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偏好、奖惩机制与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_搭便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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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分类号:H83,P35,H42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15)12-026-14

      一个社会的消费结构中离不开公共品的消费,但由于公共品所具有的非竞用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而使其供给通常会陷入一种“囚徒困境”之中,即每个人都希望别人提供而自己选择“搭便车”来免费享用。这样,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必然逻辑就是面对公共品的供给短缺就必须由政府部门出面进行解决。

      然而,现实中我们又发现并非所有个人在面对公共品时都会选择“搭便车”的行为。比如,由个人或社会民间组织参与的社会慈善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2013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统计,2013年中国社会个人和民间团体自愿捐助的各种慈善物资和货币捐款总额达到约989亿元人民币,较上一年增长21%,这一捐赠为中国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大规模的社会慈善和救助组织及个人,比如巴基斯坦的一些社会民间组织提供大量的农田灌溉系统和道路系统的维护工程;还有肯尼亚的一些社会基金来为学校提供教学用具和一些井水的维护保证等。因此,现实经济中这样规模庞大的私人自愿捐赠与传统公共品理论中由理性经济人假设所决定的“搭便车”问题之间便存在巨大落差,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其原因以及理论上的解决方案。

      多年来,学术界利用实验经济学手段对公共品的个人有效供给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Isaac,Walker & Thomas(1984),Kim & Walker(1984),和Issac,McCue & Plott(1985)等的公共品实验证明了搭便车问题和公共品的自愿供给同时并存的问题。例如,Isaac,Walker & Thomas(1984)在他们的公共品实验研究中,发现了随着个人边际收益(MPCR)的增加,个人的捐赠数额也随之增加;并且在较低的MPCR条件下,个人的捐赠数额随着小组规模的增加而增加。随后,他们又在其1988年的公共品实验中发现,允许小组成员之间的交流会提高捐赠水平。这样的结果也就说明了个体成员存在除了自利以外的其他行为动机(Isaac,Walker & Thomas,1988)。

      另外,经济学家还发现参与实验者个体社会偏好的异质性也会影响自愿捐赠额。例如,Andreoni(1995)发现,半数以上的实验合作者是出于友善的动机而选择合作的,这提示我们研究公共品实验中个体合作偏好的重要性。Keser,Claudia & Frans(2000)将实验研究中捐赠出现波动行为的被试解释为“条件合作者”,并认为他们的行为同时具有未来导向和反应性行为两种特性。Fischbacher & G

chter(2010)则揭示了不完全的条件合作者会导致较低的捐赠水平。

      而对于如何减少或消除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问题则一直是公共品的有效供给理论研究的重点。Olson(1965)在其“免费搭便车”模型中首次提出“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的概念,即如果你不参加某一集体行动就不能得到或将失去某些东西。他指出可以利用这种“选择性激励”的方式来“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其后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基本循着Olson(1965)的研究思路展开。Oliver(1980)指出,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只要这种“选择性激励”总量大于合作收益与不合作收益之差即可减少人们搭便车的动机。但后续的研究并没有对Oliver提出的结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Andreoni(1995)研究认为惩罚制度能更有效地降低搭便车水平,而奖励制度次之。Rand(2009)研究了积极的相互作用可以促进公共合作,得出奖励与惩罚对保持合作来说一样有效,并且可以得到更高收益。国内学者周业安、宋紫峰(2012)的研究发现在边际投资回报率(MPCR)相同的情况下对公共品的投资水平最高的是外部惩罚和外部奖励相混合的机制,其次是外部惩罚机制,再其次是外部奖励机制,贡献水平最低的则是无外部机制。

      之所以会出现上面所述不同“选择性激励”制度的不同效果,一方面可以归之于实验设计或相关参数(也即研究者关注的变量)的不同,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上述那些研究忽视了被试者个体的社会偏好的差异。Oliver(1980)就曾指出,集体行动不比一对一的控制服从,它还受到行动中行动者构成结构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利用重复公共品自愿捐献实验的数据,一方面希望揭示个体社会偏好的异质性对捐赠行为产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则关注这些不同社会偏好下基于选择性激励所设计的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对这种作用产生何种影响。

      本文共有五个部分。除第一部分外,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中介绍实验流程;之后第三部分介绍社会偏好异质性理论和区分的依据和结果,提出假设;第四部分介绍引入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后研究不同社会偏好的被试者行为的变化,并对上述假设加以验证;最后一部分说明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含义。

      二、公共品自愿捐献博弈的理论框架及其实验设计

      (一)公共品自愿捐献博弈的理论框架

      公共品个人自愿捐献博弈的理论框架如下:假设某个社会中成员面对一个公共项目(该项目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属于一种可以自我增值,且可以共享的公共品)进行个人自愿投资的决策。社会成员会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内有若干名参与者(n),每个参与者拥有相同的初始禀赋(货币额)y,参与者在每一决策期中既可以选择自愿捐赠额为零,即将全部的初始禀赋都自我保留,也可以选择捐赠一部分(

>0)给一个公共品账户。当然这两种决策下该参与者都可以分享公共品的收益。

      一旦所有参与者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后,小组内所有成员的捐赠额汇集成为公共品账户中货币总额

,之后,公共品账户中货币数额乘上回报系数α,并平分给小组各个成员(其体现了公共项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征),这样成员i在某一期可以获取的收入可以表示为: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每个参与者的占优策略是选择

=0,即“搭便车”是每个决策者的最优策略,其最终的整体均衡便是所有人都不会捐助给公共项目。

      (二)公共品自愿捐献实验的参数设计与实验步骤

      公共品自愿捐献实验的研究则是要利用实验获取的数据来检验公共品的个人自愿供给的存在性(即公共品的个人自愿供给博弈的“非零解”)及其影响因素等,并对改进公共品的个人供给效果提出建议。

      本文采用的实验数据来自2014年12月5日和6日进行的两次公共品自愿捐献实验项目所收集的数据。该实验的被试均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本科生中的72名同学,其中12月5日被试共计44人,12月6日为28人。9名留学生(主要来自韩国)参加了12月5日的实验,其余为中国学生;12月6日的被试均为中国学生。按照以往实验惯例,设定小组规模为每组4人(n=4),投资回报系数a=2.4。每组实验开始前,主试对实验规则、程序和要求进行说明,同时告知其实验的激励措施①,确保每名同学了解实验内容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情况。实验中,每个被试需要从自己拥有的初始禀赋中决定捐献多少份额给小组的公共账户。

      每期实验开始前,每名被试都会拥有20单位货币的初始禀赋。然后在其后的40期次的实验中进行决策。具体来说,本项实验总共分为3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实验”阶段,其包含两项同时进行的实验内容,且重复进行10个期次。第一项为“成员固定组”实验,即随机分组后,在其后的十期决策中小组成员都是固定不变;第二项为“成员变动组”,即每期中小组的成员都是随机变化的。第一阶段实验被试者i(i=1,2,3,4)在捐献货币

单位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每期收益为:

      

      第二部分实验是“外部奖励机制实验”阶段,进行10期次。事先由实验者从外部设定不同的奖励参数,并对每期实验中各小组捐献总额进行排名,然后依据排名进行奖励。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名小组奖励10元,第二名小组奖励5元,第三名小组奖励0元,第四名小组奖励-5元。因此,小组成员的收益函数为

      

      第三部分实验是“内部自我监督与惩罚实验”阶段,也进行10期次。实验中,各小组成员首先将就是否对小组中的搭便车者进行“惩罚”进行表决。步骤如下:第一步,对“是否愿意接受一个监督者监督小组成员的搭便车行为?”进行表决;如果被试不愿意接受监督,其将自由做出捐献决策,任何决策行为都不会在本期中受到任何处罚;第二步,如果被试愿意接受监督,在愿意接受监督的组员中再次就“如果捐献数额低于你的初始禀赋20元是否愿意接受处罚?”进行表决。如果其中有一人不愿意接受处罚的话,则即使捐献额低于20单位,所有成员都不会受到惩罚。如果在愿意接受监督的人中全部愿意接受处罚,则进行捐献决策。决策时如果被试的实际捐献额低于初始禀赋,将会被罚款10单位货币额,且承担相应的惩罚成本(4/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数)。对于选择不愿意接受监督的小组成员,或表决中不产生处罚监督的期次,其收益函数同第一部分实验:

      

      对于存在处罚监督的期次,那些愿意接受处罚的小组成员的收益函数为

      

      可以看出,在第一部分的实验设计下,每个被试的占优策略为捐赠额为零,而使得小组成员总福利最大的策略则是捐出所有的初始禀赋。而对于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奖惩机制的设计则期望改变被试者的投资预期,以提高他们的捐献水平。

      三、基于个体的社会偏好异质性的被试类型及其合作性行为的相关假说

      在已有实验经济学相关文献中,学者们研究发现人们的社会偏好具有异质性的,并对其进行了区分。例如,Fischbacher & G

chter在2010年的公共品实验研究中根据不同被试的捐赠路径,将其划分为条件合作者、搭便车者、“驼峰型”捐赠者和其他类型;Ambrusy & Pathakz(2011)将研究中的被试分为了“自私”和“互惠”两种类型;Fischbacher & G

chter在其2010年的研究中分析了无条件合作者、条件合作者以及搭便车者的行为特征;在刘文忻,龚欣和张元鹏(2010)的实验研究中将被试分为了条件合作者,非合作者,积极合作者以及策略型合作者四种类型。

      我们在已有的研究结论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基础上,根据被试在固定小组实验研究中的行为偏好与捐献行为特征,将被试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搭便车者:这一类型被试的行为偏好符合传统经济学中对这一问题的行为预期,即选择捐赠数额是零这一占优策略。在之前提及的实验研究中,大多将这一类型被试的行为表现定义为在实验全程中都捐赠数额为0或极低数额(低于10%)的被试。但由于本次实验的被试多为经济学本科生,他们深知在这场囚徒困境游戏中采取占优策略并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并且对他人的合作行为也有较强的预期,因此没有发现全程都捐赠极低数额或零的现象。由此,本文将游戏中中途至少突然一次捐赠数额为零或接近结束时首先将捐赠数额降为零的被试视为搭便车者。

      绝对合作者:这一类被试的行为表现为全程实验中无论其他成员的捐赠数额如何变化,其捐赠(或近乎)全部初始禀赋数额。在本文中,将固定小组实验中平均每期捐赠额在初始禀赋90%以上的被试视为绝对合作者。这一类被试是具有纯粹利他主义倾向的社会偏好的被试,这可能由于较高的道德观念或集体主义观念。对于这种纯粹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存在,心理学中有一些实验结果加以证明。例如:Batson & Thompson(2001)通过利他行为和共情实验发现,由共情导致的纯粹利他行为的确是人性的一部分。

      条件合作者:这一类合作者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理论中所预期的“搭便车者”,也不同于完全的纯利他主义合作者。Ambrusy & Pathakz(2011)认为条件合作者的互惠行为可能来自于多种动机因素,包括公平性的考量、条件利他以及遵从社会规范。Fischbacher & G

chter(2010)的文章中指出,条件合作者的行为的驱动因素在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他们认为的其他人的行为(信念)。因此,条件合作者的存在也体现了实验中合作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为一旦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条件合作者会对这一行为做出反应并减少捐赠数额。已有的研究中对这一类型的被试的划分依据大多为根据平均捐赠额及时调整自己捐赠额的被试,即这一类被试的每期捐赠额与这一期的平均捐赠额相差不大,或根据对本期其他参与者的预期调整自己的捐赠额的被试。他们在行为表现上的特征是捐赠额随着平均捐赠额的改变而改变,并且接近于平均捐赠额。在本文中,这一类型的划分依据为:(1)其捐赠额与平均捐赠额相近的被试;(2)当搭便车者在某一期首先捐赠为零时,下一期捐赠额调整为零的被试。

      第一部分“基础实验”是我们设计整个实验项目的基本对照实验组,对于该组中被试的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因此,本文根据所有被试在第一阶段“固定小组”实验中的行为表现,对其进行了分类,具体的分类结果及其行为表现如下表1。

      

      从表1中可以发现,所有被试中条件合作者的比例最高,达到了70%以上,其次为搭便车者,而绝对合作者的人数比例仅为不到10%。通过对数据的双样本异方差t检验,我们发现,搭便车者的平均每期捐赠额略低于条件合作者但差异在统计上不显著(t=-1.08,p-value=0.44),而其平均每期收益却显著高于条件合作者(t=2.61,p-value=0.01),这主要由于搭便车者往往在小组中是第一个违反合作的成员,这常常在临近游戏结束时发生,因此这种行为虽然往往会引发下一轮中条件合作者跟随其大幅降低捐赠数额,但由于差异只存在一期,两者在平均捐赠额度上并没有明显差异。然而,由于搭便车者从首次违反合作行为中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其收益得以显著地高于条件合作者。另一方面,绝对合作者的平均每期捐赠额显著高于条件合作者(t=14.55,p-value=0.00),但平均每期收益却仅仅略高于条件合作者(统计上无差异,t=0.85,p-value=0.21),这可能由于绝对合作者存在的小组比例较小,而这样的小组往往会引致条件合作者在早期跟随其投入较高的捐赠从而提高了所有小组成员的收益,而大多数小组中没有绝对合作者的存在,这时小组捐赠数额的水平和提高程度有限,从而限制了条件合作者的收益。

      本文的目标在于以固定小组实验的实验结果作为基准,将具有外部竞争性的奖励机制和自我监督的惩罚机制的第二、第三部分实验的结果与其相对比,探讨不同类型社会偏好被试行为变化情况,从而说明不同奖惩机制与社会偏好类型对被试行为的交互作用。

      从之前对三种不同类型社会偏好的动机理论分析出发,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首先,对于绝对合作者而言,其完全的利他主义偏好动机在引入奖励机制之后不会得到削弱,因此也不会引致其捐赠额的变化;其次,对于搭便车者而言,由于奖惩机制会对其低捐赠行为可能产生相应的利益损失的作用,其对这一机制的态度是负面的,并且由于担心自己的搭便车行为可能造成的个人收益的损失大于搭便车行为带来的收益,他们会减少搭便车行为,提高合作程度;最后,对于条件合作者而言,由于引入奖励机制后可以对其他成员,特别是搭便车的行为产生一定约束,会提高其对其他成员合作程度的信念预期,因此,他们也会提高自己的捐赠数额。由于条件合作者和搭便车者的合作程度较固定小组实验结果会改善,整体的合作程度(平均捐赠额)也会改善;同时,整体的平均收益也会随之提高。

      而在第三部分实验中,被试可以根据自己小组的投票情况自行选择监督和惩罚机制,是一个自主选择的监督和惩罚机制。根据之前对这几种社会偏好的动机和假设来看,对绝对合作者而言捐出所有的初始禀赋符合其内在动机,并不会受到接受监督可能带来的惩罚机制的影响,其选择接受的可能性较高;而搭便车者由于存在投机的动机,他们为了避免对投机行为的惩罚其选择接受监督的可能性应该较低;对于条件合作者而言,一方面他们希望能够通过监督来约束投机者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实验采取的是自发选择的监督而不是外部强加的监督,在预期到投机者不会接受监督的情况下他们也倾向于不接受监督。由于搭便车者和条件合作者都有倾向于选择不接受监督和惩罚的动机,这样的自主选择监督机制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实验结果较固定小组实验结果不能提高合作程度,也无法提高整体的平均收益。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如下三个假说:

      假说1:第二部分(奖励机制)实验的整体平均捐赠额较固定小组实验的整体平均捐赠额会有显著提高,而第三部分(惩罚机制)实验的整体平均捐赠额较固定小组实验的整体平均捐赠额不会有显著提高。

      假说2:第二部分实验中搭便车者和条件合作者的平均捐赠额较其在固定小组实验的平均捐赠额会有显著提高,第三部分实验中搭便车者和条件合作者的平均捐赠额较其在固定小组实验的平均捐赠额不会有显著提高,而绝对合作者的捐赠额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假说3:第二部分实验的整体平均(原始)收益较固定小组实验的整体平均收益会有显著提高,而第三部分实验的整体平均(原始)收益较固定小组实验的整体平均收益不会有显著提高。

      四、假说的验证与实验结果的分析

      下面,我们将会以第一部分实验(固定小组实验)结果为基准,将其与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的实验结果对比,来分析在不同奖惩机制下不同类型被试的行为特征的变化情况,从而对以上三个假说加以验证。

      

      (一)以固定小组的实验结果为基础,比较不同机制下自愿捐献的整体效果情况

      由表2可以看出,相对于第一次实验(固定小组实验)而言,第二部分实验的平均每期捐赠额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并且这一提升在统计上是十分显著的(α=0.05,下同),而第三部分实验的平均每期捐赠额较第一部分实验发生了下降,同时这一下降在统计上也是高度显著的。这一结果同假说1是相符的,假说1得到了实验结果验证。由此,可以判断第二部分实验的外部强加惩罚机制改善了整体合作水平,而第三部分实验自主选择的监督惩罚机制没有这样的效果。

      (二)个体社会偏好的异质性在不同机制下的自愿捐献的效果以及对假说2的验证

      首先,我们将对第二部分实验结果进行分析,来比较不同类型被试的自愿捐献额的变化情况。如图1与表3所示,类型为搭便车者和条件合作者的平均捐赠额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并且两者之间的差异在统计上是高度显著的(搭便车者:t=6.42,p-value=0.00;条件合作者:t=9.29,p-value=0.00),这样的结果是符合之前的预期的,同时也吻合假设2。这一结果也说明了具有外部强制性特征的奖惩机制的确可以对搭便车者的投机行为产生约束,也稳定了条件合作者的预期,这样有助于提升条件合作者和搭便车者的捐赠数额,提高合作程度。

      

      

      图1 不同类型被试第二部分实验与固定小组捐赠额对比

      但是,对于绝对合作者来说,其在第二阶段实验中的行为却发生了超出我们预期的变化,如表3和图1所示,绝对合作者的平均捐赠额发生了下降,统计检验的结果显示这一差异是边缘显著的(t=-2.48,p-value=0.06)。

      上述情况需要我们具体来分析。如表4所示,除了14号被试在第二次实验的捐赠额有一定幅度提高外,其他所有的绝对合作者被试的平均捐赠额与固定小组实验的平均捐赠额相比,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显然,这个结果与假设2不相符。其原因可能是由于随着时间推移,合作程度的自然衰减;也可能由于外部的奖励措施削弱了参与者自发的合作动机,即外部竞争的动机会削弱内部的默契合作。

      

      其次,我们将利用第三部分实验的实验结果,即在被试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监督和惩罚的实验条件下,对被试者的社会偏好的异质性与合作性行为的关系进行分析。

      依据实验规则,我们知道,第三阶段的被试在每一期开始之时都会面临是否接受监督的选择。如果选择了接受监督,那么在这一期的实验中被试若没有捐出所有的初始禀赋则可能受到惩罚。表5是第三部分游戏中各个类型社会偏好的被试选择接受监督的比例。

      

      从表5可以发现,绝对合作者中接受监督的比例明显大于搭便车者和条件合作者;而搭便车者愿意接受监督的比例最低。这一结果与之前的推论是相吻合的。

      另外,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选择了愿意接受监督的搭便车类型的被试中,仅有43.75%比例的被试继续选择了愿意接受惩罚,远低于另外两种类型;而绝对合作者和条件合作者的比例较高。这更加说明了搭便车者由于担心投机行为带来的惩罚而不倾向于发起监督,而条件合作者则希望利用自发形成的监督机制达成合作并加以遵守,符合之前的预期。

      

      

      图2 不同类型被试第三部分实验与固定小组捐赠额对比

      从表6和图2所反映的实验结果来看,由于在自发形成监督和惩罚机制的实验条件下,往往并不能真正产生可行的惩罚机制来约束被试(特别是搭便车者)的行为(实验中真正触发惩罚机制的回合仅占总回合数的26.11%),可以发现其平均捐赠额较第一阶段实验中的结果并无改善,反而有所下降。其中,搭便车者的平均捐赠额较固定小组的实验阶段发生显著下降(t=-2.35,p-value=0.033),绝对合作者的平均捐赠额下降在统计上边缘显著(t=-2.39,p-value=0.065),而条件合作者的变化在统计上不显著。这一结果符合假设2。

      最后,我们将上述结果汇总,得到表7以及图3。

      

      

      图3 不同类型被试的平均捐赠额变化情况

      由表7和图3可以看出,搭便车者和条件合作者的平均捐赠额在第二次实验中较固定小组实验都发生了提高,并且在统计上是显著的;而在第三部分实验中,他们的捐赠额较固定小组实验发生了数值上的下降,说明了其捐赠情况较第一次实验并未得到改善。这说明了搭便车者和条件合作者的行为变化符合假说2。而绝对合作者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实验中的捐赠额较固定小组实验在数值上发生了一定程度下降,这与预期不甚相符,不过这一下降在统计上在5%的显著水平上都不显著,所以可以认为基本符合假说2。

      (三)不同实验部分的收益情况比较

      根据实验结果,我们得到如表8所示各个实验下平均每期(原始)收益的数据。

      

      

      图4 三次实验整体平均每期(原始)收益变化情况

      如表8和图4所示,从除去了奖励收益的原始平均每期收益来看,第二部分实验中所有类型参与者的平均每期收益额相比固定小组实验中的平均收益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并且这一提升在统计上是高度显著的(t=9.62,p-value=0.00),说明了被试整体的总收益水平提高。同时,若将收益看做是衡量个人福利水平的指标,可以看出其整体福利水平也得以提高。而第三阶段的平均收益较固定小组实验阶段的平均收益显著下降,并且在统计上高度显著(t=-30.3,p-value=0.00)。这样的结果说明了自发形成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并不能增加合作,改善所有被试的收益情况。这一结果与假说3相符合。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面临诸如公共品自愿捐献博弈实验中的“囚徒困境”情景下,不同类型的奖惩机制对提高合作程度和整体福利水平有不同的效果。采用外部强加的奖励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提高合作程度和整体福利;而若让参与者自主选择触发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则可能由于惩罚机制无法实现而不能有效约束行为,无法产生提高合作程度和整体福利的效果。而这一现象的产生同小组成员中存在搭便车者和条件合作者类型的社会偏好是密切相关的:外部强加的奖励机制相对于自主选择触发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搭便车者会产生更加有效的约束,会提高条件合作者的合作预期,从而产生不同的合作效果。

      这一结论的现实意义在于,面对现实中提供公共品的囚徒困境情景,人们的社会偏好异质性会对人们的具体行为(合作程度)产生影响,具体来说,绝对合作者具有十分强烈的合作意愿,搭便车者的合作程度最低且有投机的动机,条件合作者具有一定的合作意愿,但其行为容易受到其可觉察到和预期到的他人行为信念的影响。因此,在现实中的公共品私人提供虽然不会像理论中预期的那样每个人都选择占优策略(即搭便车),但是也并非达到完全的合作程度,投机行为不可避免,同时,合作程度的波动性也比较大。在存在社会偏好异质性的情形下,采取外部的强加的奖励机制提高合作程度,相对于依靠参与者自主进行监督和惩罚来说,是一个更有益的选择。例如:政府对有私人捐赠行为的个体和企业根据其捐赠额度予以一定程度的免税待遇;对参与公共建设项目采取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给以政策优惠并保证其一定收益,等等,都有利于鼓励私人参与对公共品的提供。但同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建立这些外部奖励机制带来的成本要小于公共品捐赠的增加带来收益的增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总福利水平的提高,这就涉及奖励机制运行的具体形式,以及奖励和惩罚的力度等问题。

      最后,本文在实验设计和结果分析等方面也存在不足和值得进一步改进之处,包括:实验的被试类型较为单一,多样化和随机化程度不够;实验中绝对合作者的不符合预期行为值得进行进一步探究和解释;对惩罚机制的成本和机制设计等方面值得进行进一步的设计和探讨。

      作者由衷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①被试会被事先告知,其参与实验获取的最终收益将与部分课程成绩直接挂钩,每一位被试在实验中所取得的最终收益越大,他们可以获得的该课程实验课部分分数也就越高。这是针对以学生被试的激励制度,能够保证被试者认真对待实验,较好地模拟现实中的公共品供给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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