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民”到“公民”的路径及其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论文,路径论文,公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3)05-0168-07
中国农村问题研究越来越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而其主角——村民更是被视为重中之重,由此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丰富多样、难以计数和评估的。不过,从“公民性”的角度来研究村民,尤其是将之放在基层民主政治的维度加以考量,还并不突出和显著。就目前情况看,这方面的成果有逐渐增多之势,但其存在的局限和难以逾越的瓶颈也是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较为单一,观念趋于守旧,缺乏广阔的视野和发展的眼光,问题意识、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强,从而给人以表面化、模式化、空洞化的感觉。其实,只有将村民放在一个更为广大而具体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全面、系统、科学、有效地探讨其公民诉求,才能把握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脉动、症结及其未来趋向。本文主要从路径和选择上,探讨“从村民到公民”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以期有助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一、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公民精神的中国式理解
如何理解“公民”、“公民性”、“公民文化”及其“公民精神”,这是一个复杂和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不同的国家、民族、个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历史背景,面对这些概念也就必然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分歧。不过,由于人类在差异中有雷同、个性中有共性,所以对这些概念又有某些趋同。具体到当下的中国语境,人们普遍将这些概念赋予“现代”“现代化”、“现代性”的理解,即认为它们是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后的结果。换言之,只有将“传统”变为“现代”,中国才能实现“现代化”,传统的“臣民”才能变为现代的“国民”和“公民”,“公民性”和“公民精神”才能成为中国的现实。这是一种一元化和简单化的理解方式。
早在清末民初,有感于国贫民弱的现实,梁启超就写下了《论不变法之害》、《良心麻木之国民》、《少年中国说》等,全力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专制主义的流弊,倡导“国民”、“新民”和“少年中国”,这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是十分必要和富有伟大意义的。但是,一元化思维导致的片面、义愤和表面化也是明显的。随后的鲁迅将中国传统文化概括为“吃人的礼教”也是如此,它一面希望用“拿来主义”的方式大胆向西方学习,另一面试图通过“改造国民性”,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扬弃和否定,以至于在一些文化革命先驱者中,出现“少读或不读中国书,多读外国书”,以及“中华民族是根本败类的民族”,于是要“换血换种”的看法。站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以根本的态度来看,这些认识和做法无疑是颇有意义的,但从科学角度和历史发展的辩证法进行审视,其间的缺失也是明显的。改革开放之初,向西方学习成为国人的一种追求,以至于后来成为一种时尚,这也是许多外国的理论与方法被铺天盖地、迅速介绍到中国的重要原因。此时,有一本薄薄的小册子《人的现代化》影响甚大,其中有这样的表述:“一个现代国家,要求它的全体公民关心和参与国家事务和政治活动。一言以蔽之,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传统的人所拥有的品质使他们容忍或安于不良的现状,终身固守在现时所处的地位和境况中而不求变革。那些陈腐过时的、常常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制度就暗暗地靠着这些传统的人格性质,长久顽固地延续下去,死死抓住人们。”[1]这种观点即使在数十年后的今天,仍熠熠生辉和光彩照人。不过,从中也可看出这样的偏向,即“公民精神”只存于现代国家和社会,而与传统人格相去甚远甚至于南辕北辙。在此,“公民精神”就成为传统与现代的一条分水岭和楚汉分界。当下的研究者更多的是遵循着这样的一元化路线,从而将中国传统与现代的“公民精神”进行的区分,如有人这样认为:“公民意识、公民文化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规范,是近代以来民主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传统(相对于近代而言)的法律制度和政治观念中,并无‘公民’的踪迹,公民观念是舶来品,深植于人们政治意识中的是臣民观念。臣民与公民无论实质、内容抑或表现形式都是大相径庭的。”[2]也有人指出:“中国农村现代化,实质是实现农民从传统特性的角色转变为体现现代特性的公民角色。”[3]如果说,从中国农民和村民需要向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转换,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急迫的;不过,在“公民”和“公民精神”层面,将“传统”与“现代”做纯然二分,尤其是强调中国传统文化毫无“‘公民’踪迹”,是“臣民观念”的表现,这是犯了绝对化、概念化和简单化的错误。
如果站在传统与现代对立的角度来看待“公民”和“公民精神”,那就极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否定甚至抛弃中国传统文化,包括中国农民、村民身份,向西方公民转换,在现代化和现代性中实现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也是“祛中国化”和“欧化”、“西方化”甚至“崇洋媚外”的逻辑发展的必然选择。应该承认,西方现代文化与民主政治确实有利于“公民精神”的生成,事实上其公民社会也已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这与中国尤其是农村基层“公民精神”的缺乏形成了鲜明对照。不过,不能因此否认中国传统的“公民”因素及其精神,也不能不看到西方公民社会中也存在着非公民性的情况。就前者而言,在中国传统社会虽是以专制主义精神为主导,“臣民”甚至“奴性”俯拾即是,但“公民精神”也不缺乏,否则就很难理解“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观念和实践,也很难理解在中国人包括乡村社会中的团结互助、和谐友爱、真诚信赖。关于这些,虽然不能名之为“公民精神”,甚至还不能称之为“公民社会”建构的理性自觉,但超出“一己之私”而进入“公”德与“公”心,有着“公民精神”的内容却是不能否定的。换言之,数千年中华文明如无“公民精神”的元素,它的繁荣与延续几乎是不可能的。就后者而言,西方的“公民社会”也有偏私的一面,对于金钱与名利的过分推崇甚至崇拜,对于自我个性的过分张扬,实用主义的甚嚣尘上,都使得西方所谓的“公民社会”充满危机。因此,将西方文化与现代化、公民精神画等号,将中国传统文化与封建专制、臣民文化画等号,并欲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基于“村民”向西方“公民”的转变甚至蜕变中,这是一条迷途,至少不是一条光明大道。
从接受主体的角度来说,如果让中国农民尤其是村民抛弃传统,而变成所谓的西方“公民”,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为如果没有中国传统“公民精神”(哪怕是一些素质和元素)作为前提和前理解,农民包括村民不要说难以接受西方的“公民性”,就是“拿来”了也不能吸收,更难以变成自己的营养与血肉,其中国特色也就无从谈起,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得到健康和快速发展,甚至会走向变异。因此,真正的文化交流、选择和传播应超越一元论而走向“取长补短”的多元融通、开新创造,“从村民到公民”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应该如此:珍视和保留中国传统的“公民精神”因素,大胆吸收西方现代社会的“公民性”,在对话、融会、提纯中进行创新,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精神”。事实上,西方所谓的“公民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孕育、产生、发展和确立的过程。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公民就是一种身份和特权的象征,与当下所指的公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公民文化”,阿尔蒙德就指出:公民文化不是一种现代文化,而是一种现代与传统的混合政治文化,它混合了不同历史时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既具有传统部族村落自我封闭的互信,又具有对统一国家和专业化中央政府机构的认同和忠诚,同时还有对现代复杂的政治系统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意识和要求。[4]这显然与我们当下许多将传统与现代相分离的观念大为不同,而是更为宽容、合理、科学的“公民文化”理念。在这一价值观指导下,我们对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就会有新的认识和体悟,许多看法和做法也会迥然不同。比如,2011年前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村,组织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约60人,听请来的老师讲《弟子规》、《朱子家训》等传统经典,着力培养热爱祖国、忠诚奉献、乐于助人、家庭和睦、和谐友善的现代公民。[5]如站在“西方”或“现代”的角度对“公民”进行一元化理解,那么,北湖区村庄这种借助于传统文化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荒唐可笑的;但站在阿尔蒙德多元混合的“公民文化”观上看,北湖区村庄的做法就是值得肯定和倡导的。当然,若不顾现代公民文化的内容,一味地从中国传统寻找资源,甚至以传统代替现代,那也是不合理、非科学甚至会越走越窄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民文化”未能长成参天大树的原因。
总之,在农民、村民向公民转换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用“现代”的一元消解“传统”的一元,更不能相反。而是应该在二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建成一个跑道,使“公民文化”和“公民精神”互通有无、相得益彰、整合再造,以便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着中国特色的“公民精神”。否则就会成为“南为橘,北为枳”的尴尬状态,更不要说简单照搬和机械套用西方的所谓“公民”思想了。
二、在自治与他治之间:公民意识的锻造与培育
在中国农村村民“公民意识”的养成方面,研究者各抒己见,各级党委和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这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政治获得巨大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当前中国村民的“公民意识”还不能令人满意,甚至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有研究者于2011年对河南某村庄进行过调研,当问及村庄村民“对村中选举感兴趣吗?”时,村民的回答是:非常感兴趣的占15.9%,比较感兴趣的占29.6%,不太感兴趣的占48%。[6]时至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身处文化大省的河南农村,面对普及全国的村委会选举,竟有近一半的村民表示“不太感兴趣”,其公民的参与意识可想而知!这至少说明一个问题,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国村民自治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以后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何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不能不与村民自治的内外动力匮乏有关,也与有关政策制定、实施的矛盾相连,还与我们对“公民意识”的理解和理念是分不开的。关于这些,在村民自治中的“自治”和“他治”中表现得尤其突出。以自治为例,培育公民意识最好的办法是让村民自己管理自己,就像1983年彭真所言:村民委员会“作为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这些工作中有许多由它们来做比由政权机关来做更适当、更有效”。[7]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又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们党和政府试图通过村民自治来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和公民意识,态度是明确的,认识也是清醒的。也是在这一基点上,长期以来的村民自治充分肯定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力避各级政府包括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制约。这也是村民自治能力得以加强和公民意识得以提高的时期。然而,进入新世纪尤其是近些年,有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倾向和趋势,那就是限制和压抑村民自治的作用和功能,行政管理和干预明显加重。最典型的例子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身兼,村民会议被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级财务由乡镇政府代管,具体理由是出于经济效率和节约成本的考虑,也有防止村级腐败滋长的目的。不过,这种压缩和限制村民自治空间和功能的做法,极大地损害了村民参与自治的机会和权力。有研究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村民的公民意识,最直接、最有效、最好的办法是让村民直接参与到自治活动中,通过自治实践尤其是具体的村庄重大事件决策,一个村民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就会快速提高和成长起来,“个人参与得愈多,他就能做得愈好”,“城乡居民通过选举或其他服务于集体的实践活动而了解更多的政治功能,并了解他们自己参与塑造的可能性和发挥影响的可能性。这样,内在效能感的意识提高了,他们的政治知识同时也增加了”。[8]这是有道理的,就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9]毛泽东也表示:“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10]“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11]因此,为了尽快培育和提高中国农村村民的“公民意识”,必须保障和强化自治,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自己,从而达到百炼成钢的效果和目的。至于说,如何协调村两委关系,这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一个敏感点。站在村党支部权力受到挤压和无事可做的角度看,对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委会主任实行限制和排斥,甚至兼任的做法,不是没有道理的,但这样做的后果是村民失去了自治实践的良机,公民意识不可能得以成长和形成,村民就会像永远长不大的孩子一样:但如果站在村民到公民的快速发展进程来看,村党支部就应让权于民,支持和推动村民自治,而自己的主要职责是抓好村庄的政治思想工作,同时也包括为公民意识的成长提供指导、服务、监督。至于说到因经济成本而压缩村民自治投入,就更需要站在村民“公民意识”的角度予以考虑和解决,因为没有什么比村民的公民意识建设来得重要和急迫,它是整个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跨越式发展的发动机和引擎。
现在社会上流行着各种说法,来表明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地方各级党和政府的无为甚至无奈。比如,应该管的他们不管,不该管的又硬管不可。上面提到的村两委争权,包括乡镇政府将村财权收为己有,就很能说明问题。那么,村民自治由村委会担任,各级党和政府岂不是无所事事了?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自从提出“服务型政府”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就将指导、引导、服务作为政府功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它们完全可以在村民的“公民意识”培育和锻造上下工夫,这是一个有着无限发展空间的增长点。我认为,知识下乡、公共产品的提供等方面对于中国广大农村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公民意识”的设计、培训、管理。如重庆的法律知识下乡,可直接为村民服务。又如2012年,北京大兴区采育镇为拆迁村民举办“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知识讲座,其目的是培育有礼的公民。为了确保效果显著,除了通俗易懂的讲座外,还邀请村民上台表演小品,在两个小时的培训活动中,百名村民代表无一人提前退场。[12]这是为拆迁入城的农民举行的“公民”培训,那么,为什么不能为不拆迁的村民举行类似的活动呢?再如,近些年在村民自治选举中,许多地方盛行“富人参政”,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当选村委会主任的财富价码,即没有一定的资本就无资格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江苏射阳规定,担任村官的年收入必须达到5至10万元。[13]更有甚者,对于村两委干部脱离村庄的“宽容”和放任,竟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如2004年6月23日,浙江乐清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了“外出村两委主要干部委托代理制度”,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因私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实行正职委托副职代理职务制度。[14]这样的制度竟是由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颁布,令人啼笑皆非,也是对村民自治的嘲弄和亵渎。这样的选举制度和规定显然无法保证村民的公民意识提高,也是置公正、责任于不顾。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各级党和政府真正着眼于村民“公民意识”的培育,而选举标准、服务目标、管理和监督机制都应从这里开始。在这方面,服务型政府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和可做。
问题的关键是,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中,既要确保“自治”和“他治”各司其职,又要注意二者的相互作用和相得益彰,保持内在的协调、合作与平衡,而所有这些方面都要围绕锻造和培育村民的“公民意识”来开展,这就避免了村民自治与党和政府功能容易出现混淆、磨损的弊端。因为只有坚持和支持村民自治,村民的“公民意识”才能真正提高,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才能获得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在个体与群体之间:公民性的复杂内涵与张力效应
就目前情况看,人们对于“公民性”的理解多是单向度的,即主要是站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思想和文化等维度展开的,是属于具有社会属性和国家意识形态层面的大视野。即使强调个人,诸如独立人格、民主精神等品质也往往被包容在社会属性和国家意识形态中。这就带来了“公民性”内涵的简单、封闭、保守和静态化,很难形成丰富、复杂、开放、动态化的张力效果。没有关于“公民性”内涵的隐性甚至逆向呈现,而只有其显性尤其是顺向表达,公民性成长及其成熟是不可想象的。
有人曾表示:“现代化要求的公民意识内涵:(1)积极地参政意识与民主意识。这种意识的增强是农村政治现代化的基础。(2)强烈的开拓意识、竞争意识和效率观念。这是推动农村社会和经济变革的重要动力。(3)浓烈的契约意识和法制精神。懂得用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4)平等和独立的人格意识。这是农民对自身实践超越的一个关键环节。”[15]这种概括是清醒也是有道理的,但却又是单向度和显性的,即更多地从积极意义阐述“公民”的社会属性和国家意旨。林语堂也曾对中国的家庭单位给予猛烈批判,认为:“家庭制度恰好是个人主义的反动。它拉着人往后退。”“在以父母为中心的独裁家庭中,这种制度使年轻人失去了事业心、胆量与独创精神。笔者认为,这是家庭制度在中国人性格形成上最具灾难性的影响。”“家庭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前后一贯的,它坚信一个好兄弟好朋友组成的国家一定是个好国家。然而,在现代人看来,儒家在社会关系中忽略了每个人对自己不相识的人所应有的社会职责,这种忽略的灾难性是严重的。”[16]从社会和国家角度看,这种认识无疑是深刻和准确的,但却同样忽略了个人、家庭在“公民社会”中的作用,也忽略了“公民性”的复杂意蕴和包容性及其逆向功能。
作为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及其家庭制度对“公民性”不仅具有负面作用,它同样也有正能量。不要说家庭本身就是社会的大课堂,父母是每个人的人生的第一站,就是家庭文化培育出的“温、良、恭、俭、让”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品格,也是“公民社会”必需的品格。还有孔子所说的“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也是将家庭文化的精髓扩而大之,赋予了其社会性功能和内涵。事实上,一个不爱自己父母的人是不可能爱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即使有也是不可信的。既然“家”是社会的细胞和基础,那么“家庭”和谐稳定了,社会和国家岂不是安定祥和了?因此,可以这样说,中国家庭和个人虽有“非公民性”或“祛公民性”的一面,但如果克服观念偏向,也应看到其“公民性”的另一面。因为任何社会和国家的“公民性”都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在“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立体结构和互相作用中生成的。站在这一视点观照,我们对于“公民性”内涵的认识与建构,就会超越社会、国家的单一维度,而赋予其个人、家庭的思考。换言之,我们确实应该看到中国家庭和个人对于“公民性”的忽略甚至灾难性影响,但也要注意从中寻找和珍视那些有益于“公民精神”的元素,然后在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复式结构中,建构更加合理、自然、科学的“公民精神”和“公民社会”。
当然,我们不仅要看到这种由点到面再到立体所进行的组合作用,还要看到其间所包含的复杂性与潜在性,这就是“公民性”的矛盾状态与张力效果。比如,不能用静态甚至一成不变的眼光来看待“公民性”,否则就会犯下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也会产生对之强作解释的局限。以“公民美德”为例,“亚里士多德将一个好的公民定义为与政治体制和谐相处的人;对西塞罗而言,公民美德包含着公共的义务;而对于马基雅维利来说,美德差不多可以翻译为‘勇气’(valour);罗伯斯庇尔将它称为廉洁;格林(T.H.Green)则赋予这一概念以基督教的内涵。今天的保守主义者则强调的是服从和守秩序的行为,而自由主义则强调与公共和共同事务相关的行为”。[17]很显然,像“公民美德”这样具有常识性的内涵就有如此复杂的解释,更何况那些理性和玄思的概念?这就好像中国家庭人格的“温、良、恭、俭、让”,在“五四”以后相当长的时段里,鲁迅和林语堂等人将之视为“循规蹈矩、恪守本分”、“失去了事业心、胆量与独创精神”,是一种“中国人性格形成上最具灾难性的影响”;然而,站在宽厚、包容、谦卑、和谐的角度观之,它又何尝不是“公民性”和“公民社会”建构中优秀的美德。又如,奋斗精神、竞争意识、独立精神、个性张扬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较为缺乏的,是西方式公民精神的重要内容。然而,如果没有从容、自然、和平、顺生为其对立面,作为融合剂,那么,只有一味的好动、好利、好强、好独的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就是非常可怕的。事实上,今天“公民社会”遭遇的困境之一就是极端个人主义和功利至上主义甚嚣尘上。所以,中国古人有言:“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18]“祗畏神明,敬惟慎独。”[19]其目的就是避免“独”的放任自流、不加管束。再如,“公民性”中的包容精神,它不仅要包容那些富有个性的因素,还要包容与社会历史进程相冲突的倾向,否则,“公民社会”就不可能富有魅力和有长久的生命力。可以这样说,“公民性”应该是一个有着源头的“活水”,它既清晰又深邃,既矛盾又和谐,既极端又辩证,既稳定又发展,既坚守又创新。只有这样,我们的“公民社会”和“公民精神”才不至于僵化、欧化、模式化。
值得强调的是,“公民性”中还应包含了与政治取向相逆的倾向,还要注意冰山一角下更大的冰山部分,即模糊和潜在层次地带,就好像机器需要润滑和借力运行一样。关于这一点,有学者这样表述说:“更重要的是,在公民文化中参与者政治取向与臣民和村民政治取向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前者取代后者。个人在政治过程中成为参与者,但是他们并不放弃他们作为臣民或村民的取向。此外,早期的取向不仅保留下来,与参与者政治取向并存,而且臣民取向、村民取向与参与者取向也是协调的。非参与者的、较传统的政治取向往往限制了个人对政治的责任并使这种责任较为温和。在某种意义上,臣民取向和村民取向‘支配’或控制参与者取向的地位。所以,赞成参与制度可存在于政治系统中的态度,在公民文化中扮演着主要的角色,但是,诸如信任他人和一般的社会参与制度等这样的非政治态度也起同样的作用。当这些被保留的较传统的态度和参与者取向相融合的时候,便导致了一种平衡的政治文化,在这种文化中,既存在着政治的积极性、政治卷入和理性,但又为消极性、传统性和对村民价值的责任心所平衡。”[20]这一表述显然更强调包容性、融通性、协调性、制约性,以及一些为人一向忽略甚至否定的中间灰色地带,还有对抗性、非兼容性与相逆性。在阿尔蒙德看来,“公民文化”和“公民性”仿佛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容、海纳百川的上善之水,令人叹为观止。在乌坎事件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事发后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林祖恋感叹:“我觉得很后悔,因为本来维权的时候没有我的利益,现在也没有我的利益,为什么要参与进去,难道自己不踩进去就不行吗?为什么自己要自找麻烦呢?”[21]如果站在一般角度来看,这段话匪夷所思,甚至会让人感到村民“公民性”的薄弱,但如果站在上述观点来看,村委会主任的话正好印证了“公民性”和“公民文化”的复杂性、模糊性甚至神秘感。在一个具有如此强烈的公民性诉求的村民身上,一旦做了村委会主任,面对困难与困境,他也会转眼间变得如此软弱与无奈!这也可能正是“公民性”和“公民文化”内涵丰富、复杂、深刻以及富有张力的地方吧?
从法律意义讲,大凡一人有一国国籍,他就是本国公民,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着应尽之义务。如此说来,每个受法律保护的“村民”无疑都是国家“公民”。不过,从“公民性”角度观之,许多中国“村民”未必都已是合格的“公民”,他们未必真正享受了应有的权利,更不一定尽到了应承担的义务。许多“村民”更多的仍是“村庄”之民,其“公民精神”远未形成,这也是我们探讨从“村民”走向“公民”的原因及逻辑起点。当然,从“村民”走向“公民”有着不同的路径,也有着不同的政治、文化选择,我们不赞成单一、封闭、模式化、欧化的观念和做法,而强调多元、开放、创造性、中国化的理念与思路。只有这样,“公民性”和“公民精神”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整个中国农村和社会才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标签:公民意识论文; 村民自治论文; 政治文化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炎黄文化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基层民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