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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H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263 (2000)04-0036-06
一 表处置的“将”的产生
1.0 “将”的功能
在中古汉语中,介词“将”有表示对象和方式两种功能,表示对象时,可以引进处置对象和交与对象;表示方式时,引进所凭恃的工具。过去语法学界一般认为处置式中的介词“将”是由“持、拿”义的动词“将”发展而来的。本文认为处置式中的介词“将”是由“率领、带领”义的动词发展而来的。
1.1 表示处置的“将”的来源
汉代之前,“将”以“率领、带领”义用于V1位置是常见的,如:
1)郑伯将王自圉门入。(左传·庄公21年)
引进处置对象的介词“将”也是从“率领、带领”义的动词“将”发展而来的。处于萌芽状态的表示处置对象的“将”,汉代已见:
2)少帝曰:“欲将我安之乎?”滕公曰:“出就舍。 ”(史记(注:《史记》、《汉书》、《三国志》、《后汉书》、《全唐诗》均为中华书局竖排本。)·吕太后本纪,411)
此句有“把我领到哪儿去呀”或“把我安置到哪里呀?”的意思,已含有处置意味。但是,句中的“将”仍然是动词。
《汉书》中已有较为明显的“将”表示处置的用例:
3)(尊)到官,出教告属县曰:“令长丞尉奉法守城, 为民父母……,五官掾张辅怀虎狼之心,贪污不轨,一郡之钱尽入辅家,然适足以葬矣。今将辅送狱,直符史诣阁下,从太守受其事。丞戒之戒之!相随入狱矣!”(汉书·王尊传,3228)
4)中黄门各拔刃将忠等送庐,忠拔剑欲自刎。(同上,王莽传,4185)
5)(广汉)令数吏将建弃市,莫敢近者,京师称之。(同上, 赵广汉传,3199)
1.2 语义结构分析
“将”用于“率领、带领”义时,在“S+将+N1+V+N2”格式中,S与N在语义上是共载一个V的,而N2是处所名词,在语义上表示S 与N1共同到达之处。N1不是V的受事。例1)属于这种情形,例2)是这种语义结构的变体(宾语前置)。而在例3)、4)、5 )中语义结构有所变化。首先,V后面有一个“空范畴”,即隐含一个N1。其次, “将+N1+V+N2”中,N1是V的受事,可以转换为“V+N1+于+N2”格式。 例如,例3)可转换为“送辅于狱”;例5)可转换为“弃建于市”。而例1)、例3)、4)、5)不同。可见,在例3)等句子中, “将”的意义和功能已发生变化,已呈现向表示处置的介词发展的趋势。
例3)是官方告示,其阅读对象虽然是士人, 但接受信息者包括普通百姓,告示的语言应该是较为接近口语的。此例的“将”的“率领、带领”义已近乎消失,但还看得出从这一义项脱胎而出的痕迹。
1.3 V后面的“之”
在《三国志》的裴注中,已看到介词用例:
6)太祖始有丁夫人,又刘失人生子修及清河长公主。刘早终, 丁养子修。子修亡于穰,丁常言:“将我儿杀之,都不复念!”遂哭泣无节。(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裴注引魏略,156)
7)后被发徒跣过,执帝手曰:“不能复相活邪? ”帝曰:“我亦不自知命在何时也。”帝谓虑曰:“郗公,天下宁有是邪!”遂将后杀之,完及宗族死者数百人。(同上,武帝纪,裴注引曹瞒传,44)
《三国志·魏书·武文世王公传》:“丰愍王昂字子修,弱冠举孝廉。随太祖南征,为张绣所害。”
又,《三国志·魏书·太祖纪》:“张济自关中走南阳。济死,从子绣领其众。二年春正月,公到宛。张绣降,既而悔之,复反。公与战,军败,为流矢所中,长子昂、弟子安民遇害。”
由以上《三国志》引文可知,子修是随曹操作战时死的,不是曹操杀的。所以例6)中的“将”还有一点“带领”的意思。 哭泣时讲的话应该是口语。可以推测:在汉魏之际,引进处置对象的介词“将”已萌生。
初期的表示处置的“将”,V后面还可以出现宾语,如例 6)、7)的“之”。贝罗贝(1989)注意到这个现象。汉语的处置式后面可以出现回指性的代词宾语。这表明初期的“将”字处置式也是脱胎于双动词短语,在这个短语中,“将”和V各自带有宾语(N1和N2);后来,V和N1的语义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十分明显时,N2就会悄然隐去。
1.4 V后面的N
在《后汉书》中也看到介词用例:
8)降者犹不自安,光武知其意,敕令各归营勒兵, 乃自乘轻骑按行部陈。降者更相语曰:“萧王推赤心置人腹中,安得不投死乎!”由是皆服。悉将降人分配诸将,众遂数十万,故关西号光武为“铜马帝”。(后汉书·光武帝纪,17)
例8)的“将”还看得出脱胎于“带领”义的痕迹,但是,V后面的回指性代词宾语已经隐去,出现了另一语义类型的N2(受事)。追溯“将”字处置式的发展过程,N2 的语义格经历了“地点——受事(回指N1)——受事(非回指性)”的变化过程。随着这一变化, “将”也经历了从动词变为介词的过程。
在南北朝诗作中,也见到表示处置的介词“将”:
9)爱将莺作友,怜傍锦为屏。(王德:春词, 《诗》(注:《诗》全称为《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逯钦立校辑。),2225)
此例的N1不是表示人的名词,“将”的处置对象已从人扩展到飞禽,如果继续扩大,表示抽象事物的名词也进入N1位置,那么“将”的介词性质就更为明显了。
二 表交与的“将”的来源
2.0 “伴随”意义的“将”
汉代之前以及两汉时期,“将+N(人)+V(运行动词)N2(地点)”的语义模式是常见的(参见例1)。一般来说, 带领者与被带领者是紧密相随的,而且很可能两者在做同一件事情,而交与介词大都具有表达这种语义关系的功能。
表示交与对象的“将”也是从“率领、带领”义的动词“将”演变而来,带领某人就会与某人在一起,所以,“将”有可能萌生“伴随、陪同”义,在南北朝至随时期已见到用例:
10)若将君共赏,何处减城隅。 (刘逖:秋朝野望诗, 《诗》,2272)
11)流波将月去,潮水带星来。(杨广:春江花月夜二首,同上,2663)
12)寸心将夜鹊,相逐向南飞。(何妥:门有车马客行, 同上, 2657)
这种“将”可以分析出两个义素:
A 与……在一起
B 陪伴……做(某事)
这种“将”还可以看作动词。
2.1 “将”、“与”对举
南北朝诗作中已见到“将”、“与”对举的用例:
13)发与年俱暮,愁将罪共深。(庚肩吾:被执作诗一首,《诗》,2004)
14)人将蓬共转,水与啼俱咽。(江总:陇头水二首,同上,2568)
15)雁与云俱阵,沙将蓬共惊。(庚肩吾:经陈思王墓诗,同上,1990)
16)风将夜共静, 空与月俱明。 (朱超:岁晚沈屙诗, 同上, 2094)
这种“将”是否已经变成交与介词呢?无论是在历时平面还是在共时平面,我们都不能仅仅以“换用”为标准。本文试图用语义分析的方法来证明“将”的介词性质。
2.2 语义结构分析
2.2.1 当“将”为“伴随”义时,V 一般是表示持续动作或行为的动词。如果在“将+N1+V”格式中,V由“离别”意义的瞬间动词充当,“将”的“伴随”义就会消失,例如:
17)游子河梁上,应将苏武别。(庚信:咏怀诗,《诗》,2368)
因为“离、别”是瞬间动词,离别后就不可能再在一起做事,所以“伴随”义项下属的义素也就消失了。
2.2.2 如果V由“并同”意义的动词充当, “将”也没有“伴随”义,例如:
18)本将秋草并,今与夕风轻。(萧纲:咏萤诗,《诗》,1961)
19)花中烛,似将人意同。(同上:和湘东王古意咏烛诗,同上,1977)
20)不意恩情歇,偏将衰草同。(徐湛:赋得班去赵姬升诗,同上,2607)
21)琼醴和金液,还将天地俱。(谢燮:方诸曲,同上,2551)
因为句中的V 已经具有“伴随”意义的基本义素“与……在一起”,所以,“将”便失去了“伴随”义。
2.2.3 如果V前面有“相”,组成“相V”格式,“将”也没有“伴随”义,例如:
22)泉将影相得,花与面相宜。(萧纲:和林下妓应令诗,《诗》,1954)
在汉语史上“相”经常与交与介词连用的,所以,例(21)的“将”呈现了向交与介词同化的状态。
在上面三种情况下,“将”已是介词了。“将”之成为交与介词是在南北朝至隋时期。
2.3 交与连词“将”
汉语中,交与介词和交与连词是相兼的,介词产生之后,连词也随之产生,例如:
23)独有刘将阮,忘情寄羽杯。(张正见:对酒,《诗》,2480)
24)阳台可忆处,唯有暮将朝。(阴铿:和登百花亭怀荆楚诗,同上,2451)
在汉语史上,交与介词和交与连词是从同一母体动词萌生的。一般来说,介词的出现要早于连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考察虚化程度,连词甚于介词。
三 “将”、“以”比较
3.0 “以”字处置式的语义结构
据梅祖麟(1990),“以”引进处置对象,有三种语义结构,简称“处置给、处置作、处置到”,为了深入讨论处置式的语义结构,本文将先秦至汉的“以”字处置式的语义结构分为五类:
A 将某物授予某人,属梅文的“处置给”结构。在这种语义结构中,V一般由“投、报、与、赠、封、遗”等表示授予义的动词充当。 “以”字短语可以位于V的前面(A1类)或后面(A2类),例如:
A1 彼姝者子,何以予之。(诗经·风·干旌)
A2 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同上,大雅·抑)
“将”是不能进入A2类句法结构的。
B 视某人为某类人,属梅文的“处置作”结构,在这种语义结构中,V一般由“为”充当,“以”的宾语可以承前省略(B1类), 也可以出现(B2)类。例如:
B1 人之无良,我以为兄。(诗经·风·鹑之奔奔)
B2 不我能慉,反以我为雠。(同上,邶风·谷风)
C 让某人担任某职务,也属梅文的“处置作”结构。在这种语义结构中,V一般也由“为”充当,“以”的宾语可以承前省略。例如:
C1 王曰:“吾为公以为将。”(史记·淮阴侯列传,2611)
D 将某人或某物作某种处理,在这种语义结构中,V 一般也是“为”,例如:
D1 於是汉王遣韩信击虏豹於河东,传诣荥阳,以豹国为郡。 (史记·魏豹彭越列传,2590)
张负归,谓其子仲曰:“吾欲以女孙予陈平。”(同上,陈丞相世家,2052)
E 将某人/某物置于某所,属梅文的“处置到”结构,在这种语义结构中,宾语一般由表示处所的名词性词语充当。例如:
E1 复以弟子一人投河中。(史记·滑稽列传,3212)
高渐离乃以铅置筑中。(同上,刺客列传,2537)
3.1 “将”字处置式的语义结构
以上A、B、D、E四种语义结构都由“将”承袭,保留在近代汉语中,A、D两类是常见的,兹举B、E各一例:
B 爱将莺作友。(王德:春词,《诗》,2225)
E 似将青螺髻,撒在明月中。(皮日休:太湖诗·缥缈峰,《全唐诗》,7038)
“将”字处置式没有C类结构。虽然,现代汉语有“将N1选为N1 ”、“将N1提拔为N2”的格式,但中古时期没有看到这种格式。
3.2 语法化过程中,“将”、“以”的相异点
“将”取代“以”不完全是词汇替换,“将”字处置式虽然承袭了“以”的上述四种语义结构,但是,同是“P+N1+V+N2”格式,语义、句法结构有所不同。
3.2.1 省略和位置
“以”的宾语可以承前省略,“以”字短语可以出现在V 的前面或后面。“将”的宾语不可以省略,“将”字短语也不可以出现在V 后面。
3.2.2 V范围的扩大
B 类的V范围扩大化,除了“为”之外,“当、作、当做、 看作、唤作、叫做”等动词进入V的位置。
D 类,除“为”之外,“送、弃、杀、分配”等动词进入V 的位置。如例6)、7)、8),然而,这些动词不能进入“以”字处置式。
3.2.3 句法结构的复杂化
a V 前面出现状语:
al 遂於将儿半路卖与王将军。(敦煌变文集·孝子传,908)
“以”字处置式在中古时期仍有出现,但没有这样复杂的句法结构。
b V 后面出现补语:
b1 欲将香匣收藏却。(鱼玄机:和友人次韵,《全唐诗》, 9050)
c V 后面没有宾语或补语:
c1 料理中堂,将少府安置。(游仙窟,16)
c2 已将心事随身隐,认得溪云第几重? (杨巨源:题五老峰下费君书院,《全唐诗》,3736)
d V 部分出现复音词:
d1 只将人世绮罗,裁作天宫模样。 (敦煌变文集·妙法莲华经讲经文,506)
e V 部分十分复杂:
e1 曾将秋竹竿,比君孤且直。 (白居易:酬元九对新栽竹有怀见寄,《全唐诗》,4661)
e2 已离地狱,将身又向王城化作狗身受苦。 (敦煌变文集·父母恩重经讲经文,709)
3.2.4 语义关系
“以”字处置式的N1和N2无语义联系,“将”字处置式的N1和N2可能有语义联系,例如:
fN1与N2有领属关系
f1 只不过将我打着皮肉。(刘知远诸宫调,11)
索绪尔曾经指出,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决定一个词的价值。
组合关系是一种现实关系,存在于活的语言中;聚合关系是抽象的,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一般来说,组合关系是第一性的,组合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聚合关系的变化;而聚合关系变化后,反过来也会对组合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以上“将”“以”处置式的相异点,如果用“词汇替换”理论去解释,就会忽视组合关系变化对语法结构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利于发现语法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在汉语语法发展过程中,组合关系的变化是引发词类发展、词性变化的根本原因。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某些聚合关系的因素。
汉语处置式的发展是与进入处置式的介词的发展同步进行的。这些介词的萌生过程应看作汉语词汇语法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