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官方手工业车间简介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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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任何新的生产力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它不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例如开垦新的土地)。”①这是因为分工不是一种与生产形式并列的自然存在,而是一种技术构成。分工越复杂,相互制约因素就越多,这里有工具种类的增多、劳动内容和方式的增多、流通交换方式的增多等。越是专门化的生产,越是要求专门的技术、工具和原料;越是复杂的分工,越是要求专门生产的组合。②这种组合,便形成各种不同门类的官营和私营手工业作坊。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在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生产自身也获得了长足发展,手工业不仅成为重要的生产部门,而且生产种类、生产环节都表现出了很高程度上的生产分工和协作,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手工业作坊。由于春秋以来,楚国的王权始终十分强大,政府控制了生产和流通领域,私营手工业生产未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因此,本文的探讨集中在官营作坊上。

一、中央政府直属作坊

《周礼·考工记》:“凡置官之法,所以教示在下。上行之,下效之。今一国皆能,不须教示,不置其官。”这里的“官”,即官营手工业作坊。又《国语·齐语》记管仲对齐桓公之言有“处工就官”句,也足证官府即手工业作坊。《周礼·考工记》列举了三十个工种,即“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磨之工五,搏埴之工二,应该说每一个工种都应设有官营作坊。楚国究竟有哪些直属中央政府的官营作坊?按理至少《考工记》所列三十个工种中的主要工种都应相应设置。但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中央政府直属官营作坊主要有以下九类。

造府 府库本为储藏器物之所,但到战国时代,各国府库往往兼负造器之责。③迄今所知有“造府”字样的楚器有四:《商周金文选录》578号《陈旺戟》,其铭文为“陈旺之岁造府之戟”;《三代吉金文存》3·12·1所录《造府鼎》,其铭文为“此造府之右冶囗囗”;《古玺汇编》0131著录有“造府之玺”;《古玺汇编》2550所录《造府玺》④。“造”字从“人”从“告”,或从“攴”从“告”,郝本性等释读为“造”⑤,可从。据黄锡全考证,“告”字上部竖笔向左弯曲,应是楚文字的特点。“造府”铜玺出于寿县,上列诸器之时代多为战国晚期,这说明此府与大府、高府一样,是设在国内的中央府名⑥。据“造府鼎”知“造府”下有冶铸机构,郝本性认为“至少有两个,既有右冶,当有左冶。……负责铸造之事”⑦。郑超也认为,造府的“主要任务是制造器物”⑧。而据《陈旺戟》出于造府分析,此府也铸造武器。总之,造府为楚国大型官营冶铸作坊是没有疑问的。

郢卶 (?)府 江苏无锡出土楚“陵君”铭文铜器三件,其中,铜豆盘外底有:“郢(卶)(府)所告(造)”等铭文数十字。陵君诸器属战国晚期楚物,铭文中“郢”无疑指寿春。第二字不清,难以解释。黄锡全以为或即“卶”⑨,姑且存疑。无论第二字为何义,此府当与“郢大府”类似,是楚都内另一府名。李学勤认为,“□府,属于楚朝庭机构,为王子申制器,类似秦的少府。”⑩李零、刘雨则进一步指出,“应为楚之郢地监造这批铜器的官署名。”(11)可见,“郢卶(?)府”当即楚都中监造青铜器的官营手工业作坊。

铁官 《荀子·议兵》云:“楚人……宛钜铁釶,惨如蜂虿。”“钜”,杨倞注:“宛地本属南阳。徐广曰:‘大刚曰钜;釶,与釶同,矛也。’《方言》云:‘自关而西谓之矛,吴杨之间谓之釶,言宛地出刚铁为矛也。’”宛,既是楚国北疆的经济和军事重镇,又是楚国的冶铁中心之一,故可以判断楚宛县设有铁官。因为当时的齐秦都有铁官,而此后的汉代也多置铁官,加之楚国冶铁业起步早、发展快,想必楚国在铜官之后更置铁官,乃是理所当然的事。(12)

织室 《古玺汇编》0213和0320分别著录有楚“织室之玺”一枚,又同书0310著录有楚“东(国)织室”玺一枚(13),长沙楚墓还出土这一枚“中织室鉥”铜印(14)。上列诸“织”字均不从“系”,朱德熙、裘锡圭释为“织室”(15),甚确。“织室”之名见于《汉书》、汉印。《汉书·百官公卿表》记“少府”属官有“东织、西织。……河平元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汉印有“织室令印”(16)。叶其峰认为,“织室之玺”殆是管理纺织手工业的工官玺印(17)。“中织室”之“中”,郑超以为“大概指王宫之中”,“中织室大概是专门给王后宫女们制作服装的地方”(18)。石志廉则认为,“中织室玺和织室之玺,均为掌管宫廷纺织事业官吏所用之印”(19)。“东(国)织室”之“”字从“邑”从“或”,郑超以为“当即‘国’字异体”。《左传·昭公十四年》记:“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使屈罢简东国之兵于召陵”。郑超由此指出,“东国织室不知是否也设在召陵”(20)。何琳仪则认为“东”在安徽淮北(21)。黄锡全在综考诸家之说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以为,“织室”二字均具楚文字特点,其字又见于楚简和铜器,尤其是“室”字,乃是判定国别的典型字例。“织室”应是掌管王室丝帛织造的官府机构,“织室令”才是官名。“中”与“东国”可能均是地名,楚系铜器有《中子化盘》(22)、《中子宾缶》等器(23),这些“中”亦即“中州六器”之“中”,为汉阳诸姬之一,后来臣服于楚,并为楚灭。《中子化盘》铭云:“中子化用保楚王,用征莒”可证(24)。玺文“中织室”可能就是“中”地的织室。“”即“古”或“国”字,其写法与《古玺汇编》0204及《师簋》同。“东(国)”之名,又见于《保卣》、《宜侯矢簋》及《师簋》等器。《战国策·西周策》:“令楚割东国以与齐”。高诱注:“楚东国,近齐南境者也”。如依高注,“东国织室”当在近齐南境之楚东国城内。事实上,楚东国也即“东地”,《战国策·楚策》记楚昭常对齐使说:“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这里的“东地”即东国。因此,“东织室”也可解为楚东地所设织室。“召陵”,杨伯峻以为在今河南郾城县东三十五里(25)。在楚墓中发现了不少丝织物,有“丝绸宝库”之称的江陵马山砖瓦厂1号楚墓便出土了大量精美的丝织刺绣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湖南长沙左家塘44号楚墓出土一件褐色矩纹锦,其黄色绢边上有墨书“女五民”三字,这大概是工匠伍氏女子的署名。锦面上钤盖着一长条形朱玺,应为织造机构的标志(26)。这些材料不仅可以说楚国纺织手工业在当时已非常发达,而且也证明纺织品上还须加盖织造作坊的玺印,写上纺织工人的姓氏,可见其分工之细密和管理之严格(27)。

船官 《水经注·江水》:“江陵县城,楚船官地也,春秋之渚宫矣。”《左传·文公十年》记:“(子西)沿汉泝江将入郢,王在渚宫,下见之。”张守节《正义》云:“渚宫当郢都之南。”杨伯峻以为“当在今江陵县治”(28),其说可从。这渚宫,当是楚国的造船中心。据文献屡载楚有“舟师”分析,楚国应有一定规模的造船业。《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记:“楚子为舟师以伐吴,不为军政,无功而还。”《左传·昭公十九年》记:“楚为舟师以伐濮”。同书《昭公·二十四年》记:“楚子为舟师以略吴疆。”同书《昭公二十七年》记楚“与吴师遇于穷,令尹子常以舟师及沙汭而还。”同书《定公六年》记:“吴太子终累败楚舟师,获潘子臣、小惟子及大夫七人。”楚居江水上流,自春秋中晚期以来,先后与吴越频繁发生舟战,必须有发达的造船业以满足舟师的需求。考古发现也证实了楚国造船业在春秋晚期至战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文物考古工作者在今江陵新桥河流入楚都纪南城南垣中部缺口处进行了一次发掘,在靠缺口的两侧,发现了一段流向与该河相同的古河道,并在古河道中发现了一座木构水门建筑。这座木构建筑的主体部分平面作方形,有41个柱洞(其中32个柱洞保存了木柱),分4排构成3个门道,门道最宽者为3.7米,最窄者也有3.5米,其建造时代为春秋晚期至战国时期。(29)这座木构建筑当是水上城门,其功能是供船只出入都城。从水门的宽度分析,楚国船体已具有相当规模。《鄂君启金节》记载楚国商船成群结队,船上满载货物和商贾,说明船在战国时已成为楚国水上重要的交通工具,故楚国的官营造船作坊当不止一、二处。1978年,在广州首次发现一处秦汉之际的造船工场遗址,船场上有三个平行排列的造船台,说明当时已采用了船台与滑道下水结合的结构原理,可以制造载重50-60吨的大木船。夏鼐认为这个船场是秦代统一岭南时建造的。(30)但岭南番禺一带自战国中期吴起“南平百越”(31)后一直附属于楚,秦建船场恐怕脱离不了楚国造船技术的基础,或许它就是楚船官的旧址,亦未可知。(32)。

已知楚国有“集”铭文的铜器有三:《三代吉金文存》3·12录《铸客鼎》和故宫博物院藏《铸客鐎壶》器盖对铭均为“铸客为集为之”,上海博物馆藏《铸客镟》也有相同铭文。郝本性以为镟与鐎壶为一套温酒器,“”是美酒名(33),可从。陈秉新认为,“”当读为“酋”,“”与“酋”古音同隶幽部,属舌面禅纽,酋属齿头从纽,两纽相近,可以通转。集是楚王室总管酿酒的机构(34)。当时的管理与生产往往结合在一起,故集酿也是楚王室大型酿酒作坊。据楚辞《招魂》、《大招》等记载,楚国宫廷饮酒之风甚炽,这说明楚国酿酒作坊必定不会太少。

(肆)府 《古玺汇编》0337著录有“”(肆)府之玺”一枚(35)。第一字,何琳仪认为应隶作“”,后世作“剔”,训“解骨”,典籍或作“肆”。《周礼·春宫·大宗伯》:“以肆献裸享先王。”注云:“肆者,进所解牲体。”玺文“府”应是宰割牲体的机构(36)。楚国牲畜屠宰业十分兴旺,《庄子·养生主》记有“为文惠君解牛”的“庖丁”,《韩诗外传》卷8记有以宰牛为业且拒绝官禄的“屠羊说”。虽然后者也可能是私营宰牲作坊主,但受官府控制的私人宰牲业尚且具有如此大的诱惑力,或可反证官营宰牲业之盛。

铜官 董说《七国考》引《图书记》云:“楚设铜官,铸钱洲上,遂名铜官。”《一统志》:“铜官渚在(长沙)县西北铜官山下,一作铜官浦,旧传楚铸钱处。”长沙是战国时期楚国南部的经济中心,其地恰好位于楚国产物基地今大冶铜绿山和麻阳九曲湾之间(37),原材料转运十分便利,且处于战争后方,楚人在长沙设有大型铸币作坊是完全可能的。考虑到楚国商业的繁荣,货币流通量大,楚国的铸钱作坊当不止此一处。

黄金采 《韩非子·内储说上》云:“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辄辜,磔于市甚众,壅离其水也,而人窃金不止。”显然,在这丽水之滨,楚国政府必设有专门淘金的工场,不然,就用不着颁发如此严厉的禁令来与民争利了(38)。由于黄金所拥有的特殊地位,使得楚人对它的开采权的控制远甚于其他金属矿藏,也就是说,在楚国,只有官营黄金开采作坊才是合法的。楚国黄金开采作坊的名称,先秦典籍无载,也未见于文物铭刻。现仅知汉代有“黄金采”专营黄金开采。《汉书·地理志》:“豫章郡鄱阳县有黄金采,为采金之处。”豫章郡鄱阳县战国时期隶于楚(39),汉“黄金采”之名,或许源于楚国采金作坊。

二、其他类型的官营作坊

上述官营手工业作坊是由楚国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并由总管全国手工业生产的工尹负责经营,这是楚国官营手工业的主要部分。与此同时,王家、贵族和地方政府也经营有手工业作坊,这些手工业作坊虽不由工尹管辖,但从其性质来看,仍然属于官营范畴,它们同严格意义上的私营或曰个体手工业作坊有着一定的区别。

(一)宫廷作坊

据有关文献记载(40),战国时期,各国宫廷之内多设置典妇功之官,以管理宫内女红,尤其是丝、麻纺织之类,皆有作坊。又有缝人、染人、追师(掌作首饰者)、屦人、夏采(染鸟羽)等制作服饰,以供宫廷享用。《三代吉金文存》3·19录有楚《王后七府鼎》一件,其铭为“铸客为王句(后)七府为之”。“王句”,朱德熙释为“王后”(41),甚确。“七府”不见于文献,但文献中有“九府”、“六府”等名称。如《史记·货殖列传》:“设轻重九府”,《汉书·食货志》:“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张守节《正义》以为“九府”指太府、王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金、职币等。《尔雅·释地》有“九府”,指九方的宝藏和特产。《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注云:“(六)府,主藏六物之税者 ”。“王后七府”,可能为供奉王后的第七府(42),也即第七个手工业作坊,其所执掌经营的门类不详。楚国不仅在宫廷设有手工业作坊,而且在离宫别馆也附设有手工业作坊,这在有关楚国文献中可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左传·昭公十二年》:“楚子次于乾溪,……工尹路请曰:‘君王命剥圭以为槭柲敢请命!王入视之。’”这说明楚国离宫也附设有治玉手工业作坊。《鄂君启金节》铭文也明言此节是在“茂郢之游宫”制作的(43),这是楚游宫附设有冶铸手工业作坊的证据。

(二)贵族食邑作坊

《鄂君启金节》铭文说,此节是专为“鄂君启之府”铸造的,相类似的还有“司马之府”,见于出土楚器“司马之府”玺(44)。这些府都是贵族食邑或家室造器和储货的地方。在传世的楚器中,不少有“自作”的铭文,说明这些物主都有自己的作坊(45)。比如在各种有铭楚公钟上,都铭记着“楚公旅自作”、“楚公家自作”、“楚公家自铸”的字样(46),可见楚公家食邑中是有冶铸作坊的。还有一件战国楚兵器《陵公伺公》,铭文中也有“)陵公伺之自所造”字样,说明)陵公伺家也有自己的作坊(47)。另有一些铜器虽然铭文未明言自作,但考虑到用器者的身分地位,或许系其食邑或家室自己铸造。如《三代吉金文存》3·11录《坪夜君鼎》和《伯受》等(48),就很可能为贵族食邑或家室自造之器,因为后者铭文称该器系“伯受用其吉金”所作,既然是用自己的“吉金”,当然也就是自作。需要说明的是,同上述宫廷手工业作坊和以下将要论及的地方手工业作坊相比,楚国贵族手工业作坊的私有特征比较明显,但由于王权对贵族的强有力的控制,使得贵族家庭手工业仍然未能突破官营的范畴。

(三)地方政府所属作坊

楚国地方手工业作坊铸造的铜器,已知的如《寿春府鼎》,其铭为“寿春府鼎(?)口署(?)官肴”(49)。《史记·楚世家》:楚考烈王“二十二年,与诸侯共伐秦,不利而去。楚东徙寿春,命曰郢。“郝本性认为,此鼎不称郢而直称寿春,当铸于楚考烈王二十二年(公元前241年)楚迁都寿春以前(50)。这就是说,此鼎系楚国寿春地方政府所铸造。又如薛尚功《历代钟鼎彝器款识法贴》著录有《卑梁君鼎》。据《史记·楚世家》记载,卑梁原为吴近楚边邑,后因吴卑梁人与楚边邑钟离人争桑,“楚王闻之怒,发兵灭卑梁”,卑梁便沦为楚邑。《卑梁君鼎》当即卑梁地方政府铸造作坊为其行政首脑所作的器物。在广西平乐银山岭战国楚墓出土一件铜戈,内上横刻“江鱼”二字。据载,江、鱼都是地名,江在战国时属楚,鱼在公元前277年以前也属楚,后为秦人所占领(51)。可能这件戈是江、鱼两地合办的冶铸作坊出品(52)。前文曾援引《古玺汇编》等所著录之楚玺有“中织室鉥玺)”和“东(国)织室玺”。前者为楚灭姬姓中国后“中”地的织室;后者系楚东国地方政府的织室,该地近齐之南境。又《古玺汇编》0309著录有《下蔡戠襄玺》一枚。下蔡为蔡国晚期都城,蔡亡后隶入楚国,其地在今安徽凤台一带。“戠襄”或读“职纕”。“职襄”,汤余惠认为“纕官和职襄大约是同类性质的工官(53)。吴振武认为“可能是负责织造佩带部门或官史所用之玺。”(54)吴说可从。可见,“下蔡戠襄”当为楚下蔡地方政权所设置的主管织造佩带的手工业作坊。楚国的爱金,到目前为止,已出土六种:郢爰、陈爰、爰、爰、卢金、(蔡)字爰金;再加上长沙出土的陶质冥爰“鄢爰”,一共是七种,分别由七个地方制造(55)。其中陈郢爰即楚爰,是国都所铸外,其余六种就是六个地方政府的炼金作坊铸造的。《古玺汇编》0133著录有《爰(?)正府玺》一枚(55),其中第一字疑为“爰”字,如此释可以成立,则此处“爰正府”当即某地铸造爰金的作坊。

由此可见,楚国官营手工业在楚国手工业生产中居于绝对的优势,几乎控制了所有的重要生产行业与部门,而民间手工业只是它们的补充,这是楚国官营手工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页。

②张鸿雁:《春秋战国城市经济发展史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

③黄盛璋:《新郑出土战国兵器中的一些问题》,《考古》1973年第6期。

④(13)(35)(56)罗福颐主编:《古玺汇编》,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⑤⑥(33)(50)郝本性:《试论楚国器铭中所见的府和铸造组织》,《楚文化研究论集》第一集,荆楚书社,1987年版。

⑦⑨(27)(42)黄锡全:《古文字中所见楚官府官名辑正》,《文物研究》,黄山书社,1991年12月版。

⑧郑超:《楚国官玺考述》,《文物研究》第2辑,1986年12月。

⑩李学勤:《从新出青铜器看长江下游文化的发展》,《文物》1980年第8期。

(11)李零、刘雨:《楚陵君三器》,《文物》1980年第8期。

(12)郭仁成:《楚国经济史新论》,湖南出版社,1990年8月版。

(14)周世荣:《湖南楚墓出土古文字丛考》,《湖南考古辑刊》第1辑,岳麓书社,1982年11月版。

(15)朱德熙、裘锡圭:《战国文字研究(六种)》,《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

(16)罗福颐:《汉印文字征》,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7)叶其峰:《试释几方工官玺印》,《故宫博物院院刊》,1979年第2期。

(18)(20)郑超《楚国官玺考述》,《文物研究》第2辑,1986年12月。

(19)石志康《战国官玺考释十种》,《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0年第2期。

(21)(36)何琳仪:《古玺杂识》,《辽海文物学刊》1986年第2期。

(22)《中子化盘》铭见《三代吉金文存》17·13·1。

(23)陈千万:《中子宾缶初探》,《江汉考古》1985年第3期。

(24)张亚初:《论鲁台山西周墓的年代和族属》,《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

(25)(2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3年9月版。

(26)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6月版。

(29)湖北省博物馆:《楚都纪南城的勘察与发掘》(上),《考古学报》1982年第3期。

(30)夏鼐:《考古学和科技史》,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31)《史记·吴起列传》。

(32)(38)(52)郭仁成:《楚国经济史新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8月版。

(34)陈秉新:《寿县楚器铭文考释拾零》,《楚文化研究论集》,荆楚书社,1987年版。

(37)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铜绿山工作队:《湖北铜绿山东周铜矿遗址发掘》,《考古》1981年第1期;高至喜、熊传新:《楚人在湖南的活动遗迹概述——兼论有关楚文化的几个问题》,《文物》1980年第10期。

(39)刘玉堂:《论楚人入赣的时间、路线及相关问题》,《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4期。

(40)《周礼·天官·冢宰》。

(41)朱德熙:《寿县出土楚器铭文研究》,《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

(43)(45)于省吾:《鄂君启节考释》,《考古》1963年第8期。

(44)(53)汤余惠:《楚玺两考》,《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

(46)《攘古录·三代》。

(47)武汉市文物商店:《武汉市收集的几件重要的东周青铜器》,《江汉考古》1983年第2期。

(48)荆州博物馆:《江陵岳山大队出土一批春秋铜器》,《文物》1982年第10期。

(49)天津市文化局文物组:《天津市新收集的商周青铜器》,《文物》1964年第9期。

(54)吴振武:《〈古玺汇编〉释文订补及分类修订》,《古文字论集》初编,香港中文大学,1983年版。

(55)朱话:《楚金杂谭》,《江汉考古》1983年第3期。

(57)蒋廷渝:《从银山岭战国墓看西瓯》,《考古》198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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