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和减薪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_劳动合同论文

调动和减薪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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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于2004年9月加入上海某销售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担任市场总监,薪资待遇以录用函为准,即税前1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 6000元,岗位津贴2000元,岗位奖励 2000元(岗位奖励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2005年1月,销售公司重新制订销售计划,提高了马某应当完成的业绩指标。3月,该销售公司以马某未完成指标为由决定免去其职务,自4月起每月工资下调到4000元,由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马某认为,公司任意调岗降薪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异议。2005年6月底,马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原约定工资补发当年4月起的工资差额,支付第一、二季度的岗位津贴,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销售公司则认为,公司免去马某职务是因为他未完成公司所要求的工作业绩,并提交了公司2005年1月发布的业绩考评方案及马某在职期间的业绩情况,据此认为公司既有理由调整其工作岗位,也有理由按规定不支付岗位奖励;由于马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销售公司对马某做出免职和降薪的处理缺乏合理性;公司应补发马某自2005年4月到解除合同之日的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对马某要求支付岗位津贴则不予支持。销售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该销售公司调整马某的工资标准依据不足,所以应予补发马某工资差额;支付马某第一、第二季度的岗位津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点评

焦点一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约束力。一般地,合同应当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有变更意向都应和对方协商一致,书面签订变更协议后,原合同相应条款自行失效,当事人应当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不能起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有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另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2月6日颁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

所以,在双方对协商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要求员工换岗,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其调整工作岗位是非常合理的,否则仲裁机关或法院一般不支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随意变更的做法。

焦点二 怎样判定调岗调薪的合理性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仲裁机构与法院常将工资作为一个量化合理性的标准。如果公司只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而维持其薪水,那么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调岗又调薪”的,公司只有能举证出“调岗”及“调薪”的充分合理性,才会被仲裁或者法院支持。

本案例中,该销售公司要想证明对马某调岗降薪的合理性,有以下两种方法:

1.证明销售公司与马某已经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可以用明示的方式做出,比如就劳动合同中岗位的约定事项进行书面变更,也可以用默示的方式做出,如员工没有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到新的岗位继续履行相关劳动义务。

“协商一致”可以在调整岗位时与劳动者协商,即用人单位向员工表明要调整岗位的意图,员工表示同意后正式调整岗位;也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即与员工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整岗位事项。采用这种方式,需要注意约定的“明确、具体”两个要素:即必须明确岗位调整的条件,具体到何种条件满足时可以调整到何种岗位。如果用人单位仅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则是不合理的。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以马某业绩没有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只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因此是不合理的。

2.证明马某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但是,仅凭马某未能完成公司要求的业绩一条是不能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本案例中,公司调整马某的工作既没有与其协商一致,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不能胜任工作,因此该公司对马某的调岗降薪没有充分合理的证据。忠告及建议

实际工作中,对调岗可能性比较大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预先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加以详细约定,以此作为调整劳动者岗位和薪酬水平的一个前提条件。另外,在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其岗位时,一定要注意掌握其不能胜任工作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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