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服务体系论文,我国论文,竞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5)07-0008-1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成为新形势下各行各业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国的改革进入到新阶段。对体育领域的改革来说,由于竞技体育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其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一直有着特殊的战略地位,解决好竞技体育的发展问题可以说是解决我国诸多体育问题的关键。因此,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应该以竞技体育的体制改革为重点和突破口。尽管关于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研究视角各异,但竞技体育的体制改革不是将原有的体制推倒重建,而是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成为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的要义表现为:要坚持发挥政府对竞技体育发展的主导作用,坚持公共财政对竞技体育的投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取得巨大成功的经验总结;完善的核心是要打破政府垄断,要根据社会对竞技体育需求的变化,本着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整合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形成竞技体育发展的合力,最终形成竞技体育发展的“协同模式”。这实质上体现了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核心要求,因为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核心也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要求合理地利用公共资源和权威,整合其他社会力量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果和效率。遵循上述逻辑,本文从公共服务的视角研究我国竞技体育的体制改革问题,把构建完善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路径选择,从学理上厘清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构成与特征,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策略。这对全面深化体育改革,解决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目标,乃至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整体的构建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研究方法 从研究的内容和主要问题出发,运用文献资料法,以“公共服务体系”“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为关键词,分别在中国期刊网(CNKI)全文数据库检索到相关文献2972篇,时间从2000-2013年;以“elite sports”“public sports seRvice”“public service for elite sports”为关键词,在EBSCO全文数据库检索到相关文献31篇,时间从2003-2013年。通过对这些文献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加工和提炼,形成本研究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法,对中国统计年鉴(2005-2009)和相关文献上关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投入产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本文提供相关论据。 2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2.1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 要界定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首先要厘清竞技体育及其公共服务的概念。关于竞技体育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由于人的需要与利益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以此为逻辑,把竞技体育界定为: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潜力的基础上,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手段,以追求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一种组织化的活动过程[1]。而关于公共服务的概念,目前对其的解释方法主要有“物品解释法”“价值解释法”“主体解释法”“职能解释法”“利益解释法”等。其中,“利益解释法”将公共服务界定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提供各种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的活动。突破了依据物品属性界定公共服务内涵的传统限制,能较好地解释客观现实。因此,本文选择“利益解释法”。结合前面对竞技体育的定义选择,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就是为保证竞技体育的公益性实现,利用公共资源和权威进行的各种训练活动、竞赛活动及其支持保障活动。根据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义,判断某竞技体育活动是否是公共服务:1)应该考量其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大小,从外部性的角度看,所有的竞技体育活动都有一定正外部性,都应该获得公共资源的支持,但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公共资源总是有限的,只有那些公共利益在内容上与国家社会需求一致,范围广泛,涉及国家社会长远发展的竞技体育活动才可以纳入公共服务给予公共资源支持。2)应该遵循市场和社会优先原则,只有那些市场无动力介入和社会无能力介入的竞技体育活动才可以利用公共资源。3)要遵循公平原则,政府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物品的终极目标是要保证社会公平,使每个人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和发展的权利。表现在竞技体育领域就是每个有天赋的运动员都能获得发挥自己最大潜力的机会和条件,竞技体育作为高风险行业,每个运动员都有权利获得保障自己安全和职业转换的基本条件。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则是为保证竞技体育的公益性实现,利用公共资源和权威,围绕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所构建的支持和服务系统。 2.2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成 从服务功能的角度看,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由服务主体、服务客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保障5个方面构成。其中服务主体是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包括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的全面性、多样性、互补性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能否为运动员提供广泛性、个性化、多层次的公共物品,并且反映运动员群体在享受公共物品的质与量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环境变量。服务客体是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需求方,与群众体育公共物品的直接需求方是普通民众不同,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直接需求者是有体育天赋的各级运动员,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民众对竞技体育公共物品没有需求,普通民众作为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间接需求者,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有决定性作用。评价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是民众对整个竞技体育发展的满意与否,而不是单纯的金牌数量。服务内容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是与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相关的各类服务。服务方式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具体形式或方法,主要有政府直接提供、政府间接提供、市场提供、社会提供、合作提供等方式。服务保障主要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各种条件,是整个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服务能力的反映,主要包括资源保障、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保障等3个层次,其中,资源保障主要有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场地设施、组织资源、信息资源、科技资源保障等;政策保障包含国家颁布的相关专门的体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意见等;体制机制保障包含分工体制、决策机制、筹资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 2.3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特征 2.3.1 客观公益性 公益性是公共服务的基本特性,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价值基础是实现公共利益。按照纽曼(F-J.Neumann)对公益的分类,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主观的公益纯粹以收益者数量为标准,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客观的公益”是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判断标准,凡是对国家社会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或事物——国家任务就是公益,这种公益需要借重国家权力及信赖的公权力来达成[2]。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提升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争取在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取优异运动成绩来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有多少人受益难以确定,但优异的比赛成绩对提升国家(地区)地位和形象、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家文化的传播、带动群众体育的开展、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这对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符合纽曼的客观公益标准。因此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具有客观公益性,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就是要利用国家权力和资源保证实现这种客观公益性。 2.3.2 非均等化与均等化并存 与文化、教育、医疗、群众体育等公共服务要求政府均等化的配置公共资源不同,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围绕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争取优异比赛成绩来提供各种公共物品,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运动员是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直接需求者,而运动员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不同,获得金牌的可能性大小不同,获得金牌后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大小也不同,比如国家的优势项目获得金牌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国际上开展广泛、群众喜欢的项目夺金牌后产生的效益不管是利益的内容还是利益的涉及面都比较宽广;运动员训练所处的阶段不同,实现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不同,比如处于顶级水平的运动员实现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高、发展阶段运动员次之、潜力阶段运动员更低;此外不同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员所能获得的市场和社会的资助来源也不同,对公共资源的需求也不同。因此对竞技体育公共资源的配置在训练和竞赛服务方面要实行非均等化,要根据不同的运动项目、运动员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运动员所能获得其他渠道收入的多少进行差异化配置。而在运动员的保障服务方面则要体现均等化,因为竞技体育是高风险行业,在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中容易发生伤病,每个运动员都面临运动生涯结束的职业转换,为了提高整个行业的吸引力,保证运动员退役后能顺利融入社会,减少竞技体育发展的社会代价,需要利用公共资源为那些有潜力的运动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安全和社会保障,使这些运动员能免于后顾之忧,安心地发展自己的运动潜力,有机会为国家和社会实现公共利益。 2.3.3 高科技性 随着国际竞技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高科技在竞技体育领域可谓无处不在,现代科技革命中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制造加工技术等都不断地应用于竞技体育的选材、训练、竞赛、管理、场地器材等各个环节,使得竞技体育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也极大地推动了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在运动训练的每一环节,从运动员的状态诊断、训练计划的制订、训练活动的组织实施、训练效果的检查评定、训练状况的反馈调控、直至训练目标的最终出现,无一不广泛地应用着现代科技的成果。可以说体育科技的创新已成为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获取竞赛成功的关键。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是通过提供符合运动员需求的竞技体育公共物品不断地培养优秀运动员争取优异竞赛成绩;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竞技体育公共科技服务子系统来提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各环节的科技含量,通过科学理论的指导、科学手段和方法的运用提高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效果和效率。 2.3.4 系统性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以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服务客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保障为基本框架的系统工程。作为一个系统,其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相互关联,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系统内部的联系、结构和功能,系统每一个环节的薄弱或缺失,都会影响整个系统功能的发挥,系统目标的实现。因此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要以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系统优化为准则,协调系统中各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使整个系统处于完整、平衡状态。在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内容体系、保障体系等各子系统时,也应该将子系统的特性放到大系统中去进行整体权衡,以系统的总目标来统筹、协调各个子系统的目标。无论是涉及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政策环境、体制机制和人才队伍等“软件”建设,还是资金投入和场地设施等“硬件”建设,都要做到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各个环节。 3 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单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竞技体育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已逐步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着眼于不同的社会需求,形成了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但是,受举国体制政府垄断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惯性影响,以及市场和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制约,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程度还比较低。以各类主体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组织管理中的作用为例,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市体育局仍然是公共服务的主体,作为社会组织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仍然未实体化,难以起到应有的规划、组织、管理作用。单项协会组织属性不清,仍沿用过去的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尚未建立自己的工作机制,不仅使其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协调系统中的调节不到位,政府“办体育”的旧习不能彻底改变,而且也挤占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生存、发育空间,使得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进程滞后。虽然存在职业体育俱乐部、非营利竞技体育俱乐部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等多元化的生产主体,但各级政府的竞技体育事业单位仍然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培养的主要力量。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单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规模难以扩大;加上不同主体相互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竞争、互补与合作,使得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工作缺乏统筹,不能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必然影响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2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失衡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围绕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和争取优异竞赛成绩的训练服务、竞赛服务以及支持保障服务。在金牌战略的指导思想下,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到与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和争取竞赛成绩密切相关的训练服务和竞赛服务上,关系到运动员长远发展和整个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医疗保险、退役安置等支持保障服务存在着严重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以一、二、三线队伍之间的失衡为例,一线队伍所能享受到的训练、竞赛服务,不管是在服务的数量,还是水平和质量方面都明显优于二、三线队伍,特别是在支持保障服务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所包括的对象更是只集中于一线的国家、省市优秀运动队。作为二、三线队伍主体的各级体校是我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基础,担负着选拔、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多重任务,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优秀运动员90%均来自于体校,自2006-2010年,各级各类体校平均每年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近4000人,占新增人数92%左右,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获100枚奖牌和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中国代表团获11枚奖牌的运动员全部来自各级体校[3]。在社会变迁的影响下,由于体校学生在就业方面优势的丧失,各级体校本身就面临严重的生源危机,再加上基本的社会保障服务缺失,必然会导致我国竞技体育人才队伍后继乏力,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3.3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条件保障不力 3.3.1 人力资源 从人力资源看,目前体育系统仍然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培养的主要力量,从体育系统从业人员的类型来看主要有公务员、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文化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其中教练员在运动员的培养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体育系统共有教练员20852人,分布在11个类别的6934个机构,平均每个机构约3人,从数量上看,显然不能满足运动员培养的需要[4];从教练员的整体素质来看,职务等级和学历层次高的人才群体仍然显得较为薄弱,整个教练员群体的职务等级以一、二级教练员为主体,国家级和高级教练员只有1.5%和15.5%,两者相加不足20%;教练员的学历层次以专科为主,高学历的教练员较少,具有硕士、博士学历者不到1%。此外,基层教练员素质偏低、结构失衡,高职称教练员主要分布在省区市优秀运动队中,随着层级的下降,中、初级教练员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而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中,仅初级职称教练员的比重就高达47.2%,这一数据与有关专家所关注的基层训练单位教练员素质过低的现象相吻合[5]。“练而优则教”,我国竞技体育教练员中从优秀运动员直接转型成教练员比较普遍,有些国家队运动员退役后就直接转型为国家队教练员,这些转型的教练员在专业技术上有丰富的积累,但理论基础较差,在知识体系的完备方面就有所欠缺。而英国运动员转型为教练员则需经过严格的程序,经过逐级培训、考核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才能担任职业教练员。相比之下,我国运动员转型为教练员的相关要求就显得过于宽松。 3.3.2 场地设施 从场地设施保障看,各类训练基地由于集生活、训练、科研、学习为一体,因而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重要物质条件。根据对黄塘激流回旋基地、福建马江举重训练基地、国家女子足球英德训练基地、北京市木樨园体育运动学校4个训练基地的调研结果显示:训练基地在场馆设施方面和国外体育强国的差距不大,但4家训练基地在科研服务方面明显满足不了现代科学化运动训练的要求,科研设施和科研人员配备明显滞后;专业技术人员比重不高,且专门的体育场馆技术人员、高级营养师匮乏;基地人员近3年内学习、培训和基地外先进信息交流较少,获取资源的途径较少;封闭性训练基地相对半封闭和开放型基地在新的信息和新训练技战术数据获取和收集方面较为滞后;基地使用率不高,除国家队、省队等驻训外,有大部分的时间基地是闲置的[6-7]。这基本反映了我国大部分训练基地的现况。 3.3.3 财力资源 从财力资源保障看,尽管我国体育事业公共支出经费的58.03%都用于服务竞技体育的发展[8],但从相对规模来看,体育事业经费投入占GDP及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却非常低,体育事业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仅为0.12%左右,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约为0.58%,且两项比重从2002-2007年均呈下降趋势,与西方国家比较差距甚远。西欧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体育经费及与体育有关的资金占本国GDP的比值都超过1%以上[9]。在当前国际竞技体育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英、法、俄、德、澳等竞技体育强国都高度重视竞技体育的发展,加大了对竞技体育的公共经费投入,我国要实现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加大竞技体育的投入,拓展竞技体育的资金来源。 3.3.4 政策法规 从政策法规保障看,为了实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目标,政府相关部门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的需要制定了若干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法规,如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总体规划方面有《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在训练竞赛服务方面有《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等,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资源开发方面有《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等,在竞技体育保障服务方面有《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方面制定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反兴奋剂条例》等。这些政策法规对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发展对制度的需求来看尚显不足:1)高层次的立法少,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使得政策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不同部门的协作,更容易形成执行阻滞。我国“体教结合”20余年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与“体教结合”政策的议程停留在体育部门或教育部门的层面不无关系。2)政策法规不配套,使得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改革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比如国家在宏观政策上明确提出了要鼓励市场和第三部门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但却没有制定促进体育社团良性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在投资方面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来鼓励市场和社会资本的投入,使得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的机制难以形成。3)政策法规本身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问题带来的执行困境,如2003年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对于基层实施该政策的资源准备状况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导致在某些基层地方的竞技运动中缺乏一定的兴奋剂检测手段而难以落实[10]。 3.4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不畅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是指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下,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及其运作过程,是保证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有效开展和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决策机制、筹资机制、生产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3.4.1 决策偏差 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体育官员作为政府供给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代理人,在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体育官员,由于政绩观的偏差,导致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与公共需求的偏差。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在训练、竞赛和支持保障服务方面的结构性缺陷,竞技运动成绩在项目结构上与人民平时观看的项目需求不一致,以及集体球类项目发展上只重视国家队成绩忽视后备人才的培养,均体现了这种决策偏差。 3.4.2 筹资机制缺陷 1)政府筹资主体责任不清,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过程看分为不同的环节,在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中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利益相互融合,作为政府筹资主体的中央、省级和基层政府三者间,在不同的环节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相关筹资比例上还不明确,比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不但关系到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还关乎我国青少年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是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基层政府却承担了主要的筹资责任,筹资主体错位现象严重。2)筹资渠道单一,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尽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以发展竞技体育为导向,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例较小,发挥的作用还有限;市场和社会的筹资能力也未充分挖掘。3)筹资缺乏政策法规保障,长效机制难以建立。尽管在实践中我国政府在公共体育投资的比例上竞技体育都高于群众体育,但无论是法律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财政收入投入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比例,由于缺少政策法规保障,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就缺少稳定的、可靠的财政来源,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3.4.3 生产管理机制不科学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是把筹集的资金转换成服务或产品的过程。与供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可以由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共同承担,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生产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环节,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都有自己发挥作用的功能空间。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主要以政府部门的体育事业单位为主(各级体工队),受政府垄断生产的影响,市场和第三部门无论是参与生产的范围还是深度都不够;即使在市场和第三部门有限的参与领域,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之间由于缺乏良好的分工机制,相互之间也未能形成竞争、互补、合作的机制,使得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生产的规模难以提高、效率低下。最典型的莫过于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的生产,各级体育部门大多选择自办文化教育的方式进行生产,而不是购买、委托各级各类学校来进行生产。体育系统自办文化教育无论是在教学设施、师资力量,还是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上都要落后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难以保障,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浪费了大量的资源[11]。 3.4.4 激励机制不健全 1)在政府内部激励机制方面,缺乏有效的政府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政府的绩效评估偏好可观测的指标,往往用大型场馆的建设、资金投入、竞赛成绩、大型比赛举办次数可量化的“硬性”指标来评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绩效,缺乏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软性”指标,如竞技体育公共服务需求满意度、服务质量、可持续发展等指标的考量。即使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的评估,很多基层单位也是重竞赛成绩,轻人才输送,在基层体育比赛中运动员年龄造假、资格作假屡见不鲜。此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激励主要通过运动竞赛和表彰的方式进行,缺乏财政转移支付的激励机制。2)市场主体激励不足,尽管市场有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意愿,但无论是产权界定、税收优惠、融资担保、财政补贴等方面都难以对市场主体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典型的是职业联赛的产权问题,俱乐部作为投资主体,却无法拥有联赛的管理权和经营权,职业联赛出现的诸多问题与联赛的产权界定不清晰有很大的关系。3)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不足,由于在注册登记制度、税收制度方面缺乏对竞技体育第三部门发展的支持,使得第三部门在数量和能力方面都难以承担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重任。4)运动员激励方式相对单一,以物质激励为主,忽视精神激励。运动员持续训练动力不足,很多处于竞技状态巅峰的运动员提前退役就是最好的例证。 3.4.5 监督机制不合理 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的主体方面,主要以政府内部的垂直监督和平行监督为主,外部的司法、媒体、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发挥的作用有限。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的客体方面,监督的覆盖面有限;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监督不到位;对政府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执行和结果仍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市场和第三部门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监督总体缺乏,表现为政府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市场和第三部门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职责、质量规范缺失,专门针对企业和第三部门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监管机制更是一个空白。 3.5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效率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所产生的收益与投入之间的比率。1)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收益主要是指竞赛成绩所带来的效益,主要有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文化效益。由于我国竞赛成绩优异的运动项目主要集中一些市场化程度不高,与全民健身项目重合度低的项目上,竞赛成绩所产生的效益就主要体现为政治效益,对体育产业的带动和群众体育参与的促进,乃至国家文化的传播作用都非常有限,也就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本身产生的效益不高。2)从竞赛成绩获得的投入产出看(表1),2004-2008年,我国每获一个世界冠军平均约需要投入1199个工作人员;每182个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才获得一个世界冠军;从经费的投入看,我国投入竞技体育的经费平均比重合计占体育事业经费支出的58.03%[12],每获一个世界冠军需要投入约1.87335亿,表现出明显的粗放式发展倾向。3)由于体制方面的问题,各省市围绕“全运战略”“省运战略”,进行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比比皆是,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协同供给的角度来说,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标签:体育论文; 公共物品论文; 竞技体育论文; 公共资源论文; 第三部门论文; 体育训练论文; 公共服务设施论文; 政府服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