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意义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对策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话人:
戴柏华 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
孙瑞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钱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主持人: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这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个话题。然而,今天我们讨论缩小收入差距,是以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背景的,有着新的意义。我们是否请财政部戴副司长把这个背景概括地介绍一下?
戴柏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都必然存在着收入分配问题,可以说,收入分配问题与所有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都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因此,收入分配问题在各国政府和理论界都是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我觉得,收入分配问题在这一段时期之所以凸显了出来,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一个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与此同时,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谈到收入差距问题,我的感觉是,并非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突然地增长上去,而主要是低收入的群体在社会上凸显出来,部分下岗职工生活比较困难,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不仅影响扩大内需,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各方面反应强烈,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关心。实际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有过一个设想,即“两个大局”的设想: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一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进一步明确提出,在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现在20世纪已经过去了,我们已进入新世纪。调节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工作,自然而然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钱晟:我觉得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既正常又不正常。在经济转轨和起飞阶段,经济因素活跃会带来一些不平衡,收入差距拉大是很正常的表现。如果还是平均主义大锅饭,我们的经济就不会有这么快的发展。那么,不正常在哪里呢?我觉得主要表现在随着我们个人支出的刚性增大,社会保障没能跟上,而税收调节又偏于平均,不那么有针对性。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另一方面政府的介入又不够法制化,这两个方面的不协调就使得收入差距被进一步拉大。目前讨论贫富差距的问题,我们的关注点应当放在工人、农民这一块,社会应当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从税收的角度看,我觉得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目前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上,个人所得税又主要集中在工资这一块。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真正需要调节的应该是工资外这一块,真正使收入差距拉大的是工资外这一块。我认为,从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来讲,税收调节主要还是应该针对高收入者。去年个人所得税只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2%,可见,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应主要是调节收入差距,其收入作用是第二位的。
孙瑞标:谈到所得税调节问题,依我看个人所得税在我们国家短短20年的历史,取得的成绩是很大的。1980年9月10日我国开始开征个人所得税,当时主要是针对外籍人的。对中国人开征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是从1987年开始的,当时称之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从1994年开始,个人收入调节税才改为个人所得税,到现在已经7年了。7年间,其年平均增长率为47%,年平均增收的绝对额为88个亿。无论是发展的速度,还是提高的幅度,这个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是首屈一指的。截至今年7月底,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全国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有这么大的发展,我认为是与我国各级党政领导的关心支持、各个部门的协助和百万税务大军的努力分不开的。1994年6月份,国务院转发文件,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中就指出,调节高收入,一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和核心,要充分认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前收入分配的问题日趋严重,个人所得税可以对此起到调节作用,要求各级党政部门、税务部门抓紧抓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们税务部门的目标很明确,1993年改革税制的时候,提出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调节收入分配。1987年我们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接着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都是为了解决个人收入分配的问题。1994年以后,差不多每年我们都要发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大的文件,像《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每年发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还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规程》等,这些基本上都是围绕对高收入的调节来进行的。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影响全局的几个重大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收入分配问题。江总书记说,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关乎全局的大问题,全党都应给予重视。我认为我们税务部门对中央和国务院精神的理解是比较深的,落实也是比较好的,但是,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的认识有一些差距,具体表现在要求执法人员对一些人给予“关照”。这些被照顾的人都是些名人、“能人”,比如一些大企业的老总、名演员,有的领导出来替他们讲话,说这些人对地方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一些领导认为甲A足球俱乐部是他们的“地方名片”,不能对他们征足税,以免负担太重了。
主持人:哪些人属于高收入者呢?
孙瑞标:对于高收入者,有很多界定、很多说法。我在今年4月7日的《人民日报》上看到一些学者所作的分析,也在其它报刊上看到一些类似的介绍。我们税务机关和部门也摸过底。据统计局的统计来看,排在第一位的是企业领导人,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理人员;从人数来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居多;从最高收入来看,有可能是私营企业主。现在有的国有企业的老总年薪上百万,在个别企业,拿百万年薪的不是一两个人,尽管他们的企业连年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其收入也是地方税收。地方的收入计划是打在地方人大的预算里的,因此地方党政领导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态度直接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力度。可以说执法上的困难,主要就是由认识上的差距造成的。个人收入的监控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与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我们的税收征管体制还不健全,仅靠税务部门单兵出击,难以完全解决跑冒滴漏现象。现在我们号称百万大军,但搞地方税收的大概也就四五十万,而从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人数更是少。尤其在初次收入分配不甚规范、渠道较多的条件下,靠税务部门搞清个人收入情况,实行有效征收,基本上是达不到的。西方国家要求银行、雇主在支付时必须向税务部门报告支付情况,实行代扣代交,否则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也有这么一条,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下月交回国库,并向税务部门申报。但这个规定有个缺陷,就是对扣缴人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即使发现没有扣缴,补交了就行了,没有处罚。有很多企事业单位是国有或者集体性质。他们有的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税务局如果查不到就混过去了,查到了,补交就补交。面对如此众多的企业、大量的现金支付,加之小金库问题,银行不掌握信息,仅靠税务部门去查有如大海捞针。
另外,我们在法律上对税目的规定也有漏洞。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税率最高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最高一档的税率为45%;其次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为40%;再次是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为35%;最后是财产租赁转让等所得,税率为20%。这么一种税率结构,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高收入者的收入完全是通过工资获得的,那么对其的调节力度是最大的,其应纳税的最高税率是45%;如果私营企业老板,其最高税率则为35%——这样,同样的收入纳税额就不同。
初次分配是造成不公平的根本原因,我们讲调节收入分配,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初次分配要规范、透明。再说,税种之间也是相互连动的,这样来看,我们的视野就会开阔一些。我们还可以开征遗产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进行支持。在分配不公的原因中,垄断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像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等行业,垄断利润都很大,这种情况很不正常,可以利用税收调节使这些企业可分配的收入少一点。以前我们一说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就想到个人所得税。当然,它有它不可替代的独到之处,但它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
主持人:半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的,有的国家的税率高达80%-90%。我们总是认为,社会主义能够实现公平分配,缩小差距是社会主义者的话题。
戴柏华:资本主义社会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靠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解决不了的,这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凯恩斯主义创立以来,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在理论上得到了肯定。“罗斯福新政”实施以后,许多国家政府的调节力度明显加大。这对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多少起了一些作用。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的。一个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经济增长由慢往快逐步往上走的过程中,收入差距有可能是扩大的。因为在这个阶段,强调更多的是效率。在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的条件下,如《哥达纲领批判》所讲的那种可以扣除的部分,即剩余的部分还很少的情况下,社会不可能作大的扣除,反之必然会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剩余部分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采取大幅度的扣除来调节收入分配。像北欧一些国家宏观税率的确很高,这是和它们发达的经济水平相关联的。实际上,我国还处在一个经济起飞的过程中,效率优先的原则必须长期坚持。同时,收入差距拉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所造成的。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在现阶段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尤其是一些行业垄断的高收入,根本就不是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另外,收入差距中的不合理部分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策不透明或腐败所造成的,当然也有各种偷税、漏税的因素在内。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行为。因此,我觉得收入分配的治理应该综合、统筹考虑。我看是不是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初次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垄断问题。所谓“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就是说,不管你本事大不大,如果能进到一个好的行当里,收入必然就会高。而这些好的行业的壁垒又高,一般人是进不去的。整顿初次分配秩序的核心就是反垄断。其次,再分配的核心问题是贫困问题。作为再分配的主要手段的财税政策,其调节重点应该是反贫困,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政府转移支付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第三,收入分配的各个环节都或多或少存在腐败问题。目前,某些高收入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手段获取的,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所取得的。被查出来的大案要案中,违法违纪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所以,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应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总之,收入分配不单单是一个税收调节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综合治理问题。
主持人:戴司长关于规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三反”的概括,令人耳目一新。那么有没有统计的数据可以反映收入差距的具体情况?
钱晟: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国际警戒线”是基尼系数达到0.4。我国目前或许正处在临界点附近。不过,我倒觉得作家张贤亮所讲的话有意思:“理论脱离实际,首先是脱离感觉。”人们感觉现在的收入差距挺大的,除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以外,还与我国低收入群体较大,作为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之间的过渡层次的中等收入群体较小,人们在比较时容易产生心理失衡有关。交税意味着收入高,交税应该成为身份的一种象征和表现,纳税光荣,逃税可耻,应当成为风尚。被查出的腐败分子,很少有被判为偷税漏税的,而在国外,如果说哪位官员偷税漏税了,那就是最大的丑闻了,马上就身败名裂。目前,我国收入差距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低收入者群体,人们对此感觉强烈。在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分配、税收政策鼓励“效率优先”是对的,现在强调调节收入分配也是对的,现在加强调节收入、缩小差距的时机成熟了。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有力的杠杆,那么,现在更多的是应该去研究它的前提条件。前不久上海开始搞个人信用登记,这很好。如果一个人个人所得税完成得好,就说明他的信用好,当他买房、购车需要贷款时,银行就应当很痛快;否则,银行就应给予拒绝。我们还可以给那些个人所得税完成好的人在医疗等方面的优惠,让他感觉到纳税是一种荣耀。适度的差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税收调节也不是杀富济贫。我们的“大款”绝大部分还达不到西方国家的那些富豪的富裕程度。我们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也是一个动态过程,要不断地去调整,而不是一步到位。
戴柏华:目前判断收入差距的主要标准是基尼系数。应该说它不是一个严格的统计的指标。从我所接触的材料来看,目前基尼系数最高、收入差距最大的是拉丁美洲,其次是非洲(南非除外)。我国目前的差距可能大体上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现在人们对于收入分配差距反应强烈,原因主要不在于差距本身,而在于这种差距是如何形成的,个人的收入是怎么来的。基尼系数反映的是收入分配的结果,而不能说明收入分配的过程是否合理。现在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要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取消行业壁垒、城乡壁垒,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建立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大体相同收入的机制。
主持人: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得到了这样的共识——对于收入差距问题,不要孤立地看重结果,而是要分析差距形成的过程;既要着眼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既要维护大局稳定,又要通过机制创新、完善法制来从根本上消除贫困、铲除腐败。总之,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应当限定在“合理、合法、适度”的范围内。
孙瑞标:我认为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区差距,二是城乡差距,三是行业差距,四是职业差距。东部地区由于占了政策之先和地理位置之先,在改革开放中先富了起来。当东部和西部的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考虑怎么通过调整政策来缩小地域之间的差距,应该把对东部地区有效的一些政策转移到西部去,而且政策的优惠程度还要大一些。城乡差距问题主要是农业、农村问题。城乡差距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有所缩小,在90年代后期又趋增大,农民收入增长放慢。国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了,城乡差距也就自然而然地缩小了。行业差距主要是由行业垄断造成的,因此就必须打破垄断。反垄断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不控制这个行业。我国加入WTO,是解决垄断问题、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良好契机。解决职业差距问题就比较困难。有的人有一技之长,而另一些人却无任何专长,同样劳动8小时,有专长的人创造的财富就要比无专长的人多,收入自然要高。税收调节作用在这里有大的空间,而前三项差距单纯用税收调节就有难度,需要各方面政策配套。政策调节的出发点不是杀富济贫,我同意这个观点。要缩小收入差距,除了要对高收入者进行适当调节外,重点是扶贫,把低收入者的收入提上去,从而缩小其与高收入者的差距。缩小差距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具有积极作用。如果以过高的税率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就会压抑竞争和创造性,除了职业狂、工作狂外,人们就不去工作了。试想,你挣10块钱,被拿走9块,只剩1块,你会乐意吗?你会觉得公平吗?我认为,我们更多地还是要去解决贫困人口的低收入问题,尽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持经济平稳发展。高收入本身也是一个辩证概念、动态的范畴。上世纪80年代,万元户就不得了啦,而现在,在深圳人看来,“十万元不算富,百万元才起步”。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高收入者的标准也在发生变化。就是在同一个时期,不同地区之间,高收入者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主持人:关于收入差距,本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听各位这么一讲,我倒感觉轻松了许多。大家不仅从辩证的立场、动态的角度对当前的收入分配状况作了客观的分析,而且还从政府职能、财税作用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对此国外有哪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我想我们的读者对这些会有兴趣。
钱晟:现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老年人排队去买国债、国库券,这说明利息税对老年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对此,法国就有比较灵活的一些做法:养老账户、投资账户是不征利息税的。养老账户一般规定存放退休后的收入或专门用来养老的钱,平时是不能动的。投资账户规定其资金在8年内须用于股市等投资,否则就要将前面未征的利息税补交。这就表明法国的利息税也是分种类、有层次的,这就启示我们是不是在税收方面也区分一些层次和类型。
戴柏华:从财政方面看,调节收入差距的中心手段就是转移支付。同时,所得税税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财政要发挥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首先要有适当的财力。我们的“两个比重”都比较低。中央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的52%,而发达国家一般为60%;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5%,而发展中国家平均为25%左右,发达国家为35%左右。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合理提高“两个比重”,是当务之急。另外,目前省以下的分税体制还不完善,一些地方并没有按中央所要求的分税制体制框架去规范,还有包干制痕迹。对此,我们今后要加强规范。另外对转移支付制度本身也需要调整。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目前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例偏大,难以起到均衡地区之间财力差距的作用,今后应逐步降低专项拨款比重,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我相信,只要我们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群策群力,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收入差距问题一定会获得圆满的解决。
主持人:看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前景是令人鼓舞的,但其过程将是渐进的。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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