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发展_中国共产党论文

略论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发展_中国共产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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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如何处理好宗教问题?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78年中,党的宗教政策有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呈现出若干阶段性。这种发展和演进,受着两方面的影响:一个是客观时代大背景的变动和党在各时期面对的不同历史任务;另一个是中国共产党人自身在革命和建设中对问题在认识上的逐步深化。本文准备凭依历史文献,试图做一个概括的叙述,以便进一步深入研究党在各历史阶段和对各个宗教领域的方针政策。

早期的共产主义者,着重以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对宗教进行猛烈的批判。

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学说。建党前后,早期共产主义者的工作重点是在全国范围内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使更多人能够了解这个学说,奔集到共产党的旗帜下来。为了旗帜鲜明地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他们对主张有神论的各种宗教展开了猛烈的批判。

早在五四运动前夜的初期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和李大钊都以相当力量来讨论宗教问题。那时候,《新青年》正高举科学和民主的大旗。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年轻的共产党把问题的讨论又深化了一步:开始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人类社会中宗教问题产生的根源。陈独秀已认为“该用历史观来研究”宗教的起源和发展,“该把社会学来解决”宗教发展到现阶段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李大钊用阶级分析的方法,驳斥宗教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博爱。(注:参见:《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随着革命运动的蓬勃发展,党的宗教政策已不只是理论问题,而是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中必须正确处理的实际问题。

随着中国共产党越来越深入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实际斗争,随着群众性革命高潮的掀起,宗教已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已成为在现实斗争中必须正确处理的实际问题。它至少包括两个内容:第一,1923年“二七”大罢工失败后,党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是两个强大的敌人,不能单靠共产党人和工人阶级孤军奋战,必须团结尽可能多的人共同奋斗。第二,宗教开始成为这场革命中受到群众性冲击的对象,主要不是由于有神论的思想原因,而是由于它千百年来同封建主义、帝国主义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阶级原因。中国共产党旨在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这场政治革命,既需要团结更多的有着宗教信仰而并不反对这场政治革命的人共同奋斗,又不能不涉及实际生活中宗教势力所拥有的政治和经济特权应该怎样对待。这就使宗教问题成为推进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在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掌握政权,它的工作重点是发动并领导群众运动。这个时期以及稍后的日子里,党在工、农、青、妇运动中的方针政策几乎都有涉及宗教的内容,大体上都是本着有利于推进反帝、反封建斗争需要的基本原则:

——无产阶级在这场斗争中的重要武器,“就是团结,不分国界省界及手艺、宗教、性别的阶级团结”。(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336、294、437页。)

——“鼓动农民反对教堂霸占田庄,反对教堂勾结地痞欺压良民。这种口号应视为在农民中发展反帝国主义之导线”;拒绝“不耕地之宗教家如神甫、牧师、僧、道、尼、巫等”进入作为工人阶级同盟军的农民协会。(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336、294、437页。)

——“学生运动统一”的口号,该是“不分主义、党派、宗教的组织统一、主张统一、行动统一”;我们“只能攻击教会教育,不必攻击教会学校,更决不能攻击整个的教会学校的学生”。(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第154~155页。)

——以政治革命为根本解放的“妇女运动”,绝不是“基督教的妇女运动,那是“对于妇女群众由欺骗而进入麻醉的宣传”。(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264~265页。)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转入土地革命的新时期。在国民党统治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开辟了一块块革命根据地,建立起苏维埃政权,掀起土地制度改革的热潮。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地位同前一阶段相比有了明显不同。它要处理的已不只是群众运动中触及的问题,而且要制订出苏维埃政权在它管辖地区内的宗教政策。这时,党所规定的宗教政策是:剥夺教会控制的土地,而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土地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农使用。”(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223页。)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同时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的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465、467页。)

总体看来,这一时期党的宗教政策在整个革命统一战线中,特别突出了它的革命性。

从“九一八”事变到全国解放前,党的宗教政策服从于党在各个时期革命斗争全局的需要,并且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使它更加周密和完善。

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起,民族矛盾越来越成为中华民族面对的最突出的矛盾,阶级矛盾相对地处于次要地位。宗教政策势必服从于民族救亡的大局。

1935年,随着“华北事变”的发生,中国共产党面临日本军国主义进一步侵略中国,以至准备灭亡中国的更加深重的民族危机。这年12月召开的瓦窑堡会议上,中共中央及时指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各阶级、阶层、政党以及武装势力,重新改变了与正在改变着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党的策略路线,是在发动、团结与组织全中国全民族一切革命力量去反对当前主要的敌人”,即“不论什么人,什么派别,什么武装队伍,什么阶级”,“都应该联合起来开展神圣的民族革命战争”,“取得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 册,第609~610、616页。)

这时,中共中央已结束长征,来到西北地区。这里聚居着许多少数民族,他们大多有着宗教信仰。这和长征前所处的南方革命根据地有着明显的不同。面对这种情况,宗教政策便更加受到党的重视,并且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1936年发布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写道:“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第28页。)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于1940年分别拟定《关于回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指出:一方面必须“尊重回族人民信奉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保护清真寺”;“尊重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文字,保障喇嘛庙”。同时要求:“设立阿訇训练班”、“设立喇嘛训练班”,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水平”。(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 第392~393、451~452,475页。)与此同时,中共晋察冀边委发布《施政纲领》,要求“边区各民族应相互尊重生活风俗及宗教习惯,在平等基础上亲密团结抗战”。(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第392~393、451~452,475页。)

鉴于共同抗日的民族大业,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和外交政策都比此前有所调整,以缓和国内的阶级矛盾, 宗教政策也随之更加放宽。 194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对“特殊土地”中的“宗教土地”,规定“均不变动”。(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18页。)8月, 中共中央又在《外交工作指示》中规定:“在宗教方面,我们实行政教分离,我们容许外国牧师神甫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进行宗教活动,并发还其应得之教堂房产;同时这些神甫牧师亦须给我们以不反对政府不反对共产党领导之保证。”(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575页。)

1945年4月,抗日战争结束前夕, 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作政治报告。他在报告中说:“中国急需把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的代表人物团结在一起,成立民主的临时的联合政府。”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注:《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29、1070、1092页。 )1946年1月,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把“信仰”的“自由”包括在“一切民主国家在平时应享受”的“人民权利”之内。(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第288页。)

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后,抗日战争时期曾经停止实行的土地改革又在解放区范围内全面展开。党的宗教政策仍服从于反帝反封建的基本原则,相应地作了调整:“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第723页。 )但这时党在政治上比土地革命时期更加成熟了,更加注意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民主精神和灵活性。1946年7月, 中央指示土地政策中“几个特别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凡祠堂、庙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机关所有土地,应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第455页。)

随着解放战争的进一步推进,中国革命胜利在即。过去,解放区主要在农村和一部分中小城市。进入一些重要城市后,有关宗教政策的一些新的问题又提到党的面前。 这些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不曾遇到过的。 1948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新华总社关于纠正各地报道中右倾偏向的指示》写道:“宣传保护宗教自由与外侨安全,是对的,这在国际宣传上有其重要性;但不要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几个传教士和外国人对解放区和全中国有着了不起的重要性,似乎解放军和人民政府对他们负了债,必须用大的代价来伺侯他们。”(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第428页。)1949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中写道:“外国传教士,已在我解放地区者,容许其继续居住,执行业务,新来者暂不批准。”(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第515页。)不同于农村土地改革中的宗教政策,9 月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入城部队遵守城市纪律的指示》中规定:“没有命令”,不准进驻“教堂”。(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第652页。)

虽然,宗教问题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所占比重不大,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和解放战争过程中,处理宗教问题时的政策把握,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统一战线更加丰富的民族性与民主性的特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宗教政策:《共同纲领》基础上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宗教政策已不仅是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而且需要形成新的国家的宗教政策。

1949年9月, 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宗明义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在这个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被列入“总纲”第五条。 (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新中国建立伊始,阶级阵营也有了新的变化,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讲道:“为了孤立和打击当前的敌人,就要把人民中间不满意我们的人变成拥护我们。”因此,“全党都要认真地、谨慎地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周恩来在不久后更具体地解释道,仅天主教就“有几百万教徒,这首先就是一个群众问题。我们不能把几百万天主教的人都看作是吃洋饭的。如果这样说,一定会脱离群众,因为这里边有很多是劳动人民。”(注:《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举行的茶话会上的讲话》,《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1页。)

如何削弱、取消、改造宗教体制中历史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帝国主义的因素?这是新中国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当时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没收教堂所有的封建地产,二是限制教会原有的某些特权。关于土地、房舍,“在实行土地改革时,对教堂所有的土地,应一律没收”;“教会房屋可让出其足够传教用之房屋”。“但对其传教活动可不加干涉,亦不要他们请求省政府批准。只有在他们进行非法活动时才加以干涉。”(注:《对中央关于土改中处理教堂土地问题给中南局电报的修改》、《中央关于基督教教会传教活动问题的电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370页。 )在文化、教育工作方面,1950年9月, 周恩来在马叙伦《关于处理北京私立辅仁大学问题的报告》上批示:我们对待教会学校的原则是,在遵守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及《共同纲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办下去。教会与学校,只是协助经费及主持宗教选科的关系。教会可以开除它认为所谓背叛教义的教徒的教籍,但绝不容许干涉这些教徒的教授地位。(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这种做法到1952年高等学校大规模调整时才改变。

如何警惕并防止宗教被帝国主义用为对我国进行文化侵略的工具?新中国建立初,周恩来单就基督教问题有过四次谈话,他说:“中国的基督教会要成为中国自己的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影响与力量”,“一个宗教团体,对新中国有无益处,要以爱国与民主两个条件来鉴别”。“我们的统一战线要扩大,其界限要看是否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割断了联系。”我们要“使广大宗教界人士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团结起来,引导广大教徒一道前进。这是一个长时期的工作。”(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0~187 页。 )1951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 要求各地党组织“团结宗教界最大多数,组织、发展和巩固全国宗教界的反帝统一战线”,在政治上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实现“自治”、“自传”、“自养”的教会体制。 (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94~99页。)

1955年4月, 周恩来在亚非会议上向全世界介绍:“中国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它不仅有七百万共产党员,并且还有以千万计的回教徒和佛教徒,以百万计的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这些情况并不妨碍中国内部的团结。”(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5、388、389、401页。)在此期间,党的宗教政策业已完成建国初期《共同纲领》基础上的基本调整,进入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范畴。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开始后的宗教政策:“不信仰宗教的人应当尊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也应当尊重不信仰宗教的人。”

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后不久,根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1957年8月, 周恩来在全国人大民族工作会上分析道:“在中国存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这两类人应该彼此相处得很好”。“不信仰宗教的人应当尊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也应当尊重不信仰宗教的人。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都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87页。)1962年4月,周恩来在政协三届三次会议上更加明确地指出:“我们不可能设想,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铁板一块”,“如果我们的统一战线是这样,它就不能发展,就会停止不前,甚至要后退”;就宗教而言,“我们只是希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也愿意努力学习。这样,他们思想上还有宗教信仰,这并不妨碍我们整个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和团结,并不妨碍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5、388、389、401页。)

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大前提下,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应当彼此尊重。然而,“文化大革命”前夕直至十年浩劫,由于整个工作受到“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支配,以致极“左”思潮泛滥。建国以来17年大量的正确方针政策被否定,全国人民遭受深重的苦难,宗教政策自然也受到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新时期的宗教政策:“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历史进入一个新时期。中共中央开始拨乱反正,在平反各种冤假错案同时,也着手解决宗教界的平反及宗教政策的恢复问题。1979年2月, 《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表示要“澄清思想、理论、路线是非,明确新时期统战工作的方针任务”。(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4、9、154、12、52页。)不久, 邓小平在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致开幕词,提出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87页。)

本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在贯彻宗教政策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首先是从法律上确定保护宗教信仰者的权利:“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4、9、154、12、52页。)同时, 进一步确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并要求“必须以坚定的态度,大力克服各种困难”,“尽快地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必备条件。再次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只是要求他们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4、9、154、12、52页。)随后,中共中央、中央军委、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前后批转或复函《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1980年7月16日)、《关于寺庙、 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请示报告》(1981年1月27日)、 《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1983年4月9日)、《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住用宗教团体的房产权属问题》(1988年7月18日)等文件, (注: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3~26、27~30、85~88、158页。 )自上而下地支持“文化大革命”浩劫后宗教界正常活动的恢复和重建。此后,党的宗教政策开始真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新时期宗教政策的重要纲领,是1982年3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文件首先阐述了党的一贯主张:“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中国共产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之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在现阶段,思想信仰上的差异已经成为“比较次要”的社会矛盾。党指出:“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只能“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文件重申:“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3~72页)

1991年1月, 江泽民会见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时进一步强调:目前“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不能改变的”。指出:“我们合作的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希望“我国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积极地投身到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注: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08~212页。)

1993年3月,江泽民结合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 再次谈到“民族、宗教无小事”。他突出地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问题,说道:“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注: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 第512~518页。)

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一篇大文章。有的中央领导人提出:“宗教界可以做的公益事业很多”,“以宗教名义办社会公益事业”,“这样,我们同宗教界的关系就加入了新的内容,也给了宗教界一条积极的出路”。(注:胡乔木:《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05~106页。)当然,也有警惕的声音:“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注:陈云:《要高度重视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问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首先高度肯定“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提高”,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同时要求“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3~221页。)

此后近十年间,宗教政策在稳定、持续的实施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内容也不断丰富。1998年春节前夕,李瑞环向宗教团体领导人表示: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现时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宗教界对这些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群的内容,要加以挖掘,加以整理,加以强调。(注:《人民日报》,1998年1月24日第1版。)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1999年3 月召开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宗教界领袖赵朴初提议党和政府及早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希望中央重视“把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政策加以法律化、条文化”,指出:“用法律规范社会和宗教行为,保护合法,抵制非法,打击犯罪,匡正人们对宗教‘左’的偏见,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调动宗教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是依法治国,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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