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基因研究引发的伦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基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7)03-0077-05
人类一直在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的融合和碰撞中寻求发展。而伦理的碰撞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时是正确的引导,有时却是前进的障碍。在人类基因研究的过程中,这种冲撞仍然是无法回避的。20世纪以来,基因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能够应用现代生物学和遗传学技术对基因进行操纵或者改造。然而,伴随着这些令人振奋的成就,人类又面临着许多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伦理问题,我们是应该尊重人类社会的伦理准则,还是甘冒风险,勇于探索呢?人们不得不思索这个严肃的伦理问题。
一、人类基因有无优劣之分
人们在享受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高度文明的同时,也不否认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带来的负面影响。科学的发展证明,科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基因技术也是一样,基因研究成为人们探索生命本质、攻克重大疾病、提高生命质量的一把钥匙,但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基因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人类基因组计划研究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除了看到可以通过基因治疗手段治病,更希望通过基因技术改造自己。如纳粹医生约瑟夫曾经幻想复制出希特勒,也有人提出要复制出爱因斯坦或者别的什么天才人物,在我国就出现了名人精子库。对此,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基因有无优劣之分?当我们说某个基因引起疾病或一个不良的性状时,就称它为“致病基因”或“有害基因”。但是,有时这种“有害基因”在一定情况下会对机体起到保护作用。中国科学院遗传所人类基因组中心主任杨焕明教授认为,人类的所有基因都是有用的,这是基因多样性所决定的。人类只有一个基因组,基因绝对没有好坏之分,也没有正常基因组与疾病基因组之分。那些被我们认为的“坏基因”,都是我们人类身上不可缺少的部分[1]。一些学者则尖锐地否定了克隆技术复制天才的观点,认为人不仅有生物学属性,更重要的还有社会属性,克隆人与亲本只是有相同的基因组,而特定的人格是不能复制的。那种认为可以“克隆天才”的想法,实际上是夸大了人的生物遗传结构的意义,而否定了人在成长中社会因素的作用,这样做,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不道德的。
随着人们对基因知识了解的增加,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出现了基因歧视事件,即对携带有非正常基因者的歧视。如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基因来精确计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把携带有致病基因的高风险人群排除在保险大门之外;有的银行也根据申请贷款人的基因来判断他是否具备还贷能力,将还贷能力低者拒之门外;更有一些公司为了降低风险,把非正常基因的携带者视为洪水猛兽,招聘员工时惟恐避之不及。人类基因组是构成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基本单位,它们之间存在着固有的差异,无论它们的遗传特征如何,每个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都应该受到尊重,得到公平对待。
本来基因不可能给我们提供任何歧视某个个体的根据,相反,人类基因信息告诉我们,人类都属于一个大家庭,都是平等的。搞所谓名人精子库或者基因测试抑或产前性别诊断,都是对人类基因组信息的滥用,是违背人性和道德的行为。国际人类基因组伦理委员会委员邱仁宗教授也认为,如果把基因研究成果用于改造人种,那将无异于法西斯头子希特勒当年搞的绝种族的优生[2]。
二、对克隆技术的道德拷问
1999年3月,国际人类基因组伦理委员会关于克隆的声明,将人的克隆分为基础性研究、治疗性研究和生殖性研究。
(一)克隆的基础性研究可以回避伦理道德问题 克隆的基础性研究是在人和动物身上用体细胞核移植进行科学问题探讨,使用“核移植”技术进行人畜细胞融合的研究,在国际上早已有之。这种技术并不是杂交,正式称谓应该是混种胚胎。这种胚胎使得动物的种系发生人为的改变,但不会产生“人畜”怪物,因为这种胚胎绝大部分的遗传物质(99.99%)在细胞核里,而细胞核来自人类。这种做法正是想避开伦理禁区。
目前不同形式的人类干细胞有三个来源:从人工授精多余胚胎中获取胚胎干细胞;从流产胎儿尸体中获取生殖细胞;用体细胞核抑制术创造胚胎获取胚胎干细胞。国际科学界对此的伦理道德之争十分激烈,认为在研究胚胎干细胞的临床应用时,一定会触及体细胞克隆技术,也一定会损坏人类早期胚胎。而且不少意见认定,这种做法是对人类胚胎的亵渎,是侵犯人权等等。
中山医科大学陈系古教授对自己所做的人兔细胞融合实验解释道:进行这种人畜细胞融合实验,是想在伦理学允许的情况下,得到人类胚胎干细胞[3]。人类胚胎干细胞是人类发育早期的一组细胞,是全能干细胞的主要来源。胚胎干细胞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发育的全能性和通用性,可分化成为全身200多种细胞类型,构建机体的任何组织或器官,最终可发育成完整的个体,因此是干细胞研究的重点和热点。使用人畜异种重构胚的方法,使皮肤细胞可以变成有可能治疗病人的胚胎干细胞,而不需要破坏人受精卵的胚胎,也不需要从人体内取卵的过程,从而避免来自生命伦理的讨伐。
专家认为,将人的细胞核移植到动物的去核卵母细胞中,以克隆出“人类胚胎”,这项研究从表面上看是绕过了精卵结合的生命初始阶段,避开了目前关于“用有生命的受精卵进行研究是否等于扼杀生命”的争议,但要知道,用人和动物杂交克隆出来的“人类胚胎”所得到的胚胎干细胞,克隆出来的各种人类组织器官,最终将用于人类的疾病治疗,移植到人体上。动物的卵细胞虽然去掉了细胞核,但还有细胞质,这些遗传物质发生相互作用,是否会把动物的某些遗传特性或遗传疾病带入到人体呢?是否会在人体的后代中造成畸形或代谢异常?诸如兔子是否携带类似“艾滋病”的病毒?兔子去核卵细胞中少许的兔线粒体是否会带来“线粒体病”等这一系列问题,现在谁也无法预料,完全有可能产生不堪设想甚至灾难性的后果。专家认为,这种技术尚处在研究实验阶段,其后果无法预料,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生命科学关系到每个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人类的子子孙孙,来不得半点含糊和偏差。科学家一定要非常谨慎,非常严肃,一定要用生命科学的研究成果为人类造福,任何一项有可能危害人类的健康和幸福的研究,都应立即停止。
(二)治疗性克隆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只是福音吗 治疗性克隆是利用克隆技术产生出特定细胞和组织(皮肤、神经、肌肉)用于治疗性移植,从而使功能缺陷的基因恢复正常的功能,以达到治疗的目的。利用干细胞技术治疗疾病的干细胞工程开始成为生命科学乃至所有自然科学范畴最具影响的领域之一。由于这项技术可能对未来医疗系统和产业产生巨大影响,以及该技术具有极大的应用前景和产业化潜能,因此专家认为,我国应该尽快针对干细胞研究建立一套符合国际准则的,同时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生物伦理规范[4]。
假如科学家能够控制胚胎干细胞的分化过程,那么就可以制造不同的细胞来取代许多病人坏死的细胞,如为糖尿病人制造胰脏细胞,为帕金森病人制造脑细胞等,许多不治之症就会迎刃而解。国际上公认,可以用干细胞来治疗目前尚无法治疗的重大疾病,但基因治疗作为一项全新的医疗技术,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不可预料的伤害。专家认为,兔子的线粒体DNA很可能参与了遗传,这样很可能将动物的某种未知疾病带给人类,后果不堪设想。鉴于此,有专家赞成用人类的剩余胚胎(如试管或体外受精所剩胚胎)进行治疗性克隆,防止物种界限的混乱。也有人反对将克隆器官用于人体。一位科学家说,异体核移植中,一种动物的细胞核与另一种动物的卵子在开始或许可以成功结合,但由这种实验得到的胚胎,可能会在许多地方出现基因错配,重新编程的细胞DNA甲基化与原先细胞的甲基化不同,并不能完全重演细胞的发育过程,由此分化出来的干细胞当然也存在问题,所以这种克隆器官不能贸然用于人类。
对于治疗性克隆,实际上有两种道德立场,第一种是围绕人类生命的神圣和尊严。对很多人来说,任何胚胎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它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另一种是更为实用的立场,它以利益和风险为考虑核心。克隆带来的利益是否能超过风险,有人认为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如果我们开始把胚胎用于治疗性克隆,那么发展生殖克隆就容易得多。如何防范这一风险?李平富教授指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该支持和鼓励以治疗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应遵循四条伦理原则:尊重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安全有效原则,防止商品化原则。从事人类干细胞研究的单位应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科技部门申报;研究项目必须通过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及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及科技相关部门审查批准;从事该研究人员必须接受伦理培训;研究过程必须随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科技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5]。
(三)生殖性克隆是一个更为复杂的伦理问题 生殖性克隆包括对细胞核移植产生一个孩子。由此产生的伦理问题有:对无性生殖——即从一个人的核内遗体信息成长出一个人的可能性深感不安。个人认同——生活在一个已经存在的人的“阴影”中对克隆出的人的潜在影响,对亲子和兄弟姐妹关系的可能影响;从一个体细胞产生出一个孩子的技术或生物性后果,不应该试图通过体细胞核移植产生一个现存的人的遗产“拷贝”。因此,国际人类基因组伦理委员会认为不应该进行生殖性克隆。
面对克隆人,首先要考虑克隆人的社会定位:克隆人是不是人?是否可以为治疗某些疾病以克隆人作为组织和器官的供体?其次,要解决克隆人与供体的伦理关系:克隆人作为人的社会地位一旦被确认后,那么如何确定他与供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即克隆人与供体究竟是兄弟姐妹关系?还是父母子女关系呢?对于这些问题,人们仍争论不休。一些伦理学者认为,在哲学上,马克思认为,有两种生产:一是物质财富的生产,即通过劳动创造“物”、产品或财富,亦即创造权利客体;一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人类的繁衍。人类的繁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需要男女两性的结合。即使是试管婴儿,仍然是男性的精子与女性卵子的结合,其自然繁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而克隆人则是将人类自身的繁衍变成了技术性的、机械化的工业生产过程。人类不能生产自身,人类所生产的只能是“物”。这是最基本的自然法则。因此,所谓“克隆人”,实际上所复制的并不是人,不是权利主体,只能是“物”,是产品,是权利客体,必然成为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所标明的物。须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上,总有一些绝对的原则不可超越,如人和物的界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等。一些学者根据生物进化法则认为:无性生殖是一种低级生殖方式,易发生程序差错和缺失,可能会造成新生克隆人严重残疾。无性繁殖破坏了每个人具有的“独特基因型”,使之单一化、同一化,利用克隆技术培育具有特定生理性状的人,对作为自然物种一部分的人类的发展是一种过了界的干预。从无性繁殖进化发展到两性繁殖是生物发展史上的一个划阶段的重大突破和进步,有性生殖明显加快生物进化的速率,是人类在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中抵御各种灾难的重要条件,也是人类社会多姿多彩文化生活的源泉,自然生育被看成是天经地义和不可违背的,有人类以来,人们一直遵循生物进化法则繁衍后代。克隆人违背大自然的发展规律,如果将其应用于人类总体,那么,必将导致人类基因退化,降低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这无疑是给在现代文明条件下生物性功能严重退化的人类雪上加霜。如果人类从总体上克隆自己,这与现今以血缘人伦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价值体系和基本结构形式发生直接冲突。克隆人类会导致家庭的解体,人类不必求助于异性即可产生后代,两性之间就不再存在子代血缘纽带关系,必将彻底搞乱世代的关系。如果人类仅仅允许部分人克隆自己或为自己的目的去克隆人,那将与人生而平等的价值观,并由此而建立的社会结构形式产生根本性冲突。
作为万物主宰的人类,一定不要为自己的创造物所主宰,看不到这种危险而听任科技无限扩张和膨胀的人类是可悲的。人类为自己创造了文明,就决不能允许比人类更高级的生物出现和繁殖,人类应永居主宰世界的地位。
生命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克隆技术把复杂的生命过程变得机械简单,从而使生命本身失去了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当科学技术要对人类生命自身进行“操纵”和“复制”时,科技也许就触摸到了它的发展底线,那么人类限制科技发展的时代已经真正来临。认识不到基因克隆技术将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无穷的潜在危害,认识不到人类社会对科技发展有一种引导和限制责任,这是人类可能要犯的一个最危险的错误。
三、严格伦理规范是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必要条件
联想到2005年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禁止任何形式的克隆人的政治宣言,主要分歧并不在于生殖性克隆而在于治疗性克隆。实际上也就是对胚胎干细胞研究有不同看法。因此,完全有理由说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之争,是当前生命伦理学争论最激烈、最突出的一个领域。在联合国的讨论中,中国政府一再明确表示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那么,胚胎干细胞研究到底能不能得到伦理的辩护?
(一)治疗性克隆并不必然滑向生殖性克隆 为什么美国等国对禁止生殖性克隆的国际公约投反对票,而坚持主张禁止任何形式的克隆人呢?很明显,美国等国主张不仅要禁止生殖性克隆,而且要禁止治疗性克隆,因为不同时禁止治疗性克隆,就不可能真正禁止生殖性克隆。
应该承认两者有联系,治疗性克隆从技术上说确有可能导致或滑向生殖性克隆。两者前期的技术路线相同。所谓生殖性克隆,就是将成人的某一体细胞核注入去核的卵细胞质中,通过特定技术使其重新编程,分化发育为胚胎,再植入母体子宫,长成与体细胞提供者的遗传基因相同的个体。生殖性克隆就是要借克隆技术实现自我复制。治疗性克隆也要将某一体细胞核注入去核的卵母细胞质中,并通过特定技术使其重新编程,分化发育为早期胚胎。但胚胎不再植入母体子宫,而是从所得到的极早期胚胎中提取胚胎干细胞用于治疗目的。由此可见,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的技术路线,只是在前期相同,而在后期却根本不同:一个要重新植入子宫发育成人,一个则不要。治疗性克隆从技术上说比生殖性克隆要困难得多。因为生殖性克隆只要把早期胚胎重新植入子宫即可,而治疗性克隆却要在人工环境中定向培育胚胎干细胞,这种人工环境很复杂、很微妙,有许多未知因素。这在实际上揭示了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后期技术路线的不同是由各自的目的不同所决定的。生殖性克隆是为了生育,当然要将早期胚胎重新植入子宫;而治疗性克隆是为了充分利用和开发胚胎干细胞“发育全能性”的神奇功能,来治疗疾病,移植组织和器官,根本用不着将早期胚胎植入子宫,倒是需要破坏胚胎来提取其干细胞[6]。因此,我们不仅要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还要看到它们的本质区别:目的不同,后期技术路线不同。
如果承认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那就自然会得到这样的结论:只要阻断早期胚胎重新植入子宫,治疗性克隆就不会滑向生殖性克隆。当然仅从技术上考虑和防范,那是做不到的,而应从伦理法律和科学技术工作的理念和目的考虑。由于科学技术工作者是有理性、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已成为重要的社会事业,有了相当完备的内部和外部运行机制,从而决定了对其进行伦理法律规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因此现在的问题不是在治疗性克隆滑向生殖性克隆的可能性面前感到无奈、悲观,甚至夸大这种可能性,主张封杀有利于治病救人的治疗性克隆研究,而是进一步加强相关的伦理法律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际协作,我们相信治疗性克隆并不必然地滑向生殖性克隆。
(二)严格伦理规范和伦理程序 为胚胎干细胞研究作伦理辩护,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伦理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胚胎干细胞研究涉及敏感的胚胎问题,并且有可能滑向生殖性克隆,因此必须十分重视伦理问题,严格伦理规范和伦理程序。我们认为,这是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一个极为必要且十分重要的条件。
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缺少沟通和对话,国际社会对我国的生命伦理理念和规范知之甚少,存在诸多误解,甚至认为我们处于伦理“真空地带”,是“东方野蛮生物学”。在第59届联大讨论有关克隆问题的决议时,中国投了反对票,属于“少数派”。作为人口大国,不仅理应分享胚胎干细胞研究带来的福祉,而且希望用我们的聪明才智为全人类、为子孙后代造福。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在胚胎干细胞研究方面可以“为所欲为”,放松伦理规范和管理。恰恰相反,对伦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要严格伦理规范和伦理程序,决不能授人以柄。
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近几年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探讨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国家科技部和卫生部2003年颁布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具体到胚胎干细胞研究,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并对辅助生殖多余胚胎和流产胚胎用于胚胎干细胞研究作了具体规定。而对于运用体细胞核移植术来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更细致地规定“必须遵守以下行动规范:1.卵母细胞必须是辅助生殖多余的,并由不孕夫妇自愿提供;2.用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的胚胎,只能在体外培养并不能超过14天;3.禁止将体细胞核移植术所形成的胚胎植入妇女子宫或其他任何物种的子宫;4.‘人体-动物’细胞融合术,在非临床应用的基础性研究中,如满足上述第1、2、3点要求下可以允许。但在临床应用的治疗性克隆研究中,严格禁止采用‘人体-动物’细胞融合术将人的体细胞与动物卵细胞质相结合的产物用于人类疾病的临床治疗。”
我们要建立和健全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控和评估机制。生命伦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应严格审查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计划,并对研究的进程和成果进行伦理评估,务使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国际上有关的章程、宣言或准则,符合我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利于为人类健康服务。我们相信,严格伦理规范和伦理程序,胚胎干细胞研究将定会沿着正确的航道有序发展,为“再生医学”开拓美好的前景,惠泽全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