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劳动价值论发展劳动价值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21世纪新的历史起点上,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和经济现实中的地位。一方面,明确指出它“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的历史意义;另一方面,也紧密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实际问题,如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所起的日益重要的作用等,向广大理论工作者提出了“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的新课题。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显然必须以坚持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为基础,理解马克思的思维行程、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去发展劳动价值论。
一、理解马克思采用由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分析劳动价值论的思路,分析科学技术与价值创造的关系
马克思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在《资本论》中再现了资本主义现实的经济运动。劳动价值论是这个理论体系最抽象、最本质的东西。但是,最抽象、最本质的东西一旦离开理论思维层次,进入具体层次,要仍想有意义、有生命力,就必须与现实结合起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首先使劳动价值论由理论思维的层次走入了具体层次,完成了理论与现实的结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展开了思维行程,从抽象的规定在与现实因素的结合中逐步走向了具体,在把劳动价值论这个最抽象、最本质的东西和供求因素结合起来的思维中形成了生产价格理论。生产价格的形成意味着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不再围绕价值变动,而是围绕生产价格发生变动,这不仅没有否定价值规律,相反是对价值规律的实际运用,因为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生产价格的变动基础是价值。马克思一再强调:“生产价格的变化显然总是要由商品的实际的价值变动来说明,也就是说,要由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的变动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186页)
由劳动价值论上升到生产价格理论的研究,不仅仅是最抽象的、最本质的理论在思维行程中的展开和延伸,它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与生产价格理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历史发展阶段程度的关系。历史上商品按价值交换先于按生产价格交换,按价值交换所要求的发展程度比按生产价格交换所要求的发展程度低得多,按生产价格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需要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原因就在于:商品按价值交换所要求的条件只是三个方面:第一,商品交换不是偶然的暂时的现象;第二,商品生产者双方生产的商品量大体与需求量相一致;第三,没有垄断,能够进行自由贸易。但是,商品按生产价格进行交换所要求的条件包含了许多的规定和关系。例如,在要求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中包含着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社会内部已经有了完全的商业自由;第二,信用制度有了很大发展;第三,所有生产部门都已被资本家控制。在要求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条件中包含着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废除了一切妨碍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向另一个生产部门转移的法律;第二,工人对自己干什么无所谓;第三,一切生产部门的劳动都已最大限度地化为简单劳动;第四,工人抛弃了一切职业的偏见;第五,特别是工人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支配。因此,商品按价值交换适合生产发展较低的阶段,即适用于原始共同体、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基础的状态,适用于手工业行会组织,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状态。历史发展要求的商品按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并不改变商品价值由劳动创造的本源,只不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通过更为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
马克思关于从劳动价值论上升为生产价格理论的逻辑分析思路告诉我们,劳动价值论与现实因素的结合所产生的生产价格理论,并非直观的现实,而是经过头脑加工的“现实”,是“思维中的具体”,它包含着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形象的、生动的具体。“直观的现实”是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基础,马克思运用抽象法把纷繁复杂的资本主义经济现象还原为它的内在的本质,把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揭示,从商品的使用价值还原为交换价值,然后再进一步还原为价值,把引起价值变动的供求因素、技术因素等还原为它的最本质的东西——劳动。“思维中的具体”是“直观的现实”的理论反映,是把直观的现象性的东西加工成概念并在思维中逐步上升的产物。劳动价值论与现实因素结合的过程,实际上是理论与时间俱进的创新过程,这一过程并不改变、也改变不了劳动始终是价值创造的本源,只不过表明劳动创造价值在现实中是通过更为具体的形式得到表现的。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只是说明了在劳动创造价值之外,供求因素影响着价值的创造。生产价格理论不是在劳动价值论之外又提出的另外一个价值论,而是劳动价值论思维发展的一种必然的展开形式。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供求因素结合的思维行程,继续进行劳动价值论与实践发展的新条件、新变化结合的创新性研究。
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不同,当今时代是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海洋工程等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高新技术,推动着国民经济生产的发展。高新技术在生产体系中的组合出现的生产自动化,更是对国民经济生产的发展产生着无法估量的影响。在高新技术条件下,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给人们带来的直观现象就是科学技术也创造商品的价值。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维行程,我们可以把影响商品价值创造的因素从供求因素进一步扩展到科学技术因素上,考察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以后的科学技术因素对价值创造的影响问题。
就人们所产生的科学技术创造价值的认识而言,这不过是劳动价值论与科学技术因素结合所产生的市场价格,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一种直观的现象。在对这种现象的分析中,撇开科学技术引起价值变动的现象形态,专注于研究决定价值变动的最本质的东西、最简单的规定性,必然会发现这个最本质的东西就是劳动。只有在劳动创造价值的基础上,在抽象的规定与现实的影响因素结合的思维行程中,才能科学地把握科学技术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科学技术创造价值这种现象,并未能真实地反映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这是因为:第一,科学技术只是生产的成果,是商品,本身具有价值。它在进入下一个生产过程时,必须通过劳动来吸收、消化,它在和劳动的结合中作为生产资料发挥着作用,它的价值是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诚然,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可以极大地提高产品数量,但是,价值的创造与物质财富的创造并不是一回事。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本源,劳动却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7页)。因为就物质财富特别是大量物质财富的创造而言,“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217页);就价值的创造而言,“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物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132页),劳动是惟一的价值源泉。第二,只有生产和运用科学技术的劳动才创造价值。科学技术是由劳动并且是复杂程度很高的劳动创造的。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使劳动的涵义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科技劳动将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主要部分。因为把科学技术运用于生产过程,不仅提高了生产资料的效能和效率,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造就出了高素质的劳动者、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随着生产自动化的发展,他们的劳动越来越“不再像以前那样被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反地,表现为人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份与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作用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新版第31卷,100页)在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条件下,科学技术人员的劳动创造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二、理解马克思采用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生产劳动的思路,分析管理劳动、第三产业的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涵义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该劳动是“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9页)这种抽象劳动是简单平均劳动;不仅如此,而且是生产劳动,是生产性的简单平均劳动。要对社会主义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最关心的诸如企业的管理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第三产业的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等作出解答,必须研究什么是生产劳动,是否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算是生产劳动的问题。理解马克思的思维行程,对生产劳动的理解就既不能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算是生产劳动,也不能认为生产劳动就是指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分析采用了从一般到特殊、一般和特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劳动过程时,马克思考察的是生产劳动一般,他撇开了各种特定的社会形态,说明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劳动过程“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而在对特定的社会形态进行考察时,“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同上书,205页)因此,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生产劳动特殊,即与特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生产劳动。这时,不仅要考虑到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还要考虑到脑力劳动的消耗。所以,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就必然扩大。”不仅那些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就是那些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这就是说,生产工人只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他们“较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所从事的劳动无疑是生产劳动;总体工人中的其他部分,他们“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某一职能,他们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清楚地说明了脑力劳动的消耗,只要在生产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就是生产劳动。从特殊的规定性即生产关系的角度看,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生产,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此,工人单是进行生产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同上书,556页)那么,只有生产剩余价值或为生产剩余价值服务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尽管从生产关系角度考察生产劳动,要把对它的理解限定在能否创造剩余价值或能否为创造剩余价值服务上,但是,特殊规定性是无法脱离一般规定性的,是与从一般规定性即生产力角度理解的生产劳动相一致的,即都强调了直接或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是生产劳动。马克思从一般和特殊相结合的角度对生产劳动所作的关于直接或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的分析,正是衡量一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的准则。
在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经济现实结合起来考察时,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马克思所说的“较间接地”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的范围问题。在理解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分析的思路基础上,分析一下管理劳动能否成为生产劳动的一部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其中引起极大争议的就是一部分管理人员的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就任何企业来说,管理劳动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应该说是极为重要的,但这并不是评价其劳动性质的准则。必须按照马克思关于“总体工人”的思维行程来认识管理劳动的性质。随着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多样化,一个生产过程是要由许多的劳动者通过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的,“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100~101页),因此,商品价值的创造也必然要由许多劳动者的劳动共同来完成。这个“许多劳动者”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总体工人”。显然,“总体工人”首先必须是同一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不过,他们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可以从事不同的职能。管理人员在这一生产过程链条上从事管理职能的劳动一旦凝结在商品中,无疑就构成了生产劳动的重要部分,管理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也就无可厚非了。但是,对管理劳动是生产劳动的理解还必须从一般的规定性进入特殊的规定性层次。从商品生产来看,无论什么样的管理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创造商品的价值,而任何商品生产又总是和特定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总体工人“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56页)。因此,管理劳动只有在为资本生产时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同样,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管理劳动作为生产劳动,它是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政策鼓励并实施的结果,私营企业主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的管理劳动凝结在商品中必然是生产劳动,也创造商品的价值。
在理解马克思分析生产劳动的思维行程基础上,再来分析第三产业的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马克思虽未能专门分析在他那时尚未出现的第三产业劳动的性质,但他关于生产劳动的分析思路对理解第三产业的劳动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产业包括众多部门,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的规定,第三产业主要包括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分析这众多部门的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必须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生产劳动的界定准则并不是物质生产领域或非物质生产领域,而是直接或间接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马克思在对“总体工人”的分析中,不仅说明了同一生产过程从事不同职能的许多劳动者都是生产工人的问题,也说明了总体工人是与社会规模、社会产品相联系的问题。他指出:“变成总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的并不是单个工人,而是日益以社会的规模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100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56页)这一生产劳动的界定准则基本上反映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也可以是生产劳动的事实。第三产业中除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邮电通讯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被公认为物质生产部门外,其他均被列入非物质生产领域。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我们可以不对第三产业作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区分,只要是间接地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间接到什么程度,就是看其劳动是否能够凝结在商品中。间接到什么范围,是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和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相适应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585页)
第二,对第三产业各部门的劳动要作具体分析,即使是同一部门的劳动也应如此。在《资本论》第2卷考察资本的循环中,马克思从对生产劳动的抽象分析进入了对资本流通过程中的劳动的性质的具体分析。他认为在资本流通过程中要耗费一定的劳动,如商品的买卖、保管、运输等。商品的买和卖劳动“只是指同一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即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和由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只是指一种状态变化”,价值不发生任何量上的变化,“这种劳动对于作为总体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即对于包含着流通或被包含在流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是一个必要的因素,但它同比如说燃烧一种生热用的材料时花费的劳动一样。这种燃烧劳动,虽然是燃烧过程的一个必要的因素,但并不生热”,不创造价值。(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146、147页)保管、运输的劳动则不一样,它们虽然不生产使用价值,但它们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其“生产性质只是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保管劳动使商品资本形成储备状态,是再生产过程不断进行、新资本或追加资本得以使用的条件;运输劳动使商品变更场所,是社会劳动的物质变换的要求,“对单个资本家来说,它们可以起创造价值的作用,成为他的商品出售价格的一种加价。”(同上书,154页)马克思分析问题的方法在于,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部门的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可以把其服务的对象作为界定准则,即为物质产品生产服务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为人们生活服务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商品的买和卖是为人们的生活服务的劳动,作为非生产劳动不创造商品的价值,而保管、运输劳动是为物质产品生产服务的劳动,作为生产劳动必然创造商品的价值。运用马克思的这一分析方法对第三产业各部门的劳动进行具体分析,是符合经济现实的发展状况的,完全可以指导对经济现象的理解。
三、理解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本意,分析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与价值创造的关系
马克思在创立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中,对大量的资本主义经济现象进行了抽象考察,专注于研究内在的本质结构,专注于研究决定价值变动的最本质的东西、最简单的规定性;马克思把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揭示,从商品的使用价值还原为交换价值,再进一步还原为价值,把引起价值变动的供求因素、技术因素等还原为它的最本质的东西——劳动。无论社会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无论经济水平怎样发达,无论参与商品价值形成的要素怎样复杂,惟有劳动才是商品价值创造的本源。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为剩余价值理论的分析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从而阐明了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关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手段与生产目的之间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的同时,马克思也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特点,即追求最大限度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与不断扩大、加强对雇佣工人剥削的生产手段的统一。正是在这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和经济运行特点统一的分析中,马克思得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发展、灭亡的历史趋势的结论。因此,要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揭示资本主义运动的规律,为工人阶级找到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思想武器,要说明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资本家获取的剩余价值是由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掘墓人以及资本主义被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必然性,就必须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
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的社会,这样的经济关系首先就决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巨大适用性。但是,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搞商品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环境,则要求我们能够把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制度性分析思路进一步扩展到体制性分析上,运用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来解决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各类经济问题。然而,在以这种特定的经济环境为背景所进行的价值理论的分析中,必须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区分开来。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理论问题。价值创造讲的是价值由谁创造,价值的本源是什么的问题,而价值分配讲的是价值创造出来后如何分配的问题。既不能把价值创造作为价值分配的依据,也不能根据价值分配的收益者反推出价值的创造者。
特定社会条件下分配制度的形成是与这个社会的所有制性质直接有关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形式如何,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运动,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按照自身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拥有的权利形成一定的分配关系。因此,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形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与之相适应。我国现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形成,直接是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关的,并非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事实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下都是不变的,但分配制度却会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不会因为商品价值是否是劳动创造的,而形成或改变一个社会的分配制度。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是通过既实行按劳分配方式又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来实现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原则,它的依据是以劳动为尺度,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按生产要素分配则是适用于全社会的,即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可以实行的分配方式,是对各生产要素的收入份额进行统一分配。它的依据是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后的产出。其所以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时并用,归根到底还是和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形式直接相关。我国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多样性,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还有居于补充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并且在公有制经济中存在着多样化的实现形式。目前,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与居于补充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结合已得到充分表现,有中外合资的结合形式、公有制经济参与的各种混合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结合和相互渗透,必然要求从分配制度上得到体现,占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与居于补充地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并存也就是必然的。这两者的并存说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分配制度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须适应于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及其形式;也说明了这一分配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进行经济建设,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通过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问题。不能认为坚持不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同时并用,与承认不承认劳动创造价值有关;也不能认为坚持了按劳分配,否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更不能认为生产要素参与了价值的分配,就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功能。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这一区分进一步说明了价值创造与价值量的产出是两回事。前者说明的是价值决定的本源,后者说明的是劳动的生产总量,是有可能用于分配的总量。有鉴于此,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的价值量怎么进行分配就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了。如果把劳动创造价值看作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看作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理论依据,那么势必会通过认为生产要素因凭借其经济上的所有权参与了价值分配而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作用,误导人们从获取报酬的价值分配方面去推导价值创造的因素,或者论证资本、技术等和劳动一样都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
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为一谈,还会产生的一个混乱就是把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从活劳动扩大到物化劳动上。毋庸置疑,社会物质财富的形成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离开任何一项都难以形成社会物质财富。但是,在这各种生产要素中,劳动是商品价值创造的本源,其他生产要素只是影响商品价值变动的因素。就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而言,这个“劳动”是活劳动,不是物化劳动,也不包括物化劳动。物化劳动只不过是物化为价值的劳动,与活劳动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如马克思所说:“唯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是现在的劳动;前者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因而还只处于它物化的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33页)在生产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而物化劳动起着把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到商品价值中的作用。如果把价值创造看作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看作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理论依据,那么势必会通过认为活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物化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误导人们把“劳动”的范围由活劳动扩大到物化劳动上,从现阶段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中去界定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范围。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新的实际中,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为一谈,对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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