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论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论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猪流行性腹泻是猪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该病的首次报道在1970年的英国和比利时,此后在许多国家也报道了该病的发生,我国在1973年发生该病,1984年,我国通过荧光抗体试验和血清中和试验证实了猪流行性腹泻病。该病是由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引起的急性接触性肠道传染病,此病毒容易感染哺乳仔猪,临床表现为呕吐、腹泻、脱水,死亡率高达95%,给全世界的养猪行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一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三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联系配合工作机制。

1.1 资料来源 选取2015年5月-2017年4月于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定期行孕期检查的肥胖孕妇160例。纳入标准:①单纯肥胖孕妇;②孕前体质量指数BMI≥28 kg/m2;③单胎妊娠孕妇;④骨盆外测量值正常。排出标准: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免疫性疾病者;②习惯性流产;③年龄<20岁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160例肥胖孕妇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80例。其中,观察组年龄21~36岁,对照组年龄22~34岁。两组肥胖孕妇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见表1。本研究经孕妇及家属知情同意,且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批准。

山水集团单笔债券未按时兑付直接导致其他债务交叉违约,不但会影响到债券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还会对市场参与主体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以及中介机构的信誉带来较大的影响。另外,商业银行的贷款也会由于其资金紧张,安全性难以保障。一旦出现贷款违约后,又会引起债权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兑付债券的难度。如企业资金链断裂,最后可能出现债权银行和债券持有人权益同时遭受较大损失的局面。

3.3 关注气象,防冻保果 低温霜冻虽对彬州梨产业有一定影响,但彬州市仍是梨的优生区。每年霜冻易发期,提早与气象部门对接,建立互联机制,时刻关注气象变化,如遇低温预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预防。霜冻来临前,通过灌水、喷水、喷防冻药剂、果园熏烟等措施,推迟芽体萌发,改善梨园小气候,延迟开花,减轻霜冻危害。

三是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一是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试点的政策内容。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税收政策按前期试点时国务院确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二是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四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是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四是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五是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三)其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三、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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