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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世界各国的三级学校教育体系中,一般将一级(全部)和二级(部分)阶段称为国民义务教育,即国家以法令的形式强迫青少年就学的免费教育。由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主体是国家,及其义务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就决定了它以非盈利性为目的,所以在一些国家也被称为公费教育。换言之,此阶段国家不仅是办学的主体,而且也是教育投资的主体。在现代社会国民享受义务教育是国民的福祉,也是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标志。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普及教育的程度不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也是有差别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高中阶段及其以后的高等教育阶段,开始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制度。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民交纳一定的学费入学的制度。
建国后,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及其国民经济各部门所属单位成了唯一的办学实体。各级各类教育的兴办,包括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订、物资设备和教学教辅人员的配备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等等,几乎全部由国家包揽下来,几十年来国民几乎不直接分担教育费。改革开发后,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高中普及率的提高和普通高校的扩招,我国的办学体制和教育投资体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要依据生均教育成本,同时考虑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即生均教育成本分担。在实践中高中和普通高校本专科阶段的教育成本已经由公民承担一部分,并逐步为公民所接受。目前在我国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唯独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成本分担的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资助政策和措施。我国自从1999年以来,社会上已经开始关注研究生的收费问题,并且近年来就研究生的收费问题亦有许多传言。甚至有一种说法称我国从2004年起研究生实行全面收费的制度。当然,研究生收取学费不仅关乎教育公平,还涉及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显然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要扩大规模并提高其培养质量,并依据我国的国情制订切实可行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制度与资助措施,业已成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议事日程。笔者认为,我国是发展中的教育大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现代研究生教育制度起步较晚,制订研究生成本分担制度的过程中要体现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资金以便更加有效地发展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既体现公平原则,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教育服务对象的承受能力;二是要借鉴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发展研究生教育的经验教训,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生“奖、贷”学金制度,设置“三助”岗位,进一步完善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等运行机制。
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内涵、实施的依据和目的
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顾名思义,一是指研究生在完成学业期间所需费用的总和,包括学习、研究、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或完成学位论文等,教育培养各环节所必须的物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信息检索、教学教辅人员的工资以及维持研究生个人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等所有消费,即费用总量;二是指前述费用的不同承担主体,是一个分量。就我国建国以来实施研究生教育的实践来看,国家几乎承担了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即充当了单一费用主体。由于历史的原因,建国初期我们学习前苏联模式,尝试开展了研究生教育工作,所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材不仅数量有限,而且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并按国家计划分配工作。从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形势上看,研究生是国家急需的尖端人才,由国家承担全部费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后来的“十年文革”使我国刚刚起步的研究生教育陷于停滞。1978年我国恢复了研究生招生工作,并于198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现代化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就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分担来说,从1985年起我国部分高校已开始制订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招生政策。所谓计划内,是指国家按计划向研究生就读高校拨款的公费生。计划外是指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培养费的定向研究生。此外还有自筹经费研究生,也就是所谓的自费生。事实上,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实践已经表明,其成本分担已经悄然行使了近二十年。其招生政策中的计划内与计划外,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研究生成本分担实践的开端,只是前些年研究生招生规模小,自费生数量有限,而且本科生就业前景看好,研究生招生竞争不像现在这样激烈,因此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已。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最高阶段,属于非义务教育,所以对研究生教育成本进行分担,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由于研究生所受高级专业教育与将来的就业直接发生联系,并能得到较高的经济报酬,公民认为接受研究生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并为公民所接受。因此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成本投入,均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分担的办法,由政府、企业、各种民间慈善机构、基金会以及国民个人分担的办法来组织实施,这也为我们改革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那么,我国也实行多元主体分担研究生教育成本的政策,是否就意味着国家要放弃以往一贯作为投资高等教育的主导地位,或者从此不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了?结论恰恰相反,国家制订切实可行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目的,不仅有利于贯彻教育公平的原则,而且有利于改善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对高等学校,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因为最近几年,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国家有限的高等教育投入却难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日益增长的广大青年对研究生教育的热切需求。甚至有的高校为保障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不得不挪用本科生的经费,以弥补研究生教学、科研所需经费的不足。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本科教育的质量,事实上本科教育质量一旦受损,一流的研究生教育就成为空谈。另一方面,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研究生教育的投入,不仅可以满足更多的青年享受高层次专业教育的愿望,而且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通过承担一定的培养费,促使研究生会更加理性地选择专业,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机会,从而唤起主体学习的自主积极性和创造性。总之,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实施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环节,它将有助于建立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三、发达国家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经验和教训
从近代大学发展史的角度讲,研究生教育的最早实践发端于19世纪20年代的德国。当时以柏林大学为代表,奉行洪堡关于“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大学理念,强调高深学术和严格的科学训练,设置单一的博士学位,以此奖励那些经长期学习和研究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尽管德国大学这种“艺徒式”的研究生培养方式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化研究生培养模式,但德国大学那种对知识“wissenschaft”执着追求的大学精神,却深深地影响了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美国,使美国研究型大学从19世纪中叶到二战前,出现了纵向“双层”高等教育结构,基本形成了课程和学制比较完善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而且美国的研究生培养制度现已成为各国模仿的样板。今天无论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制度历经怎样的改革,在学制或培养方式上存在着哪些差异,其中在培养费分担这一点上是共同的。而且各国对研究生个人分担的部分,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大学间也存在着差异,如美国基本上是随行就市,越是名校学费越昂贵。然而,越是名校所得到的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也越多,研究生反而得到各种奖励或资助的几率也就越高。这就是西方国家研究型大学在科研和综合排名中体现出来的“马太效应”。但研究生获取资助的必要条件=聪明+勤奋,否则贫困者就要采取勤工助学,或靠借贷款上学。但这里必须申明各国由个人分担的那部分费用,基本上还是学生的生活费和必要的个人学习用品费。而教学和科研的永久性投资及其设备费、实验、实习和基本资料费等等,投资的绝大部分还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承担的。
在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的美、英、德、法、日五国中,由于美国的研究生教育在学位和学制方面与我国相似,下面仅以美国为例,简要介绍其研究生教育的资金来源与助学经验。
(一)竞争的研究生院——私人赞助和政府资助
考察美国研究生专业发展的历史,其最初的资源基础几乎完全在大学本身。后来发展成资源和拨款的多元化——院校、私人机构、中央和州政府。在1900-1940年间主要是私人赞助,如慈善家洛克菲勒和卡耐基等基金会,因为他们发现对美国科学最有价值的资源莫过于大学内不断积累的无数教师的才华。于是他们给大学“施涂油礼”,把资金投向那些在竞争中取胜的大学。最早这两家基金会将资金主要投向私立大学,20世纪30年代,其资助计划扩大到密执安、威斯康星和加利福尼亚等州立大学。而且形成了五种资助方法[1]:1、鼓励具有巨大增殖效应的科研基本建设补助;2、刺激大学开办新的专业学院,如卡内基公司拨专款诱使芝加哥大学创办第一所图书馆学研究生院;3、资助科研项目的补助;4、研究生和博士后科研奖学金的长远计划;5、是对建立一个资助网络有重要意义的全国性中间学术组织的持续补助,如国家科学研究理事会(1916年)、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1923年)、以及美国学术团体理事会(1919年)等机构,以便通过上述组织的同行评议会,对大学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资金流向。一般来说,基金会的资助额度在它的最高峰也从未超过美国全部学院和大学收入的10%。但在主要私立大学,基金会的资助估计已超过20%,而且这种资助大量集中在研究生阶段。作为美国研究型大学资金的另一来源,是联邦和州政府,尤其是二战期间及其以后,日益成为大学拨款的主要渠道。具体来说,大学在战时对国防的参与,开始了科研资助从私人到政府的转移,这种现象被克拉克教授称为“政府拨款的爆炸”。[1]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国家卫生研究所(NIH)这两个机构成为政府资助基础研究的主要渠道。可以说,联邦政府对大学的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到了50年代中期已完全到位。仅1954-1958年的五年内,政府对大学科研的支出增长60%。由于前苏联1957年的“卫星冲击”,使美国政要和学术界达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识,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开创了联邦政府资助研究生的先河,具体制订了研究生奖学金和研究生贷学金制度。设立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该机构很快成为科研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资助在60年代处于旺盛时期。所有这些举措都有助于研究型大学的利益,科研补助与合同从政府流向大学之手。由于联邦直接的科研补足和为科研的基本建设拨款更加刺激了研究型大学间的竞争,导致大学发展中倾向研究生院的价值观,表现为大学千方百计地寻求高级学术研究人员,增设博士专业时,致力于培养以科研为方向的博士生,这些博士生毕业后大多寻求以科研为中心的大学职位。因此,这种竞争性的经费分配模式与多数欧洲国家和日本高教系统所特有的标准化国家分配模式形成了鲜明对照。
在美国作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州政府也责无旁贷地投资州立大学。特别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各州对补助大学科研的兴趣日益浓厚,州政府企望会产生一个硅谷,而且这个硅谷就是州的旗舰校园的附属。如此好似政府对科学和技术的兴趣,从华盛顿蔓延到各州议会。鼓励州长和议员们超出依据学生人数给大学分配的经费,以及专门的科研经费,并且各州政府对大学的拨款计划,还包括州立大学内不断增加的有组织的科研单位(ORUS)的维持经费,这如同其他国家中央政府给研究所的动态资助。此外,还有企业与大学的科研合同以及私人或校友捐赠等等。但必须指出,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并非总是晴朗的天,美国在尼克松总统执政时期就对高等教育采取经济紧缩政策,整个70年代高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投资锐减,造成战后高校前所未有的困难,加上大学生的低就业率的冲击,甚至人们开始怀疑曾盛行一时的“人力资本”理论。
(二)研究生完成学业的保障——资助制度的逐步完善
面对全球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以及高校变革中的财政困境,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前校长布鲁斯·约翰斯通指出:“高等教育的门槛和父母收入、父母受教育程度、性别、语言、种族、居住地等与生俱来的特征紧密相连,就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成本分担,尤其是过去由纳税人负担的教育经费转向由家长和学生分担的发展趋势,可能不利于低收入家庭、农村和少数民族家庭的学生参与高等教育。”[2]显然,减少这种不平等的最好办法只能是谋求对贫困学生发放奖学金、贷学金和设置“三助”岗位。为缓解美国大学研究生教育曾一度紧张的财政状况,政府及时采取了广泛的贷学金资助计划。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获得贷学金的研究生占全部注册研究生所占比例,从1974年的15%增加到1984年的44%。仅在1985年,已有50万以上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以担保的学生资金的方式向联邦政府借款20亿美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联邦政府以学生个人承担的贷金取代许多研究生奖学金和受训生奖学金,使研究生的财政紧张状态加剧,大部分资助成为间接的,通过研究和开发项目的研究助手津贴,使理想的导师和徒弟科研训练关系变得紧张[3]。
除前述研究生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外,学生为完成学业而获利的另一条途径就是助理岗位。这也和奖学金一样,不同水平的院校间以及同院校的不同学科间也存在着巨大差距。如美国一般性研究型大学A校,缺乏资金的学生必须“寻找”科研助理职位。据一位行政人员说,在纯科学和应用科学领域求学的研究生,为完成学业往往要在附近担任科研助理。然而,这在人文学科却几乎未听到过。有研究表明,“只有三分之二的学生得到某种财政资助的支持;四分之三的物理学学生得到资助,但是假期工作是分开管理的,而且不能保证。在物理学,一半博士生是助教,一半是科研助理。各个领域的津贴不一致。”一位副院长指出,“大学对自然科学提供九个月7200美元,人文学科较少,低到4500美元。”[3]在美国的一些院校里,人文学科往往被看作对学校经费的“消耗”。这在研究生教育的经费问题上表现得极为明显。在人文科系通常的研究生资助方式是设置若干助教职位,其理论依据是研究生必须对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使命做出贡献。研究生作为助教,他们的工作使大学能开设百名大学生听讲的大课,以减轻教授的部分教学负担。没有外部资金设置科研助理的系,依靠大学设置助教名额,作为资助研究生的唯一来源,但是,有资金的系可以提供工资较高的科研助理。这种通过提高助教津贴水平的办法,有助于在竞争市场招收高质量的研究生。
四、结语
截止2002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达到903万人,其中在学研究生已达50万人[4]。随着近年来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位种类的不断增多,使得研究生教育实践中一些潜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建议我国在制订和实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资助政策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积极调研、分步推进
我国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教育财政政策,应采取渐进的过程。据教育部2003年工作要点[5],以及近两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等学术期刊的理论研讨来看,哈工大、浙江大学等院校已对研究生的生均成本进行了有益的实证研究和探讨,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资助政策的制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应注意在不同的学位类型与学科专业之间划分不同的成本类型[6],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对于学术学位或国防专业以及文、史、哲等长线专业,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性资助措施,以便吸引优秀生源;对于专业学位或应用专业,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PMA)、工程硕士等等,应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其学费价格可依据学术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状况,进行市场调节。
(二)改革助学金制度、构建研究生资助政策
目前我国研究生资助政策的核心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而且,这一制度随着研究生扩招,在教育实践中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招生单位在分配享受公费生的名额时,其操作依据是唯入学考试分数是举,学生一旦在入学考试时出现稍许的失误,便与三年的助学金无缘。而一些享有助学金的学生因不为生活所忧,便丧失了进取心和科研取向上的竞争意识。相反,一些有培养前途且一心向学,乃至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却难以得到相应的资助。有鉴于此,建议改革原体制下的“助学金”为“奖学金”和“贷学金”,变一考定三年的助学金,为主要看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业成绩和创新能力的滚动式竞争,使研究生可动态地依据划定的优秀级别享受相应的奖学金。对于暂时处于竞争劣势的研究生可寻求贷学金或“三助”岗位。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教育公平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在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素质评估和确定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工作中的作用。一方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充分尊重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大学来说,可参照美国联邦拨款与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其A-21条款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充当研究助手的学生给予资助的规定,实际上以科研奖学金的方式减少了大学的高昂学费对学生求学的影响[7]。即大学争取的科研项目越多,它发放给学生的研究资助也越多。因此,研究生的招生数额要与导师的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经费挂钩。对于研究能力强、课题经费多的导师可多招生,而且导师有权将课题经费的一部分用作对研究生学术活动的资助。
(三)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设置“三助”岗位
“三助”,即助研、助管、助教。这是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在高校设置助理岗位必须与学术劳动力市场机制相适应。而我国高校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高校中的各种岗位也相应地实行定岗定编,在一些高校目前尚不具备按学术劳动力市场进行调节的运行管理机制。这就需要对高校人事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和科研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实行全员聘任制度的同时,要对所设岗位留有一定的弹性,尤其对教学和科研岗位要留有充分的余地。对本科生教育与研究生教育要通盘考虑。设置研究生当助教、助理研究员和助理管理员(包括教学秘书和文员等),不仅利于高校自身削减人员开支,提高教育效率,而且利于研究生提高其实践能力,锻炼其才干。如果组织得好,这无疑是将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与对其顺利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资助达到了统一。前述美国研究生教育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