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的需求:一个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信息论文,需求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性,[1]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企业(除特别指出外均指上市公司,下同)的利益相关者都关注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期望能获得相关、可靠的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才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于是利益相关者也就成为了会计信息的需求主体。但是在这里,人们往往忽视的逻辑链是:决策目标不同、认知水平不同、对风险态度不同等因素存在→引起信息需求差异→需求主体因禀赋差异引发不同的满足方式→如何因势利导地培育使之成为真正的会计信息市场主体→形成良性循环改进会计信息的供给,提高企业财务报告呈报和披露的质量→实现财务会计决策有用性的目标。本文欲根据这条逻辑主线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作一个系统的阐述,以求抛砖引玉。
二、会计信息需求主体的信息需求差异
广义上,对企业而言会计信息需求主体可以分为:政府、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会计事务所等。需求主体需要会计信息是受其特定的目标驱使的。具体的讲,政府为宏观调控、税收征管、会计监管、资本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目标需要会计信息;股东(含潜在)为是否投资、已投资资本的安全和收益需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的会计信息;债权人(含潜在)为是否授信、授信后债权的安全和收益需要有关企业偿债能力会计信息;职工为了了解企业的前景进而决定去留需要会计信息;供应商为了了解企业的实力和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而决定相应的销售政策需要会计信息;客户为了了解企业的实力和评价企业的信誉度需要会计信息;会计事务所为了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需要会计信息。也就是说不同的需求主体有不同的决策目标,围绕不同的决策目标当然也就有不同的会计信息需求,我们称之为需求差异,表现为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的不同。在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除决策目标外以下因素也会影响需求主体的会计信息需求:①认知水平。认知水平是指人掌握知识的多少和对信息的理解力高低,显然一个人知识储备、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决策水平的差异会影响对信息的需求。②对风险态度不同。一般地,风险厌恶者做出决策时期望更多的信息来佐证决策的正确性,表现为更多的理性,以回避风险;风险爱好者做出决策只需占有适当信息,往往更多凭借的是一种感性和经验。
特别要指出的是:虽然不同需求主体的信息需求有异,但并不是截然不同的,各信息需求集是有交集的。比如就股东的信息需求集而言,政府也同样需求其中的有关企业盈利方面的信息。
三、禀赋差异与需求满足方式:公共契约和私人契约
如上所述,需求主体是有信息需求差异的。出于决策的需要,需求主体都希望企业能按照自己的会计信息需求偏好来供给,但会计信息的供给是有成本的(如会计信息的供给成本包括生产、披露、审计及风险成本,其中风险成本是指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造成竞争劣势),对于如此多的差别信息需求企业显然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在这里禀赋的作用就凸现了。主要表现为:
(1)政府是国家权利的象征,掌握国家强制力这一特殊权利禀赋,是国家管理经济和行使社会职能的代表,为满足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政府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章程等形式强制企业供给会计信息。具体地说:①通过颁布《会计法》《公司法》、《税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从宏观层面规定企业的会计信息供给;②通过控制《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定权和修订权从微观层面规定企业的会计信息供给;③通过政府的会计信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必须要指出的是:从社会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政府也兼顾其他利益主体的信息需求作为法律、法规、部门章程等会计规范的一部分强制企业供给,这样其他信息需求主体的需求也同时得到了部分满足,当然对于这类强制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其他的信息需求主体都可无成本的获得,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供给信息的有限性和只能部分满足的特征。
(2)股东是企业资本的提供者,从其控制的禀赋角度讲与政府是无法相比的,其控制的禀赋主要是资本。为进一步满足自己的信息需求股东一般有以下几条途径:①与企业签订私人契约(如签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等),约定企业向其供给信息,当然这一契约是建立在股东让渡资本的使用权为代价的。对公众公司而言,股东往往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其手中的表决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②当自身的信息需求未被满足时,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用脚投票”来惩罚企业,影响企业的信息供给。这两条途径都是股东控制的特殊禀赋的权利延伸。
(3)债权人(含潜在)为是否授信、授信后债权的安全和收益需要有关企业偿债能力方面的会计信息,一般地除利用强制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外债权人还有以下途径:①通过与企业签订借贷合同来约定企业的信息供给,在这里债权人凭的是资金禀赋;②有时债权人本身就是企业的主办银行,债权人凭借关系禀赋从企业的资金账户上也可以得到有关资金流动的信息。
(4)其他需求主体。当然,一方面职工、供应商、客户、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信息需求主体可以利用强制性披露的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另一方面也可利用特殊的私人契约和禀赋差异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比如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通过其身处企业内部的便利来获得会计信息;供应商、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分别通过《供应合同》、《审计合同》或与企业的日常业务往来中获得信息。
在这里要特别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在利用公开信息、各自的特殊禀赋和私人契约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来进一步满足自己的信息需求:第一,聘请中介机构付费购买自己需要的会计信息。Harry I.Work就指出,在美国,分析家对股票市场的一份研究显示,人们确实愿意订立私人信息契约来购买分析性信息。[2]第二,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会计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积极游说会计规范的制定人,主张自己的信息需求,影响会计规范的制定和修改。
综上,信息需求主体禀赋的差异引出不同的满足方式,或者说是因为:①禀赋的稀缺性程度不一进而禀赋价值就有所区别,政府采取公共契约的形式、其他主体采取私人契约的形式来满足各自的需求,但这两种方式的取得成本是不同的,一般地后者的成本(含签约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要高于前者。②由于禀赋分布的不对称,各类需求主体获得会计信息的能力也有所差别,表现不同禀赋的特殊优势。比如,与其他信息需求主体相比,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企业资金流向和流量方面的信息就处于优势地位;再比如,政府对企业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就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能促使信息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将会有如下意义:第一,可以同时减轻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也节约了信息的搜寻成本;第二,有利于各类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形成一股合力要求企业披露更充分的会计信息;第三,充分利用各主体的禀赋优势,包括知识特长、关系资源,达到优势互补。也就是说合作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
四、一种制度建议
既然在各类信息需求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合作有其维系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基础。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设计该制度?
笔者认为有效的合作制度设计必须是:①只能是小集团之间的合作。这是因为利益相关者数目众多、效用函数各异、成本函数各异、收益函数各异、都有搭便车的倾向以及知识、时间禀赋的差异等因素使个体理性往往和集体理性相背离,但小集团由于其“互相监督可行、利益相容、贡献容易衡量以及收益容易分配”使合作成功的概率要大于大集团合作成功的概率,正如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所论述的那样:“实际观察和经验以及理论都清楚地表明,相对较小的集团具有更大的有效性。”[3]②要有选择性激励机制。如果能有一个消除这种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相背离的选择性激励制度存在,能达到“能者多劳多得、赏罚分明”的经济效果就会激励具有特殊禀性的利益相关者放弃“搭便车”的倾向而为集团的利益同时也为个人的利益付出努力,以达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基本匹配。基于以上两点我们提出以下一种制度建议:
(1)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按上市公司的属地原则,政府内部不同的监管部门(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交流辖区内上市公司的监管动态,必要时也可组织联合检查组,在法律、法规等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实现会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经验的交流。进一步讲在部级、省级层次上也可建立类似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这样,其一节约了监管成本;其二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两者都是一种社会资源的节约;第三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了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满足水平。实际上类似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也不一定只局限于监管部门之间。
(2)政府部门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合作,建立一个双向信息交流的渠道。①从会计信息监管的角度,建立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由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业协会牵头,引导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比较容易形成事实上利益相容的小集团)自愿组成一个利益相关者俱乐部,定期或不定期就企业的发展前景、投资价值进行交流,当然是在法律、法规等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同时可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或信息达成共识,反馈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当局和监管部门,架起一条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和监管部门信息交流的桥梁。更重要的是让公司和监管部门知晓“谁需要会计信息、需求什么方面的信息、对信息的质量要求是什么”,这无疑会促进公司改善会计信息的供给、监管部门优化监管手段和实现“我们的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目标,进而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但需求主体的信息需求成为一种共同的要求时,在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利条件下,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强制企业供给,适时适度的开行“便车”,进而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②积极参与企业会计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在该领域合作。从我国目前的会计规范,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来看,各市场主体的参与远远不够,与准则制定部门的合作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信息交流缺乏双向渠道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里,利益相关者俱乐部应该有所作为,在准则制定和修改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作为一种双向的交流准则制定部门要充分地重视和建立反馈机制,爱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实际上,这不仅能提高准则的质量,更有利于准则的执行和市场主体监督准则的实施。
(3)有关费用的分担。对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所发生的费用可采取轮流主办制,由主办方轮流负担,列入各政府监管部门的预算;利益相关者俱乐部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场地租金、工作人员工资等)可采用按利益相关者捐赠和缴纳会费的形式来募集。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在这里,由于会费成本的存在基本实现了对利益相关者的甄别(分清搭便车者和维权者),并且把“搭便车”利益相关者排除在小集团之外。
(4)选择性激励制度。①在监管系统内,建立一套能评价监管质量的考核体系,在这个考核体系中,辖区内有无违规、违法事件应该突出予以体现。对监督失察的人员和部门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对监管成绩突出的政府工作人员可采取奖金、晋升、表扬等多种激励手段,对成绩平平的工作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其目的就是要激励监管人员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倡制度创新和开展一切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质量的工作。②在利益相关者俱乐部内部,经会员大会同意可建立“奖励基金”,对就大家公认的突出成绩者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激励会员利用各自特殊的禀赋为集体的利益发挥作用,当然这一切是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