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收继问题研究——以安徽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安徽论文,世纪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6)02-0031-09
收继一般是指家庭在缺乏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收养他人子女而使家庭得到延续的行为。收继现象始终存在于中国社会之中,是构成拟亲属关系的方式之一,也是家庭史研究中不可忽略的环节。但是,近年来对收继问题的研究寥寥无几,主要研究成果有刘晓的《元代收养制度研究》一文①、美国学者安·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一书②。前者结合元代对收养的法律规定,对当时社会生活中的收养关系及其特点进行了探讨;后者通过收继透视明清社会的亲族关系,并揭示出明清社会规范与实际行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二者都为传统社会收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本文拟以安徽地区为中心,对19世纪收继的不同类型与程序、收继与宗族的关系、有关收继的制度规范与实际收继行为问的差异等方面进行较深入的考察与研究。
一、研究范围与背景
安徽潜阳《朱氏宗谱》中说,“子女俱无者不书‘绝’而书‘止’,不忍言绝也;无子有女者书‘无嗣’,以明气类犹未止也。”③朱氏将无子无女的家庭称为“绝”或“止”,表示此家庭不再延续,已经终止;将无子有女的家庭称为“无嗣”,表示这个家庭仍然延续,只是没有宗桃继承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延续家庭不仅是儿子的特权,也是女儿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讨论收继,也不应局限于家庭对嗣子(宗祧继承人)的收继,应该包括家庭对所有子女的收继。在资料统计过程中,不论被收继人的性别是男是女、收继是否符合国家与宗族的规定、收继是否以延续家庭为目的(如收养妻子前夫的子女是再婚的副产品,而不是为传宗接代),我们都将其算做收继行为。
其次是本文的时代背景。19世纪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近代交替的时代,外部有世界产业革命和资本主义革命带来的风暴,内部有鸦片战争、太平天国和捻军带来的战乱,以及维新变法和新政带来的影响。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中,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细胞、中国社会发展最为缓慢和稳定的因素——家庭,是否也受到影响、发生变化呢?通过对家庭或家族在19世纪中收继行为的研究,可以窥其一斑。
再次,本文以安徽地区为中心来论述19世纪家庭的收继情况④。从皖北、皖中、皖南各选出三部世家大姓的族谱,从中抽取其家族大体生活在19世纪的两到三代家庭,作为研究中上层家庭收继情况的主要材料⑤;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中选出道光十年至道光二十八年安徽地区档案259件,作为研究中下层家庭的主要材料⑥;徽州地区有关收继的契约文书也是研究收继问题的重要材料。
二、族内收继与族外收继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中国传统社会中之所以将无后视为最大的不孝,是因为它中断了家庭的发展脉络,进而影响到整个宗族的延续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论哪种收继都与宗族有关,我们就从与宗族的关系入手来考察19世纪安徽的收继问题。从宗族角度讲,可以将收继分为族内收继和族外收继两种,也称为同姓收继与异姓收继。
1、族内收继的时机
收继针对被继承人而言,可以分为生前收继和死后收继两种。
生前收继是指家庭的男性家长在世时,由于婚后无子女或子女夭折而进行收继。如《合肥李氏宗谱》中,第8世孙李鸿章,其原配夫人周氏生子经毓,经毓不幸早殇,鸿章的六弟昭庆即将长子经方过继给二房鸿章为嗣。在立继的契约文书中,黄泰晨“年老六旬有二,娶妻有三,尚未育子”,“是以凭亲族商议,弟泰发二子永丰继与身名下为嗣”。这些情况都属于生前收继。死后收继则是在男性家长去世后,由于没有留下后代而进行的收继。族谱资料中的此类收继多于生前收继。桐城《张氏族谱》中记载,其第14代孙康伯,收继再从堂弟聪登次子绍华为嗣,但康伯死后一年绍华才出生;与他同辈的聪缙更是死后20年才等到一个承祧两房的继承人。张氏廷玉一支,第13、14、15世所记载的9次收继,都属于死后收继。
死后收继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家庭的男性家长去世后,由守节妇女收继并抚养子女;另一种是在夫妇都去世的情况下,由亲族为其指定继承人,继承人由其本生父母抚养长大,承担其所继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宋《清明集》“户婚门”的按语说:“案祖宗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⑦讲的就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立继的规则。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守节妇女往往没有自己选择继承人的能力或权利,需要通过长辈或族人来为其夫立继。各地方志的《烈女传》中记载了大量此类情况:凤阳宫氏“夫殁,氏泣曰:‘我无子,偷生何为?’姑谕之曰:‘汝为家妇,当为夫延一脉,季有子即尔子也。’氏乃勉进勺水,奉姑翁孝谨,抚嗣子如己出。”⑧李氏“夫没于贼,氏年二十八岁,无子。孝养翁姑,姑没,丧葬尽礼,族中贤之,为之立嗣。”⑨守节妇女通过收继族内子弟,不仅使家庭得到延续,而且加强了家庭与家族、宗族的联系,以获得更多的帮助。
2、族内收继的程序
我们可以通过对立继文书⑩的分析来得知族内收继的具体程序。
立嘱书李枝鹤,年迈乏嗣,原配严氏早卒,继娶方氏,俱无子息。今夫妇二人俱已年迈,又兼患病,自情愿收长兄枝雁次子小凤承绍。所有父遗关分内田地山塘器皿屋宇,并已受产业等项,一尽嘱与侄李小凤管业,住歇耕种其奉养并葬祭等件俱系李小凤承值,不得唐突推委。倘有此情,呜族以作不孝之论。自嘱之后,本家叔侄毋得争论。
乾隆二十五年六月某日立嘱书人 李枝鹤
仝妻 方氏
凭胞弟 枝鹑 枝鸧
侄 超林 光林 贤林 廷林
亲
方稚珖
依口代书 方子引
立承绍继史黄可灌,缘伯父浩科夫妇年迈六旬,生自未育,难以支持家务。愿向族并身亲母伯叔兄弟又兼友邻亲眷向身商议,身夫妇自愿过家侍奉伯父夫妇过老,伯父愿将承祖并自己买受各项产业等物概交身一并受理,伯父各项门户差役钱粮等事俱系是身一并受理。伯父夫妻在日,供膳柴炭茶汤荤菜,家务并亲朋往来不得空缺,必要恳勤,毋得将言抵触懈怠等事。日后归没,奠七安葬并祖坟一切拜托身受,无得忘恩负义等情。如违听,凭伯父经族众理论债(责)罚,以准不孝论。自承绍之后,遵依此文为准。今欲有凭,立此承绍继,永远存照。
道光二年十一月念二日立承绍继黄可灌
见房伯 浩晴
胞兄 可满
见岳父 胡日康
弟 可葆
房兄 可汉
族老 文秦 浩用 浩进 浩元 可某 可财
中见亲 胡海如 胡积成 凌绍武
代笔 汪云高
立议承服文约五房长凌大倚,缘自五房内宗生秩下大洪娶妻许氏,仅生一女,不幸于十三年五月,大洪已故,后又女亡,许氏思量衣食难度,又无所靠,十四年腊月自愿改嫁程门。是身同众领银九两五钱生息,以准递年完粮。思宗生一房,祖冢岂不抛荒无摽?同众向记耀商议,将弟记珣承接宗祧、摽挂祖冢。将大洪位下靠众祠东边房一间、各处田地坦土山场该得分服所领眼仝一并尽系同众交与记珣名下管业。自议之后,钱粮祖冢不致违误,众等亦毋异言。恐后无凭,同立文约一样二纸,永远存照。
嘉庆十五年三月初三日立议承服五房长凌大倚
大凌 大安 记耀 记胜
族长 大有
族侄 记鸾
代笔侄 记科
由以上文书的记载可以看出,族内收继主要有以下程序:发起人发起——出继与收继双方商定条件——经族中尊长或亲戚朋友同意并见证——写定立继文书——过房。
依据情况的不同,收继的发起人可以是出继后嗣者、收继后嗣者、被收继人自己和族中尊长。一般来说,立继是由出继与收继双方家庭的男性家长发起并商定的,只有在家庭失去男性家长时,才可能出现后两种情况。如黄可灌出继文书中所提到的近亲有“母伯叔兄弟”,惟独没有提到父亲,大抵其父已故,他才可以作为被收继人自己主动发起收继行为;而凌大倚的收继文书中也说明大洪已故、其妻改嫁的无家长现状,由他作为族内的房长为其收继。
双方家庭商定条件是收继的第二个程序。作为出继家庭的父母要为孩子在新家庭中争取应得的权利和地位,而作为收继家庭也要确定所收继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是双方商定的主要目的。文书中所反映的商议内容主要包括:继子对家庭财产的继承、继子对家庭差役税赋的承担、继子对养父母生前奉养和死后安葬的义务等。
双方家庭商定后,还要争得亲族的同意,并请亲族作为收继的见证人。收继文书中,多有“托凭亲族”的字样。“族”指族人,几乎每件文书的末尾都有几位至十几位不等的族人签名,包括族长、房长、族老、本家叔伯兄侄等。“亲”则指妻系亲属,如李枝鹤收继文书后即有其妻方氏家人“方稚珖”的签名,文书的执笔人“方子引”也是妻族;黄可灌出继文书后也有岳父“胡日康”及“胡海如”、“胡积成”等妻族的签名。“亲族”签名见证的意义,首先在于收继子女要同时得到父系和母系宗族的认可和接受,其次是当出继、收继双方发生纠葛时,亲族要起到公证人的作用。
立继文书一经写定,即将口头的协议转化为书面的文本,成为永久的凭据,出、收继双方不得再行反悔。最后,收继子女还要通过“过房”来完成告别旧家庭,进入新家庭的程序。黄可灌出继文书中有:“身夫妇自愿过家侍奉伯父夫妇过老”,这里的“过家”就是过房。档案资料中也有过房记录:霍邱县人刘堂,“年七十八岁”,因“子媳早故无嗣”收继“胞兄刘金付的孙子”刘起沅为孙,刘起沅“自幼过房”,由刘堂抚养长大,并“替他媒娶谢氏为妻”;东流县江王氏,“女五十三岁”,“生有两子,长子江棕淋自幼过继夫兄江湘吉为子,久已分居。”(11)两个案例都是在收继之后即“过房”到新家庭生活的。但是,也存在收继之后并不立即过房的情况,如黟县吴卢氏收继一子,“因嗣尚幼,暂归生母抚养,一切衣穿等用,氏愿支持。待美权(继子)年至十三岁,即令过房婚配,两俱情愿。”(12)由于年纪幼小,收继的子女仍在原来家庭生活,由继父母给予吃穿用度,待成人后再到所继家庭中去。
在过房时,有的家族还需为继子改换名字,以表示到新家庭的开始。休宁朱氏家族4个支系的三代90个家庭中,共有18个家庭发生收继或出继,除1个家庭收继异姓外,其他17例全部为族内人员的流动。朱氏的大部分继子到新家庭后改变了名字,如33世士铨的三子思湛出继五房士钊为嗣,改名恩瀚、34世言铨收胞弟三子配渊为嗣,改名配泾等(13)。
3、族外收继的程序
我们仍从立继文书(14)入手来考察族外收继的程序。
立继书人谢喜全姑丈大人,向居石灰坑,所生二子,长子名观堂,次子丙堂。素蒙姑丈大人怜念,吴姓缺少支丁,庆春侄被掳尚未回家。今姑丈患病,念寒家情重,愿将次子丙堂出继与仰恩舅嫂为子,拜祭祖先孝养继母。次子丙堂去年娶亲丁氏,嘱其竭力孝顺继母,以当门户,勿声(生)异心。自继之后,惟愿子孙茂盛瓜瓞绵绵。
同治九年七月某日立继书人姑丈大人谢喜全
族房 观吉
族长 吴茂平
房长 社祥
晋孚 立偕 亦保 造成 得胜 佛长 成林 惠林
代笔叔 谢陇田
立出继书人胡加祥,受生四子,不料年当饥荒,衣食难度,身顾向妻李氏商议,二相情愿自愿托媒立书出继与朱容贵名下为子,桃浮接宗受听家教之法。三面言定子之身价酒水,在手呈讫,其子当即过门。命系生手(于)己丑七月廿五时生,改名连龙。倘有风烛不常,各安天命。若有黎明黑夜私逃走外之情,一切身等不累朱门之事。恐口无凭,立次继书,永远存照。
道光念二年七月日立继书人胡家祥
凭媒中人朱秋六
立继书人查德声,所生二子,将次子出继本都本图盘野山出继与朱来顺名下为子。收礼亦洋拾元正,其洋比耶是身收讫。出继之后,任凭改名换姓,接代宗枝,决无异说。教读婚娶,子孙万旦,接代宗枝。恐口无凭,立此继书为据。
再批:三面言定钱粮,门户一力承当。
光绪三十一年五月日立继书人查德生
凭媒人吴长立
书亲笔
生母胡根爱
异姓收继可分为收继与出继双方有无亲属关系两种情况。有亲属关系的收继(如谢喜全出继次子与妻兄),程序与族内收继基本相同;非亲属间的收继则要经过另一套约定俗成的程序:家庭有出继或收继意向——委托媒人做中介联络对方家庭——双方家庭商定条件——写定立继文书——过房。
族外收继与族内收继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委托媒人、商定条件和过房三个方面。媒人在异姓收继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多数立继文书中都有“凭媒”或“托媒”的字样,文书之后要有媒人的签名。媒人的主要作用是联络双方家庭、协助商定过继条件、充当收继见证人。收继的中介人被称为“媒人”,是因为他们工作与撮合男女婚事相似,都是找到供求双方家庭,然后来往于两家之间传递相互的条件和要求,达成协议时则为双方作证并收取谢媒钱。
在商定条件方面,族外收继与族内收继的不同之处在于,商定的主要内容并非继子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继子的身价问题。“收继经常涉及金钱交易,同姓收继也如此。而当收继的双方没有亲戚关系时,金钱就显得更为重要。”(15)从立继文书可以看出,继子的身价虽然并不高,但经济条件窘迫的确是许多家庭出继孩子的原因。这使得异姓收继多少带有“买卖”性质,一经过房,即与原家庭脱离关系,“任凭改名换姓,接代宗枝”,“倘有风烛不常,各安天命”。
异姓继子过房后,改名换姓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掩盖族姓的差别,达到收继的目的。许多家庭为掩盖收继的事实而煞费苦心,《清稗类钞》中记载了民间一种称为“血抱”的做法:“间有先期觅一在外之孕妇,而自饰为有妊者。俟孕妇之将临盆也,亦坐蓐,收生妪亦侍于侧。孕妇之子方堕地,亟携以归。由收生妪奉之,以交饰妊者抚之,而别雇乳妇饲之焉。俗曰血抱。”
这种模仿从怀孕到生育过程的做法,一方面是企图制造一种生产的假象来遮人耳目,另一方面无子家庭希望通过这样一种仪式来形成从生物性父母到社会性父母这样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16),以达到掩盖收继关系的目的。
但是,在对妻子前夫子女的收继中,继子并非全都改换继父的姓氏。例如,庐江县马垫选,其“父亲汪松年早故”,“自幼随母改嫁至庐江县马英华家,就从马姓”;宁国县人李春发、李相保、李老三兄弟,父亲病故,母亲汤氏“改嫁刘文保为妻子”,当时三兄弟“年俱幼小”,由母亲“带往刘文保家抚养长成”,而李春发兄弟却仍袭李姓(17)。
相对于族内收继而言,族外收继多为生前收继,档案与契约文书中的24例异姓收继中,绝大多数为生前收继,死后收继仅有1例。
三、国家和宗族的规定与实际收继行为间的差异
首先,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列表对19世纪安徽的收继情况做一随机性的总体勾画。参见表1。
表1:19世纪安徽地区收继家庭的分布与比例表
资料来源
地区
家庭数
收继家庭数收继家庭比例
皖北
674
58 9%
皖中
324
62 19%
皖南
331
78 24%
皖北
167
13 8%
皖中
475 11%
皖南
457 16%
合计 全省
1588
223 14%
可见,19世纪的安徽社会中收继现象较为普遍,有平均14%的家庭发生收继或出继行为,比例最高的达到24%。
收继现象的存在和较为频繁的发生,势必对宗族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国家与宗族如何看待收继,对收继做出哪些规定和限制,这些规定和限制在民间收继的实践中是否得到执行?我们通过对清代各项律例和族谱修谱凡例,以及族谱和档案中的收继个案的考察,可以得到有关结论。
1、收继的前提
《大清律例》规定“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无子者,许令“同宗之人”承继(18)。就是说,正室年龄超过50岁仍未育子的人,可以立侧室长子为嗣,侧室也没有儿子的人,可以从本宗挑选嗣子。
从族谱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宗族对于无子嗣的族人是持怜悯态度的。“图中男子无后者,不书‘绝’而书‘止’,盖不忍斥言,所以深致不幸之意。”(19)“善而啬后者书‘无传’,或云‘止’,悯之也;不善殄其身者书‘绝’,斩之也。”(20)并且支持无子家庭进行收继,“继绝,大义也。律与礼俱重之”(21),认为收继意义重大。
可见,嫡妻50岁仍未生育男性后代,是一个家庭进行收继的前提。国家和宗族对于合乎规定的收继行为予以肯定和支持。但是,民间收继行为的实践中,这一规定经常没有得到执行,许多人嫡妻不到50岁就进行收继。这一点档案资料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个案1:据凶犯汪昭供:年二十八岁,配有童养媳郑氏,还没成婚。据汪郑氏供:年四十八岁,寄居毫州,丈夫已故。汪昭本是肖姓,七岁时经小妇抱为义子,改从汪姓,抚养长大(22)。
个案2:据凶犯孙广柃供:年二十五岁,颍上县人。小的本姓刘,四岁时抱与孙忠为义子,本生父母名字不能记忆。义父已故,义母李氏。小的是义父抚养长成。据犯母孙李氏供:年五十九岁,丈夫孙忠已故。孙广柃本姓刘,是四岁时经丈夫抱养为叉子(23)。
个案1中当事人汪昭年28岁,他7岁时被汪家收继为子,已有21年。汪郑氏年48岁,收继汪昭时她应为27岁。个案2中当事人孙广柃年25岁,4岁时被孙忠收继为子,也已21年。孙李氏年59岁,收继孙广柃时她应为38岁。两件个案中,收继发生时嫡妻的年龄都远不到法律所规定的50岁。
2、收继的原则
第一,收继要在同姓之间进行,即坚持族内收继的原则。政府严格禁止异姓收继,规定:“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不论收养异姓子还是将自己的子女送异姓收养,都是不允许的。而对收养弃婴则有所宽限:“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酌分给财产,俱不必勒令归宗。”(24)所收养的异姓弃婴,可以在财产上具有和同姓继子同样的权利,但是没有宗祧继承权。
宗族对于异姓间的收继也多持反对态度,认为“出入尤所当谨,凡冒人之姓为不孝,容人之冒姓为不义。”(25)但是,有的宗族对收继的异姓子女持容忍态度,并将其载入族谱:“异姓入继,则书继某氏第几子为后”(26);有的宗族虽将异姓继子收入族谱,但予以注明,表示其不赞同的观点:“外姓继者书某来绍,示不当来也;继外姓者书某出绍,示不当出也”(27);还有一些宗族则坚决拒绝将异姓子收入谱内:“随母来继及收养异姓为嗣者均不收入谱,防乱宗也”(28),“至异姓子弟不得入谱,虽过继直书曰‘无嗣’”(29)。《绩溪金紫胡氏家谱》中详细解释了不收录异姓子女的原因:“程氏曰:谱,所以聊祖宗之气类也。若以异姓之人混收入谱,则乱真渎伦,恶极罪大,是可忍,孰不可忍!昔人论修谱之法宁严勿宽,又谓修族大之谱,尤宜严不宜宽。诚以族大则人繁,而冒认必多,修之不严,此风一开,势不令荆棘丛生于兰蕙不止。春秋襄公六年,《经》书:‘闾莒人灭郐,《谷梁传》曰:非灭也,立异姓以莅祭祀,灭亡之道也。”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上为不立异姓找到了根据。
族内收继的原则在实践中同样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族外收继在19世纪的安徽家庭,特别是中下层家庭中普遍存在。见表2、表3。
表2:9部族谱中的收继情况表
附图
由表2、表3可见,宗族家庭的收继绝大多数为族内收继,占到收继总数的96%,但仍有4%的家庭选择族外收继。由于一些族谱拒绝收录族人收继的异姓子女,影响了我们对宗族家庭中族外收继的统计,因此,19世纪安徽宗族家庭中族外收继的实际比例应高于4%。档案资料和契约文书中记载的族外收继比例则大大超过了族谱。档案资料中族内收继只占收继总数的20%,族外收继则占到73%。契约文书中所反映的家庭层次不一,但从文书字迹的工整程度和语句的通顺程度来看,族内收继的立契人相对文化水平较高,应多属于中上层家庭;族外收继,特别是非亲属间的族外收继,其文书字迹潦草、词句粗糙,应多为中下层家庭所立。
第二,收继要遵守昭穆伦序的原则,即收继的子嗣要辈分相当,不得跨辈收继,同辈之间则以先亲后疏为序。
清律规定:“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打乱辈分的收继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其条例进一步阐明:“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30)排列出以下收继次序:首选兄弟之子,然后是堂兄弟之子、从堂兄弟之子、再从堂兄弟之子,直到同辈无服宗亲。
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族组织更加重视收继中的伦序关系。“继嗣为无子也,昭穆相应则著明于世系之下。如有尊者降而下承,卑者越而上接,则纲纪紊乱,从实载明以著过也。”(31)“义必以从子为主,无从子则再从子,递及以序,虽至无服,犹一本也。”(32)为防止辈分不当的收继,宗族在修谱时要求详细注明收继人与被收继人的关系:“有立继者,书立某弟几子为嗣,于本生父母下则书以第几子过继某为嗣,或胞兄弟,或亲兄弟,或族从兄弟,必书胞、书亲、书从、书族、书兄、书弟,示其应立不应立也。”(33)
尽管许多宗族对收继的选择方式作出规定,如怀宁《丁氏族谱》中规定:“凡立继,先亲及疏,亲同则由多及少。总以应立为上,立贤能次之,立爱又次之。”(34)但是,在实际的收继中,先亲后疏的次序并不是绝对的。在昭穆相当的大背景下,个人可以在同一辈分的准继承人中间选择自己适意的人作为嗣子。宗族与国家在这一点上也不得不做出让步,潜阳《朱氏宗谱》中就明确了这个权利:“若夫爱立则从权也”。考虑到收继后家庭关系的融洽与否,国家也允许个人有这项选择权:“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35)只要辈分相当,选择何人为嗣“听从其便”。
第三,“长子不得为人后”的原则。
长子继承大宗,是不能出继的。对于这一点,许多宗族做出明确规定:“长子不得为人后,重宗祧也”(36)。《绩溪金紫胡氏家谱》中详细解释了收继与大宗的关系:“万氏斯大曰:为人后之礼自古有之,盖专为大宗而设,小宗无子不立后。观《仪礼》,唯曰:大宗收族,不可以绝,则小宗不立后。可见其立后也,以支子不以适子。《传》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又曰:适子不得后大宗。故古者非大宗不立后,非支子不后人……就今世而论,庶绝而继,虽非古礼,意不失为忠厚,在所可行。”特别是在家庭只有一子的情况下,更不可出继,“若一子承父母之重,不可为他人后”(37)。但是,在两种特殊情况下独子允许出继。一是遇到独子必须继承两家的情况,可以采取兼祧的办法,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共同拥有一个继承人,清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38)二是在长房也就是大宗无子的情况下,他房独子应出继长房,承祧大宗,“独子不得过继,若长房无嗣,弟虽独子承嗣亦可。”(39)
长子不出继的原则在收继的实践中常被忽视。如皖北阜阳倪氏第9世孙大观,他在兄弟四人中排行第三,生有两子,其弟(四房)无子,大观将长子出继四房为嗣;与他同辈的振学,也是兄弟四人排行第三,振学无子,其弟(四房)将两子中的长子出继给三房为嗣(40)。此类长子出继非长房的例子并非少数。
前边提到,在两个以上家庭只拥有一名继承人的情况下,长子(独子)兼祧两家才可以成立。但是育有多子而长子兼祧的行为常有发生,如皖中合肥李氏第8世孙章渊,生有二子,次子出继堂兄章琳,长子兼祧另一堂兄章立(41);皖南绩溪胡氏第33世孙绍统,生有二子,以长子兼祧绍绪(42)。这些出继行为都是与法律、族规相违背的。
3、被收继人在新旧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和地位
被收继人离开本生父母到其所继承的家庭中去,与养父母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于本生亲属孝服,只论所后宗支亲属服制”(43),出继子女只为继父母服父母之丧,即继父母是出继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继子女与原来的家庭脱离亲子关系,他们对原家庭仍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出继子仍有继承和延续原家庭宗祧的权利和义务。清律规定:“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44)在养父母生育了亲生子,但亲生父母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出继之子回到原家庭。宗族也对出继子女的回归则持欢迎态度:“本族有出继外姓者,仍注明派内,以俟归宗也。”(45)并对宗子回归做出细致的规定:“其已承嗣者,或本生父母已故无嗣,依律听还。不愿还者姑听之。或过继更世而本房无嗣,有二子须还一孙,以承本支之后。”(46)
其次,出继子与亲生父母仍具有亲子意义的关系。清代很重视官员的真正出身,规定“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政府还支持出继子要对亲生父母尽孝服丧:“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俱限定一年,限满咨部赴补”,“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均不拘历俸三年之限……俱准其回籍终养。”(47)
事实上,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血缘上原本的亲子关系都是无法割断的,多数出继子女都或多或少地与亲生父母保持一定的联系,特别是近亲间的收继,这种联系就更为紧密。凤阳缪氏“夫遇难,氏守节。夫出继于叔父,叔故,叔母赵氏有痼疾,氏奉事尽礼,事伯、翁、姑尽孝”(48),缪氏不仅要侍奉丈夫所继父母,还要侍奉其亲生父母,这往往给出继子造成双重的赡养负担。
出继子在新家庭中的情况又如何?前面已经讲过,收继后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绵续宗祧、继承家产。收继一经成立,被收继人过房成为新家庭的成员,从理论上讲应该享有与亲生子同样的权利和地位,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
清政府剥夺继子的爵位世袭权利:“各官得世袭,不幸无子孙者,即断其承袭,无以示鼓励。嗣后承袭,如无亲生子孙者,与亲祖父及伯叔侄男侄孙乘隙。其辈数疏远及过继族中之子不准承袭,永为定例。”(49)只有同父或同祖周亲间的收继,子孙才可以世袭爵位。不但是政治地位受到限制,继子的经济权利也常常得不到保障。《龚氏宗谱》中收录了庐邑族人龚心略的遗嘱(50),其中讲到异姓继子的财产继承问题,遗嘱中说:“忆我先考天梯大人、妣李孺人生我兄弟三人,长兄继文未娶而逝,三弟成周亦未成家。予荷蒙天地祖宗之佑,敬承遗业,克勤克俭,自立门户,娶妻王氏,未生后嗣。有承继子九皋朝夕奉养,应接三房宗支,但老四房子侄众多,亦系亲房,恐贤愚不一,日后身故致有争论,趁此一息尚存,遍请亲族将所有祖遗并续置田种共计十四担,内捐田四十担,付给老四房公执收租,以为公堂祖先每年春秋祭祀之费,不得变卖瓜分。存田四担,付子九皋执业,以为养送勤劳之资。日后倘生心变卖田产,归宗本族,鸣公将田罚回。”异姓继子虽然尽了奉养之责,但并不能像亲生子那样理直气壮地继承家庭财产,只得到遗产的一小部分,遗产的大部仍然分配给他房子侄。而且继子所得的财产不得变卖,否则“将田罚回”。
如果无子家庭在收继之后又育亲子,继子在新家庭的地位必然大受影响。虽然清律规定“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以保障收继子的经济权利,但是继子继承宗桃的权利无疑将被取消。《合肥李氏宗谱》明确规定:“若先无子而立嗣,后自生子,必以亲生之子绍正派,继立之子随附之,所以明嫡派也。”《潜阳李氏支谱》中排列了亲生子女与收继子女的关系:“子先女后,轻重之伦也,虽继子亦书生女之前。生子先继子后,生养之别也,虽年幼亦书年长之前。”(51)可见继子在新家庭中的地位介于女儿与亲生子之间,形成亲生子、收继子、亲生女、收继女的先后次序。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与宗族的规定强调的都是对男子的收继,尤其是对“为人嗣者”的严格限制。对于家庭收养女孩则不重视,违例收养女孩也一般不会受到惩罚。
四 结语
综上所述,19世纪安徽地区收继现象存在较为普遍,平均有14%的家庭发生收继行为。中上层家庭以族内收继为主,下层家庭则族外收继多于族内收继。国家和宗族对于收继做出种种规定,但是制度规范与实际行为间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从立继文书来看,从清初到清末,收继的程序几乎没有发生改变,这与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缓慢而稳定的发展规律是相一致的。那么19世纪的战乱和变革是否影响到宗族和家庭的收继行为呢?
表4:宗族世代收继情况表
附图(52)
由表4可见,19世纪安徽地区宗族的收继,并没有随着时间而增加或减少的趋势,说明收继并没有明显地受到外界战乱或变革的影响,宗族仍然以固有的规律缓慢而有序地运行。收继的存在,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也有消极的作用和影响。其对家庭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补充家庭劳动力、养老。没有后代特别是没有男性的家庭缺乏劳动力和承顶门户之人,当夫妇年老无依的时候,收继更成为无后家庭迫切需要。
第二、促进家庭的稳定和完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指出:“夫妇与亲子”这两种社会关系构成“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没有子女的夫妇“表示着一种不稳定的关系”,“社会对于这种不稳定的关系,大多是不十分肯定认为是正常的关系”(53)。无后家庭通过收继子女有助于形成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使家庭在社会中处于更加稳定的位置。
第三、传宗接代。《合肥李氏宗谱》在“家范”中说,“无子而立继,岂独为田庐有托、甘旨含敛之有人哉?盖以绵宗祧耳。”(54)指出收继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家产有人继承、死后有人埋葬,更重要的是为了使宗祧得到延续。
收继将子女从资源丰富的家庭调节到稀缺的家庭,具有对社会人口和财产进行调节的功能。但是,人们为了夺财产而出继子女,往往产生争执与矛盾。“后世为后者惟视财货,贫则当后者亦避,富则非后者亦争。又其甚者,一子而两后于人,一后而两子并立,独子而甘为人后,无子而预立待生。贪戾无耻,诡道百端。”将出继子女作为争夺收继家庭财产的手段,甚至发生“以图家财而争继至于成讼者”(55)。这是由收继而引发的负面影响,增加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
注释:
① 刘晓:《元代收养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3期。
②(美)安·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③(清)朱振纪等纂修:(潜邑)《朱氏宗谱》卷首,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敦睦堂木活字本。
④安徽地跨江淮,清代将安徽分为皖北(凤颍六泗)、皖中(安庐滁和)、皖南(宁太池广徽)三道管理,皖北从地理形态和人们的生活习性上都具有北方特色,皖南即江南,其生活习俗属于南方,皖中地处江淮之间,具有南北方过渡的特点。因此,本文选择安徽这一具有中国南、北方特点的省份作为研究对象。
⑤皖北:凤阳吴氏第14、15、16世,选自吴贞魁纂修:《续修吴氏家谱》,民国十二年(1923)石印本;亳州郭氏城内黉宫接支、六大湾郭支、北城外牛市街支、北城外财神阁街支、十字河郭庄支、常家楼支、顺河集支第13、14世,选自郭鸿诒等纂修:《郭氏宗谱》,民国十五年(1926)由义堂木活字本;阜阳倪氏第7、8、9世,选自倪嗣冲等纂修:《倪氏族谱》,民国二十五年(1936)颍州倪氏天津铅印本。皖中:桐城张氏廷玉支,第13、14、15世,选自张开枚等纂修:《张氏宗谱》,民国二十二年(1933)铅印本;庐州龚氏舒派先正公支系从松公支下三房国强公派人述公支,第14、15、16世,选自龚大标等纂修:《龚氏宗谱》,民国五年(1916)木活字本;合肥李氏第7、8世,选自李鹤章等纂修:《合肥李氏宗谱》,清同治十一年(1872)木活字本。皖南:休宁朱氏安仁公支、文锦公支、善张公支、善雍公支,第32、33、34世,选自朱承铎纂修:《新安月潭朱氏族谱》,民国二十年(1931)木活字本;绩溪胡氏彭公派永传公支、永穆公支,第33、34、35世,选自胡晋文等纂修:《金紫胡氏家谱》,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木活字本;旌德吕氏后宅后门支仲宾公五世孙栻公派下支、禧安公派下支,第32、33、34世,选自吕朝熙纂修:《旌德吕氏续印宗谱》,民国六年(1917)铅印本。
⑥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中,道光十年(1830)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间安徽地区档案,除2件因故未能提出外,删去重复审理的案件,总共259件。
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66页。
⑧⑨光绪《凤阳县志》卷12《凤阳县续志·列女·节妇》,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⑩分别选自《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卷1,第332页;卷2,第299页;卷2,第170页。
(11)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第3227卷,第11号(霍邱县);第3022卷,第7号(东流县)。
(12)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附录,《清代徽州地主分家书选辑》,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354页。
(13)朱承铎纂修:(休宁)《新安月潭朱氏族谱》。
(14)分别选自《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3,第52页;卷2,第419页;卷3,第395页。
(15)(美)安·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第75页。
(16)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1-75页。
(17)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第3026卷,第2号(庐江县);第3252卷,第4号(宁国县)。
(18)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第78条“立嫡子违法”,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19)(清)佚名纂修:《皖桐会里金氏宗谱》卷首,清末木活字本。
(20)朱承铎纂修:(休宁)《新安月潭米氏族谱》卷1。
(21)(清)丁佐延等纂修:(怀宁)《丁氏宗谱》卷1,清光绪十七年(1891)松兆堂刻本。
(22)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第3084卷,第10号(亳州)。
(23)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第3090卷,第3号(颍上县)。
(24)《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第78条“立嫡子违法”。
(25)(26)(清)方汝绍纂修:(定远)《重修炉桥方氏家谱》卷首,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刻本。
(27)朱承铎纂修:(休宁)《新安月潭朱氏族谱》卷1。
(28)(清)朱振纪等纂修:(潜邑)《朱氏宗谱》卷首,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敦睦堂木活字本。
(29)(清)佚名纂修:《皖桐会里金氏宗谱》卷首。
(30)《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律第78条“立嫡子违法”、条例第317条。
(31)(清)方汝绍纂修:(定远)《重修炉桥方氏家谱》卷首。
(32)(清)李鹤章等纂修:《合肥李氏宗谱》卷1。
(33)(34)(37)(39)(清)丁佐延等纂修:(怀宁)《丁氏宗谱》卷1。
(35)《大清律例·户律·户役》条例第317、323条。
(36)(清)朱振纪等纂修:(潜邑)《朱氏宗谱》卷首。
(38)《大清律例·户律·户役》条例第323条。
(40)倪嗣冲等纂修:(阜阳)《倪氏族谱》卷3。
(41)(清)李鹤章等纂修:《合肥李氏宗谱》卷6。
(42)(清)胡晋文等纂修:(绩溪)《金紫胡氏家谱》卷10。
(43)《大清律例·刑律·斗欧》条例第1239条。
(44)《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第78条“立嫡子违法”。
(45)(清)朱振纪等纂修:(潜邑)《朱氏宗谱》卷首。
(46)(清)丁佐延等纂修:(怀宁)《丁氏宗谱》卷1。
(47)《大清律例·礼律·仪制》条例第602、603、604条。
(48)光绪《凤阳县志》卷12《凤阳县续志·列女·节妇》。
(49)《大清会典》雍正朝卷22,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
(50)龚大标等纂修:《龚氏宗谱》卷1。
(51)(清)李会芳纂修:《潜阳李氏支谱》卷首,清光绪19年(1893)敦睦堂木活字本。
(52)列中的序号1、2、3分别代表:阜阳倪氏第7、8、9世;凤阳吴氏第14、15、16世;亳县锅氏第13、14世;桐城张氏第13、14、15世;舒城龚氏第14、15、16世;合肥李氏第7、8世;旌德吕氏第32、33、34世;新安月潭朱氏第32、33、34世;绩溪金紫胡氏第33、34、35世。
(53)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7、108页。
(54)(清)李鹤章等纂修:《合肥李氏宗谱》卷1。
(55)(清)胡晋文等纂修:(绩溪)《金紫胡氏家谱》卷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