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金融业的对策_wto论文

中国加入WTO与金融业的对策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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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5年的谈判,我国从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在加入WTO的协议中,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经济工作者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开放的主要条款、我国金融业加入WTO后的应对措施应该心中有数。

一、我国加入WTO关于金融业开放的主要条款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方本着互惠互利、争取双赢的原则,既承诺我方应承担的义务,又要保护我国的民族金融业。在中美、中欧、中日这三个主要的WTO双边协议中,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开放的承诺,是与这三个行业现有的对外开放程度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

(一)银行业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银行业开放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客户仍要有限制,不能马上取消;二是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分别实施,坚持人民币业务客户限制的开放服从于地域限制的开放,例如,加入WTO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但仅限于届时开放的城市;三是在市场准入方面仍保留相应的限制,由金融监管当局按审慎标准严格审批。也就是说,现有和新设的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还需要逐家审批。

根据有关协议,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将向外资银行在营业许可、人民币业务、外币业务等方面履行以下承诺:

1、坚持审慎原则发放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坚持审慎原则,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者说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

2、扩大外资银行外汇业务范围

(1)正式加入WTO后,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在客户对象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可以立即向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全面提供外汇服务,且不需要进行个案审批。

(2)正式加入WTO后,立即允许外资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外币兑换、同业拆借、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等业务。

3、扩大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

根据承诺,我国加入WTO后,将从多方面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范围。

第一,允许外资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

第二,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1)加入WTO后,立即开放深圳、上海、天津、大连;

(2)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

(3)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

(4)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

(5)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

(6)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第三,放宽对异地业务的限制,允许在一个城市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其它开放人民币业务城市的客户提供服务。例如,加入WTO后3年内开放北京以后,一家在上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不需经过审批即可向北京的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

第四,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

(1)加入WTO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加入WTO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这意味着加入后5年内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

4、同城营业网点问题

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5、汽车消费信贷服务

加入WTO后,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展业务,而且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没有限制。这意味着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可以立即经营对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外资银行在获准经营中国居民人民币业务后,也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6、金融租赁业务

经审批,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条件,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二)证券业

证券业开放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在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中方要保持绝对控股地位;二是合资证券公司不得进入中国A股二级市场;三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中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样。

根据有关协议,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4、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和管理外资比例不超过1/3。

(三)保险业

保险业开放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同时,拒绝接受美方要求增加的外方拥有管理控制权的条款;二是拒绝了美方提出的每年必须批准若干家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要求,只承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三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的承诺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形式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时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3)允许所有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2、开放地域

(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2)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深圳、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

(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

(1)加入WTO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提供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个人非寿险服务。

(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险、年金险服务。

二、我国金融业加入WTO后的应对措施

我们要按照“加入WTO有利有弊,做好工作,争取利大于弊”的基本精神,加快我国金融业改革步伐,健全金融法律法规,更新金融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抓紧培训人才,大力提高科技水平,全面增强中资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一)全面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资金融机构将逐渐实行“国民待遇”,不少法规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需要。例如《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权益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充分;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不利于业务的创新;对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透明度等未作出明确要求。《保险法》对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规定过严,使资金缺乏应有的增值能力。《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均没有“特别会员”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本外币务监管审慎标准等规定过于笼统。

我们要根据加入WTO的承诺表,从提高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抓紧清理现有法规,保持未来金融法规与WTO的基本规则以及金融业对外开放承诺相一致。同时,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D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修改和完善有关金融法律框架,为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加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革步伐,提高参与国际金融业竞争的能力

从指导方针上讲,应坚定不移地按照经营货币的企业属性,改革和更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各项管理,将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组为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但是,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国内机构分拆重组要慎重决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必须坚持充分论证、统一规划、分步进行。同时,要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下列六大难题:一是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应分别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充分发挥总经理的作用。二是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十五”时期不良贷款比率平均每年要下降2-3个百分点。三是降低和消除由于调整会计制度、处置不良资产造成的巨额潜亏。四是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或长期金融债,补充资本金。五是精简机构和人员。六是改革人事分配制度。通过上述措施,在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里,实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企业化、股份化和现代化的目标,使其成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现代化大型商业银行。

(三)积极支持中小金融企业在改革、整顿中稳步发展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各类中小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中小企业和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到2001年9月底,上述金融机构总资产为4.9万亿元,占全部金融资产的24.8%。其中,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已达22101亿元,占人民银行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1.1%。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应当充分肯定,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从总体上说是成功的。今后,人民银行要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加快补充资本金,特别是加快吸收外资入股,除定向募集股本外,推动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上市;继续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限期分设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设立独立董事。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业务联合,力争在短期内使这些机构在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特色、风险防范上有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在各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已初见成效,金融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到2001年8月底,已累计撤消信托投资公司106家(其中破产1家),城市信用社383家,农村合作基金会22251家。这些机构的风险是长期形成的,由于没有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为保持社会稳定,地方政府通过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借款用于偿还被撤消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个人合法债务本息,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已安排专项借款1499亿元。要继续做好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风险化解工作。对停业整顿和已明确撤销的金融机构,要加强不良资产的清收和处置,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

(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为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

一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从1993年起,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治理通货膨胀发挥了重大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开始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货币信贷保持适度增长。近3年来货币供应量[M,2]每年增长14%左右。1998-2000年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分别增长15.5%、12.5%和13.4%。(2)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和“微调”。1996年以来7次降低利率,存款利率累计下调5.73个百分点,贷款利率累计下调6.42个百分点。低利率政策有力地支持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了个人消费,减轻了企业负担。(3)及时制定信贷政策,引导信贷结构调整。引导商业银行及时发放国债资金项目配套贷款,增加农业贷款,鼓励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1998~2000年个人消费贷款、基建贷款、农业贷款和贴现贷款占同期全部新增贷款的51%,2001年9月末这一比重已上升到64%。

当前,面对全球经济减缓和美国经济衰退,我国应进一步贯彻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保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力度。预计十五时期,货币供应量每年增长13%~14%,人民币贷款增加8万亿元,可用于贷款的外汇超过1500亿美元。这些资金运用要支持国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西部开发和农村小城镇的建设。

二是进一步完善以间接调控为主的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目前,我国外币利率基本按国际金融市场变化进行调整,人民币利率按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管理。加入WTO后,外币和人民币联系更加密切,需要对人民币和外币的利率统一协调管理。“十五”时期,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最终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和市场利率体系,提高中央银行利用利率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能力。与此同时,要促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运用货币政策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防止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

三是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汇率是两种货币的比价。汇率水平决定于外汇市场供求等多种条件。加入WTO后,我国将继续实行市场供求决定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是指货币当局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干预外汇市场,使汇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或维持在对本国有利的水平上。实践证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人民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了人民币汇率的长期稳定,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亚洲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近年来,人民币汇率走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管理”得多、“浮动”得少。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人民币汇率制度归为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安排。加入WTO以后,随着贸易和投资的变化,国际收支的变化可能加大,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因素也将增多。我们要在保持人民币币值基本稳定的前提条件下,认真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的协调,兼顾内外均衡。当前,我国人民币汇率水平是适当的。预计今后10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将增长1倍,外汇储备将稳步增加,人民币汇率会长期保持稳定。

四是保持国际收支状况平衡。到2001年10月底,外汇储备是2030亿美元,充足的外汇储备为增强市场信心和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奠定了基础。加入WTO后,我们应继续保持国际收支平衡。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继续实行管制。目前,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主要是禁止国外资本购买我国人民币标价的股票和债券。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是正确的。加入WTO并不要求我国承诺开放资本市场。但由于加入WTO后我国在一系列领域扩大了开放,特别是银行和保险业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大,国际资本流入我国的渠道会扩大,我国企业用人民币换外汇到外国投资也会增加。面对这种状况,要考虑改进外汇管理制度,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研究通过合格金融机构将外汇资金投资于以人民币标价的证券产品,逐步开放资本市场,但对短期资本流动仍应加以控制。

(五)实行审慎监管政策,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一是提高对金融企业的监管标准。在符合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关银行监管的协议和我国实际,通过审慎监管手段,严格掌握市场准入标准,控制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与发展速度。经过一段时间,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在所得税税率、业务收费费率等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也要取消对外资银行在业务品种和经营区域上的限制,使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国民待遇,并对其实行审慎监管。通过严格考核内控制度、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经营业绩等,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竞争条件的风险控制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起在我国银行业正式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二是实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审慎会计制度。财政部已明确金融企业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已计入的要在5年内逐步冲销;同时,明确金融企业可根据资产风险情况,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金,并照章纳税,但在实际冲销坏账时,可以退税。据此测算,5年内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需增提呆账准备5000亿元,需要冲减应收利息2500亿元。

从2002年起,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确定的资产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对按审慎会计制度核算,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商业银行,限期采取措施补足资本金。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

三是增加金融监管透明度。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增强金融监管透明度,是强化市场约束的重要手段。最近,标准普尔公司在评价我国金融体系时认为,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比率为50%,其中,80%是损失,预计损失4.5万亿元,占GDP的50%。这种分析不符合实际。造成这种错误分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没有及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因此,要加快提高监管透明度,主动公布有关信息。上市银行要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资产负债等重大经营信息,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向所在服务地区披露信息。对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人民银行将统一提出要求。初步考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最迟在2003年开始公布上一年的经营信息,个别银行可推迟到2005年。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的组织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和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结合中国实际,研究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的管理法规,对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实行专业处置。进一步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工作配合和协凋,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六)加快提高我国金融电子化水平,抓紧培训金融业经营管理人才

金融的竟争从根本上讲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管部门,都面临着金融业电子化水平较低、现代金融企业管理人才紧缺的问题,这种状况已不适应我国金融业扩大开放的需要,因此,要以加快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实现银行卡的“联网通用”为重点,加强对全国金融电子化工程的统一规划,适当增加投资,提高我国金融业电子化水平。通过在职培训、离职专业培训和送到海外培训,培养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善于经营管理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监管人才。同时,按照国务院规定,有计划地招聘我国在海外学习和工作人员,以及少数外国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到我国金融企业工作。

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竞争力,推进对中资金融机构的全面改革,需要各部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化压力为动力,抓管理,促改革,抓住发展机遇,积极应对挑战。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将在改革中焕发出活力,在与外资金融机构以及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发展壮大,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推进我国改革和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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