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老龄化对策述评--对老年人积极就业政策的思考_养老金论文

欧洲老龄化对策述评--对老年人积极就业政策的思考_养老金论文

欧洲老龄化问题对策述评——迈向积极的老年人口就业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欧洲论文,对策论文,老年论文,就业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欧洲社会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变化——人口迅速老龄化。老龄化问题直接影响着欧洲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维持医疗保险和养老金项目要求不断增加公共支出;劳动年龄人口在人口结构中所占比例不断下降,抚养比例不断上升,劳动力出现短缺。这些问题威胁着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迫切需要解决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的新政策、新措施。目前,欧洲社会的普遍做法是增加老年人口的劳动参与,延长退休年龄。这种方法现实性很强,对减轻养老金负担、增加劳动力供给,提高生产力水平有直接影响。

然而,老年人口参与率在欧洲不同国家各不相同,有些国家的参与率不尽如人意。例如,与瑞典的70%相比,法国只有37%。在像法国这样的国家,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滋生着一种对老年人的偏见和误解,对老年人在经济中的作用持否定态度。事实上,公共权威部门常常认为人口老龄化为最终解决失业问题提供了历史机遇,因此,他们实际上在鼓励提前退休。至于私人部门,他们通常认为,老年人与青年人相比缺乏劳动效率(而且花费较高),因此,他们推行不利于老年人就业的高回报措施。

诸如此类的这些政策都需要改变,某些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许多国家的公共权威部门选择了扩大老年人就业的政策,启动了必要的改革。从整个欧洲来看,推动老年人就业的政策选择多种多样,大致可归结为四种:规制改革、财政激励、转变态度、改善工作条件。

一、规制改革

建立有效的规制体系,有计划地保持老年人工作的积极性,这是扩大老年人劳动参与的必要因素。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的步骤就是确认体制改革或五项措施:

废除早退休的规定。这些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延长退休年龄,通过养老金制度改革扩大老年人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洲社会采取了多种方法:废除自愿提前退休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在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都延长了正式的退休年龄;提高了享受全额养老金的条件。例如,荷兰取消了早退休的福利待遇,德国启动了延长退休年龄的新规定(从65岁延长到67岁),西班牙降低了早退休的年养老金支出(从6%降低到8%)等。

然而,有两点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即鼓励私人投资养老金项目和延长公私部门人员的退休年龄。首先,早退休不应该也不能享受公共养老金项目,主要原因是公共支出入不敷出,未来即将出现劳动力短缺问题。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老年人的弹性工作时间,而弹性工作时间可以为老年人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有利于激发老年人工作的积极性。其次,目前许多国家存在这样一种事实,公私部门的法定退休年龄不一致,公共部门工作者的退休年龄低于私人部门。公职人员怎么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有权利比私人部门的劳动者提前退休呢?他们为什么能够享受这种特殊的待遇?仅仅是因为他们为政府工作吗?答案当然是“不”。公私部门之间不应该有差异,它们之间的任何差异都需要彻底改变过来。这实质上是涉及公平、稳定的政治问题。

我们始终要记住,这不是围绕养老金改革的政治思想讨论,而是完全合乎理性的现实。德国是最好的范例:施罗德政府削减社会公益,由此降低了福利国家的支出。事实上,社会民主党政府启动这样的养老金项目,而且各派政治力量都一致同意,这表明它是十分有意义的项目,表明养老金改革不是凭空拉动的,而是由现实需要推动的。

预防潜在的劳动力流失。我们可以看到仁慈的残疾救助项目和宽厚的失业保险实质上已经为劳动力流失准备了潜在的通道。因此,如果我们想要增加老年人的劳动参与,首先,必须重建残疾救助项目。从荷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如何扩大老年人就业。在那里,进入残疾救助项目的条件十分苛刻,审计更为严格(25%的被审计人员被迫回到了劳动力市场)。企业主目前在一定条件下必须直接支持残疾项目(大力鼓励他们保留现有雇员)。其次,失业保障也需要改变。目前的一些做法不合乎道理。一些国家允许老年人自由地享受失业保险,不附带任何找工作的要求。例如,荷兰建立了一套体制,恢复了57—58岁年龄的人必须找工作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发挥控制作用,另一方面把进入这些方案的条件弹性化。

根除所有关于老年人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引进法律禁止任何歧视性做法也是增加老年人就业的重要条件。很显然,老年就业者遭受工作歧视给他们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最想工作的老年人也有可能放弃延长自己的工作生涯。禁止年龄歧视的首要措施就是颁布反歧视法律。荷兰最近就颁布了这样的法律:如果不是存在客观差异,禁止任何形式的年龄歧视。目前,在荷兰,招工广告不再有任何年龄条件的限制。

建立弹性的合同规定。建立更加具有弹性的合同规定的目标就是促使目前失业状态的老年人迅速回到工作岗位上。事实上,如果合同规定得太严格,将会阻止老年人快速返回到工作岗位上。众所周知,企业主一般不愿意招收老年人和妇女,据推测,可能是因为老年人生病的几率较大,妇女需要生孩子,这些都会耽误生产。从这个角度来看,明智的做法就是消除雇主的这些顾虑,可以签订更加具有弹性的合同,允许临时解雇。当然,这样的合同也有利于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矛盾。而且,弹性合同不一定意味着雇员的社会保障受到威胁。北欧的例子显然已经表明劳动力市场的弹性规定和社会保障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政府鼓励弹性合同的典型是法国。法国创立了一种新型的更加具有弹性期限的合同,这种合同是专门为年龄超过57岁的人员而设计的。这种新合同的固定工作期限为12个月,而普通合同规定最短工作时间也要18个月;新合同可以修改三次,旧合同只能修改两次。

促进就业和养老金的积累。确保法定年龄退休后,增加养老金和工资额度不受任何限制,这也有利于老年人就业。原因是这样做很有实效,任何形式的薪金支付(无论是全额的还是部分的)都会给老年人带来实质上的利益,退休后每月的工资得到真正的提高。因此,这对老年人延长职业生涯来说有很强的激励。可以说,这项措施在保持老年人就业积极性方面发挥了强烈的刺激作用。瑞典充分意识到了这些激励机制。在瑞典,到了正式退休年龄后(65岁),不存在任何增加养老金和薪金支付的障碍。

二、财政激励

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上述改革只是解决问题的部分方案,它们必须由财政激励来完成,只有财政激励才会使参与者具有雇佣更多老年人的能力。财政激励就是向社会提供“胡萝卜”,刺激扩大老年人的劳动参与。这些胡萝卜不仅要针对老年人口,而且也包括他们的雇主。

增加老年就业者的经济收入。保证老年人延长自己的职业生涯将会给老年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事实上,如果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仍然没有更多的经济上的激励,没有人会保持继续工作的积极性。芬兰和瑞典对于推迟退休的老年人增加了养老金自然增长的额度。

对老年工作者的经济激励大部分体现在养老金体制中,如法国对那些工作到65岁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增加了40%的养老金。瑞典也拥护这一政策,它是欧盟国家中对61岁后每多工作一年的老人增加养老金最多的国家。当工作到70岁退休时,养老金就会增加52%。荷兰为老年就业者提供税收信用,使其工作更长时间;英国也向继续工作的老年人提供额外支付。

扩大雇主的经济利益。这项措施的主要目标是鼓励他们雇佣和挽留更多的老年人。后者是关键,因为如果市场上没有足够的工作岗位,(通过高龄劳动人口参与)增加劳动供给是没有用的。在荷兰,如果雇主新雇佣了年龄超过55岁的劳动者,将免除他们支付伤残保险税,西班牙对于那些与年龄超过60岁签订永久合同的雇主减免了50%或更多的社会安全税,西班牙也扩大了这项权利的受益者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雇主,也同样包括私自雇佣的个人。

三、转变心理态度

当谈到增加老年人就业的可能性干预时,我们有些过分强调制度和经济上的改革措施,忽视了更重要的心理变化方面的副作用。事实上,仅有法规和经济激励不一定能够使老年人维持更长期限的就业,还存在心理方面的问题。社会上不欢迎老年人的态度需要彻底改善。我们需要声明的是,老年人与他们的年轻同事一样具有工作效率,而且他们具有更专业的技术(例如,经验、智慧)。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改变这种歧视老年人就业的态度。

改变社会态度。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一些活动,提高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欧洲许多国家在性别歧视、健康、社会安全等方面都做过类似的工作。沿着同样的思路,搞一些相似的活动来改善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使人们重视老年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活动有助于改变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的态度。就像芬兰的做法那样,在全国做些奖励活动,提升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而且,这样的活动必须让非政府组织跟进来,以保证长期提高老年人的作用,英国和荷兰所建立的非政府组织就是这样做的。

改变雇主的态度。除了搞全国范围内的奖励活动来改变社会对老年人的态度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活动,改变企业主的用人心理。企业主代表着重要的目标群体,只有他们改变了用人态度,才能实际扩大老年人的就业。政府想办法使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雇主们充分认识到老年人的优势。瑞典、荷兰和英国的情况表明,启动这种目的在于雇主的奖励运动也是有益的。这些项目包括以详细的方式教育雇主认识到老年雇员的优势。

四、改善工作环境

考虑工作环境的主要目的是制定有利于老年人就业的高回报政策。即使私人部门是高回报政策领域的主体,公共权威部门也有责任率先建立这样一种意识。如果我们宣布,老年务工者像青年人一样有活力,然而,我们需要承认这只有当实行有利于老年就业的人力资源政策时才会成为事实。公共权威部门在这里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他们必须建立这种意识;其次,他们必须做好榜样,在公共部门组织中推行这样的政策。假设私人部门在这一领域较为落后的话,尤其是媒体和小企业,后者就显得更为重要。

鼓励终生学习知识。对雇主来说,重要的不是这样的年龄,而是雇员的技巧和他们的工作质量。因此,作为一项原则,老年雇员需要接受训练。在瑞典,他们创造了不同层次的多样化的学习项目,使终生学习成为可能,芬兰废除了参与这项活动的最大年龄规定。

改善工作环境。为保证老年务工者有合适的条件,重新改造体力工作环境、把工作准则(像时间表、流程等)设置得适合他们,这是关键。在这种环境下,瑞典建立了研究工作条件、制订更好工作准则的国家学院,他们也引进了改造工作环境的项目,强调雇主在这一领域的责任。

五、结论

分析了上述几种类型的改革以后,具体哪种形式的改革更具有效呢?当设计未来的改革时,选择把上述几种类型综合起来的一种改革模式可能会产生直接有效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必须认识到任何一种孤立的不考虑其他配套改革的做法都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具体说来,推行扩大老年人就业改革需要考虑三种因素:

(1)要使积极的老年就业政策成功的话,需要整体推进多种改革。制度框架和财政激励必须伴随着心理变化才能促使老年人就业心理的转变;为确保老年人有适当的条件在其职业生涯中保持活力和高效率,改善工作条件也同样重要。

(2)社会上同伴的舆论是有效推行新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所有参与者的合作与支持相当必要。

(3)经济环境是关键:欧洲的例子已经表明,近期的威胁和劳动力队伍的结构性萎缩是走出困境的决策性因素,有必要进行改革。

总之,扩大老年人就业的整体改革并不容易进行,然而,我们要认识到上述改革实践和一系列措施成功地接受了挑战。进一步来说,目前十分明显,扩大老年人就业的收益必定远远超过任何前期投入。换句话说,放弃所有争议尽快采取行动是当务之急。

编译者:周愚,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后,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此文是2006年1月由法国政治创新基金会出版的《欧洲的人口变化:应对老龄化的劳动力队伍》一文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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