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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收入分配内涵十分丰富,本文主要讨论国民生产总值(GNP)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并根据收入分配的实现过程,分别讨论国民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不包括直接税和三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与最终分配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发生了较大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为:
在GNP中,政府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个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企业收入比重基本稳定。表1展示了1978年与1995年我国GNP初次分配状况,表2则是最终分配状况。
表1 单位:%
政府企业个人
1978年 33.516.150.4
1995年 13.218.368.5
表2 单位:%
政府
企业个人
1978年32.7 16.151.2
1995年14.1 16.869.1
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企业和个人收入占GNP的比重在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中的变化趋势大致相同。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分配过程中,转移收入(支出)的总量也比较小,仅相当于GNP的2%左右。因此,除特别说明外,下文所述收入分配都是指GNP的最终分配。
在政府收入中,财政预算内收入占GNP比重下降,而预算外收入占GNP比重却在上升。1995年财政预算内收入占GNP比重仅为10.7%,比1978年降低了19.4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内收入占全部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到1993年下降为22%。1994年实行分税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在名义上明显提高,1995年达到52.4%,这里的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均未包括债务收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必须返还给地方的。中央财政的实际收入所占比重只有28%左右。与此同时,财政预算外收入占GNP比重却在不断上升。1978年财政预算外收入占GNP比重仅为2.6%,1995年已达到4.2%(这里是调整后的口径,不包括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如果将其中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收入包括在内,则该比重可达到6%左右)。
随着个人收入比重的上升,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财产性收入比重明显提高,工资外收入越来越多,贫困问题仍未解决。
——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按基尼系数来衡量,1980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6和0.24,1995年分别上升为0.31和0.33,差距已明显扩大。
——个人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明显提高。目前我国个人财产收入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租金等。据统计,1978年个人储蓄利息收入仅为6亿元,1995年达3000亿元,占整个个人收入比重由0.3%上升到7.9%。
——工资外收入比重越来越大。以城镇为例,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城镇职工工资外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已由1985年的8.9%上升到1995年的31%。实际上,由于漏统情况比较普遍,这个比重是偏低的。
——贫困问题仍未解决。据抽样调查数据推算,1995年底城镇有相对贫困人口近1300万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达6500万人。
前文所介绍的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分配关系的变化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这一变化没有得到有效调节,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特别是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主要是:
1.政府收入,特别是预算内收入比重下降过快,中央收入比重过低,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一定规模的财政收入是政府实现宏观目标的保证。近年来,政府收入,特别是预算内收入以及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削弱了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直接调控的能力,难以集中财力办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有些时候,有些地方,甚至连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都很困难,财政靠举债度日的局面正在形成。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农业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宏观调控主要依靠金融(货币)政策而无法同时依靠财政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等无法顺利进行,也与国家财力不济直接相关。
2.再分配功能太弱,不利于缓解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矛盾。目前,我国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极低。1995年通过再分配所涉及的转移收入(支出)仅有1000多亿元,占GNP的2%。一方面是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太低。长期以来,我国偏重于生产环节的税收,而对分配环节的税收重视不够。在税收征管上,对已开征的所得税征管不力。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一个有效地征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所得税的偷漏情况极为严重。美日等发达国家分配环节的所得税,大都相当于生产环节税收的1倍以上,而我国所得税收入仅相当于生产环节税收的18%左右。所得税收入比重过低,难以利用税收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对社会保障工作十分重视,但是仍有许多地区尚未实施最低生活费标准,一些收入极低或无收入者还无法及时取得社会救济来保障基本的生存条件。这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3.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成为各方面不满的关键所在。目前人们对收入分配不满,一方面是对收入分配结果的不满,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对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不满。人们常说:“别人挣多少钱都没关系,关键是挣钱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透明公开”。我国改革开放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放权让利”调整分配关系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而加快经济发展,但是在打破旧分配关系,建立新分配关系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分配秩序的混乱,突出表现为:
在政府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的收支处于弱监管或无监管的状态;二是税收征管乏力,流失较为严重。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是通用的收入分配形式。但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作为税收主体的工商税收占GNP的比重不断下降,1978年为12.8%,1995年则降至8.1%。与此同时,以各种“费”的形式出现的税外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所占比重却由2.6%,上升到4.2%(如果加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收入则达6%左右)。此外,政府部门还有许多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所谓“预算外的预算收入”。据估算,目前各种非预算收费总额可达5000亿元以上。预算外收入和“预算外的预算收入”在改革之初虽具有其合理性,但目前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收入分配中最大的问题。行业不正之风,贪污腐败,“三乱”屡禁不止等都源于此。
近年来,尽管税务部门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税收征管乏力,流失较为严重的问题仍未解决。由于公众的税收法制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稽查不严,以及某些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形形色色的权钱交易,偷税漏税问题仍很突出,还不能按税法规定实现应收尽收。根据1995年全国财税物价大检查的结果分析,查出的违纪金额中,属偷漏税款的占73%。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屡查屡犯者近50%。
在企业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二是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少数人甚至是个别人控制了企业的人、财、物大权,使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三是企业改革滞后,“负盈不负亏”仍未解决。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则,各行业之间的利润率应大致趋于均等。与此相对应,各行业职工(或职员)的平均收入也应大体相当。但是,我国的许多行业,如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利用垄断地位或其他不平等竞争获取高收入。1995年,金融保险业职工的人均收入8197元,比最低的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高37%。这仅仅是从统计数字反映出的问题,如果加上工资外隐性收入及办公条件、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因素,差异就更为显著。同等条件的劳动者如果仅仅因为行业不同或所在单位不同,造成报酬相差甚大,那么,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不会调动积极性,反而会引起人们不满和攀比。
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内部人控制”更是导致了企业分配关系的混乱。目前,许多企业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幌子,搞“多本帐”,财务管理又不规范,由少数人甚至是个别人完全控制了企业的人、财、物大权,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和企业收入分配不公。江苏无锡邓斌案、蚌埠卷烟厂李邦富案、武汉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卷款外逃案等之所以出现,都是与此有密切的关系。
改革开放17年来,尽管在解决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一问题上作了极大的努力,但仍未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使国有企业既充满活力,又有预算的硬约束,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企业“负盈不负亏”仍是普遍现象。例如,一些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资金)从事高风险的投机经营活动,盈利时企业或少数人分享收入;亏损时,则将全部债务推给国家。还有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与外商合资时,通过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大量占有本应属于国家所得的收入。
在个人方面,个人收入与劳动贡献不相符,通过以权谋私、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收入的现象比较普遍。仅从以权谋私来看,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些人利用商品价格的“双轨”,就从国家和企业捞到了300亿元左右的价差,紧接着是吃汇率“双轨”的价差,如今吃利率“双轨”的价差。目前,国家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左右,而在计划外得到的贷款,则要支付25%的利率,利率差达15个百分点。假设一年体外循环贷款的规模为全部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20%,则利率差可达2000亿元左右,相当于GNP的3.5%左右。又如,一些人通过房地产批租,炒地卖地,通过审批项目、审批各种营业执照等向被审批者索贿,以权换钱,等等。
最危险、最令人担心的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为了缓解分配变化所带来的矛盾,提高职工(或职员)的生活待遇,改善办公条件,不得不开展各种名目的“创收”,通过非财政、非正规的渠道向企业和个人收“费”,以权换钱,利用权力进行垄断经营,使法律和权力受到金钱的挑战,用国家的大损失换取部门或单位的小收入。这不仅严重败坏了政府的声誉,造成一部分政府公职人员的腐败,而且由于执法者为了“创收”,已失去了公正,使市场经济体制赖以运转的基础——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目前,尽管我国的收入分配关系存在不少严重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这些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关系的演变确实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应正视现实,坚持改革的大方向,采取果断措施纠正前进中的偏差,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机制,理顺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等有关文件的精神,我们认为,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就是说,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收入分配机制和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过程中,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们必须坚持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经济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与此同时,兼顾社会成员间收入的相对均衡,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当前,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统一认识,以清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为突破口,在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果断措施,拓宽正道、堵死邪道,理顺各经济利益主体在收入分配中的关系,至少要使各种收入分配做到公开透明。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将政府、企业、个人三者的收入占GN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调整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1.清理财政性收支,明确事权与财权,逐步实现公共财政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是将体现政府职能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分别在各级政府预算中统一反映。也就是说,只要是政府根据履行其职能的需要而必须涉及的领域,任何收支活动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得到体现,以保证公共财政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既可以杜绝不受监督的政府收支行为,又便于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本着这一精神,必须组织力量对所有具有财政职能的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除此之外的所有具有财政职能的收支),特别是收入情况进行彻底的清查。规范各种形式的政府收费,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保留的,要尽可能地转化为税收加以征收,将“费”转“税”,逐步形成以税收为主的政府收入体制。然而,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的原则,核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事权)和财政拨款,消除“小金库”,将全部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从而彻底解决非预算收入分配体制带来的种种弊端。
2.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法制,防止税收流失。加快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参照国际经验,逐步建立一个以法人主动申报为基础,以重点抽查、严厉惩处为威慑,以现代技术手段为依托的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相结合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强征管力度,特别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清理企业欠税等几个方面下大力气,严肃税收法制,严惩各种违反税法行为。从中长期考虑,应尽快建立税务会计准则,强化税基管理,在税收电算化的基础上,变税务人员被动收税为纳税人主动纳税,逐步实行税务代理,逐步取消专管员制度,建立征、管、查分离的税收征管体制。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堵住企业资产流失的漏洞,使企业资产切实得到保护。对于国有企业资产及财务收支的监管应以内外结合,外部监管为主。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建立具有自我约束机制的国有企业,是相当困难的,至少在近期内无法办到。因此,应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基础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保证国有企业的利润不流失。其中最重要的是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问题,改变目前低工资、多补贴、多福利和工资收入不占主导地位的收入格局,逐步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货币工资主体化。
4.强化政府再分配职能,加强和完善所得税制,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存条件,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一是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制已趋于合理。因此,要逐步完善所得税制,提高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率;并开征一些具有再分配功能的新税种,如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予税等,促进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征管。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强化对偷税漏税者的惩罚力度,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防止和解决个人收入的两极分化。二是要努力搞好社会救济、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这包括建立最低生活费标准、实施扶贫计划、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等。只要人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是不会引起社会动荡的。
5.精简行政管理队伍,通过政府的直接分配,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清政廉洁。目前,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偏低,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的月收入仅300——400元,从维持家庭的角度看,在托儿费、房租水电费、商品价格等全面上涨的情况下是困难的。这种状况不利于稳定队伍和公正执法。在解决清理预算外收入的过程中,应在精兵简政的基础上,将公务人员的工资提高到合适的水平,为廉洁执法提供相应的经济基础。
6.大力加强审计、会计和统计工作,逐步实现经济活动票据化管理,摸清收入分配的实际结果和分配方式。这样既可以对分配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又可以为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解决分配不公,提供准确信息。
7.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与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之间的矛盾。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够使分配有可靠的基础。因此,应将发展当做硬道理,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切实保护正当收入,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收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