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
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530028
摘要:工程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常常发生一些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变更需要深入进行研究。针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不仅会影响整个施工计划和工程造价,而且极易引起合同争议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变更;控制程序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复杂,标的大,履行时间长,涉及大量的人、财、物等问题,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与原合同的约定不相适应的变化,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的要求履行,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因此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和约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工程变更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变更和索赔的处理,因此,做好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十分重要。
一、施工合同管理和工程变更签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知道,建设工程合同是明确建设方和施工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契约。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合同的谛约过程中,也就是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往往存在作为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的施工图纸设计不合理;工程量清单委托编制质量不高,漏算、少算、多算、工程内容描述不准确等现象;二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尤其是在一些经过招投标发包的项目,在招投标成果并不能完全解决工程施工所需约定或解决的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谈判的过程,就完全照搬招标文件中早已设定的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另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歧义,文字表述不准确等情况也极易产生合同纠纷。
(二)变更签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因设计原因由设计单位提出对原设计的变更和修改,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对已有设计资料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引起的工程变更签证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
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的工程师审批权限约定不明确,对工程变更处理程序的规定不完善,或者是施工现场签证没有按合同约定很好地贯彻执行,现场签证环节成为工程造价控制的薄弱环节。譬如设计变更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内容的确认和工程量的计量缺少有效监督;签证不及时,没有现场签证,而是事后补签等现象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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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和变更签证管理的对策
(一)把好施工图设计审核关,减少因设计不合理进行的变更签证
如果说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投标的核心,那么工程量清单就是这个核心的关键,设计工作就是控制这个关键的基础。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是投标人报价的基础。因此,能否编制完整、严谨的工程量清单,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是招标成败的关键,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为保证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应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图的审查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设计质量和技术管理,明确建筑施工图纸在总图、建筑、结构等各个方面的深度要求,为实物工程量清单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使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能够快捷、准确地计算实物工程量,减少因图纸的错、漏、缺等现象而产生的计价失误。
(二)重视施工合同管理,为竣工结算打好基础
一是注意掌握合同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的规定。例如,为了控制工程造价,有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二是重视合同条款的措辞。施工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就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施工合同条款的措辞上应仔细斟酌,反复推敲,防止出现歧义,导致日后竣工结算出现争议。如某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价款结算一栏中写明:“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方式,装饰材料调差除外,变更签证增减按照投标所报的下浮率同比例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对“除外”这一表述各执一词:建设单位认为,“除外”是指装饰材料调差不在固定价格结算范围内,应当按实计算,同比下浮。施工单位则认为,“除外”是指装饰材料调差不在下浮之列,按实结算。当然,根据经验,笔者认为建设单位的解释更为合理,但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样的表述引起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分清签证权限,加强施工变更签证的管理
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单张签证的权力限制和对累计签证价款总额的限制,也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如某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工程价款的工程签证,必须由驻工地的代表签字确认签认,监理工程师证明,加盖建设管理部门的印章后,以变更工程价款的金额按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两张以上签证的工程价款达到上一级签证权限时,合并上报审批。合并上报审批。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完毕后,所涉及的工程价款由审计部门审计。”由于工程变更签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被有效地运用,变更的价款也已经按规定程序确认和审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就可以较方便地运用叠加法进行计算,就会大大地提高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三、结束语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后,合理低价中标成为现实,承包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作的报价一经确认,单价具有相对的固定性,竣工结算不能改变。竣工结算时以经过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乘以投标时所报的单价,总和即为结算造价。这样,计算工程造价就只存在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量差和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减调整。清单工程量的量差所引起的价款调整,一般由建设单位确认后按实支付,相对来说这部分价款是有限的;而工程变更签证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时间长,施工合同再不严谨,往往引起承包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先亏后盈。因此,加强施工合同和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和审计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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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贾翠兰,马玉珊,程伟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分析[J].山东水利,2004,(06).
论文作者:赵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5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23
标签:工程论文; 签证论文; 合同论文; 价款论文; 工程量清单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5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