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立法研究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_法律论文

我国体育立法研究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_法律论文

浅析我国体育立法研究的现状和发展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4-8790(2002)03-0008-02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为我国体育事业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和动力,越来越多体育关系需要纳入体育法的调整之中,以法律手段规范和管理体育事业以取得的成效。但由于体育受制于我国传统的体育管理模式,体育立法的进程仍是我国体育工作的薄弱环节。本文通过对我国体育立法的现状分析,对如何提高立法质量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立法工作者提供参考。

1 我国体育立法现状

1.1 我国体育立法的进程

1.1.1 初创阶段(1949~1956)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体育立法的开端。这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发展群众体育,改善人民健康,增强国民体质,并在体育立法中充分体现出来,在所有制定18项法规中,有12项与群众体育有关。但这一时期的立法过分强调学习苏联,立法技术不成熟,仅限不清,有些很重要的问题,都交给工会等群众组织发指示或通知。

1.1.2 稳步发展阶段(1957~1965)随着“八大”的召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的大规模经济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体育运动的方针是适应生产“大跃进”中广大劳动人民对增强体质的要求,大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不断创造新记录。立法的重点从学校体育转到竞技体育,在9年中新制定和修改的12项主要法规中,竞技体育占了9项。这一时期的体育立法已经注意开始向规范发展努力,但一些法规的立法程序还不够健全,部分法规带有“试行”、“草案”的色彩。

1.1.3 基本停滞阶段(1966~1976)“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经济次序遭到严重的破坏,公检法受到极大冲击,使中国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体育立法工作自然也就陷入了停顿和遭受肆意践踏的境地。

1.1.4 迅速恢复和快速发展阶段。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在确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我国迅速恢复和修订了1966年以前的体育立法,同时制定和公布了许多新的法令,体育事业重新步入正轨并飞快发展。1979年到2000年,制定发布了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体育规章600多项,占建国以来总数的95%以上。这些法规涉及体育的各个领域,有体育综合管理、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科技和教育,体育保障条件类、体育市场管理类、体育对外交往类等立法工作,覆盖面广,深入各个领域。

1.2 体育立法研究的主要成果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与体育改革的需要,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随着体育事业的基本大法《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各地方立法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从1982年到2000年,制定法规106项,初步建立了比较可行的体育立法制度。为了加强体育立法的科学性,国家体委与1987年7月发布了《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的规定》,从法规名称、立法原则、立法计划,到法规的起草、审议、发布实施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立法工作开始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初步完善《体育法》配套立法研究,提出了“实现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建立以宪法为依据,《体育法》为龙头,行政法为骨干,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为基础的结构合理、内容衔接、协调完备的体育法规体系。

回顾历史,我国体育法从无法可言到今天基本建立法律体系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然而,与立法相比,我们的执法力度却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和效果,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我国在体育立法工作上单独强调立法的超前、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有可能使这些匆匆出台的法律和法规难以渗透到体育工作实际领域,难于被人们认同、消化和接受。

1.3 体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3.1 体育法学研究十分薄弱,研究体育立法的论文数量和质量有限。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体育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只有30多篇,而且在一般法学理论研究中简单照搬的现象多,深度体现体育特色的研究成果少,一些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简单重复的现象。

1.3.2 法律效力层次低,且缺乏适用性。我国的立法,部门规章多,国家立法少,在现行的中央体育立法中,只有1项法律,3项行政法规和几部法规性文件。从立法形式看,多是以“条例”、“办法”、“决定”来命名,这使它的实际效力受到影响。

1.3.3 存在着人治重于法治、以言代法、重言轻法的现象。在体育事业中,许多方面本来应该立法,却往往用领导人的讲话代替,甚至有些法规因为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而被搁浅了。

1.3.4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立法研究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体育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围绕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与其相适应的体育法规体系。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情况看,以直接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以部门规章为立法的主要形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1.3.5 操作层面上的立法滞后。仅有原则而没有细则,已成为当前立法高潮中的一大现象。一些社会急需,市场等用的体育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体育场地设施保护方面的立法、社会体育组织方面的立法、体育人才培养和交流,以及体育纠纷解决等方面的立法就是呼之不应。

1.3.6 透视中国当今的体育立法,某些方面无法可依,体育管理呼吁制定更多的法律以解决问题,但另一些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却又缺乏操作力度,不得不制定更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补充、完善及整合。

1.3.7 从立法内容看,目前立法项目主要集中在竞技体育方面。运动训练的管理占了50%左右,而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群众体育立法仅占总数的10%。

1.3.8 从立法程序看,立法未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1987年国家体委下达了《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的规定》,但在执行工作中,还是不尽如人意,反映在立法计划执行不力,不能按计划完成立法项目。说明在起草过程中,未能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影响了法规的成熟性和操作性。

2 体育立法的发展对策

2.1 变“先改革后立法”为“先立法后改革”的体制

建立一个符合我国体育改革发展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体育立法体系,用立法来推进思维观念的变革、体育体制和运行机构的突破,以及体育市场秩序的重塑。

2.2 搞好立法预测和规划

在立法实施上要加强预测,明确立法的重点。中央和地方的体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通过调查研究弄清立法的客观依据和主观条件是否具备,考察和揭示今后立法的发展规律;通过对立法需求的分析考察,了解目前立法达到预期效果的程度,确定立法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出近期与中期、长期相结合、综合性与单一性相结合、国家立法与行政立法相结合的体育立法规划。

2.3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导向模式

在立法的思路上必须明确,体育立法要坚持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以体育法为依据,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着眼于保护人民群众的体育权力。在具体的立法目标上,不能为了追求数量而盲目立法,还应慎重分析体育立法出台后的运行成本和效率。效率应当成为体育立法的基本的优位价值取向。

2.4 要提高立法工作者素质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然而事实上法律是由具体人制定的,是由具体的立法机构起草、修改和审定的,因而立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法律的生命力。立法者的法律经历、法律学识、法律修养、法律意识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在实现人治向法治转变的时期,体育战线要着眼于21世纪的战略发展高度,培养、提高立法者素质已刻不容缓,要从整体上配置较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既要有体育专家,也要有法律、行政、哲学、社会、外语、中文等方面的人才共同构成。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应与政法大学等联合培养从事体育法学研究的硕士、博士,为立法工作提供优秀的后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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