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恢复和扩大宗教政策的历史条件_中国宗教论文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恢复和扩大宗教政策的历史条件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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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2)03-0071-09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和干扰,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发生了严重的偏差。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时期。此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行之有效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统战政策、宗教国际交流政策,而且根据新时期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提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新政策,从而使党的宗教政策得到了迅速恢复和拓展。

一、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恢复拓展的前提条件

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直接关系到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国际关系。正因为如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宗教问题便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即开始启动了宗教政策的恢复工作。1978年7月,中央统战部召开了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战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议分析了“文化大革命”对宗教工作所造成的破坏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宗教工作的形势,研究了当时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央统战部根据这次座谈会讨论的意见,于1978年10月向中共中央上报了《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分析了当时宗教工作的形势,提出了两个急需解决的决策性问题: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生活,开放少量寺庙教堂;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一请示报告,并在通知中指出,宗教在我国历史悠久,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信仰各种宗教,特别是在少数民族中有较深的影响,在国际上也有广泛的联系。因此做好宗教工作,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对国内国外都有重要的意义。当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都心有余悸。这种心态也反映在上述文件之中,如在提出恢复开放寺庙道观时用“少量”作了限制,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这一文件的下发,是宗教工作实现拨乱反正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宗教政策的落实、纠正宗教问题上“左”的错误,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宗教问题更加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和重视。1979年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1978年底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并于3月批准了中央统战部的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了“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4月,中央决定恢复国务院宗教事务局。9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就宗教问题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我们必须以坚定的态度,大力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尽快地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场所、用品和主持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使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认真落实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团结在政府的周围,在党的领导下为四化贡献力量。”[1]从这里的措辞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对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和恢复宗教政策紧迫性的认识。

1980年6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局长肖贤法在《人民日报》发表《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文,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具体表现、共产党人允许人们有信仰自由的原因、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妥善处理的关系等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论述,这是从理论上对宗教问题进行的一次重要拨乱反正。随后,国务院批转了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对解决宗教团体房产,提出了具体办法。国务院要求从政治上着眼处理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问题,把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提到了十分重要的高度。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文件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落实党的各项宗教政策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这是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核心的党的宗教政策得到全面恢复的标志。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各级党和政府逐步恢复了宗教团体,落实了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退还了宗教房产,恢复了宗教活动场所。但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宗教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受“左”倾错误思想影响较深的人,对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和国际性认识不足,往往习惯于以简单的、行政命令的办法,而不愿也不会以教育、引导的办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他们往往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持怀疑、否定态度,把执行党的宗教政策误认为是“宣传唯心主义”,把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立起来,对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采取歧视、压制甚至打击的错误做法,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得不到全面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开放的重点寺观,原由文物、园林等部门管理使用而应移交给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的,有一部分没有及时移交,就是已经移交了的,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少遗留问题。在这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违反政策规定的现象不少,有的还相当严重。同时,在一些信奉伊斯兰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宗教干涉教育的现象,如有的宗教教职人员擅自举办经文学校,招收少年儿童学习经文;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向少年儿童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甚至弃学出家;有的宗教教职人员阻挠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科学文化知识。这时,国内敌对分子利用宗教狂热制造混乱,外国宗教敌对势力也借开放之机,以宗教之名从事渗透活动。

针对这些情况,198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强调在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必须继续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不得干涉教育,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确定和开放了一批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这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198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强调在思想战线上清除精神污染的过程中,对待宗教问题,需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绝不能把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同清除精神污染对立起来。李先念、邓颖超等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就清除精神污染中出现的混淆宗教与精神污染的倾向表明了态度。这就及时地制止了当时可能出现的偏差,消除了人们思想上一时出现的困惑和疑虑,从而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稳定性。1985年4月,习仲勋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落实宗教政策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一定要抓紧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的现象。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组成调查组,先后到一些省市,从了解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开放全国汉族地区佛道教重点寺院的情况入手,对文物、宗教、园林、旅游场所管理职责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就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比较广泛地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同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调查组提交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这一系列文件的制定、指示的下发,使党的宗教政策基本上得到了恢复落实,这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高度关注的具体表现。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多次强调: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就民族和宗教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同年12月,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统一思想,继续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动员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更加关心、重视和做好宗教工作。会议期间,江泽民邀请出席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同志和部分统战部长、宗教局长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在座谈会上,他特别强调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1](P,199)他还强调:要把宗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做好团结教育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要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1](P,201-204)这次会议的召开,统一了对当时宗教工作形势的认识,提高了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今后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1991、1992年初,江泽民两次邀请我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与他们坦诚交谈,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重视和对宗教界人士的关心。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P,250)这一论断,是对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对全党同志的重要告诫。

为了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政策,要求“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这一政策的提出,使党的宗教政策更趋完善。1994年1月31日,李鹏总理以国务院第144号令和145号令,正式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由于这两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众的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条例,因而受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好评,一致认为这是我国宗教立法工作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走向法制轨道的良好开端。

可见,自1978年以来,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给予了高度关心和重视,把宗教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宗教政策得以恢复拓展的前提条件。

二、从世界总体发展的高度来观察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恢复拓展的重要条件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中共中央及时提出: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要有计划有领导地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交流与交往活动。1979年4月,中央统战部就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问题强调: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是我国人民外交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争取团结各国的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运用宗教形式可以在各国的中间、落后阶层中进行工作,这对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有重要意义。因此,今后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应该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采取有来有往的开门政策和积极主动而又慎重稳妥的方针。同年9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有计划有领导地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1](P,12)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指出:“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1](P,70)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仍然主张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与交往。由于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国内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开展同外国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并把宗教界的国际联系看成是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民间交往的一部分,宗教界的国际交流出现了空前的盛况。

但是,随着对外交流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活动也逐渐加剧。他们公开扬言“通过教会工作,最终使中国形成一股自下而上的强大压力,迫使中共让步,使整个中国逐渐走上民主化的道路”。“传教可以使中国由思想多元化演变为政治多元化,最终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其渗透策略是长短结合,内外呼应,充分利用空中传教,偷运宗教宣传品,利用经贸、旅游、探亲、访问、教育、文化在我国“开荒布道”,利用宗教制造民族纠纷和民族分裂,等等。20世纪90年代,境外传入的新约教会、新使徒教会、灵仙真佛宗等有所发展,反动组织“呼喊派”和非法组织“全范围教会”等也有死灰复燃之势。河北、福建等地出现了天主教地下势力,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早在198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强调:对于外来的宗教渗透的危害性,应予以充分估计,要做好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工作,尽可能地防止和限制其影响。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强调:宗教界的国际友好往来,“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对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1](P,70)1990年4月,陈云就宗教渗透问题专门写信给江泽民。信中指出:“最近看到几份有关宗教渗透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的材料,深感不安。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历来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现在是中央应该切切实实地抓一抓这件大事的时候了。在这方面务必使它不能成为新的不安定的因素。”[1](P,177)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国际局势的一个重要变动,就是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解体。深究这些国家剧变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西方国家利用宗教对这些国家进行渗透,而这些国家自身也未能将宗教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没有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以苏联为例,十月革命后,苏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法规,基本上做到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戈尔巴乔夫执政之后,着手制定新的《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新法删除了宪法第52条规定的“进行无神论宣传的权利”,删除了“禁止在学校讲授任何宗教的教义”的规定,放宽了宗教组织登记以及宗教组织拥有财产的范围等等,这就从法律方面放松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2]当国内矛盾重重,国内外宗教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时,这些宽松的法令便形同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实现对宗教事务的有效管理,从而为宗教政治势力的发展大开方便之门,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苏联的解体。东欧其他国家的巨变也有类似的情形。苏东剧变,加上国外敌对势力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在我国新疆、西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分裂活动,搞所谓“东突厥斯坦国”、“大哈萨克共和国”,煽动民族分裂。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江泽民多次强调,要着眼于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团结进步,着眼于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分裂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动,严防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破坏祖国统一。为此,江泽民多次到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广西、云南等地视察,指导工作,告诫全党要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1993年2月,李端环在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汇报后也强调:要从世界总体发展的高度观察民族、宗教问题,研究民族、宗教问题,始终要注意国际上的影响和动向。当今世界上很多地方闹乱子,如前苏联解体、波黑冲突、中东问题,许多都与民族、宗教问题有联系。我们研究国际上的民族、宗教矛盾及其发展趋势,反过来再看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就容易看得更清楚。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人不断攻击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指责中国实行“宗教迫害”和“宗教不容忍”。特别是1996年以来,美国一些反华势力更是采取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的手段,利用宗教问题大做文章。为澄清事实,驳斥所谓“宗教迫害”之说,让世人了解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997年10月16日发表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列举大量事实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20年,中国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此前发表的白皮书曾介绍了一些中国宗教的基本情况,如1991年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六部分;1992年发布的《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白皮书第八部分,都有关于宗教的内容。《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介绍的内容则更为全面,更为丰富,有利于国外真正了解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情形。

从世界总体发展的高度面对中国的宗教问题,考虑和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这是新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恢复拓展的重要条件。

三、对宗教问题的深入探讨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恢复拓展的理论基石

宗教政策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宗教理论作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共中央就非常重视对宗教理论的研究,强调:“研究科学社会主义,不能不研究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问题;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不能不研究中国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问题。”[1](P,134)这就把统一战线、宗教问题的研究提到了应有的高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研究的机构不断增加,队伍不断壮大。经过多年努力,已基本形成分属于四个系统的研究机构:社会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系统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机构;党政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的研究机构;宗教团体系统的研究机构及宗教院校。此外,中国五大宗教内部都有一些具有某种专门宗教知识和研究能力的非专业研究人员。随着研究机构的形成和研究队伍的扩大,研究领域不断拓宽,研究成果不断推出,先后出版发表了关于各宗教历史、宗教典籍、宗教代表人物、宗教哲学、宗教学基础理论以及宗教与文化、政治的专著、译著、文献资料。同时,对于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也进行了深入探索与研究。

随着对宗教问题的深化,一些新的观点逐渐形成并已达成共识。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学术界就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论断提出质疑,认为这一论断并不是马克思对宗教下的定义,只是马克思对德意志当时历史条件下宗教社会本质的一种深刻揭露。这种认识,就突破了传统的对宗教狭窄、片面的理解。理论界在肯定宗教有消极作用的同时强调“趋利避害”,尽可能地发挥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并提出和论证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

就研究的视角和方法而方,也有突破和创新。过去理论界在研究宗教时只注重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认识宗教,现在已转为从宗教意识形态、宗教历史文化传统、宗教社会群体三个层面全面地认识人类宗教现象,这样使认识更加符合实际。20世纪80年代中期,罗竹风主编的《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一书,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该书改变了过去许多宗教著作所常用的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宗教的方法,而是把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考察,根据宗教的实际情况来说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性质及其社会作用。作者在书中提出“宗教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发展变化过程中”。“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时,必须把宗教放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层次内进行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巨大变革,这一变革必然要影响到从旧社会来的宗教,促使宗教及其一系列内在因素产生某些变化,因而它的社会作用也在起变化。”[3]

总之,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国内学术界对宗教的本质、宗教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作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宗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提出了不少新的观点和见解,对宗教问题的研究也有了新的视角。

进入20世纪90年代,理论界对宗教问题的研究更为深入,注重把宗教的理论、历史、现状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中国宗教研究与世界宗教研究联系起来,研究的视野更为开阔,研究成果更为丰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开始重视对宗教现状、应用理论的研究,围绕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这一中心论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发表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文章和著作,得出了一些应用性、对策性、预测性的研究成果。此外,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运用宗教社会学、宗教心理学、比较宗教学等西方学者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得出了一些新的认识和新的结论。

应当说,新时期的宗教研究,既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也加深了人们对宗教现象及其社会地位、历史作用的认识,为党的宗教政策的恢复拓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

四、宗教自身世俗化倾向的加强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拓展的重要因素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的发展,中国宗教界从自身特点和力量出发,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宗教的世俗化倾向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抗洪救灾、抗震救灾的过程中,中国宗教界积极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表现了极高的热情。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为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和努力;宗教界在保护生态平衡、绿化荒山荒地方面也做出了突出成绩。此外,宗教界对残疾人福利事业也十分关心。如1986年3月10日,全国宗教界将募集到的近500幅书画作品捐赠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表达他们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对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二)积极维护世界和平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中国宗教界为维护世界和平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1979年8月,以赵朴初为团长的中国宗教代表团出席了在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召开的第三届世界宗教和平会议。会前,赵朴初在记者招待会上就说:“我们呼吁全世界人民对战争的威胁提高警惕,并共同以更大的努力来维护世界和平,防止战争的爆发。”[4]1986年6月,世界宗教和平会议国际理事会在北京举行,赵朴初在大会上再次呼吁全世界的宗教徒携手合作,通过活动和祈祷争取世界和平。随后,1989年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行的第五届世界宗教和平会议以及1994年在意大利举行的第六届世界宗教和平会议,中国宗教界都派出了代表参加。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7月,我国宗教界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注: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是中国宗教界与世界有关宗教和平组织相联系的组织,由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丁光训主教倡议成立,由我国宗教界知名人士组成。)。1995年8月14日,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之时,中国宗教界发表了和平文告。1999年5月8日,为抗议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对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的野蛮轰炸,我国五大宗教组织也联合发表了抗议信。中国宗教界的上述行动,对于维护世界和平起了积极作用。

(三)竭力促进祖国统一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宗教界在不同的场合,为促进祖国统一做出了应有的努力。1987年9月27日、10月1日,少数分裂主义分子配合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活动,在拉萨市蓄意制造骚乱。班禅就此发表讲话,严厉谴责了这一破坏祖国统一和安定团结的罪恶行径。他指出: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自元朝以来一直存在的客观事实。并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西藏的安定团结,为加强汉藏民族的团结,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团结作不懈的努力。在促进祖国统一方面,宗教界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1996年2月,出席首都宗教界人士迎春联谊会的宗教界人士一致表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希望台湾宗教界积极响应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和平统一八项主张”,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积极主动地与制造民族分裂、搞“台独”活动的言行进行斗争,与全中国宗教界同心协力,为增进两岸交往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一些实事,为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尽职尽责。[4](P,525)1996年10月14日,亚洲宗教和平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泰国大城召开。会前,亚洲宗教和平委员会个别领导人以起草章程修正案为由,不顾亚洲各国公认的以及联合国有关决议规定的“一个中国”的原则,背着中国代表拟将台湾接受为正式成员。在会上散发的文件中,竟将所谓台湾的“国旗”印在亚洲宗教和平委员会成立20周年的纪念册上,同时让台湾来的与会者注册为“中华民国”代表或“台湾代表”。对此,以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副主席丁光训为团长的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代表团不仅退出会议以示抗议,而且发表声明表示强烈不满。中国宗教界的这一举动,有力地维护了祖国的尊严。

(四)积极开展友好往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宗教团体的对外交往与交流工作也得到了恢复,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宗教界的国际往来与国际合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佛教界在开展友好往来方面起步较早。1978年,中国佛教协会组织了“中国佛教协会访日友好代表团”赴日本访问,这是十年动乱结束后宗教界的第一次出访。1980年4月,在日本政府支持下,日本文化界和佛教界人士把国宝鉴真塑像郑重地送来中国供故乡人民瞻仰。此后,中日佛教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合作。中国道教界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友好往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而日趋活跃。1986-1997年,中国道教协会共派出访问团组27个、230余人次,先后出访了8个国家和地区;接待来访团组360余个,达3万多人,并先后与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道教组织、道教教徒和道教学者建立了友好联系。中国伊斯兰教界与港澳台穆斯林的联谊活动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往来也得到了加强。1981年2月,世界伊斯兰联盟提出派团来华访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于当年6月接待了该盟所属的《古兰经》委员会主席、前沙特工商大臣艾·色·贾姆朱姆为首的5人代表团。这不仅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沙特王国访华团,而且是中沙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访华的宗教代表团。此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对外交流日益频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各地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发展同外国天主教会的联系,先后接待了来自五大洲的数以万计的海外友好人士。中国基督教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会建立了友好往来关系,不仅正式加入了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而且应邀派代表参加了信义宗世界联盟、世界归正宗教联盟、浸会世界联盟、亚洲基督教议会等国际组织所举行的各项活动。[5]目前,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与宗教人士建立了友好联系,重大国际友好往来逐渐增多,如此,既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与友谊,也有利于各国之间经贸活动的开展和友好合作关系的维持。

(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为充分显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性,中国宗教界在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维护世界和平与祖国统一、开展国际交流的同时,还采取了一些具体行动。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为弘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提高各地阿訇、毛拉的经学水平和宣教质量,使宣教内容与当代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相结合,自1994-1999年底,举办了两届全国“卧尔兹”(注:“卧尔兹”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是伊斯兰教宣教的一种方式,含有“劝导”、“训诫”、“教诲”、“讲道”等意。伊斯兰教传教的主要方式是用口头语言宣讲教义和用书面文字宣讲教义,“卧尔兹”就是以演讲的形式直接宣教。)演讲比赛。道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继承和发扬道教的优良传统,中国道教协会也组织开展了研究工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撰写、编辑出版了《道教与养生》、《道教概说》、《道教史资料》、《道教手册》、《道教知识丛书》、《道教大辞典》等书,其会刊《中国道教》也发表了大量研究文章,这些研究成果,进一步探讨和挖掘了道教文化遗产。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也开展了类似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五大宗教的教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增加了许多爱国爱教、有益于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容。中国宗教界还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在引进外资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可以说,在新的历史时期,各宗教中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不断得到发挥,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不断得到克服,宗教的社会作用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宗教自身世俗化倾向的加强,一方面可以说是党的宗教政策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促成党的宗教政策恢复拓展的重要因素。因为,宗教自身世俗化倾向的加强进一步显示了宗教独特的社会作用,表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性,这对于彻底消除宗教问题上“左”的认识和做法无疑具有积极效用。

总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宗教政策的恢复和拓展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是上述四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收稿日期]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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