、自主权利成为德意志政治生活的显著特点。(45)既然是自生、自发、自主权利,那么权利的行使范围必然是狭小的。德意志中古早期国家的统治权是高度分散的,属于诸多小政治体。加洛林王朝的伯爵领制度,并没有在德意志扎根。在这种政治条件下,把立足于个人联合基础上的早期国家转变成以行政制度为基础的国家,实在是困难重重。亨利四世试图把司法权特别是刑事审判权,建立在王室司法权的基础上,结果因触犯贵族的权利而告失败。腓特烈一世希望按法国王权的模式加强王权,例如,促使王领集中化,用封建原则规范国王与诸侯的关系,开始建立行政制度。但是德意志的政治条件不允许照搬法国王权的模式。13世纪以后领地国家纷纷兴起之时,王权在形式上仍然是最高公共权威,仍然高居司法权的顶端,仍然是德意志政治生活的中枢。但是,只有当国王本人也是领地诸侯即家族领地和王领的诸侯时,形式上的最高权威才变成实际上的最高权威,当然只能是领地范围内的最高权威。

迈尔明言,把领地国家的主权“完全归于对王权的篡夺是错误的”。因为大规模的土地开垦和开发为诸多小政治体的合并、扩张提供了自然的出发点,诸侯在这里的统治权首先来自对土地的权利。他们承担公共职责,建立领地政府,并逐步确立了领地统一的原则。这样,建立在领地和一套行政制度基础上的德意志国家,首先从诸侯领地中发展出来,领地大公国一步步发展成绝对主义国家。(46)总之,在中古德意志,公权的发生是多元的,它并非偶然因素所致,而是由社会结构的特点决定的。伴随着经济社会进程而不断扩张、合并的自生、自发、自主权利,决定了王权的必然衰退。用迈尔的话说,中古德意志只能有领地范围内的绝对主义国家,而不可能有整个王国或帝国范围内的绝对主义国家。

与传统宪政史学对德意志王权的解释包含着价值判断一样,迈尔的解释同样蕴含价值判断。他认为,德意志王权的历程不是偏离“正常”道路的体现,而是德意志民族个性的展示。领地大公国兴起和发展的历史,是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历史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部历史与王国或帝国的历史不是对立的,两者之间的问题不是谁战胜,谁吃掉谁的问题,而是面对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谁能更好地担当公共职责,谁能发展出更有效率的政府的问题。(47)

罗伊特和雷诺兹的解释

罗伊特进一步强调比较视野(欧洲范围内的比较)对于解释德意志王权历程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看,中古时代“仍存在着共同的欧洲政治文化”。他提出应当放弃一些观点。例如,按传统解释,诸侯和教皇共同阻碍着王权的“正常”发展,其实诸侯和教皇给德意志王权带来的问题,与给英、法王权带来的问题并无实质不同。德意志的“选举王权”与英、法的“世袭王权”之间的差别,也非根本性质的不同。(48)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德意志王权的道路与英、法间毕竟有显著的差异。罗伊特从行政、职位、司法和国王收入等几方面,对德意志与英、法等国进行比较考察。他特别指出,当英、法等国逐渐确立王室的最高司法地位时,德意志却没有形成有着明确隶属关系的司法制度,因为在这里王廷不被作为法律权威的唯一来源。(49)当英王、法王等致力于建立稳定的税收制度时,德皇仍然主要依靠直接收入。罗伊特的基本结论是,德意志是一个极其松散的政治体,它虽以德皇为首但德皇并不能够真正地发挥主导作用,其原因在于“9世纪东法兰克王国形成之时就具有的异质性及其发展出来的政治习惯”。(50)东法兰克从一开始就是多元统治,多元的部族结构决定了统治阶层内部没有形成明确的、公认的隶属关系。这种背景下发展出来的政治传统和实践所具有的历史分量不能低估。罗伊特还指出统治区域的大小对于中古王权所具有的意义。腓特烈一世统治下的“条顿国家”(regnum Teutonicum)是法王路易七世实际统治范围的两倍,而亨利二世统治下的英格兰或诺曼底,很难比德意志的一个公国更大。鉴于中古时代的各种条件,很难想象德皇能够以较为集中的方式对整个德意志进行治理。(51)罗伊特认为这些特点显示的不是王权的软弱或社会发展的滞后,而是社会对王权的需求。或者说,王权之所以没有实现对德意志的集中治理,是因为“松散”化的王权适应德意志社会的需要。(52)英、法王权并非是评价中古王权历程的唯一模式,德意志王权需根据德意志自身的特点来认识。而且,多元统治自有其长处。正因为如此,罗伊特赞同吉林汉姆(J.Gillingham)对德意志“选举王权”给予的一些肯定性评价。(53)

不难发现,迈尔和罗伊特都立足于中古德意志自身的特点考察王权的历程,都强调德意志是一个“异质的”单位。不同之处在于,罗伊特更多的是从欧洲一些共同的政治文化的角度考察德意志王权的特点,而迈尔总是把王权的历程与民族性或日耳曼传统联系在一起。雷诺兹关于德意志王权历程的解释也值得关注。她明确拒绝德意志王权“特殊性”的说法,也反对“个人联合基础上的国家”这一概念。她认为,视中古德意志截然不同于英、法的认识,源于19世纪传统史学。这种解释只是根据结果说明历史过程,带有强烈的目的论色彩。她指出,中古时代的观念和政治实践证明,王国是共同体,国家具有一体性,在这一点上,德意志与英、法并无本质不同。(54)她认为,东法兰克王国并没有随着加洛林王朝绝嗣而分崩离析。从东法兰克到德意志,统治王朝更替,统治一度软弱无力,但作为一种共同体的王国仍然存在。她特别强调,政治实践的结果取决于各种具体条件,史学家不应当只根据结果说明历史过程,不应当只根据诸侯领地国家林立这一事实就断言德意志王权的衰退和国家的分裂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三、仪式·政治·国家——关于政治文化与早期帝国的探讨

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近年来德意志中古政治史研究的热点,其早期的开拓者是施拉姆(P.E.Schramm)和坎特罗维奇(E.Kantorowicz)。(55)他们不直接讨论中古德意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而是考察统治权的概念和意识形态。他们或从文字作品中,或从绘画、建筑、权标等遗存中获取有关统治权的概念和意识形态,由此开启了中古德意志政治文化的研究。施拉姆认为中古王国包含很多“原始”成分,所以应当放弃关于国家的现代定义。只有如此,才可以在比“state”一词广阔得多的范围内研究中古时期的政治现象。施拉姆把图像、符号和象征物作为史料和证据,研究其中显示的统治权观念。有学者称他的研究为中古国家的“象征学”。(56)

莱泽(K.Leyser)、阿尔特霍夫(G.Althoff)和罗伊特,是近几十年来研究德意志中古早期政治文化的代表性学者。他们引入人类学、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提出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关注的中心不再是传统宪政史学注重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也不再是新宪政史学重视的“领主权”,而是含义更加广泛的“权力”;不再是成文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而是法律实践和不成文的准则或习惯;不再是政治结构,而是权力的表现、象征、仪式和实现。由此,政治史不再是权力制度的历史,而是权力文化的历史。(57)论者十分关注国王和贵族的行为方式及其蕴含的有关权力、地位和荣誉的观念,注重揭示各种仪式显示的规则和意义。当然,这一研究方向的逻辑前提是他们对中古早期德意志国家性质的认识。在他们看来,早期国家与其说是一套政治和法律制度,不如说是由血缘、姻亲、朋友或伙伴关系和封臣关系组成的网络。即使用“state”一词指称这个网络,也需认识到这是建立在个人联合基础上的国家形态。他们着重指出,主要不是法律和制度而是不成文的准则和习惯,主导着中古早期德意志的政治生活。国王和权贵的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正是建立在不成文的准则和习惯之上。他们重视研究各种仪式,指出这些仪式中的人的言谈举止其实是一种“符号交流”,(58)体现的是政治游戏中的不成文准则和习惯。他们认为,所有重要人物之间的和谐与冲突,都取决于各自的荣誉、尊严和地位是否能够得到维护。莱泽通过研究萨克森社会和萨克森贵族后指出,1073年萨克森贵族之所以举兵反抗德皇亨利四世,不是因为他们打算推翻国王,而是因为在这些贵族看来新王朝改变了以往对萨克森的巡游治理方式,从而冒犯了他们的荣誉、尊严和地位。(59)罗伊特详细考察了1152年康布雷主教和佛兰德伯爵之间的一次冲突后认为,权贵最为关注的是荣誉、尊严和地位,当时“面子”问题不是私人问题,而是公共问题,因为冲突中每一方的背后都是一个群体。冲突不是按照法律或制度,而是根据传统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不成文的准则和习惯解决的。甚至国王在整个事件中也是被动的,他只有等待结果的出现。(60)

在考察仪式在中古早期德意志政治生活的地位和作用方面,阿尔特霍夫的成就最引人瞩目。对于研究中古早期各种仪式的意义,他的看法是,“仪式蕴含权力”,因为它要求参加仪式的人的言谈举止合乎准则和习惯。中古时期政治生活中“公共交流与仪式化的交往方式是彼此相联的”。(61)中古初期文字的使用极其有限,行为规范主要由不成文的准则和习惯确立。所以史学家应当借鉴人类学、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破译人的外在行为蕴含的“密码”,揭示时人行为所遵循的不成文准则和习惯,进而准确把握中古早期德意志国家和社会。他认为奥托王朝时期统治权分散在国王和贵族当中,所有重要人物都基于自身的荣誉、尊严和地位立足于政治舞台,他们的外在行为必然围绕着荣誉、尊严和地位展开。贵族间的朋友或伙伴关系对于维系贵族政治至关重要,正是这种关系把各个大家族联系在一起。关系的缔结始于公开的仪式,仪式同时也就把不成文的社会准则和习惯置于这些人身上,并通过人的行为和姿势表现出来。仪式与政治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性。(62)基于这一认识,阿尔特霍夫最重视的不是成文法则、法令等资料,而是史书、传记甚至文学等资料,他认为凭借这些资料可以说明在时人的观念里何种行为是适当的,是符合不成文准则和习惯的。阿尔特霍夫关于政治文化的研究成果很多,代表作是《中古政治游戏规则:和平与冲突中的交流》。(63)他指出,中古时代对暴力的限制很少,国家还没有垄断暴力。正因为如此,当时存在“消释冲突,恢复和平”的一套准则,(64)这种准则的程序及其显示的行为模式不能按“国家”的传统定义来认识。阿尔特霍夫在书中的“冲突管理”部分探讨了这些准则的特点和意义。他强调必须关注中古时代公共交流的特点,仪式中的所有行为都属于公共交流。正如中古时代存在着用于冲突管理的准则一样,也存在着用于公共交流的规范、准则和习惯,整个社会秩序借此得以维系。(65)

显然,阿尔特霍夫试图在探求和解释不成文准则和习惯中重新建构中古早期德意志政治史,把国家置于统治集团(国王和贵族)对于这些准则和习惯的认同基础之上,置于统治集团对于仪式蕴含的政治意义的理解之上。针对阿尔特霍夫过于强调不成文准则和习惯的意义,论者已经指出,即使当时文字的作用确实有限,文字对于确立行为规范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巴克(P.Buc)是阿尔特霍夫的主要批评者。(66)他直截了当地指出,中古政治仪式本身是成问题的,因为政治仪式的内涵是模糊的。(67)他还提醒人们必须注意文本的复杂性,具有明显道德和政治目的的中古时代的文体,并非都可以作为人类学研究的对象进行精确分析。

早期帝国

在传统政治史的叙事中,11世纪后期至13世纪中叶的历史占据中心位置。对于此前的早期帝国,(68)论者的一个普遍假设是,德意志直接继承了加洛林王朝的行政和法律制度,这些制度虽然不是现代制度却孕育着现代制度,所以早期帝国的历史是朝着现代国家迈进的历史。然而这一假设其实主要是出自猜测和推论,而不是具体论证。对于早期帝国,传统政治史关注的中心是“制度”,而且提出的解释往往是单一因果论,所以统一而又僵化的模式取代了各个地方的历史差异性。20世纪60、70年代以来,早期帝国研究领域的重要进展是对贵族的探讨。人物志显示了贵族集团之间的血缘或姻亲关系、朋友或伙伴关系在早期帝国治理中的重要性。近几十年来对于早期帝国的研究不再关注抽象的制度或法律,而是深入具体地考察“实际政治”,分析政府的日常运转。他们在政治文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揭示了早期帝国特别是奥托王朝的统治方式和贵族在早期帝国中的地位。

莱泽撰有题为《论奥托政府》的长文。(69)他认为奥托时代的政治舞台是一批大家族活动的舞台,这些家族的成员彼此联系密切并且为荣誉和地位展开争夺。帝国正是统治家族的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编织的网络,所以家族关系是奥托王朝的统治基础。“制度”即使曾经存在,也消失在“个人联系之中”。莱泽指出,10世纪的史料对于贵族的行政能力并不关注,奥托王权的行政色彩很淡。在加洛林王朝的废墟上而且是在加洛林帝国最不发达地区发展起来的奥托政府,文化非常落后。奥托家族是战场上的胜利者,随胜利一道而来的是“国王的神力”,这也多少填补了行政制度的空缺。公共仪式、国王的巡游和“国王的神力”,也使国家多少具有某种聚合力。总之,奥托政府并不是行政或官僚制意义上的政府。

阿尔特霍夫的专著《奥托王朝》的副标题为“没有国家的王权”,(70)这表明他研究早期帝国的思路和观点,与莱泽基本一致。他认为,以往论者用“国家”(state)一词研究中古王权时,往往忽视10世纪自身的特点。事实上这个时期并不存在“state”一词通常指称的国家,当时的王权根本没有构成这种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立法、司法、行政体系和暴力机器等),还处于“前国家统治形态”(Vorstaatliche Herrschaftsformen)。(71)奥托王朝的统治基于习惯,“国王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习惯确定的,”就如同贵族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由习惯确定的一样。”(72)他说传统观点经常用奥托王朝比附查理曼时代,其实这两个时代在政治上相差甚远。国王、贵族和教会间的“力量博弈”决定着奥托王朝的政治环境,当然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查理曼时代的政治环境。然而在奥托时代,这种“三角力量”的砝码显然比查理曼时代重得多。贵族和教会在查理曼时代很大程度上已经是国王政府的工具,但在奥托时代则是统治王朝的支柱和伙伴。(73)阿尔特霍夫提出这些观点的主要根据是,奥托王朝并没有类似于查理曼时代的成文法令(Kapitularien)。由最高统治者发布的这种法令是加洛林王朝的重要统治工具,国王由此委派教俗贵族担任地方官员,并派出监察官在地方代国王行使监督权,这种法令其实创建了中央监督地方的制度。奥托王朝没有建立王廷监督地方官员的制度,因为监督是以国王与各地统治者的隶属关系和距离为前提的,而“10世纪不再存在这些前提。”(74)所以奥托王朝与各地统治者的关系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伙伴与合作关系。当然国王要约束贵族,但约束是通过考虑贵族的意见和建议并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实现的。这一过程不是降低而是巩固甚至提升了贵族的地位。10世纪期间,国王经常把世俗性的职位及其采邑变成贵族之家的自主财产,由此国王才有可能要求某个职位的占有者履行义务。为了巩固地位并相互支持,国王与贵族结亲或结为朋友或伙伴关系。这种关系在奥托王朝时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75)阿尔特霍夫认为,奥托王朝时期贵族地位的提升当然不是国王自愿选择的结果,而是当时的形势使然。加洛林王朝在查理曼以后走向危机和衰亡这一历史经验,使得贵族不再是国王的对立面,而是更广泛地参与协商和治理。他指出,奥托王朝把王领和王室教会的土地大量分割出去,正说明国王没有对这些地产进行集中管理。国王把很多供职于宫廷的牧师任命为主教,但这些人与国王也是一种“个人的忠诚关系,他们就像封臣看待他们的封君一样视国王为封君”。(76)

针对传统政治史学总是强调贵族与王权的对抗,并把贵族作为中古德意志王权和国家发展的障碍,现在的学者显示了这样一种共识:早期帝国的成功正是取决于贵族与王权的紧密合作。贵族是当时的统治集团,奥托王朝是以国王为首的贵族政治。虽然基督教神权政治思想突出王权,但意识形态并没有带来政治实践上的结果。奥托政府不是通过一套制度或法律约束贵族,而是通过血缘、忠诚和伙伴关系,把自己与贵族联系起来。就是说,中古早期德意志的政治秩序是通过个人之间复杂的关系网而不是超越个人的制度实现的。贵族与国王的关系既然如此,贵族与教会又是什么关系?我们知道,“授职权之争”发生之前的所谓“帝国教会制度”一直被作为早期帝国最独特、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按传统认识,奥托时代的主教、修道院长从国王手中接受了大量地产和特权,同时为国王承担重要义务,实为国王委以重任的要员。国王有意识地通过这一制度制约贵族,也正因为有这一制度,统治王朝不必依靠贵族进行治理。换言之,贵族事实上是“帝国教会制度”的对立面。现在有学者对于是否真正存在这一制度提出质疑。(77)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即使存在,也不是对抗贵族的。恰恰相反,它是贵族参与统治和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教会的高级成员也由贵族充当。任职于宫廷礼拜堂(Hofkapelle)的牧师,是国王从中提拔主教和修道院长的最重要人选,某个家族的成员只有得到国王的恩准才能担任宫廷牧师,而国王通过这种恩惠也就得到了那个家族及其亲戚、朋友和封臣的忠诚与支持。宫廷牧师供职于国王身边并有可能很快成为教会的要员,所以在其家族眼中,担任宫廷牧师就意味着家族的某个成员很快拥有了地位与荣耀。这样,贵族通过进入教会参与统治和治理,成为贵族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78)

四、小结

20世纪以来德意志中古政治史研究,从研究的主题来看,先后经历了从“王权”到“领主权”再到“权力”的变化。这是传统政治史学的狭窄视域不断被突破,研究对象逐渐得到拓展和深化的过程。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中古时代的王权和国家不再为论者所关注。作为当代新趋势代表人物的莱泽、阿尔特霍夫、罗伊特,他们仍然注重对王权和国家的考察。但是,他们的前提和方法已截然不同于传统政治史学。他们反对把中古王权和国家作为主权国家和民族国家概念的历史反射,主张根据中古世界自身的特点、条件和内部结构认识王权和国家。所以他们叙述的王权和国家,不是作为超越个人的抽象制度的王权和国家,而是存在于个人关系网络之中的王权和国家。同时,以往对抽象制度的单一分析也逐渐转变为对“实际政治”的多学科探索。传统政治史学中的王权和国家概念是公权和公共权威的化身,当用这样的概念分析通常是从部落时代脱胎而来的中古王权和国家时,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确实令人难以捉摸。无论是以领主权为中心概念的新宪政史学,还是以权力和权力文化为中心概念的当代新趋势,都试图摆脱传统概念和范畴的桎梏,用新概念消解“公”与“私”的对立,在新的语境下认识中古时代的王权与国家。

德意志中古政治道路一直负载着“特殊性”。传统宪政史学视此为德意志民族的“不幸”,新宪政史学则将其视作日耳曼传统和民族个性的体现。当代新趋势虽不否认德意志政治道路的特殊性,却在整个欧洲史范围内看待这种特殊性。如果说传统宪政史学和新宪政史学提出的历史解释总是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与明显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那么当代新趋势中的政治与意识形态色彩已经淡漠了不少。

对传统政治史学的批判启发了人们更自觉地从中古世界的内部提出并解释问题,对“实际政治”和政治文化的研究,也把人们对中古政治生活的认识推进到前所未有的深度。但是,论者又不免陷入制度与个人,宏观概括与微观分析的对立之中。其实,还是需要辩证地看待问题。早期帝国的统治基础当然不只是血缘、姻亲、朋友或伙伴等个人关系交织的网络,也有制度的作用。微观考察是宏观概括的基础,但并不等于宏观概括,当代新趋势对政治史的考察确有“零乱”之感。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历史的整体性考察,正是起步于对传统政治史学的批判。所以,如何在微观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宏观概括,是当代论者不应回避的问题。

注释:

①这场争论的基本情况,参见乔治·皮博迪·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上册),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240—245页。争辩双方的基本论证与观点,参见F.Schneider,hrsg.,Universalstaat oder Nationalstaat,Innsbruck:Universitts-Verlag Wagner,1941.

②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p.432-433; A.Haverkamp,Medieval Germany:1056-1273,trans.H.Braun and R.Mortim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355; W.Conze,The Shaping of the German Nation:A Historical Analysis,trans.N.Mellon,London:George Prior Publisher,1979,p.7.

③H-W.Goetz,Moderne Medivistik,Darmstadt: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1999,pp.174-224; B.Weiler and S.MacLean,eds.,Representations of Power in Medieval Germany 800-1500,Turnhout:Brepols,2006,pp.2-7,15-20; 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p.433-436.

④G.von Below,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lters:Eine Grundlegung der deut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Leipzig:Verlag von Quelle & Meyer,1925,p.vi.

⑤G.von Below,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lters:Eine Grundlegung der deut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p.176.

⑥G.von Below,Die italienische Kasierpolitik des deutschen Mittelalters,München and Berlin:R.Oldenbourg,1927,p.5.

⑦G.von Below,Die italienische Kasierpolitik des deutschen Mittelalters,p.156.

⑧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Structures of Governance in Medieval Austria,trans.H.Kaminsky and J.V.H.Melton,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2.英译本据德文Land und Herrschaft:Grundfragen der Territorialen Verfassungs-geschichte sterreichs im Mittelalter第4版(修订版)译出。

⑨H.Kmpf,hrsg.,Herrschaft und Staat im Mittelalter,Darmstadt: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1956,p.v.

⑩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p.xvii,xviii,95-113.

(11)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p.110-111.

(12)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p.111,112.

(13)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13.

(14)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p.90,91,92.

(15)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p.97,98.

(16)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p.96,97.

(17)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xxi.这里的“民族的国家”(Volkstaat)不同于通常意义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布伦纳用前者指称完全基于民族固有传统的国家。

(18)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p.xxviii,xxix,xxx.

(19)H.Kmpf,hrsg.,Herrschaft und Staat im Mittelalter,Hermann Gentner Verlag,1960,p.vi.

(20)H.Kmpf,hrsg.,Herrschaft und Staat im Mittelalter,p.135.

(21)H.Kmpf,hrsg.,Herrschaft und Staat im Mittelalter,pp.289,290.

(22)H.Kmpf,hrsg.,Herrschaft und Staat im Mittelalter,p.66.

(23)F.L.Cheyette,ed.,Lordship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Europe,New York:Holt,Rinehart,and Winston Inc.,1968,p.4.

(24)M.Bentley,ed.,Companion to Historiography,London:Routledge,2006,pp.117-133.

(25)布利克勒(P.Blickle)、哈根德尔(O.Hageneder)和比森(T.Bisson)都大力肯定布伦纳的《领地与领主权》一书具有的重要学术价值,布罗代尔也指出了年鉴学派与新宪政史学的某种联系,参见O.Brunner,Land and Lordship,pp.xxvi,xxxvi.

(26)S.Reynolds,Fiefs and Vassals: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Oxford:Clarendon Press,2001,p.26.

(27)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449.

(28)K.Hampe,Germany under the Salian and Hohenstaufen Emperors,trans.R.Bennett,Oxford:Basil Blackwell,1973.英文版据德文版Deutsche Kaisergeschichte in der Zeit der Salier und Staufer的第12版即1968年版译出。

(29)K.Hampe,Germany under the Salian and Hohenstaufen Emperors,p.158.

(30)K.Hampe,Germany under the Salian and Hohenstaufen Emperors,p.282.

(31)K.Hampe,Germany under the Salian and Hohenstaufen Emperors,pp.299,305.

(32)H.Mitteis,The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Feudal Europe,trans.H.F.Orton,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75,p.5.英文版根据德文版Der Staat des Hohen Mittelalters:Grundlinien einer vergelichenden Verfassungsgeschichte des Lehnszeitalters的第4版即1953年版译出。

(33)H.Mitteis,The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Feudal Europe,p.21.

(34)H.Mitteis,The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Feudal Europe,pp.245,246,247.

(35)H.Mitteis,The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Feudal Europe,p.251.

(36)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London:The Historical Association,1971,pp.24,25.

(37)G.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New York,London:W.W.Norton & Company,1984,pp.97-98.

(38)G.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pp.135,136,137,162.

(39)G.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p.144.

(40)“诸侯的时代”是巴勒克拉夫一书第四部分的标题。

(41)J.B.Gillingham,The Kingdom of 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pp.4-7.

(42)G.Barraclough(Translated with an Introduction),Medieval Germany,911-1250, vol.Ⅱ,Essays by German Historians,Oxford:Basil Blackwell,1948,p.8.

(43)G.Barraclough,trans.,Medieval Germany,911-1250,vol.Ⅱ,Essays by German Historians,pp.18,19.

(44)G.Barraclough,trans.,Medieval Germany,911-1250,vol.Ⅱ,Essays by German Historians,pp.24-25.

(45)G.Barraclough,trans.,Medieval Germany,911-1250,vol.Ⅱ,Essays by German Historians,pp.26,27.

(46)G.Barraclough,trans.,Medieval Germany,911-1250,vol.Ⅱ,Essays by German Historians,p.29.

(47)G.Barraclough,trans.,Medieval Germany,911-1250,vol.Ⅱ,Essays by German Historians,p.179.

(48)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p.454,455,448.

(49)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p.395-396.

(50)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400.

(51)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402.

(52)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396.

(53)J.Gillingham,“Elective Kingship and the Unity of Medieval Germany,”German History,vol.9,1991,pp.124-135.

(54)S.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pp.292-297.

(55)P.E.Schramm,Kaiser,Rom,und Renovatio,Leipzig:B.G.Teubner,1929; Herrschaftszeichen und Staatssymbolik,3vols.,Stuttgart:Hiersemann,1954-1956; E.H.Kantorowicz,Laudes Regiae:A Study in Liturgical Acclamations and Medieval Ruler Worship,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48; The King' s Two Bodie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7.

(56)J.M.Bak,“Medieval Symbology of the State:Percy E.Schramm' s Contribution,”Viator,vol.4,1973,pp.33-63.

(57)B.Weiler and S.Maclean,eds.,Representations of Power in Medieval Germany 800-1500,p.19.

(58)“符号交流”(symbolic communication)是阿尔特霍夫导入中古史研究领域的一个术语,指把言谈举止作为政治交流的手段。参见B.Weiler and S.Maclean,eds.,Representations of Power in Medieval Germany 800-1500,p.4.

(59)K.Leyser,Communications and Power in Medieval Europe,London:The Hambledon Press,1994,pp.21-49.

(60)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p.388-412.

(61)G.Althoff,Die Macht der Rituale:Symbolik und Herrschaft im Mittelalter,Darmstadt:Wissenschftliche Buchgesellschaft,2003,p.199.

(62)J.Barrow,“Playing by the Rules:Conflict Management in Tenth-and Eleventh-Century Germany,”Early Medieval Europe,vol.11,2002,pp.389-396.

(63)G.Althoff,Spielregeln der Politik im Mittelalter:Kommunikation in Frieden und Fehde,Darmstadt:Primus Verlag,1997.

(64)G.Althoff,Spielregeln der Politik im Mittelalter:Kommunikation in Frieden und Fehde,p.1.

(65)G.Althoff,Spielregeln der Politik im Mittelalter:Kommunikation in Frieden und Fehde,p.2.

(66)P.Buc,The Dangers of Ritual:Between Early Medieval Texts and Social Scientific The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

(67)P.Linehan and J.L.Nelson,eds.,The Medieval World,London:Routledge,2001,p.189.

(68)这里的早期帝国是指奥托王朝时期和萨利安王朝初期的德意志。

(69)K.Leyser,“Ottonian Government,”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96,no.381(Oct.1981),pp.721-753.

(70)G.Althoff,Die Ottonen:K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Stuttgart:Verlag W.Kohlhammet,2000.

(71)G.Althoff,Die Ottonen:K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p.243.

(72)G.Althoff,Die Ottonen:K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p.230.

(73)G.Althoff,Die Ottonen:K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p.231.

(74)G.Althoff,Die Ottonen:K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p.232.

(75)G.Althoff,Die Ottonen:K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pp.232,233.

(76)G.Althoff,Die Ottonen:Knigsherrschaft ohne Staat,p.236.

(77)T.Reuter,Medieval Polities and Modern Mentalities,pp.325-354.

(78)C.R.Bowlus,“The Early Kaiserreich in Recent German Historiography,”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23,no.4(Dec.1990),pp.34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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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君主制与帝国:德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_德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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