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的他律与自律概述_客观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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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和自律性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律性论文,义务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1)任何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义务都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统一。不存在不包含他律性的单纯自律性的道德义务,也不存在不包含自律性的单纯他律性的道德义务。

(1.2)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无论是在历史过程中还是在个体发生史中都是作为第一种属性表现出来。道德义务的发展史就是从他律道德义务走向自律道德义务的历史。在他律道德义务中,道德义务的自律性以萌芽的形态依附于他律性;而在自律道德义务中,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和自律性达到了高度的统一。正确理解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是正确理解道德义务的自律性的前提。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是通过道德义务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表现出来的。

(2.3)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在个体意识中是通过客观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义务在个体意识中总是表现为不以个人的情感欲望倾向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良心相比,道德义务的客观性更为突出,良心总是表现为一种内心的召唤,而道德义务常常表现为一种不得不服从的必然性。良心是时隐时现的,而道德义务总是伴随着人们的生活,是人们在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动物的生活中所无法摆脱的。换言之,道德义务总是作为一种客观的力量存在着,无论人们是否喜欢它,是否履行它,它总是在社会生活中显示自己的存在。

(2.4)道德义务的客观性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在原始社会,道德义务的应然性质和自然性质甚至尚未分开,图腾、禁忌总是通过物质性的东西把应当赋予神秘的性质,以原始的形式表示应然的要求。人的道德认识史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道德义务的应当总是与人类所属世界的必然性相联系。道德义务的客观性就在于它的必然性来源。这种必然性来源不是无法证实的“天”或“上帝”,也不是抽象的利己心或抽象的先验理性,而是我们社会生活的经济必然性。道德义务的应当是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表现。

(2.5)作为道德义务的应然性基础的经济必然性绝不是我们之外的存在,而是我们作为人类的成员朝夕参与的生产活动中的必然性。它之表现为我们的道德义务,是通过我们因社会分工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当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决定的,简言之,是通过我们的社会身份所表现的。社会身份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决定有什么样的社会身份:“这种特定的社会身份,决不是来自人的个性,而是来自以商品这个特定形式来生产产品的人们的交换关系……这些身份是个性在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定阶段上的必然表现。”①在社会结构中,阶级的身份占据主要地位,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个人处在什么样的道德关系中,具有什么样的道德义务。社会身份总是相应于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社会职能,决定个人的行为方式。一个人有多少种社会身份,相应地也就具有多少种道德义务,而且在一种社会身份中还可能相应地具有多种道德义务。这些道德义务都是我们应该履行的,不以我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②道德义务的客观性,就反映于他人、社会对个体行为的要求与其社会身份的相应之上。

(2.6)个体的社会身份有些是个体自己选择的,有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比如,个体可以选择不担任父母的身份,但却不能选择不担任子女的身份。道德义务作为人类文化传统发展的存在方式之一,它的客观性借助其社会历史基础甚至可以凌驾于个体之上,从而表现了道德义务的强大道义力量。

(3.7)道德义务的他律性不仅仅在于它是客观的,而且在于它是一种权威。道德义务在其萌芽状态中就带有一种权威性,并借助权威与个体发生关系。道德义务的权威性能够使个体在没有惩罚的控制的情况下,在理论思维尚不足以把握道德义务实质的情况下,在义务行为对其毫无吸引力,甚至可能违逆其意愿的情况下,自觉地去履行对其显得非常专断的道德义务。

(3.8)人们的道德观念总是包含着权威性,可以说权威观念是道德义务观念的一个要素。这种观念不仅是来自对体现权威者的单方面的尊重,并且更重要的是来自道德义务作为人类生活的内在需要的道义力量。道德义务的权威性从根本上来说,来自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因为道德义务以自身的作用向个体证明,道德义务是人类长期发展所总结出来的生活方式的最佳模式,也是人类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为此,道德义务的权威性表现为一种要求个体服从的性质,表现为命令人们应当这样做或一定要这样做,而且权威的命令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3.9)在基督教伦理学中,道德义务的权威性达到了顶峰。因为道德义务的要求和命令的最高依据甚或唯一依据,是上帝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意志。上帝的绝对意志是不能用理性加以认识的。对于道德义务的唯一意识活动只能是信仰,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就在这种信仰中得到确立。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因其非尘世的绝对来源而被赋予神圣性的绝对性。基督教的道德义务的权威性表面看来是至高无上的,但实质上它是最软弱无力的,因为道德义务的权威力量最终必须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自觉性和行为自主性。换言之,行为主体必须先服膺于道德义务的要求,自觉地把道德义务的应然要求转化为内心信念,道德义务的权威性才具备现实的基础。因此,道德义务的权威性的来源不在人类社会之外,而在人类社会之中。实际上,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并表达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3.10)道德义务的权威性与权威道德义务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威道德义务只是一种他律道德,它是与自律道德义务相对立的道德义务,而道德义务的权威性作为一种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是可以和道德义务的自律性结合起来的。道德义务的外在权威可以转化为道德义务的内在命令和内在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道德义务的权威性是良心的权威性和命令性的前提和条件,而权威道德义务只是一种要求服从的道德义务,权威和服从本身即是目的。权威道德义务否认个体有自我选择善恶的能力,不愿意、也不允许个体具有这种能力。权威本身就体现着颁布权威者的利益。相反,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则不一定包含这种将权威和服从奉为目的的内容。权威道德义务表现在个体身上,就是个体仰慕权威、愿意屈从于权威,同时又深望自己成为权威。道德义务的权威只能是手段而不能是目的。

(3.11)道德义务的权威性有三重属性:第一,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在道德义务被自觉自愿地履行时表现为一种荣誉感,这种荣誉感把义务的履行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方式。第二,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在面临行为选择时表现为一种命令性,要求个体履行其应负的道德责任。第三,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在义务与爱好发生矛盾时,表现为一种出于道义的内在强制性。

(4.12)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在道德义务的强制性中得到最充分的反映。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客观性往往表现为道德的强制。可以说,道德义务的强制性充分表达了道德义务他律性那种受制于外力或受制于外在根据、规则、规律的支配的性质。首先,不管人们是否打算接受道德义务,人们都可以感觉到道德义务要求人们履行的力量,而且这种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情理上无言的命令,人的心灵不可能对它无动于衷。其次,不管人们是否打算服从道德义务的命令,人们不可能感觉不到它的巨大压力,这种精神的压力正在于它的道义力量。而且,这种道义力量往往不仅仅是道义力量自身,它背后还有社会舆论的力量、社会政治法律乃至宗教的惩罚机构。因此,强制感总是义务意志的一个要素。道德义务背后总是站着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的威慑力量是毫无疑问的。

(4.13)道德义务的强制性在理性与情感欲望、社会利益与个人幸福发生矛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道德义务的强制性总是相对于理性与情感欲望、社会利益与个人幸福的对立和矛盾而言,当理性与情感欲望、社会利益与个人幸福相一致时,义务是自愿的,义务的强制性升华为主体的自由,成为一种隐形的存在。只有当理性与情感欲望、社会利益与个人幸福相矛盾时,道德义务的强制性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对于个人的意识而言,道德义务的强制性表现于理性对爱好的限制。道德义务总是人的理性调节、控制情欲的一种方式。理性总是社会集体共同意志、共同要求、共同利益的结晶。理性对于个人欲望总具有一种压抑性的特质,迫使个人欲望始终沿着某一集体的共同意向发展,防止其与集体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4.14)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而言,道德义务的强制性实质就在于社会集体对其成员的行为的客观要求。道德义务之所具有他律性,正因为道德义务是社会性的道德义务,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道德义务的强制性在阶级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统治阶级的利益对被统治阶级的意愿和倾向而言总是一种外在的东西,是与被统治阶级的本性相对抗的东西,因此,统治阶级所颁布或要求的道德义务对个体而言总是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因此,道德义务往往被上升为社会政治法律义务或宗教义务,以更为强化的形式迫使被统治者服从和履行。道德义务的强制性总是来源于一定的客观道德关系的要求,来源于社会发展的经济必然性力量对个人情欲的节制或限制,来源于社会分工和阶级利益、社会集体利益的要求,来源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行程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这些要求或限制是通过父母师长的意志、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乃至国家政权的意志的压力表现出来的。

(4.15)道德义务的强制力不仅来自外在压力,而且也来自道德主体为实现自身内在价值和崇高人格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而且前者往往通过后者而起作用。道德义务的强制性只是表现为义务作为道德规范相对于人的内心信念的他律性质。黑格尔说:“具有拘束力的义务,只是对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的善)的冲动,才是一种限制。但是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③道德义务的强制性的作用就在于使个体养成一种善于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坚毅个性和坚定的意志。所以,道德义务的强制性应该转化为人类自觉自愿地采用和履行的自由。

(5.16)“道德义务的他律性”与“他律道德义务”不是等同的两个概念。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是与道德义务的自律性相对而言的。当道德义务的权威性仅仅以必然性、客观性、强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它是一种他律性。此时的道德义务是一种他律义务。只有当权威性转化为自由、由客观性转化为主观性、由命令性转化为自主性、由强制性转化为自愿性时,道德义务才由他律义务转化为自律义务。他律性与自律性相统一的义务才是与良心协调一致的义务。

(5.17)道德义务的自律性是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在个体内心信念中的内化。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义务的自律性是较之他律性更为高级、更为特殊的属性。道德义务总是因为人自己为自己规定义务而成为义务的。某种义务如果只是外在于人自身的客观义务,就不能成为个体自身的道德义务。只有作为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统一的道德义务才是真正的道德义务。

(6.18)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客观性总是相对于道德义务的自律性、主观性而言的。就个体的意志而言,道德义务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普遍性;就社会而言,道德义务是一种主观的存在,它的实现有赖于个体的理性乃至情感意志的认可。道德义务作为一种应然要求转化为主体自觉的行为动机和心理定势,也就意味着道德义务的客观性向主观性的转化。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道德义务决不能脱离个体的意识而存在。作为一种独特的精神过程,道德义务包含着理性对社会客观要求或道德原则规范要求的把握、情感对道德义务权威的认同以及欲望对道德义务规则的服从。

(6.19)道德义务的主观性首先表现在个体的道德义务意识是一种理性的自觉。基于经济必然性的行为规范,只有通过理性的判断、比较、选择,才能形成明确的道德义务意识。理性的判断、比较和选择是意志对外在的道德要求的认可和情感对外在道德要求认同的先决条件。失去理性的人谈不上道德责任意识和道德义务感,同样,因外在压力和影响而不自觉地履行义务的人,其义务的道德性质是不完备的。因此,对义务的深刻体认缺乏理性是不可能的。其次,道德义务的主观性还表现在,对义务的认可是主体基于意志自由进行理性自决的结果。不具备自由意志的人谈不上对道德义务的认可与否。相反,唯有出于意志自决所认可的道德义务,才是行为的自觉动机,才是主体的道德行为的真正有力的持久的内驱力。再次,道德义务的主观性还表现在道德义务意识总是作为人们的心理意识定势而存在。就个体心理的发生而言,道德义务意识起源于人的羞耻心和负疚感。在人类的行为乃至个体的行为中,道德义务感总是作为一种自我裁判者而进行评价和自我控制。道德义务作为一种自我控制和自我意识的道德心理机制,它是主体自觉自愿地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集体的意志的内心源泉。道德义务作为一种知、情、意相统一的道德责任意识,是良心的核心内容。

(6.20)道德义务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道德义务的形式是主观的,它总是以一定的理性思维活动、意志选择的认知方式和情感活动的心理定势表现某种道德价值或生活理想;道德义务的内容则是客观的,它是人类社会的经济必然性对个人的现实要求。道德义务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统一的实质,就在于道德要求的客观性、必然性和个体心理意识的 自主性、自愿性在个体中的融合。

(6.21)自律道德义务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自律道德义务总是个体出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选择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原始社会个体对图腾、禁忌、风俗习惯的下意识服从和儿童对权威的自然的服从都不是自律道德义务。同理,某个在强迫的压力下出于无奈而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真正的自律道德义务。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就强调道德义务行为是一种自觉、自愿和自择的行为。托马斯·阿奎那也强调真正的道德义务行为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康德第一个把自律概念引入了伦理学,他的自律道德义务本身就是以实践理性自我立法的自由意志为前提的。自由意志在道德义务中的作用在康德那里是一种理论上的自觉:“自由概念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④由此看来,出于自由意志而自愿自觉地选择道德义务是道德义务自律性的必有之义。只有出于对道德义务的自觉的理性认识,才会有出于内心信念的履行道德义务的意愿和冲动。

(7.22)道德义务的自律性表明个体在履行道德义务中的自主性。道德义务的自主性是个体的道德义务从强制到习惯再到自觉的发展的结果。道德义务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是道德义务的自主性的前提。只有通过道德义务的客观性、权威性、强制性把握到道德义务作为一种应当所包含的必然性,个体才能将道德义务的外在权威性变为内在权威性,将强制性变成自由,从而道德义务的他律变成履行义务的自主。可见,道德义务的自主性首先来源于对道德义务的他律性的认同,即意味着个体既认识到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又自觉地服膺于这种他律性的约束。其次,道德义务的自主性表现在道德义务是个体出于明确的理性认识而自觉追求的义务。在他律道德义务中,个体只是服从权威的要求或强制,而在自律道德义务中个体自觉地把道德义务本身的应当作为行动的动力机制。出于自由意志的义务行为是一种意志活动,这种自主的义务行为总是按自觉确定的目的进行的活动。以道德义务作为目的是个体的自我规定,也是个体意志的自愿接受与认可。同时,这种自主性表现为勇于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不达到道德义务的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活动。任何试图逃避履行道德义务的倾向,都是对这种意志自主性的干扰。第三,道德义务的自主性表现在道德义务是由人自己加于自身的义务。个体对道德义务的理解总是与个体的阶级立场、价值目标、道德价值取向联系着的,道德义务的选择和履行总是在一定世界观的指导之下进行的,并且道德义务的履行总是被纳入生活理想的实现过程中,成为实现理想目标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7.23)道德义务的自律性还表现于道德义务是人自我立法的产物。道德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人类自己为自己立法的产物。对于个体而言,道德义务的最初确立阶段是接受作为权威的道德义务,是外在立法、他人为自己立法。而当人在社会关系中随着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以及与他人的交往逐渐产生成熟的自我意识之后,他既可以利用理性选择某些道德义务或摒弃某些道德义务,也可以运用理性给自己创造道德义务。道德义务的自我立法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道德法则,它表示个体的行为是出于客观必然性,从而把行为变成义务;另一个是动机,个体把道德义务视为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从而把道德义务变成动机。道德立法不同于法律立法,就在于法律立法对行为必然性的强调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威慑,因而它是一种外在的立法;而道德立法对行为必然性的强调则诉诸于人的内心,把外在的道德要求固化为内心的道德法则,它是一种内在的立法。道德立法使行为成为义务,它不能排除外在的强制,但具有外在立法所无法包含的特性。这种特性就在于道德义务责成人们去履行行为之时,仅仅因为这些行为是义务,并且把义务自身的原则作为意志活动的唯一充分的动机。道德义务的自我立法不仅出于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把行为变成义务,而且出于对道德准则的尊重,把道德义务变成行为动机。道德义务的自我立法充分表现了意志自律的主体能动性。

(7.24)道德义务的自律性在意志自律方面也充分反映在理性对爱好和情欲的控制之中。个体的爱好和情欲总是无止境的,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体的爱好和情欲的无限膨胀与需要的满足能力的矛盾;第二,个体的爱好和情欲的无限发展与社会集体利益发展方向的背离。在第一个问题上,个体的爱好和欲望与表现社会意志的个人理性总是存在着潜在的矛盾。理性的任务就是控制个人的爱好和情欲的漫无边际的膨胀,使之在社会能够提供条件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在第二个问题上,个体的爱好和欲望既可能偏离也可能符合社会集体利益发展的方向。理性的任务就是使之导入每一个个体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轨道,同时克制与社会集体利益发展相异的欲望倾向。道德义务的自律性不在于理性对爱好和情欲的压制,不在于理性与情欲的二律背反,而在于意志力作为一种理性与情感、欲望交融和谐、相互促进的力量,保证道德义务的完满履行。

(8.25)自律道德义务不仅不是人的负担,相反它是人自我实现的方式。自律道德义务所表现的纪律精神实质上是个人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方式。它不但不会阻止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而且还是人格发展的条件。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不是一个孤独的自我某一特殊状态的总和,只有通过对各种道德义务的履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能量或力量,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尊严。自律道德义务的履行总是意味着一种生命力的创造,这种生命力的创造永远在培养人格的力量、价值和尊严。道德义务即使被视为一种负担,这种负担也决不是与人本身无关的外在的东西,而是人之所以成为人之所必需。如果摆脱道德义务,人将不成其为人,人格只剩下一个被抽空的躯壳。

(8.26)道德义务作为人格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内在方式,从根本意义上说,在于它凝结了反映社会经济必然性或社会进步客观性的价值应然性。义务是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的、人类社会生活必需的或最佳的生活模式或途径。任何企图从人类社会之外寻找义务的本质和根源的学说,只能导致从根本上否定义务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这一本质。义务不论其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一种应当,一种对人类行为提出的必然要求,它的提出表明人类已不满足于现有的状态,还要向更好的、更完美的状态前进;它的履行则表明人类认识到任何社会发展都必须依靠人的努力甚至牺牲,没有所有个体的自觉主动的贡献,社会进步就不可能。

(8.27)在自律道德义务中,个体不是受扼杀和禁锢,相反,个体正是在道德义务中实现自我、昭彰人格的价值和尊严。在自律道德义务中,不是个体的自由受到约束,而是个体的任性(不自由)受到约束。可以说,个体通过履行反映社会进步的必然性的道德义务达到了道德自由。真正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义务必将深入人心,成为人的内心信念。只有那种落后于社会发展规律的腐朽没落的阶级所要求的义务或代表少数统治者利益要求的义务,才会给人带来束缚和压抑。正是通过对反映社会进步、社会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的自律道德义务的认识和履行,人们才能实现行为的自由。自律道德义务深入人心,就会转化为道德良心。义务发展到良心,也就达到了道德义务自律性的最高阶段。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5-86页;第3卷第329页。

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译本,第167页。

④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中译本,第19-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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