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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将一夫一妻制纳入社会主义婚姻法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的婚姻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比较系统地建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1980年,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社会在婚姻家庭方面出现了重婚、姘居、婚外恋等问题,直接威胁着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和伦理道德。本文将结合一夫一妻制这一婚姻法中重要原则进行探究和思考。
关键词:婚姻法原则一夫一妻制重婚
一、一夫一妻制的内涵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单偶婚。作为区别于群体婚制的一夫一妻制,任何人都不得在婚姻存续期内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不被法律接受和认可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适用于全体公民。一夫一妻制原则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将其纳入到婚姻法中,使得婚姻法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使其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文化和具体的生活方式之中。
二、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与私有制社会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在中华民族的漫漫发展历程中,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其本质就是一夫多妻,这个时期,一夫多妻属于社会常态,同时也标志着社会有着男性为主体的封建色彩,女性往往成为男性的配角,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而不是社会的建设者,其自身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微乎其微。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严禁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实行的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在私有制社会里,一夫一妻制是片面且带有历史局限性的,对一夫一妻制的遵循也是只针对女性一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婚姻制度虽然取消了纳妾制度,但却以情妇制度来代替,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只是“换汤不换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夫一妻是对男女双方而言的,不论是男方或女方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这个原则,都要依法受到法律的惩处和道德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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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和精神条件,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妇女的解放,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了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这些都是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可靠基础。
三、重婚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
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挑战一夫一妻制这一婚姻法重要原则的主因是重婚,甚至是当前普遍存在的“包二奶”、婚外性关系等不良现象,都对一夫一妻制产生了潜在或直接的挑战,直接威胁着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和伦理道德。近期以来,社会及法学界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产生了两种不同声音。一种是建议适当扩大重婚罪的范围,放宽认定标准,对有配偶而与他人又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6个月以上的行为,以重婚罪论处,加大对“第三者”打击力度,明确对“第三者”的量刑标准,加大对重婚案件的公诉力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针对“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情况较为复杂”这一实际,应当区别情况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制。本文认为:
现行《婚姻法》将重婚罪纳入到违反婚姻家庭关系的刑事责任内容,也正是基于一夫一妻制这一重要原则而制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由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禁止重婚。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界定是否重婚,一是已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未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登记;二是已婚者又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未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此,重婚可根据其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在实际案例中,有一种行为即对于未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的行为人,如何定性为重婚罪。从重婚关系的角度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其行为所侵犯的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的。但如果对方隐瞒婚姻状况,受骗一方则可不构成重婚。
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违法婚姻,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处理重婚问题,应先刑事处理后民事处理,首先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再审查民事责任。对因重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的,一般应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宣告重婚无效并予以撤销。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婚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就不能认定后婚关系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者即过错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包二奶”、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关键是要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于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期间,合法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此时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情况的,构成重婚罪。
目前婚姻法中确定,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就不是合法婚姻,对于社会上诸如“包二奶”等不良现象,在法律定义上是无法对其是否重婚进行界定的。当今社会家庭关系涉及亲情、夫妻感情等问题,而这些感情问题属于心理范畴,法院也难以判断,家庭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国家管得越多越好,公权力介入得越深越好,而是要采取党纪政纪的处罚以及道德教育来实现,而不宜采用刑法的制裁措施。
参考文献:
[1]曾宪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篇
[2]法律辞典
论文作者:孟祥瑞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7年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5/4
标签:一夫论文; 婚姻法论文; 重婚罪论文; 配偶论文; 社会论文; 婚姻论文; 名义论文; 《文化研究》2017年1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