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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产权明晰和资产流动,而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产权不明、资产缺乏流动性。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分立、剥离、拍卖、重整、股权变动、资产调剂等产权交易活动,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的价值型管理和优化重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资产经营的四大误区
1、在经营形态上,表现为民间小块“活”, 国有大块“死”的误区
在全社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日益增多的民营企业的资产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较多运用外国先进的资产经营方式;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兼并、收购已相当活跃。而占社会资产份额70%以上的6 万多亿国有资产却沉淀在企业中,无法实现流动。资产存量的关键是有效流动,没有流动也就没有生命,无法谈及保值增值。因此,国有资产由于淤积沉淀,经受着无法流动的实物资产受技术进步影响导致贬值等多重危险。虽然近几年的经济改革使这种现状有所改变,但国有资产大块“死”的总体状况没有明显改观。
2、在思想观念上,表现为“资产流动即流失”的误区
由于一些不规范资产经营活动。如合资、股份化改造时国有资产的低估,上市公司国有股因放弃配股权而致股份稀释等造成的国资流失,更给这种认识引以为据。由于思想观念上存在的“资产流动即流失”的认识误区,导致行动上观望、等待、求稳,大量国有资产“捂”在企业。客观上,反而使原有的国有资产被吞食、瓜分、转移、实亏虚盈的现象源源不断发生,甚至越演越烈,令人触目惊心。
3、在国资所有者地位上, 表现为从“缺位”到“争位”的误区
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本质上是国资所有者的缺位或虚置。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要求构造人格化的所有者。于是,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包括一些“翻牌的”行政性公司又纷纷争夺资产所有者地位和领导地位,出现难分胜负的“争位现象”,要求成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或者称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授权经营者,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多头领导。其严重后果,可能干扰和延缓预定的经济改革时间表。
4、在国资管理体系上,表现为“新父爱主义”的误区
目前,我国初步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为三级式结构。第一级,为直属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如国资委、国资局、国资办;第二级,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如控股公司、国资投资公司、国资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第三级,为用全资、控股、参股形成的国有资产基层经营企业。其中,第二级接受第一级的委托授权,行使国有资产代表权、监督权、收益分配权和投资决策权;第三级接受第二级派遣的国有股产权代表,参与企业投资的经营决策;第一级与第三级则不直接发生关系。
从理论上看,国资管理机构对国资经营公司的委托授权仍然是经营“软约束”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有的干脆就是直接由原行政局转化而来,按行业条块进行“经营分割”。从实践效果看,国资经营公司对国资基层经营公司仍然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和否决权,难以形成股东间的制衡机制和有限责任规则。按照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奈描述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传统体制下政府与企业的“父爱主义”关系,在新体制中通过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之间关系更为微妙而牢固地继承下来,形成“新父爱主义”现象。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其自主权的真正归位仍是十分困难和痛苦的。
综上所述,如果按上述误区建立庞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结果将是令人置疑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无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框架中真正得以实现。
加快资产经营市场化进程的对策性措施
1、实现政资分开是加快资产经营市场化的,必要前提
政府与资产分离是资产经营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举凡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利率、汇率、税率等杠杆间接调控经济;政府专事制订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监控、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资产。在国有公有制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在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操作上政府应远离企业,不宜作特殊股东。
政资分开应当解决一个经济策略问题,即是不是要把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丝毫不动地都掌握在国家手中。我们认为,完全可以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留”(留一块,如国有独资公司)、“放”(放一块,如授权经营)、“卖”(卖一块,即通过出售等方式盘活存量);其次,宜对既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作出调整,削减国资管理体系的庞大规模。
政资分开的目的是为了做到资企结合,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社会产权结构的基石。
2、经营授权要从行业授权为主转变为多元授权为主
目前,对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调整成为行政改革的主要对象,一个就易避难的简单思路就是将这些行业管理部门转变为行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种行为虽然避免行政改革的大震荡,但较少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效率。
无论从近期还是长远看,都应该构造一个结构合理的国资经营多元授权系统:
(1)国有国营的独资公司。 主要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两级政府授权组建。为生产特殊产品或属特殊行业,如军工、造币、烟草、有色金属、铁路、邮电经营、国有银行等行业公司。这类公司处于国家预算控制中,享有贷款、国家补助金、税收优惠、特许经营等特殊政策。数量不宜超过国民经济企业总数的1—5%。
(2)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主要在省、市、 县三级组建成立,一般每个区域成立1—2家为宜,是区域权威性、跨行业的国资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区域全部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企业总数当在1万家左 右,比例约占5%。
(3)对企业集团授权。 以国有核心企业为基础通过资产纽带形成全资、控股、参股多元股权的企业群体。国资授权是针对集团内部的国资控股核心公司的。这种方式可以从各行业中确定一定比例加以实行。
(4)对民间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信托授权。 在市场体系形成后,民间资产经营公司将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新行业,是全社会资产经营主体。
3、经营形态要从单一静态为主转变为多重动态增值
资产以实物形态淀积在企业之中,因企业经营状况可能出现损失、保值或增值情况。这是企业层次上的资产增值性,也是传统意义上资产的增值观。
资产以资本或股权的价值形态进入社会性产权交易市场、资本市场,它依靠资产供求关系产生不同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实物资产代表的价格,从而体现资产的产权市场、资本市场上的贬值、保值或增值,这是市场层次上的资产增值性。
目前,国有资产主要是单一静态经营,即依据沉淀的企业实物资产靠经营业绩的增殖。从市场化要求,则宜转变为多重动态经营形态,即追求实物资产和资产的最佳结构,并依据经济形势和动向,灵活实行资本物化和实物资产变现的调整策略,实现动态优化发展过程,保证资产最大程度上的增值。
4、交易方式从一次性交易、实物型交易、价值型交易、份额交易为主
由于产权份额的可分割性,从而出现整体交易和份额交易方式。整体交易是企业整个产权的一次性渡让和买断,购买者动机通常是对企业资产的实业化经营;或者整体购买后企业重整包装再拍卖,从时间上购买行为是间断的。份额交易是对企业产权分割出的股权交易,其动机可能是对企业参股获得股东权益、对企业控股获得控制权,甚至是股权投资买卖套利,从时间上购买行为大多是连续的,可以不间断进行,其结果有助于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产生大量的资产运动行为,有利于资产流动增殖和培育产权市场。
为有效地推动资产经营的市场化,交易方式应有一个较大的转变,创造条件初级的一次性交易、实物型交易、整体交易为主转变为比较高级的连续性交易、价值型交易、份额交易为主。
5、大力培育和发展资产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
形成一个完善的资产经营中介服务机构体系,是资产经营市场化成熟的主要标志。从现状分析,以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这主体的国有资产经营中介服务体系正在形成;而社会性民间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数量甚少,同时许多部门、单位又看到有利可图,呈现出一哄而上的趋势。
与此相对应的一种现象是,中国对外开放,跨国集团进入中国,目前大多正以建立中介机构为桥头堡和突破口,近则可对中国市场调查、研究、咨询服务,远则制定对华政策、战略,一俟大门打开,尤其中国复关,便可扩充机构,组织金融资本、技术、人员进攻中国。这与目前国内中介机构模小、质量差、后劲不足的状态形成明显对照。
因此设想在中介服务领域、提倡各种中介力量的联合和优化组合,产生一个个经营团队的规模效益,形成有影响的、权威性中介托拉斯组织,为用户提供中介全程性和一站式服务。并与国外中介组织平行竞争和抗衡。
6、资产经营市场必须配套改革、互动进行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与资产经营市场化互动进行。
(2 )改革过程应体现出由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和自下而上的自主要求的结合。一味强调行政组织可能挫伤企业积极性、主动性;对条件成熟、勇于改革的企业应支持、允许进行改制和资产经营的探索。目前可允许在5%—10%的企业在中介辅导下改制,鉴于这种自发改革要求, 政府应预先研究制订更多的法规令其遵守。
(3)参考国外成功模式。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和资产经营经验和成功模式,洋为中用,减少国内试点过程的盲目性,有助于加快资产经营市场化进程。
(4)实施一次性补偿初始启动。按照目前出售、 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收入补偿社会保障基金思路,国家应拿出更多资金,如变卖5—10 %国有资产收益解决企业遗留的债务、富余人员、离退休人员包袱等方面问题。在初始启动后,补偿措施“下不为例”。若企业再次出现亏损、资不抵债则无情地用市场法则去兼并、破产。
(5)重建国家财政管理体制。重提“吃饭财政”, 以国家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经常性开支(行政费、教科文卫费、国防经费)。而以上交利润、资产占用费、租金、股息、红利所得到的国有资产收益,则完全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滚动增值,保障社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
(6)培养资产经营专业人才阶层
资产经营市场化需要培养一个层次丰富、结构合理的经营人才队伍,如主要经营企业实物资产的经理型企业家队伍;活跃资本市场的金融家队伍;产权交易市场的经纪人队伍;资产经营公司的评估师、分析师、策划师队伍等。
但是目前对人才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董监事专门队伍。因此对同有的企业董监事要进行系统的培训,注意从社会贤达、著名活动家、经济学家、专家教授和金融、咨询、中介资深职员中聘用兼职或专职董监事。国家则应从国资管理角度提出一套国资派出董事、监事的选拔、任用、考核、奖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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