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市场失灵理论看经济法的存在与发展_经济法论文

从广义市场失灵理论看经济法的存在与发展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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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顾名思义,这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或 特点的市场经济。这种性质的市场经济在中国之前并不存在,中国本身也只是开了一个头, 很多东西我们并没有理解。从法律角度来讲,由于这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因此不可能从 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找到理想的调整方式、手段和规范。

近年来,广义市场失灵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按照这种理论,以前用来论 证市场经济优越性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学说并不是得到科学证明的真理,市场经济有着 与生俱来的缺陷——市场失灵。这种失灵必须得到矫正,其方式是通过国家的调控来矫正。 市场失灵是国家调控的理论根据,国家/政府要发挥三种主要经济职能:增进效率、促进公 平、保持稳定,简单地说,是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因此,市场经济中,无形之手与国家 /政府之手与生俱来,共同发挥作用。这种理论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因为对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而言,保持稳定和促进公平显然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 济法律制度必须是对效率、稳定、公平三大原则的统一体现,是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的有机 结合。这项工作历史性地落到了经济法头上,而传统观念上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 ,由于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最终只能被兼容掉。

一、优越的市场经济只是一种理想

无论怎样定义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家都认同一点,那就是,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供给和 需求配置资源的经济。由于市场经济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已发展到了极至,所以这些 国家的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把持的观点和态度对于我们认识市场经济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方 面的成效是有借鉴意义的。

西方经济学家有关市场经济理论的核心是要论证市场经济有效率,而亚当·斯密的“一只 看不见的手”的学说则是其理论基础。然而,在论证的过程中,他们不得不把市场经济分成 理 想世界的市场经济和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两类,只有在理想世界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才 是有效率的。

所谓理想世界的市场经济,有十分严格的假设条件。任何假设条件不成立,都达不到理想 世界的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些假设条件概括起来有6点,完全符合这些假设的经济又被称为 完全竞争经济:

1、进入市场的买者和卖者都非常多,没有人能影响价格,大家都是现行价格的接受者,而 不是价格的决定者;2、进入市场的产品同质,不存在产品差别;3、不存在单个经济单位的 经济活动对其他单个经济单位和社会产生外部影响,也就是不存在外在性;4、不存在公共 产品;5、进入和退出市场完全自由,不存在任何障碍;6、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完全信息。从 以上假设条件不难看出,一方面要想让“一只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达到有效配置资 源的目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严格的苛刻的,另一方面这些条件不可能完全成立。因此,西 方经济学家普遍承认从来就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我们从中也可以得出另一结论,单 纯强调市场参与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单纯注重效率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是为理想的市场经济而制 定,其实施必将面临多种障碍,不得不以各种形式进行修正,修正的结果又导致了理念的冲 突和法律上的悖论。许多法律制度上的矛盾都可以从这里追得其深层次的原因。

二、广义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

西方经济学家在回到现实世界时,认为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也就是资源配置无效率, 而且只要理想世界的市场经济的任一假设条件得不到满足或不能成立时,就会出现这种市场 失灵。

然而,问题还在于前面所说的只是本来意义的市场失灵。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经 济学界已经将市场失灵的概念扩展为广义市场失灵。这种理论从1977年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 雷斯《不确定的年代》一书开始,到1992年美国经济学家科勒出版的《经济学》教科书为止 ,获得了西方经济学的普遍认同。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它是对典型市场经济——西方国家的 市场经济的现有缺陷进行反思的集大成者,甚至可以说事实即是如此。

广义市场失灵内容按科勒在《经济学》教科书中的描述,是“市场经济显示出被叫作市场 失灵的若干典型的缺点……,这些缺点的任何一张清单都必定包括无效率、不公平和不稳定 ”。因此,微观经济无效率、宏观经济不稳定以及社会不公平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内容,是市 场缺陷的重要表现。

在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全方位的、普遍的、自始至终的。由于市场机制这 只看不见的手会失灵,所以就得需要有一只看得见的手介入,以矫正市场失灵。从这个意义 讲,市场经济一开始就有两只手共同起作用,否则无效率、不公平和不稳定,任何一项都可 以置市场经济于死地。我们可以用垄断现象来说明无效率,可以用经济危机或滞胀现象来说 明不稳定,可以用贫富差距加剧来说明不公平。西方市场经济之所以还在发展,国家/政府 在解决前述问题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它发挥的是其经济职能,而非其行政职能; 其手段更多的是法律手段;其方式是对市场主体之间形式上的平等地位加以修正;其目的是 实现完全竞争;其结果是强化了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参与者的企业的主体地位。作为立足于经 济生活中的法律而言,两只手有机结合必然是其核心内容,这一点可以从民法地位的衰退中 获得体现。

三、国家/政府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特征

由于广义市场失灵的存在,必然需要另外一只手进行矫正。现在,西方经济学家普遍放弃 了原有的“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好的政府”的传统说法,转而认为管得最好的政府 并不是管得最少的政府,而是管理最合适的政府。既然市场失灵表现为无效率、不稳定、不 公平三个方面,则政府发挥以下经济职能,即增进效率、保持稳定和促进公平也就属于必然 。

在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这一大框架下,国家/政府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控 政策矫正市场失灵。换句话说,市场经济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离不开国家/政府调控。

1、增进效率的政策

前面已经说过,本来意义上的市场失灵指的就是无效率。因此,实施增进效率的经济政策 是矫正市场失灵的首要任务。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增进效率的政策主要包括国有化政策 和私有化政策;反垄断政策和放松反垄断政策;调节政策和放松调节政策;政府生产公共产 品的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等等(吴易风教授归纳)。如果考虑到中国的情况 ,我们是否可以说增进国有企业竞争力的政策和公平竞争政策应是增进效率政策的核心,而 这种政策的实施必须要通过相关法律来进行。这里说的相关法律不可能是民法或行政法。而 只能是经济法。

2、保持稳定的政策

不稳定是市场失灵在宏观经济层次上的表现,因此所谓宏观调控均可归入到此类政策中。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其中的核心内容。无论西方国家的情况如何,近几年来中国实施的以 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中心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已是人所尽知。事实上 ,一种经济是否成熟,一个政府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持稳定的政策能否得到有效 的实施。

3、促进公平的政策

实际上,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缺陷在于它只注重效率,只注重完全竞争条件下每一个人、 每一块钱都能获得有效的发挥,而不注意解决形式上平等的市场经济参与者之间由于各种原 因而形成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及这种不平等因为单纯追求效率而导致的不公平和最终的两 极分化。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和完全竞争的同时,更加强调公平和稳定应是 其区别于其他类型市场经济的关键。虽然社会主义实践在以往遭受到很大的挫折,但正如西 方经济学家并没有成功论证一只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的科学依据一样,没有人能够否认以公有 制为基础的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反竞争的经济。既然不能否认这种经济的效率,强调公平和 稳定自然是其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市场经济之处。小平同志已经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包括消 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内容,因此公平和稳定必然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西方国家促进公平的政策主要有:累进所得税、遗产税、义务教育、各种救济等。从中国 的情况来讲,减少东西差距,政府有效地构筑社会保障体系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四、新型法律的重要性

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谈一些法律现象。比如为什么有破产法,我们的破产程序还要按国 务院的相关规定进行;为什么破产企业占有的划拨土地在破产变卖后,其价款不是首先用于 向国家补偿正常转卖中国家应收取的出让金部分,而是优先用于安置下岗职工;为什么银行 因 为80年代拨改贷产生的债权现在又回头用债转股来解决,等等。这些现象分析起来是相互矛 盾的,甚至可以说是和现行法律制度开了很大的玩笑。如果用传统的法律观点和观念来解释 ,中国的有法不依现象可以说到了极至。然而透过我们前面引用的西方经济学中的广义市场 失灵理论,我们可以作以下解释:市场经济本身缺乏效率,容易产生不稳定和不公平,传统 的法律部门和调整方式解决不了这一问题。因此用传统法律去解决现实问题,必然会导致悖 论,这或许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新型的法律来调整。

以往的法律,或者是只为无形之手服务,如民法;或者只为国家之手服务,比如行政法。 然而,通过前面的叙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即使是在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比如美国,广义市 场失灵也以被普遍承认。市场经济中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以实现 充分和完全竞争,已被证实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应是两手结合的法 律。

可以说,从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那一天起,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一直存在。而这种干预绝 不是一般的行政性干预,国家与以企业为主的市场经济的众多参与者之间也绝不是单纯的支 配 与被支配关系,国家不全都是权利主体,企业也非只是义务主体。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以弱 化企业地位为目的,相反,国家为矫正市场失灵而实施的三大系统调控政策为企业营造了更 为有效、稳定和相对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条件,从而使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得到强 化。因此一方面民法并不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合格的法律,或者说它只是理想的市场经 济的合格的法律,因为它只追求效率,并不顾及稳定和公平,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后 两者;另一方面,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采用的也不是行政法的形式,国家与企业并不是对立 的两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传统的法律部门以外的法律,或者说突破以往传统的 法律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遗憾的是,广义市场失灵为人所普遍接受只是上个世纪90年代 的事。而法学家很少关注那些充满了数学公式的经济学书籍,因而有意识地立足于全局重新 设计法律构架的工作在西方国家并没有很好的进行。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讲,其判例法的特 点使其在一定的程序上,通过解决实际问题而实现了一部分功能。

相反在中国,由于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国家干预过度,所以改革的进程是从单纯的国 家之手向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共同调整经济迈进,因此对新型法律的感觉要直接得多。经济 法的产生和发展解决了对新型法律的需求。

五、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国内经济法学界目前在经济法的主导观点上,一般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其 观点可以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加以说明。从国际上,实际上就是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而 言,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自由竞争时期。以调整商品交换关系为重点的民法最符合 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因此,这一时期也是民法最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期。 国家对经济生活不作直接的干预,在法律上只对市场经济存在和运作的基本条件作一般性的 规定和调整。资产阶级民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以 及“平等”、“等价”等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只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垄 断的存在,使平等自由的竞争被否定,资本主义经济生机活力的基础在动摇,从而危及到了 资本主义制度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资产阶级的国家/政府才不得不伸出有形之手,通过 纵向经济关系,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具体的干预,意图恢复自由竞争,从而产生了最初的以 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而二战以后以日本经济法为代表的复兴经济法,则是资 本主义经济法的比较成熟的形态。

后来,为了解决经济法学界观点的争论,刘文华教授专门撰写了《国家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和 作用》一文,强调不能因为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而就片面 地得出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之法”是“国家之手的法”的结论,认为国家之手不是要代替 或否定市场之手,两只手要存异求同,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经济法正是适应和体现经济中 的这种平衡要求而产生的,因而也必须从两只手的平衡协调中去理解和确认经济法的本质。

从国内来讲,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以后才开 始形成。在此之前,国家之手占据主导地位,无形之手甚至从来不被承认。而在经济体制改 革 开始后,国家在保持必要的宏观管理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发展商品经济和商 品交换,充分运用市场调节之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兼顾各方经 济利益,协调各方经济行为的经济法也就必然产生了。因此经济法是现有法律部门之外的一 种新型法律。

简言之,以上观点认为在西方,由于市场调节失灵而产生了对国家干预的需要。因此有形 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协调作用导致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在中国,由于行政调节失灵而引 发了用市场之手调整经济的需要,两手协调也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经济法在中国一产生,便受到了来自各界,主要是民法的打压。他们一般不承认经济法, 或者有意识地将经济法引入经济行政法的轨道中去,将其纳入到行政法的范畴中,从而不给 经济法一席之地。前述观点有力地回答了一些关键问题,对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作出了 精辟的阐述。

然而,受广义市场失灵理论的启发,我个人认为,前述观点对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进而对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得到加强:

第一、经济法不应只是两只手协调并用的产物,相反,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从一开始就有 对经济法的需求,只是这一点没有被人们认识到。我们主张和提倡用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经 济关系,目的是使其运作灵活,矫正其失灵现象。如果我们只认为经济法是两只手协调并用 的产物,那我们则只能停留在寻找两只手并用都产生了哪些经济方面的法律,哪些法律属于 经济法,这样经济法的地位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承认。广义市场失灵理论阐明了微观经济无效 率、宏观经济不稳定以及社会不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国家/政府协调是矫正上述失 灵的有效和必要的手段,因而,两只手协调并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正是由于广义市场 失灵被人们接受得较晚,因此才导致了市场失灵——有形之手矫正失灵的发展模式。法律上 也采用了民商法为主——非以民商法为主的调整模式。既然广义市场失灵理论已被普遍接受 和承认,那么结论就应该是:经济法不是两只手协调并用的产物,两只手并用只是经济法调 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手段,是经济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市场经济从一开始就有对经 济法的需求,兼顾效率、公平与稳定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体现了这种理念和原则的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适当的和基本的法律。

第二、民法不能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前面已经说过,民法之所以能在自由 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占据主导地位,与人们未认识和理解广义市场失灵现象有关,而结果导致 了以垄断为代表的各种反竞争现象的出现。因此,民法已被证明不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合格的 法律。既然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市场经济,就更应跳出原有的框框 寻求答案。以兼顾效率、稳定和公平为基本理念的经济法应取而代之,成为调整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经济法不是要与民法争得生存的地盘,而是经济法不可避免地要占据主 导地位。

第三、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开始就应从全局出发,有意识地设计符合市场经济 基本要求的,体现效率、稳定和公平相统一的经济法体系。科学的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内容还 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们的教科书也不能停留在对现有经济法规的归类、汇总上。要按市 场经济的本来面目认识经济法,给其以应有的地位,需要我们做的工作还太多。让我们共同 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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