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3年家庭事务部银行赤字案及其影响_财政制度论文

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户部是主管全国财政的最高行政机关,户部银库则充当着“国库”的角色。“银库为天下财赋总汇,出纳均有常经,各省岁输田赋、盐课、关税、杂赋,除存留本省支用外,凡起运至京者咸入焉。”①清代前期,“每年汇集到户部银库,由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银钱数量,约占全国赋税及其他财政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②。所以,户部银库的亏空问题关系着清代财政的全局。

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是清代最大的一起库银亏空案,相关研究并不多,但研究角度却多样。孙小以评论的形式简洁地将此案的经过与相关人物道出,并认为,由此案可显示晚清政府的统治已积重难返。但此文在探究亏空的内容及原因方面则过于简略③。冯士钵将1843年户部银库案作为了道光朝财政拮据的因素之一,并与中英战争、自然灾害的背景相联系,但该文不是对此案的专门研究,史料依据单薄,论述过于简单④。周育民的《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是研究近代财政史的一部力作,在该书第二章第一节中论述了此亏空案的数据统计与案后弥补情况,并推算出实际弥补的库亏额400万两之间⑤,但由于亏空概念不明确,加上所用资料的局限,并未将此案亏空的内容与性质处理清楚。任德起以小品文的形式叙述了都察院江南道掌印监察御史骆秉章在1840年、1841年任户部银库查库御史的轶闻,披露了银库收发出纳过程中的陋规和弊病,及骆秉章在亏空案爆发后亦被罚银赔补的结果⑥。刘海峰从道光朝政治派系斗争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清流派借1843年亏空案对穆彰阿一派发动的政潮,最后两派都进入了罚赔补库者的名单,此文的特色是将涉案的官员数量进行了初步统计⑦。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一书列有“道光朝银库历年大进、大出银钱统计,历年银钱出入盈亏统计”,对此案的研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数据⑧。此外,王业键研究了雍正年间对户部银库的清理与整顿,对银库中的亏空问题作了论述⑨,与1843年的此案相比照,有利于对库亏的审理、弥补过程进行探讨。任智勇对清代户部银库的收入来源和支出去向作了比较详细的考证⑩,有助于了解户部银库在晚清的运作情况。

一 “亏空”的含义及其在户部银库上的双重性质

“亏空”是财务统计的一种结果,表示“入不敷出”或“空欠财物”(11)。此词在中国出现较晚,至清初才在一些书籍中提及,如《顺治朝实录》,“(顺治十三年二月辛未)先是,河西务分司员外郎朱世德亏空额税一万三千余两,会有讦其多徵、侵盗诸款者,事未审结”(12)。之后,随着中央对国家财政清查的重视,“亏空”一词开始频繁出现。

在财政领域,“亏空”的内容主要为库银与仓粮,而由于出现“亏空”的载体层次多有不同(13),其概念亦有相应变化。但当前国内学者对“亏空”概念并未明晰,常将不同层次的“亏空”放在一起论述。如,朱诚如认为,钱粮亏空“具两重涵义:一是指地方不能将国家规定的赋税钱粮按时足量地缴归藩库,造成积欠;二是指已经上缴国库的赋税钱粮被官吏侵蚀、挪用,造成国库亏空”(14)。李映发认为,“某地某衙门的经费在运转过程中,一部分经费(或钱或粮或物资)发生不正常的短缺或流失;它是用来上缴的,或是用来本部门支付的,或是用来贮存的,这就造成了亏空”(15)。贾允河认为,“亏空是指官吏贪污、钱粮短缺、国库空虚的情况”(16)。其实,这些看法均来于清代库藏查验制度的规定,“顺治九年题准:钱粮征解支放,各有款项,若为公务移缓就急,谓之挪移;假公济私,谓之侵盗;军兴公用,不得已而借用,谓之透支;藉端开销,谓之冒破。令抚、按清查追抵”(17)。这里的“挪移、侵盗、透支、冒破”基本涵盖了目前学界对“亏空”概念的理解,并主要局限在对省级、州县级银库与粮库的范围内。

笔者认为,财政领域内的“亏空”应该是“收、运、支”过程中均存在的现象。因为就抽象的统计意义上讲,“亏空”涉及两项基本内容:收入与支出,并由数据统计表现出来,故存在着“账面收支”与“实际收支”。由此,“亏空”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1.财务收支上的不平衡:账面收入小于账面支出,或实际收入小于实际支出。2.财务统计上的误差:账面收入大于实际收入,或账面支出小于实际支出。3.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内部侵蚀导致的账面统计与实际不符。

其中,“1”属于宏观的财务运行状态,即入不敷出。“2”属于统计技术上的问题,即统计范围与收支范围不一致,少收多记,或多支少记。“3”则属于管理制度与职业道德上的问题,即内部人员对所管财物的侵吞。“2”与“3”均会导致账面数据与实际的差距;“1”则是财政支出出现缺口(原因或是收入真实地减少,或是由“2”、“3”导致的现存库银不足。此时的缺口即为“亏空”额),三者均会造成“亏空”现象。

回归到清代财政研究的视角下,“亏空”问题则具体表现为:

1.年度的国家财政收入小于支出,即“入不敷出”。如,“(雍正二年十一月上谕)历年户部库帑亏空数百万两,朕在藩邸知之甚悉,此乃国家经费,所关甚为重大”(18);又如,“(嘉庆二十三年上谕)十余年间所费帑金数逾十千万,国家财赋,岁有常经,实有入不敷出之势”(19)。此种情况下,户部银库表现为年度入款小于年度支款,此时户部银库的年度收支缺口是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缺口的重要部分而存在的,而省级与州县级库、仓则不具有显示此类“亏空”的资格。不过,从文献用词来看,“亏空”一词在清代很少用于表达年度的国家财政收入小于支出,而更多地表示具体府库中出现的积欠、挪用、侵蚀等现象,但在学界研究中“亏空”却常用于表示国家财政的入不敷出(20)。

2.地方未按时足量向上级库、仓缴纳定额赋税,产生积欠,但在账目核算上仍记为定额数目;或者是,上缴到库、仓的赋税钱粮被因公挪移、透支,但这些并不显示在账目核算上。如,康熙三十九年题参“前任(陕西)巡抚布喀擅用库银支给运米脚价,查系紧要公务,非私自挪用,应免其追取”(21);雍正六年清查福建地丁钱粮,“除查出官吏侵蚀、挪移亏空外,实在民欠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22);道光十七年户部奏户部银库积欠严重,“各省盐务积欠课款,并短征加价银两,延不造报,请旨饬催”(23)等等。省级与州县级库、仓经常出现此类“亏空”。户部银库出现积欠的情况较多,而出现挪移、透支的情况极少。

3.库、仓的管理人员对贮藏的库银、钱粮进行侵盗,或作私人规费使用。这些行为属于非法的地下活动,并不显示在财务账目上。如,雍正刚登基后便发谕质问各地钱粮亏空,“近日道府州县亏空钱粮者正复不少,揆厥所由,或系上司勒索,或系自己侵渔,岂皆因公挪用?皇考好生知天,不忍即正典刑,故伊等每恃宽容,毫无畏惧,恣意亏空,动辄盈千累万”(24);又如,雍正八年清查湖北库仓钱粮,“原以地方贪官污吏,及不法衿棍,借民欠之名,恣意侵蚀,蠹国累民,为害甚钜,不得不清厘惩治”(25)。此类弊病各级库、仓均曾大量出现,而户部银库的此种“亏空”无疑危害最大。

这三个层面的“亏空”并非单独存在,而常常是紧密联系,互相影响的。第1层面的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常常是第2和第3个层面“亏空”导致的;第1个层面“亏空”的出现,常常会加剧第2和第3层面“亏空”的发生;第3层面的“亏空”常借用第2层面的名义发生。其实,积欠、挪移钱粮和官吏侵蚀钱粮均发生在具体的库、仓中,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所亏的钱粮最终归属到下层百姓或各级政府机关上;而后者,所亏的钱粮最终入了作为钱粮保管者的官员吏役手中。

因此,户部银库的“亏空”具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并且相互联系。其中,第一个层面作为国家财政性的“亏空”(26),第二和第三个层面则作为具体库仓性的“亏空”。前者可以从账面上的统计反映出来,而后者则很难仅从账面统计上发现。

户部银库所显示的国家财政性的“亏空”与具体库仓性的“亏空”有着复杂联系。由于户部银库是国家财政亏空呈现的载体之一,故而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会加剧国家财政亏空的恶化,户部银库亏空(国家财政性)则是国家财政亏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之,国家财政亏空直接会导致户部银库亏空(国家财政性)的出现,而国家财政亏空对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则随着清查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抑制作用。这种互动的复杂关系在内忧外患的晚清反映尤为突出。可以看出,清代的户部银库具有“国家财政”与“具体库仓”的双重性质,从而户部银库亏空在一定时期便成为国家财政亏空与具体库仓亏空的结合。

户部银库亏空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亏空的弥补(27),而这又是清政府屡陷财政危机的直接原因。

二 财政体制的发难:道光二十三年“户部银库亏空案”

户部银库虽然在调节国家财政起关键作用,但是“户部库银,自乾隆时和珅当国后,即未清理。库内侵蚀,子而孙,孙而子,据为家资六十馀年矣。嘉庆间,虽经盘查,然皆受库吏贿嘱,模糊复奏,未能彻底澄清”(28)。弊政的积累在接近承受极限时,便会以类似于突发性的事件而爆发。1843年的户部银库亏空案就是在一次偶发的举报案件中被揭露的,“(道光)二十三年,库吏分银不均,内自攻讦,其事不能复蔽,达于天庭”(29)。

这一财政大案表面上是由一件库丁侵盗库银的小案引发,而1843年这一特殊年份似乎给予了此案发生的合理性。根据1843年3月18日潘世恩、祁寯藻等11人关于案情审理报告的长篇奏折,我们可以大体上了解此弊案发生的过程及当时户部银库管理的状况,如下:

户部银库库丁张诚保之兄张亨智,想为其次子张利鸿报捐知州,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十一月初二,托付其姊夫周二将银11474两分装11个口袋送至户部。当日,因监生拥挤,直至傍晚才轮到张利鸿捐银交库,周二令帮手张五将捐项携近库门,库内每平一袋,张五即续携一袋进库,仓促之际,库丁张诚保将第二平误报第三平,该御史库官等未经听出,张诚保遂即于报第七平时捏报为第十平,比及交完,统共剩银四口袋(约4100多两)。这样,张五随即将漏银携出库门,然后告知周二。这些情况清楚地被其他库丁看到,并在路边谈论起此事,恰好被其他路人听到,众人一哄而上拦住周二,各抢得漏报银两不等,最后只剩3700两运回由张亨智开办的万泰银号内。此事相关知情的库丁均分得了好处,而万泰银号的几位管事人却未得好处,遂向张亨智讨要,反被张亨智辱骂,这几个人在一怒之下将张亨智告到了衙门。最后,经该城衙门咨送刑部,弊案曝光(30)。

得知此案后,道光帝高度重视,认为“此等积惯舞弊之人,恐盗用已不止此一次”,并“钦派大臣将库项全数盘查”(31),“此案著交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严刑审讯”(32)。然而案件的清查结果让道光帝更为震惊,并牵涉到了相当多的京城官员。

此次户部银库大清查是在清政府内外交困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在广东与英国交涉的伊里布还未筹足对英的第二期赔款(210万两)(33),再加上1841年8月“黄河决于河南祥符”、1842年8月“黄河再决于江苏桃园”(34),急需用于河工与灾赈的大批钱粮,财政危机迫在眉睫。1843年3月26日,刑部尚书惟勤等上奏,报告户部银库亏款情况:“实应存银一千二百十八万二千一百十六两七钱四分七厘”、“统计存贮各项银两,实共存银二百九十二万九千三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较原册所开之数实亏银九百二十五万二千七百六十二两三钱七厘”(35)。面对巨额亏空数字,道光帝唯叹“朕愧恨忿急之外,又将何谕”(36)。本来1200多万两的家底,现在不到300万两,连京师本身的开支都无法维持了(37)。道光帝认为此“实属从来未有之事!览奏曷胜忿恨!以国家正项钱粮,胆敢通同作弊,任意攫取,似此丧心昧良,行同偝(背)国盗贼”(38)!无疑,道光帝将出现如此巨大亏空的责任推在了相关的官员、吏役身上,而没有细究亏空额的组成部分,“积欠”等因素多被忽略,而“渎职、侵蚀、盗窃”则成为此案中追查的焦点。在审查中,户部银库的大量陋规被曝光,不仅库丁盗窃,而且管库大臣与查库御史都收受银库规银,正如欧阳昱所描述的,“自是逢皇上命御史查库,必进规银三千两,仆从门包三百两,日积月久,习以为常。或穷京官与会试举子知其弊者,向库吏索诈,库吏必探访其人之家世,才能如何,以定送银多寡,数两、数十、数百、数千不等”(39)。这种“集体违规”的风气深深腐蚀了整个官场。

此案的处理,较以前同类案件更为严厉。如,道光九年就发生过“户部库丁吞帑、书吏过贿案”,道光十二年接连发生了“户部银库围墙外库丁跨沟建房案”、“户部库丁戴云峰等舞弊案”(40)。这些下层弊案与1843年这次张诚保案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掩盖过去了,这里面的原因,不但有查案官员害怕弊案连锁反应,牵涉自己及在朝权贵的“明哲保身”思想,更在于当时社会腐化风气蔓延,最高统治者缺乏危机意识。

户部银库储银出现亏空,除了长期管库官员渎职、吏役侵盗的原因外,如前所述,还有库银出现“积欠”的因素,如道光十一年户部奏“查明各省节年积欠地漕正耗银两,请旨严饬催征详报一折”(41)。道光二十四年正月上谕便饬催各省完纳积欠银两,内称“户部奏清查积欠,将尾零应追应扣应估变各银两,请旨饬办以清款项等语。各直省钱粮,丝毫均关国帑,此项应追应扣应估变等款,为数不少,岂容任意延宕,著直省各督抚等严饬所属实力查办”(42)。此处的“积欠”既包括各省对户部银库的积欠,也包括各府县对各省藩库的积欠,至道光二十八年三月上谕仍在饬催积欠案内各省新旧应解银两,“所有各省藩库应解部库、及属库应解藩库新旧积欠三百二十六万八千八百两零,制钱五千五十串零,著各该省督抚盐政等,督饬司道认真查催,应解部者,迅即委员领解”(43)。积欠是国家财政收入不足定额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入不敷出。

下面将鸦片战争时期及其后的国家财政收支与户部银库收支的状况分表开列,以考察此案爆发前后清政府所处的财政形势。

从表中可以看出清代“经制化”的常例收入在1840年后远不能支撑迅速膨胀的财政支出,国家“财政亏空”成为了晚清历史的常态。其实,国家财政亏空有相当一部分表现在户部银库的收支亏空上了,即户部银库亏空(国家财政性)。如下表所示:

从上面两表可以看出,清代户部银库不仅面临着官员、吏役的长期侵蚀,在道光后期更面临着因国家财政亏空而凸显的银库“入不敷出”,从而使户部银库所具有的“国家财政性”与“具体库仓性”的亏空,集中表现在了1843年这一财政大案上。对于户部银库亏空的弥补情况,其实也就涉及了两个性质的内容,即对部分国家财政亏空的弥补和对户部库银亏空的罚赔、追缴。

1841年户部银库在库银收支上出现了罕见的亏空,达893万两之多,这远多于1841年的国家财政亏空数2594124.762两,随后1842年、1843年的情况亦类似。这表明,户部银库的支出中不仅包含了银库的全部收入,而且也包含了大量的历年户部存银,即户部银库支出库银时已包含了对国家财政亏空的部分弥补。这说明,在鸦片战争期间户部银库对国家财政开支有着巨大的支持。据统计,账面上1842年年底户部银库结存余额不过1300万两,而1843年年底又降至993万两(46),如果再扣除发现的900多万两库亏空,则大清的国库几乎一贫如洗了。

国库严重空虚,道光帝严惩了与此案有关的所有官员,包括历任银库司员、查库御史、管库王大臣、查库王大臣等,“兹据查明历任银库司员、查库御史各职名开单呈览该员等,或司收发,或掌稽查,乃丧心昧良酿成巨案,实出情理之外,自应严加惩治,以肃法纪”(47)。于是,道光帝发起了继雍正之后最大规模的库银罚赔、追缴运动,1843年4月7日下旨“著自嘉庆五年起,至道光二十三年,历任库官、查库御史各按在任年月,按月罚赔银一千二百两,已故者照数减半。其因此案先行降革之荣庆等六员,并甫经卸任之萨霖、宋林曙均加一倍罚赔。其历任管库查库之王大臣,亦应核其年月次数分别罚赔。所有嘉庆五年以后管库王大臣著每月罚赔银五百两,查库王大臣每次罚赔银六千两,已故各员按数减半”(48)。但因涉及面太大,不得不以戴罪之人来查“罪”,“姑念人数众多,一时间用乏人,著从宽改为革职留任,诸王大臣等务知愧知恩,免赎前惩,毋负朕格外矜全至意”(49)。

既定方针确定以后,大规模的罚赔、追缴便开展起来。道光帝下严旨规定了处罚的等级与期限,自半年至四年不等,对于涉案官员所交罚赔银两的管理,亦有明确规定,“酌拟盘库管库王大臣、查库御史、管库司员等,应交罚赔银两每次先在户部呈报,由部移咨管库大臣督率库官平兑,验收后给与实收知照,户部备案,该库另款存贮,每月随月折具奏一次,积有成数,奏归正项等。因奏准在案,复经臣衙门议以每月逢十兑收,如遇小建于二十九日兑收等”(50)。其中“奏归正项”即为将罚赔所得银两正式纳入国家财政收支账目之中,亦为对“亏空”的弥补。

若想弄清在此案中牵涉的官员数目,须先明确户部银库的机构与执掌。户部银库作为户部的下属机构,主要由户部左侍郎兼管,但实际受皇帝直接选派的“管理户部三库大臣”(简称“管库大臣”,满汉各一)控制,并接受皇帝特派官员充任的“稽查三库满汉御史”(简称“查库御史”,1843年后裁撤)定期稽查。此外,户部银库还受到皇帝另选的“查库王大臣”不定时的进行查验。而处理银库日常事务的司员则是郎中、员外郎和司库,此三个职位的人数并不固定(51)。

笔者通过现存史料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统计。在1801~1843年间共有321位官员(包括现任、卸任、已故)涉及此案(52),罚银一般以在任时间长短而定,虽然谕旨中规定每在任一月罚银1200两,但在实际的追缴、追罚中则多通融为1000两。道光帝在盛怒之下,将涉案官员无论清正廉洁与否,一律予以惩处。如清廉的官员,“近惟骆御史秉章己身不染,仆隶亦不受丝毫。外此则有周御史拒却”,最后,“时骆、周二公,亦每人赔五千余两矣”(53)。除对涉案人员进行追罚外,还对其子孙出仕情况做了调查,以利于库银的追罚,尤其是卸任回籍和已故官员的后代,“已故各员,子孙代赔”。据笔者统计,嘉庆五年(1800)至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间,历任银库司员共104人(含已故61人)、299人次,历任查库御史共89人(含已故26人)、134人次,依据嘉庆朝上谕档对此二类人员罚赔的详细记载,在世者106人罚赔银应为134.6万两,已故者87人减半罚赔银应为77.968万两,总共应为212.568万两(54)。历任管库王大臣共54名(含已故46人),罚赔银共应为30.775万两(55)。历任查库王大臣共76人(含已故54人,穆彰阿、裕诚均任过管库王大臣与查库王大臣,故有2人次的重复),罚赔银共应为40.2万两(56)。当然,前面得出的三个总数只是一个理想状态,若考虑到一些未交、漏交及缓交的情况则会更少。所以,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对相应官员及其子孙的所有罚赔银总数,最多不超过283.543万两。而实际的罚赔银总数远少于此,据档案记载,罚赔运动持续至道光二十九年六月,“自道光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至道光二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共收银一百五十万七百七十三两六钱七分八厘,叠经奏明归入正项,今五月二十三日(至)三十日又收过罚赔银三千八百两,应即归入正项”(57)。由此可知,自1843~1849年间对涉案官员及其子孙的所有罚赔银总数仅为1504573.678两,远少于预定的罚赔银数。

此外,清政府还采取了其他方式弥补这次户部银库的亏空:

1.追缴库丁、书吏所侵蚀的库银。案发之后,清廷即追缴赃款,多数案犯“虽现据将各脏全数完缴,仍应从重(处治)”(58)。户部还专门制定了针对库丁、书吏的追缴库银条款,“奏准书吏追缴银两及库丁追赔银两定于每月逢三逢八日期兑收”、“准刑部派委司狱先后押带库丁交银”(59)。但由于历任库丁、书吏的长期侵蚀过于庞杂、隐蔽,故具体情况已无法查清,而且库丁、书吏所侵蚀的库银也大部挥霍掉了,追缴到库的银两微乎其微。据档案记载,追缴基本持续到了道光二十三年年底,“查自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九月二十八日收过库丁追缴银二十五万四千七百六十两,书吏追缴银二万六千八百两,以上二项共银二十八万一千五百六十两,业经奏明归入正项。其十月初三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收过追缴银六万八千四百六十五两”、“今自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八日准刑部派委司狱押带库丁共交银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两,开设银号之钱青选等共交银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两,又准户部付称书吏共交银一千三百两”(60)。由此可知,追缴库丁、书吏所侵库银总数为382915两,仅占全部银库亏空额的约4.14%,成效很低。

2.“减平放银”。案发以后,定郡王载铨上奏“建议将库支各款减平发放以济支用”的节银办法,对各类各项开支进行了大瘦身,“兵饷既减平兑放,所有王贝勒、贝子、公、满汉大臣、文武职官、世职官员,每季应领俸银养廉,并一切由部库领项,除蒙古王公俸银、赏项及……仍用库平支放外,其余亦拟皆用二两平支放”。从中可以看出此次亏空案的影响之大,对仍处于警戒期的兵饷都没放过,甚至连该库收项“平规饭银”,也得届时由管库大臣另议核办。这种近乎吝啬的节俭:方法“统计每年共放银一千一百余万两,约共节省银六十余万两”(61),但道光帝并没有完全同意载铨的提议,“前据载铨等奏拟将库支各款减平兑放,原为撙节经费起见,当经降旨准行,惟念兵饷一项为该兵丁等计口授食之需,近复叠降谕旨,勤加训练,若照该大臣所议,虽减数无多而兵力未免支绌,非所以示体恤。所有京内京外各旗营及直省额设各兵丁应领钱粮,仍著一体照旧支放,毋庸酌减,以示朕优加矜恤之至意”(62)。占每年银库支出大半的兵饷排除在“减平放银”之外(63)。且此项提议仅为权宜之计,并未定制实行,故估计从“减平放银”节省的银数不超过30万两。

3.没收各省关“库吏规费”等陋规收入弥补库亏。“各省关解部银两,均委员押运交收,领有规费向管库官吏行贿,以免因挑剔银色、文书和数目而误事”(64)。此次没收的规费主要涉及关税银(“每千两收平余银25两”(65)),而此期全国最重要的粤海关税银大部分作为鸦片战争赔款的用项了,所以估计这笔收入不会超过35.66万两(66),且到1845年就被取消了。

4.增加征收对入库岁银的附加费银数。1843年“令银库收纳各款,除直隶旗租及地丁银两外,其余以每1000两加收平余银25两为率”(67)。此项举措较前每1000两增加了10~20两不等,估计每年最多增收银18.14万两,至1850年的8年中最多增收109.46万两(68)。

5.清查历年积欠,敦促地方完纳欠银、提解部库。然而收效甚微,不但未能将原有旧欠催纳部库,而且连每年的新款都无法保证完纳入库。道光末新旧积欠仍大量存在,并呈膨胀的趋势,“兹据户部查明各省未完地丁正耗,自普免道光二十年前逋赋之后,至今又积欠正徵缓徵银二千三百九十万余两之多,似此年复一年”、“地方官视为成例,积欠日多,完解日少,上次经户部奏催之后,各省大半完纳新款,其旧款则任意宕延,冀得届期豁免”(69)。这里面更多地涉及地方府县对各省的积欠,也涉及各省藩库对户部的积欠。道光二十九年三月,户部仍频次“奏为积欠案内各省应扣应追应估变及军需等款银两,岁久仍未完解,请旨饬下该督抚等,就现办清查限内一并严查督催,以清尘牍而裕度支事”(70),故“清查积欠”在弥补此案亏空上基本是失效的。

对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的追缴运动一直持续到道光末年,整体的弥补面貌已无法完全弄清,但通过以上的推算可知,此次追缴行动对库亏银的弥补最多为3638688.678两(71)。而据1850年户部卓秉恬的密折可知,“户部银库实在存银,截至本年十月三十日止,共187万两”(72),而同时的户部银库账面余额为800万两(73),这样可以推出到1850年实际的库亏弥补数额至少应为:1850年银库实存银数+银库亏空总额-1850年银库账面余额数=约312万两。所以,笔者认为自1843~1850年间的弥补库亏运动实际效果应介于312万两至364万两之间(74)。

至此可以看出,户部银库亏空仅由案内的库仓性亏空弥补方式是不够的,而剩余的库亏缺口则涉及了国家财政亏空的弥补手段(如捐纳收入、临时附加税等)对此的援助,即非常例收入对亏空的弥补。

三 户部银库“亏空”与国家财政亏空在弥补问题上的复杂关系

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国财政进入了长期亏空的阶段。1840~1850年对国家财政亏空进行弥补的主要措施是利用往年财政结余、捐纳事例、商人报效与捐款、内府接济、增加临时附加税等。下面主要分析一下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与用于弥补国家财政亏空的捐纳事例、内府接济之间的关系。从此案可窥探清代户部银库所体现的“国家财政性”与“具体库仓性”,以及户部银库亏空弥补,在一定时期为国家财政型亏空弥补与具体库仓型亏空弥补的结合的现象。

捐纳制度包括捐纳和捐输,是清代前期政府非常收入之大宗。“所谓捐纳是指由封建朝廷向报捐人出卖官爵封典”,“捐输(又称劝捐)是按商民报效银数,由清政府给予某种奖叙”(75)。捐纳事例种类繁多,有捐实官、捐虚衔、捐封典、捐复、捐免、捐升等名目,而各项捐例均统属在暂行事例和现行常例之下。暂行事例又称大捐,是一般政府遇有战争、灾荒、河工等非常支出,多会采取的办法,准许捐纳实官,所得捐款指定专项用途,规定限期,事竣结束,与常捐有着本质的区别。

鸦片战争爆发后,清政府除常例捐纳之外,特开的大捐有:豫工事例(1841年)(76);海疆捐输议叙事例(1841~1842年)(77);豫东公事例、再开豫公事例(1842年)(78)。可以看出,不仅战争而且频发的灾害亦迫使清政府抓住捐纳制度来解救近急,弥补财政亏空。据统计,“捐纳收入占1840~1850年户部银库收入的实际比重平均约为34.4%,即1/3强”(79)。由内外危机引起的这一捐纳高潮,一直持续到了1853年(厘金开始崛起,捐纳成了强弩之末),直接原因则是户部银库存银的急剧减少,这大大降低了政府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不得不依赖捐纳应付突发的非常例开支。鸦片战争期间,户部银库的存银被消耗了一大半。如下表:

1843年突发的这一亏空案推动了大开捐例,以弥补国库顿现的大窟窿。据户部统计,1843~1850年间,报捐人数高达62068人,捐纳银两共计6734874两(81)。随着捐纳收入在弥补国家财政亏空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清前期所延续下来的传统财政也走到了尽头。正如许大龄先生所道,“道光末年有大捐,有常捐,而各省又分行捐输,报部议叙。自二十三年,江浙善后、东河济工以来,炮台、赈济、运本、战船、京仓、番案、储备等章程,有加无已。各省所捐之银,多自行动用,并不造册报销……其中劣绅污吏,相缘为奸,不可究诘,是捐纳制度至此,已渐冗滥”(82),可见1843年以来的捐纳已冗滥于世,与此年的财政亏空有着直接的联系,正如库亏案发生后,户部卓秉恬所奏“臣部总司度支,万分焦灼,不能不权宜筹划,捐银、捐米以济急需。此近年以来帑项支绌之实在情形也”(83)。据汤象龙的研究,“道光朝各省捐监收银的解部比例平均达52%”(84),可见靠捐纳而得的这一额外收入仍有相当部分直接划拨其他类开支,而未入库。然而,入库的捐银因户部银库亏空案的爆发也具有了双重的弥补亏空的性质:弥补国家财政亏空的非常例收入,或弥补具体库仓性亏空的额外“援助”。因这两种性质被搁置在了同一空间中,从而融合起来形成了恶性循环。

此外,道光后期(尤其1843年户部亏空案以后),清室内务府亦对国家财政进行了接济。清朝建制以后,将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严格区分开来,分属户部与内务府管理。内务府有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户部的例行拨款只占其一小部分。一般户部每年将定额的常年经费(乾隆年间确定为60万两(85))拨给内务府后,二者便不再互相牵涉。但当国家财政出现巨额亏空时,内务府不得不拨款支持户部。道光后期,因财政不断恶化,这一趋势愈发明显。尤其是此案被揭后,道光帝屡次动用内务府存银接济户部,据统计,整个道光朝“以故内府之帑前后拨出外库者,凡一千数百万”(86)。在清代财政历史上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动摇了清代前期形成的部库与内库间的平衡,二者各司其职、独立运作的格局被打破。正如户部所奏“前代每竭左藏以供内储,此则发内储以供国用,求之历史,盖所罕见”(87),而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则是这种趋向的表现。客观而论,内府拨款救济户部有着弥补国家财政亏空及支援弥补银库库亏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使内府与户部间的弹性与张力较前更大。近代以后,一方面,户部的财政支出急剧膨胀,国家陷入长期入不敷出的困境,不断有向内府申请接济的要求;另一方面,皇室消费的奢靡不断膨胀,内府也频繁需索于户部银库。当内府接济户部愈多时,其侵蚀指染国家财政的要求也愈强烈(尤其同治以后)。其实,二者融合互动的程度愈深,反映的愈是国家财政的不稳定。

四 一种尝试:对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弥补情况的推算

上面分析了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所涉及的库亏银的追缴、追罚,弥补库亏与弥补国家财政亏空的手段之间的关系。由于此案亏空的“库仓性”与“国家财政性”混在了一起,不易区分用于弥补国家财政亏空的手段,对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的支援程度。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咸丰朝初期的户部银库的账面银数与实存银数的关系中反推出来。如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1853年户部银库具体库仓性“亏空”为157.8万两(账面银数-实存银数),1855年则为138.3万两。很明显,1853年的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不但已小于1843年的925万多两,亦小于1850年的613万两(89)。通过考察银库亏空不断缩减的现象,笔者认为,除了前述追缴、增费等手段外,肯定存在着用于弥补国家财政亏空的手段,对户部银库亏空的支援,且到1853年至少已支援了450多万两(1850年银库亏空-1853年银库亏空额)。

1850~1853年正是农民起义的大爆发时期,此时清政府最主要的财政补救手段是开捐输报效事例、向绅民借贷,又由于“咸丰朝的头三年的库银收支均为出大于入,计共亏损593万余两”(90),而这三年户部的捐纳收入为:1851年111万两、1852年313.6万两、1853年67.3万两,共计491.9万两(91)。所以,笔者推测,1850~1853年间户部银库亏空额(具体库仓性)下降的主要原因是:(1)弥补国家财政亏空的捐纳、报效等收入(作为临时性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未列入入库账目,而作为弥补户部银库亏空的专项费用了。(2)还存在着部分户部银库亏空转移到了国家财政亏空的账面上的情况(如,故意增加国家财政的账面性开支,用通货膨胀政策以大钱、官票、宝钞的形式来下拨支款(92),减少亏空),从而减少了户部银库亏空的账面数字。这也正说明了前文所论,国家财政亏空对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抑制作用。(3)此外,还有内务府对户部银库的紧急拨款,由于资料的限制,无法精确统计,但内务府的援助无疑有利于户部银库亏空的弥补。道光至咸丰初年,“时有特沛恩旨,颁发内帑,以为赈济、河工、军饷之需,从无内务府向户部拨借银两之事”(93)。

总之,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发生后,户部银库“亏空”就变为了国家财政性亏空与具体库仓性亏空的结合。当然,户部银库亏空在1843年以前亦存在,但那是隐性的,没有被正式列入户部账面而获得认可。1843年以后,国家财政亏空与户部银库亏空变为了复杂的互动关系: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是国家财政亏空加剧的催化剂,而户部银库亏空(国家财政性)则是国家财政亏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国家财政亏空直接导致了户部银库亏空(国家财政性)出现,而国家财政亏空对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则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抑制作用。在弥补手段上,则主要表现为用于弥补国家财政亏空的手段对户部银库亏空(具体库仓性)的支援。

五 鸦片战争阴影下的户部银库亏空案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发生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对国家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一般认为“鸦片战争是造成清朝财政困难的最主要的原因”(94)。鸦片战争对中国的影响,近代以来被广泛地论述与考证,但一定程度上对此问题的研究被当时带有政治色彩的宣传扭曲了,使我们的视线过分集中于外来影响上,而忽视了中国内部财政体制积弊的影响。如,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就是财政管理体制积弊的一次大暴露,它对晚清财政的影响不可低估。但长期以来这一事件却少被研究,部分原因就是其恶劣影响多被转嫁到鸦片战争的影响上去了。

此案爆发后,不仅在政治上引起了极大震动,而且广泛影响了国家财政经济的运行。由于此案处于鸦片战争后的敏感时期,进而与鸦片战争的影响混在一起,共同加剧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危机。然而,鸦片战争的影响显然被放大了,而此案的影响则被人为缩小了。因为户部银库亏空的积累、发生与鸦片战争毫无关系,所以二者所产生的影响有必要进行区别分析。

1.此案对当时社会公共工程支出的影响。

此案被揭后,朝廷立即减少了各类财政支出,其削减幅度甚至超过了鸦片战争期间。如,道光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七谕:“所有大小工程及支领款项遇有可裁可减者即行裁减,可节省者即行节省,总期实力撙节,积少成多。”(95)不久又(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初九)谕军机大臣:“现在查出银库亏短至九百余万之多,已饬在京各衙门将一切工程经费大加裁减,因思东南两河每年请领币项为数甚巨,本年若照常请领,恐致支绌,著惠成、潘锡恩统筹全局,体察情形,严饬在工各员,凡历年估报各工,遇有可裁可减之处,即行覈实裁减固须随时度势,无误要工,亦不可听信各员,借工糜费。现为豫筹国用起见,必须比较往年用项,大加节省。”(96)其实,1843年后许多公共支出的消减,除受鸦片战争的影响外,更受着此案的影响,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在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故此案的破坏性在这些层面上是鸦片战争不能相比的。鸦片战争除对沿海通商口岸的经济有较明显的影响外,对整个中国的冲击还是相当有限的,尤其在内陆地区。

2.此案对国家防灾、救灾的影响。

鸦片战争期间,中国处于严重的内外交困之中,一方面,外强在自己的领土上侵掠横行;另一方面,大规模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1841~1843年间,黄河连续三次大决口,共先后涉及五十多个州县(97),然而虽处于战争时期,清政府仍从国库及地方藩库拨出例外支出款予以救济,处理灾情,涉及款银共约2300多万两(98),这些开支几乎与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全部军费开支(约2500万两(99))相等。可见,在库亏案暴露以前,清政府虽然财政紧张,但仍可调拨自如。但在亏空案被揭之后,政府的各项支出均出现了大幅削减,这不仅是现实上的战争影响,更是统治者在心理上的恐惧,“竟亏空至九百二十五万二千余两之多,实属从来未有之事,览奏曷剩忿恨”,从而对自身统治的稳固性产生了强烈的危机感。随后的1844~1850年间爆发了连续的大灾荒,波及黄河、长江流域的上千个州县,灾害的严重程度比1841~1843年间的更大,持续时间更长,但清政府救济拨款银两却仅有约900多万两(100),远少于前者,当然,这里面的原因是复杂的,而1843年亏空案无疑是重要因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讲,隐性的银库亏空比鸦片战争对统治者的威胁更大。

3.此案加速了清代传统财政体制的瓦解。

道光后期,国家财政频繁出现亏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地方拖欠解银,这也是户部银库“亏空”(积欠、挪用引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加剧户部银库亏空(国家财政性)。“各该省遇有急需,但请于他省协拨,而于本省积欠之款,任其悬宕。”(101)而省库拖欠的相当一部分原因,又是沿海省份过度担负对英赔款造成的,“因为既然要由各省的税款来偿付赔款,就不能不影响各省应解拨给国库的税收银两”,以致1843年以后各省本应按年上缴国库的税款,都不能“年清年款”,“旧欠既已延宕,新欠又复重增”(102)。清政府此举不乏搜刮地方保全国库之意,但为人所忽视的是:1843年亏空案的突然爆发,在促使中央将财政压力倾泻于地方起了关键作用。中国对英赔款自1842~1845年分7期偿还,1843年年底户部银库结存账面额为9933790两(103),如果扣除当年的亏空925万两,则国库几乎一贫如洗了,故所有赔款也只能由地方分摊承担。突发的库亏案在财政危机中处于焦点,令清政府措手不及,仓促应对,使整体财政运行处于混乱之中。1843年亏空案后,地方省库拖欠户部解银的现象大为增加,至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拖欠解银”则成为常态,从而使清代沿用200多年的“奏销制度”趋于崩溃。在这个层面上讲,此案与鸦片战争一起开始瓦解清代传统的“经制化”财政体制。

4.此案加剧了当时社会“银贵钱贱”的局面。

亏空案对嘉庆后期已开始显现的银贵钱贱趋势,也有一定的影响。人们一般将近代“银贵钱贱”问题的原因解释为三种:(1)鸦片战争对中国的掠夺以及战后贸易逆差的出现(代表人物有彭泽益(104))。(2)鸦片贸易在战后进一步扩大而引起的白银外流(105)。(3)商品经济发展对白银的需求,白银外流和铜价跌落是重要因素(106)。除此之外,笔者认为1843年亏空案对银贵钱贱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社会经济,尤其是物价的调控力衰落上,如咸丰三年汪元方曾建议用库银平抑银钱比价,“奏为银贵钱贱农民以银课税不堪重赋,请酌变银价事”(107),但银库空虚根本无力解决。由于本文的结构问题,此处不便详细展开。

综上,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体现了清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滞后性。清朝对其国家财政实行模糊性控制(中央地方收支范围、标准不明确),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顽固韧性,只有在大的社会政治危机或变动中,才会被迫进行大的调整。“模糊性”主要体现在清代国家财政中不稳定的临时性收入与临时性支出,以及户部银库所具有的平衡财政的弹性上。在近代大危机的情况下,清政府将财政的弹性承受能力发挥到了极致(一次是1853年厘金的开设,一次是1901年之后偿还系列外债赔款的地方摊派),到清末新政时期才逐渐将这种传统模式放弃,开始近代预算财政的尝试,而实际的财政转变则具体表现为:由传统的财政“亏空”向近代的财政“赤字”逐渐过渡。

1843年户部银库亏空案及其弥补运动历时近十年,涉银近千万两,涉及官员达300多名,成为了清代最大的银库亏空案。这也是中央财政亏空案区别于地方财政亏空案的表现之一,户部银库所具有的“国家财政性”与“具体库仓性”的特点就集中体现在了此案上。它的影响非常大,但由于其发生在国外侵略战争之后,故一直存在于鸦片战争的影子之下。此案自其发生之日起,便与鸦片战争的影响交织在了一起,但此案与战后财政经济危机上的密切联系多被忽视,而只片面强调鸦片战争的影响。当然,鸦片战争对中国的冲击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但它更是与中国内部的政治经济变动一起开启了近代历史之门。历史虽已远去,但留给我们的是历代荣辱兴衰的经验教训,需要客观的借鉴与反思。

注释: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二,户部·库藏·银库。

②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③孙小:《道光朝户部银库失窃案琐谈》,《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此文将出现亏空归于“那些前朝结余却早已成了管库大臣和库役的家私”,并不全面,忽略了京饷拖欠、岁入缩减的影响;而其解释“(银库)新收银两之所以分厘不少,不过是用来应付官样盘查罢了”,则是明显的错误,因为1840~1843年间的新收银两是分别在骆秉章、陈鸿的严格核查下进行的,不是摆官样。

④冯士钵:《道光朝的财政拮据及“开源节流”措施浅探》,《中州学刊》1986年第5期。

⑤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73页。

⑥任德起:《道光朝户部银库审计案例》,《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2期。骆秉章被罚12800两白银。

⑦刘海峰:《穆彰阿与户部银库追缴案》,《传承》2008年第14期。此文所统计的官员数目为645人,但此中有一官数职的现象,多有重复,故须注意此误差。

⑧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第198、212、227页。

⑨王业键:《清雍正时期的财政改革》,《清代经济史论文集》,台北,稻香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317页。

⑩任智勇:《试述晚清户部银库制度与庚子之后的变革》,《清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1)(1)“经管财务,挪用而空欠不足。”《辞源》,商务印书馆1998年修订版,第2756页。(2)“支出超过收入,因而欠人财物;所欠的财物。”《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五版,第797页。(3)“财政入不敷出,以致负债”;“挪用公款无法弥补”;“亦指所欠的财物”,《汉语大词典》第8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852页。

(12)《清世祖实录》卷九十八,顺治十三年二月辛未,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763页。

(13)户部三库(银库、缎匹库、颜料库)为一级,管理全国的财政收支;中央直接管辖的藩库、按察司库、各道库、盐运使司库、各关监督库,以及京仓、通仓等为二级,管理省级的相应钱粮收支;道、府、直隶州、州、县、卫、所等库,以及京外直省的常平仓为三级,管理地方基层相应的钱粮收支。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二至一百八十四,户部·库藏。

(14)朱诚如:《嘉庆朝整顿钱粮亏空述论》,《管窥集:明清史散论》,紫禁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15)李映发:《清代州县财政中的亏空现象》,《清史研究》1996年第1期。

(16)贾允河:《嘉庆朝钱粮亏空的原因》,《西北师范大学报》1993年第5期。

(1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五,户部·田赋·究追亏空。

(18)《清世宗实录》卷二十六,雍正二年十一月癸丑,第404页。此谕为向“内阁、九卿、詹事、科、道等”所发,既是康熙末年、雍正初年因西北战事财政收支恶化的表现,也是整顿清查户部银库内部“积欠、挪移、侵蚀”的宣言。依据现有史料可知,1719年年底户部银库实存库平银47368645两,1720年为39217103两,1721年为32622421两,1723年为23711920两,而且,1723年户部银库全年收入库平银9401510两、支出10351722两(《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第122、254~255页),由上可知康熙末年雍正初年国家财政支绌严重,户部银库入不敷出,存银逐年下降,再加上银库内部的“积欠、挪移、侵蚀”等现象,亏空问题非常严重。

(19)《清仁宗实录》卷三百五十一,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乙亥,第636页。

(20)在清代官方文献中“亏空”一词多指向地方(省级、州县级)的税赋收支、库仓出入情况。但当前学界在定义清代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时,给出的概念却不一致,以用财政“亏空”居多,如,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67、367页)提到了“道光二十年至二十九年常年财政亏空”;“甲午战争后,整个财政收支由于出现了巨额的亏空……”刘克祥《清代全史》第10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8页)“弥补财政亏空,始终是光宣时期的中心环节”。此外,还有用财政“赤字”的,如汪敬虞《中国近代经济史(1898~1927)》(中)(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85页)提到“从甲午到庚子间。收不抵支的财政赤字在1300万两上下”。这说明“亏空”一词的含义使用较为混乱。

(21)《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九十八,康熙三十九年三月丙申,第9页。

(22)《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五,雍正六年十一月庚戌,第1111页。

(23)《清宣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七,道光十七年五月庚辰,第604页。

(24)《清世宗实录》卷二,康熙六十一年十二年甲子,第57页。

(25)《清世宗实录》卷九十七,雍正八年八月癸丑,第298页。

(26)注意,此处的财政“亏空”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财政“赤字”。财政赤字是在现代国家财政预算中出现的一个术语,而“国家预算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西欧的产生、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并巩固下来的,在议会制度下其起着剥夺政府基本财政权的作用,使政府依议会确定的预算计划来进行实际的财政活动”(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7页),因而在国家预算中出现的财政赤字一般具有稳定性、精确性、约束性的特点。中国具有近代性质的国家财政预算至1910年才首次试办,在此之前财政支出上的缺口被称为财政亏空,其有不稳定性、模糊性、可操作性差的特点。

(27)所谓“财政亏空”只是一个概念化的现象,只有与“财政亏空”弥补结合起来考察才有现实意义。因为只要中央政府在历史上未崩溃地平稳渡过一年,则此年的国家财政总收入与总支出就会是平衡的,这是由于财政总收入中包括了财政亏空的弥补部分(国家的非常例收入)。这种弥补部分即对应着“财政亏空”(包括国家财政性的与具体库仓性的)。其中户部银库的储银(作为一种历年的纯国家财政结余)就是弥补财政亏空的主要手段之一,这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及其后的善后充分凸显出来。对财政亏空弥补手段的区分则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关系到对财政总收入进行种类划分(或以临时性弥补为主,或以专项性弥补为主),本文暂不涉及。

(28)(29)欧阳昱:《见闻琐录》,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81页。

(30)(31)(32)《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四十八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140、142、137页。

(33)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

(34)《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五十九,第482页;卷三百七十九,第842页。

(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报遵旨盘查户部银库存储各项银两确数完竣事》,道光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档号03—9502—007。

(36)《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86),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66页。

(37)道光后期,京师每年需户部支放银约945万两。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通考京师用额》,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310页。

(38)《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九十,道光二十三年三月己巳,第1014页。

(39)欧阳昱:《见闻琐录》,第81页。

(4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为会同审拟宗室绵翱呈控户部库丁吞帑书吏过贿等情一案事》,道光九年三月十一日,档号03-3972-017;《奏请查办户部银库围墙外库丁跨沟建房事》,道光十二年六月初九日,档号03-3974-012;《奏为宗室敦善民人芮九呈控库厅戴云峰舞弊案紧要四端请刑部刑讯研究事》,道光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档号03-3974-029。

(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户部尚书禧恩等奏请催征各省节年积欠地漕正耗银两事》,道光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档号03-3119-035。

(42)《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四十九册(道光二十四年),第28页。

(43)《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五十三册(道光二十八年),第116页。

(44)资料来源:《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72~173页;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部库年例应放数目》,第310页;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67页。岁入一栏为《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所载原数;岁出一栏为《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所载原数加上京师年例开支的均数,再减去岁出中重复计算的协拨款常数(“京师年例开支的均数”以王庆云所载道光后期京师年例开支的均数约945万两为准,而“重复计算的协拨款”以王庆云所载道光二十二年全国协拨款约560万两为常数。这样,表中岁出一栏即为《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所载原数加上385万两)。此表是对《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所载原表与《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中亏空表的修正,周表中讲京师每年开支的数目统一定为乾隆三十年的约830万两,而笔者将此数定为王庆云所载道光后期京师年例开支的均数约945万两,更接近事实。这里的“财政亏空”是年度常例收入与年度总支出之间的差额。

(45)(46)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第228、81,164页。

(47)(48)(49)道光朝《清代起居注册》第七十册,国学文献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第41072、41105页。

(5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报户部银库收过罚赔银两数目事》,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档号03—3319—013。

(51)任智勇:《试述晚清户部银库制度与庚子之后的变革》,《清史研究》2005年第2期。

(52)《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四十八册,第160~169页记载了1800~1842间银库司员和查库御史的历年人员。第184~185页记载了1800~1843间管库王大臣的历年人数与管库时间。第185~187页记载了1809~1843间查库王大臣的历年人数与查库次数。第188~193页记载了1800~1843间银库司员(包括“任”与“署”)的历年人数、管库时间及各员应罚银数(已故者按全额计算,未减半)。第191~193页记载了1815~1843间查库御史的历年人数、管库时间、及各员应罚银数(已故者按全额计算,未减半)。第206、223页查出1815~1843间“署查库御史”人数、署任时间、及各员应罚银数(已故者按全额计算,未减半)。此处统计的人数已剔除单人前后重复任职的情况,因为涉案官员中许多都是多年均任此职或回任此职,“人次”则是这种情况。所以笔者的统计乃依据官员第一次出现的年份为记录汇总,若按每一年份出现的所有官员统计则会产生重复统计的错误。如,《穆彰阿与户部银库追缴案》(《传承》2008年第7期)中就统计为“历任管库王公大臣共有108员,历任银库司员共242员,历任查库大臣、查库御史共295员”,共计645人,有着明显的重复统计,与真实数目有着较大的误差。

(53)欧阳昱:《见闻琐录》,第81页。

(54)《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四十八册,第188~193、206、223页。因银库司员与查库御史的罚赔标准均为每月1200两(实际罚赔时常按每月1000两计算)、已故者减半,所以将二者放在一起计算。此外,罚赔人员中还有加倍罚赔的情况。

(55)《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四十八册,第184~185页。管库王大臣总罚赔银的计算方法为:经统计,在世者管库总时间为216个月、已故者管库总时间为799个月,故,(216×O.05)+(799×0.05)/2=30.775(单位:万两)。

(56)《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四十八册,第185~188页。查库王大臣总罚赔银的计算方法为:经统计,在世者查库总次数为32次、已故者查库总次数为70次,故,(32×0.6)+(70×0.6)/2=40.2(单位:万两)。

(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报五月二十三日三十日户部银库收过罚赔银两数目事》,道光二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卓秉恬等,档号03-3328-050。

(58)《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四十八册,第140~141页。张诚保被判斩监候,张亨智及其他库丁均受到充军为奴、廷杖一百等处罚,并严令缉捕在逃库丁。归案库丁均将所得赃款(约1500两)上交,张诚保、张亨智被“查抄家产赀财入官”。

(5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准书吏追缴银两及库丁追赔银两》,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档号03-9988-019。

{6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报户部银库本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二月十八日收追缴银两数目事》,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档号03-9988-040。

(61)《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66页。“二两平比库平轻六分”,故而可以将银库支出款项均减为94%。

(62)《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四十八册,第235页。

(63)根据汤象龙考订,清代嘉庆、道光时期的全国兵饷年在2200万两以上,而道光后期的国家财政总收入约在4000万两上下。汤象龙:《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的财政制度》,《财经科学》第1期,1935年。

(64)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73页。

(6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二,户部·库藏·银库。

(66)1843、1844年定额关税均为437.32万两,1845年的实征关税额为551.65万两,三年的总收入约为1426.29万两,所以增加的平余银为:1426.29×0.025≈35.66(万两)。《石渠余纪》卷三,《直省岁入总数表》,第305-309页;《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75页。

(67)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第7页。此为一般关税、盐课及漕项等散碎银入库时的加平之数。雍正朝1724年户部银库亏空案的弥补款项,大部分由加收平余银来逐年弥补的,参见王业键:《清代经济史论文集》,第316-317页。

(68)依据《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所统计的1843~1850间户部银库每年的大进银数(缺少1844、1846、1847、1848年的数据),可知1845年的906.97万两为最高,故可知(906.97万两×0.02=18.14万两)是年增加入库附加费银数的最大值(此数值有水分,将增加征收的比例设为最高的2%),至1850年的8年中最多增收145.12万两,且减去上一项“库吏规费”中1843~1845间关税已征收的2.5%的关税平余银35.66万两,则最多增收109.46万两。

(69)《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五十三册,第346页。

(7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请饬下各省就现办清查仓库限内一并查催积欠案内各款事》,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档号03-3327-056。

(71)计算方法为:1504573.678+382915+300000+356600+1094600=3638688.678(两)。

(72)《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71页。

(73)孙鼎臣:《畚塘刍论》,转引自《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70页。

(74)周育民的估算做出了贡献,认为“实际弥补的库亏额不会超过400万两”,但并未对此下限详细论证,且未涉及对库丁追缴银、增加平余银等情况,缺乏具体数据作为支撑。参见《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73页。

(75)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145、148页。

(76)《清宣宗实录》卷三百六十八,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丁未,第627页。

(77)《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七十五,道光二十二年六月辛卯,第755页。

(78)《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五,道光二十三年闰七月乙未,第1091页。

(79)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页。

(80)资料来源:《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66页;《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第212页;《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70页。注意,带“*”的依据从新整理出的“道光朝银库历年大出银钱统计”表(《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带“#”的依据1843年3月26刑部尚书惟勤等奏折(《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带括弧的为笔者推算数,是对周育民估算数字的一个修正,因资料上的原因,周育民对1840~1842年的银库支出数均按同一常数代入推算,故其推算数与实际数间误差较大。

(81)汤象龙:《道光朝捐监之统计》,《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44页。

(82)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燕京大学哈佛燕京学社1950年版,第58页。

(83)《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71页。

(84)汤象龙:《道光朝捐监之统计》,《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第39页。

(85)祁美琴:《清代内务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祁美琴认为,部库拨与内库的款项前后历三次,先是乾隆时所定的60万两;接着是1830年增加了户部指拨粤海关之30万两,增至90万两;最后是1893年上谕令户部再按年另筹之50万两,增至140两)。

(86)徐继畬:《三浙宜防疏》,《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十,《治体三·政体上》。

(87)吴廷燮:《清财政考略》,1914年校印本,第15页。

(88)资料来源: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第111页;《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71页(注:咸丰元年无数据,二年的数据不全。户部银库除了收支银两,还收支制钱,以及咸丰朝发行的官票、宝钞等,但制钱、官票、宝钞所占户部银库收支比例很低。由于此处的统计标准问题,仅将银两录入进行比较)。

(89)《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71页。

(90)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第112页。这种亏损是国家财政性的银库“亏空”,即户部银库的每年正项收入额与正项支出额间的差额。

(91)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第7页“历朝户部银库收入表”。注意,此处统计之银数为户部所收捐纳银。

(92)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请改钱法铸大钱禁铜器以裕国用事》,咸丰三年二月十二日,档号03-9506-007;《奏为官票推行请参管见事》,咸丰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档号03-4463-044;《奏为将制成宝钞四种呈览事》,咸丰三年十二月初二日,档号03-9507-073。

(93)申学锋:《晚清财政支出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页。

(94)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81页。

(95)《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九十,第1016页。

(96)《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一,第1022页。

(97)《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五十九,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壬午,第482页;卷三百七十九,道光二十二年八月己亥,第842页;卷三百九十五,道光二十三年十月壬辰,第1089页。

(98)岑仲勉:《黄河变迁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73页;《清宣宗实录》卷三百八十四,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辛亥,第914-915页。

(99)茅海建:《天朝的崩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20页。

(100)《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五,志第一百,食货六·河工、赈务。

(101)《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69页。

(102)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21页。

(103)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第164页。

(104)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24页。

(105)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82页。

(106)王宏斌:《晚清货币比较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序第3页。

(1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奏为银贵钱贱农民以银课税不堪重赋请酌变银价事》,咸丰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档号03-950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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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家庭事务部银行赤字案及其影响_财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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