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研究_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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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5)07-0008-1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成为新形势下各行各业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国的改革进入到新阶段。对体育领域的改革来说,由于竞技体育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其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一直有着特殊的战略地位,解决好竞技体育的发展问题可以说是解决我国诸多体育问题的关键。因此,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应该以竞技体育的体制改革为重点和突破口。尽管关于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研究视角各异,但竞技体育的体制改革不是将原有的体制推倒重建,而是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成为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的要义表现为:要坚持发挥政府对竞技体育发展的主导作用,坚持公共财政对竞技体育的投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取得巨大成功的经验总结;完善的核心是要打破政府垄断,要根据社会对竞技体育需求的变化,本着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整合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形成竞技体育发展的合力,最终形成竞技体育发展的“协同模式”。这实质上体现了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核心要求,因为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核心也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要求合理地利用公共资源和权威,整合其他社会力量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果和效率。遵循上述逻辑,本文从公共服务的视角研究我国竞技体育的体制改革问题,把构建完善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路径选择,从学理上厘清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构成与特征,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策略。这对全面深化体育改革,解决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目标,乃至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整体的构建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研究方法

       从研究的内容和主要问题出发,运用文献资料法,以“公共服务体系”“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为关键词,分别在中国期刊网(CNKI)全文数据库检索到相关文献2972篇,时间从2000-2013年;以“elite sports”“public sports seRvice”“public service for elite sports”为关键词,在EBSCO全文数据库检索到相关文献31篇,时间从2003-2013年。通过对这些文献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加工和提炼,形成本研究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法,对中国统计年鉴(2005-2009)和相关文献上关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投入产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本文提供相关论据。

       2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2.1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 要界定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首先要厘清竞技体育及其公共服务的概念。关于竞技体育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由于人的需要与利益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以此为逻辑,把竞技体育界定为: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潜力的基础上,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手段,以追求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一种组织化的活动过程[1]。而关于公共服务的概念,目前对其的解释方法主要有“物品解释法”“价值解释法”“主体解释法”“职能解释法”“利益解释法”等。其中,“利益解释法”将公共服务界定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提供各种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的活动。突破了依据物品属性界定公共服务内涵的传统限制,能较好地解释客观现实。因此,本文选择“利益解释法”。结合前面对竞技体育的定义选择,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就是为保证竞技体育的公益性实现,利用公共资源和权威进行的各种训练活动、竞赛活动及其支持保障活动。根据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义,判断某竞技体育活动是否是公共服务:1)应该考量其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大小,从外部性的角度看,所有的竞技体育活动都有一定正外部性,都应该获得公共资源的支持,但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公共资源总是有限的,只有那些公共利益在内容上与国家社会需求一致,范围广泛,涉及国家社会长远发展的竞技体育活动才可以纳入公共服务给予公共资源支持。2)应该遵循市场和社会优先原则,只有那些市场无动力介入和社会无能力介入的竞技体育活动才可以利用公共资源。3)要遵循公平原则,政府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物品的终极目标是要保证社会公平,使每个人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和发展的权利。表现在竞技体育领域就是每个有天赋的运动员都能获得发挥自己最大潜力的机会和条件,竞技体育作为高风险行业,每个运动员都有权利获得保障自己安全和职业转换的基本条件。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则是为保证竞技体育的公益性实现,利用公共资源和权威,围绕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所构建的支持和服务系统。

       2.2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成 从服务功能的角度看,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由服务主体、服务客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保障5个方面构成。其中服务主体是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包括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的全面性、多样性、互补性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能否为运动员提供广泛性、个性化、多层次的公共物品,并且反映运动员群体在享受公共物品的质与量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环境变量。服务客体是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需求方,与群众体育公共物品的直接需求方是普通民众不同,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直接需求者是有体育天赋的各级运动员,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民众对竞技体育公共物品没有需求,普通民众作为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间接需求者,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有决定性作用。评价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是民众对整个竞技体育发展的满意与否,而不是单纯的金牌数量。服务内容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是与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相关的各类服务。服务方式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具体形式或方法,主要有政府直接提供、政府间接提供、市场提供、社会提供、合作提供等方式。服务保障主要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各种条件,是整个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服务能力的反映,主要包括资源保障、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保障等3个层次,其中,资源保障主要有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场地设施、组织资源、信息资源、科技资源保障等;政策保障包含国家颁布的相关专门的体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意见等;体制机制保障包含分工体制、决策机制、筹资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

       2.3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特征

       2.3.1 客观公益性 公益性是公共服务的基本特性,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价值基础是实现公共利益。按照纽曼(F-J.Neumann)对公益的分类,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主观的公益纯粹以收益者数量为标准,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客观的公益”是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判断标准,凡是对国家社会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或事物——国家任务就是公益,这种公益需要借重国家权力及信赖的公权力来达成[2]。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提升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争取在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取优异运动成绩来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有多少人受益难以确定,但优异的比赛成绩对提升国家(地区)地位和形象、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家文化的传播、带动群众体育的开展、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这对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符合纽曼的客观公益标准。因此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具有客观公益性,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就是要利用国家权力和资源保证实现这种客观公益性。

       2.3.2 非均等化与均等化并存 与文化、教育、医疗、群众体育等公共服务要求政府均等化的配置公共资源不同,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围绕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争取优异比赛成绩来提供各种公共物品,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运动员是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直接需求者,而运动员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不同,获得金牌的可能性大小不同,获得金牌后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大小也不同,比如国家的优势项目获得金牌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国际上开展广泛、群众喜欢的项目夺金牌后产生的效益不管是利益的内容还是利益的涉及面都比较宽广;运动员训练所处的阶段不同,实现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不同,比如处于顶级水平的运动员实现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高、发展阶段运动员次之、潜力阶段运动员更低;此外不同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员所能获得的市场和社会的资助来源也不同,对公共资源的需求也不同。因此对竞技体育公共资源的配置在训练和竞赛服务方面要实行非均等化,要根据不同的运动项目、运动员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运动员所能获得其他渠道收入的多少进行差异化配置。而在运动员的保障服务方面则要体现均等化,因为竞技体育是高风险行业,在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中容易发生伤病,每个运动员都面临运动生涯结束的职业转换,为了提高整个行业的吸引力,保证运动员退役后能顺利融入社会,减少竞技体育发展的社会代价,需要利用公共资源为那些有潜力的运动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安全和社会保障,使这些运动员能免于后顾之忧,安心地发展自己的运动潜力,有机会为国家和社会实现公共利益。

       2.3.3 高科技性 随着国际竞技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高科技在竞技体育领域可谓无处不在,现代科技革命中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制造加工技术等都不断地应用于竞技体育的选材、训练、竞赛、管理、场地器材等各个环节,使得竞技体育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也极大地推动了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在运动训练的每一环节,从运动员的状态诊断、训练计划的制订、训练活动的组织实施、训练效果的检查评定、训练状况的反馈调控、直至训练目标的最终出现,无一不广泛地应用着现代科技的成果。可以说体育科技的创新已成为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获取竞赛成功的关键。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是通过提供符合运动员需求的竞技体育公共物品不断地培养优秀运动员争取优异竞赛成绩;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竞技体育公共科技服务子系统来提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各环节的科技含量,通过科学理论的指导、科学手段和方法的运用提高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效果和效率。

       2.3.4 系统性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以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服务客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保障为基本框架的系统工程。作为一个系统,其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相互关联,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系统内部的联系、结构和功能,系统每一个环节的薄弱或缺失,都会影响整个系统功能的发挥,系统目标的实现。因此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要以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系统优化为准则,协调系统中各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使整个系统处于完整、平衡状态。在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内容体系、保障体系等各子系统时,也应该将子系统的特性放到大系统中去进行整体权衡,以系统的总目标来统筹、协调各个子系统的目标。无论是涉及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政策环境、体制机制和人才队伍等“软件”建设,还是资金投入和场地设施等“硬件”建设,都要做到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各个环节。

       3 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单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竞技体育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已逐步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着眼于不同的社会需求,形成了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但是,受举国体制政府垄断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惯性影响,以及市场和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制约,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程度还比较低。以各类主体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组织管理中的作用为例,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市体育局仍然是公共服务的主体,作为社会组织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仍然未实体化,难以起到应有的规划、组织、管理作用。单项协会组织属性不清,仍沿用过去的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尚未建立自己的工作机制,不仅使其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协调系统中的调节不到位,政府“办体育”的旧习不能彻底改变,而且也挤占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生存、发育空间,使得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进程滞后。虽然存在职业体育俱乐部、非营利竞技体育俱乐部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等多元化的生产主体,但各级政府的竞技体育事业单位仍然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培养的主要力量。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单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规模难以扩大;加上不同主体相互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竞争、互补与合作,使得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工作缺乏统筹,不能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必然影响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2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失衡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围绕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和争取优异竞赛成绩的训练服务、竞赛服务以及支持保障服务。在金牌战略的指导思想下,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到与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和争取竞赛成绩密切相关的训练服务和竞赛服务上,关系到运动员长远发展和整个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医疗保险、退役安置等支持保障服务存在着严重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以一、二、三线队伍之间的失衡为例,一线队伍所能享受到的训练、竞赛服务,不管是在服务的数量,还是水平和质量方面都明显优于二、三线队伍,特别是在支持保障服务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所包括的对象更是只集中于一线的国家、省市优秀运动队。作为二、三线队伍主体的各级体校是我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基础,担负着选拔、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多重任务,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优秀运动员90%均来自于体校,自2006-2010年,各级各类体校平均每年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近4000人,占新增人数92%左右,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获100枚奖牌和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中国代表团获11枚奖牌的运动员全部来自各级体校[3]。在社会变迁的影响下,由于体校学生在就业方面优势的丧失,各级体校本身就面临严重的生源危机,再加上基本的社会保障服务缺失,必然会导致我国竞技体育人才队伍后继乏力,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3.3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条件保障不力

       3.3.1 人力资源 从人力资源看,目前体育系统仍然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培养的主要力量,从体育系统从业人员的类型来看主要有公务员、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文化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其中教练员在运动员的培养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体育系统共有教练员20852人,分布在11个类别的6934个机构,平均每个机构约3人,从数量上看,显然不能满足运动员培养的需要[4];从教练员的整体素质来看,职务等级和学历层次高的人才群体仍然显得较为薄弱,整个教练员群体的职务等级以一、二级教练员为主体,国家级和高级教练员只有1.5%和15.5%,两者相加不足20%;教练员的学历层次以专科为主,高学历的教练员较少,具有硕士、博士学历者不到1%。此外,基层教练员素质偏低、结构失衡,高职称教练员主要分布在省区市优秀运动队中,随着层级的下降,中、初级教练员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而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中,仅初级职称教练员的比重就高达47.2%,这一数据与有关专家所关注的基层训练单位教练员素质过低的现象相吻合[5]。“练而优则教”,我国竞技体育教练员中从优秀运动员直接转型成教练员比较普遍,有些国家队运动员退役后就直接转型为国家队教练员,这些转型的教练员在专业技术上有丰富的积累,但理论基础较差,在知识体系的完备方面就有所欠缺。而英国运动员转型为教练员则需经过严格的程序,经过逐级培训、考核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才能担任职业教练员。相比之下,我国运动员转型为教练员的相关要求就显得过于宽松。

       3.3.2 场地设施 从场地设施保障看,各类训练基地由于集生活、训练、科研、学习为一体,因而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重要物质条件。根据对黄塘激流回旋基地、福建马江举重训练基地、国家女子足球英德训练基地、北京市木樨园体育运动学校4个训练基地的调研结果显示:训练基地在场馆设施方面和国外体育强国的差距不大,但4家训练基地在科研服务方面明显满足不了现代科学化运动训练的要求,科研设施和科研人员配备明显滞后;专业技术人员比重不高,且专门的体育场馆技术人员、高级营养师匮乏;基地人员近3年内学习、培训和基地外先进信息交流较少,获取资源的途径较少;封闭性训练基地相对半封闭和开放型基地在新的信息和新训练技战术数据获取和收集方面较为滞后;基地使用率不高,除国家队、省队等驻训外,有大部分的时间基地是闲置的[6-7]。这基本反映了我国大部分训练基地的现况。

       3.3.3 财力资源 从财力资源保障看,尽管我国体育事业公共支出经费的58.03%都用于服务竞技体育的发展[8],但从相对规模来看,体育事业经费投入占GDP及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却非常低,体育事业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仅为0.12%左右,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约为0.58%,且两项比重从2002-2007年均呈下降趋势,与西方国家比较差距甚远。西欧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体育经费及与体育有关的资金占本国GDP的比值都超过1%以上[9]。在当前国际竞技体育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英、法、俄、德、澳等竞技体育强国都高度重视竞技体育的发展,加大了对竞技体育的公共经费投入,我国要实现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加大竞技体育的投入,拓展竞技体育的资金来源。

       3.3.4 政策法规 从政策法规保障看,为了实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目标,政府相关部门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的需要制定了若干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法规,如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总体规划方面有《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在训练竞赛服务方面有《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等,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资源开发方面有《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等,在竞技体育保障服务方面有《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方面制定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反兴奋剂条例》等。这些政策法规对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发展对制度的需求来看尚显不足:1)高层次的立法少,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使得政策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不同部门的协作,更容易形成执行阻滞。我国“体教结合”20余年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与“体教结合”政策的议程停留在体育部门或教育部门的层面不无关系。2)政策法规不配套,使得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改革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比如国家在宏观政策上明确提出了要鼓励市场和第三部门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但却没有制定促进体育社团良性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在投资方面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来鼓励市场和社会资本的投入,使得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的机制难以形成。3)政策法规本身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问题带来的执行困境,如2003年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对于基层实施该政策的资源准备状况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导致在某些基层地方的竞技运动中缺乏一定的兴奋剂检测手段而难以落实[10]。

       3.4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不畅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是指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下,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及其运作过程,是保证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有效开展和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决策机制、筹资机制、生产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3.4.1 决策偏差 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体育官员作为政府供给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代理人,在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体育官员,由于政绩观的偏差,导致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与公共需求的偏差。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在训练、竞赛和支持保障服务方面的结构性缺陷,竞技运动成绩在项目结构上与人民平时观看的项目需求不一致,以及集体球类项目发展上只重视国家队成绩忽视后备人才的培养,均体现了这种决策偏差。

       3.4.2 筹资机制缺陷 1)政府筹资主体责任不清,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过程看分为不同的环节,在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中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利益相互融合,作为政府筹资主体的中央、省级和基层政府三者间,在不同的环节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相关筹资比例上还不明确,比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不但关系到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还关乎我国青少年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是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基层政府却承担了主要的筹资责任,筹资主体错位现象严重。2)筹资渠道单一,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尽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以发展竞技体育为导向,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例较小,发挥的作用还有限;市场和社会的筹资能力也未充分挖掘。3)筹资缺乏政策法规保障,长效机制难以建立。尽管在实践中我国政府在公共体育投资的比例上竞技体育都高于群众体育,但无论是法律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财政收入投入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比例,由于缺少政策法规保障,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就缺少稳定的、可靠的财政来源,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3.4.3 生产管理机制不科学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是把筹集的资金转换成服务或产品的过程。与供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可以由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共同承担,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生产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环节,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都有自己发挥作用的功能空间。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主要以政府部门的体育事业单位为主(各级体工队),受政府垄断生产的影响,市场和第三部门无论是参与生产的范围还是深度都不够;即使在市场和第三部门有限的参与领域,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之间由于缺乏良好的分工机制,相互之间也未能形成竞争、互补、合作的机制,使得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生产的规模难以提高、效率低下。最典型的莫过于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的生产,各级体育部门大多选择自办文化教育的方式进行生产,而不是购买、委托各级各类学校来进行生产。体育系统自办文化教育无论是在教学设施、师资力量,还是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上都要落后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难以保障,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浪费了大量的资源[11]。

       3.4.4 激励机制不健全 1)在政府内部激励机制方面,缺乏有效的政府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政府的绩效评估偏好可观测的指标,往往用大型场馆的建设、资金投入、竞赛成绩、大型比赛举办次数可量化的“硬性”指标来评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绩效,缺乏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软性”指标,如竞技体育公共服务需求满意度、服务质量、可持续发展等指标的考量。即使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的评估,很多基层单位也是重竞赛成绩,轻人才输送,在基层体育比赛中运动员年龄造假、资格作假屡见不鲜。此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激励主要通过运动竞赛和表彰的方式进行,缺乏财政转移支付的激励机制。2)市场主体激励不足,尽管市场有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意愿,但无论是产权界定、税收优惠、融资担保、财政补贴等方面都难以对市场主体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典型的是职业联赛的产权问题,俱乐部作为投资主体,却无法拥有联赛的管理权和经营权,职业联赛出现的诸多问题与联赛的产权界定不清晰有很大的关系。3)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不足,由于在注册登记制度、税收制度方面缺乏对竞技体育第三部门发展的支持,使得第三部门在数量和能力方面都难以承担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重任。4)运动员激励方式相对单一,以物质激励为主,忽视精神激励。运动员持续训练动力不足,很多处于竞技状态巅峰的运动员提前退役就是最好的例证。

       3.4.5 监督机制不合理 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的主体方面,主要以政府内部的垂直监督和平行监督为主,外部的司法、媒体、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发挥的作用有限。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的客体方面,监督的覆盖面有限;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监督不到位;对政府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执行和结果仍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市场和第三部门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监督总体缺乏,表现为政府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市场和第三部门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职责、质量规范缺失,专门针对企业和第三部门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监管机制更是一个空白。

       3.5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效率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所产生的收益与投入之间的比率。1)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收益主要是指竞赛成绩所带来的效益,主要有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文化效益。由于我国竞赛成绩优异的运动项目主要集中一些市场化程度不高,与全民健身项目重合度低的项目上,竞赛成绩所产生的效益就主要体现为政治效益,对体育产业的带动和群众体育参与的促进,乃至国家文化的传播作用都非常有限,也就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本身产生的效益不高。2)从竞赛成绩获得的投入产出看(表1),2004-2008年,我国每获一个世界冠军平均约需要投入1199个工作人员;每182个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才获得一个世界冠军;从经费的投入看,我国投入竞技体育的经费平均比重合计占体育事业经费支出的58.03%[12],每获一个世界冠军需要投入约1.87335亿,表现出明显的粗放式发展倾向。3)由于体制方面的问题,各省市围绕“全运战略”“省运战略”,进行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比比皆是,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协同供给的角度来说,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4 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策略

       4.1 构建多元化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思路是要将政府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职能与生产职能进行适度分离,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让市场、社会共同参与承担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生产,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甚至家庭的力量,形成多元化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格局。

       在构建多元化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格局中:1)科学定位政府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职能与范围,要坚持政府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主导地位,这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成功经验总结,也是国外竞技体育强国的共同做法。政府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职责与角色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安排者或提供者,主要负责相关规则的制定,承担规划、融资、组织、安排生产、管理、评估、监督的角色。政府作用的范围主要在于提供基本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包括为全体运动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伤残、职业转换等保障服务;为那些无法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有天赋的运动员提供训练、竞赛服务,以使这些运动员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潜能;为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服务。2)大力培育政府以外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以便提供更多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3)建立多元主体的互补协作机制,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不同的服务主体都有自己优势,都有自己作用的有效范围,不同的主体超出自己有效作用的范围就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因此,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整体供给的角度考虑,要充分发挥不同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同时利用其他主体的优势来干预或弥补自身的“失灵”,以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最终建立多元主体在竞技体育服务供给中的互补协同关系[13]。

       4.2 完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体系 针对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内容失衡的现况,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体系。1)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覆盖所有运动员的伤病伤残公共服务和职业转换公共服务。目前我国的很多家庭不愿意自己的孩子从事运动员职业,以及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困难,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运动员保障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因此,要建立和健全广覆盖的、以运动员需求为导向的伤残伤病保障服务,以及与运动员职业转换有关的文化教育公共服务、退役安置公共服务,这既是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行业吸引力,拓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来源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2)要从提高运动员培养的效果和效率出发,完善训练和竞赛公共服务,走集约型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道路。在训练过程上通过精心选材、科学训练,以及追求高质量和高效益的运动训练方法,努力提高运动员培养效率,延长优秀运动员运动寿命,走精兵之路。因此,完善训练和竞赛公共服务的重点是:(1)要建立和健全运动员培养的科学选材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建立专门的选材机构,加强运动员选材的科学研究,向基层教练员和管理者提供运动员选材方面的教育,组织实施专门的选材活动计划等,使那些真正有天赋的运动员能够被挑选出来,接受良好的科学训练、竞赛服务。(2)要整合教育系统、体育系统、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体育科技资源,建立运动员科学训练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对运动员训练的科技公共服务支持。政府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竞技体育的基础领域研究;隶属于政府的承担运动员培养任务的各类训练单位要健全训练的科技服务内容,包括运动生理服务、运动心理服务、运动医学服务、训练恢复服务、体能训练服务、运动康复服务、运动技术分析服务、运动监测服务、运动营养服务等;要加强科技成果向基层教练和训练机构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基层训练的科学化水平。(3)要加强竞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竞赛不仅仅是实现竞技体育价值的中介,也是一个特殊的训练过程,在运动员的培养过程中,需要安排专门的竞赛来检验训练的效果,调整运动员的竞技状态,特别是要为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建立专门的竞赛体系,来丰富其比赛的经验,提高竞技水平和能力。此外,要为国际重大体育比赛的申办、筹备和影响评估提供支持服务,争取更多有影响力的国际体育赛事在中国举办,因为国际大型体育比赛的举办不但会给举办地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影响,为竞赛各类相关人才的培养提供高质量的实践机会,还能通过主场优势直接提升竞赛成绩。

       3)要进一步加强体育外事工作,通过各种计划和活动与各种国际体育组织建立良好的关系,以及培养在国际体育事务管理中有影响力的领导者,以争取国际体育发展的话语权,保障国家的体育利益,为体育事业发展和国家总体外交服务。

       4.3 提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资金、人才、制度、场地设施保障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行的主要条件。从以下方面提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4.3.1 提升资金保障力 1)要按照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确立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竞技体育公共支出在GDP和国家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形成以政府公共财政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体系。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应确保每年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确保政府兴办的各类竞技体育事业单位经费稳定增长,并通过建立竞技体育专项发展资金形成稳定投入增长机制。特别要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竞技体育发展的支持力度,确保体育彩票公益金30%用于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经费不足的资金专款专用。2)实现投资方式创新,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要将政府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按照效益原则直接投入各单项体育协会和运动员,而不是将资金提供给那些直接提供高水平竞技体育服务的机构和组织,以促进各类高水平竞技体育服务的机构和组织之间的竞争;要推行重要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生产、重大竞技体育公共服务项目和活动的政府采购、定向资助、项目补贴等投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扶持竞技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鼓励对竞技体育组织、活动、个人捐赠的经济政策,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的竞技体育事业,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实体、建设竞技体育公共设施、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

       4.3.2 提升人才保障力 以提高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建设竞技体育强国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重点要提高以下几类人才的素质和能力。1)教练员。对我国优势体育项目精英级教练员的培养,主要采取订单式的培养方式,把那些现有竞技体育系统中有发展潜力的教练员集中,通过与优秀教练员学徒的形式,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教练员水平的同时,辅以教练员理论知识的学习,也使这些教练员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为我国优势项目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提供教练保障。潜优项目和落后项目精英教练员的培养可通过挑选国内优秀教练到国外发达国家学习或聘请国外优秀教练国内教练跟着学习的形式,先培养个别世界一流教练,再通过他们采取订单式培养方式来提高这些项目教练员的整体水平。要加强基层教练员的培养工作,各项目协会定期要组织由不同领域的专家构成的专门团队,通过正式的、结构化的辅导形式,巡回为基层教练员提供学习的机会。针对“体教结合”过程中,教育部门教练员水平普遍偏低的现况,体育部门要有专门的计划和活动改善这一薄弱环节,切实推进体与教的深层结合。对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要有专门的培养模式;要严格退役运动员转教练员的资格制度,严禁无证上岗。2)赛事专门人才。各项目协会要有专门的计划,通过组织系列研讨会、为赛事专门人才提供考察机会等形式,提高我国赛事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3)国际体育人才。目前,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人员仍然很少,特别是在国际体育组织高层、决策层中任职的人数更加有限,在28个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中,我国仅有30多人在10多个单项体育组织中任职,这与我国体育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14]。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从国际(体育)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中、从具有优秀外事工作经历的体育系统外事人员中,从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中,以及从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中遴选有潜力的国际体育人才,通过到国内外的相关院校进行短期培训或研修,选派到相应国际体育组织、有关国家奥委会、体育协会进行锻炼等形式,全面提高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外语水平高、业务能力过硬、熟悉国际事务的国际体育人才队伍。

       4.3.3 提升场地设施保障力 竞技体育公共设施网络的建设要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的体育政策与发展规划、各类竞技体育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需求、已有体育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及体育设施的经费来源等,进行精心规划、合理布局,确定不同等级、层次的竞技体育公共设施网络的数量标准、质量标准和使用便利标准。国家和地方要根据各自的项目布局,改造升级现有的综合训练基地,提升基地的科技服务水平和其他后勤保障水平,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训练基地网络;特别是要充分利用高校的场地设施和科技优势,在普通高校和体育院校中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学校,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其场地设施条件,把普通高校建设成1~2个项目训练基地,把体育院校建设成2~3个项目训练基地,切实发挥高校在“体教结合”中的龙头作用;要加强青少年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政府新建的设施应尽可能建在学校内,通过推行学校体育设施与社会共享,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为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提供场地保障,以此扩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来源。

       4.3.4 提升制度保障力 要加快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来提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力:1)要做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的顶层设计,通过修改《体育法》,从法律层面确立政府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应当要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好政府购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市场、社会主体应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设计。2)要推动制度改革。从公共服务的视角,改革原有“举国体制”下制约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目标实现的不合理的训练、竞赛和保障制度安排。3)要加强配套制度的跟进,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财政投入制度、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4)保证制度和谐。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制度安排是否与社会的主流价值理念相一致、是否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制度内容相互匹配。

       4.4 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协同运行机制 协同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且这种作用产生出事物个体单独作用加总所不能产生的额外的态势或功能的一种现象,即“总体大于部分的算术总和”[15]。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协同运行机制意指通过扩大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以资金、制度、道德等为工具,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不同环节,进行不同供给主体之间、供给主体与供给客体间的优化组合,实现各子系统所承载资源和蕴含价值作用的最大发挥,形成一个以竞技体育公共服务需求为驱动,以服务资源和能力为核心的依存于现有政府体育组织而又跨越政府体育组织的动态系统,改善或突破现有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存在的各种障碍或瓶颈,以及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导致的“碎片化”,实现竞技体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协同目标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在质和量两方面的提高。2)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责任和层次的明确。3)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筹资、组织、运行和监督体系的完善。

       根据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间的协同关系,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协同分为外部协同和内部协同2大层面。外部协同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应与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系统的协调发展,具体表现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内部主体与环境主体之间在资金、信息、物资、人员、技术等方面形成的各种形式交互,这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内部协同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共享业务行为和特定资源,是决定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效果和效率的关键。按照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不同主体构成的层级关系,内部协同又分为决策层面协同、管理层面协同和操作层面协同3个层次。决策层面协同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决策主体在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战略目标、政策法规、标准厘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协同,该层面的协同强调“部际合作”和“层级嵌入”。“部际合作”要求在政府部门之间建立高层的政策规划和决策制定协调机构、设置多样化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际联席会议以及建立统一的预算、绩效和政策评估机制等,以解决部门冲突和矛盾。“层级嵌入”要求以实现国家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整体战略规划为最高目标,低层级的战略规划要逐级嵌入到高层级的战略规划中。管理层面协同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执行主体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战略实施的协同,包括在投资、生产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协同,以及对场地设施、组织网络、人才资源、科技资源利用的协同,该层面的协同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通过缔约、协商、战略联盟、签订框架协议等行为合作实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目标。操作层面协同是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生产主体在不同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内容生产,以及各个业务功能环节的协同。该层面的协同要求政府部门与市场、第三部门通过建立伙伴关系、协商和对话、形成共识、签订合约等方式,共同提高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效果和效率。在上述3个层次的协同中,高层次协同以低层次协同为基础,而低层次协同则是高层次协同的保障,通过不同层面的协同运作从而实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协同效应。

       基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协同目标,结合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重点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协同运行机制。

       4.4.1 协同决策机制 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协同决策机制一方面要使公共决策不断地反映社会对竞技体育的公共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反映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之间协同的利益诉求。1)建立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决策咨询机制,在竞技体育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寻求智力支持,通过借助于专家团体、咨询机构等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政策的评估和决策过程,使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决策从传统的经验决策向现代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转变。2)建立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政府决策回应机制,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对公众的竞技体育公共需求和所反映的竞技体育领域的突出问题做出积极反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竞技体育公共需求和利益。3)构建开放的竞技体育公共决策机制,推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并辅之以听证会、人民建议征集等,使竞技体育公共决策成为各方参与、体现各方利益、形成共同意见的过程,进而有效地解决和应对竞技体育公共问题。4)构建竞技体育公共决策的民主协商机制,通过听证、论坛、论辩等沟通平台,建立争端调停制度来促进平等对话、冲突消解和共识凝聚等,规范和解决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问题,确保内部协同关系的稳固和持久。5)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政府决策问责机制,要根据权、责、利一致、过失处罚一致的原则确定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政府决策主体的责任,明确公共决策失误的标准、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程序、决策失误惩罚制度等,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官员个人意志绑架民意,使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回归民生,杜绝竞技体育政绩工程。

       4.4.2 协同激励机制 激励是指在系统内通过对行为方式、奖罚方式、工作环境进行规范化的界定来激发并引导系统内成员有效地实现系统目标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对政府主体的激励机制。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反映政府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投入、产出、效果的绩效评估体系;通过规范的财政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制度,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2)对非政府主体的激励机制。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和第三部门的合理逐利要求,通过产权保护、政府契约外包、政府补贴、税收激励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和第三部门提供或生产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的积极性,促使它们在追求私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协同为社会提供“无缝隙”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3)对参与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运动员的激励机制,要明确界定运动员参与哪些竞赛获取的成绩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进行“行政给付”,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标准;要建立合理的运动员收益分配制度,对参加高度市场化的职业赛事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收入、比赛奖金收入等,要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根据运动员成长过程中不同投资主体的贡献确立收益分配的比例。

       4.4.3 协同生产机制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协同生产是在确定了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范围和供给主体的职责后,依据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特征,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通过“互补—竞争—协调”的自组织运行机制,将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分散的生产主体组织在一起,以完成任何单一生产主体不能完成或虽能完成但不经济的生产任务,以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从而实现协同效益高于单个生产主体效益之和的一种生产形式。从上述定义可知,协同生产的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第三部门;协同生产的目的是提高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效率;为实现协同目标,则需要引入“互补—竞争—协调”的自组织运行机制。通过协同生产方式,使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时间—空间—功能的结构重组,获得自组织能力。1)要建立多元生产主体的互补机制,通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市场化、特许经营、合同外包、委托代理、采购、补贴等手段实现部分职能由政府向市场和社会力量的转移,使得政府、市场与社会在职能上各司其职,产生多种协同关系,形成联合生产系统,并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固化这种协同关系,提高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2)要建立多元生产主体的竞争机制,包括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机制、政府与企业竞争机制、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以及企业间的竞争机制。3)要建立多元生产主体的协调机制,包括建立多元生产主体参与的协调委员会,按照契约协议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生产的整体运行过程实施协调;在以产权、契约关系、行政指令等方式联结的竞技体育生产主体网络中,要强化政府的协调作用,维持整个生产系统的有效运行;加强生产组织的内部柔性协调,通过强化组织之间的承诺、互惠、尊重、信任等,形成内部自我调节机制,保持各生产主体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4.4.4 利益协同机制

       4.4.4.1 表现形式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分离与耦合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协同关系能否形成的关键。多元化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协同供给网络由不同利益主体组成,各主体间存在多种形式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1)不同层级政府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许多项目竞技水平出现以全运会为最高峰、奥运会年水平下降的不正常周期性现象;国家队难以协调地方利益;基层单位为了省运会而不顾运动员身体发展规律,服用违禁药物及虚报年龄,影响了整个输送体系的正常运转等[16]。2)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如职业联赛的市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项目协会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冲突等。3)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运动员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如运动员在有奖金的商业性比赛和无奖金的国际大赛中竞技状态的巨大反差,等等。

       4.4.4.2 建立利益协同机制 必须结合我国的实情,建立一种以承认竞技体育利益的异质性为前提的利益协同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有效地协调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中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以实现各方共赢[17-20]。1)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制度化方式调整和规范各类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对正当、合法、富有建设性的制度性利益表达予以支持,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涉及竞技体育利益分配的选举、提案、表决等程序中提供利益诉求机会,特别要支持和帮助运动员群体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保障运动员的正当利益诉求。2)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共赢、公平、效率原则,结合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公益性的大小、商业化程度,构建以行政分配为主、市场和半市场分配为辅的利益分配方式,其中行政方式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比如对承担奥运争光的运动员投资,应该在保证运动员基本的训练、竞赛和保障经费的基层上,根据不同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和获取优异成绩可能性的大小进行差别投入;在运动员的生活保障投入方面,公共经费投入应该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标准制定运动员的工资标准,一些市场化程度高的运动员如果其商业收入超过这个标准,则公共资金就不在投入范围内,真正体现公共资金“雪中送炭”作用。3)建立规范的利益补偿机制,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造成的其他主体利益受损,如奥运争光影响了职业俱乐部的利益或运动员个人利益,政府应该承担起主要的补偿利益受损主体的职责,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形式进行相应的利益补偿,形成利益补偿的制度化。4)建立利益引导与约束机制,通过思想和法制观念的教育,让不同的竞技体育利益主体树立起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利益获取观念,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上形成正确的认知,引导不同的竞技体育利益主体选择合理的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科学地选择利益行为。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和健全并完善体育仲裁机构,来保证不同竞技体育主体利益获取过程及途径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对竞技体育主体利益获取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节与行为,必须严厉追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以及时发现与矫正竞技体育主体利益追求的异化行为。

       4.4.5 协同监督机制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是确保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实现竞技体育的公益性目标,提高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效能的必要保障和重要途径[21-22]。1)构建“合力”监督机制,通过体制改革梳理、整合各种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资源,形成以政府内部横向和纵向监督为重点,外部的司法、行业、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统一的分工合理、严密有序、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监督合力系统,使多层次、多途径、立体式的监督网络覆盖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2)构建“过程”监督机制,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重大决策要进行多方的咨询、调研和论证,避免决策的失误和低效;加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事中监督,保证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决策失误的及时纠偏,特别要加强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生产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专项监督,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事后监督,通过建立竞技体育公共服务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使监督不因竞技体育公共物品或政策推出而终结。3)构建“评估”监督机制,通过构建科学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引导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淡出“唯金牌”“疯狂追逐金牌”的怪圈,转而重视金牌的价值、内涵和整个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要运用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结果,与政府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挂钩,与单位及领导人的选拔、任用、奖惩等挂钩,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1)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为保证竞技体育的公益性实现,利用公共资源和权威,围绕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所构建的支持和服务系统。

       2)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由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服务客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保障五个方面构成。具有客观公益性、非均等化与均等化并存、高科技性和系统性等特征。

       3)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存在服务主体单一、内容失衡、条件保障不力、运行机制不畅、效率不高突出等问题。

       5.2 建议 1)将政府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职能与生产职能进行适度分离,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构建多元化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主体。

       2)完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体系,包括建立

       2)完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体系,包括建立覆盖所有运动员的伤病伤残公共服务和职业转换公共服务、完善训练和竞赛公共服务、加强体育外事工作、加强竞技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等。

       3)从资金、人力资源、场地设施和制度4个方面提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4)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协同运行机制,改善或突破现有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存在的各种障碍或瓶颈,以及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导致的“碎片化”,实现竞技体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投稿日期: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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