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决策的合理性标准_组织环境论文

论决策的合理性标准_组织环境论文

浅论决策合理性的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决策合理性理论是对决策的一种规范性研究。它不是描述人们实际进行着的决策什么样的,而是从认识论的层次上探讨决策应该是什么样的,亦即探讨什么样的决策才是合理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不密切关涉决策合理性的标准。本文的要旨是,通过对决策合理性内涵的简略考察,进而探讨决策合理性有些什么标准,以及这诸种标准又是在何种基础上得以统一起来。

研究决策合理性的标准,首先就遇到决策合理性的内涵,而要分析决策合理性的内涵,首先要弄清“决策”与“合理性”两词的意蕴。所谓决策,是指为解决面临的问题或为完成某项任务而制定与选择活动方案的过程,它是主体在观念中对未来实践的目标、方法、手段、结果所做的超前设计和决定;所谓合理性,无非是指合乎思维的逻辑性、客体的规律性、主体的目的性、行为的技术性。由于决策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认识是一个包括认知、评价、决策在内的复杂系统,因而决策合理性本质上也就是认识合理性,我们应将决策合理性的内涵放到认识合理性的框架之内来考察。又由于决策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认知的目标是求真,评价的目标是求利善美,决策的目标是求真利善美的统一,决策处于整个认识活动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因而认识合理性按程度提高的过程大致也有三个阶段:求真的认知合理性,求利善美的评价合理性,求真利善美相统一并将其转化为实践观念的决策合理性。同认知合理性必须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一样,决策合理性也要体现规律与目的两者的统一;和认知合理性主要以合对象合规律为标准、仅以真理为人类认识的唯一的最高的目的、只侧重强调人的认识与对象相符合相一致不同,决策合理性则以合目的为根本标准。在决策合理性中,规律性与目的性尽管也统一起来了,但两者的地位和意义不同:合规律性是决策合理性的前提,合目的性是决策合理性的核心。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决策合理性的内涵即是:决策者在一定约束条件的限度内所做出的选择或决定适合实现指定目标。从认识论层面看,决策合理性是指决策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从价值论层面看,决策合理性是指决策合价值性与合工具性的统一;从人性角度看,决策合理性是指决策合乎人情与合乎理性的统一。

所谓决策合理性的标准,简单说来,就是衡量决策是否合理的尺度或准则。上述分析已经向我们表明:决策的目标是求真利善美的统一;决策合理性以合目的为根本标准。显而易见,我们就可以从真、利、善、美的角度,紧扣“目的”这个中心来阐明决策合理性有些什么标准。

1.合可行性即决策合理性的“真”的标准

要判明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理性,首先就要考虑该项决策的可行性程度。这是因为,任何一项决策如果缺乏可行性,它就是一纸空文,也就毫无合理性可言。合可行性无疑是决策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把握合可行性标准必须界定可行性限域。决策的可行性限域是指决策主体要合理地进行决策所必须切实把握的信息条件、组织条件、物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合理的决策只有建立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在决策认识论意义上,“可行性”可以界定为决策认识成果——实践观念指导自己的主体在诸种约束条件下成功地进行实践的性质。当决策认识成果的内在根据和诸种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时,就表现为可行性。所以,从实质上说,决策的可行性就是决策结果实践的条件性。决策可行性限域所包含的信息条件是指决策需要有完全度、精确度、可信度和及时度的决策信息;组织条件是指决策需要由使用实践力量来实现决策结果的人组成的组织;物质条件是指决策需要包括实践工具、实践设备和设施、实践对象等在内的物质性东西;环境条件是指决策需要作为实践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外部条件的总和。这些条件及其相互作用,构成了决策可行性的实在内容。

决策合可行性标准就是决策必须符合可行性限域,也就是决策结果必须符合实践的条件性。它包括:第一,合信息条件性。人们的合理性决策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活动,它不是用不同的物质去构造物质系统,而是用信息去构想决策结果。决策信息是决策结果的原始思维材料。一般说来,正确的决策所运用的决策信息愈充分、准确和适用,所反映的决策内容的合理性就愈充分、明确、稳定,从而其群众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愈强,因此掌握和运用完备、准确、适用、及时的决策信息,是合理地进行决策的基础。这就要求决策主体在制定实践观念时,要运用充分、准确、适用、及时的信息。第二,合组织条件性。人们进行合理性决策是为了对现实进行革命性的改造,这就必须凭借人的实践力量。符合理性的实践观念只是获得了动员群众、组织群众进行奋斗的有利前提,而要能够把自己变成客观现实,还需要相当数量的主体作实践的投入和其他组织工作的开展。因此,具有足量的、高素质的实践主体及其结构优化的组织,是成功实施实践方案的保证。这就要求决策主体在制定实践观念时,必须恰如其分地对实践主体组织作出评估,使实践目标和方案适合实践主体组织的接受、承受能力。第三,合物质条件性。人们的合理性决策是旨在指导未来的实践活动,而实践活动实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过程,也即社会掌握的自然力量和没有掌握的自然力量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以工具为中介,以能量为动力,实现目的对实践活动的指引,使客体按照自己的目的变化。这就要求决策主体在制定实践观念时必须从实际出发,把目的与物质条件有机结合起来,在客观条件的限度内去制定实现目的的观念模型。第四,合环境条件性。人们的合理性决策是为了合理地规范实践活动,而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的,都与环境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毫无疑问,环境对于人类实践有着巨大的制约作用:有利环境对实践起积极作用,不利环境对实践起消极作用。一项决策结果只有在它能够充分发挥有利环境的积极作用、克服或避免不利环境的消极作用时,它才是一个可行的方案。这就要求决策主体在制定实践观念时正确地把握诸种环境条件,充分而巧妙地利用有利环境。

决策合理性的合可行性标准本质上就是决策合理性的“真”的标准,决策的合信息条件性、合组织条件性、合物质条件性与合环境条件性,都是真理尺度在决策合理性的不同维度、不同领域的现实展开。换言之,决策的合可行性是决策合规律性的具体表现和体现。

2.合功利性即决策合理性的“利”的标准

在决策活动中,主体总是从自身需要和由自身需要所决定的目的出发,根据对客观事物的规律和有关的实际情况的认识,去预测事物的未来前景,观念地建构未来事物的蓝图,探索它的实现途径,从而为人们的实践活动提供目标模式和活动模型。而实践活动的直接目的则是为了变革实践对象,即把原先存在的、然而在其现有形式上却不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客体对象改变成为能够适合并满足人的需要的新的客体对象。由此可知,决策活动无一不与人的需要或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合功利性是决策合理性的又一个重要标准。

所谓功利,简单地说就是实际功效、实际用途、实际利益。决策合理性中的功利性限域是指决策主体要合理地进行决策所必须切实把握的主体功利需求的内容与层次,和客体合主体功利需求的属性与功能的诸种状况。合理的决策只有建立在准确把握主体的功利需要、而客体又具有满足这种功利需要的属性与功能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决策的功利性表现为主体按照自身的实际功利需要去观念地建构改造客体的蓝图与方案,使原来独立于、外在于人的客体,在观念中呈现出具有满足主体特定功利需求的属性与功能的存在物。可见,决策合功利性标准就是决策必须符合功利性限域。首先是合主体功利需求。功利与主体需要相关甚密。主体需要从高低层次上可区分为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从时间向度上可区分为近期需要和长远需要,从有无客观性的角度可区分为真实的需要与虚幻的想要。功利通常表现为对生存需要的满足,例如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等。决策合理性的合主体功利需求性,要求决策主体准确地评价主体需求,立足于真实的生存方面的需要,剔除一切虚假的主观欲求,使主体观念创造的实践模型符合并真实反映人的功利目的。其次是合客体满足主体功利需求的属性与功能。功利的满足离不开客体的属性与功能,任何决策无论怎样真实全面地反映人们的功利需求,都仅仅只是说明了“需要”,只有客体的属性与功能才能提供“可能”。如果客体不具备满足功利需求的属性与功能,功利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决策合理性的合功利性标准体现着决策合主体的功利需求和合客体满足主体功利需求的属性与功能的统一。决策合理性的合功利性标准本质上就是决策合理性的“利”的标准。合功利性标准是主体选择决策客体、决策工具、决策形式、决策方法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也是衡量和检验决策结果的依据和标准,还是衡量和检验决策付诸实践的结果的基本依据之一。

3.合规范性即决策合理性的“善”的标准

所谓规范,一般说来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或准则。这里所说的“规范”即指道德规范,它是人们决策行为的一个准则,也是决策合理性的“善”的标准的重要体现。总的来说或就一般意义而言,“善”是社会规范评价人们各种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范畴,是对符合于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的肯定评价,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达到合规范性即是善。就决策合理性而言,“善”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含义,应该是指人们的决策活动及其结果的合社会的规范性。按照“善”的标准对决策合理性进行测度,决策合规范性意味着两点:一是主体的伦理需要得到了满足。众所周知,主体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物质需要,有精神需要,还有物质—精神综合需要,而决策合规范性的主体伦理需要就是一种物质—精神综合需要。它要求决策付诸实践后,主体不仅要得到功利的满足,还必须使这种满足达到公正合理,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二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得到了体现。由于决策主体有彼此不同的各种特殊需要,又由于决策付诸实践所产生的社会财富的有限性与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性,造成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为了相对公平地处理这些矛盾与冲突,协调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社会中形成普遍公认的道德规范原则,合理的决策必须合乎和体现社会的道德规范,即要求决策结果在实施前要充分反映主体的伦理需要和合乎社会的道德规范,在实施后要充分满足主体的伦理需要和体现社会的道德规范,从而使决策的制定与实施既有利于主体自身,又有利于他人、社会利益,既有利于实现近期的目的,又有利于实现长远的目的。当一种决策所引导的行为符合社会乃至人类所普遍公认的道德规范时,我们就可以说该项决策是合理的,否则它就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合规范性标准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8页)。

4.合创造性即决策合理性的“美”的标准

创造性是决策活动的重要的本质特征之一,决策就是主体通过对现实的观念批判,形成对未来现实的观念创造。决策的合创造性,是主体在决策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由创造精神。决策并不只是功利、效用目的的对象化的观念建构过程,同时也是主体人的知识、智慧、意志、情感、个性、灵感、想象等等全部本质力量发挥和运用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主体能感受到自己的存在、自己的价值和自由自觉的创造精神,从中获得美的体验、美的欣赏、美的感受。决策的合创造性体现了决策合理性的“美”的要求,或言之,“美”的标准在决策合理性中表现为合主体的创造性。其理由在于,“美”首先是一种创造,没有创造就不会有“美”的事物,没有美的事物就不会有“美”的标准。

在决策活动中,人们总是以对未来的探索扬弃性地批判现实,并达到对现实的超越与重建。一方面,如果现实已十分完美,决策也就没有必要了。决策是以现实的不完美,亦即以现实不符合美的标准为前提的,决策之为决策,就在于通过对未来活动的筹划以实现变革现实、促进人生存发展的目的,使未来的现实符合美的标准。另一方面,如果一成不变地重复以往活动,也无决策可言。决策之为决策,就在于合主体的创造性。决策的这种自由自觉的创造本性使它在创造改变外在对象的观念模型的同时,又塑造着主体自身的内在世界,而后者必然包括决策主体的审美需要、审美理想等,使人们能够通过合理的决策活动创造出合乎人的全面需求的、美的、理想的对象世界的观念模型。这样,人就以一种全面的方式通过决策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在观念中得到映现,并在自己的创造活动过程中以及创造出来的改造对象物的观念模型中肯定自己、观照自己、占有自己、体验自己和欣赏自己,从而获得美的感受和美的满足,这时合创造性标准就升华为“美”的标准。

决策合理性诸标准并不是各自孤立、平起平坐的,而是以利为核心的真利善美的统一。换言之,作为完整的合理性决策不只是看它是否符合某一个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符合真利善美相统一的综合的整体的标准。

我们之所以要以真利善美相统一的整体标准去把握决策的合理性,主要是由真利善美之间既有区别又内在地统一的关系决定的。“真”的标准就是人们对决策的信息条件、组织条件、物质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固有本性和发展规律的真理性认识,主要解决决策合可行性或合条件性问题;“利”的标准就是决策活动的功利、价值意义,主要解决决策合功利性问题;“善”的标准就是决策活动及其结果的社会意义,主要解决决策合规范性问题;“美”的标准就是决策创造中一种积极自由的情感升华、情感体验、情感评价与情感享受,主要解决决策合创造性问题。由此可见,真利善美诸标准各有不同含义,在决策合理性中各有不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但是,作为决策合理性标准的真利善美又是辩证统一的。这不仅因为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还因为它们之间的这种依存、渗透、转化是以“利”为核心的,这是决策合理性既不同于认知合理性也不同于评价合理性的一个突出特点。决策合理性诸标准是怎样以“利”为核心展开和统一起来的呢?

首先,在“利”与“真”的关系上,为“利”而寻“真”。追求真是认识的直接目的,获得真是认识的结果。决策作为一种认识,当然也要求真,然而决策又是一种特殊的认识,与一般认识不同,决策是关于主体应如何行动、事物应当被改造成什么样子的主观指向性,它提供安排和改变事物的蓝图,着眼于改变事物,以合目的为标准。决策的这种特征使得决策的“向利”性成为决策活动的基础性支柱和全部动因。在决策活动中,“真”是作为前题存在的,人们不是先选择好了作为认识成果的“真”,而常常是先有了主体的某种需求,然后围绕满足这种需求的标准即利的标准去确定某一决策事物,又在“利”的驱使下去建构改造这一事物的活动模型。人们正是在“利”的激励下去建构改造某一客观事物的活动模型的过程中,才去选择已有的关于这个事物的“真”的认识成果,并运用“真”去解决决策的合可行性问题,进而观念建构实现“利”的蓝图。很显然,在决策活动的“真”与“利”的关系上,“真”是获得“利”的手段和工具,“利”是“真”的目的和动因。离开了“利”的标准,“真”对于现实的合理的决策活动就失去全部意义和价值。

其次,在“利”与“善”的关系上,因“利”而向“善”。“善”总是与“利”相关联,离开“利”就无所谓“善”。一方面善既包括道德的“善”,也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是物质—精神综合价值。中国古代关于“义利”统一、“力德”统一为“善”的思想,西方以“幸福”为“善”的思想,都是对“善”作这种理解的。但是,在决策中“善”的最主要的含义在于合社会规范性,因此善是一种社会的“利”,因对社会有“利”而“善”。一种决策被认为是“善”的,就意味着该项决策符合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否则就不能被认为是“善”的。当然,现实中的决策总是社会的一定个体或群体作出的,它必然要以满足特定的个体或群体的利益为其目标,这就可能造成个体与群体的“小利”与社会的“大利”相冲突的局面,所谓“见利忘义”就是以个体或群体的“小利”作为决策的唯一目标,丢弃或破坏了社会的“大利”,是错误地解决“小利”与“大利”、“近利”与“远利”冲突的极端表现。事实上,“小利”与“大利”、“近利”与“远利”之间不仅有冲突的一面,更有统一的一面:其一,“大利”服务于“小利”。对社会、对整个人类的“大利”的满足最终必然带来个人或集团的“小利”的满足;其二,“大利”决定着“小利”,因“小利”而失“大利”,这“小利”的满足尽管在短期内可能实现,但不可能长久,最终必然导致“大利”与“小利”的双重丧失。例如,个别企业为一时之利所制定的关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决策可能在其付诸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受益,但由于其假冒伪劣产品坑害社会,坑害用户,一旦被社会所揭露(而且迟早会被揭露),企业就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小利”最终也会丧失。很明显,“小利”与“大利”只有统一起来,并且只有以“大利”统“小利”,而不是相反,“小利”才能得到长久的满足。另一方面,“善”是与“恶”相对意义上的“善”,也就是人们决策行为的合规范意义上的“善”。如果仅仅从合需要、合目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善”的概念,那么“善”与“恶”的分界线就变得模糊了。例如,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对于资本家来说,不仅在经济上是美的,而且在道德上也是善的,而对于工人阶级来说,不仅在道德上是恶的,而且在经济上也是罪恶。因此,所谓“善”与“恶”是相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善”是合社会主体的需要、合社会主体的利益意义上的“善”,“恶”是反社会主体需要、危害社会主体的利益意义上的“恶”,也即反社会的正当性、反社会的规范性意义上的“恶”。“见利忘义”就是一种对于社会的“恶”。上述分析表明,决策合理性的“善”的标准,相对于人类整体而言,是因“利”而生、向“利”而动的;善是一种社会的“利”,因对社会有“利”而善;恶是一种社会的“不利”或“失利”,因对社会“不利”或“有害”而恶;一定社会的“善”的标准总是以一定社会的“利”的标准为转移,以对于社会的“有利”而现实地发生与展开。

复次,在“利”与“美”的关系上,有“利”而赏“美”。“美”虽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利”,但它是在“利”的基础上才得以体现出来的。这是因为,作为决策合理性的“美”的标准具体体现为决策的合主体创造性,而人的自由创造精神的体现又离不开对功利的追求与满足。例如,长江大桥之所以被人们视为“美”的,就在于它对人们有着交通上的功利,能满足人对运输的需求;葛洲坝之所以被人视为“美”的,就在于它对人们有着电力上的功利,能满足人对能源的需求,如此等等。很难设想,一项对于主体毫无功利的决策能给主体带来美的享受,一项对于主体有害的决策能使主体产生美感。决策合理性的“美”离不开决策合理性的“利”,它处处与“利”相伴随,可谓之“有‘利’而赏‘美’”。这里的“利”是一种既包括物质也包括精神的综合的“利”,是一种社会的“利”,是一种合理的“利”,是一种间接的“利”。

综上所述,决策合理性的诸标准虽有区别,但同时也是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相互共生和转化的,它们是以利为核心的真利善美的统一。真实的合理的决策活动及其产物,就应体现这种统一,按照这样的统一尺度去塑造和建构改造现实世界的目标模式与活动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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